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察揮拳算什麼罪?§135-§140 妨害公務罪完全解析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一、常見問題 FAQ

Q1:推開要逮捕你的警察算妨害公務嗎?
如果警察是「依法執行職務」→ 你推開他 = §135 妨害公務。但如果警察是「違法執行」(例如沒有搜索票就闖入你家)→ 有爭議:你能不能抵抗?通說認為你可以消極不配合但不能積極暴力反抗(容忍義務說),少數說認為可以正當防衛。

Q2:罵警察算什麼罪?
看怎麼罵。§140 I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侮辱公務員罪(1 年以下)。但如果是事後在網路上罵 = 不是「當場」→ 走§309 公然侮辱(如果公然的話)。

Q3:§135 跟§277 傷害會不會重疊?
會。對正在執法的警察揮拳 = 同時該當§135 妨害公務(強暴脅迫)+ §277 傷害(造成身體傷害)。兩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二、體系定位

記憶宮殿 2F 刑法樓層 擴建區
├─ ...偽證罪(已定位)
├─ ★ 妨害公務 ← 你在這裡
├─ 藏匿頂替(下一站)
└─ ...

在分則體系的位置:刑法第五章「妨害公務罪」(§135-§141)。保護法益 = 國家公務的正常執行。


三、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項§135 妨害公務§136 聚眾妨害公務§140 侮辱公務員
行為強暴/脅迫聚眾強暴/脅迫當場侮辱
對象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同左同左
法定刑3年以下首謀6月-5年1年以下
要件差異單獨行為需「聚眾」不需強暴脅迫

四、考古題實戰

經典考題(111 年二試刑法,改編)

警察甲執行臨檢,攔下乙之車輛。乙不服臨檢,下車推開甲並大罵「你有什麼資格攔我」。問乙之刑事責任。

考點定位:推開=§135 強暴 + 大罵=§140 侮辱 → 臨檢是否「依法執行職務」(警察職權行使法§8)→ 兩罪想像競合

變化考題

甲參加合法集會遊行,警方宣布解散命令後甲仍留在現場。警察乙試圖將甲架離,甲掙脫時肘擊乙致乙鼻血。

考點定位:解散命令合法?→ 如合法則乙依法執行 → 甲掙脫=§135 + §277 → 但甲主張集會自由(憲§14)→ 比例原則

預測考題

警察甲無搜索票即闖入乙之住宅搜索。乙以手推擋甲阻止其進入。問乙是否成立妨害公務?

考點定位:甲無搜索票=非「依法執行職務」→ §135 不成立 → 乙得否主張正當防衛(§23)對抗違法公務?→ 通說:消極不配合合法,積極暴力反抗有爭議


五、核心知識

(一)§135 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

§135 I: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要件:
① 對象:公務員(刑§10 II 定義)
② 時點:「依法執行職務時」(正在執行,非事前或事後)
③ 合法性:「依法」=公務員的職務行為須合法
④ 行為:強暴或脅迫
⑤ 故意:明知對方是公務員且在執行職務

(二)「依法執行職務」的合法性判斷

合法性三要件(最高法院84台上3乙):
① 抽象合法性: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
② 具體合法性:針對具體個案的執行符合程序要求
③ 形式合法性:公務員具有執行該職務的權限

例:
✅ 警察依搜索票搜索 = 依法執行
✅ 警察執行合法臨檢 = 依法執行
❌ 警察無搜索票闖入民宅 = 非依法執行
❌ 稅務員執行逮捕 = 逾越權限

(三)「強暴脅迫」的認定

類型定義範例
直接強暴對公務員本人施加有形力推、打、踢
間接強暴對物施加有形力影響執行砸破巡邏車擋風玻璃
脅迫以惡害通知使公務員畏懼「你再開單我就打你」

(四)違法公務的對抗權(核心爭點)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時,人民可以抵抗嗎?

通說(容忍義務說 / 限制抵抗說):
├─ 人民有容忍義務:即使公務行為違法,原則上應事後救濟
├─ 消極不配合:合法(不開門、不回答)
├─ 積極暴力反抗:原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 例外:公務員行為「明顯重大違法」且侵害基本權 → 得正當防衛
└─ 理由:維護公務執行的穩定性,避免人民自行判斷合法性

少數說(正當防衛肯定說):
├─ 違法公務=不法侵害 → §23 正當防衛的「不法」不區分公私
└─ 人民得以正當防衛對抗

(五)§140 侮辱公務員

§140 I: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vs §309 公然侮辱的差異:
├─ §140:不需要「公然」(但需「當場」或「對職務公然侮辱」)
├─ §140:對象限定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 §140:保護法益 = 公務執行的尊嚴
└─ §309:保護法益 = 個人名譽

兩者競合:對執法中的警察公然罵 → §140 + §309 想像競合從一重

六、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國家暴力壟斷的代價

想像你生活在一個沒有警察的中世紀村莊。有人欠你錢不還,你的選擇是什麼?自己帶人去打他。這叫私力救濟——效率高,但代價是暴力螺旋升級、強者恆強、弱者永遠吃虧。

現代國家做了一筆交易:人民交出動用武力的權利,換來國家用制度化的公權力替所有人維持秩序。這就是「國家暴力壟斷」(Gewaltmonopol des Staates)。妨害公務罪的本質,就是保護這筆交易不被破壞——如果每個人都可以對公務員動手,公權力就癱瘓了,最後受害的是所有人。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害關係人利益在這條法律中的位置
I(被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公權力侵害的權利「依法執行」要件保護 I——如果公務員違法,你的抵抗空間就打開
We(社會)公共秩序、公權力有效運作§135 本質上保護的就是 We 的利益——讓國家機器能正常轉動
They(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135 附帶保護 They,但主要法益不是公務員個人

核心張力:I 的自由 vs We 的秩序。立法者的天平明確偏向 We——所以即使公務員「有點違法」,你也不能動手(容忍義務說)。只有在公權力嚴重脫軌(明顯重大違法)時,天平才倒回 I 這邊。

體系因果:為什麼「依法執行」是一切的核心?

這四個字不是裝飾——它是立法者設計的「安全閥」:

沒有「依法」要件 → §135 變成「國家暴力的無限護身符」
                  → 警察違法也不能反抗 → I 的基本權完全被犧牲
                  → 違憲

有「依法」要件 → 公務員行為必須合法才受保護
              → 違法公務不受§135保護
              → I 至少有消極抵抗的空間
              → 合憲的平衡

五維串聯

維度串聯內容
條文§135 I(妨害公務)↔ §23(正當防衛)↔ §140(侮辱公務員)
立法理由91年修正理由:「為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安全」——注意是「依法」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84台上3乙:「依法執行」需具備抽象、具體、形式三重合法性
學者見解林鈺雄:容忍義務說為通說;許玉秀:重大違法時應肯定正當防衛
制度比較德國§113 StGB 同設「合法職務行為」要件;日本亦採限制抵抗說

「公權力的盾牌是替人民擋風的,不是替國家打人的——當盾牌轉向,人民就有權閃開。」


七、VIVID 認知傳遞定錨

閉上眼。你站在一個巨大的國家與人民的交易大廳——大廳正中央,一面透明盾牌從天花板垂下,把空間分成兩半。

盾牌左邊站著穿制服的警察,臂章上寫著「依法執行」。盾牌右邊站著你——普通市民。這面盾牌是國家的承諾:「我們壟斷暴力,但我們只在法律範圍內對你動手。」

你伸手盾牌——「噹!」手掌傳來冰冷堅硬的觸感,盾牌紋絲不動。紅色警告燈亮起:「§135——三年以下」。你推它就是破壞交易——國家壟斷暴力是為了保護所有人(We),你個人動手就是讓整個系統崩潰。

但你退後一步仔細看:盾牌上「依法執行」四個字是用紅色鋼印打上去的(合法)→ 你推它就是犯罪。現在想像另一面盾牌——「依法執行」是用粉筆寫的,而且已經被雨水沖掉了(違法)→ 盾牌上的警告燈不亮,因為國家先毀約了。沒有「依法」→ §135 不成立 → I 的權利回來了。

你對著警察喊了一句髒話——盾牌側邊「啪」地彈出一個小喇叭,播放你的聲音。喇叭上方浮現「§140——一年以下」。侮辱不是推盾牌,是在盾牌上吐口水——你沒破壞交易,但你侮辱了執行交易的人。

旁邊突然湧來一群人一起推盾牌——「聚眾」。盾牌上的數字從135跳到136,刑度從「三年」跳到「六月至五年」。一個人推盾牌是挑戰秩序,一群人推是要掀翻整個制度——所以首謀加重。

(聽覺:推盾牌的金屬撞擊聲。觸覺:鋼印的堅硬 vs 粉筆的粉碎。嗅覺:交易大廳裡瀰漫的消毒水氣味——制度化、冰冷、不近人情)


八、互動教具

決策樹:你被警察攔下,該怎麼判斷?

你被公務員攔下
│
├─ Q1:他是不是「公務員」?(刑§10 II)
│   ├─ 否 → §135 不成立(普通人→傷害/脅迫等一般罪名)
│   └─ 是 ↓
│
├─ Q2:他正在「執行職務」嗎?
│   ├─ 否(下班/私人行為)→ §135 不成立
│   └─ 是 ↓
│
├─ Q3:他的執行是「依法」的嗎?(三重合法性)
│   ├─ 否(違法執行)→ §135 不成立
│   │   └─ 你可以消極不配合(通說)
│   │   └─ 積極暴力反抗?→ 爭議(容忍義務 vs 正當防衛)
│   └─ 是 ↓
│
├─ Q4:你做了什麼?
│   ├─ 強暴/脅迫 → §135(3年以下)
│   ├─ 當場侮辱 → §140(1年以下)
│   ├─ 聚眾強暴脅迫 → §136(首謀6月-5年)
│   └─ 造成傷害 → §277 想像競合
│
└─ 結論:從一重處斷

違法公務抵抗權檢查清單

檢查步驟判斷法律效果
① 公務行為是否合法?合法 → 不得抵抗§135 成立
② 如違法,程度如何?輕微違法仍應容忍,事後救濟
③ 明顯重大違法?進入下一步
④ 是否侵害基本權?可主張正當防衛(少數說/例外)
⑤ 防衛手段比例?必要且相當§23 正當防衛成立

九、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刑法§135 I: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40 I: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 乙對依法臨檢之警察甲推擠(施強暴)且大罵(當場侮辱)。甲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8 執行臨檢,屬依法執行職務。

【故】 乙成立§135 I 妨害公務罪及§140 I 侮辱公務員罪,兩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完整版(400 字)

【按】
一、刑法§135 I 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140 I 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依法執行職務」須具備抽象合法性(法律依據)及具體合法性(程序合法)。

【惟】
一、警察甲依警察職權行使法§8 規定,對乙之車輛實施合法臨檢。甲為刑法§10 II 之公務員,且係依法執行職務。
二、乙下車推開甲:「推」為對甲本人施加有形力之直接強暴行為,該當§135 I 之「施強暴」。
三、乙大罵「你有什麼資格攔我」:於甲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為之,屬§140 I 之「當場侮辱」。
四、乙明知甲為穿著制服之警察且正在執行臨檢,仍施暴並辱罵,具有妨害公務及侮辱之故意。
五、乙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甲之臨檢行為合法,非不法侵害。

【故】 乙成立§135 I 妨害公務罪及§140 I 侮辱公務員罪。兩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55 想像競合從一重之§135 I 處斷。如乙之推擠致甲受傷,另成立§277 I 傷害罪,三罪想像競合。


十、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依法」的判斷主體

  • 由法院事後客觀判斷,非由行為人主觀判斷
  • ❌ 行為人以為警察違法就動手 → 如果客觀上警察合法 → 仍成立§135
  • 行為人的誤認可能影響故意判斷(構成要件錯誤?)

陷阱 2:§135 vs §136 聚眾

  • §136 需要「聚眾」(三人以上具有共同妨害公務之意思聯絡)
  • ❌ 單純多人在場不等於「聚眾」→ 需共同意思
  • 首謀加重,其餘參與者依§135

陷阱 3:§140 的「當場」要件

  • 「當場」= 公務員正在執行職務的現場
  • ❌ 事後回家在網路上罵 → 非「當場」→ 不成立§140(可能成立§309)

十一、口訣速記

推盾牌毀交易,一三五年三年底
粉筆掉了國毀約,違法公務我閃開
吐口水一四零,聚推翻盾一三六

記法:盾牌=國家暴力壟斷的交易。推=§135(破壞交易)。粉筆=違法(國家先毀約)。吐口水=§140(侮辱)。群推=§136(掀翻制度)。

核心邏輯壓縮:「合法盾牌不能推,違法盾牌你閃開」——兩句話壓縮了整個 I vs We 的利益衡量。


十二、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135 妨害公務的核心要件「依法執行職務」包含哪些合法性判斷?(10 秒回答)

:抽象合法性(法律依據)+ 具體合法性(程序合法)+ 形式合法性(權限範圍)

進階題

醉漢甲在路上被警察乙盤查身分。甲拒絕出示證件並試圖離開,乙抓住甲的手臂,甲甩手掙脫。甲是否成立§135?


– 乙的盤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6(合理懷疑有犯罪之虞→查驗身分)
– 甲「甩手掙脫」= 消極抵抗(掙脫控制)vs 積極強暴(揮拳)→ 有爭議
– 多數實務:單純掙脫尚不構成「強暴」(需一定程度的攻擊性有形力)
– 如甲掙脫時故意用力甩開致乙手臂瘀青 → 可能構成

挑戰題

警察甲在未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強行進入乙的住宅搜索。乙以雙手撐住門框阻擋甲進入。甲強行推開乙進入搜索,找到毒品。問:(1) 乙是否成立§135?(2) 甲的行為是否合法?(3) 毒品的證據能力?


1. 乙不成立§135:甲未取得搜索票=非「依法執行職務」→ 缺乏§135要件
2. 甲可能成立§304強制罪或§306侵入住居:無搜索票強行進入=違法搜索
3. 毒品證據能力:依刑訴§158-4 權衡法則判斷——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原則排除,除非「發現真實之公益」大於「人權保障之私益」。實務傾向排除(住宅隱私權重大侵害)


十三、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方向模塊關聯考點
→ 刑法正當防衛對違法公務可否正當防衛
→ 刑法藏匿頂替同屬妨害司法/公務罪群
→ 行政法行政處分公務員執行=行政處分的實力行為
→ 憲法集會自由集會遊行中的妨害公務問題
→ 刑訴搜索與扣押違法搜索→妨害公務不成立

下一個懸念:如果你的「正當防衛」打到的不是違法的公務員,而是一個穿制服的冒牌貨呢?當「公務員身分」本身就是假的——你到底在防衛什麼?→ 公務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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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刑法與刑訴 第 4 題 具結、妨害公務、自白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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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警察揮拳算什麼罪?§135-§140 妨害公務罪完全解析

口訣: 推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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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的盾牌是替人民擋風的,不是替國家打人的——當盾牌轉向,人民就有權閃開」

—— 對警察揮拳算什麼罪?§135-§140 妨害公務罪完全解析|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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