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二試命題核心

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公司內部的看門狗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2018 年某上市公司爆發掏空案,董事長從公司搬走三十億。事後調查發現:監察人是董事長的大學同學。帳目查核?走個過場。對董事訴訟?連提都不敢提。這隻看門狗,從第一天就是被養來裝飾的。

常見問題

監察人是做什麼的?
監察人是公司的「內部監督者」——監督董事會的業務執行。主要功能:查核帳目(§218)、代表公司對董事訴訟(§213)、代表公司為自我交易(§223)、在董事會不為時召集股東會(§220)。

審計委員會和監察人什麼關係?
二選一。公開發行公司可以設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2020年修法後,上市櫃公司強制設審計委員會(由獨立董事組成),取代監察人。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A區(公司法)

公司監督體系:
├── 董事雙重義務(§23 I)── 被監督的對象
├── ★ 看門狗小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 ← 你在這裡
│   ├── 監察人四職權:查核/代表/召集/制止
│   ├── 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取代監察人)
│   └── §213/§223 特殊代表
├── 少數股東權(§214 前置=先找監察人)
└── 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23 II)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A 區(公司法)→ 看門狗小屋。小屋門口蹲著一隻老看門狗(監察人),牠的項圈上掛著四塊牌子:「查核」「代表」「召集」「制止」。旁邊站著一頭年輕的德國牧羊警犬(審計委員會),正準備接班。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上市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董事甲涉嫌掏空公司資產三千萬元。少數股東乙(持股3%逾一年)依§214書面請求審計委員會對甲提起訴訟。審計委員會逾三十日未提起訴訟。

問:(1) 乙得否自行起訴?(2) 如A公司設的是監察人而非審計委員會,程序有何不同?(3) 監察人怠忽監督有何責任?


核心知識

監察人四職權 + 審計委員會 + 比較

監察機制體系:

一、監察人(§216-227):
├── 資格:
│   ├── 自然人或法人
│   ├── 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員工
│   │   →獨立性
│   └── 由股東會選任
├── ★ 四大職權:
│   ├── ① 監督查核(§218)
│   │   ├── 隨時查核帳目
│   │   ├── 查核財務報表
│   │   ├── 查核董事業務執行
│   │   └── 董事不得拒絕
│   ├── ② 代表公司(特定事項)
│   │   ├── §213 對董事訴訟→監察人代表
│   │   ├── §223 自我交易→監察人代表
│   │   └── 排除董事長代表
│   ├── ③ 召集股東會(§220)
│   │   ├── 董事會不為召集
│   │   ├── 或不能召集時
│   │   └── 監察人得自行召集
│   └── ④ 列席+制止(§218-1/§218-2)
│       ├── 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       ├── 無表決權
│       └── 發現違法→通知停止
├── 責任:
│   ├── §224 善管注意義務
│   ├── §226 怠忽監督→連帶賠償
│   └── 與有過失之董事連帶
└── 實務問題:
    ├── 監察人往往是大股東安插
    ├── 獨立性不足
    └── 監督功能弱化→改為審計委員會

二、審計委員會(證交法§14-4~14-5):
├── 組成:
│   ├── 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
│   ├── 至少三人
│   ├── 其中一人具會計/財務專長
│   └──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
├── 職權(取代監察人):
│   ├── 審議財務報表
│   ├── 審議內控制度
│   ├── 審議重大交易
│   ├── 審議關係人交易
│   ├── 審議會計師委任
│   └── 對董事訴訟之代表
├── 決議門檻:
│   ├── 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
│   ├── 未通過→可送董事會2/3同意
│   └── 但應於年報揭露
└── vs 監察人比較:
    ├── 專業性更高(獨立董事)
    ├── 在董事會內部→參與決策
    └── 國際公司治理趨勢

二制度比較:
┌──────────┬──────────┬──────────┐
│          │  監察人   │ 審計委員會│
├──────────┼──────────┼──────────┤
│ 組成     │ 股東會選任│ 獨立董事  │
│ 位置     │ 董事會外部│ 董事會內部│
│ 專業     │ 不一定   │ 至少一人  │
│ 獨立性   │ 較低     │ 較高     │
│ 趨勢     │ 被取代中  │ 強制適用 │
│ 適用     │ 非公開發行│ 上市櫃   │
└──────────┴──────────┴──────────┘

三、監察權的行使重點:
├── §213 代表訴訟:
│   ├── 公司對董事的訴訟
│   ├── 由監察人代表(非董事長)
│   ├── 少數股東請求(§214)
│   └── 30日不起訴→股東自行
├── §218 查核權:
│   ├── 隨時查核
│   ├── 帳目/財報/業務
│   └── 董事不得拒絕
└── §220 召集權:
    ├── 補充性召集
    ├── 董事會不為/不能時
    └── 監察人直接召集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公司需要一隻「看門狗」?

公司治理的核心矛盾是代理問題:股東出錢,董事管錢。但董事可能拿股東的錢去圖利自己(掏空、自我交易、浪費)。股東人數多、分散、不懂經營——他們沒辦法天天盯著董事。

所以立法者設計了一個專職監督者。它的唯一任務就是:看著董事,不讓他亂來。

看門狗的問題從來不是牠不會叫,而是牠的主人就是小偷——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從外面引進一頭不認識任何人的警犬。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害關係人監察人制度的利益制度缺陷
I(董事/大股東)形式上受監督,實質上安插自己人監察人=大股東的人→監督形同虛設
We(公司)有監督機制→降低代理成本監察人不獨立→公司實際未受保護
They(小股東)§214 前置→理論上可透過監察人追董事監察人不告→30 天等待是痛苦的空窗期

從監察人到審計委員會:一場制度的進化

監察人制度的設計邏輯沒有問題——問題出在執行。立法者假設監察人會獨立行使職權,但台灣的商業現實是:大股東控制股東會→股東會選出監察人→監察人就是大股東的人。監督者和被監督者是同一個利益集團。

審計委員會的革命性在於兩個改變:

  1. 獨立性: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獨立董事有嚴格的消極資格限制——不能是公司員工、不能是大股東的關係人、不能有利益關聯。這確保了「看門狗不認識主人」。

  2. 位置:從董事會外部移到內部。監察人蹲在門口,只能事後查帳;審計委員會坐在會議桌旁,可以事前參與決策——在壞事發生之前就攔住。

體系因果

代理問題的監督進化:
問題:股東出錢 → 董事管錢 → 誰來監督?

第一代:監察人(公司法)
├── 外部監督(蹲在門口)
├── 缺陷:獨立性不足(大股東安插)
└── 結果:監督形同虛設

第二代:審計委員會(證交法)
├── 內部監督(坐進會議室)
├── 改進:獨立董事+專業要求
└── 結果:監督更有效

銜接機制:§214 前置程序
├── 少數股東 → 請求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告董事
├── 30 日不告 → 股東自行起訴
└── 設計邏輯:先讓看門狗咬,不咬就自己上

五維串聯

  • 條文§216(選任)→ §218(查核)→ §213(代表訴訟)→ §220(召集)→ §224(責任)
  • 立法理由證交法§14-4 立法理由明確指出「強化公司治理」「提升監督獨立性」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認定監察人怠忽職務(§226)需與董事連帶賠償,不以故意為限
  • 學者見解:通說認為從監察人到審計委員會是「從人治到制度治理」的轉型
  • 制度比較:美國 Sarbanes-Oxley Act §301 要求上市公司設獨立審計委員會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A 區的「看門狗小屋」。

小屋門口蹲著一隻毛色灰白的老看門狗(監察人)。牠的項圈上掛著四塊金屬牌子,叮叮作響:「查核」「代表」「召集」「制止」。老狗聞到董事甲偷偷把公司的骨頭藏進自己口袋——牠立刻站起來,衝到甲面前叼出「代表」牌子:「§213!公司告你,由我代表!」(聽覺:牌子碰撞的叮叮聲 + 老狗低吼)

但這裡有一個殘酷的真相:老狗的項圈上還繫著一條看不見的繩子——繩子的另一端握在大股東手裡。大股東就是安排這隻狗來的人,而大股東和董事長是同一個人。老狗想咬,繩子一拉就拉回來。(觸覺:繩子勒住脖子的窒息感)這就是監察人制度的致命缺陷——看門狗的主人就是小偷

股東們受夠了。他們決定:換一頭德國牧羊警犬(審計委員會)上場!警犬全身黑金,訓練有素,眼睛像雷達一樣掃描。最關鍵的是——警犬不認識任何人(獨立董事的消極資格限制)。牠不蹲在門口,而是直接坐進董事會議室——在決策之前就聞到可疑的味道。(視覺:警犬銳利的金色眼睛在會議室掃射。觸覺:老狗粗糙溫暖的毛 vs 警犬光滑堅硬的防護甲)

少數股東乙走過來,蹲在老狗/警犬面前說:「§214,我請你去咬董事甲!30天內!」如果看門狗/警犬30天內沒動作——乙掏出自己的繩索:「那我自己去抓!」

頓悟點:§214 的「30 天前置程序」不是在浪費時間——它是給看門狗/警犬一個機會:「你是專業的,你先咬。」如果牠不咬,才輪到業餘的股東自己上。這個設計同時解決了兩個問題:避免股東濫訴(先讓專業判斷),也防止看門狗擺爛(不咬就讓別人上)。

口訣老看門狗掛四牌(查核/代表/召集/制止),但繩子在大股東手上;警犬不認識任何人,坐進會議室從源頭攔截。§214 三十天不咬人就自己上


互動教具

監察人 vs 審計委員會 進化對照表

比較維度老看門狗(監察人)警犬(審計委員會)
組成股東會選任(大股東主導)全部獨立董事(不認識任何人)
位置董事會外部(蹲在門口)董事會內部(坐進會議室)
監督時機事後查核事前審議+事後查核
專業要求至少一人會計/財務專長
獨立性低(大股東安插)高(消極資格限制)
致命缺陷主人就是小偷——(制度設計上避免)
趨勢被取代中強制適用(上市櫃)

§214 前置程序流程圖

少數股東發現董事違法
│
├─ 步驟 1:書面請求監察人/審計委員會起訴
│   └─ 資格:持股 1% 以上 + 持有六個月以上
│
├─ 步驟 2:等待 30 天
│   ├─ 30 天內起訴 → 由監察人/審計委員會代表公司訴訟
│   └─ 30 天不起訴 → 繼續
│
├─ 步驟 3:股東自行為公司起訴(股東代表訴訟)
│   ├─ 勝訴利益歸公司(不歸股東個人)
│   └─ 訴訟費用由公司負擔
│
└─ 補充:投保中心亦得代位行使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公司法§218 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213 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由監察人代表公司。§214 規定少數股東(1%+六個月)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對董事起訴,監察人三十日內不起訴者,股東得自行為公司提起訴訟。公開發行公司得以審計委員會(全由獨立董事組成)替代監察人。

【惟】小前提

查A公司(上市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董事甲涉嫌掏空公司資產三千萬元,少數股東乙(持股3%逾一年)依§214書面請求審計委員會對甲提起訴訟。審計委員會逾三十日未提起訴訟(前置程序完成 ✅)。

【故】結論

乙得依§214 自行為公司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為股東代表訴訟,勝訴利益歸屬公司。甲應依§23 II 對A公司負連帶賠償三千萬元之責。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老看門狗被繩子拉住(獨立性不足),警犬不認識任何人坐進會議室——三十天不咬就自己上
底層邏輯口訣看門狗的問題不是不會叫,是主人就是小偷——所以換一頭不認識任何人的警犬
監察人四職權:查核(§218)/代表(§213)/召集(§220)/制止(§218-1)
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組成→取代監察人→在董事會內部→事前審議
§213對董事訴訟→監察人/審計委員會代表(排除董事長)
§2141%+六月→請求→30日不告→自己告
§226怠忽監督→連帶賠償(看門狗睡覺也要賠)
記憶宮殿5F → A區 → 看門狗小屋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監察人怠忽的責任

A公司監察人丙明知董事甲長期挪用公款,卻未加以制止或報告。A公司因此受損二千萬元。

問:丙有何責任?

解析:§224 監察人有善管注意義務。§226 監察人怠忽職務→與有過失之董事連帶賠償。丙明知甲挪用公款→不制止(§218-1)=怠忽 ✅→丙與甲連帶賠償二千萬。底層邏輯:看門狗的職責就是叫。你看到小偷不叫,你就要跟小偷一起賠——因為如果你叫了,損害本來可以避免。

變化題 2:監察人 vs 審計委員會的差異

A公司(非公開發行)只設監察人一人。該監察人同時為大股東甲之配偶。

問:此監察人的獨立性有無疑慮?

解析:§216 監察人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員工→配偶不在禁止之列→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配偶=獨立性嚴重不足→監督功能形同虛設。這就是監察人制度被批評的原因→審計委員會要求獨立董事→專業性+獨立性雙重保障。底層邏輯:法律形式上的禁止(不得兼任董事)不夠——實質上的利益關聯才是獨立性的殺手。這正是「老看門狗被繩子拉住」的具體版本。

變化題 3: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A公司董事會因全體董事辭職,無法召開股東會。股東要求監察人丙召集。

問:丙得否召集?

解析:§220 監察人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自行召集股東會。全體董事辭職→董事會「不能」召集→必要情形 ✅→丙有召集權。但注意:監察人召集權=補充性→只有董事會不能或不為時才可。底層邏輯:召集權是看門狗的「最後手段」——正常情況下董事會自己開會,只有當主人離家(董事全辭)時,看門狗才能自己叫鄰居來商量怎麼辦。


相關模塊

下一步你會想知道:看門狗三十天不咬人,股東就自己上——但§214 股東代表訴訟的細節遠比「自己告」複雜。持股門檻怎麼算?勝訴利益歸誰?訴訟費用誰出?這些都是考試愛考的細節……→ 少數股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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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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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商法 第 1 題 合併、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會、董事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2 商法 第 1 題 分配、有限公司、監察人、董事、董事長、違約金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1 商法 第 1 題 合併、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0 商法 第 1 題 加工、有限公司、監察人、董事、董事長、買賣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7 商法 第 1 題 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07 商法 第 2 題 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股東會、董事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商法 第 2 題 共有、監察人、董事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2 商法 第 2 題 有限公司、監察人、董事、董事長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101 商法 第 1 題 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1 商法 第 2 題 有限公司、期限、監察人、董事、董事長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0 商法 第 2 題 代理、有限公司、無效、無權代理、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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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公司內部的看門狗

口訣: 公司門口蹲著一隻老看門狗(監察人),正被一頭年輕警犬(審計委員會)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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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門狗的問題從來不是牠不會叫,而是牠的主人就是小偷——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從外面引進一頭不認識任何人的警犬。」

—— 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公司內部的看門狗|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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