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察揮拳算什麼罪?§135-§140 妨害公務罪完全解析
一、常見問題 FAQ
Q1:推開要逮捕你的警察算妨害公務嗎?
如果警察是「依法執行職務」→ 你推開他 = §135 妨害公務。但如果警察是「違法執行」(例如沒有搜索票就闖入你家)→ 有爭議:你能不能抵抗?通說認為你可以消極不配合但不能積極暴力反抗(容忍義務說),少數說認為可以正當防衛。
Q2:罵警察算什麼罪?
看怎麼罵。§140 I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侮辱公務員罪(1 年以下)。但如果是事後在網路上罵 = 不是「當場」→ 走§309 公然侮辱(如果公然的話)。
Q3:§135 跟§277 傷害會不會重疊?
會。對正在執法的警察揮拳 = 同時該當§135 妨害公務(強暴脅迫)+ §277 傷害(造成身體傷害)。兩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二、體系定位
記憶宮殿 2F 刑法樓層 擴建區
├─ ...偽證罪(已定位)
├─ ★ 妨害公務 ← 你在這裡
├─ 藏匿頂替(下一站)
└─ ...
在分則體系的位置:刑法第五章「妨害公務罪」(§135-§141)。保護法益 = 國家公務的正常執行。
三、易混淆概念對照
| 比較項 | §135 妨害公務 | §136 聚眾妨害公務 | §140 侮辱公務員 |
|---|---|---|---|
| 行為 | 強暴/脅迫 | 聚眾強暴/脅迫 | 當場侮辱 |
| 對象 | 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 同左 | 同左 |
| 法定刑 | 3年以下 | 首謀6月-5年 | 1年以下 |
| 要件差異 | 單獨行為 | 需「聚眾」 | 不需強暴脅迫 |
四、考古題實戰
經典考題(111 年二試刑法,改編)
警察甲執行臨檢,攔下乙之車輛。乙不服臨檢,下車推開甲並大罵「你有什麼資格攔我」。問乙之刑事責任。
考點定位:推開=§135 強暴 + 大罵=§140 侮辱 → 臨檢是否「依法執行職務」(警察職權行使法§8)→ 兩罪想像競合
變化考題
甲參加合法集會遊行,警方宣布解散命令後甲仍留在現場。警察乙試圖將甲架離,甲掙脫時肘擊乙致乙鼻血。
考點定位:解散命令合法?→ 如合法則乙依法執行 → 甲掙脫=§135 + §277 → 但甲主張集會自由(憲§14)→ 比例原則
預測考題
警察甲無搜索票即闖入乙之住宅搜索。乙以手推擋甲阻止其進入。問乙是否成立妨害公務?
考點定位:甲無搜索票=非「依法執行職務」→ §135 不成立 → 乙得否主張正當防衛(§23)對抗違法公務?→ 通說:消極不配合合法,積極暴力反抗有爭議
五、核心知識
(一)§135 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
§135 I: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要件:
① 對象:公務員(刑§10 II 定義)
② 時點:「依法執行職務時」(正在執行,非事前或事後)
③ 合法性:「依法」=公務員的職務行為須合法
④ 行為:強暴或脅迫
⑤ 故意:明知對方是公務員且在執行職務
(二)「依法執行職務」的合法性判斷
合法性三要件(最高法院84台上3乙):
① 抽象合法性: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
② 具體合法性:針對具體個案的執行符合程序要求
③ 形式合法性:公務員具有執行該職務的權限
例:
✅ 警察依搜索票搜索 = 依法執行
✅ 警察執行合法臨檢 = 依法執行
❌ 警察無搜索票闖入民宅 = 非依法執行
❌ 稅務員執行逮捕 = 逾越權限
(三)「強暴脅迫」的認定
| 類型 | 定義 | 範例 |
|---|---|---|
| 直接強暴 | 對公務員本人施加有形力 | 推、打、踢 |
| 間接強暴 | 對物施加有形力影響執行 | 砸破巡邏車擋風玻璃 |
| 脅迫 | 以惡害通知使公務員畏懼 | 「你再開單我就打你」 |
(四)違法公務的對抗權(核心爭點)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時,人民可以抵抗嗎?
通說(容忍義務說 / 限制抵抗說):
├─ 人民有容忍義務:即使公務行為違法,原則上應事後救濟
├─ 消極不配合:合法(不開門、不回答)
├─ 積極暴力反抗:原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 例外:公務員行為「明顯重大違法」且侵害基本權 → 得正當防衛
└─ 理由:維護公務執行的穩定性,避免人民自行判斷合法性
少數說(正當防衛肯定說):
├─ 違法公務=不法侵害 → §23 正當防衛的「不法」不區分公私
└─ 人民得以正當防衛對抗
(五)§140 侮辱公務員
§140 I: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vs §309 公然侮辱的差異:
├─ §140:不需要「公然」(但需「當場」或「對職務公然侮辱」)
├─ §140:對象限定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 §140:保護法益 = 公務執行的尊嚴
└─ §309:保護法益 = 個人名譽
兩者競合:對執法中的警察公然罵 → §140 + §309 想像競合從一重
六、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國家暴力壟斷的代價
想像你生活在一個沒有警察的中世紀村莊。有人欠你錢不還,你的選擇是什麼?自己帶人去打他。這叫私力救濟——效率高,但代價是暴力螺旋升級、強者恆強、弱者永遠吃虧。
現代國家做了一筆交易:人民交出動用武力的權利,換來國家用制度化的公權力替所有人維持秩序。這就是「國家暴力壟斷」(Gewaltmonopol des Staates)。妨害公務罪的本質,就是保護這筆交易不被破壞——如果每個人都可以對公務員動手,公權力就癱瘓了,最後受害的是所有人。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 利害關係人 | 利益 | 在這條法律中的位置 |
|---|---|---|
| I(被告) | 人身自由、不受違法公權力侵害的權利 | 「依法執行」要件保護 I——如果公務員違法,你的抵抗空間就打開 |
| We(社會) | 公共秩序、公權力有效運作 | §135 本質上保護的就是 We 的利益——讓國家機器能正常轉動 |
| They(公務員) | 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 | §135 附帶保護 They,但主要法益不是公務員個人 |
核心張力:I 的自由 vs We 的秩序。立法者的天平明確偏向 We——所以即使公務員「有點違法」,你也不能動手(容忍義務說)。只有在公權力嚴重脫軌(明顯重大違法)時,天平才倒回 I 這邊。
體系因果:為什麼「依法執行」是一切的核心?
這四個字不是裝飾——它是立法者設計的「安全閥」:
沒有「依法」要件 → §135 變成「國家暴力的無限護身符」
→ 警察違法也不能反抗 → I 的基本權完全被犧牲
→ 違憲
有「依法」要件 → 公務員行為必須合法才受保護
→ 違法公務不受§135保護
→ I 至少有消極抵抗的空間
→ 合憲的平衡
五維串聯
| 維度 | 串聯內容 |
|---|---|
| 條文 | §135 I(妨害公務)↔ §23(正當防衛)↔ §140(侮辱公務員) |
| 立法理由 | 91年修正理由:「為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安全」——注意是「依法」 |
| 判決實務 | 最高法院84台上3乙:「依法執行」需具備抽象、具體、形式三重合法性 |
| 學者見解 | 林鈺雄:容忍義務說為通說;許玉秀:重大違法時應肯定正當防衛 |
| 制度比較 | 德國§113 StGB 同設「合法職務行為」要件;日本亦採限制抵抗說 |
「公權力的盾牌是替人民擋風的,不是替國家打人的——當盾牌轉向,人民就有權閃開。」
七、VIVID 認知傳遞定錨
閉上眼。你站在一個巨大的國家與人民的交易大廳——大廳正中央,一面透明盾牌從天花板垂下,把空間分成兩半。
盾牌左邊站著穿制服的警察,臂章上寫著「依法執行」。盾牌右邊站著你——普通市民。這面盾牌是國家的承諾:「我們壟斷暴力,但我們只在法律範圍內對你動手。」
你伸手推盾牌——「噹!」手掌傳來冰冷堅硬的觸感,盾牌紋絲不動。紅色警告燈亮起:「§135——三年以下」。你推它就是破壞交易——國家壟斷暴力是為了保護所有人(We),你個人動手就是讓整個系統崩潰。
但你退後一步仔細看:盾牌上「依法執行」四個字是用紅色鋼印打上去的(合法)→ 你推它就是犯罪。現在想像另一面盾牌——「依法執行」是用粉筆寫的,而且已經被雨水沖掉了(違法)→ 盾牌上的警告燈不亮,因為國家先毀約了。沒有「依法」→ §135 不成立 → I 的權利回來了。
你對著警察喊了一句髒話——盾牌側邊「啪」地彈出一個小喇叭,播放你的聲音。喇叭上方浮現「§140——一年以下」。侮辱不是推盾牌,是在盾牌上吐口水——你沒破壞交易,但你侮辱了執行交易的人。
旁邊突然湧來一群人一起推盾牌——「聚眾」。盾牌上的數字從135跳到136,刑度從「三年」跳到「六月至五年」。一個人推盾牌是挑戰秩序,一群人推是要掀翻整個制度——所以首謀加重。
(聽覺:推盾牌的金屬撞擊聲。觸覺:鋼印的堅硬 vs 粉筆的粉碎。嗅覺:交易大廳裡瀰漫的消毒水氣味——制度化、冰冷、不近人情)
八、互動教具
決策樹:你被警察攔下,該怎麼判斷?
你被公務員攔下
│
├─ Q1:他是不是「公務員」?(刑§10 II)
│ ├─ 否 → §135 不成立(普通人→傷害/脅迫等一般罪名)
│ └─ 是 ↓
│
├─ Q2:他正在「執行職務」嗎?
│ ├─ 否(下班/私人行為)→ §135 不成立
│ └─ 是 ↓
│
├─ Q3:他的執行是「依法」的嗎?(三重合法性)
│ ├─ 否(違法執行)→ §135 不成立
│ │ └─ 你可以消極不配合(通說)
│ │ └─ 積極暴力反抗?→ 爭議(容忍義務 vs 正當防衛)
│ └─ 是 ↓
│
├─ Q4:你做了什麼?
│ ├─ 強暴/脅迫 → §135(3年以下)
│ ├─ 當場侮辱 → §140(1年以下)
│ ├─ 聚眾強暴脅迫 → §136(首謀6月-5年)
│ └─ 造成傷害 → §277 想像競合
│
└─ 結論:從一重處斷
違法公務抵抗權檢查清單
| 檢查步驟 | 判斷 | 法律效果 |
|---|---|---|
| ① 公務行為是否合法? | 合法 → 不得抵抗 | §135 成立 |
| ② 如違法,程度如何? | 輕微違法 | 仍應容忍,事後救濟 |
| ③ 明顯重大違法? | 是 | 進入下一步 |
| ④ 是否侵害基本權? | 是 | 可主張正當防衛(少數說/例外) |
| ⑤ 防衛手段比例? | 必要且相當 | §23 正當防衛成立 |
九、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刑法§135 I: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40 I: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 乙對依法臨檢之警察甲推擠(施強暴)且大罵(當場侮辱)。甲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8 執行臨檢,屬依法執行職務。
【故】 乙成立§135 I 妨害公務罪及§140 I 侮辱公務員罪,兩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完整版(400 字)
【按】
一、刑法§135 I 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140 I 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依法執行職務」須具備抽象合法性(法律依據)及具體合法性(程序合法)。
【惟】
一、警察甲依警察職權行使法§8 規定,對乙之車輛實施合法臨檢。甲為刑法§10 II 之公務員,且係依法執行職務。
二、乙下車推開甲:「推」為對甲本人施加有形力之直接強暴行為,該當§135 I 之「施強暴」。
三、乙大罵「你有什麼資格攔我」:於甲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為之,屬§140 I 之「當場侮辱」。
四、乙明知甲為穿著制服之警察且正在執行臨檢,仍施暴並辱罵,具有妨害公務及侮辱之故意。
五、乙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甲之臨檢行為合法,非不法侵害。
【故】 乙成立§135 I 妨害公務罪及§140 I 侮辱公務員罪。兩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55 想像競合從一重之§135 I 處斷。如乙之推擠致甲受傷,另成立§277 I 傷害罪,三罪想像競合。
十、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依法」的判斷主體
- 由法院事後客觀判斷,非由行為人主觀判斷
- ❌ 行為人以為警察違法就動手 → 如果客觀上警察合法 → 仍成立§135
- 行為人的誤認可能影響故意判斷(構成要件錯誤?)
陷阱 2:§135 vs §136 聚眾
- §136 需要「聚眾」(三人以上具有共同妨害公務之意思聯絡)
- ❌ 單純多人在場不等於「聚眾」→ 需共同意思
- 首謀加重,其餘參與者依§135
陷阱 3:§140 的「當場」要件
- 「當場」= 公務員正在執行職務的現場
- ❌ 事後回家在網路上罵 → 非「當場」→ 不成立§140(可能成立§309)
十一、口訣速記
推盾牌毀交易,一三五年三年底
粉筆掉了國毀約,違法公務我閃開
吐口水一四零,聚推翻盾一三六
記法:盾牌=國家暴力壟斷的交易。推=§135(破壞交易)。粉筆=違法(國家先毀約)。吐口水=§140(侮辱)。群推=§136(掀翻制度)。
核心邏輯壓縮:「合法盾牌不能推,違法盾牌你閃開」——兩句話壓縮了整個 I vs We 的利益衡量。
十二、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135 妨害公務的核心要件「依法執行職務」包含哪些合法性判斷?(10 秒回答)
答:抽象合法性(法律依據)+ 具體合法性(程序合法)+ 形式合法性(權限範圍)
進階題
醉漢甲在路上被警察乙盤查身分。甲拒絕出示證件並試圖離開,乙抓住甲的手臂,甲甩手掙脫。甲是否成立§135?
答:
– 乙的盤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6(合理懷疑有犯罪之虞→查驗身分)
– 甲「甩手掙脫」= 消極抵抗(掙脫控制)vs 積極強暴(揮拳)→ 有爭議
– 多數實務:單純掙脫尚不構成「強暴」(需一定程度的攻擊性有形力)
– 如甲掙脫時故意用力甩開致乙手臂瘀青 → 可能構成
挑戰題
警察甲在未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強行進入乙的住宅搜索。乙以雙手撐住門框阻擋甲進入。甲強行推開乙進入搜索,找到毒品。問:(1) 乙是否成立§135?(2) 甲的行為是否合法?(3) 毒品的證據能力?
答:
1. 乙不成立§135:甲未取得搜索票=非「依法執行職務」→ 缺乏§135要件
2. 甲可能成立§304強制罪或§306侵入住居:無搜索票強行進入=違法搜索
3. 毒品證據能力:依刑訴§158-4 權衡法則判斷——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原則排除,除非「發現真實之公益」大於「人權保障之私益」。實務傾向排除(住宅隱私權重大侵害)
十三、跨科連結矩陣
| 連結方向 | 模塊 | 關聯考點 |
|---|---|---|
| → 刑法 | 正當防衛 | 對違法公務可否正當防衛 |
| → 刑法 | 藏匿頂替 | 同屬妨害司法/公務罪群 |
| → 行政法 | 行政處分 | 公務員執行=行政處分的實力行為 |
| → 憲法 | 集會自由 | 集會遊行中的妨害公務問題 |
| → 刑訴 | 搜索與扣押 | 違法搜索→妨害公務不成立 |
下一個懸念:如果你的「正當防衛」打到的不是違法的公務員,而是一個穿制服的冒牌貨呢?當「公務員身分」本身就是假的——你到底在防衛什麼?→ 公務員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