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查不到怎麼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8 公序條款
想像你是台灣法院的法官。一對跨國夫妻在你面前離婚,準據法指向 A 國法——但你連 A 國法是什麼都查不到。又或者,你查到了 A 國法,發現它規定「女兒不能繼承」。你照樣適用嗎?
這兩個場景,就是涉民法 §7 和 §8 要解決的問題。它們是國際私法的最後兩道防線——一道防「查不到」,一道防「太離譜」。
常見問題
台灣法院需要自己去查外國法嗎?
是的。外國法在台灣被定性為「法律」(非事實),法院有依職權調查的義務(通說)。法院可以透過:法務部國際司法互助、外交部、學術機構、專家鑑定、當事人提出等方式查明外國法。但如果真的查不到呢?涉民法§8 給了答案:適用法院地法(台灣法)。
什麼情況下會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涉民法§7:「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注意是看「結果」,不是看外國法的「內容」。同一部外國法,在 A 案件適用結果違反公序良俗就排除,在 B 案件適用結果沒問題就不排除。
公序良俗條款跟民法§72 一樣嗎?
不一樣。民法§72 是國內法的公序良俗,標準較嚴。涉民法§7 是國際公序,標準較寬——只有在外國法適用結果「嚴重」違反我國基本法秩序時才排除。不是只要跟台灣法不一樣就排除。
體系定位
國際私法
├── 總論 → [國際私法總論與連結因素]
├── 定性與反致 → [定性與反致]
├── ★ 外國法查明與公序良俗(本篇)
│ ├── 外國法的性質(法律說vs事實說)
│ ├── 查明方法與責任
│ ├── §7 公序良俗條款
│ ├── §8 外國法不明
│ └── 強行規定(直接適用法)
├── 能力 →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準據法]
└── ...
記憶宮殿:3F 民法樓層 → H區涉外法館 → 查明室(兩道關卡)
易混淆概念對照
§7 排除 vs §8 替代
| 比較項目 | §7 公序良俗排除 | §8 外國法不明替代 |
|---|---|---|
| 前提 | 外國法查得到但結果違反公序 | 外國法查不到 |
| 效果 | 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 | 以法院地法替代 |
| 判斷對象 | 外國法適用的結果 | 外國法的存在/內容 |
| 法院義務 | 說明排除理由 | 說明查明未果的理由 |
| 替代法律 | 未明定(通說:法院地法或最密切關係法) | 法院地法(明文規定) |
一句話區分:§7 是「查到了但不能用」,§8 是「查不到只好用台灣法」。
國際公序 vs 國內公序
| 比較項目 | 國際公序(§7) | 國內公序(民法§72) |
|---|---|---|
| 適用場合 | 排除外國法 | 判斷國內法律行為效力 |
| 標準 | 寬鬆(只排除嚴重違反基本秩序者) | 嚴格(一般公序良俗) |
| 判斷對象 | 外國法適用的結果 | 法律行為的內容 |
| 容忍度 | 對外國法較高(尊重文化差異) | 對內嚴格 |
一句話區分:國際公序是「外國法底線」(嚴重才管),國內公序是「內部行為標準」(一般就管)。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12 年一試)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7,排除外國法適用之要件為何?
(A) 外國法之內容與我國法不同
(B) 外國法適用之結果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C) 外國法之立法目的與我國不同
(D) 當事人不同意適用外國法
答案:(B)
解析:§7 明文規定:外國法適用之「結果」有背於公序良俗。不是看內容(A)或目的(C),更不是看當事人意願(D)。結果導向是§7的核心——同一部外國法,不同案件結果可能不同。
變形題(114 年一試改編)
台灣法院依涉民法適用 A 國法,但 A 國法無法查明。依涉民法§8,法院應如何處理?
(A) 駁回訴訟
(B) 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C) 適用最密切關係之法律
(D) 命當事人選擇適用之法律
答案:(B)
解析:§8 明文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該外國法不能查明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法院不能因為查不到外國法就駁回訴訟(A),而是以台灣法替代。
預測題(115 年)
台灣法院審理一起涉外繼承案件,準據法為 A 國法。A 國法規定女兒的繼承份額為兒子的一半。台灣法院可否依§7 排除 A 國法?
(A) 可以,因性別歧視違反我國公序良俗
(B) 不可以,因不同國家有不同繼承制度
(C) 視個案具體結果而定
(D) 可以,因 A 國法與我國法不同
答案:(C)
解析:§7 看的是「適用結果」而非法律本身。若本案中女兒因此僅分得極少遺產而生活陷入困境,結果可能被認為嚴重違反性別平等原則(我國基本法秩序),法院得排除。但若遺產數額龐大,即使份額減半仍屬優渥,結果未必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須依個案判斷。
核心知識
一、外國法的性質
| 學說 | 主張 | 效果 |
|---|---|---|
| 法律說(台灣通說) | 外國法在衝突規則指定下成為法律 | 法院依職權調查,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
| 事實說 | 外國法是事實 | 由當事人舉證,法院不主動調查 |
台灣通說採法律說,法院有職權調查外國法的義務。但實務上常要求當事人協助提供外國法資料。
二、外國法的查明方法
- 法務部國際司法互助途徑
- 外交部駐外單位查詢
- 學術機構出具法律意見
- 專家鑑定(比較法學者)
- 當事人提供之法律文件(法院仍須獨立判斷)
- 國際組織法律資料庫
三、§7 公序良俗條款
適用條件:
1. 依涉民法指定應適用外國法
2. 該外國法適用之結果(非內容本身)
3. 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適用標準:
– 結果導向:不是比較法律內容,而是看適用結果
– 國際公序:標準比國內公序寬鬆,僅在嚴重違反基本法秩序時排除
– 個案判斷:同一外國法在不同案件可能結論不同
公認違反公序的情形:
– 允許奴隸制度
– 允許一夫多妻(但已成立的外國一夫多妻婚姻之效力可能被承認)
– 基於種族歧視的法律
– 嚴重侵害生命、人身自由的法律
排除後的替代:
– §7 未明定替代法律
– 通說:適用法院地法(台灣法)
– 少數說:適用最密切關係法
四、§8 外國法不明
- 前提:法院已盡職權調查義務但仍無法查明
- 效果:直接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注意:法院不得輕率認定「不能查明」,須說明調查過程
五、強行規定(直接適用法)
- 某些法規的強制性使其不經衝突規則直接適用
- 例: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的部分規定
- 涉民法§7之外的另一種限制外國法的機制
- 理論上可以「跳過」衝突規則,直接適用法院地法的強行規定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國際私法的基本承諾是尊重外國法——當衝突規則指向某國法律時,台灣法院應該適用它,即使它跟台灣法不一樣。這是國際禮讓(comity)原則的體現。
但尊重有底線。立法者設計了兩道安全閥:
§8 解決的是「技術問題」:外國法查不到。這不是價值判斷,而是客觀障礙——你想用但找不到,那只好用台灣法。類似電腦找不到檔案時的「預設值」。
§7 解決的是「價值問題」:外國法查到了、看得懂,但適用結果太離譜。這才是真正的取捨——國際禮讓和基本人權之間的拉扯。
I/We/They 利益衡量
| 視角 | 利益 | 制度回應 |
|---|---|---|
| I(涉外案件當事人) | 我的權利不應該因為準據法的差異而被剝奪基本保障 | §7 排除嚴重違反人權的外國法適用結果 |
| We(台灣法律秩序) | 我國法院不應成為執行違反基本人權的外國法的工具 | §7 國際公序作為底線;強行規定可直接適用 |
| They(國際法律社會) | 各國應互相尊重不同法律制度 | §7 標準寬鬆(國際公序 > 國內公序),僅在嚴重時排除 |
關鍵取捨:為什麼國際公序的標準比國內公序寬鬆?因為如果動不動就排除外國法,國際私法就失去意義了。每個國家的法律都不同,差異是常態。只有差異大到觸碰基本人權底線時,才值得犧牲國際禮讓。
體系因果:為什麼 §7 看「結果」不看「內容」?
這是整篇最精妙的設計。如果 §7 看外國法的「內容」,那麼只要外國法跟台灣法不同就可能被排除——這會讓國際私法癱瘓。改為看「結果」,效果完全不同:同一部外國法,在 A 案件適用結果合理就放行,在 B 案件適用結果嚴重侵害人權就排除。
這就像安檢的 X 光機不是看你帶什麼品牌的行李箱(內容/形式),而是看行李箱裡有沒有危險物品(結果/實質)。
五維串聯
- 條文:涉民法 §7(公序良俗排除)←→ §8(外國法不明替代)←→ 民法 §72(國內公序良俗)
- 立法理由:涉民法總說明載明「兼顧國際禮讓與國內基本法秩序」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402 號——§7 之公序良俗應以我國法律秩序之基本原則為判斷基準
- 學者見解:劉鐵錚、陳隆修均主張「結果導向」為國際私法通行標準
- 比較法:德國 EGBGB Art. 6(類似結果導向)、日本法適用通則法 §42(同採結果導向)
國際私法不是不歡迎外國法,而是有底線——這條底線叫做你不能用別人的規則傷害我們的人。
VIVID 視覺定錨
涉外法館的第三間是查明室——門口有兩道安檢關卡,像機場海關一樣。
第一道關卡(§8:查得到嗎?):一個穿制服的海關人員站在門口,手拿放大鏡。每一份想進台灣法院的外國法,都必須先出示護照(法律文本)。海關拿放大鏡仔細看——「這份外國法我看得到、讀得懂」→ 放行。「這份外國法我怎麼查都查不到」→ 海關摁下桌上的紅色按鈕——「嗶!」——一面台灣國旗從天花板掉下來蓋住案卷:「§8:查不到,用台灣法!」按鈕按下去的聲音很響,像蓋章一樣「啪」。
這道關卡解決的是「技術問題」——不是你不好,是我找不到你。
第二道關卡(§7:過得了公序嗎?):通過第一關的外國法走到第二道門前。這扇門上有一面鏡子——鏡子不照外國法的條文(內容),而是照出外國法適用後的結果畫面。為什麼?因為立法者知道:不同法律本來就長得不一樣,關鍵不是它長什麼樣,而是用了之後會發生什麼事。
一部外國法走到鏡子前,鏡中出現了適用結果的影像:如果畫面正常→ 鏡子變綠,門打開。如果畫面出現嚴重歧視、奴隸、酷刑等場景→ 鏡子變紅,並發出刺耳的警報聲——空氣中突然充滿一股鏽鐵味——「§7:結果違反公序良俗,不得進入!」
兩道關卡之間的牆上掛著一行字:「不是不歡迎外國法,而是有底線。」
口訣:「一查二照,查不到用台灣,照出來太醜被擋——結果導向不看臉。」
互動教具:外國法適用決策樹
涉外案件:衝突規則指向外國法
│
├── Step 1:外國法查得到嗎?
│ ├── 查不到 → §8:適用法院地法(台灣法)
│ │ └── 法院須說明已盡調查義務
│ └── 查得到 → 進入 Step 2
│
├── Step 2:有強行規定直接適用嗎?
│ ├── 有(如消保法、勞基法)→ 該規定直接適用,不管外國法
│ └── 無 → 進入 Step 3
│
├── Step 3:適用結果違反公序良俗嗎?(§7)
│ ├── 判斷標準:看「結果」不看「內容」
│ ├── 標準:國際公序(寬鬆,嚴重才管)
│ │
│ ├── 結果正常 → 適用外國法
│ └── 結果嚴重違反基本法秩序
│ → §7 排除外國法
│ → 替代:法院地法(通說)或最密切關係法(少數說)
│
└── 結論:外國法要過「查得到」+「結果不離譜」兩關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依涉民法§7,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此所謂「國際公序」之判斷,係以外國法適用之結果為對象,非以外國法內容為標準。
【惟】 本題 A 國法適用之結果,使繼承人因性別而喪失全部繼承權,嚴重違反我國憲法§7 平等原則所彰顯之基本法秩序。
【故】 依§7 排除 A 國法之適用,改依法院地法(中華民國法律)。
完整版(400 字)
【按】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7 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此即國際私法上之「公序良俗條款」(ordre public/public policy exception)。§7 之適用係以外國法適用之「結果」為判斷對象(結果導向),而非以外國法之「內容」或「立法目的」為標準。所謂「公序良俗」,於國際私法之脈絡下係指「國際公序」,其標準較國內公序(民法§72)為寬鬆——僅在外國法適用結果嚴重違反我國法律秩序之基本原則時,始有排除之必要。
【惟】 經查,本題依涉民法所指定之 A 國法,規定女性繼承人完全排除於繼承之外,適用結果使甲之女兒喪失全部繼承權。此一結果嚴重違反我國憲法§7 男女平等原則、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所揭示之性別平等核心價值,已達「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程度。
【故】 依涉民法§7,排除 A 國法之適用。就排除後之替代法律,通說認為應適用法院地法即中華民國法律(民法繼承編),依我國法律平等繼承。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外國法跟台灣法不同就排除
常見錯誤:「外國法內容與台灣法不同即違反公序良俗」
正確觀念:§7 看結果不看內容。各國法律本來就不同,僅在結果嚴重違反基本法秩序時才排除。
陷阱 2:查不到外國法就駁回
常見錯誤:「外國法無法查明時法院應駁回訴訟」
正確觀念:§8 明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不能駁回,要用台灣法替代。
陷阱 3:外國法由當事人舉證
常見錯誤:「外國法是事實,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正確觀念:台灣通說採法律說,法院有依職權調查義務。但實務上會要求當事人協助提供。
口訣速記
| 口訣 | 對應知識 | VIVID 觸發 |
|---|---|---|
| 一查二照,兩關過 | §8 查明 + §7 公序 | 兩道安檢關卡 |
| 查不到用台灣法 | §8 替代規定 | 紅按鈕+台灣國旗 |
| 照結果不照條文 | §7 結果導向(安檢看裡面不看外面) | 鏡子照出結果畫面 |
| 國際公序寬,國內公序嚴 | 兩種公序標準(嚴重才管 vs 一般就管) | 海關vs家規 |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台灣法院依涉民法指定 A 國法為準據法。A 國法規定「賭債具有法律效力」。台灣法院可否依§7排除?
零秒反應:視結果而定。台灣民法§71-§72 對賭博行為有限制,但§7 看的是適用結果。若本案中當事人之間的賭債金額合理且雙方均為成年人自願參與→結果未必嚴重違反公序良俗(§7標準寬鬆)。但若涉及高利貸式賭債或未成年人→結果可能違反公序良俗,可排除。
進階題
A 國法允許同性婚姻。台灣法院依涉民法§46指向 A 國法認定甲乙之同性婚姻效力。我國至2019年已通過§748施行法承認同性婚姻。法院可否依§7排除 A 國法?
零秒反應:不可排除。§7 是排除「違反」公序良俗的外國法。我國已承認同性婚姻(§748施行法),A 國法承認同性婚姻的結果不違反我國公序良俗,反而與我國法律價值一致。無§7排除的適用。
挑戰題
甲國法規定「夫妻財產由丈夫管理」,乙(台灣人妻子)在台灣法院主張此規定違反公序良俗。但甲國法同時規定「妻子對丈夫管理的財產有完整的使用權和50%分配請求權」。法院如何判斷?
零秒反應:§7 看整體結果。甲國法雖然「管理權歸丈夫」看似不平等,但妻子實質上有完整使用權和50%分配請求權→結果上妻子的財產利益受到充分保護。不能只看「管理權」這一條就排除,要看整體制度的適用結果。若妻子的經濟地位在結果上未受嚴重損害→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排除。這就是「結果導向」的精髓——不是比較法條文字,而是看最終對當事人的實際影響。
跨科連結矩陣
| 跨科科目 | 連結考點 | 出題方式 |
|---|---|---|
| 民法 | §72 公序良俗:國內vs國際公序的標準差異 | 比較兩種公序良俗的寬嚴 |
| 民訴 | 證據調查:外國法查明是否適用舉證責任 | 職權調查vs當事人舉證 |
| 憲法 | 基本權保障底線:§7公序良俗的憲法基礎 | 什麼構成「基本法秩序」 |
| 行政法 | 行政處分涉外適用:行政法的強行規定 | 強行規定作為直接適用法 |
| 刑法 | 刑法的屬地原則:刑法是否為「強行規定」 | 刑法與國際私法的交會 |
相關模塊
- 國際私法總論與連結因素 — 衝突規則的基礎架構
- 定性與反致 — 適用外國法前的前置問題
- 契約準據法 — 契約適用外國法的公序審查
- 國際民事管轄與外國判決承認 — 外國判決承認中的公序審查
- 侵權行為準據法 — 侵權適用外國法的限制
你剛學了外國法進入台灣法院的「兩道關卡」——但外國法通過了安檢之後呢?當準據法指向外國法,台灣法院判了,敗訴方拿著這份判決跑回自己的國家要求執行——對方國家會承認台灣法院的判決嗎?承認外國判決也有自己的公序審查——國際民事管轄與外國判決承認那篇會讓你看到硬幣的另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