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起有,但誰都不能自己用?公同共有的限制與處分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9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到底差在哪?一句話講清楚。
分別共有是「你知道自己有多少(1/3),可以自己處分自己那份」。公同共有是「大家一起擁有全部,沒有任何人有獨立的份額可以動」。想像分別共有是 AA 制合買——你那份隨你賣。公同共有是三兄弟共同繼承的金庫——誰都不能單獨打開。這個區別不是形式上的,它決定了你能不能自由處分、能不能單獨起訴、能不能請求分割。

爸爸過世了,遺產歸我們三兄弟。分割前我可以自己去告佔用遺產的人嗎?
這是近年最熱門的考點。原則上,§828 III 要求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但實務上打開了一扇窗: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481 號判決認定,回復公同共有物的請求屬於保存行為,個別繼承人得單獨起訴。關鍵限制:你只能請求返還給「全體三兄弟」,不能只要求還給你一個人。立法者的邏輯很清楚——讓你能救急,但不讓你趁機獨吞。

全體同意也太不方便了吧?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設計?
因為公同共有保護的不是效率,而是每個成員不被其他人出賣的安全感。想像一下:如果三兄弟的遺產只要兩個人同意就能賣,第三個人回家發現爸爸留的房子已經被兩個哥哥偷偷賣掉了——這種不公正才是立法者要防止的。全體同意的「不方便」,是你的保護傘。


體系定位

🌳 民法物權
├── 所有權
│   ├── 物上請求權 §767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
│   └── 共有
│       ├── 分別共有 §817-§826 → [分別共有]
│       │   └── 有應有部分,梯度治理(全票/投票/一票)
│       └── 公同共有 §827-§830 ← 你在這裡
│           ├── §827:定義(依法律規定/契約成一公同關係)
│           ├── §828:權利行使(全體同意原則 + 保存行為例外)
│           ├── §829: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
│           ├── §830:公同關係消滅後 → 準用分別共有之分割規定
│           └── §831:債權等準用
├── 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

分別共有 vs 公同共有的體系位置邏輯: 分別共有用「梯度治理」(處分全票、管理投票、保存一票)解決多人共有的效率問題——每個人有明確份額可以獨立運作。公同共有走另一條路:全體綁定——因為共有人之間有一層更深的信賴關係(繼承、合夥),法律選擇用「全體同意」保護這層關係中的每個人。

記憶宮殿位置: 法律大廈 3 樓(民法)→ 物權區 → 「公同共有金庫」。巨大的金庫門上有三個鑰匙孔,三個繼承人各拿一把。門上刻著紅字:「三把齊到,方可開門。」旁邊掛著一面小牌:「緊急搶救除外(保存行為)。」


考古題實戰

【111 年 司律二試 民法(一) 第一題 第㈢小題】(改編)

甲死亡,繼承人為乙丙丁三人。遺產包括 B 屋(登記為乙丙丁公同共有)。B 屋因住戶戊之過失引發火災致部分毀損。

問:丙得否單獨向戊請求賠償「按其應繼分計算」之損害?

你的直覺可能是: 房子毀了,三兄弟各有 1/3 的份,丙當然可以告戊要自己那份賠償吧?

法律的答案讓多數考生措手不及: 丙「不能」請求按應繼分 1/3 的賠償。因為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三兄弟對 B 屋的權利是不可分的。損害賠償債權屬於全體公同共有人,丙不能把它切成三塊只拿自己的一塊。丙如果要告,必須為「全體」請求全額賠償,而且這屬於保存行為,丙可以單獨起訴——但只能要求戊賠給「乙丙丁全體」。

拆題核心: 考生最常犯的錯誤是把公同共有當分別共有處理,下意識地用「應繼分比例」去切割權利。這題測的不是法條背誦能力,是你對「公同共有 = 權利不可分」這個概念的理解深度。

💡 頓悟點: 公同共有的「沒有應有部分」不是一個冷僻的定義——它直接決定了你能不能按比例請求賠償。在分別共有,你可以說「這是我的 1/3,賠我的 1/3」。在公同共有,根本沒有「你的 1/3」這種東西。三兄弟對金庫裡的每一塊金磚都擁有全部權利——同時也受全體的約束。


核心知識

一、什麼是公同共有?

兩個人以上,基於一個「公同關係」(通常是法律規定或契約),對同一個物全體享有所有權——而且沒有人有獨立的應有部分。§827 I:「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這跟分別共有的根本差異不在「人數」,而在權利的結構。分別共有像是共同持股——每人持有明確比例的股份,可以自由交易。公同共有像是合夥開公司——公司是大家的,但不存在「這個辦公桌是你的、那個冷氣是我的」。

二、公同共有的成立原因

原因法源特徵
繼承(最常考)§1151遺產分割前,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公同共有
合夥§668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夫妻共同財產制§1031約定共同財產制者,共同財產為公同共有
祭祀公業特別法派下員對公業財產公同共有

考試上,90% 以上的公同共有題目都圍繞繼承遺產出題。合夥和夫妻共同財產制偶爾搭配出現,但核心考點不變:全體同意原則。

三、§828 權利行使——全體同意原則

這是公同共有最核心的條文,三項各有功能:

§828 I(定義規範來源):「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828 II(準用分別共有的彈性條款):「第820條、第821條及第826條之1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這一項讓保存行為(§820 V)得以適用於公同共有,是單獨起訴的法律基礎。

§828 III(全體同意原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未經全體同意之處分 = 無權處分(§118),效力未定。

四、「全體同意」的三大例外

全體同意是原則,但立法者不是不知道它的代價。三個例外設計得很精準,每個都回應一種真實困境:

例外法律基礎回應的困境效果
保存行為§828 II 準用 §820 V金庫外牆被撞壞,等三兄弟湊齊要一週,損害每天擴大任一公同共有人得單獨為保存行為
法律另有規定§828 III 但書土地共有人眾多,全體同意不切實際如土地法 §34-1 允許多數決處分
回復請求 = 保存行為最高法院 104 台上 481遺產被無權占有,但其他繼承人失聯或不合作任一繼承人得單獨起訴,但須為全體請求返還

五、遺產公同共有的訴訟實施權(最常考的爭點)

核心問題:繼承人 A 能否單獨起訴請求返還被佔用的遺產?

見解內容實務動向
全體起訴說(傳統實務)§828 III 全體同意 → 全體繼承人必須一起告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逐漸被修正
保存行為說(新實務趨勢)回復公同共有物 = 保存行為 → 任一繼承人得單獨起訴 → 但只能為全體請求最高法院 104 台上 481 號確立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481 號判決:「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本於保存公同共有物之目的,就公同共有物為全體共有人請求回復,乃屬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

考場關鍵區分:丙「為全體」請求戊返還 B 屋 → 保存行為 → 可以單獨起訴。丙「為自己」請求戊賠償 1/3 損害 → 不是保存行為 → 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 → 不得分割請求。

六、未經全體同意處分的效力

未經全體同意處分公同共有物 → 無權處分(§118)→ 效力未定,須全體公同共有人事後承認方生效力。

但第三人可能有保護:
不動產§759-1 登記信賴保護——但偽造同意書 = 登記原因不實 → 通說認為不能主張信賴保護
動產§801 善意取得——善意受讓人可能取得所有權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公同共有要解決的問題和分別共有截然不同。分別共有的核心矛盾是「效率 vs 保護」——多人共有一物,怎麼做決定才不會癱瘓?所以分別共有發明了梯度門檻(全票/投票/一票)。

公同共有面對的是一個更深層的問題:這群人之間有一層超越財產的信賴關係——繼承人是血親、合夥人是事業夥伴、夫妻是生活伴侶。 在這種關係中,如果允許個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破壞的不只是財產權益,更是整個信賴關係的基礎。

立法者選擇了一個看似「笨拙」的方案——全體同意。為什麼不像分別共有那樣用多數決?因為在繼承等場景中,共有人的關係不是「投資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家人之間的信任」。多數決會創造一個可怕的場景:兩個哥哥聯手賣掉爸爸留給三兄弟的房子,最小的弟弟回家發現自己無家可歸。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個別共有人)對自己繼承的遺產有處分自由§828 II 準用保存行為 → 緊急時可單獨行動;§830 公同關係消滅後可請求分割 → 終究能脫離公同共有公同關係存續期間,處分和管理都需全體同意,個人行動自由極度受限
We(全體共有人集體)每個成員的權益都不被其他成員擅自處分全體同意原則 = 最強保護鎖 → 任何人都不能被其他人出賣效率代價極高 → 一人不同意,全體動彈不得(癱瘓風險)
They(交易安全/社會秩序)遺產問題趕快處理完,不要拖成社會糾紛保存行為例外 → 至少遺產被侵害時能即時救濟;土地法§34-1 → 共有土地能流通第三人與公同共有人交易的風險極高 → 必須確認全體同意,否則是無權處分

立法者的妥協: 公同共有的設計是一個「重保護、輕效率」的方案。這不是立法者不懂效率的重要性——而是在繼承、合夥這些場景中,保護個別成員不被出賣的價值,大於讓財產快速流通的價值。但立法者也沒有走到極端——保存行為的例外確保了「緊急狀況不用等到三兄弟全部到齊」,土地法§34-1 確保了「共有土地不會永遠凍結」。這是一個帶安全閥的強制鎖。

體系因果

  • 上游:公同共有的前提是「公同關係」的存在——繼承(§1151)、合夥(§668)、共同財產制(§1031)。這些關係消滅時(遺產分割完成、合夥解散),公同共有也跟著消滅(§830)。沒有公同關係就沒有公同共有——這是與分別共有最根本的區別。
  • 下游:公同共有直接影響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的行使方式(誰有資格告?要不要全體一起告?)。也影響繼承法中遺產分割的前置問題(分割前不能處分 → 喪失繼承權 改變共有人組成 → 影響全體同意的主體範圍)。
  • 如果拿掉公同共有制度:所有多人共有都會變成分別共有。遺產在分割前就可以被個別繼承人按應繼分自由處分——你哥哥可以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賣掉爸爸留的房子的 1/3 給陌生人,然後你要跟一個你不認識的人「共有」你爸的房子。公同共有制度的存在,就是為了防止這種荒謬。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827-§831(公同共有章)+ §1151(遺產公同共有)
立法理由繼受德國 BGB 的 Gesamthandsgemeinschaft(合手共有)理論——公同共有人對物的權利不可分割,全體成一「手」握住物。立法目的:保護公同關係中個別成員的權益,防止其他成員擅權處分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37 年上字第 6696 號:遺產為公同共有,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得處分;104 年度台上字第 481 號:回復公同共有物為保存行為,得單獨起訴;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217 號:公同共有之債權,亦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
學者見解王澤鑑:公同共有的「無應有部分」= 權利在量上不可分割,與分別共有的「量的限制」形成對比;謝在全:公同共有的全體同意原則反映了「團體法」精神——個人意志服從團體結構
比較法德國 BGB §741 以下 Gesamthandsgemeinschaft;瑞士 ZGB §652-§654(Gesamteigentum):同採全體同意原則但保存行為例外更寬鬆

Quotable Unit

「公同共有的本質不是限制你的自由,而是保護你不被其他共有人單方面出賣。全體同意的『不方便』,就是你的安全鎖。」


★ VIVID 認知定錨:爸爸的金庫與三兄弟的鑰匙

爸爸過世了。遺產是一個巨大的金庫,裡面裝著全家最重要的財產。金庫門上有三個鑰匙孔,排成三角形。乙丙丁三兄弟各拿到一把鑰匙。

門上刻著紅字:「三把齊到,方可開門。

🔐 場景一:大哥想偷偷賣掉金庫裡的東西
大哥乙趁弟弟們出國,拿自己的鑰匙想開門——「嗡」,門紋風不動,螢幕閃爍:「錯誤:需全體同意 §828!」乙氣得跺腳:「我是長子啊!」但金庫不認長幼——它只認三把鑰匙。為什麼? 因為如果只要一把鑰匙就能開門,有一天你會回家發現,你那份遺產已經被哥哥偷偷賣給了別人。全體同意不是在限制大哥的自由——是在保護弟弟們不被大哥出賣。

🚨 場景二:外人撞壞了金庫的牆
突然,鄰居戊開車撞到了金庫的外牆(侵害公同共有物)。牆壁出現裂縫,雨水滲進去,金條開始生鏽。二哥丙衝出去要追戊——但門口的保全攔住他:「你一個人有權告嗎?」丙舉起手中的鑰匙大喊:「保存行為!我一個人可以!」保全看了看牆上的告示牌:「緊急搶救不用等齊人」,放行了。丙追上戊——但注意:丙只能要求戊把牆修好歸還「全體三兄弟的金庫」,不能只修自己那面牆(因為根本沒有「自己那面牆」這種東西)。

場景三:二哥想分自己的 1/3
丙跟戊說:「你賠我 1/3 就好。」戊還沒回答,金庫的警報系統就響了:「警告: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不存在 1/3!」丙這才想起來——這不是分別共有。分別共有像 AA 制合買的車,每人有明確的 1/3 可以各自處理。公同共有像爸爸留下的金庫——三兄弟對金庫裡的每一塊金磚都擁有全部權利,同時也受全體的約束。 不存在「你的 1/3 金磚」。

五感強化:鑰匙插入鎖孔的冰冷金屬觸感、門紋風不動的沉重回饋、牆壁裂縫滲水的滴答聲、金條生鏽的鐵鏽味、警報系統尖銳的蜂鳴聲。

底層邏輯的映射: 這三個場景不是三個孤立的規則——場景一(全體同意)= 保護機制的原則設計。場景二(保存行為)= 安全閥,防止保護機制變成拖累。場景三(無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的本質——權利不可分割。三個場景共同揭示了一個洞察:公同共有的全部設計邏輯,都是圍繞「保護每個成員不被其他成員出賣」這個核心目標展開的。

口訣觸發器:「金庫三鑰匙」——「保護不是限制,安全鎖而非枷鎖」

口訣壓縮的底層邏輯:全體同意的設計目的是保護,不是束縛。當你在考場上看到「公同共有」四個字,第一反應不是「要全體同意好麻煩」,而是「這是保護每個成員的安全鎖」。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公同共有物處分的限制(§828 III)

【按】 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未經全體同意而處分公同共有物,其處分為無權處分(§118),效力未定。

【惟】 惟查甲死亡,遺產 A 地由繼承人乙丙丁公同共有(§1151)。乙未經丙丁同意,逕將 A 地出售予庚並移轉登記。乙之處分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依 §828 III 為無權處分,其效力未定(§118),非經丙丁之承認不生效力。

【故】 故乙未經丙丁同意之處分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庚如欲確定取得 A 地所有權,須經丙丁承認;丙丁如拒絕承認,乙之處分不生效力。

模板二:公同共有人單獨起訴返還(保存行為)

【按】 按公同共有物之保存行為,各公同共有人得單獨為之(§828 II 準用 §820 V)。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本於保存公同共有物之目的,就公同共有物為全體共有人請求回復,性質上屬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481 號判決參照)。

【惟】 惟查甲遺產 B 屋為乙丙丁公同共有,遭庚無權占有。丙本於保存公同共有物之目的,單獨起訴請求庚將 B 屋返還予乙丙丁全體(非僅返還予丙一人)。此係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回復共有物,屬保存行為之性質,丙得單獨為之。

【故】 故丙得單獨起訴請求庚返還 B 屋予全體公同共有人,不以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起訴為必要。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一:遺產處分限制(暖身)

甲死亡,遺產 A 屋由乙丙丁繼承(公同共有)。乙未經丙丁同意,將 A 屋出租予庚,每月租金 2 萬。

問:租約是否有效?

解析:
1. A 屋為公同共有 → §828 III 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需全體同意
2. 出租 = 權利行使(管理行為性質)→ 仍需全體同意(公同共有不像分別共有有多數決機制)
3. §828 II 雖準用 §820,但公同共有的「管理」是否適用多數決有爭議 → 通說認為仍需全體同意
4. 乙未得丙丁同意 → 租約對丙丁不生效力
5. 結論:對丙丁不生效力。 丙丁得請求庚返還占有

⚠️ 與分別共有的區辨: 如果是分別共有,出租是管理行為,§820 I 多數決即可。但公同共有的管理原則上仍需全體同意——這是兩種共有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變化題二:單獨請求損害賠償(進階——111 年考點)

甲死亡,遺產 B 屋公同共有。戊過失致 B 屋毀損,損害 300 萬。丙單獨向戊請求賠償「按應繼分 1/3 計算」之 100 萬。

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

解析:
1. B 屋為公同共有 → 損害賠償債權歸全體公同共有人 → 公同共有之債權(§831 準用 §828)
2. 丙請求「按應繼分 1/3」= 100 萬 → 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 → 不得分割請求
3. 如果丙改為「為全體」請求全額 300 萬 → 保存行為 → 得單獨起訴
4. 但丙的聲明是「按應繼分計算之損害」→ 不是為全體請求 → 不符保存行為要件
5. 結論:丙不得單獨請求按應繼分計算之損害賠償。 應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請求全額賠償

💡 考場決勝點: 「為全體請求全額」vs「為自己請求 1/3」——一字之差決定訴訟合法性。考生必須抓住公同共有「權利不可分」的本質。

變化題三:分割前處分 + 善意第三人(實戰)

遺產 A 地由乙丙丁公同共有。乙偽造丙丁同意書,將 A 地賣給善意的庚並辦畢移轉登記。

問:庚是否取得 A 地所有權?

解析:
1. 乙未經全體同意 → §828 III → 無權處分
2. 庚為善意第三人 → 能否主張 §759-1 登記信賴保護?
3. 關鍵區分:§759-1 保護「信賴登記簿記載」的善意第三人——但前提是登記原因本身合法
4. 偽造同意書 = 處分行為的基礎法律行為無效 → 登記原因不實 → 與「登記簿內容不實」(§759-1 保護對象)不同
5. 通說:偽造無法構成有效處分基礎 → 庚不能主張信賴保護
6. 結論:庚不得取得 A 地所有權。 偽造同意書使處分基礎自始無效,不因善意而治癒

⚠️ 對照: 如果不是偽造,而是乙有表見代理的外觀 → 可能適用不同規則。關鍵是:偽造 = 根本無效,而非僅效力未定。


互動教具

教具一:公同共有 vs 分別共有核心區辨表

公同共有 §827分別共有 §817
應有部分❌ 無(權利不可分)✅ 有(如各 1/3)
處分全體同意 §828 III全體同意 §819 II
管理全體同意(原則)多數決 §820 I
應有部分處分不存在此概念自由處分 §819 I
保存行為單獨為之 §828 II 準用 §820 V單獨為之 §820 V
分割請求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 §829隨時可請求 §823
成立原因須有公同關係(繼承/合夥)任何方式
設計邏輯保護型:防止成員被其他人出賣效率型:梯度門檻兼顧個人自由與集體保護

教具二:公同共有人單獨起訴可行性決策樹

公同共有物受侵害,你想單獨起訴 →

├── 你的請求內容是什麼?
│
├── A:為「全體共有人」請求全額賠償/返還
│   → 性質 = 保存行為(回復公同共有物)
│   → ✅ 得單獨起訴(104台上481)
│   → 注意:勝訴利益歸全體,不是歸你一人
│
├── B:為「自己」請求按應繼分計算之賠償
│   → 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 → 不存在「你的份額」
│   → ❌ 不得單獨請求(§828 III + 權利不可分)
│
└── C:全體共有人共同起訴請求
    → ✅ 當然可以(§828 III 原則)
    → 但實務困難:其他繼承人可能失聯/不合作

教具三:全體同意原則的「安全鎖 + 安全閥」設計

設計層面機制功能法律基礎
安全鎖(原則)全體同意防止任何人被其他成員擅自處分§828 III
安全閥一保存行為例外緊急時不用等齊人§828 II 準用 §820 V
安全閥二法律特別規定土地流通不能永遠凍結§828 III 但書 + 土地法 §34-1
逃生門請求終止公同關係不想繼續綁在一起可以分家§830 + 遺產分割

相關模塊

  • ← 前一篇: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的「全體綁定」與分別共有的「梯度治理」是共有制度的一體兩面。理解了分別共有的三級門檻邏輯,才能理解公同共有為什麼選擇全體同意
  • → 下一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公同共有人行使§767時,訴訟實施權的問題是考試最愛的綜合考點
  • 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 公同共有人組成改變 → 全體同意的「全體」範圍跟著改變
  • 借名登記——借名登記物的真正權利歸屬是否構成公同共有?實務有爭議
  • 必要共同訴訟——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民訴法的重要交叉考點

🔮 Zeigarnik 鉤子:丙成功以保存行為單獨起訴要求戊把 B 屋還給「全體三兄弟」——但戊反擊了:「你們三兄弟自己都搞不清楚這房子到底歸誰,你憑什麼跟我要?」這觸發了 §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核心攻防:原告要證明什麼?被告可以用什麼抗辯?→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 解鎖物權法最基礎的攻防工具。

延伸閱讀

登記才算數: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為什麼不動產物權要登記? 物權有「對世效力」——對所有人都有效。這麼強的效力,需要讓大家都看得到。不動產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記(去地政事務所過戶),動產的公示方法是占有(拿在手上)。沒有登記,物權就不生效力(§758)。

四種交車法:§761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為什麼交付這麼重要? 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761)。沒交付,所有權就沒有移轉。但「交付」不只是把東西拿給對方——法律設計了四種方式來對應不同情境。

三個人共有一間房:分別共有的管理、處分與分割

什麼是分別共有? 數人按應有部分共有一個物。例如:甲乙丙各持有 A 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權。每個人對「整個物」都有所有權,但受到應有部分的限制——你擁有的不是「哪一間房間」,而是「三分之一的抽象比例」。

你拿著就是你的——占有的保護與§944推定效力

占有是權利還是事實? 占有是「事實」,不是「權利」。你拿著一個東西、住在一間房子裡,就是占有。不管你有沒有權利——小偷偷來的東西,小偷也在占有。法律先保護這個事實狀態,權利問題留給法院。

偷來的東西能變成你的嗎?善意取得制度的信賴保護

什麼是善意取得? 你跟一個看起來像主人的人買了東西,付了錢,結果那東西根本不是他的。按照正常邏輯,東西要還給真正的主人。但善意取得制度說:如果你是善意的(真的不知道他沒有處分權),你就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權。真正的主人只能找那個無權處分的人算帳,不能跟你要回東西。

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地上權的成立與存續

什麼是地上權? 地上權是在「別人的土地上」蓋建築物或種植竹木的權利。土地是別人的,但你有權在上面蓋房子——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別人的。

這是我的還給我:§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三合一

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有什麼不同? 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所有權等)而生的權利,不需要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也不需要證明損害。只要你的物權被侵害,就可以主張。債權請求權則需要有契約關係或侵權行為等基礎。

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換人了房子上的債還在嗎?

什麼是抵押權? 「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甲跟銀行借 1000 萬,把房子設定抵押給銀行。甲照常住(占有不變),但不還錢時,銀行可以拍賣房子優先受償。跟質權不同——質權要把東西交給債權人。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93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14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公同共有、共有、應繼分、抵押權、期限、毀損、繼承、繼承人、過失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5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不當得利、公同共有、共有、當事人適格、繼承、繼承人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 民事法 / 物權法
高頻

大家一起有,但誰都不能自己用?公同共有的限制與處分

口訣: 三把鑰匙開一個鎖,少一把都不行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公同共有的本質不是限制你的自由,而是保護你不被其他共有人單方面出賣」

—— 大家一起有,但誰都不能自己用?公同共有的限制與處分|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民事法?

從債法總論到家事事件,用體系思維打通民法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