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 二試命題核心

私募:不公開的後門與三年閉鎖期的鐵柵欄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想像你開了一家餐廳。正門大開、菜單貼在玻璃窗上、衛生檢查報告掛在牆上——任何人都能走進來點餐,因為資訊完全透明。這就是「公開發行」。

但如果你在後面開了一扇暗門,只邀請 35 位你認識的美食評論家來試菜?你不需要貼菜單、不需要掛衛生報告——因為這些人自己就是專家,他們吃得出你的菜好不好。但條件是:他們三年內不能把這道菜的食譜轉賣給別人。

這就是私募(§43-6)的邏輯。

什麼是私募?跟公開發行有什麼不同?
公開發行是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需要編公開說明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充分資訊揭露。私募(§43-6)是向「特定人」募集,不需要公開說明書、程序簡化,但對象和轉讓有嚴格限制。簡單說:公開發行靠「資訊揭露」保護投資人,私募靠「限制對象」保護投資人——兩條路通往同一個目的地,只是保護方式不同。

私募的股票可以自由買賣嗎?
不行。私募取得的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只能賣給符合私募資格的人。三年後才能在市場上自由買賣。這是防止有人假借私募規避公開發行的資訊揭露義務。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C區(證交法)

有價證券發行方式:
├── 公開發行(§22)── 正門
│   ├── 不特定多數人
│   ├── 須公開說明書(§30)
│   ├── 核准/申報制
│   └── 自由流通
├── ★ 私募(§43-6)★ ← 你在這裡
│   ├── 特定人(≦35人+金融機構)
│   ├── 免公開說明書
│   ├── 申報制
│   └── 三年閉鎖期
└── 比較:正門掛招牌 / 後門不掛但鎖三年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C 區(證交法)→ 後門密室。一間沒有招牌的密室,入口是一扇不起眼的後門。門口站著保鏢,只讓 35 個 VIP 進去。但裡面有一道鐵柵欄——進來容易,三年內出不去。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 上市公司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以每股 30 元(市價 50 元,折價 40%)向甲基金公司及乙等 10 名專業投資人私募普通股。乙於取得股票後六個月即在市場上賣出。

問:(1) 私募程序是否合法?(2) 乙之轉讓有何效果?(3) 折價 40% 是否有問題?


核心知識

§43-6 私募制度

私募有價證券(§43-6):

★ 一、對象限制(核心!):
├── ① 金融機構(銀行/票券/信託/保險/
│   證券/期貨)→ 無人數限制
├── ② 專業投資人:
│   ├── 淨資產/金融資產達門檻
│   ├── 具專業投資能力
│   └── 能自行判斷風險
├── ③ 公司/關係企業之董監經理人
├── ★ ②③合計不超過35人
└── 核心精神:對象有自我保護能力
    → 不需公開揭露保護

★ 二、程序:
├── ① 董事會提出私募計畫
├── ② 股東會特別決議:
│   ├── 出席2/3以上表決權
│   └── 出席過半數同意
├── ③ 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申報制)
├── ④ 定價:可折價但不得嚴重低於市價
└── ⑤ 發行後申報

★ 三、三年閉鎖期(鐵柵欄!):
├── 私募取得之有價證券
├── 自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 三年內可轉讓之例外:
│   ├── 轉讓給符合私募資格之人
│   └── 主管機關核准
├── 三年後:
│   ├── 得申請補辦公開發行
│   └── 經核准後可自由流通
├── ★ 違反閉鎖期轉讓→無效
└── 目的:防止規避公開發行

四、風險與爭議:
├── 利益輸送:大幅折價→損害現有股東
├── 假私募真掏空:低價發行給關係人
├── 規避揭露:利用私募規避資訊義務
└── 控制手段:股東會特別決議+閉鎖期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允許「不透明」的籌資?

公開發行制度的邏輯很直覺——你要跟大眾拿錢,就必須公開所有資訊讓大家判斷。但立法者很快發現一個問題:如果每次籌資都要走公開發行的完整程序(編說明書、送審、公告),成本太高、速度太慢。 當公司急需資金(例如併購機會稍縱即逝),正門排隊要等三個月,商機早就溜走了。

所以立法者做了一個精密的利益衡量: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害關係人利益風險制度回應
I(私募投資人)折價買入、取得策略性持股資訊不對等(無公開說明書)限定「有自我保護能力」的人——你本身就是專家,不需要國家替你看門
We(現有股東)公司快速取得資金股權稀釋、折價損害股東會特別決議把關(出席 2/3、過半同意)——你的股權被稀釋,至少你同意了
They(資本市場秩序)提供靈活籌資管道假私募規避揭露、利益輸送三年閉鎖期防止迂迴上市 + 申報制讓主管機關事後監督

體系因果:為什麼是「35 人」和「3 年」?

35 人不是隨意訂的。美國 Regulation D 的 Rule 506 限制非合格投資人 35 人,台灣參考此規範。邏輯是:人數越少,資訊不對稱的風險越可控(你認識每一個投資人),一旦超過這個數字,事實上就等同公開發行。

3 年閉鎖期的底層邏輯更關鍵:如果私募取得的股票可以立即轉賣給散戶,那私募就變成了「洗白的公開發行」——你繞過了公開說明書的資訊揭露義務,卻讓沒有判斷能力的散戶承擔風險。三年鎖住,是為了防止「前門不走走後門」的規避行為。

五維串聯

  • 條文:§43-6 私募有價證券
  • 立法理由:2001 年增訂,參考美國 Regulation D,為企業提供靈活籌資管道
  • 實務見解:金管會多次裁罰「假私募真掏空」案件,認定嚴重折價+對象為關係人=利益輸送
  • 學者見解:學者賴英照指出,私募制度的核心在於「以對象篩選取代資訊揭露」,兩種保護機制功能等價
  • 制度比較:美國 Regulation D / Rule 506 → 合格投資人制度;日本證交法亦有類似「特定投資家」私募制度

Quotable Unit:「正門用資訊保護你,後門用資格篩選你——私募不是偷偷摸摸,而是『你夠格承受風險,就不需要國家幫你看門』。」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C 區的「後門密室」。

正門(= 公開發行)掛著巨大的霓虹招牌「歡迎所有人!公開說明書在此!」——這是國家的保護傘,讓所有人在充分資訊下做決定。旁邊有一扇不起眼的後門(= 私募),門上沒有招牌,只有一個小牌子:「特定人專用——你自己就是專家,不需要國家幫你看門。

這就是私募的底層邏輯:不是偷偷摸摸不敢見人,而是進來的人本身就有判斷風險的能力。

後門口站著一個彪形大漢(= 保鏢),手裡拿著一個計數器,「嗶——」每個人進去他就按一下。甲基金公司走進去——保鏢不按計數器:「金融機構不算人數。」為什麼?因為金融機構本身就是專業判斷者,不需要額外保護。乙等專業投資人一個個走進去——「嗶、嗶、嗶……」計數器跳到 10。保鏢抬頭看天花板上的大字:「②③合計不超過 35 人!」——超過 35 人就不再是「特定人」了,而是事實上的公開募集。第 36 個人要進來時——「嗶嗶嗶!滿了!回去走正門!

進去之後,密室裡有一道巨大的鐵柵欄,柵欄上掛著日曆,日曆上圈著「3 年」。所有人被關在柵欄裡面。乙六個月後想出去——「門都沒有!三年閉鎖期!」為什麼鎖三年?因為如果你馬上轉賣給散戶,就等於讓散戶承擔了本應由你自己承擔的風險——你繞過了正門的資訊揭露義務。旁邊牆上貼著告示:「違反閉鎖期轉讓 = 無效!

門口的價目表寫著:「每股 30 元(市價 50 元,折價 40%)」——後門票價比正門便宜,這就是私募折價的誘惑。但折太多→損害現有股東的股權價值→董事違反忠實義務→這是「假私募真掏空」的經典手法。

口訣「後門免招牌——不是偷偷摸摸,而是你夠格就不用國家看門。保鏢計數 35 人,鐵柵欄鎖三年防洗白,違反=無效。」


互動教具:私募合法性檢查決策樹

你的私募合法嗎?

① 對象篩選
   └─ 是金融機構? ─── 是 → ✅ 不計入人數
   └─ 是專業投資人/內部人?
       └─ ②③合計 ≤ 35 人? ─── 是 → ✅ 合格
       └─ > 35 人? ────────── ✗ 回去走公開發行

② 程序合法
   └─ 股東會特別決議?
       └─ 出席 2/3 以上+過半同意?── 是 → ✅
       └─ 不足? ──────────────── ✗ 程序違法
   └─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 是 → ✅
       └─ 未申報? ──────────── ✗ 程序違法

③ 定價審查
   └─ 折價幅度合理? ───────── 是 → ✅
   └─ 嚴重低於市價+對象為關係人? ✗ 假私募嫌疑

④ 轉讓限制
   └─ 三年內轉讓?
       └─ 轉給符合私募資格之人? ── ✅ 例外允許
       └─ 轉給一般散戶? ──────── ✗ 無效!
   └─ 三年後? ─────────────── ✅ 補辦公開發行後自由流通

私募 vs 公開發行完整比較

比較維度私募(後門)公開發行(正門)
條文§43-6§22
對象特定人不特定多數人
人數限制②③合計≦35人無限制
資訊揭露免公開說明書須公開說明書
審查方式申報制核准/申報制
流通性三年閉鎖自由流通
定價可折價依規定定價
程序簡便嚴格
保護邏輯對象篩選(你自己就是專家)資訊揭露(國家幫你看門)
風險利益輸送/假私募說明書不實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證交法§43-6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向特定人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對象限於金融機構、專業投資人及內部人,後二者合計不超過 35 人。私募免編公開說明書,但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私募取得之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 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違反者該轉讓行為無效。此制度之立法意旨,在於以「對象篩選」取代「資訊揭露」作為投資人保護機制,同時以閉鎖期防止規避公開發行。

【惟】小前提

查 A 上市公司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出席 2/3 以上 ✅,出席過半同意 ✅),以每股 30 元(市價 50 元,折價 40%)向甲基金公司(金融機構 ✅,不計入人數)及乙等 10 名專業投資人(≦35 人 ✅)私募普通股。程序合法。惟乙於取得後六個月即在市場賣出(三年閉鎖期內 ✗)。

【故】結論

A 公司之私募程序合法。惟乙於三年閉鎖期內自由轉讓,違反§43-6 轉讓限制,該轉讓行為無效。折價 40% 是否損害現有股東利益,涉及董事忠實義務之判斷——若折價幅度不合理且無正當商業理由,主導董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後門密室——你夠格就不用國家看門,保鏢計數35人,鐵柵欄鎖三年防洗白
底層邏輯口訣「資訊保護 vs 對象保護——兩條路通往同一個目的地」
對象金融機構(不限人數)+專業投資人+內部人
人數②③合計≦35人(參考美國 Reg D Rule 506)
程序股東會特別決議+申報制
閉鎖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違反=無效(防止「洗白的公開發行」)
vs公開發行後門(對象篩選/免說明書/三年鎖) vs 正門(資訊揭露/須說明書/自由流通)
記憶宮殿5F → C區 → 後門密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人數計算

A 上市公司擬私募。對象包括:3 家銀行、2 家保險公司、20 名專業投資人、A 公司董事 5 人。

問:是否超過人數限制?

解析:金融機構(3 家銀行+2 家保險公司=5 家)→不計入人數。②專業投資人 20 人+③內部人 5 人=25 人≦35 人→未超限 ✅。如果專業投資人增加到 31 人→31+5=36 人→超過 35 人 ✗→必須走公開發行。為什麼金融機構不算人數?因為金融機構本身具備專業判斷能力,不需要「人數限制」這層保護。

變化題 2:假私募真掏空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以私募名義,以每股 10 元(市價 80 元,折價 87.5%)發行給自己控制的 B 公司。

問:此私募是否合法?

解析:折價 87.5%→嚴重低於市價→不合理。私募對象為甲控制之 B 公司→利益輸送嫌疑。甲主導此決定→違反董事忠實義務 ✗。即使走完私募程序(股東會決議等),實質上為假私募真掏空→股東得訴請撤銷決議,甲負個人賠償責任。這正是「後門」制度最大的風險——本來設計給專業投資人的簡便通道,被內部人拿來當掏空工具。

變化題 3:閉鎖期內的「灰色地帶」

甲透過私募取得 A 上市公司股票,一年後(閉鎖期內)將股票轉讓給同為專業投資人的乙。

問:此轉讓是否有效?

解析:閉鎖期內轉讓原則無效,但有例外——轉給符合私募資格之人(如專業投資人)是允許的。乙為專業投資人 ✅→此轉讓構成例外→有效。底層邏輯:閉鎖期的目的是防止股票流入散戶手中(規避揭露義務),如果受讓人同樣具備自我保護能力,就不違反立法目的。


相關模塊

你剛學完私募的「對象篩選」保護邏輯——用資格取代資訊揭露。但當公司走正門公開發行時,那份公開說明書如果寫了假的呢?投資人信賴資訊卻受了損害,責任由誰承擔?這就是公開說明書責任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正門的保護傘破了洞,法律怎麼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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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9 商法 第 3 題 公司設立、損害賠償、有限公司、條件、法人、私募、董事、董事長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7 商法 第 2 題 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股東會、董事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6 商法 第 1 題 公開收購、收購、有限公司、條件、注意義務、獨立董事、私募、董事、董事長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商法 第 5 題 代理、條件、法人、私募、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0 商法 第 5 題 有限公司、條件、法人、短線交易、私募、董事、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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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不公開的後門與三年閉鎖期的鐵柵欄

口訣: 後門密室——公司開了一扇不用掛招牌的後門(免公開說明書),只讓35個VIP進來(特定人),但每個人進來後被鐵柵欄鎖三年不能出去(閉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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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門用資訊保護你,後門用資格篩選你——私募的本質不是偷偷摸摸,而是「你夠格承受風險,就不需要國家幫你看門」。」

—— 私募:不公開的後門與三年閉鎖期的鐵柵欄|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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