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到底告什麼?訴訟標的理論的實戰選擇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訴訟標的?
你打一場官司,法官第一個問題是:「你到底要我審什麼?」你的回答——那個你要法院裁判的對象——就是訴訟標的。它不是細節,它是骨架。訴訟標的決定了法院審判的邊界、判決確定後封住的範圍、甚至你換一個法條主張時算不算「另外告一場」。搞不清楚訴訟標的,後面所有民訴制度都會在你手上變形。

為什麼同一場車禍,學者會吵這是「一個」還是「兩個」官司?
甲被乙的車撞傷。甲可以主張侵權(§184)也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227)。問題來了:這兩個主張是「同一個訴訟標的」還是「兩個」?舊說用實體法請求權來切——兩個請求權就是兩個標的。新說用生活事實來切——同一場車禍就是一個標的。結論差在哪裡?差在你能不能再告、判決鎖住多大範圍、換法條算不算變更——全部天差地別。這不是象牙塔的學說之爭,是每一個考生走進考場都必須選邊站的實戰問題。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F區(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 = 民訴理論核心:
├── ★ 三色鏡片室(訴訟標的理論)★ ← 你在這裡
│   ├── 舊說(紅鏡片)→ 看請求權
│   ├── 新說(藍鏡片)→ 看事實+聲明
│   └── 新新說(綠鏡片)→ 看事實
├── 影響 → 重複起訴(§253)
├── 影響 → 既判力客觀範圍(§400)
├── 影響 → 訴的變更追加(§255)
└── 影響 → 上訴利益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F 區(民事訴訟)→ 三色鏡片室。房間中央是一場車禍的全息投影,架子上放著三副不同顏色的鏡片。戴上不同顏色,你看到的「官司數量」就不同——而這個差異,會像骨牌一樣推倒後面四個制度。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民訴(改編)

甲搭乘乙公司之巴士,乙之司機丙超速行駛致甲受傷。甲先依§184 I 前段起訴請求乙賠償 100 萬元。訴訟繫屬中,甲另依§227 不完全給付對乙起訴請求賠償同一損害 100 萬元。

問:(1) 依舊訴訟標的理論,第二訴是否為重複起訴?(2) 依新訴訟標的理論呢?(3) 甲應如何主張較為妥適?

你以為:同一場車禍、同一筆損害、同一個被告——當然是重複起訴啊?

法律說:看你戴哪副鏡片。舊說下,§184 和 §227 是不同請求權=不同訴訟標的=不是重複起訴,第二訴合法。新說下,同一事實+同一聲明=同一訴訟標的=重複起訴,第二訴應駁回。同一個案件,兩個學說的結論完全相反。 這就是為什麼訴訟標的理論是民訴最核心的基礎——不是因為學說本身有趣,是因為你選哪個說,後面四個制度的運作邏輯全部翻轉。


核心知識

三種學說:同一場車禍,三種切法

一場車禍擺在面前。甲被乙撞傷,可以主張侵權(§184)也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227)。三種學說對「這到底是幾個訴訟標的」給出截然不同的答案:

舊訴訟標的理論(舊說)——我國實務通說

訴訟標的等於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有幾個請求權,就有幾個訴訟標的。§184 和 §227 是兩個不同的請求權,所以是兩個訴訟標的。好處是明確、好操作;代價是同一件事可能被切成好幾場官司,當事人如果選錯請求權基礎,可能勝訴的案子硬是敗訴。

新訴訟標的理論(新說/二分肢說)——學說有力

訴訟標的等於「紛爭事實+訴之聲明」。不看實體法上有幾個請求權。同一場車禍、請求同一筆賠償=同一個訴訟標的,不管你援引 §184 還是 §227。好處是避免重複起訴和矛盾判決;代價是既判力範圍可能太大——一次敗訴,所有請求權基礎全部遮斷。

新新訴訟標的理論(新新說/一分肢說)——少數說

比新說更激進。訴訟標的只看紛爭事實,連訴之聲明都不看。完全以生活事實為標準。同一場車禍,不管你請求給付、確認還是形成,都是同一個訴訟標的。少數說,考試除非題目明問,否則提及即可。

實務的真實立場:原則採舊說,但在個別問題上「偷渡」新說精神——特別是重複起訴禁止(最高法院 90 年台抗 346 號裁定趨向以「紛爭事實」判斷)和既判力的擴張。考試策略是以舊說為主軸,列出新說差異。

四個影響領域:一副鏡片翻轉四個制度

訴訟標的理論不是獨立存在的,它是四個下游制度的開關。你選哪個說,四個開關的位置就不一樣:

① 重複起訴禁止(§253——差異最大

§253 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更行起訴。舊說下,§184 ≠ §227=不同訴訟標的=第二訴合法。新說下,同一事實+聲明=同一標的=第二訴是重複起訴,應駁回。

② 既判力客觀範圍(§400——後果最嚴重

既判力只及於訴訟標的。舊說下,§184 敗訴確定,既判力只鎖住 §184→§227 還可以再告。新說下,同一事實的所有請求權基礎都被既判力鎖住→§227 不能再告。舊說給你翻盤的機會,新說一次定終身。

③ 訴的變更追加(§255——操作差異中等

審理中從 §184 改主張 §227。舊說下=換訴訟標的=訴的變更→需符合 §255 要件(被告同意或請求基礎事實同一等)。新說下=同一訴訟標的→根本不算變更→不需符合 §255。

④ 上訴利益——差異較小

以訴訟標的的勝敗決定上訴利益。兩說差異在理論上存在,但實務上影響不大。

選擇的合併:舊說的保險策略

舊說的最大問題是:同一件事有多個請求權,選錯了怎麼辦?解法是選擇的合併——在同一訴訟中同時主張多個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決勝訴。

操作方式:甲同時主張「先位 §184 侵權、備位 §227 不完全給付」,請法院擇一判勝訴。法院先審先位主張→成立→判勝訴,不審備位。先位不成立→審備位→成立→判勝訴。兩個都不成立→甲敗訴。既判力及於所有主張的請求權(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 1127 號判決)。

選擇合併的要件:同一紛爭事實、同一訴之聲明、多個請求權基礎、請求法院擇一。它本質上是舊說的制度補丁——用程序手段修補實體法切割造成的碎片化問題。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訴訟標的理論的爭議看似學說之爭,本質是一個制度設計問題:一場官司應該處理多大範圍的紛爭?

這個問題沒有「正確答案」,只有「不同的取捨」。切太小(舊說:每個請求權一個標的),同一場車禍可能要打兩三場官司,浪費司法資源,當事人也疲於奔命。切太大(新新說:整個生活事實就是一個標的),一場判決可能一次封住所有路——包括當事人根本沒想到、律師也沒主張的請求權基礎。

訴訟標的的「粒度」,決定了民訴法在「法的安定性」和「紛爭一次解決」之間的平衡點在哪裡。舊說偏向安定性(每個請求權清楚界定),新說偏向效率(一次解決所有紛爭)。我國實務選擇以舊說為原則、用選擇合併補漏洞——本質上是承認舊說的切割太碎,但又不敢完全擁抱新說的粗放。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原告)不遺漏任何請求權基礎,最大化勝訴機會舊說:多次機會(選錯可以再告);新說:一次處理完畢舊說:要自己找對請求權;新說:一次敗訴全封
I(被告)一次被追訴就解決,不要被反覆纏訟新說:紛爭一次終結;舊說:可能被分批告新說:法院可能多審;舊說:可能重複應訴
We(社會)司法資源有效利用、紛爭終局解決新說效率較高;舊說下選擇合併是折衷方案兩說都有代價:舊說碎片化、新說可能過度封鎖
They(國家/司法)判決不矛盾、制度可預測、程序正當舊說:明確可預測;新說:避免矛盾判決舊說:可能矛盾判決;新說:當事人可能措手不及

立法者的妥協:我國實務的「舊說+選擇合併」是一個典型的「最不壞」方案——保留舊說的明確性和可預測性,但用選擇合併這個程序工具來修補「選錯請求權就敗訴」的制度漏洞。同時在重複起訴的判斷上偷偷向新說靠攏,防止明顯的紛爭碎片化。

體系因果

  • 上游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是處分權主義的核心單位。「你不說法官不能判」的那個「你說的東西」,就是訴訟標的。處分權主義決定當事人有權選擇標的,訴訟標的理論決定「標的該怎麼定義」。
  • 下游既判力客觀範圍——既判力只及於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的定義方式直接決定判決確定後鎖住多大範圍。這是四個下游中後果最嚴重的。
  • 下游訴的合併變更追加——「換請求權算不算訴的變更」完全取決於訴訟標的的定義。舊說下是變更,新說下不是。
  • 如果拿掉訴訟標的理論:法院不知道這場官司在審什麼→審判範圍無法界定→既判力無法確定→重複起訴無法判斷→整個民訴法的基礎崩塌。訴訟標的是民訴法的座標原點。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244 I 3(訴之聲明)、§253(重複起訴禁止)、§255(訴之變更追加)、§400(既判力)
立法理由§253立法理由:「防止同一紛爭反覆起訴,浪費司法資源及造成矛盾裁判」——新說的精神其實已經寫進舊說的法條理由裡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90年台抗346號裁定(重複起訴判斷趨向紛爭事實標準)、88年台上1127號(選擇合併既判力及於全部請求權)
學說Rosenberg(德國舊說始祖)→ Schwab(德國新說/二分肢說)→ 新堂幸司(日本一分肢說);我國:陳計男(舊說)、邱聯恭(傾向新說精神)
比較法德國通說已轉向新說(BGH採二分肢說);日本通說採舊說但判例法趨向新說;我國實務名義舊說、精神偷渡新說

Quotable Unit

訴訟標的理論不是學說之爭,是一場關於「紛爭該切多大才公平」的制度設計——切太小,當事人翻來覆去;切太大,一次判決殺傷過度。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F 區的「三色鏡片室」。

房間中央是一場車禍的全息投影——甲坐在公車上,司機丙猛然急煞,甲撞上前座,鮮血從額頭流下。投影不斷循環播放,永遠是同一場車禍。

牆上掛著一行大字:「鏡片決定你看見幾場官司。」

架子上放著三副眼鏡。你拿起第一副——

🔴 紅色鏡片(舊說):戴上紅鏡片的瞬間,車禍場景上方浮現兩個發光的標籤——「§184 侵權行為」和「§227 不完全給付」。兩個!每個請求權都是獨立的訴訟標的。你手上拿著兩張彩票——中一張就能領獎,但如果買錯那張,另一張不會自動兌換。法官看著你:「你到底要用哪張?」

🔵 藍色鏡片(新說):你換上藍鏡片,瞬間,兩個標籤像兩滴水珠一樣融合成一個大光球——「同一場車禍+同一筆賠償=同一個訴訟標的」。只有一個。不管你口袋裡有幾張彩票、上面印的是§184還是§227,這場車禍就是一場官司。法官看著你:「來,一次講完。」

🟢 綠色鏡片(新新說):你戴上綠鏡片,光球更大了——連「你要求什麼」都不重要了,只剩下那場車禍本身。不管你請求賠錢、確認權利還是撤銷契約,只要是源於這場車禍的,全是同一個標的。

你猶豫了。紅鏡片給你多次機會但可能選錯;藍鏡片一次解決但一敗全敗。這時候架子底下有一個訂書機。你拿起紅鏡片,把兩張彩票訂在一起——「選擇的合併!法官,請幫我任選一張中獎的!」(啪——訂書機的聲音在房間裡迴盪。)

這就是我國實務的智慧:戴紅鏡片(舊說),但用訂書機(選擇合併)把碎片釘成一份。不完美,但夠用。

這個場景傳遞的底層邏輯:鏡片的「粒度」不是學術喜好——它決定了紛爭該被切多大。切太小(紅),效率低但安全;切太大(綠),效率高但殺傷大。選擇合併是舊說自知不足後的制度補丁。

口訣鏡片決定你看見幾場官司(紅=多場、藍=一場、訂書機=選擇合併把碎片釘起來)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訴訟標的之認定,我國實務原則採舊訴訟標的理論,以實體法上之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之識別標準。基於不同請求權基礎所為之主張,構成不同之訴訟標的(最高法院 90 年台抗 346 號裁定參照)。民訴§253 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依新訴訟標的理論(二分肢說),則以紛爭事實與訴之聲明為訴訟標的之識別標準,不以實體法上請求權之多寡為據。

【惟】小前提

查甲搭乘乙公司巴士受傷,此乃同一紛爭事實。甲先依§184 I 前段侵權行為起訴請求乙賠償 100 萬元(第一訴),訴訟繫屬中另依§227 不完全給付起訴請求賠償同一損害 100 萬元(第二訴)。

(1) 依舊說,§184 與 §227 為不同請求權,構成不同訴訟標的,第二訴與第一訴之訴訟標的不同,非重複起訴,第二訴合法。

(2) 依新說,同一紛爭事實(甲搭乘乙之巴士受傷)+同一訴之聲明(請求賠償 100 萬元)=同一訴訟標的,第二訴構成§253 之重複起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3) 實務採舊說,甲宜以選擇的合併方式,於同一訴訟中同時主張§184 及§227 為請求權基礎,請求法院擇一判決甲勝訴,以降低選錯請求權之風險,並避免矛盾裁判之疑慮。

【故】結論

依我國實務所採之舊說,第二訴形式上非重複起訴。惟為求紛爭一次解決並避免矛盾裁判,甲應以選擇的合併方式,在同一訴訟中主張§184 及§227,請求法院擇一判決。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既判力的致命差異

甲依§184起訴請求乙賠償100萬元,敗訴確定。甲再依§227起訴請求乙賠償同一損害。

問:依舊說和新說,第二訴結果如何?

解析

舊說:§184和§227是不同訴訟標的→第一訴既判力只及於§184→§227不在既判力範圍→甲得再訴。舊說給你翻盤的機會。

新說:同一事實+聲明=同一標的→既判力及於全部→§227也被既判力遮斷→甲不能再告。新說下一次定終身。

→ 這題展示的是兩說最致命的差異:舊說下你輸了還有路,新說下判決封住的不只是你說的,還包括你「沒說但本來可以說的」。

變化題 2:訴的變更門檻

甲先依§184起訴乙請求賠償。審理中,甲改依§227主張。

問:依舊說和新說,這算不算訴的變更?

解析

舊說:§184→§227=換請求權=換訴訟標的=訴的變更→需符合§255要件(被告同意或請求基礎事實同一等)。如果被告不同意且法院認為基礎事實不同,甲連改都不能改。

新說:同一事實+聲明→同一訴訟標的→不算變更→不需符合§255→操作更簡便。

→ 新說在「操作便利性」上明顯優於舊說。但代價是什麼?代價是既判力範圍更大。沒有白吃的午餐。

變化題 3:選擇合併的考場實操

甲被乙撞傷。甲在同一訴訟中主張:「先位§184侵權、備位§227不完全給付,請求法院擇一判決甲勝訴。」法院審理後認定§184成立。

問:(1)法院應如何判決?(2)既判力範圍為何?

解析

(1) 法院認定先位主張§184成立→直接判甲勝訴→不用審備位的§227。選擇合併的核心就是「一個中獎就停」。

(2) 既判力及於甲所主張的全部請求權——包括§184(經審理成立)和§227(未經審理但既判力仍及之)。理由:甲自己選擇把兩個請求權「釘在一起」送上法庭,就要承受全部結果。乙不能再因同一事實被§227起訴。

→ 選擇合併是舊說下的「保險策略」:增加勝訴機會,但代價是既判力封住所有主張過的請求權。這就是為什麼它本質上是在向新說的精神靠攏——用程序手段達到「紛爭一次解決」的效果


互動教具

教具 1:三學說一覽對照表

比較項目🔴 舊說(實務通說)🔵 新說(二分肢說)🟢 新新說(一分肢說)
識別標準實體法請求權紛爭事實+訴之聲明紛爭事實
§184 vs §227兩個訴訟標的一個訴訟標的一個訴訟標的
重複起訴非重複→第二訴合法重複→第二訴駁回重複→第二訴駁回
既判力範圍只鎖該請求權鎖住同一事實全部鎖住同一事實全部
訴的變更換請求權=變更同一事實≠變更同一事實≠變更
核心優點明確、可預測避免矛盾判決最大化紛爭解決
核心代價碎片化、可能選錯既判力範圍過大既判力範圍最大
制度補丁選擇的合併不需要不需要
我國地位★ 實務通說學說有力少數說

教具 2:「你該採哪個說?」考試答題決策樹

題目問三學說比較?
├── 是 → 三說並列 + 舊說為主 + 選擇合併收尾
└── 否 → 題目問特定問題?
    ├── 重複起訴 → 舊說結論 + 新說結論 + 指出差異
    ├── 既判力 → 舊說結論 + 新說結論 + 指出後果差異
    ├── 訴的變更 → 舊說結論 + 新說結論 + 操作便利性差異
    └── 選擇合併 → 以舊說為前提 + 操作要件 + 既判力效果

教具 3:粒度-代價光譜圖

粗 ←───── 粒度 ─────→ 細

🟢新新說          🔵新說           🔴舊說
  │                │                │
  ▼                ▼                ▼
紛爭事實        事實+聲明         請求權

  │                │                │
  ▼                ▼                ▼
官司數量最少     折衷             官司數量最多
既判力最大       中等             既判力最小
選錯風險最低     中等             選錯風險最高

→ 「粒度越粗,一次解決的越多,但一次殺傷的也越大」
→ 這就是為什麼沒有一個學說是「正確的」——只有「不同的取捨」

相關模塊

  • ← 前一篇:辯論主義——辯論主義管「內容」,訴訟標的決定「外框」
  • → 下一篇:給付確認形成三種訴訟——訴訟類型的選擇和訴訟標的的認定相互牽動
  • 🔗 既判力客觀範圍——既判力鎖住的範圍,完全取決於訴訟標的有多大
  • 🔗 訴的合併變更追加——換請求權算不算「變更」?你用的鏡片決定答案
  • 🔗 處分權主義——處分權的「範圍」就是訴訟標的的範圍
  • 🔗 闡明義務——舊說下法官有義務闡明請求權基礎的選擇,這是舊說的另一個制度補丁

下一步思考:你已經理解了訴訟標的的「粒度」如何影響四個下游制度。但有一個更尖銳的問題——如果判決確定了,既判力到底鎖住多大範圍?判決理由有沒有既判力?遮斷效會不會封住你「根本沒主張的東西」?→ 既判力客觀範圍會回答你這些讓人不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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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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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1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借名登記、所有物返還、條件、結婚、訴訟標的、贈與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交付、侵權行為、共同侵權、合併、情事變更、給付不能、訴之合併、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買賣、送達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共同被告、分配、損害賠償、條件、舉證責任、訴訟標的、過失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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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告什麼?訴訟標的理論的實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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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理論不是學說之爭,是一場關於『紛爭該切多大才公平』的制度設計——切太小,當事人翻來覆去;切太大,一次判決殺傷過度」

—— 你到底告什麼?訴訟標的理論的實戰選擇|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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