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適用 A 國法結果繞回台灣?反致的三種類型全解析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9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定性」?為什麼一個分類問題就能決定整個案件走向?
你可以把涉外案件想成在機場轉機。定性就是決定你走哪個閘門——走錯閘門,你飛到的國家完全不同。某人死後的保險金歸屬,如果歸類為「契約問題」(適用§20)就適用保險契約的準據法;如果歸類為「繼承問題」(適用§58)就適用被繼承人本國法。同一筆錢、同一個死者,分類不同,結果可能天差地遠。

反致到底是什麼?為什麼法律會自己繞回來?
假設台灣法院處理一個繼承案件:涉民法說「依死者本國法」→ 死者是英國人 → 去看英國法。結果英國國際私法說「繼承依死者住所地法」→ 死者住所在台灣 → 指回台灣法。法律像迴旋鏢一樣扔出去又飛回來——因為台灣和英國對「繼承案件該由誰管」這個問題的答案不一樣。這就是反致 (renvoi)

台灣法律怎麼處理反致?
涉民法§6:「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者,適用該其他法律。」白話翻譯:台灣接受反致,但有個重要限制——只在「連結因素是本國法」的情形才啟動。行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這些?不管迴旋鏢飛到哪,直接落地,不轉。


體系定位

🌳 國際私法
├── 總論 → [國際私法總論與連結因素]
├── ★ 定性與反致(本篇)
│   ├── 定性問題
│   │   ├── 定性衝突(同一事實不同國家歸類不同)
│   │   ├── 定性方法(法院地法說/準據法說/比較法說)
│   │   └── 定性時點
│   ├── 反致問題
│   │   ├── 反致(狹義):A→B→A
│   │   ├── 轉致:A→B→C
│   │   └── 間接反致:A→B→C→…→A
│   ├── 涉民法§6 完整解析
│   └── 先決問題
├── 外國法查明 → [外國法查明與公序良俗]
├── 各論(契約/侵權/物權/身分/繼承準據法)
└── 國際民事管轄與外國判決承認

記憶宮殿定位:法律大廈 3F 民法樓層 → H區涉外法館 → 反致迷宮(第二間)。推開門,地板是一張巨大的世界地圖,天花板掛著一個旋轉的§6 交通標誌。牆上到處是迴旋鏢撞擊後留下的痕跡——每一道痕跡都是一次法律在國家之間彈跳的軌跡。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09 年一試)

甲為英國人,住所在台灣,死亡後留有遺產。台灣法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適用甲之本國法即英國法。英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住所地法。依涉民法§6,台灣法院應適用何國法?
(A) 英國法(甲之本國法)
(B) 台灣法(甲之住所地法)
(C) 依法院自由裁量
(D) 不適用任何法律

先停 10 秒,自己想。

大部分人第一反應是 (A)——我們指向英國法,那就用英國法嘛。但你忘了一件事:英國法不只有實體法,還有衝突法。英國的衝突法說「繼承看住所地」,甲住在台灣——法律繞了一圈,飛回台灣了。

答案:(B)

解析:涉民法§6:「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者,適用該其他法律。」台灣→英國法(本國法,第一次指定)→英國衝突法指向住所地法→台灣法(第二次指定)。§6 但書接受此反致,適用台灣法。這就是反致最經典的場景——你以為法律出國了,結果它買了來回票。

變形題(111 年一試改編)

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之反致,下列何者正確?
(A) 涉民法全面接受反致
(B) 涉民法僅在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接受反致
(C) 涉民法完全排除反致
(D) 涉民法僅接受轉致但排除反致

答案:(B)

解析:§6 的觸發條件是「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連結因素不是本國法的情形(行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當事人合意選法),不適用§6,不發生反致。這個「僅限本國法」的限制是一試的高頻陷阱。

預測題(115 年)

甲為日本人,慣居地在法國。台灣法院依涉民法適用甲之本國法(日本法)。日本國際私法規定行為能力依慣居地法。甲之慣居地在法國。依涉民法§6,應適用何國法?

答案:法國法(轉致)

解析:台灣→日本法(本國法,第一次指定)→日本衝突法指向慣居地法(法國法,第二次指定)。迴旋鏢沒有飛回台灣,而是飛到了第三國法國。這是「轉致」,§6 本文照樣接受——「適用該其他法律」,不論那個「其他」是飛回台灣還是飛到第三國。


核心知識

一、定性問題

兩個國家對同一件事的歸類不同——這就是定性衝突的根源。

定性衝突的真實場景:夫妻間的贈與,在 A 國歸類為「契約問題」,在 B 國歸類為「身分法問題」。走不同的閘門,飛到不同的目的地。

三種定性方法

法院地法說(Kahn-Wolff,通說):用台灣法律的概念來分類。理由直接了當——衝突規則本身就是台灣法的一部分,用台灣法的概念來操作台灣法的規則,最合邏輯。缺點是可能「削足適履」,硬把外國法律制度塞進台灣的分類框架。

準據法說:用目的地國家的法律來分類。問題是——你還沒決定準據法是什麼,怎麼依準據法來定性?這是一個邏輯循環:要知道準據法才能定性,要定性才能知道準據法。

比較法說:用超越各國的「共通法律概念」來分類。理想很美,操作很難——所謂的共通概念往往不存在,或者模糊到無法使用。

涉民法未明文規定定性方法,但學說和實務一致採法院地法說

二、反致問題

衝突規則指定外國法時,一個根本問題浮現:你指的是外國的實體法,還是外國的整套法律(包含衝突法)?

  • 只指實體法 → 不會產生反致(直接適用外國實體規定,案件到此結束)
  • 包含衝突法 → 可能產生反致(外國衝突法可能指向另一國,法律開始彈跳)

涉民法§6 完整條文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者,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6 三層結構拆解

層次條文路徑效果
觸發條件「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非本國法的連結因素→§6 不啟動
本文(轉致)「適用該其他法律台灣→A國→B國接受轉致,適用 B 國實體法
但書(反致)「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台灣→A國→台灣接受反致,適用台灣實體法

§6 不適用的情形(高頻考點):
– 行為地法(§25 侵權行為地)
– 物之所在地法(§38 不動產所在地)
– 當事人合意選法(§20 契約當事人意思自主)

理由:本國法以外的連結因素本身就是一種「精準指定」——立法者選擇行為地法,是因為行為地與案件有最密切關聯,沒有理由再讓外國衝突法把案件轉走。

三、反致的利弊

維度接受反致拒絕反致
判決一致性不同法院可能到同一結果各國法院各用各的衝突規則
法律適用複雜度增加(要查外國衝突法)較低(只查外國實體法)
尊重外國法尊重其衝突規則的整體性只取實體法,忽略分配邏輯
邏輯困境可能無限循環(乒乓球效應)無此問題
法院便利性反致回本國法時,法院適用自己熟悉的法律必須適用外國實體法

四、先決問題

在判斷主要問題之前,有時必須先解決一個前提——這就是先決問題。

例子:繼承案件的主問題是「遺產怎麼分」,但前提是「死者的配偶是否是有效配偶」——這個婚姻效力問題就是先決問題。先決問題該用誰的衝突規則來決定準據法?

通說:依法院地(台灣)衝突規則獨立決定。先決問題和主問題各自走各自的衝突規則,不互相綁定。


底層邏輯:為什麼需要反致?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反致問題的根源,是一個尷尬的現實:全世界沒有統一的「法律分配系統」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衝突規則——台灣說「繼承依死者本國法」,英國說「繼承依死者住所地法」,法國可能說「動產繼承依住所地法、不動產繼承依所在地法」。這些規則背後反映的是每個國家對「什麼連結因素最能體現正義」的不同答案。

當你把案件指向某個外國法,你面對一個選擇:你尊重的是那個國家的「實體規定」(它的法律內容),還是那個國家「對這類案件該由誰管」的完整判斷(包含它的衝突規則)?

如果只取實體法——等於你把對方的分配邏輯硬生生切掉,強迫對方在你設定的框架裡被使用。英國法本身認為繼承不歸它管(住所在台灣的人應適用台灣法),你卻硬把它的繼承實體法拉來用。

如果連衝突法一起考慮——你尊重了對方的完整法律體系,但法律開始在國家之間彈跳,可能回到原點,甚至繞到第三國。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涉外當事人)可預測性——我能事先知道適用哪國法§6 的規則明確,知道本國法情形會啟動反致法律適用結果不一定是當事人預期的本國法
We(國際社會)判決一致性——不同法院處理同案應有類似結果反致在某些情形促成一致(反致回法院地法→各國法院各適用自己的法)無法完全消除分歧(轉致可能產生新的不一致)
They(法院地國家)法律主權——自己的衝突規則自己說了算§6 由台灣單方決定何時接受反致需要多查外國衝突法,增加司法成本

立法者的妥協:涉民法§6 選擇了一條中間路線——有限度地接受反致。不是全面接受(那會太複雜),也不是全面拒絕(那等於無視外國法的完整性)。限定在「本國法」這個連結因素,是因為本國法最容易產生法律指定的衝突(每個國家都想讓自己的國民適用自己的法),其他連結因素(行為地、物之所在地)則是精準指定,不需要再轉。

這是「最不壞」的方案——在法律確定性和國際法律協調之間找到一個實用的平衡點。

體系因果

上游:沒有衝突規則就沒有反致問題。反致的前提是「你先指定了外國法」——如果國際私法不存在,所有案件直接適用法院地法,反致這個概念連出現的機會都沒有。

下游:反致的結果直接決定準據法是誰——適用台灣法還是外國法,影響的是整個案件的實體法律關係(繼承份額、契約效力、侵權賠償範圍全部不同)。

如果拿掉§6:台灣指向英國法就直接適用英國實體法——即使英國自己認為這個案件不歸它管。法律適用的結果會出現一個荒謬的畫面:英國法院審理同一案件時適用台灣法(因為死者住所在台灣),台灣法院審理同一案件時卻適用英國法(因為死者是英國人)。兩個法院,同一案件,完全相反的結果。反致的存在,就是為了減少這種國際法律的精神分裂

制度比較

法域對反致的態度設計邏輯
台灣§6 有限接受(僅本國法)實用主義折衷
德國EGBGB §4 有限接受類似台灣,限特定連結因素
日本法適用通則法§41 有限接受範圍略寬於台灣
義大利全面接受最大程度尊重外國法整體性
歐盟羅馬條例明文排除反致追求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簡便

這個光譜從「全面接受」到「全面拒絕」,反映的是各法域在「尊重外國法整體性」和「法律適用簡便性」之間不同的取捨位置。

Quotable Unit

「反致的存在不是法律的 bug,是不同法域對正義追求不一致時的修補程式。」


★ VIVID 視覺定錨 ★

你站在涉外法館的第二間——反致迷宮。地板是一張巨大的世界地圖,你赤腳站在台灣的位置上,能感受到地圖表面微微凸起的國境線。

你手上拿著一個沉甸甸的金屬迴旋鏢——上面刻著「繼承案件:依死者本國法」。你深吸一口氣,用力把迴旋鏢朝英國扔出去——

「嗖!」迴旋鏢劃破空氣,飛到英國上空。但英國的上空立著一面巨大的告示牌——上面用粗體字寫著:「繼承?不關我的事。去找住所地。」迴旋鏢撞上告示牌,金屬撞擊聲尖銳刺耳——這就是不同法域的碰撞:台灣認為國籍是正義的座標,英國認為住所才是。同一個問題,兩個國家給出兩個不同的答案。

迴旋鏢猛地轉彎——飛回台灣了!落在你腳邊,上面多了一行刻字:「適用台灣法。」你撿起來,金屬表面還是溫熱的。這就是反致——你以為法律出國了,結果它買了來回票。因為英國壓根不認為自己該管住在台灣的人的繼承,它把球踢回來了。

你再扔一次——這次朝日本。迴旋鏢飛到日本上空,日本的告示牌寫著:「行為能力?看慣居地。」迴旋鏢轉向——沒有飛回台灣,而是呼嘯飛向法國,「叮!」地釘在法國地圖上。這就是轉致——台灣把球傳給日本,日本轉手傳給法國。每個國家都在用自己的邏輯說「這件事不該由我管,應該找他」。

第三次你扔向德國。迴旋鏢碰到德國告示牌→轉飛英國→碰到英國告示牌→轉飛法國→碰到法國告示牌→竟然飛回台灣!繞了地球一圈回到原點。這就是間接反致——環遊世界後回家。法律在各國的「這件事該歸誰」的分歧中不斷彈跳,直到某個國家的規則指回你。

迷宮的天花板掛著一個巨大的§6 交通標誌——綠燈亮起,上面寫:「僅限本國法航班起飛時適用。」旁邊另一個標誌是紅燈:「行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航班→不管迴旋鏢飛到哪,直接落地!」

這整個場景的本質:迴旋鏢之所以會彈跳,是因為世界上沒有統一的「法律分配中心」。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一套分配邏輯,當這些邏輯互相衝突,法律就在國家之間漂泊。§6 是台灣給自己設的「接球規則」——只有從本國法航站起飛的迴旋鏢,台灣才管它飛去哪、飛回哪。

口訣觸發器:「迴旋鏢」 — 法律扔出去,各國告示牌都寫著不同的正義座標,迴旋鏢在座標之間彈跳。
觸發鏈:迴旋鏢 →「各國正義座標不同」→ 飛回來(反致)/ 飛到第三國(轉致)/ 繞一圈回來(間接反致)→ §6 只管本國法航班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依涉民法§6,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者,適用該其他法律(轉致)。但依其本國法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反致)。

【惟】 本題依涉民法指向甲之本國法(英國法),英國國際私法就繼承適用住所地法,甲住所在台灣,指回中華民國法律。依§6但書,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故】 本案繼承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完整版(400 字)

【按】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6 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者,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此一規定接受反致與轉致:當台灣衝突規則指向當事人本國法(第一次指定),而該本國法之衝突規則就同一法律關係指向另一國法律(第二次指定),台灣法院應適用該另一國法律。若第二次指定指回台灣,則依但書直接適用中華民國法律。§6 之適用前提為「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連結因素非本國法者(如行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不生反致問題。

【惟】 經查,本題甲為英國國民,死亡後留有遺產在台灣。依涉民法§58 I:「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甲之本國法為英國法(第一次指定)。然英國國際私法就繼承採住所地法主義(domicile),甲之住所在台灣,英國衝突規則指向台灣法(第二次指定)。此構成§6 但書之反致情形——本國法指回中華民國法律。

【故】 依涉民法§6 但書,本案繼承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民法繼承編)。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涉民法全面接受反致

❌ 常見錯誤:「涉民法對所有衝突規則都接受反致」
✅ 正確觀念:§6 僅在「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接受反致。行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等不適用§6。這是最高頻的陷阱——選項 (A) 永遠是「全面接受」,永遠是錯的。

陷阱 2:反致 = 轉致

❌ 常見錯誤:混淆反致與轉致
✅ 正確觀念:反致是飛回來(A→B→A),轉致是飛到第三國(A→B→C)。§6 兩者都接受——但你在作答時必須精準區分用詞

陷阱 3:定性依準據法

❌ 常見錯誤:「定性應依準據法的分類標準」
✅ 正確觀念:通說採法院地法說——依台灣法律體系來定性法律關係的性質。準據法說的致命傷是邏輯循環,考試這樣寫直接扣分。


互動教具

反致判斷決策樹

涉外案件需要決定準據法
│
├── Q1:連結因素是什麼?
│   ├── 本國法 → 進入 Q2(§6 啟動)
│   └── 行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合意選法 → §6 不適用,直接適用外國實體法 ✋
│
├── Q2:該外國衝突法指向哪裡?
│   ├── 指回台灣 → §6 但書:反致成立,適用台灣法 🔄
│   ├── 指向第三國 → §6 本文:轉致成立,適用第三國法 ➡️
│   └── 外國衝突法就同一問題也指向本國法(實體法)→ 不發生反致,直接適用外國實體法 ✋
│
└── Q3:間接反致(A→B→C→…→台灣)?
    └── 通說:§6 類推適用,接受間接反致 🔄

定性三學說快速對照

法院地法說(通說)準據法說比較法說
誰來分類法院地(台灣)準據法國世界共通標準
優點操作簡便,一致性高尊重外國法原貌最公正中立
致命缺陷可能扭曲外國法制度邏輯循環(沒有準據法怎麼依準據法?)共通概念不存在
考試重要性★★★ 必寫通說★★ 要能指出循環缺陷★ 知道就好

§6 適用範圍一覽

連結因素§6 是否啟動例示條文理由
本國法§10行為能力、§58繼承國籍連結最易產生衝突
住所地法§26不當得利精準指定,不需轉
行為地法§25侵權行為地精準指定,不需轉
物之所在地法§38不動產精準指定,不需轉
當事人合意§20契約意思自主優先

口訣速記

觸發器底層邏輯壓縮VIVID 連結
迴旋鏢各國對正義的座標不同→法律彈跳迴旋鏢在世界地圖上碰到各國告示牌
§6 只管本國航班本國法連結最易衝突,其他精準指定不需轉天花板綠燈/紅燈交通標誌
飛回/飛走/繞圈反致/轉致/間接反致三條軌跡迴旋鏢的三種飛行路線
我的機場我分類法院地法說定性=主場分類權站在台灣地圖上決定閘門

頓悟時刻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繼承案件最容易發生反致

因為全世界對「繼承應該由哪國法管」這件事,恰好分成兩大陣營:國籍主義(台灣、德國、日本——繼承看死者是哪國人)和住所地主義(英國、美國、澳洲——繼承看死者住哪裡)。一個英國人住在台灣死了,台灣說「看國籍→英國法」,英國說「看住所→台灣法」——兩國互相推託,就像兩個人同時側身讓對方先過門口,結果誰都過不去。

反致就是打破這個僵局的規則:台灣說「好吧,你不想管,那我自己管。」§6 但書讓台灣法院在對方推回來的時候接住球。

這揭示了國際私法一個深層的真相:完美的國際法律協調不可能存在——因為沒有一個超國家的立法者能統一所有國家的衝突規則。反致不是優雅的解決方案,它是一個實用的修補方式——用「你推回來我就接」的邏輯,讓全球法律體系在不一致中勉強運轉。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甲為法國人,住所在台灣。台灣法院審理甲之行為能力問題,依涉民法§10 適用甲之本國法(法國法)。法國國際私法規定行為能力依住所地法。問:應適用何國法?

零秒反應:適用台灣法。§10→法國法(本國法,第一次指定)→法國衝突法指向住所地法(台灣法,第二次指定)→§6 但書反致成立→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連結因素是本國法→§6 啟動→反致成立。

進階題

甲(德國人)在美國發生車禍。台灣法院審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涉民法§25 指向侵權行為地法(美國法)。美國衝突法指向台灣法。問:是否發生反致?

零秒反應:不發生反致。§6 僅適用於「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本題連結因素是「侵權行為地法」(§25),不是本國法,不適用§6。不管美國衝突法怎麼指,直接適用美國實體法。 迴旋鏢只有從「本國法航站」起飛才會被§6 接住。

挑戰題

甲(英國人,住所在法國)死亡,遺產包含台灣不動產與日本動產。台灣法院審理繼承案。問:(1) 繼承的準據法?(2) 是否發生反致?(3) 若先決問題涉及婚姻效力,應如何處理?

零秒反應:(1) 依涉民法§58 I,繼承依死者本國法(英國法)。連結因素是本國法→§6 啟動。(2) 英國衝突法就繼承採住所地法→甲住所在法國→英國指向法國法→§6 本文轉致成立,適用法國法。但注意:英國對不動產繼承可能另採物之所在地法,若英國衝突規則就台灣不動產指向台灣法→§6 但書反致,適用台灣法。動產和不動產的結果可能不同。(3) 先決問題(婚姻效力):通說依台灣衝突規則(§46)獨立判斷,不依主問題準據法。先決問題自己走自己的衝突規則路徑。


相關模塊

💡 繼續深入:如果你已經理解反致的三種類型,下一步要掌握的是——當你真的要適用外國法時,怎麼「查明」它的內容?如果查不到呢?如果查到了但違反台灣的基本價值呢?→ 外國法查明與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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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公務員懲戒、定性、構成要件效力、法規命令、訴訟權、重傷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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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適用 A 國法結果繞回台灣?反致的三種類型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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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的存在不是法律的 bug,是不同法域對正義追求不一致時的修補程式。」

—— 你以為適用 A 國法結果繞回台灣?反致的三種類型全解析|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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