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不公開的後門與三年閉鎖期的鐵柵欄
常見問題
想像你開了一家餐廳。正門大開、菜單貼在玻璃窗上、衛生檢查報告掛在牆上——任何人都能走進來點餐,因為資訊完全透明。這就是「公開發行」。
但如果你在後面開了一扇暗門,只邀請 35 位你認識的美食評論家來試菜?你不需要貼菜單、不需要掛衛生報告——因為這些人自己就是專家,他們吃得出你的菜好不好。但條件是:他們三年內不能把這道菜的食譜轉賣給別人。
這就是私募(§43-6)的邏輯。
什麼是私募?跟公開發行有什麼不同?
公開發行是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需要編公開說明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充分資訊揭露。私募(§43-6)是向「特定人」募集,不需要公開說明書、程序簡化,但對象和轉讓有嚴格限制。簡單說:公開發行靠「資訊揭露」保護投資人,私募靠「限制對象」保護投資人——兩條路通往同一個目的地,只是保護方式不同。
私募的股票可以自由買賣嗎?
不行。私募取得的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只能賣給符合私募資格的人。三年後才能在市場上自由買賣。這是防止有人假借私募規避公開發行的資訊揭露義務。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C區(證交法)
有價證券發行方式:
├── 公開發行(§22)── 正門
│ ├── 不特定多數人
│ ├── 須公開說明書(§30)
│ ├── 核准/申報制
│ └── 自由流通
├── ★ 私募(§43-6)★ ← 你在這裡
│ ├── 特定人(≦35人+金融機構)
│ ├── 免公開說明書
│ ├── 申報制
│ └── 三年閉鎖期
└── 比較:正門掛招牌 / 後門不掛但鎖三年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C 區(證交法)→ 後門密室。一間沒有招牌的密室,入口是一扇不起眼的後門。門口站著保鏢,只讓 35 個 VIP 進去。但裡面有一道鐵柵欄——進來容易,三年內出不去。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 上市公司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以每股 30 元(市價 50 元,折價 40%)向甲基金公司及乙等 10 名專業投資人私募普通股。乙於取得股票後六個月即在市場上賣出。
問:(1) 私募程序是否合法?(2) 乙之轉讓有何效果?(3) 折價 40% 是否有問題?
核心知識
§43-6 私募制度
私募有價證券(§43-6):
★ 一、對象限制(核心!):
├── ① 金融機構(銀行/票券/信託/保險/
│ 證券/期貨)→ 無人數限制
├── ② 專業投資人:
│ ├── 淨資產/金融資產達門檻
│ ├── 具專業投資能力
│ └── 能自行判斷風險
├── ③ 公司/關係企業之董監經理人
├── ★ ②③合計不超過35人
└── 核心精神:對象有自我保護能力
→ 不需公開揭露保護
★ 二、程序:
├── ① 董事會提出私募計畫
├── ② 股東會特別決議:
│ ├── 出席2/3以上表決權
│ └── 出席過半數同意
├── ③ 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申報制)
├── ④ 定價:可折價但不得嚴重低於市價
└── ⑤ 發行後申報
★ 三、三年閉鎖期(鐵柵欄!):
├── 私募取得之有價證券
├── 自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 三年內可轉讓之例外:
│ ├── 轉讓給符合私募資格之人
│ └── 主管機關核准
├── 三年後:
│ ├── 得申請補辦公開發行
│ └── 經核准後可自由流通
├── ★ 違反閉鎖期轉讓→無效
└── 目的:防止規避公開發行
四、風險與爭議:
├── 利益輸送:大幅折價→損害現有股東
├── 假私募真掏空:低價發行給關係人
├── 規避揭露:利用私募規避資訊義務
└── 控制手段:股東會特別決議+閉鎖期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允許「不透明」的籌資?
公開發行制度的邏輯很直覺——你要跟大眾拿錢,就必須公開所有資訊讓大家判斷。但立法者很快發現一個問題:如果每次籌資都要走公開發行的完整程序(編說明書、送審、公告),成本太高、速度太慢。 當公司急需資金(例如併購機會稍縱即逝),正門排隊要等三個月,商機早就溜走了。
所以立法者做了一個精密的利益衡量: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 利害關係人 | 利益 | 風險 | 制度回應 |
|---|---|---|---|
| I(私募投資人) | 折價買入、取得策略性持股 | 資訊不對等(無公開說明書) | 限定「有自我保護能力」的人——你本身就是專家,不需要國家替你看門 |
| We(現有股東) | 公司快速取得資金 | 股權稀釋、折價損害 | 股東會特別決議把關(出席 2/3、過半同意)——你的股權被稀釋,至少你同意了 |
| They(資本市場秩序) | 提供靈活籌資管道 | 假私募規避揭露、利益輸送 | 三年閉鎖期防止迂迴上市 + 申報制讓主管機關事後監督 |
體系因果:為什麼是「35 人」和「3 年」?
35 人不是隨意訂的。美國 Regulation D 的 Rule 506 限制非合格投資人 35 人,台灣參考此規範。邏輯是:人數越少,資訊不對稱的風險越可控(你認識每一個投資人),一旦超過這個數字,事實上就等同公開發行。
3 年閉鎖期的底層邏輯更關鍵:如果私募取得的股票可以立即轉賣給散戶,那私募就變成了「洗白的公開發行」——你繞過了公開說明書的資訊揭露義務,卻讓沒有判斷能力的散戶承擔風險。三年鎖住,是為了防止「前門不走走後門」的規避行為。
五維串聯
- 條文:§43-6 私募有價證券
- 立法理由:2001 年增訂,參考美國 Regulation D,為企業提供靈活籌資管道
- 實務見解:金管會多次裁罰「假私募真掏空」案件,認定嚴重折價+對象為關係人=利益輸送
- 學者見解:學者賴英照指出,私募制度的核心在於「以對象篩選取代資訊揭露」,兩種保護機制功能等價
- 制度比較:美國 Regulation D / Rule 506 → 合格投資人制度;日本證交法亦有類似「特定投資家」私募制度
Quotable Unit:「正門用資訊保護你,後門用資格篩選你——私募不是偷偷摸摸,而是『你夠格承受風險,就不需要國家幫你看門』。」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C 區的「後門密室」。
正門(= 公開發行)掛著巨大的霓虹招牌「歡迎所有人!公開說明書在此!」——這是國家的保護傘,讓所有人在充分資訊下做決定。旁邊有一扇不起眼的後門(= 私募),門上沒有招牌,只有一個小牌子:「特定人專用——你自己就是專家,不需要國家幫你看門。」
這就是私募的底層邏輯:不是偷偷摸摸不敢見人,而是進來的人本身就有判斷風險的能力。
後門口站著一個彪形大漢(= 保鏢),手裡拿著一個計數器,「嗶——」每個人進去他就按一下。甲基金公司走進去——保鏢不按計數器:「金融機構不算人數。」為什麼?因為金融機構本身就是專業判斷者,不需要額外保護。乙等專業投資人一個個走進去——「嗶、嗶、嗶……」計數器跳到 10。保鏢抬頭看天花板上的大字:「②③合計不超過 35 人!」——超過 35 人就不再是「特定人」了,而是事實上的公開募集。第 36 個人要進來時——「嗶嗶嗶!滿了!回去走正門!」
進去之後,密室裡有一道巨大的鐵柵欄,柵欄上掛著日曆,日曆上圈著「3 年」。所有人被關在柵欄裡面。乙六個月後想出去——「門都沒有!三年閉鎖期!」為什麼鎖三年?因為如果你馬上轉賣給散戶,就等於讓散戶承擔了本應由你自己承擔的風險——你繞過了正門的資訊揭露義務。旁邊牆上貼著告示:「違反閉鎖期轉讓 = 無效!」
門口的價目表寫著:「每股 30 元(市價 50 元,折價 40%)」——後門票價比正門便宜,這就是私募折價的誘惑。但折太多→損害現有股東的股權價值→董事違反忠實義務→這是「假私募真掏空」的經典手法。
口訣:「後門免招牌——不是偷偷摸摸,而是你夠格就不用國家看門。保鏢計數 35 人,鐵柵欄鎖三年防洗白,違反=無效。」
互動教具:私募合法性檢查決策樹
你的私募合法嗎?
① 對象篩選
└─ 是金融機構? ─── 是 → ✅ 不計入人數
└─ 是專業投資人/內部人?
└─ ②③合計 ≤ 35 人? ─── 是 → ✅ 合格
└─ > 35 人? ────────── ✗ 回去走公開發行
② 程序合法
└─ 股東會特別決議?
└─ 出席 2/3 以上+過半同意?── 是 → ✅
└─ 不足? ──────────────── ✗ 程序違法
└─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 是 → ✅
└─ 未申報? ──────────── ✗ 程序違法
③ 定價審查
└─ 折價幅度合理? ───────── 是 → ✅
└─ 嚴重低於市價+對象為關係人? ✗ 假私募嫌疑
④ 轉讓限制
└─ 三年內轉讓?
└─ 轉給符合私募資格之人? ── ✅ 例外允許
└─ 轉給一般散戶? ──────── ✗ 無效!
└─ 三年後? ─────────────── ✅ 補辦公開發行後自由流通
私募 vs 公開發行完整比較
| 比較維度 | 私募(後門) | 公開發行(正門) |
|---|---|---|
| 條文 | §43-6 | §22 |
| 對象 | 特定人 | 不特定多數人 |
| 人數限制 | ②③合計≦35人 | 無限制 |
| 資訊揭露 | 免公開說明書 | 須公開說明書 |
| 審查方式 | 申報制 | 核准/申報制 |
| 流通性 | 三年閉鎖 | 自由流通 |
| 定價 | 可折價 | 依規定定價 |
| 程序 | 簡便 | 嚴格 |
| 保護邏輯 | 對象篩選(你自己就是專家) | 資訊揭露(國家幫你看門) |
| 風險 | 利益輸送/假私募 | 說明書不實 |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證交法§43-6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向特定人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對象限於金融機構、專業投資人及內部人,後二者合計不超過 35 人。私募免編公開說明書,但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私募取得之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 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違反者該轉讓行為無效。此制度之立法意旨,在於以「對象篩選」取代「資訊揭露」作為投資人保護機制,同時以閉鎖期防止規避公開發行。
【惟】小前提
查 A 上市公司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出席 2/3 以上 ✅,出席過半同意 ✅),以每股 30 元(市價 50 元,折價 40%)向甲基金公司(金融機構 ✅,不計入人數)及乙等 10 名專業投資人(≦35 人 ✅)私募普通股。程序合法。惟乙於取得後六個月即在市場賣出(三年閉鎖期內 ✗)。
【故】結論
A 公司之私募程序合法。惟乙於三年閉鎖期內自由轉讓,違反§43-6 轉讓限制,該轉讓行為無效。折價 40% 是否損害現有股東利益,涉及董事忠實義務之判斷——若折價幅度不合理且無正當商業理由,主導董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後門密室——你夠格就不用國家看門,保鏢計數35人,鐵柵欄鎖三年防洗白 |
| 底層邏輯口訣 | 「資訊保護 vs 對象保護——兩條路通往同一個目的地」 |
| 對象 | 金融機構(不限人數)+專業投資人+內部人 |
| 人數 | ②③合計≦35人(參考美國 Reg D Rule 506) |
| 程序 | 股東會特別決議+申報制 |
| 閉鎖 | 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違反=無效(防止「洗白的公開發行」) |
| vs公開發行 | 後門(對象篩選/免說明書/三年鎖) vs 正門(資訊揭露/須說明書/自由流通) |
| 記憶宮殿 | 5F → C區 → 後門密室 |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人數計算
A 上市公司擬私募。對象包括:3 家銀行、2 家保險公司、20 名專業投資人、A 公司董事 5 人。
問:是否超過人數限制?
解析:金融機構(3 家銀行+2 家保險公司=5 家)→不計入人數。②專業投資人 20 人+③內部人 5 人=25 人≦35 人→未超限 ✅。如果專業投資人增加到 31 人→31+5=36 人→超過 35 人 ✗→必須走公開發行。為什麼金融機構不算人數?因為金融機構本身具備專業判斷能力,不需要「人數限制」這層保護。
變化題 2:假私募真掏空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以私募名義,以每股 10 元(市價 80 元,折價 87.5%)發行給自己控制的 B 公司。
問:此私募是否合法?
解析:折價 87.5%→嚴重低於市價→不合理。私募對象為甲控制之 B 公司→利益輸送嫌疑。甲主導此決定→違反董事忠實義務 ✗。即使走完私募程序(股東會決議等),實質上為假私募真掏空→股東得訴請撤銷決議,甲負個人賠償責任。這正是「後門」制度最大的風險——本來設計給專業投資人的簡便通道,被內部人拿來當掏空工具。
變化題 3:閉鎖期內的「灰色地帶」
甲透過私募取得 A 上市公司股票,一年後(閉鎖期內)將股票轉讓給同為專業投資人的乙。
問:此轉讓是否有效?
解析:閉鎖期內轉讓原則無效,但有例外——轉給符合私募資格之人(如專業投資人)是允許的。乙為專業投資人 ✅→此轉讓構成例外→有效。底層邏輯:閉鎖期的目的是防止股票流入散戶手中(規避揭露義務),如果受讓人同樣具備自我保護能力,就不違反立法目的。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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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說明書責任(正門的資訊揭露義務——當說明書騙人時,責任怎麼追?)
- 投資人保護-團體訴訟(當私募投資人被坑了,救濟機制長什麼樣?)
- 證交法vs公司法交錯(私募是證交法特有制度,公司法沒有對應規範)
你剛學完私募的「對象篩選」保護邏輯——用資格取代資訊揭露。但當公司走正門公開發行時,那份公開說明書如果寫了假的呢?投資人信賴資訊卻受了損害,責任由誰承擔?這就是公開說明書責任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正門的保護傘破了洞,法律怎麼修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