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地上權的成立與存續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台北市一間老公寓,住了四十年,有天突然收到法院通知:你腳下的土地被拍賣了,新地主要你拆屋還地。你的房子值八百萬,拆了就是一堆廢磚。這合理嗎?

不合理。所以法律創造了「法定地上權」——即使土地和房子分屬不同人,房子也不用拆。立法者的判斷是:拆掉一棟好好的房子,對所有人都是浪費。

地上權和租地有什麼不同?
地上權是「物權」,登記之後可以對抗全世界——土地換了十個主人,你的地上權都不受影響。租地是「債權」,只能對特定人主張,靠§425「買賣不破租賃」保護,但有五年限制。一個是鐵打的營盤,一個是紙做的盾牌。


體系定位

民法物權
├── 所有權
│   ├── 物上請求權 §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
│   └── 善意取得 §801+§948 [善意取得]
├── 用益物權(使用收益的權利)
│   ├── 地上權 §832-§841 ← 你在這裡
│   │   ├── 普通地上權(約定/時效取得)
│   │   ├── 法定地上權 §838-1(拍賣分離)
│   │   └── 區分地上權 §841-1(空間分層利用)
│   ├── 農育權 §850-1
│   └── 不動產役權 §851
├── 擔保物權
│   ├── 抵押權 [抵押權追及效力]
│   └── 質權/留置權
└── 物權法定主義 §757 [物權法定主義]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C 區(物權)→ 空中樓閣展示間。推開門,一棟房子竟然浮在半空中,下方的土地貼著別人的名牌。中間有一條藍光虛線,把上下切成兩個世界。


考古題實戰

甲同時所有 A 地及其上 B 屋。嗣 A 地經甲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由乙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B 屋仍歸甲所有。問:甲之 B 屋是否構成無權占有?乙得否請求甲拆除 B 屋?(常見於民法物權+強制執行法交叉題型)

讀完本模塊,你不只能回答這題——你會理解為什麼法律在「所有權絕對」的原則下,硬生生開了一個例外來保護房子不被拆掉


核心知識

普通地上權

§832:稱普通地上權者,
     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
     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成立方式:
├── ① 約定設定:
│   ├── 地上權設定契約
│   └── 登記生效(不登記不生效)
├── ② 法定地上權(§838-1):
│   ├── 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
│   ├── 經強制執行拍賣後分屬不同人
│   └── 法律推定有地上權
└── ③ 時效取得:
    └── 占有他人土地20年(§772準用§769)

地上權的特色:
├── 物權(對世效力)
├── 用益物權(使用收益)
├── 可讓與、設定抵押
├── 存續期間由約定或法院定
└── 有地租時→地租增減請求權

法定地上權(§838-1

§838-1 法定地上權: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
同屬於一人所有,
因強制執行之拍賣,
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三要件:
├── ① 土地和建物「同屬一人」所有
├── ② 經「強制執行」拍賣
├── ③ 拍賣後土地和建物「分歸不同人」
└── 效果:推定有地上權(不需登記)

地租:
├── 法定地上權未約定地租
├──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酌定
└── 不能合意→法院決定

§876 法定地上權(抵押權實行時)

§876 法定地上權(與§838-1 對照):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
而僅以土地設定抵押權者,
於抵押權實行拍賣時,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876 I vs §838-1 比較:
├── §876 I:僅以「土地」設定抵押→拍賣後分屬不同人
├── §838-1: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強制執行拍賣後分屬不同人
├── 兩者目的相同:保護建物存續,避免拆除浪費
└── §876 是抵押權章的規定,§838-1 是地上權章的規定

§876 II(建物設定抵押的情形):
├── 土地及建物同屬一人
├── 僅以「建物」設定抵押
├── 拍賣後建物歸他人
└── 亦視為有地上權設定(保護建物)

時效取得地上權(釋字第 291、408、451 號)

時效取得地上權——三號重要釋字:

釋字第 291 號(73年):
├── 占有他人土地建築房屋
├── 得依§772準用§769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 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合憲性

釋字第 408 號(85年):
├── 時效取得地上權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
├── 單純占有他人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
├── 須具備:
│   ├── ① 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物)
│   ├── ②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   └── ③ 達法定期間(20年/10年)
└── 占有人須舉證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釋字第 451 號(87年):
├── 時效取得地上權後→得聲請地政機關登記
├── 登記機關不得以「土地所有人未同意」拒絕登記
└── 時效取得為原始取得,不以所有人同意為要件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允許在別人的地上蓋房子?

地上權的存在,回應了一個根本問題:土地和建物可以分開來看嗎?

在台灣民法體系中,土地和建物是獨立的不動產(不像德國法的「地上物隨土地」原則)。這意味著同一塊地上的房子和土地可以分屬不同人。但如果沒有一個制度來連結「土地所有人」和「建物所有人」的關係,就會出現荒謬的結果:你有房子但沒有土地——你的房子憑什麼站在那裡?

地上權就是這個連結。它在所有權之外,創造了一個獨立的「使用土地」權利,讓建物有一個合法站立的地基。

地上權的本質是一場交易:土地所有人讓出使用權,換取地租;地上權人讓出所有權,換取安穩蓋房子的保障。拆掉任何一方,整個經濟秩序就崩塌。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害關係人利益地上權如何平衡
I(地上權人)我花錢蓋的房子不能被隨便拆物權保護:登記後對世效力,土地換十個主人都不影響
I(土地所有人)我的土地所有權不能被架空地租請求權+存續期間限制+消滅請求權
We(社會)建物不能隨便拆,拆了是社會資源浪費法定地上權 = 拍賣後自動產生,避免拆屋浪費
They(國家/經濟)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允許土地和建物分離處分 → 提高不動產市場流動性

法定地上權的核心洞察:為什麼「自動產生」?

§838-1 最精妙的設計是:法定地上權不需要當事人約定,不需要登記——拍賣一旦導致土地和建物分屬不同人,地上權就自動推定存在。

為什麼?因為立法者進行了一次利益衡量的終極判斷

拆掉房子的損失(建物價值歸零 + 居住者流離 + 社會資源浪費)遠大於土地所有人的不便(付地租就好)。

而且,拍賣的買受人在投標時,就應該預見到這個結果——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了。你知道這塊地上有房子,你還去標,那地上權就是你接受的交易條件之一。

體系因果:地上權 vs 租賃——為什麼需要物權?

很多學生問:「為什麼不用租賃就好?」答案在於保護強度的根本差異

維度地上權(物權)租賃(債權)
效力對世(任何人)對人(僅出租人)
存續保障土地讓與不影響§425 買賣不破租賃(限5年)
設定抵押可以不可以
讓與第三人可以受限
蓋房子的風險極低(物權保障)極高(租期一到可能被拆)

如果你只有租賃權就蓋了房子,租約一到期,地主要你拆——你的投資全部歸零。沒有人會在只有債權保護的土地上投資蓋房子。 地上權的物權性質,就是讓人敢投資的制度保障。

五維串聯

  • 條文§832(定義)→ §838-1(法定地上權)→ §876(抵押權章法定地上權)→ §841-1(區分地上權)
  • 立法理由:§838-1 增訂理由:「使建築物與土地間有地上權關係,以維持建築物之存續」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104 台上 1719 判決——法定地上權之成立以「同屬一人」為前提
  • 學者見解:謝在全《民法物權論》——地上權為「使用他人土地之物權」,與所有權分離的制度設計
  • 歷史比較:2010 年修法前為「永佃權」,修正後以「地上權+農育權」取代,反映從「農業社會」到「工商社會」的土地利用型態轉變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推開 3 樓 C 區空中樓閣展示間的門——

眼前是一棟三層樓的豪宅浮在半空中,完全沒有接觸地面!豪宅底部懸空約一公尺,下方是一塊貼著「地主王老闆」名牌的土地。你蹲下去看,能看到地面和房子之間有一條閃著藍光的虛線——這條虛線就是地上權,它把「土地所有權」和「建物使用權」切成上下兩個世界。藍光嗡嗡作響,像在說:「所有權歸你,使用權歸我。」

一個穿著工人背心的小伙子正站在透明玻璃地板上,腳下看得到王老闆的土地。他用力跺腳,玻璃傳來「嘭嘭」的悶響。「地是他的,樓是我的!他把地賣給誰我都不怕!」——因為地上權是物權,登記了就對全世界有效。 如果他只有「租地」的債權?隔壁有個租戶正在哭,因為地主把土地賣了,新地主說:「租約?我不認。」——一個是鐵打的藍光護盾,一個是紙做的租約。

突然,法院的拍賣槌「碰!」一聲從天而降,砸在房子和土地之間。土地被拍賣給了穿紅西裝的張三——但房子還是小伙子的。張三氣得跺腳:「我買的地上有別人的房子?」

法官從藍光虛線中走出來,手持卷軸宣讀:「法定地上權成立!房子可以留著!」 法官轉向張三:「你投標的時候就看到這棟房子了——拆掉一棟好好的房子,對所有人都是浪費。你付地租,他保房子。這是法律替你們做的交易。

張三氣得臉通紅,但他看了看那棟房子,又看了看手上的地契——確實,拍賣公告上早就寫了「地上有建物」。他低下頭,從口袋掏出地租信封,默默放在藍光虛線上。

口訣踩地蓋樓,藍光護盾(腳踩別人的地,頭上蓋自己的樓。藍光虛線=地上權=物權保障。拍賣分離?法定地上權自動啟動,房子不用拆)


互動教具

三種地上權成立方式對照表

比較項目約定設定法定地上權 §838-1時效取得
發生原因雙方合意拍賣導致土地建物分屬不同人長期占有他人土地
前提雙方同意+設定契約土地建物同屬一人→拍賣分離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
登記需登記始生效不需登記(法律推定)需聲請登記
地租雙方約定法院酌定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酌定
期間雙方約定無約定→法院定20年(一般)/ 10年(善意)
保護強度最強(約定明確)強(法律推定)須舉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常見場景建商向地主設定強制執行拍賣歷史占用(老舊違建)

§838-1 vs §876 法定地上權比較

比較項目§838-1(地上權章)§876 I(抵押權章)§876 II(抵押權章)
前提土地建物同屬一人土地建物同屬一人土地建物同屬一人
觸發事件強制執行拍賣僅以「土地」設定抵押→拍賣僅以「建物」設定抵押→拍賣
結果土地建物分屬不同人土地建物分屬不同人土地建物分屬不同人
效果視為有地上權視為有地上權視為有地上權
目的保護建物存續保護建物存續保護建物存續

法定地上權快速檢核表

題目出現拍賣+土地建物分離 → 想到法定地上權

Q1: 拍賣前土地和建物「同屬一人」嗎?
├── 同屬一人 → 進入 Q2
└── 原本就分屬不同人 → ❌ 不符法定地上權
    → 考慮其他占有權源(租賃/使用借貸)

Q2: 拍賣後分歸「不同人」了嗎?
├── 分歸不同人 → 進入 Q3
└── 同一人拍定 → ❌ 不需要法定地上權

Q3: 屬於哪種法定地上權?
├── 一般強制執行拍賣 → §838-1
├── 僅以土地設定抵押→拍賣 → §876 I
└── 僅以建物設定抵押→拍賣 → §876 II

效果: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 不需登記
├── 建物不構成無權占有
├── 地主不得請求拆屋還地
└── 地租由雙方協議或法院酌定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838 條之 1 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此即法定地上權,旨在維護建築物之存續利益,避免因拍賣導致土地建物分離後,建物所有人喪失占有土地之正當權源,造成建物被拆除之社會資源浪費。地租未約定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酌定之。

【惟】小前提

查甲同時所有 A 地及其上之 B 屋(同屬一人 ✅)。A 地經甲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強制執行 ✅),由乙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B 屋仍歸甲所有(拍定人各異 ✅)。三要件齊備。

【故】結論

依 §838-1,甲就 B 屋坐落之 A 地視為已有法定地上權之設定。甲非無權占有,乙不得依§767 請求甲拆除 B 屋返還土地。地租由甲乙協議,不能合意者,得聲請法院酌定。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踩地蓋樓,藍光護盾(藍光虛線=地上權=切開上下兩個世界)
底層邏輯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 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 → 拆屋=社會資源浪費
地上權定義§832 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物為目的之使用權
成立三方式約定設定+法定地上權+時效取得
法定地上權§838-1:同屬一人→拍賣→分屬不同人→推定地上權(不需登記)
§876抵押權章的法定地上權(僅以土地/建物設定抵押→拍賣分離)
vs 租賃物權(藍光護盾/對世)> 債權(紙做盾牌/對人)
記憶宮殿3F → C區 → 空中樓閣展示間(房子浮空+藍光虛線+透明地板)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法定地上權不成立

甲所有 A 地,乙所有 B 屋坐落於 A 地上。A 地經強制執行拍賣由丙拍定。

問:乙可否主張法定地上權?

解析:§838-1 三要件逐一檢驗——(1)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所有?A 地屬甲、B 屋屬乙,拍賣前已分屬不同人(不符合 ❌)。不需要檢驗後兩個要件,法定地上權不成立。這正是底層邏輯的體現:法定地上權的預設是「本來一個人擁有一切,因為拍賣被迫分開」,不是「本來就分開的東西」。乙應另行主張其他占有權源(如租賃),否則可能構成無權占有,丙得依§767請求返還。

變化題 2:地上權(物權)vs 租賃(債權)的保護差距

甲在乙的土地上設定地上權蓋房子,存續期間 30 年。10 年後乙將土地賣給丙。丙要求甲拆屋還地。

問:甲可否對抗丙?

解析:地上權為物權,已登記即有對世效力——這就是「藍光護盾」。丙取得土地所有權時,地上權不因此消滅。甲得對丙主張地上權,丙不得請求拆屋還地。但若甲僅有租賃,須靠§425 買賣不破租賃保護,且有期限限制(未定期限以 5 年為上限)。物權對世 vs 債權對人,這就是「鐵打的藍光護盾」和「紙做的租約」的差距。

變化題 3: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舉證困境

甲於 20 年前在乙的土地上搭建鐵皮屋居住至今,和平、公然、繼續占有。甲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乙抗辯甲僅係單純占有,無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問:甲的主張能否成立?關鍵在什麼?

解析:依釋字第 408 號,時效取得地上權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單純占有他人土地 ≠ 時效取得地上權。甲必須舉證其係以地上權人自居而占有(例如有建物、長期修繕投資、繳納地價稅等積極行為),不能只說「我住了20年」。如甲能證明具備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 和平公然繼續 + 達 20 年,得依§772 準用§769 主張時效取得。依釋字第 451 號,甲得聲請地政機關登記,登記機關不得以土地所有人未同意而拒絕——因為時效取得是原始取得,不需要任何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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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學了地上權——讓房子合法站在別人土地上的制度。但你有沒有想過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為什麼民法只允許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類型,不讓當事人自己發明新的物權?如果甲和乙約定一個「超級使用權」,比地上權更強,法律承認嗎?——這就是物權法定主義要回答的問題,而它的答案會讓你重新理解整個物權編的架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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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才算數: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為什麼不動產物權要登記? 物權有「對世效力」——對所有人都有效。這麼強的效力,需要讓大家都看得到。不動產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記(去地政事務所過戶),動產的公示方法是占有(拿在手上)。沒有登記,物權就不生效力(§758)。

四種交車法:§761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為什麼交付這麼重要? 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761)。沒交付,所有權就沒有移轉。但「交付」不只是把東西拿給對方——法律設計了四種方式來對應不同情境。

大家一起有,但誰都不能自己用?公同共有的限制與處分

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差在哪裡? 最大差別:分別共有每人有「應有部分」(比如各1/3),可以自己處分自己那份;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全部人共同擁有全部的東西,任何處分都要全體同意。最常見的公同共有就是繼承遺產——父親過世,遺產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分割前誰都不能單獨賣。

三個人共有一間房:分別共有的管理、處分與分割

什麼是分別共有? 數人按應有部分共有一個物。例如:甲乙丙各持有 A 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權。每個人對「整個物」都有所有權,但受到應有部分的限制——你擁有的不是「哪一間房間」,而是「三分之一的抽象比例」。

你拿著就是你的——占有的保護與§944推定效力

占有是權利還是事實? 占有是「事實」,不是「權利」。你拿著一個東西、住在一間房子裡,就是占有。不管你有沒有權利——小偷偷來的東西,小偷也在占有。法律先保護這個事實狀態,權利問題留給法院。

偷來的東西能變成你的嗎?善意取得制度的信賴保護

什麼是善意取得? 你跟一個看起來像主人的人買了東西,付了錢,結果那東西根本不是他的。按照正常邏輯,東西要還給真正的主人。但善意取得制度說:如果你是善意的(真的不知道他沒有處分權),你就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權。真正的主人只能找那個無權處分的人算帳,不能跟你要回東西。

這是我的還給我:§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三合一

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有什麼不同? 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所有權等)而生的權利,不需要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也不需要證明損害。只要你的物權被侵害,就可以主張。債權請求權則需要有契約關係或侵權行為等基礎。

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換人了房子上的債還在嗎?

什麼是抵押權? 「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甲跟銀行借 1000 萬,把房子設定抵押給銀行。甲照常住(占有不變),但不還錢時,銀行可以拍賣房子優先受償。跟質權不同——質權要把東西交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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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交付、地上權、期限、贈與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 民事法 / 物權法

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地上權的成立與存續

口訣: 踩地蓋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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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的本質是一場交易:土地所有人讓出使用權,換取地租;地上權人讓出所有權,換取安穩蓋房子的保障。拆掉任何一方,整個經濟秩序就崩塌。」

—— 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地上權的成立與存續|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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