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來的東西能變成你的嗎?善意取得制度的信賴保護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善意取得?
你跟一個看起來像主人的人買了東西,付了錢,結果那東西根本不是他的。按日常邏輯,東西應該物歸原主。但法律說:如果你是真心不知道賣家沒有處分權,而且你是用正常交易的方式拿到手的——你就合法取得所有權。真正的主人不能跟你要回東西,只能找那個無權賣的人算帳。

聽起來對真正的主人很不公平?這正是善意取得制度最精彩的地方:它不是要幫買家、也不是要害賣家——它是在保護「市場」這件事本身。

善意取得只適用動產嗎?
民法 §801 + §948 是動產善意取得。不動產靠的是登記公信力§759-1),原理類似但機制不同——動產看「占有」的外觀,不動產看「登記簿」的外觀。考試問善意取得,通常指動產。

善意取得跟物上請求權有什麼關係?
它們是攻防雙方的武器。真正所有人拿 §767 來進攻(「這是我的,還我」),善意買受人拿善意取得來防禦(「我已經合法取得所有權了」)。善意取得成立,§767 就攻不破。


體系定位

🌳 民法物權
├── 所有權
│   ├── 物上請求權 §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
│   ├── ★ 善意取得 §801+§948 ← 你在這裡
│   │   ├── 動產善意取得(本篇)
│   │   └── 不動產登記公信 §759-1 [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公信]
│   ├── 時效取得
│   └── 先占、遺失物拾得
├── 占有 [占有保護與推定]
└── 交付方式 §761 [交付四種方式]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C 區(物權)→ 跳蚤市場大廳。一推開門就看到人山人海的跳蚤市場,門口有一座巨大的紅綠燈——那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五道關卡。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將其所有之 A 畫寄放於乙處。乙未經甲同意,以自己名義將 A 畫出售並交付予丙。丙不知 A 畫非乙所有,以市價購入。甲嗣後發現,向丙主張返還 A 畫。

問:丙得否主張善意取得?甲之物上請求權是否受影響?

先在腦中跑一遍你的答案。

頓悟提示:大多數考生的第一反應是「當然要還啊,東西本來就是甲的」。但法律的答案可能讓你意外——丙不用還。為什麼一個人能取得「連賣家都沒有的權利」?讀完底層邏輯你就知道了。


善意取得要件(§801 + §948)

善意取得有五道門檻,全部通過才亮綠燈。缺任何一個,買家就拿不到所有權。

要件 ① 讓與人為動產之占有人(非所有人)

讓與人占有動產但沒有處分權——他「看起來像主人」但其實不是。這個「看起來像」就是權利外觀,是整套制度的起點。寄放人擅自出賣寄放物、借用人出賣借用物,都是典型案例。

要件 ② 受讓人以法律行為取得動產物權

必須是「交易行為」——買賣、互易、出資都算。繼承、沒收、強制執行不算,因為這些不是基於信賴而為的交易,不存在需要保護的「交易安全」。

要件 ③ 受讓人受「現實交付」或「簡易交付」

這是最常考的要件。四種交付方式中,善意取得只認兩種:

  • 現實交付(§761 I 前段)——買家實際拿到東西
  • 簡易交付(§761 I 但書)——買家本來就握有(如先借後買)
  • 占有改定(§761 II)——§948 II 明文排除。為什麼?因為東西還在賣家手上,買家根本沒有「占有」的事實,信賴基礎太薄弱。沒實際拿到,憑什麼說你信賴?
  • ⚠️ 指示交付——有爭議。肯定說認為 §948 II 僅排除占有改定,反面推論指示交付可適用;否定說認為受讓人未取得現實占有,信賴基礎仍然不足。通說傾向否定

要件 ④ 受讓人為「善意」

不知讓與人無處分權。三個關鍵細節:
善意判斷時點:受讓「交付」時(不是締約時)
重大過失 = 非善意(§948 I 但書)——價格明顯過低卻不追問,就是重大過失
善意推定:主張惡意者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1179 號)

要件 ⑤ 非盜贓遺失物

這是對真正所有人的最後防線:
– §949:盜贓或遺失物 → 原所有人可在 2 年內請求回復(除斥期間,自被盜或遺失時起算)
– §950 但書:善意受讓人如從公開交易場所商人處購得 → 原所有人必須先償還價金才能要回
– 立法邏輯:東西是自願交出占有的(寄放、出借)→ 所有人自己創造了權利外觀的風險,活該承受;東西是非自願脫離占有的(被偷、遺失)→ 所有人沒有過錯,法律給他兩年緩衝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想像一個沒有善意取得制度的世界。你去百貨公司買手錶,付了全額,拿到手錶,但隔天有人拿著收據來說:「這手錶是我的,百貨公司沒有權利賣你。」你只能乖乖還手錶,然後自己去找百貨公司求償。

再想像:你去超市買米,回家煮飯,隔壁老王敲門說:「那袋米是超市員工從我倉庫偷的。」你吐出來?

如果每一筆交易都可能因為「上手的權利瑕疵」而被推翻——沒有人敢買東西了。 市場會因為恐懼而癱瘓。

善意取得制度的設計目的,不是保護某一個具體的買家,而是保護「人們敢在市場上交易」這件事本身。經濟學叫它「交易成本」——如果每個買家購物前都得先確認賣家的所有權鏈條,交易成本會高到市場無法運轉。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真正所有人)物的圓滿支配、追回財產對無權處分人的損賠請求權對善意買受人的追及效力(§767 被阻斷)
I’(善意買受人)交易的信賴被保護、不怕被追奪合法取得所有權必須真的善意 + 符合交付要件(門檻不低)
We(市場社會)交易安全、市場流通效率動產交易不需要追溯所有權歷史少數情況下真正所有人的權利被犧牲
They(國家/立法者)財產秩序穩定、減少訟源用五要件+盜贓例外做精密平衡需要容忍「非所有人處分,所有權移轉」的例外結果

立法者的妥協:這是一場「靜態安全」vs「動態安全」的終極拉鋸。靜態安全保護「我的東西永遠是我的」(§767 的精神),動態安全保護「正常交易的信賴不應被推翻」(善意取得的精神)。立法者沒有偏袒任何一方——他用五道門檻確保只有最值得保護的買家才能通過,又用盜贓遺失物例外為非自願失去占有的所有人保留最後一道退路。這不是「最好」的方案,但卻是「最不壞」的平衡。

體系因果

  • 上游:善意取得建立在「占有」= 動產的權利外觀之上。如果廢除占有推定權利的制度(§943),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就崩塌——買家憑什麼信賴賣家有處分權?就是因為賣家「占有」動產。
  • 下游:善意取得直接阻斷 §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一旦善意取得成立,真正所有人只能轉向債權請求權——對無權處分人主張 §184 侵權行為或 §179 不當得利。這創造了一個體系效果:物權層面交易確定,債權層面事後清算。
  • 如果拿掉善意取得:每一個動產交易都可能因為「上手的上手的上手有問題」而被推翻。買家為了自保,要嘛不敢交易,要嘛壓低出價(因為有被追奪的風險)。市場效率崩塌,所有人看似受到絕對保護,但實際上連他自己要賣東西時,也賣不到好價錢。每個人都是受害者。

制度比較

德國 BGB §932 同樣採善意取得,但比台灣更寬——連從小偷手上善意購買的人也受保護(德國無§949 盜贓例外的類似規定)。日本民法 §192 稱「即時取得」,立法精神相同但對盜贓遺失物的處理更接近台灣。台灣的設計是折衷路線:原則保護交易,但對非自願脫離占有的所有人給予兩年緩衝——這個兩年不是隨便選的數字,是立法者認為合理的調查追索期間。

Quotable Unit

善意取得的本質不是保護買家——是讓整個市場敢交易。沒有它,每個人買東西之前都得先做私家偵探。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推開法律大廈 3 樓跳蚤市場大廳的門。裡面人山人海,到處是攤販吆喝。

市場入口處立著一座三公尺高的紅綠燈——但這個紅綠燈有五格,不是三格。每成交一筆,買家都要走過這座紅綠燈,五格全亮綠燈才能安全帶走商品。

一個蒙著眼睛的人(善意 = 不知情)在攤位前摸來摸去。他摸到一頂沉甸甸的金皇冠,冰涼的觸感從指尖傳來。他掏錢買下——數鈔票的「唰唰」聲清脆乾淨。

他抱著皇冠走向紅綠燈。五格逐一亮起:

  • 🟢 第一格:攤販占有皇冠但不是主人?亮。
  • 🟢 第二格:買賣是法律行為?亮。
  • 🟢 第三格:現實交付,皇冠交到手上了?亮。
  • 🟢 第四格:蒙著眼 = 善意?亮。
  • 🟢 第五格:皇冠不是偷來的?亮。

五格全綠! 蒙眼人安全通過。

這時博物館館長氣喘吁吁地衝進來——「那是我們的鎮館之寶!」他想攔住蒙眼人,但紅綠燈嗶嗶響:「五格全綠,交易確定。你去找那個攤販算帳吧。」

館長氣到跺腳,但他知道規則:紅綠燈不是幫買家欺負他——是讓這整個市場能繼續運轉。如果沒有這座紅綠燈,每個買家走進市場前都會想:「萬一買到的不是賣家的呢?」結果就是沒有人敢進場。 館長自己要賣東西時,也會因為這種恐懼而賣不出好價錢。

但如果皇冠上刻著「盜」字呢? 第五格亮紅燈。紅綠燈嗶嗶警報:「盜贓!館長可以在兩年內要回去——但館長,你得先付他買冠的錢。」

這就是善意取得的底層邏輯:一座紅綠燈,五道關卡。保護的不是某一個人——是讓市場繼續運轉的交易秩序本身。

口訣跳蚤市場紅綠燈——五格全綠才放行,盜贓紅燈攔得住

自檢
1. 場景傳遞了什麼底層邏輯?→ 靜態安全 vs 動態安全的平衡,紅綠燈=立法者的篩選機制
2. 不懂法律的人能理解嗎?→ 能,跳蚤市場+紅綠燈是日常經驗
3. 口訣壓縮的是什麼?→ 底層邏輯(五要件是保護交易的篩選機制,不是保護某個人)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801 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同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現實交付該動產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惟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者,不在此限。又 §949 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回復。

【惟】小前提

查乙受甲寄放 A 畫而占有之,乙以自己名義出售,屬無權處分。丙以買賣法律行為向乙購入 A 畫(法律行為 ✅),受現實交付(交付方式 ✅),丙不知 A 畫非乙所有,亦無重大過失(善意 ✅),且 A 畫非盜贓遺失物(甲係自願寄放,非被盜或遺失 ✅)。

【故】結論

丙符合善意取得之要件,依 §801 取得 A 畫所有權。甲不得依 §767 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僅得向乙依侵權行為(§184 I 前段)或不當得利(§179)求償。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占有改定(交付方式限制)

甲將 A 車寄放於乙處。乙將 A 車以占有改定方式出售予丙(丙同意乙繼續占有 A 車)。丙不知乙無處分權。

問:丙是否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

解析:善意取得要求現實交付或簡易交付。占有改定不適用善意取得(§948 II 明文排除),因為受讓人沒有實際支配動產,欠缺對善意取得所需的信賴基礎。用紅綠燈來看:第三格亮紅燈。丙不能善意取得。

底層邏輯:為什麼占有改定被排除?因為你根本沒拿到東西,你所謂的「信賴」只是一紙合約。法律保護的是「基於占有外觀而信賴」,不是「基於合約文字而信賴」。沒有實際支配,信賴就是空的。

變化題 2:盜贓 + 公開交易場所(§949 + §950)

甲的 A 錶被小偷乙偷走。乙在百貨公司的二手錶專櫃將 A 錶賣給善意的丙。甲 18 個月後發現。

問:甲能否向丙要回 A 錶?

解析:A 錶是盜贓 → 第五格紅燈。§949 甲可在 2 年內請求回復(18 個月 < 2 年 ✅)。但 §950 但書:丙是從公開交易場所(百貨專櫃)的商人處購得 → 甲必須償還丙所付價金,才能要回 A 錶。

底層邏輯:為什麼要讓甲先付錢?因為丙在公開交易場所購買,信賴程度最高——他做了一個普通人會做的一切注意義務。法律不忍心讓他既失物又失錢。甲可以要回東西,但代價是先承擔丙的損失。

變化題 3:重大過失(善意判斷)

甲的 A 名畫被乙借走。乙在路邊以市價十分之一的價格出售予丙。丙心想「這麼便宜一定有問題」但仍購入。

問:丙是否善意?

解析:丙已經意識到「一定有問題」卻仍購入,屬於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處分權。依 §948 I 但書,重大過失 = 非善意。第四格紅燈。丙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底層邏輯:善意取得保護的是「合理信賴」,不是「故意裝傻」。如果市價一百萬的畫十萬就能買到,任何有理性的人都會懷疑來路。你選擇不問,就承擔風險。法律保護天真,不保護貪婪。


互動教具

善意取得 vs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攻防對照表

維度§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進攻方)§801+§948 善意取得(防禦方)
誰用真正所有人善意買受人
核心主張「東西是我的,還我」「我善意取得了,你不能要回去」
保護的安全靜態安全(所有權不可侵犯)動態安全(交易信賴不可推翻)
不問什麼不問占有人有無過錯不問原所有人為何失去占有
法律效果被告應返還占有物阻斷原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
例外被告有權占有抗辯(租約、使用借貸等)盜贓遺失物(§949)→ 原所有人可在 2 年內要回

善意取得五要件快速檢查表

  • [ ] ① 讓與人占有動產但無處分權?
  • [ ] ② 受讓人以法律行為(買賣等交易行為)取得?
  • [ ] ③ 現實交付或簡易交付?(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有爭議)
  • [ ] ④ 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判斷時點:交付時)
  • [ ] ⑤ 非盜贓遺失物?(若是 → §949 原所有人 2 年內可要回,§950 公開交易場所需償還價金)

五格全勾 = 善意取得成立 → §767 被阻斷

動產善意取得 vs 不動產登記公信力

維度動產善意取得(§801+§948)不動產登記公信力(§759-1)
信賴基礎占有(事實上的支配)登記簿(國家認證的紀錄)
外觀原則占有人推定為所有人登記名義人推定為權利人
交付要求現實交付或簡易交付完成移轉登記
盜贓例外有(§949,2 年內可回復)無(登記公信力更強)
信賴強度較弱(占有容易偽造)較強(登記需國家機關審查)

相關模塊

下一步:如果你已經理解善意取得(動態安全的保護),接下來讀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公信——你會發現同一個「交易安全 vs 所有權保護」的張力,在不動產領域用了完全不同的解法。兩篇對照著讀,物權法的公信原則就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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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登記才算數: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為什麼不動產物權要登記? 物權有「對世效力」——對所有人都有效。這麼強的效力,需要讓大家都看得到。不動產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記(去地政事務所過戶),動產的公示方法是占有(拿在手上)。沒有登記,物權就不生效力(§758)。

四種交車法:§761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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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有,但誰都不能自己用?公同共有的限制與處分

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差在哪裡? 最大差別:分別共有每人有「應有部分」(比如各1/3),可以自己處分自己那份;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全部人共同擁有全部的東西,任何處分都要全體同意。最常見的公同共有就是繼承遺產——父親過世,遺產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分割前誰都不能單獨賣。

三個人共有一間房:分別共有的管理、處分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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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著就是你的——占有的保護與§944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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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還給我:§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三合一

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有什麼不同? 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所有權等)而生的權利,不需要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也不需要證明損害。只要你的物權被侵害,就可以主張。債權請求權則需要有契約關係或侵權行為等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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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抵押權? 「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甲跟銀行借 1000 萬,把房子設定抵押給銀行。甲照常住(占有不變),但不還錢時,銀行可以拍賣房子優先受償。跟質權不同——質權要把東西交給債權人。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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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9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不動產登記、交付、善意取得、物權法定、買賣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8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不動產登記、交付、占有、善意取得、所有物返還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4 商法 第 4 題 交付、善意取得、支票、有限公司、背書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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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來的東西能變成你的嗎?善意取得制度的信賴保護

口訣: 跳蚤市場紅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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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本質不是保護買家——是讓整個市場敢交易。沒有它,每個人買東西之前都得先做私家偵探」

—— 偷來的東西能變成你的嗎?善意取得制度的信賴保護|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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