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 🎯 二試命題核心

作證說謊的法律代價:§168 偽證罪的構成與具結制度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FAQ

Q1:在法庭上說謊一定會被判偽證嗎?
不一定。偽證罪有三個前提:① 必須經過合法「具結」程序 ② 必須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說謊 ③ 必須有「虛偽陳述之故意」。沒具結就說謊→不成立偽證罪(但可能有其他法律效果)。

Q2: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說謊嗎?
可以。被告沒有「具結」義務,享有不自證己罪特權(刑訴§95)。被告說謊不構成偽證罪。但共同被告轉為證人身分作證時,就必須具結,說謊就是偽證。

Q3:偽證的刑度有多重?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傷害罪(五年)還重。為什麼?因為打人傷害的是一個人的身體,偽證傷害的是整個司法制度的信任基礎——所有審判的前提都是「證人說真話」,你的一句謊話可以讓無辜者入獄、讓罪犯逍遙法外。


體系定位

刑法分則 第十一章「偽證及誣告罪」
├── §168 偽證罪(證人/鑑定人/通譯虛偽陳述)★ 本文
├── §169 誣告罪(向偵查機關虛構他人犯罪)
├── §170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
├── §171 未指定犯人之偽證
└── §172 自白減免(偽證/誣告的出路)

在分則體系的位置:刑法第十一章「偽證及誣告罪」(§168-§172)。保護法益 = 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司法公正)。


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項§168 偽證罪§169 誣告罪
行為在法庭/偵查中虛偽陳述向偵查機關虛構他人犯罪
場域審判/偵查中(已有案件進行)可在任何場所發動(主動告發)
主體證人/鑑定人/通譯任何人
前提須經具結不需具結
保護法益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被誣告者人身自由
法定刑7年以下7年以下(I)/ 3年-10年(II 明知無罪)

考古題實戰

經典考題(112 年二試刑法,改編)

甲為乙之友人。乙涉嫌竊盜案被起訴,甲作為證人出庭,經具結後作證稱「案發當天乙一直跟我在一起」,但事實上甲當天根本沒見到乙。問甲之刑事責任。

你可能覺得「朋友義氣,幫忙作證,頂多罰款吧?」但看看刑度——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者的訊息很清楚:法庭不是講義氣的地方。你的一句「乙跟我在一起」,可能直接讓一個真正的竊賊無罪釋放。你幫的不是乙——你害的是那個被偷東西的人,以及所有信任司法制度的人。

考點定位:§168 偽證(經具結+虛偽陳述+案情重要事項)→ §172 自白減免?

變化考題

丙為刑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否認犯行並編造不在場證明。法官是否得對丙論以偽證?

考點定位:被告無具結義務 → 被告說謊不構成偽證 → 不自證己罪特權

預測考題

甲為鑑定人,受法院囑託鑑定某文件真偽。甲明知文件為偽造,但出具鑑定報告稱「研判為真」。問甲之刑事責任。

考點定位:§168「於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 鑑定人亦為偽證罪主體 → 鑑定報告=虛偽陳述


核心知識

(一)§168 偽證罪構成要件

為什麼偽證罪的構成要件設計得這麼嚴格(需要具結、需要重要關係、需要故意)?因為它的刑度重(七年),又涉及證人的表達自由——立法者必須確保只有「真正惡意的謊言」才被處罰,而不是「記錯了」或「不確定」。

§168: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件拆解:
① 場域:審判中或偵查中(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② 主體:證人 / 鑑定人 / 通譯(限定身分犯)
③ 前提:須經合法「具結」(刑訴§186/民訴§367)
④ 客體:「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非無關緊要的細節)
⑤ 行為:為虛偽之陳述(知道是假的還講)
⑥ 主觀:故意(明知虛偽仍為陳述)

(二)「具結」制度

具結是偽證罪的「開關」——沒有具結,偽證罪就無從成立。為什麼需要這個「開關」?因為具結是國家和證人之間的一個「契約」:國家告訴你「你接下來說的話會被當作真相,如果是假的你要坐牢」,你簽了名——這個儀式把一般的「說話」變成了有法律後果的「證言」。

具結 = 證人在作證前宣誓「據實陳述,絕無匿飾」
目的:確保證言真實性 + 賦予偽證罪的前提要件

刑事訴訟:
├─ §186 I:證人應命具結
├─ §186 III:未依法具結→證言無證據能力
├─ §186 IV:應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罪處罰
└─ 例外免具結:§186 II(未滿16歲/心智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者)

具結=偽證罪的「開關」:
├─ 有具結+說謊 → 偽證罪成立
└─ 無具結+說謊 → 偽證罪不成立(但可能影響證據能力)

(三)「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判斷標準(最高法院69台上1506):
├─ 重要關係 = 對判決結果有影響力
├─ 包括:直接事實(有沒有犯罪)、間接事實(不在場證明)
├─ 不包括:與案情完全無關的事項
└─ 例:證人謊稱「我當天穿藍色衣服」(與案情無關→不成立)
    例:證人謊稱「被告當天跟我在一起」(不在場證明→有重要關係→成立)

(四)被告的特殊地位

被告為什麼可以說謊?因為刑事訴訟有一個比「發現真實」更高位階的價值:不自證己罪原則。如果被告說謊就是偽證,那被告只有兩個選擇——說真話(自己送自己進監獄)或沉默(被法官懷疑)。兩個選擇都對被告不利。立法者認為:強迫被告用自己的話送自己入獄,是國家權力的濫用。

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特權(§95/§156 IV):
├─ 被告不需具結
├─ 被告可以說謊→不構成偽證
├─ 被告可以保持沉默
└─ 但:共同被告具有「證人適格」→如轉為證人作證→須具結→說謊=偽證

重要判決:
├─ 釋字582號:共同被告之陳述有證人性質者,應踐行具結程序
└─ 如未經具結→對被告不生證據能力

(五)§172 自白減免

§172: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
      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要件:
① 時點:裁判確定前自白(不是偵查偽證案的自白,而是原案的裁判確定前)
② 效果:減輕或免除其刑(法院裁量)
③ 立法理由:鼓勵證人回頭說真話,減少司法錯誤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偽證罪七年,比傷害罪五年還重。這不是立法者瘋了——這是一個深思熟慮的價值判斷。

傷害罪保護的是一個人的身體。偽證罪保護的是整個審判制度的信任基礎。想像如果證人可以隨便說謊而不受懲罰:法官無法分辨真假 → 判決變成猜測 → 無辜者入獄 → 罪犯脫身 → 沒有人再相信法院 → 司法制度崩潰。一個說謊的證人,傷害的不是一個案件——是所有案件。

§172 的自白減免設計也很精巧:立法者知道證人可能一時衝動說了謊(義氣、害怕、被脅迫),所以給了一條「回頭路」——只要在原案裁判確定前自白,可以減免。這不是對偽證的容忍,而是「損害控制」——比起讓錯誤的證言永遠留在判決中,讓證人有動機自首更有利於司法正確。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證人)表達自由、不被過度追訴嚴格的構成要件(需具結+重要事項+故意)確保只罰惡意謊言具結後說謊要面臨七年刑度
I(被告)不自證己罪被告完全豁免偽證罪,可以說謊
We(當事人/社會)公正的裁判、可信的證言偽證的重刑嚇阻+§172 自白減免鼓勵回頭說真話偶爾有證人因恐懼偽證而拒絕作證(寒蟬效應)
They(國家司法)審判制度被信任具結制度 = 證言品質的制度性保障必須承擔「未具結證言無證據能力」的成本

立法者的妥協:偽證罪的設計是一個精密的平衡系統——(1) 重刑(七年)確保嚇阻效果;(2) 嚴格要件(具結+重要事項+故意)避免過度追訴;(3) 被告豁免(不自證己罪)保護被告地位;(4) 自白減免(§172)給證人一條回頭路。四個機制共同維護「審判制度的信任基礎」。

體系因果

  • 上游證人與鑑定(具結制度是偽證罪的「開關」——不理解刑訴的具結程序,就無法判斷偽證罪是否成立)
  • 同層偽造文書(同為妨害司法類犯罪——偽造文書破壞的是「文書的信用」,偽證破壞的是「證言的信用」,本質相同但手段不同)
  • 如果拿掉偽證罪:證人說謊毫無成本 → 法庭變成各說各話的戲台 → 法官無法區分真假 → 判決失去可信度 → 整個審判制度的正當性崩解。這就是為什麼偽證罪的刑度比傷害罪還重——它保護的是制度,不是個人。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刑法 §168(偽證罪)、§172(自白減免);刑訴 §186(具結制度)
立法理由§168 立法理由明確指出:偽證「足以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保護法益是制度性的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69 台上 1506 號:「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對判決結果有影響者」為斷;釋字 582 號:共同被告轉為證人應具結
學者見解林鈺雄教授:具結是偽證罪的「程序門檻」,未具結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也不觸發偽證罪
比較法美國聯邦法 18 U.S.C. §1621(perjury,最高5年);德國 §154 StGB(Meineid 偽誓,最高15年)——德國比台灣還重,反映大陸法系對司法信任的高度重視

「偽證罪七年,比打人還重。因為你打的不是一個人——你打的是整個審判制度的信任基礎。一個說謊的證人,足以讓無辜者入獄、讓罪犯脫身。」


VIVID 視覺定錨

閉上眼。你站在一個古老的法庭裡,法官席高高在上,下方是證人席。

一個人(甲)走上證人席——法官遞給他一張紙和一支筆。甲拿起筆,在紙上寫下「據實陳述」四個字,然後伸出右手——砍刀從天花板垂降,停在他手指上方。這是具結的儀式:如果你說謊,這把刀就落下。

你突然理解了這個畫面的含義:這把刀不是懲罰你——是在保護法庭的每一個人。 如果沒有這把刀,任何證人都可以隨便說謊,法官的判決就變成了一場賭博。砍刀的存在,讓每一句證言都有重量。

甲開始作證。他說了一句假話——「被告當天跟我在一起」。砍刀亮起紅光,開始緩慢下降。甲的手指冒汗(觸覺),他能聽到刀刃在空氣中劃過的「嘶嘶」聲(聽覺),空氣中瀰漫著金屬的冰冷氣息(嗅覺)。

數字浮現在砍刀上:「168——七年以下」。甲嚇出一身冷汗——七年!比打人(§277 五年)還重!

這時旁邊坐著的被告(乙)也開始說謊——但奇怪的是,乙頭上沒有砍刀。因為被告不需要具結,享有不自證己罪特權。乙身上穿著一件隱形斗篷,上面寫著「§95 沉默權」。

甲後悔了。他看到牆上有一個紅色按鈕——「§172 自白按鈕」。按下去 = 裁判確定前自白 = 刀刃縮回。甲猛按按鈕,砍刀「咻」一聲收回天花板。但按鈕旁的小字寫著:「僅限裁判確定前。確定後……按不動。」

口訣觸發器:砍刀懸指 → 砍刀=具結(說謊的代價)→ 被告沒有刀(不自證己罪)→ 紅鈕 172(自白減免的出路)→ 底層邏輯:刀保護的不是手指,是整個審判制度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刑法§168: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提為證人已依法具結。

【惟】 甲以證人身分出庭並經合法具結,對「被告案發當天行蹤」(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謊稱乙與其同在)。甲明知陳述不實,具偽證故意。

【故】 甲成立§168 偽證罪。如甲於裁判確定前自白,得依§172 減輕或免除其刑。

完整版(400 字)

【按】
一、刑法§168 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偽證罪以證人經合法具結為前提要件。依刑事訴訟法§186 I,證人應命具結,使其知悉偽證之處罰,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
三、§172 規定:犯偽證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惟】
一、主體:甲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屬§168 之適格主體。
二、具結:甲經法院依§186 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具結,具結程序合法。
三、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就「被告乙案發當天是否與其同在」為陳述。此事項涉及被告之不在場證明,對判決結果有直接影響,屬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四、虛偽陳述:甲明知案發當天並未與乙同在,仍作證稱「乙一直跟我在一起」。其陳述與事實不符,屬虛偽陳述。
五、主觀故意:甲明知所述不實仍為之,具有偽證之直接故意。

【故】 甲成立§168 偽證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甲於乙之竊盜案裁判確定前向法院自白其偽證事實,得依§172 減輕或免除其刑。


互動教具

偽證罪構成要件速查清單

  • [ ] ① 場域:在審判中或偵查中? → 否:不適用 §168
  • [ ] ② 主體:是證人/鑑定人/通譯? → 被告不是(不自證己罪)
  • [ ] ③ 具結:有經合法具結? → 否:偽證罪不成立
  • [ ] ④ 重要性:虛偽陳述與案情有重要關係? → 否:不成立
  • [ ] ⑤ 虛偽:陳述內容與事實不符? → 否:不成立
  • [ ] ⑥ 故意:明知虛偽仍為陳述? → 否(記錯了):不成立
  • 全部 ✅ → §168 偽證罪成立
  • 加分:裁判確定前自白? → §172 減免

偽證 vs 誣告 vs 被告說謊 速判表

偽證(§168)誣告(§169)被告說謊
誰說的證人/鑑定人/通譯任何人被告
在哪裡說審判中/偵查中可在任何場所審判中
需要具結嗎✅ 必須❌ 不需要❌ 不需要
說謊的對象案件事實虛構他人犯罪自己的案件
成立犯罪?✅ §168✅ §169❌ 不成立
為什麼破壞司法公正虛構犯罪+害人不自證己罪特權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被告不成立偽證

  • 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特權,不需具結,說謊不構成偽證
  • ❌ 選項常說「被告在法庭上說謊構成偽證」→ 錯
  • ⚠️ 但共同被告轉為證人具結後 → 可成立偽證

陷阱 2:§172 自白的時點

  • 必須在「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
  • ❌ 選項常把「偽證案件本身」的自白跟「原案」的裁判確定前自白混淆
  • ✅ 是原案的裁判確定前自白(不是偽證案的自白)

陷阱 3:民事案件也有偽證

  • §168 不限刑事案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證人具結後說謊 = 也是偽證
  • ❌ 選項常以為偽證罪只適用刑事案件

口訣速記

「砍刀懸指頭,具結才成偽」(偽證需具結——沒有刀就沒有罪)
「被告穿隱斗,說謊刀不落」(被告免偽證——不自證己罪)
「一六八七年,比打人更嚴」(§168 七年——保護的是制度不是個人)
「確定前按鈕,自白刀縮回」(§172 自白減免——回頭路有時限)

記法:砍刀(具結威嚇)→ 隱斗(被告特權)→ 168 七年(偽證比傷害重)→ 172 按鈕(自白減免)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偽證罪的主體限定是哪三種人?(5 秒回答)

:證人、鑑定人、通譯

進階題

甲為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後謊稱「我親眼看到被告行竊」(實際上沒看到)。甲是否成立偽證?


– 甲的身分:告訴人。但告訴人如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並具結 → 具有證人適格
– 甲經合法具結 → ✅
– 所述事項(是否親眼目睹犯罪)= 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 ✅
– 虛偽陳述 → ✅
– 結論:甲成立§168 偽證罪。告訴人不等於被告,不享有不自證己罪特權。

挑戰題

甲在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謊稱「我看到被告的車撞到原告」。事後,原告獲勝訴判決。在判決確定前,甲向法院坦承偽證。問:(1) 甲之刑事責任 (2) 該民事判決的效力


1. 刑事:甲成立§168 偽證罪(民事訴訟中的偽證亦適用)。因甲在原案裁判確定前自白 → 依§172 減輕或免除其刑。
2. 民事判決效力:甲的偽證不當然導致判決無效。但當事人得以此為由依民訴§496 I ⑦(證人偽證經判決確定)提起再審之訴。再審有嚴格要件:偽證必須「經判決確定」,且判決確定前30日內提起。


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方向模塊關聯考點
→ 刑訴證人與鑑定§186具結制度=偽證罪的開關
→ 刑法藏匿頂替同屬妨害司法罪章
→ 刑法偽造文書偽證破壞證言信用 vs 偽造文書破壞文書信用
→ 刑法故意偽證罪的主觀要件=直接故意
→ 民訴證據法則民訴§367具結→偽證同罪

你剛學了「證人說謊」怎麼罰。但如果不是「說謊」,而是「偽造一份文件」呢?偽造文書跟偽證保護的都是「信用」,但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和偽證完全不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要件會讓你重新思考什麼是「偽造」→ 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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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具結、扣押、拒絕證言、監聽、詰問、辯護人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偽證、共同正犯、強盜、正當防衛、猥褻、誹謗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撤回告訴、簡式審判、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買賣、辯護人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具結、強盜、重傷 109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具結、委任、管轄、行使偽造、詰問、責任能力、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具結、扣押、拒絕證言、收賄、沒收、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詰問、辯護人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傳聞證據、具結、拒絕證言、收賄、監聽、緘默權、詐欺、辯護人、通訊監察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5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具結、董事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刑法與刑訴 第 4 題 具結、妨害公務、自白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刑法與刑訴 第 5 題 偽證、具結、自白、辯護人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具結、拒絕證言、著作權、詰問 101 刑法與刑訴 第 5 題 具結、合併、董事、董事長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4 題 偽造私文書、具結、想像競合、竊盜、行使偽造、詐欺、詰問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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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證說謊的法律代價:§168 偽證罪的構成與具結制度

口訣: 砍刀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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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七年,比打人還重。因為你打的不是一個人——你打的是整個審判制度的信任基礎。一個說謊的證人,足以讓無辜者入獄、讓罪犯脫身。」

—— 作證說謊的法律代價:§168 偽證罪的構成與具結制度|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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