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糾紛適用哪國法?國際私法的連結因素與法律衝突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國際私法?跟國際公法有什麼不同?
想像兩個場景。場景一:中國在南海填島,菲律賓告上國際法院——這是國際法,國家告國家。場景二:台灣人在日本網購被詐騙,想告那家日本公司——這是國際法,私人跨國糾紛。國際私法的核心問題永遠只有一個:「這個涉外案件,該適用哪國法律?」

為什麼不能直接用台灣法?
你在台灣法院打官司,法官卻可能要用德國法判你的案子——聽起來荒謬?但想想看:你在法國簽的約,履行地在德國,對方是日本人。如果台灣法院自動用台灣法,法國法院也自動用法國法,同一份合約在不同法院得到完全不同的結果——這才是真正的荒謬。國際私法存在的理由,就是為了消除這種「法律樂透」。

什麼是「連結因素」?
連結因素是衝突規則用來指定準據法的媒介。「侵權行為依行為地法」——這裡的「行為地」就是連結因素。它就像行李的條碼標籤:掃一下,系統自動告訴你這件行李該送進哪條通道。


體系定位

國際私法
├── ★ 總論(本篇)← 你在這裡
│   ├── 定義/性質/法源
│   ├── 衝突規則結構(骨架)
│   ├── 連結因素類型(GPS)
│   └── 涉外因素判斷(入口)
├── 定性與反致 → [定性與反致]
├── 外國法查明 → [外國法查明與公序良俗]
├── 能力 →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準據法]
├── 債 → [契約準據法] [侵權行為準據法]
├── 物權 → [物權準據法]
├── 身分 → [婚姻與親子準據法]
├── 繼承 → [繼承準據法]
└── 管轄/承認 → [國際民事管轄與外國判決承認]

記憶宮殿:3F 民法樓層 → H區涉外法館 → 總論廳(推開門,你看見一座巨大的行李轉盤在大廳中央緩緩轉動)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10 年一試)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何者非連結因素?
(A) 國籍
(B) 住所
(C) 當事人之合意
(D) 法官之裁量

你可能直覺選 (C)——「當事人自己選法律?這不是法官的事嗎?」

答案:(D)。反直覺的真相是:國際私法鼓勵當事人自己選法律(黨意自治,涉民法§20 I),因為當事人最清楚自己的交易需要什麼法律環境。但法官不能自由裁量選擇——法官只是衝突規則的執行者,不是法律選購員。

這裡藏著國際私法的底層邏輯:可預見性優先於法官的個案正義判斷。

變形題(112 年一試改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主要功能為何?
(A) 直接規定涉外民事關係之權利義務
(B) 指定涉外民事關係應適用之準據法
(C) 規定我國法院之國際管轄權
(D) 規定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與執行

答案:(B)。涉民法是衝突法——它不告訴你「誰對誰錯」(那是實體法的事),只告訴你「去找哪國法問誰對誰錯」。管轄權(C)由民訴法處理,外國判決承認(D)由民訴§402處理。

預測題(115 年)

台灣人甲與日本人乙在法國簽訂買賣契約,交付地在德國。雙方未約定適用法律,嗣後發生糾紛在台灣法院訴訟。法院應如何決定準據法?

答案:依涉民法§20 衝突規則決定。 當事人無合意(§20 I 不適用),法院須依§20 II「關係最切之法律」綜合判斷——締約地法國、履行地德國、當事人國籍台日。以特徵性給付理論,買賣的特徵性給付是交付義務(履行地德國),德國法為關係最切。

頓悟點:台灣法院、法國簽約、德國交貨——結果用德國法。國際私法追求的不是「方便」,而是「誰最有資格管這件事」。


核心知識

一、為什麼需要衝突規則?

十九世紀德國法學家 Savigny 提出一個改變國際私法歷史的問題:涉外案件中,法律關係應該歸屬到哪個法律秩序?他的答案——「法律關係本座說」——每個法律關係都有一個自然歸屬的「座」(seat),法院的任務是找到它。

這個洞察的力量在於:它把「哪國法律比較好」這個無解的問題,替換成「哪國法律最有資格管」這個可操作的問題。衝突規則就是這個操作的工具。

二、衝突規則的結構

每條衝突規則由三個零件組成:

衝突規則 = 範圍(什麼類型的法律關係)+ 連結因素(用什麼指標)→ 準據法(適用哪國法)

例:涉民法§25(侵權行為)
   範圍:「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
   連結因素:「侵權行為地」
   準據法:→ 侵權行為地之法律

三、六大連結因素

類型常見連結因素適用領域背後邏輯
屬人法國籍、住所、慣居地身分能力(§9-§10)人走到哪,身分跟到哪
行為地法締約地、履行地、侵權行為地契約(§20)、侵權(§25)在哪裡做事,受那裡的規矩管
物之所在地法不動產/動產所在地物權(§38)土地不會搬家,就地管轄最合理
當事人意思合意選法(黨意自治)契約(§20 I)你的交易你做主
最密切關係綜合判斷補充連結(§20 II)找不到明確指標時的安全網
法院地法訴訟法院所在地程序問題程序是法院的主場規矩

四、涉外因素的判斷

涉民法§1 確立適用前提:案件必須具有「涉外因素」。四種涉外:

  • 主體涉外:當事人含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 客體涉外:標的物在外國
  • 行為涉外:法律行為發生在外國
  • 效果涉外:法律關係的效果涉及外國

只要有一項涉外,就啟動涉民法。

五、涉民法總則重要條文

條文內容設計邏輯
§1法源:本法→其他法律→法理建立完整的法源位階
§2國籍認定國籍是最常用的屬人連結因素
§3多重國籍→關係最切之國籍避免多國籍造成的選法困境
§4無國籍人→住所地法無國籍的替代方案
§5反致的有限承認避免「乒乓球」式互相推諉
§6反致(詳見下篇)複雜但重要的技術規則
§7公序良俗例外最後的安全閥——外國法再怎麼被選中,也不能踐踏我國的基本價值
§8外國法不明→法院地法務實的備案:查不到外國法時不能拒絕裁判

六、衝突規則的分類

類型邏輯舉例
單邊規則只劃定本國法的適用範圍「台灣不動產適用台灣法」
雙邊規則指向任何國家的法律§25「侵權行為地法」(可能是任何國)
選擇規則提供多個連結因素,滿足其一即可§10「行為能力依本國法或行為地法」(有利當事人)
重疊規則同時滿足多個法律§46「收養須符合收養者+被收養者本國法」(雙重保護)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國際私法要解決的問題,根源很簡單:世界有 200 個國家,每個國家的法律不同,但人和錢會跨國流動。 同一個跨國糾紛,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到截然不同的結果——這叫「跛腳判決」(limping relationship)。一段在法國有效的婚姻,到了台灣卻無效?一份在日本成立的合約,到了德國被宣告違法?

立法者面對的兩難:每個國家都想用自己的法律處理所有案件(主權本能),但如果每個國家都這麼做,跨國交易和跨國人際關係將陷入混亂——沒有人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到底由哪套規則決定。

Savigny 在 1849 年提出的「法律關係本座說」提供了破局思路:不要問「哪國法律比較好」,要問「這個法律關係天然歸屬於哪裡」。 婚姻的本座在配偶的住所、物權的本座在物之所在地、契約的本座在當事人合意或最密切關係地。每個法律關係都有它自然的歸屬。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當事人)可預見性——我在簽約時就能知道將來用哪國法黨意自治(§20 I 允許自己選法律)+ 連結因素可預知不能在出事後挑選對自己最有利的法律
We(國際社會)判決的一致性——同一個糾紛不管在哪國法院,結果相近各國採用相似的衝突規則架構犧牲了「每個法院直接適用最熟悉的本國法」的效率
They(各國政府)主權不被侵蝕——外國法不能踐踏本國基本價值公序良俗條款(§7)作為安全閥必須接受「本國法院有時要適用外國法」這個現實

立法者的妥協:國際私法的精髓不是找「最好的法律」——而是找「最有資格管的法律」。這是一種程序正義的思維:誰離這件事最近,誰就有管轄的正當性。 就像鄰里糾紛不該找隔壁城市的里長調解一樣。

體系因果

  • 上游:如果廢除衝突規則,每個法院回到「法院地法主義」(直接適用本國法)→ 跛腳判決遍地、當事人挑法院(forum shopping)盛行、國際交易成本暴增
  • 下游:衝突規則選出準據法後,才啟動實體法的適用 → 整個國際私法各論(契約、侵權、物權、身分、繼承)都建立在總論的衝突規則骨架上
  • 如果拿掉連結因素:衝突規則變成沒有指針的指南針——你知道要找法律,但不知道往哪裡找。連結因素的存在,是為了讓「找到最有資格管的法律」這個目標變得可操作

Quotable Unit

國際私法不選「最好的法律」——它選「最有資格管的法律」。這不是品質判斷,是管轄正當性。


VIVID 認知定錨

你在國際機場的行李轉盤前等行李。

轉盤緩緩轉動,上面有一件行李——標籤上寫著「台日買賣糾紛」。行李從跑道口出來,轉盤旁邊有六個通道口,每個通道口上方掛著不同國家的國旗:台灣、日本、法國、德國、英國、美國。

你注意到行李上貼著好幾張條碼標籤——每張代表一個連結因素:
– 紅色標籤:「締約地=法國」
– 藍色標籤:「履行地=德國」
– 綠色標籤:「買方國籍=日本」
– 黃色標籤:「賣方國籍=台灣」

但行李上還有一張金色標籤,上面寫著:「當事人合意:英國法」。

一位海關人員(法官)拿起掃描器(涉民法),掃描行李。掃描器的螢幕亮起:「偵測到金色標籤——黨意自治優先。」行李自動被導向英國通道口。其他國旗的通道口燈光暗下。

但如果沒有金色標籤呢?海關人員重新掃描,螢幕顯示:「無合意。啟動最密切關係分析。」掃描器開始計算每張條碼的權重——締約地、履行地、國籍、住所……最終,螢幕閃爍:「德國。履行地。特徵性給付。」行李被送進德國通道口。

你走向通道出口,看見牆上掛著一塊紅色警示牌:「注意:即使行李被分配到某國通道,若該國法律違反本國公序良俗(§7),行李將被退回法院地通道。」 這是整座機場的安全閥。

這個場景體現的底層邏輯:國際私法不是三國搶行李——是按條碼(連結因素)把行李送進最合理的通道(準據法)。黨意自治是金色標籤(最優先),最密切關係是備用掃描,公序良俗是安全閥。

口訣:「行李轉盤——條碼定通道,金標優先,紅牌攔截」

口訣壓縮的是底層邏輯:連結因素(條碼)決定準據法(通道),黨意自治(金標)優先於客觀連結,公序良俗(紅牌)是最後防線。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 I,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20 II,當事人無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者,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惟】 本題台灣人甲與日本人乙在法國簽訂契約,雙方未約定準據法。考量締約地(法國)、履行地(德國)、當事人國籍(台日),以履行地德國為關係最切之地。

【故】 應依德國法為契約之準據法。

完整版(400 字)

【按】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第1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此即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黨意自治),允許當事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選擇準據法。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合意或其明示之合意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所謂「關係最切」,應綜合考量締約地、履行地、當事人國籍與住所、目的物所在地等連結因素判斷。學說上以「特徵性給付理論」(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為主要標準。

【惟】 經查,本題台灣人甲與日本人乙在法國簽訂買賣契約,約定交付地為德國,雙方未就準據法為任何約定。依§20 I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因雙方無明示或默示之合意,應依§20 II 適用「關係最切之法律」。就各連結因素觀之:締約地為法國、標的物交付地(履行地)為德國、出賣人甲之國籍為台灣、買受人乙之國籍為日本。以特徵性給付理論判斷,買賣契約之特徵性給付為出賣人之交付義務,履行地在德國,與契約關係最為密切。

【故】 本案契約之準據法應為德國法。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甲(台灣人)與乙(美國人)在日本簽訂買賣契約,約定「本契約適用英國法」。台灣法院受理後,應適用何國法律?

零秒反應:適用英國法。涉民法§20 I 黨意自治——金色標籤優先。雙方明示合意選英國法,即使當事人與英國無任何關連,合意仍有效(通說不要求實質關聯)。這體現了國際私法對當事人意思的最大尊重——你的交易你做主。

進階題

甲(台灣人)與乙(日本人)簽訂契約未選擇準據法,締約地在台灣、履行地在日本、目的物在韓國。如何判斷「關係最切之法律」?

零秒反應:金色標籤不存在→啟動最密切關係掃描(§20 II)。特徵性給付理論:找出非金錢給付方,以其營業地/慣居地為準。若為買賣→出賣人之交付義務是特徵性給付→履行地在日本→日本法為關係最切。但此為綜合判斷,目的物在韓國、締約地在台灣都是考量因素。

挑戰題

甲(台灣人)在法國被乙(德國人)駕車撞傷。甲在台灣法院起訴。法院認定應適用法國法(侵權行為地法,§25)。但法國法對精神慰撫金的計算遠低於台灣法。甲主張適用台灣法。問:(1) 法院能否以§7公序良俗排除法國法?(2) 若法國法無法查明,如何處理?

零秒反應:(1) 原則不能。§7 是安全閥,不是挑選工具——只在外國法的適用結果嚴重違反我國基本價值時才啟動。精神慰撫金金額高低是各國立法政策的差異,不等於違反公序良俗。如果「賠得比台灣少」就排除外國法,§7 會被濫用成「永遠適用本國法」的後門,衝突規則形同虛設。(2) §8:外國法不能查明時適用法院地法(台灣法)。但法院有職權調查義務,不能輕易放棄。


互動教具

決策樹:涉外案件的準據法判定流程

案件進入法院
    │
    ▼
① 有涉外因素嗎?(主體/客體/行為/效果)
    ├── 否 → 直接適用台灣實體法(無需涉民法)
    └── 是 ↓
    ▼
② 涉民法有無對應的衝突規則?
    ├── 有 → 進入 ③
    └── 無 → 其他法律→法理(§1)
    ▼
③ 識別該衝突規則的連結因素
    │
    ▼
④ 該連結因素是否包含「當事人合意」?
    ├── 是且有合意 → 依合意選法(黨意自治)
    ├── 是但無合意 → 進入 ⑤
    └── 否 → 依客觀連結因素(國籍/住所/行為地/物之所在地)指定準據法
    ▼
⑤ 依「最密切關係」綜合判斷
    │
    ▼
⑥ 準據法確定 → 檢查 §7 公序良俗
    ├── 不違反 → 適用該準據法
    └── 違反 → 排除,適用法院地法

對照表:國際私法 vs 國際公法

比較項目國際私法國際公法
規範對象私人涉外關係國家間關係
核心問題適用哪國法律國家的權利義務
法源各國國內法(涉民法)條約、國際習慣法
裁判機關國內法院ICJ、仲裁庭
「國際」含義涉外(跨國要素)國家之間
本質法律選擇的技術規則國家行為的規範體系

一句話區分:國際私法選法律(law selection),國際公法定權利(rights & duties)。

對照表:連結因素 vs 準據法

比較項目連結因素準據法
角色行李條碼通道出口
功能指標——指向哪裡去結果——最終適用的法
舉例國籍、住所、行為地中華民國民法、日本民法
性質衝突規則的組成要素被選定的實體法

六大連結因素速查表

連結因素行李條碼顏色適用場景代表條文底層邏輯
國籍綠色身分能力§9人的根——你是哪國人,身分跟著你
住所/慣居地藍色身分能力(補充)§9人的家——你住哪裡比護照更能反映你的生活
行為地紅色契約、侵權§20, §25在哪做事受那裡管
物之所在地橘色物權§38不動產不會搬家
當事人合意金色契約§20 I你的交易你做主
最密切關係銀色補充§20 II萬用安全網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涉外案件直接適用台灣法

❌ 「台灣法院審理的涉外案件一律適用台灣法」
✅ 台灣法院審理涉外案件時,須先依涉民法的衝突規則決定準據法。管轄權和準據法是兩件事——台灣法院有管轄權,不代表用台灣法。就像台灣的海關可以檢查從日本來的包裹,但包裹裡的東西是日本製造的。

陷阱 2:國籍是唯一連結因素

❌ 「國際私法一律以當事人國籍決定準據法」
✅ 不同法律關係有不同的最佳連結因素——身分用國籍/住所、契約用合意/最密切關係、物權用物之所在地。每種連結因素的選擇都有底層邏輯:物權用所在地法是因為不動產不會跑,用所在地法最穩定;身分用國籍法是因為一個人的身分狀態需要跨國一致。

陷阱 3:涉民法直接規定權利義務

❌ 「涉民法規定涉外案件的實體權利」
✅ 涉民法是衝突法——它是路標系統,不是目的地本身。它只負責告訴你「去找哪國法」,不負責告訴你「誰對誰錯」。


跨科連結矩陣

跨科科目連結考點出題方式底層關聯
民法法律行為效力依準據法決定涉外契約的成立要件依何國法實體法是衝突法選出來的目的地
民訴管轄權 ≠ 準據法台灣法院有管轄權但適用外國法管轄解決「在哪打」,衝突規則解決「用哪套法」
國際公法條約作為國際私法法源國際公約統一衝突規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公約是各國衝突規則的上位協調
憲法外國人的基本權保障涉外案件中的國民待遇平等權是否要求內外國人一視同仁?
商法跨國商事交易法律適用國際買賣、海上保險的準據法商事交易的黨意自治更寬——因為商人被假設有更強的判斷力

相關模塊

  • 定性與反致 — 衝突規則適用的前置問題:先確認法律關係的「性質」才能找到對的衝突規則。「如果連結因素是條碼,定性就是先確認這件行李是衣服還是食品——分類錯了,通道也跟著錯。」
  • 契約準據法 — 黨意自治的完整展開:什麼能選、什麼不能選、選了無效怎麼辦?
  • 侵權行為準據法 — 行為地法的適用邊界:行為地和結果地不同時怎麼辦?
  • 國際民事管轄與外國判決承認 — 管轄和準據法的雙軌:在哪打官司 ≠ 用哪套法律
  • 外國法查明與公序良俗 — §7 公序良俗例外和 §8 外國法不明時的處理

🔮 Zeigarnik 鉤子:你已經知道行李(案件)怎麼被條碼(連結因素)送進通道(準據法)。但有個致命問題——如果海關人員把行李分類搞錯了呢?一件「侵權行為」被錯誤定性為「契約糾紛」,就會被送進完全錯誤的通道。更詭異的是:被選中的那國法律說「這件事不歸我管,應該適用你們台灣法」——球被踢回來了。這就是「定性」和「反致」問題,下一篇 定性與反致 解決的就是這兩個讓行李轉盤卡住的 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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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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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廢止、憲法法庭、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準據法、當事人適格、聽證、訴訟參加、訴願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不當得利、交付、承攬、準據法、買賣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國際私法、意思表示、抵銷、期限、消滅時效、準據法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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