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 二試命題核心

判決確定就不能翻了?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與時的界限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既判力?
考試交卷後,你能回去改答案嗎?不行。判決確定也一樣——當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件事重新打官司,後案法院也不能做出與前判決矛盾的認定。這不是因為前案一定判對了,而是因為社會需要一個「句號」:紛爭到此為止。

判決理由也有拘束力嗎?
沒有。只有判決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有既判力。法官在判決理由中認定的事實(「A地是甲的」)、法律見解(「本件構成侵權行為」),原則上不拘束後案。但別高興太早——這些理由雖無既判力,可能有另一種力量叫「爭點效」。

遮斷效是什麼?聽起來很可怕。
的確可怕。遮斷效的意思是:基準時之前存在的事由,不管你有沒有在前案中主張,判決確定後都被「封住」了——你不能在後面的訴訟中再拿出來用。白話說:你當時應該說。沒說?太晚了。


體系定位

民事訴訟法
├── 判決效力體系
│   ├── 形式確定力(不能上訴)
│   └── 實質確定力 = 既判力(不能翻案)
│       ├── 客觀範圍(判決「什麼事」不能翻)← ★ 你在這裡 ★
│       │   ├── §400 I 訴訟標的 → 有既判力
│       │   ├── 判決理由 → 無既判力(但可能有爭點效)
│       │   ├── §400 II 抵銷抗辯 → 例外有既判力
│       │   ├── 遮斷效(失權效)
│       │   └── 時的界限(基準時 = 言詞辯論終結)
│       ├── 主觀範圍(對「誰」不能翻)→ [既判力主觀範圍](/articles/subjective-scope-of-res-judicata/)
│       └── 爭點效(判決理由的拘束力)→ [爭點效](/articles/issue-preclusion/)
└──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F 區(民事訴訟)→ 封印石碑室。房間中央矗立一塊三米高的黑色石碑,上面用金色大字刻著判決主文。石碑正中央有一條紅色時間線(基準時),線的左邊被金色封印覆蓋(遮斷效),線的右邊是開放的(基準時後新事由可主張)。石碑背面有一行灰色小字——「判決理由→不在石碑正面」。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民訴(改編)

甲依§184起訴請求乙賠償100萬,勝訴確定。乙嗣後主張:「借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清償。」又乙在前案中曾以50萬債權主張抵銷但被駁回。

問:(1) 乙得否在後訴中主張清償?(2) 乙的抵銷抗辯有無既判力?(3) 若乙係於判決確定後才清償,結果是否不同?

你以為的答案:乙確實已經還了,法院判決不管三七二十一不讓他主張清償?這不是懲罰誠實的人嗎?

法律的答案:(1) 清償發生在基準時前→被遮斷效封住→乙不能再主張。你會覺得不公平——但問題出在乙當時沒說。法律不是不讓你說,是你該說的時候不說,就永遠太遲了。(2) 抵銷50萬被駁回→§400 II 有既判力→乙不能另訴主張該50萬。(3) 如果清償在判決確定→新事由→不在遮斷範圍→乙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頓悟點:遮斷效不是「懲罰」沒說的人。它是一個系統設計——如果判決確定後還能無限翻案,那每個判決都只是暫停鍵而不是結束鍵,整個訴訟制度的可信度將徹底崩潰。立法者選擇了「殘忍但必要」的規則:你有充分機會說,但機會只有一次。


核心知識

一、§400 I 既判力客觀範圍——只及於訴訟標的

確定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400 I)。這裡的「訴訟標的」就是判決主文中裁判的內容。

核心規則拆解

① 判決主文→有既判力: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這個100萬的給付義務就是有既判力的範圍。後訴不能再就同一給付義務重新審判。

② 判決理由→原則無既判力:法院在判決中認定「A車歸甲所有」(理由部分),後案法院不受此拘束。為什麼?因為判決理由是法官推論的過程,不是裁判的結論。當事人對理由不能獨立上訴,如果賦予理由既判力,等於偷偷擴大既判力範圍而剝奪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但要注意:判決理由雖無既判力,可能有「爭點效」——前案已實質審理過的爭點,後案不得為矛盾認定(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

③ 抵銷抗辯→例外有既判力(§400 II):被告在訴訟中以反對債權主張抵銷,法院就抵銷金額為裁判時,該抵銷金額有既判力。例如:乙以50萬反債權主張抵銷→法院認定反債權不存在→該「50萬不存在」有既判力→乙不能另行起訴主張此50萬。為什麼要這個例外? 因為抵銷抗辯實質上等於「在前案中附帶審判被告的反債權」,如果審完不賦予既判力,被告就能先在前案試水溫、失敗後再另訴——等於白審。

二、遮斷效(失權效)——基準時前的事由被封住

遮斷效是既判力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也是最常考的。

機制:基準時(=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前存在的攻擊防禦方法,不論當事人是否已於前案中主張,判決確定後一律被「遮斷」——不能在後訴中提出。

適用範圍
– 基準時前的抗辯(清償、免除、抵銷)→ 被遮斷
– 基準時前的否認 → 被遮斷
– 基準時前的權利障礙/消滅/排斥事由 → 被遮斷
– 基準時的新事由 → 不受遮斷(自由)

經典案例:甲告乙借款100萬勝訴確定。乙事後說「其實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還了」。清償發生在基準時前→被遮斷→乙不能在後訴中主張。乙應該在前案中就說!

三、時的界限——基準時劃一條紅線

        ←─── 被封印 ───→ | ←─── 自由 ───→
    ─────────────────────|─────────────────────
                      基準時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基準時前:                基準時後:
    ├── 所有事由→被遮斷       ├── 新發生的事由→不受拘束
    ├── 不管你是否已主張       ├── 可以另行主張
    └── 不能在後訴中翻案       └── 例:判決確定後清償
                                  → 可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14)

為什麼基準時是「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因為法院的裁判是以言詞辯論終結時的法律關係狀態為基礎。終結後發生的事,法院不可能知道、也沒有審理過,當然不應被封印。這條紅線的位置不是隨意選的——它精確對應了法院「看得到」和「看不到」的分界。

四、舊說 vs 新說下的既判力差異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與訴訟標的理論直接連動,因為既判力「及於訴訟標的」——你怎麼定義訴訟標的,就決定既判力封住多大的範圍:

比較舊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
訴訟標的定義實體法上的個別請求權同一事實+聲明(紛爭事實)
§184勝訴→§227可否另訴?可以(不同請求權→不同標的)不可以(同一事實→同一標的)
既判力範圍較窄(只封該請求權)較寬(封整個紛爭事實)
優點不會過度限制當事人權利紛爭一次解決,避免反覆訴訟
缺點同一事件可能反覆起訴範圍可能太大,限制過度

實務的折衷:我國原則採舊說(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292號判例),但以「爭點效」補充——前案已實質審理的爭點,後案受拘束,達到接近新說的效果。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假設一個世界沒有既判力——每個判決確定後都能翻案。結果是什麼?甲告乙、判甲贏。乙不服→再告一次。又判甲贏。乙還是不服→第三次。第三次判乙贏了→甲不服→再告。永無止境。

既判力解決的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是「什麼時候停下來」的問題。 立法者面對一個殘酷的現實:法院不是神,任何判決都可能判錯。但如果因此允許無限翻案,訴訟制度就變成「旋轉門」——進去、出來、再進去——永遠沒有句號。法的安定性崩潰,判決的權威歸零,人們不再信任司法,轉而私力救濟。

立法者的終局:用「確定性」換「完美正義」。這是一個清醒的、痛苦的、但必要的妥協——承認法院可能犯錯,但選擇讓錯誤的判決終結,而不是讓正確的追求永不結束。正義不只是「判對」,更是「終結」——因為永不終結的正義追求本身就是最大的不正義。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當事人)勝訴方要判決有效;敗訴方想翻案勝訴方得到確定的保障;敗訴方在前案中有完整的攻防機會敗訴方失去翻案的可能——即使確實「冤枉」
We(社會)紛爭終結、法律秩序安定、司法資源不被無限消耗每個紛爭都有句號,社會關係可以繼續運作個別案件可能「判錯但確定」→ 個案正義被犧牲
They(法院)判決有權威、訴訟有效率、不被同一件事纏訟確定判決不可被推翻,司法的終局性被制度保障法官必須在有限的程序中做出最佳判斷——沒有「下次再來」的機會

立法者的妥協——三層設計緩衝個案不正義

  1. 上訴制度(事前救濟):判決確定前,當事人有上訴的機會。三審級制度確保重要案件有多次審查機會。
  2. 基準時劃線(事後安全閥):只封印基準時「前」的事由,基準時「後」的新事由保持自由——留了一扇後門(債務人異議之訴)。
  3. 再審制度(極端例外):發現確定判決有重大瑕疵時的最後手段——但門檻極高,就是為了不讓既判力被輕易撬開。

體系因果

  • 上游訴訟標的理論直接決定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訴訟標的定義越寬,既判力的封印就越大。兩者是「定義」和「效力」的關係
  • 下游既判力主觀範圍回答「封印對誰有效」;爭點效補充既判力的不足——判決理由雖無既判力,爭點效讓「已實質審理的爭點」也有拘束力
  • 交叉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14)是基準時後新事由的「逃生出口」——設計精巧之處在於,它不挑戰既判力本身,而是主張「既判力確定後的世界發生了變化」
  • 如果拿掉既判力:判決變成「建議」而非「定論」。同一件事無限重審→司法資源耗竭→人民不再信任法院→私力救濟興起→社會秩序崩解。這就是為什麼即使知道個別案件可能判錯,立法者仍然選擇讓確定判決有終局效力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400 I(既判力及於訴訟標的)、§400 II(抵銷抗辯例外有既判力)
立法理由§400 II 立法理由:「被告以反對債權主張抵銷者,就其成立與否經裁判,如不賦予既判力,將使同一債權重複審理,有違訴訟經濟」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292號判例:既判力及於訴訟標的之判斷(採舊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承認爭點效補充既判力不足
學者見解駱永家:既判力的正當化基礎在於「程序保障」——當事人在前案中已有充分攻防機會,所以受拘束是正當的;邱聯恭:程序保障論——只有在當事人受充分程序保障的前提下,既判力才有正當性
比較法德國ZPO §322:既判力僅及於判決主文(Urteilsformel),與我國§400 I相同;日本民訴§114 I:既判力及於主文判斷,同條 II 規定抵銷抗辯例外——三國設計趨同,說明這是跨法域的共識

Quotable Unit

「既判力不是懲罰你沒說的,是保護所有人不必再聽一次——紛爭解決的代價,就是有些話永遠太遲。」


VIVID 認知定錨

你推開 F 區的門,走進封印石碑室

房間中央矗立著一塊三米高的黑色石碑,表面光滑如鏡,散發著冰冷的莊嚴氣息。石碑正面用燙金大字刻著判決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確定。」 這兩個字「確定」像被烙印上去的,永遠無法擦除。你伸手觸摸石碑表面——冰涼、堅硬、不可撼動。這就是既判力的本質:一旦刻上,就是定局。

石碑正中央劃著一條鮮紅色的橫線——基準時(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紅線把石碑分成上下兩半。紅線以上(基準時前)被一層金色封印覆蓋,封印表面密密麻麻寫著曾經存在但沒被主張的攻防方法——清償、免除、抵銷、時效完成⋯⋯全被封在裡面,透過金色封印隱約可見,卻永遠拿不出來。

被告乙衝進房間大喊:「我其實已經還錢了!在辯論終結之前就還了!」他伸手去撕封印。金色封印嗡嗡嗡地震動,射出耀眼金光,把乙的手彈開。石碑上浮現一行文字:「你當時應該說。沒說→太晚了。這不是懲罰你——是因為如果每個人都能在判決確定後才補充理由,就沒有任何判決有意義。」

乙低頭看向紅線以下——那裡沒有封印,是開放的。旁邊有一扇溫暖的木門,門上寫著:「基準時後新事由→債務人異議之訴。如果乙是在判決確定「後」才還了錢→推門進去→自由了。紅線不是牢籠的牆壁,是時間的閘門——它只鎖住過去,不鎖住未來。

你繞到石碑背面,發現一行灰色小字:「判決理由→不刻在正面→後案不受拘束。但小心——正面沒刻不代表完全自由。看看隔壁房間的封印卷軸(爭點效)。」旁邊還有一個小壁龕,裡面放著一枚銀色硬幣——正面刻著「抵銷50萬」,背面刻著「不存在→有既判力(§400 II)」。抵銷抗辯是唯一被允許刻在石碑上的「判決理由」——因為它實質上等於審了一個反訴。

口訣觸發器:石碑紅線 → 石碑=判決確定不可逆 → 紅線=基準時分前後 → 紅線以上封印=遮斷效(前面封住)→ 紅線以下開放=自由(異議之訴)→ 背面灰字=判決理由無既判力→壁龕硬幣=抵銷例外。口訣壓縮的底層邏輯:紛爭終結的代價=有些話永遠太遲,但未來的門永遠是開的。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既判力之時的界限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基準時。基準時前存在之攻擊防禦方法,因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不論當事人是否已於前訴中主張,均不得於後訴中再行提出。基準時後始發生之新事由不受既判力拘束。又同條第 2 項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亦有既判力(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3292 號判例參照)。

【惟】小前提

查甲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起訴請求乙賠償 100 萬元,前案判決甲勝訴確定。乙嗣後主張「借款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已清償」。惟此清償事由存在於基準時前,乙未於前案中主張,已被既判力之遮斷效所遮斷,不得於後訴中再行提出。至乙於前案中以 50 萬元反債權主張抵銷,經法院裁判駁回,依§400 II,該50萬元反債權不存在之判斷亦有既判力,乙不得另行起訴主張之。

【故】結論

故(1)乙不得於後訴中主張基準時前之清償事由,因已被遮斷效封住;(2)乙之50萬抵銷抗辯有既判力,不得另訴主張。(3)如乙係於判決確定始為清償,則為基準時後之新事由,不受既判力拘束,乙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14 I)主張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判決理由無既判力——但小心爭點效

前案:甲以§767請求乙返還A地,法院於判決理由中認定「A地所有權歸甲」,判甲勝訴確定。後案:丙主張A地是丙的,對甲起訴。

問:後案法院是否受前案「A地歸甲」認定之拘束?

解析:前案判決理由認定「A地歸甲」→但判決理由無既判力(§400 I 只及於訴訟標的=主文=「乙應返還A地」)→後案法院不受此拘束→丙仍得主張A地是丙的。但要注意:如果前案已就所有權歸屬為實質審理(雙方攻防充分、法院已為判斷、是判決的重要基礎、當事人可預見),對同一當事人之後案可能有爭點效的拘束——這就是既判力與爭點效的交界地帶。

變化題 2:抵銷的既判力——§400 II 的精確射程

前案:甲請求乙給付100萬。乙以50萬反債權主張抵銷。法院認定乙的反債權不存在,駁回抵銷抗辯。判決甲勝訴100萬確定。

問:乙得否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該50萬?

解析:依§400 II,法院就乙主張抵銷之50萬反債權已為裁判(認定不存在),以抵銷額為限有既判力→乙不得另行起訴主張此50萬。反面思考:如果法院認定反債權存在而抵銷成功→判甲勝訴50萬(100-50=50)→乙的50萬反債權因抵銷而消滅→也有既判力(消滅的認定)。底層邏輯:抵銷抗辯實質上是在前案中「附帶審判」被告的反債權,審完如果不賦予既判力,被告就能先試水溫再另訴,等於白審——§400 II 封住這個漏洞。

變化題 3:基準時後新事由——逃生出口

甲勝訴確定(乙應給付100萬)。判決確定後,乙向甲清償了100萬。甲仍持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

問:乙應如何救濟?

解析:乙的清償發生在基準時後→新事由→不受遮斷效拘束→乙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14 I)→主張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法院應判決不許強制執行。關鍵教訓:基準時的紅線只鎖住過去,不鎖住未來。既判力的設計精巧之處正在於此——它用遮斷效確保紛爭終結,同時用「基準時後新事由可另行主張」確保制度不會僵化到不近人情。


互動教具

既判力客觀範圍速查表

判決內容有無既判力法律依據考試陷阱
判決主文(訴訟標的)✅ 有§400 I別搞混主文和理由
判決理由(事實認定/法律見解)❌ 無§400 I 反面但可能有爭點效!
抵銷抗辯(反債權是否存在)✅ 有§400 II以抵銷額為限
基準時前事由(已主張/未主張)🔒 遮斷遮斷效(通說)連「沒說的」都被封住
基準時後新事由🔓 自由遮斷效反面用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

遮斷效判斷決策樹

該事由何時存在?
├── 基準時「前」(言詞辯論終結前)
│   ├── 前案已主張?
│   │   ├── 已主張 → 已被審理 → 有既判力遮斷 → 不能再提
│   │   └── 未主張 → 照樣被遮斷 → 不能再提(你當時應該說!)
│   └── 結論:無論是否已主張,一律被封住
│
└── 基準時「後」(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確定後)
    └── 新事由 → 不在遮斷範圍 → 可以主張
        └── 救濟途徑: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14)

既判力 × 訴訟標的理論連動對照表

情境舊說(個別請求權)新說(紛爭事實)實務(舊說+爭點效)
§184勝訴→§227另訴?✅ 可(不同標的)❌ 不可(同一事實)△ 原則可,但爭點效可能拘束
既判力範圍窄(該請求權)寬(整個紛爭事實)中(該請求權+爭點效延伸)
紛爭一次解決?不一定大致上是

口訣速記

口訣對應知識底層邏輯壓縮VIVID 觸發
石碑紅線既判力全貌判決確定=石碑不可改;紅線=基準時分前後三米高黑色石碑,正中央一條紅線
前封後放遮斷效+時的界限紅線以上=封印(遮斷效),紅線以下=開放(新事由自由)金色封印 vs 溫暖木門
正面主文,背面理由§400 I 客觀範圍主文有既判力(刻在正面),理由無既判力(灰字在背面)石碑正面金字 vs 背面灰字
硬幣翻面§400 II 抵銷例外抵銷=在壁龕的銀色硬幣,正反面都有既判力壁龕中的銀色硬幣
話永遠太遲遮斷效的核心邏輯不是懲罰沒說的人,是紛爭終結的制度代價金色封印把手彈開+石碑文字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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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共同侵權、意思表示、抵銷、損害賠償、既判力、消滅時效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占有、所有物返還、既判力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交付、占有、既判力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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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就不能翻了?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與時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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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不是懲罰你沒說的,是保護所有人不必再聽一次——紛爭解決的代價,就是有些話永遠太遲」

—— 判決確定就不能翻了?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與時的界限|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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