債編各論 🎯 二試命題核心

故意過失害人賠:一般侵權行為(§184 I 前段)的五要件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侵權行為?跟我有什麼關係?
想像你在路上被一台闖紅燈的車撞了。你跟那個司機素不相識、沒簽過任何契約——但你躺在醫院,帳單堆到天花板。誰來負責?§184 I 前段就是為這個場景而生的:不管你們認不認識,只要有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侵害你的權利,他就得賠。這是法律保護「不被傷害」的最後一道防線。

§184 三個款項到底差在哪?為什麼考生老搞混?
§184 I 前段(故意/過失侵害「權利」)、§184 I 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利益」)、§184 II(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三者的入場門票完全不同。前段只保護有「名字」的權利(生命、身體、所有權),後段保護沒名字但值得保護的利益(純粹經濟損失),第二項則借用其他法律的保護傘。搞混三者的保護範圍,是考場上最昂貴的錯誤——因為選錯請求權基礎,整道題的論證方向就歪了。


體系定位

🌳 侵權行為(§184-§198)
├── 一般侵權行為
│   ├── §184 I 前段:故意過失侵害權利 ← 你在這裡
│   ├── §184 I 後段:故意背俗加損害 [背於善良風俗-184後段]
│   └── §184 II:違反保護他人法律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184第二項]
├── 特殊侵權行為
│   ├── §185 共同侵權
│   ├── §187 法定代理人
│   ├── §188 僱用人
│   └── §191-§191-3 特殊責任
└── 損害賠償
    ├── §213-§216 損賠範圍 [損害賠償範圍]
    ├── §217 與有過失 [與有過失]
    └── §195 慰撫金

記憶宮殿定位: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B 區(債編各論)→ 事故現場。推開門,你站在一個巨大的十字路口中央——左邊的路標寫著「行動自由」,右邊寫著「權利保護」。路口正中間立著一座五層樓高的紅綠燈,每一層控制一個審查要件。五層全亮綠燈,路口盡頭的金庫大門才會打開:「損害賠償」。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傷行人乙,致乙右腿骨折。乙支出醫療費 20 萬元,3 個月無法工作損失收入 30 萬元。乙主張精神痛苦甚大。

問:乙得依何法律基礎向甲請求賠償?賠償範圍為何?

先停一下——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甲做了壞事,當然要賠。」但法律不是用直覺判案的。§184 I 前段要求你逐一通過五道關卡,少一關就不成立。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如果沒有門檻,任何人都可以說「我受害了」然後伸手要錢——侵權法保護被害人,但同時也保護每一個人不被濫訴。

拆題思路

  1. 請求權基礎:§184 I 前段(過失侵害身體權)
  2. 逐一檢驗五要件:行為 → 權利 → 不法 → 過失 → 因果
  3. 損害賠償範圍:§213-§216(所受損害 + 所失利益)+ §195 I(慰撫金)
  4. 注意:本題無§217 與有過失問題(乙為正常行走之行人)

核心知識

一、法條原文

§184 I 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句法條,三十個字,壓縮了整個侵權法的核心邏輯。每一個詞都是立法者精心設計的篩選器——「故意或過失」篩掉意外,「不法」篩掉正當行為,「權利」篩掉純粹利益損失。立法者不是在寫作文,是在設計一套精密的過濾系統

二、五要件拆解

為什麼是五個要件、不是三個或七個? 因為每一個要件回答一個不同的問題,少一個就留下漏洞,多一個就過度限制:

① 加害行為——「有人做了什麼嗎?」

不是所有損害都有人為原因。天災、自然老化、自己跌倒——法律不處理「沒有人類行為」的損害。

  • 作為:積極的動作(揮拳、開車撞人)
  • 不作為:消極的不動作,但需有作為義務才構成
  • 法律規定(如父母對子女之保護義務)
  • 契約約定(如保姆照護義務)
  • 危險前行為(自己製造危險源)
  • 交易安全義務(危險設施管理人)

② 權利侵害——「被侵害的是『權利』還是『利益』?」

這是 §184 三款分流的關鍵閘門。前段只保護有法律明確承認地位的「權利」:

  • 人格權: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隱私、肖像
  • 身分權:配偶權、親權
  • 物權:所有權、占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 純粹經濟損失 → 不是「權利」,改走 §184 I 後段 [背於善良風俗-184後段]
  • 債權是否為「權利」? 通說否定——債權是相對權,第三人侵害債權走 §184 I 後段;少數說肯定

③ 不法性——「這個侵害是不是合法的?」

通說採結果不法說:侵害權利 = 推定不法,由加害人舉證阻卻違法。這個設計對被害人有利——你只要證明權利被侵害了,不法性自動成立,加害人想脫身就得自己拿出正當理由。

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149)、緊急避難(§150)、自助行為(§151)、被害人同意、正當權利行使等。

少數說採行為不法說:須侵害行為本身具有不法性。差異在舉證責任的分配。

④ 故意或過失——「你是故意的還是不小心的?」

§184 I 前段的過失標準是抽象輕過失——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為基準。不是問「你個人有沒有盡力」,而是問「一個合理謹慎的人會怎麼做」。

  • 故意:明知並有意(直接故意),或預見而不違反本意(間接故意)
  • 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抽象輕過失 / 具體輕過失 / 重大過失)
  • 舉證責任:被害人(原告)負擔,實務上常以「表見證明」減輕舉證困難

⑤ 因果關係——「是你造成的嗎?」

通說採相當因果關係說:「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損害者。」分為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行為 → 權利侵害)和責任範圍因果關係(權利侵害 → 損害)。條件因果關係(but-for test)只是最低門檻,還需「相當性」篩選。

三、損害賠償範圍

五要件全部成立後,才進入「賠多少」的問題:

  • 財產上損害:§216 I 所受損害(積極損害,如醫療費)+ 所失利益(消極損害,如工作收入損失);回復原狀為原則(§213),不能回復時金錢賠償(§214§215)。詳見 損害賠償範圍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195 I,侵害生命、身體、健康、名譽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得請求相當金額
  • 損害調整:§217 與有過失 與有過失、§216-1 損益相抵、§218 賠償義務人生計維持

四、侵權行為的時效——雙軌制

§197 設計了兩條平行的倒數計時器,哪條先歸零就先完成時效

  • 主觀起算:知有損害 + 知有賠償義務人 → 2 年
  • 客觀起算:不管知不知道,行為後 10 年就截止
  • vs 債務不履行(§125):15 年。請求權競合時,被害人得擇一行使——實務上常選較長的 15 年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想像一個沒有交通規則的城市。每個人都有開車的自由,每個行人都有走路的權利——但沒有任何規則告訴你們怎麼共存。結果是什麼?不是自由,是恐懼。每個人都害怕被撞,每個司機都害怕被告。沒有規則的自由,最終會吞噬所有人的自由。

§184 I 前段就是立法者為這個困境設計的解決方案——不是禁止任何人做任何事,而是設定一套「共存規則」:你可以開車,但如果你因為故意或過失撞傷別人,你要負責。這條規則同時保護了被害人的權利,也劃定了加害人行動自由的邊界。

它的歷史根源:§184 繼受自 1900 年德國民法 §823 I BGB,但做了一個關鍵修改——德國法列舉「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台灣法只用一個「權利」概括。這不是偷懶,是刻意保留彈性:讓法院能隨社會發展,把新型態的權利(例如隱私權、肖像權)納入保護。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加害人)行動自由——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保留大部分行動自由,只要不故意/過失害人就沒事須承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不能隨心所欲
We(被害人/社會)權利不被侵害——走在路上不用怕被撞權利被侵害時可以獲得賠償;五要件制度確保不被濫訴舉證責任在被害人(須證明故意/過失和因果關係)
They(國家/司法)社會秩序 + 矯正正義透過損害賠償制度實現「損害填補」,維持行為規範必須在個案中反覆權衡行動自由 vs 權利保護的邊界

立法者的妥協:§184 I 前段劃了一條精巧的線——只保護「權利」不保護「利益」。為什麼?因為如果連「利益」都保護,任何人的任何行為都可能觸發損害賠償,行動自由就被徹底壓縮了。立法者把「利益」的保護留給要件更嚴格的 §184 I 後段(要求故意 + 背於善良風俗),用保護範圍的寬窄來平衡自由限制的強弱。這不是隨意的,是一個經過精密計算的「最不壞」方案。

體系因果

  • 上游:§184 的存在前提是「私法自治」——人有行動自由。侵權法不否定自由,只處理自由越界後的後果
  • 下游:五要件成立 → 觸發 §213-§216 損害賠償計算 → §217 與有過失調整 → §197 時效限制。如果拿掉 §184 I 前段,整個損害賠償體系就失去了啟動鑰匙
  • 如果拿掉這條法規:被害人只能靠契約責任(但陌生人之間沒有契約)或公法救濟(緩慢且有限)。交通事故、醫療糾紛、鄰損案件——全部無法在民事法中獲得救濟。社會將退回「自認倒楣」的叢林狀態

Quotable Unit

侵權法不是禁止你開車,是在你的方向盤和別人的安全之間裝一個紅綠燈。五個要件就是這個紅綠燈的五個零件——少裝一個,整個路口就失控。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十字路口的紅綠燈

你站在一個巨大的十字路口。左邊的車道上,一輛跑車引擎怒吼,車身貼著「行動自由」的標語——司機想加速,想闖過去,想做任何他想做的事。右邊的斑馬線上,一位帶著小孩的母親正要過馬路,胸前掛著「身體權」的名牌。

路口正中央,矗立著一座五層樓高的紅綠燈——這就是 §184 I 前段。

第一層「行為」:感應器偵測到有車輛正在移動。如果路口空無一人、沒有任何車輛——紅綠燈根本不需要啟動。有行為,系統才開機。

第二層「權利」:雷達掃描碰撞對象。撞到的是「人」(人格權)、「車」(所有權)→ 紅綠燈繼續運作。但如果撞到的只是「空氣中飄散的商機」(純粹經濟損失)→ 這個紅綠燈管不了,你得去隔壁路口找 §184 I 後段的紅綠燈。

第三層「不法」:紅綠燈檢查——你闖紅燈了嗎?如果你撞了人,系統自動推定你違規(結果不法說)。想翻案?拿出你的免責卡——「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刷卡通過,不法撤銷。沒卡?不法成立。

第四層「過失」:攝影機回放——你當時在幹嘛?滑手機?一個善良管理人(就是那個永遠模範守法的隔壁老王)會在開車時滑手機嗎?不會。所以你有過失。

第五層「因果」:一條紅色光束從你的車頭射出,直接連到斑馬線上的傷者——這條光束就是因果關係。拉得斷嗎?拉不斷。沒有你闖紅燈,她不會躺在這裡。

五層全亮綠燈。紅綠燈頂端的大喇叭響起:「§184 I 前段成立!」 路口盡頭升起一扇金庫大門,上面刻著:損害賠償

但最精彩的設計在這裡:這座紅綠燈不是為了懲罰司機——是為了讓跑車和母親能同時存在於這個路口。沒有紅綠燈,母親不敢過馬路,司機也不敢開車(因為隨時可能被人碰瓷)。侵權法創造的不是限制,是共存的可能

口訣:「紅綠燈」= 共存規則,不是懲罰機制。五層綠燈 = 五要件全通過。


按-惟-故模板

對應考古題:甲駕車撞傷行人乙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須具備五要件:加害行為、權利侵害、不法性、故意或過失、因果關係。其中不法性之判斷,通說採結果不法說,侵害他人權利即推定具有不法性,由加害人舉證阻卻違法事由。過失之標準,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判斷基準(抽象輕過失)。因果關係之認定,通說採相當因果關係說。又依同法第 216 條,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如侵害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依§195 I,被害人得請求相當之精神慰撫金

【惟】小前提

查甲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加害行為 ✓),撞傷行人乙致右腿骨折(侵害身體權 ✓),甲之行為無正當防衛或其他阻卻違法事由(不法性 ✓),甲應注意車前狀況而未注意,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具有抽象輕過失(故意過失 ✓),甲之疏未注意行為與乙之骨折間,依一般經驗法則可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果關係 ✓),五要件均具備。

損害賠償範圍:乙支出醫療費 20 萬元(所受損害),3 個月無法工作損失收入 30 萬元(所失利益),共計財產上損害 50 萬元。另乙右腿骨折致行動不便,精神痛苦甚大,情節重大,得依§195 I 請求相當之精神慰撫金。

【故】結論

乙得依民法 §184 I 前段請求甲賠償醫療費 20 萬元及工作收入損失 30 萬元,共計財產上損害50 萬元。另得依 §195 I 請求精神慰撫金,其數額由法院依乙之身分地位、甲之經濟能力及加害情節等一切情狀定之。


口訣速記

觸發器壓縮的底層邏輯VIVID 連結
紅綠燈§184 = 共存規則,不是懲罰(行動自由 vs 權利保護的平衡機制)十字路口的五層紅綠燈
五層綠燈五要件逐一審查,缺一不可每層對應一個審查——行為/權利/不法/過失/因果
雷達只掃權利前段保護「權利」不保護「利益」→ 利益走後段第二層雷達掃描——撞到人(✓) vs 撞到商機(✗)
免責卡阻卻違法 = 加害人的舉證責任(結果不法說)第三層的刷卡機——有卡免責,沒卡推定不法
2/10 倒數§197 雙軌時效:知悉 2 年 / 行為 10 年,先到先算路口兩個倒數計時器同時跑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純粹經濟損失的請求權基礎選擇

甲為知名美食部落客,受邀至乙餐廳試吃後撰寫負面評論,文中虛構「廚房有老鼠」之不實事實。乙餐廳營業額因此下降 50 萬元。

問:乙得依何請求權基礎向甲請求賠償?

解析
§184 I 前段:乙之「營業額下降」屬純粹經濟上損失,非「權利」→ 原則上不適用前段。但若認為乙之名譽權(商譽)受侵害 → 可適用前段。
§184 I 後段:甲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虛構不實事實)加損害於乙 → 可保護純粹經濟損失。
底層邏輯:這就是立法者設計「前段只保護權利、後段保護利益」的精巧之處——名譽權(有名字的權利)走前段門檻低,純粹營業損失(沒名字的利益)走後段門檻高(要求故意 + 背俗)。保護力度和行動自由成反比。


變化題 2: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的請求權競合

甲為外科醫師,與病患乙成立醫療契約。甲手術中因疏未注意,誤切乙之健康組織,致乙需再次手術。

問:乙對甲得主張哪些請求權?時效各為何?

解析
§184 I 前段(侵權):甲有過失(疏未注意)、侵害乙之身體權、不法性推定、因果關係存在 → 五要件具備。時效:知悉後 2 年 / 行為後 10 年(§197)。
§227(不完全給付):甲之給付有瑕疵(手術未依債之本旨),致乙受加害給付之損害。時效:15 年(§125)。
請求權競合(實務多數見解採「請求權競合說」):兩者獨立併存,被害人得擇一行使
實戰選擇:侵權時效短(2/10年),債務不履行時效長(15年)→ 如已接近侵權時效屆滿,應改主張債務不履行。這就是為什麼考題愛考時效——請求權基礎的選擇不是法律知識問題,是策略問題。


變化題 3:時效起算的陷阱

甲於 110 年 1 月遭乙駕車撞傷,當場送醫。甲知悉係乙所為。甲因傷勢嚴重,持續治療至 112 年 3 月始確定後遺症範圍。甲於 112 年 6 月起訴。

問: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解析
主觀時效 2 年:「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甲 110 年 1 月即知乙為加害人,但損害範圍(後遺症)至 112 年 3 月始確定。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738 號判例):所謂「知有損害」,非僅知有損害而已,其因而受損害之額數,亦須知之。但不以知悉確切數額為必要,知悉「損害已發生」即起算。
爭點:甲 110 年 1 月已知受傷(損害已發生),主觀時效自斯時起算 → 112 年 1 月屆滿 → 112 年 6 月起訴已逾 2 年
但書:後遺症若屬另一獨立損害(非原傷害之延續),則該部分另行起算。實務上須個案判斷後遺症是否為「新損害」。
客觀時效 10 年:自 110 年 1 月起算 → 120 年 1 月屆滿 → 未逾期。
結論:原傷害部分可能已罹於時效;後遺症部分視是否為獨立損害而定。


互動教具

§184 三款請求權分流對照表

§184 I 前段§184 I 後段§184 II
主觀要件故意過失僅限故意推定過失(舉證責任反轉)
保護客體權利(有名字的)利益(沒名字的)保護他人法律的規範目的所涵蓋的利益
不法性判斷結果不法(侵害權利 = 推定不法)行為不法(背於善良風俗)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保護範圍窄(只保護權利)中(保護利益但要求故意)依保護性法規而定
行動自由限制強(過失就要賠)弱(故意才要賠)中(違反特定法規)
設計邏輯基本防線補充防線借用其他法律的保護傘
典型案例車禍撞傷人虛構事實害人賠錢違反建築法規致鄰房倒塌

設計洞察:三款的保護範圍從窄到寬,但對應的主觀要件從寬到嚴。這不是巧合——保護越廣,門檻越高,否則行動自由會被徹底壓縮。立法者用這套「蹺蹺板」維持平衡。

五要件審查決策流程

有加害行為嗎?
├── 否 → §184 I 前段不成立(止步)
└── 是 ↓
    侵害的是「權利」嗎?
    ├── 否 → 轉走 §184 I 後段或 §184 II
    └── 是 ↓
        有阻卻違法事由嗎?
        ├── 是 → 不法性不成立(止步)
        └── 否 → 推定不法 ↓
            有故意或過失嗎?
            ├── 否 → §184 I 前段不成立(止步)
            └── 是 ↓
                有相當因果關係嗎?
                ├── 否 → §184 I 前段不成立(止步)
                └── 是 → ✅ §184 I 前段成立
                          → 進入損害賠償計算(§2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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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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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共同侵權、意思表示、抵銷、損害賠償、既判力、消滅時效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公同共有、共有、應繼分、抵押權、期限、毀損、繼承、繼承人、過失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完全給付、侵權行為、共同侵權、分配、損害賠償、舉證責任、過失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交付、侵權行為、共同侵權、合併、情事變更、給付不能、訴之合併、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買賣、送達 107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交付、侵權行為、占有、所有物返還、損害賠償、買賣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共有、占有、反訴、損害賠償、消滅時效、舉證責任、重傷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5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公然侮辱、反訴、慰撫金、抵銷、損害賠償、買賣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6 題 侵占、侵權行為、分配、占有、損害賠償、清算、舉證責任 10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言論自由 100 民法民訴(一) 第 6 題 侵權行為、共同侵權、連帶債務、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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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過失害人賠:一般侵權行為(§184 I 前段)的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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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過失害人賠:一般侵權行為(§184 I 前段)的五要件|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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