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自肥怎麼辦?利益衝突三道鎖的完整攻防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自我交易?
想像你是一間公司的董事。有一天,你決定把自己的房子以高於市價 30% 的價格賣給公司。你同時是「賣方」(想賣貴一點),又是代表公司的「買方決策者」(應該買便宜一點)——這兩個角色的利益正面衝突。§223 的回應很直接:你不能自己跟自己做生意,讓監察人來代表公司。

董事可以在外面經營同行業嗎?
原則不行。你掌握公司的商業機密、客戶名單、供應鏈資訊——如果允許你同時在外面開同行公司,等於放任你用公司的資源養自己的事業。§209 競業禁止的邏輯:除非股東會允許,否則你賺的錢全部吐回來。

為什麼公司法不乾脆禁止董事做生意?
因為法律不能假設所有董事都是壞人。好的制度不是消滅衝突,而是管理衝突——讓陽光照進來,讓程序保護所有人。三道鎖的設計就是:不禁止你有利益,但要求你攤在陽光下。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A區(公司法)

董事利益衝突防線:
├── 董事雙重義務(§23 I)── 忠實+注意 ← 上游:義務的來源
├── 經營判斷法則(§193-1)── 有衝突→直接排除 BJR
├── ★ 利益衝突三道鎖 ★ ← 你在這裡
│   ├── 第一道:§223 自我交易 → 監察人代表
│   ├── 第二道:§206 利益迴避 → 不得表決
│   └── 第三道:§209 競業禁止 → 歸入權
├── 監察人與審計委員會 ── 執行監督的人 ← 下游
└── 少數股東權 ── §214代表訴訟 ← 最後防線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A 區(公司法)→ 自肥禁止室。門口掛著三把巨大的鎖,每把鎖上刻著條號:223、206、209。門牌寫著:「進入前請出示你的利益聲明。」


考古題實戰

107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甲將自己所有之 B 地以高於市價 30% 之價格出售予 A 公司。由董事長丙代表 A 公司簽約。甲於董事會討論時未說明利害關係並參與表決。

問:(1) 該買賣效力如何?(2) 甲有何責任?(3) 如甲另在外經營同類業務,A 公司有何權利?

你可能的直覺反應:「高於市價 30%,明顯不公平,當然無效。」

但法律的答案更精細——問題不在價格高低,而在誰代表公司簽約。就算價格公平,由董事長而非監察人代表 = 程序錯誤 = 無權代表。公司法對利益衝突的態度不是「結果論」,而是「程序論」——程序做對了,就算價格略高也受保護;程序做錯了,就算價格公平也可以不認帳。

這個洞察很關鍵:考場上很多考生只分析「交易是否公平」,忽略了程序問題才是三道鎖的核心——閱卷委員看的是你有沒有抓到這個重點。


核心知識

利益衝突三道鎖 + 歸入權

公司是股東的錢,但由董事在管。只要「管錢的人」和「出錢的人」不是同一群人,就永遠存在一個古老的問題:管錢的人會不會把手伸進口袋?

經濟學叫它「代理成本」(agency cost),公司法用三道鎖來防堵:

★ 第一道鎖:§223 自我交易

董事「為自己」或「為他人」與公司交易時,必須由監察人代表公司(非董事長)。

  • 適用範圍:董事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所有交易——買賣、借貸、其他法律行為
  • 公開發行公司:由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證交法 §14-3
  • 違反效果(通說):無權代表 → 類推無權代理(民法 §170)→ 公司得拒絕承認,相對人惡意則不受保護
  • 舉證:利益衝突存在 → 推定交易不當

⚠️ §223 延伸爭議(常考三論點)

  1. 監察人議約權 vs 代表權:§223 文義說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通說認為監察人僅代表公司「簽約」,交易條件仍由董事會決議(扣除利害關係董事);少數說認為監察人亦有議約權,得協商條件
  2. 共同代表問題:章程定有「三董事共同代表」,其中一人有利益衝突 → 通說:僅該董事改由監察人代表,其餘無利害關係董事仍可代表公司
  3. 實質董事適用§8 II「實際上執行董事業務者」= 實質董事 → 通說肯定類推適用 §223(學者劉連煜強調:不能讓人用「非登記董事」身份規避利益衝突規範)

★ 第二道鎖:§206 董事會利益迴避

董事對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
– 應說明其重要內容
不得加入表決
不算出席人數

違反 → 決議方法瑕疵 → 得依 §189 類推撤銷。這是程序規定:確保董事會決策不被自利的人綁架。

★ 第三道鎖:§209 競業禁止

董事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經營公司營業範圍內之同類業務,除非經股東會許可

  • 歸入權(§209 V):違反 → 公司得請求將所得利益全部歸入公司。除斥期間:自所得產生後一年。損害賠償另計,可併行請求
  • 歸入權性質:請求權(公司主動行使,非自動發生)

利益衝突態樣

類型態樣對應規範
直接衝突自我交易§223
直接衝突競業行為§209
直接衝突公司機會奪取忠實義務(§23 I)
間接衝突關係人交易(配偶/親屬/控制公司)§206 + 從寬解釋§223
加重規範公開發行公司重大關係人交易證交法 §14-3 審計委員會

三道鎖 vs BJR:有利益衝突 → §193-1 經營判斷法則直接排除。不能主張推定保護,轉入忠實義務的嚴格審查標準——董事須自證交易公平合理。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公司法面對的根本難題不是「董事會不會偷」,而是一個更本質的結構性問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股東出資設立公司,但不可能每天坐在公司盯帳。他們把管理權交給董事——這一瞬間,「代理成本」就誕生了。董事掌握公司的資源、資訊、決策權,而股東只能看年報和開股東會。資訊不對稱 + 權力不對稱 = 誘惑

立法者的終局不是消滅誘惑(那不可能),而是設計一套最低成本的防弊機制——讓誠實的董事不受太多干擾,但讓不誠實的董事無處藏身。

三道鎖的設計精巧在於三個層次
§223 事前換手:你可以跟公司做生意,但你不能自己代表公司跟自己簽約(換監察人來簽)
§206 決策淨化:就算換了人簽約,你也不能在董事會偷偷投自己的票(迴避表決)
§209 事後追回:就算繞過前兩道鎖在外面偷偷搞,公司還能把你賺的錢全部收回來(歸入權)

這是一套「事前預防 + 事中隔離 + 事後追回」的完整防線。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董事)追求個人經濟利益——用資訊優勢獲利、在外發展事業在程序合規下仍可與公司交易或經股東會許可競業必須公開利益、迴避表決、承受歸入風險
We(股東/公司)公司財產不被掏空、交易條件公平三重防護機制 + 歸入權的事後追回能力增加交易程序成本(每次有衝突就要換人簽、重新表決)
They(國家/資本市場)公司治理健全、投資人信任資本市場透過強制程序規範提升公司治理水準監管成本、可能降低商業決策效率

立法者的妥協:法律沒有禁止董事和公司做生意(那會嚇跑人才),也沒有放任董事自由行動(那會讓股東血本無歸)。三道鎖的平衡點是:你可以有利益,但必須在陽光下。 公開透明 + 程序正義 = 最不壞的方案。

體系因果

  • 上游:§23 I 忠實義務是三道鎖的法律基礎——利益衝突規範是忠實義務的「具象化展現」。沒有忠實義務,三道鎖失去正當性根基
  • 下游:違反三道鎖 → §23 II 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 → §214 少數股東代表訴訟 → 監察人/審計委員會負監督責任
  • 如果拿掉三道鎖:股東的唯一武器就剩事後訴訟——但訴訟需要舉證,而資訊都在董事手上。結果:代理成本失控 → 股東不敢投資 → 資本市場萎縮 → 整體經濟受損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223(自我交易)、§206(利益迴避)、§209(競業禁止)、§209 V(歸入權)
立法理由§223:「防止雙方代理之弊」(避免董事同時代表自己和公司);§209:「防止董事利用職務上之便利損害公司利益」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290 號:違反§223之自我交易效力 = 無權代表,類推無權代理;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827 號:歸入權行使不以公司受有損害為必要
學者見解劉連煜:實質董事(§8 II)應類推適用§223,否則利益衝突規範形同虛設;王文宇:歸入權為法定請求權,非損害賠償,故不以損害為要件
歷史演變2001 年增訂§193-1(BJR 的前身概念引入)→ 2012 年修正§206 加重迴避義務 → 2018 年增訂§8 II 實質董事定義 → 利益衝突規範逐步從形式化走向實質化

Quotable Unit

公司法的利益衝突規範,不是不信任董事——是不信任人性。三道鎖鎖的不是手,是誘惑。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A 區的「自肥禁止室」。

房間正中央有一個巨大的透明保險箱——裡面裝的是所有股東的錢。保險箱是透明的,因為公司治理的第一原則就是透明

董事甲走過來,眼神飄向保險箱。他的手緩緩伸出去——

第一道鎖「喀嚓」鎖住右手。 鎖上刻著「§223」。一個聲音響起:「你要跟保險箱做生意?可以。但你不能自己打開它——讓監察人來。」這道鎖的邏輯很簡單:你不能同時當球員又當裁判。 你有利益要追,沒問題,但代表公司的那個人不能是你。

甲改用左手去按保險箱的密碼鍵盤——想在董事會偷偷投票通過自己的案子。第二道鎖「喀嚓」鎖住左手。 鎖上刻著「§206」。聲音說:「有利害關係?說清楚。然後離場。你不能投票,也不算出席人數。」這道鎖的邏輯更深:不只要換手,還要換腦——決策的過程不能被你污染。

甲乾脆不碰保險箱了,轉身走出門——在外面開了一家一模一樣的公司,用公司的客戶名單和商業機密大賺一筆。第三道鎖從天花板掉下來「喀嚓」鎖住他的腳。 鎖上刻著「§209」。最後的聲音:「以為繞路就沒事了?你賺的每一塊錢,全部吐回保險箱。」甲口袋裡的鈔票被一股力量吸了出去,嘩嘩飛回保險箱——歸入權的意思就是:你偷跑也沒用,利潤全部回歸公司。

甲被三道鎖鎖成大字型,動彈不得。保險箱上方亮起一行字:「不是不讓你做生意,是不讓你躲在暗處做。」

這個場景揭示的底層邏輯:三道鎖不是懲罰董事——是解決「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必然產生的代理成本。股東不可能天天盯,法律就設計了事前(§223 換手)、事中(§206 淨化決策)、事後(§209 追回利潤)的三層防線。

口訣「陽光三鎖」——三道鎖不是關門,是開燈。§223 換手讓交易攤開、§206 迴避讓決策乾淨、§209 歸入讓逃跑無效。利益衝突不可消滅,但可以用陽光消毒。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公司法 §223 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206 規定董事對有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應於董事會說明重要內容不得加入表決,且不算入出席人數。§209 規定董事非經股東會許可,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經營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同類業務(競業禁止),違反者公司得依 §209 V 行使歸入權,請求將所得利益歸於公司,除斥期間為自所得產生後一年。違反上述義務者,依 §23 II 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小前提

查 A 公司董事甲將自有 B 地以高於市價 30% 之價格出售予 A 公司。此為 §223 之自我交易(董事為自己與公司為買賣),應由監察人代表 A 公司簽約。惟本件由董事長丙代表 A 公司簽約,非監察人,違反 §223 代表權限之規定。依通說,此為無權代表,類推適用無權代理(民法 §170),A 公司得拒絕承認該交易。又甲於董事會討論時未說明利害關係並參與表決,違反 §206 利益迴避義務,該董事會決議因方法瑕疵,得類推 §189 訴請撤銷。

【故】結論

  1. 甲違反 §223 自我交易程序 → 董事長丙之代表行為為無權代表 → A 公司得拒絕承認該買賣契約。
  2. 甲違反 §206 利益迴避 → 董事會決議有方法瑕疵 → 得類推 §189 訴請撤銷
  3. 甲依 §23 II 對 A 公司就高於市價部分之差額負連帶賠償責任
  4. 如甲另在外經營同類業務 → 違反 §209 競業禁止 → A 公司得行使歸入權,請求甲將所得利益歸於公司。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歸入權的時效計算(基礎)

A 公司董事甲未經股東會許可,以自己名義經營與 A 公司相同之電子零件銷售業務,半年獲利三百萬元。A 公司於所得產生後八個月提出歸入請求。

問:A 公司之歸入權是否成立?

解析:甲未經許可為自己經營同類業務 → 違反 §209 競業禁止 ✅。A 公司得依 §209 V 行使歸入權,請求甲將所得利益三百萬元歸於公司。除斥期間:自所得產生後一年 → 八個月未逾期 ✅。歸入權成立。注意:歸入權不以公司受有損害為必要(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827 號),故甲不得以「公司未受損害」抗辯。A 公司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變化題 2:§223 vs §206 的競合——間接利益衝突(變形)

A 公司董事甲之配偶乙為 B 公司負責人。董事會決議 A 公司向 B 公司採購一批設備。甲參與討論並投票贊成。

問:(1) 是否構成 §223 自我交易?(2) §206 迴避義務為何?

解析:(1) §223「為他人」與公司交易 → 甲之配偶為 B 公司負責人 → 屬間接利益衝突。是否適用 §223 有爭議:嚴格解釋者認為 §223 要求董事「本人」為交易相對人或其代理人;從寬解釋(多數學者採此見解)認為配偶控制之公司應等同於董事本人 → 應適用 §223,由監察人代表 A 公司。(2) §206 毫無疑問適用 → 甲對此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配偶為交易相對人之負責人)→ 應說明 + 不得表決 → 甲參與表決 = 決議方法瑕疵 → 得類推 §189 撤銷。

變化題 3:BJR 排除後的嚴格審查(爭議)

A 公司董事甲與 B 公司簽訂採購契約,甲為 B 公司隱名股東(持股 40%)。董事會通過後,A 公司股東主張甲違反義務。甲抗辯:已做充分評估,價格合理,應受經營判斷法則保護。

問:甲得否主張 BJR?審查標準為何?

解析:甲為 B 公司隱名股東 40% → 與交易有重大利益衝突 → 經營判斷法則(§193-1)直接排除適用,不論其他要件多完美都無法援引 BJR 保護。理由:BJR 的前提是董事基於公司最大利益為判斷,有利益衝突時這個前提已經不存在。甲不能主張推定保護 → 轉入忠實義務之嚴格審查標準(entire fairness test)→ 甲須自證:(a) 交易程序公平(fair dealing)、(b) 交易價格公平(fair price)。此外,甲未揭露隱名持股 → 違反 §206 迴避義務 → 決議瑕疵。甲同時可能違反 §23 I 忠實義務,依 §23 II 負連帶賠償責任。


互動教具

三道鎖速查對照表

第一道鎖 §223第二道鎖 §206第三道鎖 §209
防堵什麼自我交易(董事 vs 公司)決策污染(偷投自己的票)外部競業(用公司資源養私業)
防堵時點事前(簽約前換手)事中(表決時隔離)事後(利潤追回)
核心要求監察人代表公司說明+不表決+不算出席經股東會許可
違反效果無權代表→公司得拒絕承認決議瑕疵→得撤銷歸入權→利潤全部吐回
許可機關N/A(程序性規定)N/A(強制性規定)股東會
除斥期間N/A類推§189:30日自所得產生後1年

利益衝突判斷決策樹

董事與公司之間有交易或利益關聯?
├── 是 → 哪一種?
│   ├── 董事本人或其代表與公司交易
│   │   └── §223 自我交易 → 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   ├── 董事會議案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
│   │   └── §206 利益迴避 → 說明+不表決+不算出席
│   ├── 董事在外經營同類業務
│   │   └── §209 競業禁止 → 經股東會許可 / 歸入權
│   └── 配偶/親屬/控制公司與公司交易
│       └── §206 確定適用 + §223 從寬解釋應適用
├── 否 → 正常經營 → BJR(§193-1)可能適用
└── 有衝突但主張 BJR?
    └── ❌ 直接排除 → 轉入忠實義務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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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思考:三道鎖防堵的是「已知的利益衝突」——但如果董事的利益衝突是隱藏的(隱名股東、借名持股)?誰來發現?答案在監察人與審計委員會的監督機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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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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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自肥怎麼辦?利益衝突三道鎖的完整攻防

口訣: 三道鎖鎖住董事的手——§223監察人鎖、§206迴避鎖、§209競業鎖,手伸進公司口袋就被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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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利益衝突規範,不是不信任董事——是不信任人性。三道鎖鎖的不是手,是誘惑。」

—— 董事自肥怎麼辦?利益衝突三道鎖的完整攻防|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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