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拿著就是你的——占有的保護與§944推定效力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占有是權利還是事實?
占有是「事實」,不是「權利」。你拿著一個東西、住在一間房子裡,就是占有。不管你有沒有權利——小偷偷來的東西,小偷也在占有。法律先保護這個事實狀態,權利問題留給法院。

為什麼連小偷的占有都要保護?
因為社會秩序。如果任何人都能搶走別人手上的東西(聲稱「那是我的」),社會就會大亂。法律的選擇是:先維持占有現狀,權利歸屬交給法院判。 你覺得東西是你的?去告,別用搶的。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D區(物權)

占有保護體系:
├── §940 占有定義(事實上管領力)
├── §943 權利推定(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 §944 態樣推定
│   └── 推定善意+和平+公然+以所有之意思
├── §960-§961 自力救濟
│   ├── §960 I:防禦(即時)
│   ├── §960 II:取回(動產就地/追蹤)
│   └── §961:有本權者不得自力取回(有爭議)
├── §962 占有物上請求權
│   ├── 侵奪→返還;妨害→除去;有被妨害之虞→防止
│   └── ★ 不問本權
├── §963 消滅期間
│   └── 自侵奪/妨害/危險後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 §952-§954 善意占有人保護
│   ├── §952:得使用收益
│   ├── §953:損害以所受利益為限
│   └── §954:改良得請求償還
└── ★ 你在這裡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D 區(物權)→ 占有堡壘室。房間是一座小城堡,城堡裡站著各種人——有國王(合法占有人),有小偷(無權占有人),但城堡的四面牆(§944 四個推定)同樣保護裡面所有人。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向乙借用 A 畫,借期一年。借期屆滿後甲拒不返還。丙趁甲外出,擅自將 A 畫取走。

問:(1) 甲得否對丙主張§962?(2) 乙得否對丙主張§962?(3) 丙得否抗辯甲無權占有?


核心知識

占有保護完整體系:

★ 一、占有的本質(§940):
├── 占有=對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
├── ★ 占有是「事實」不是「權利」
│   ├── 有權占有:有法律上原因(租賃、借貸)
│   ├── 無權占有:無法律上原因(小偷、侵占)
│   └── 兩者都受占有保護
├── 意義:維護社會秩序
│   └── 先保護現狀→權利歸屬交法院
└── vs 所有權:
    ├── 所有權=權利(§765)
    └── 占有=事實(§940)

★ 二、占有的推定效力(§943+§944)——★核心考點:
├── §943 權利推定:
│   └──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
│       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 §944 態樣推定(四面金盾):
│   ├── ① 以所有之意思(自主占有)
│   ├── ② 善意
│   ├── ③ 和平
│   └── ④ 公然
├── 效果:舉證責任倒置
│   ├── 主張占有人為惡意→由主張者舉證
│   ├── 主張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由主張者舉證
│   └── 這對善意取得(§948)非常重要
│       → 受讓人被推定善意(§944)→不用自己證明
└── 限制:推定可反證推翻

★ 三、占有物上請求權(§962)——★不問本權:
├── §962 三種請求權(一條包三種):
│   ├── 占有被侵奪→請求返還占有物
│   ├── 占有被妨害→請求除去妨害
│   └── 有被妨害之虞→請求防止妨害
├── ★ 核心特色:不問占有人有無本權
│   ├── 即使是小偷→占有被搶也可以主張
│   ├── 即使是無權占有人→也受保護
│   └── 理由:保護占有秩序(非保護實體權利)
├── vs §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 §767:須為所有人(問本權)
│   ├── §962:不問本權(只問占有事實)
│   ├── §767:無時效限制(通說)
│   └── §962:一年消滅期間(§963)
└── §963 消滅期間:
    └── 自侵奪或妨害或危險發生後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 四、自力救濟(§960-§961):
├── §960 I:占有人對侵奪或妨害
│   └── 得以己力防禦(即時性)
├── §960 II:占有物被侵奪
│   ├── 不動產→得即時排除
│   ├── 動產→得就地或追蹤取回
│   └── ★ 必須「即時」——事後不行
├── §961:對有權占有者(有爭議)
│   ├── 通說:對有本權者不得自力救濟
│   └── 少數說:占有保護不問本權→即使有本權者也不能自力奪取
└── ★ 自力救濟 vs 占有物上請求權:
    ├── 自力救濟=私力→限即時
    └── 物上請求權=公力→循司法途徑

★ 五、善意占有人保護(§952-§954):
├── §952:善意占有他人之物
│   └── 推定其得為使用收益
├── §953: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所受損害
│   └── 僅以所受利益為限負賠償責任
│       → 惡意占有人無此限制
├── §954:善意占有人因保存改良增加價值
│   └── 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 ★ 善意 vs 惡意占有人的差異:
    ├── 善意:可用收益+責任輕+改良可求償
    └── 惡意:不可用收益+全部賠償+改良不可求償

★ 六、占有的分類(考試常考):
├── 自主占有 vs 他主占有:
│   ├── 自主:以所有的意思(買來的)
│   └── 他主:非以所有的意思(借來的)
├── 直接占有 vs 間接占有:
│   ├── 直接:直接管領(承租人)
│   └── 間接:透過他人管領(出租人)
├── 善意占有 vs 惡意占有:
│   ├── 善意:不知無占有權
│   └── 惡意:知道無占有權
└── 和平占有 vs 強暴占有:
    ├── 和平:非以強暴脅迫取得
    └── 強暴:以強暴脅迫取得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占有保護制度的設計,回答的是一個根本問題:在真正的權利人還沒到場之前,法律要不要管「誰手上拿著東西」這件事?

答案是:要管。而且要管得比你以為的更徹底——連小偷的占有都要保護。

這聽起來反直覺,但立法者的邏輯是這樣的:如果法律允許任何人「自認有權利」就去搶別人手上的東西,社會就會陷入弱肉強食。張三說這幅畫是他的就搶走,李四說其實是他的再搶回來——結果法律還沒判,東西已經在私鬥中毀了。占有保護不是保護小偷的權利,而是保護社會不要回到叢林。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害關係人利益制度回應
I(占有人)持有的穩定性不被隨意侵擾§962 不問本權,先保護持有現狀
We(社會秩序)避免私力救濟導致暴力循環§960 自力救濟限「即時」,逼你走司法
They(真正權利人)能夠取回自己的東西§767 所有物返還不設時效;§962 只有一年

核心張力:占有保護是暫時性秩序維護§962 只有一年),不是永久性權利確認§767 無時效)。立法者用時間維度區分了兩種不同價值——短期穩定優先,長期權利勝出。

體系因果

占有保護是物權法的「前哨站」:

  • 上游:占有 = 善意取得(§948)的事實前提 → 沒有占有概念,善意取得制度無從運作
  • 下游:占有推定(§944)→ 支撐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舉證 → 不用自己證明,對方要反證
  • 橫向:§962(占有保護)vs §767(所有權保護)→ 考試的經典比較題源頭

五維串聯

  • 條文:§940 定義 → §943-§944 推定 → §960-§962 保護 → §963 期間 → §952§954 善意占有人
  • 立法理由:保護社會和平秩序,避免自力救濟成為常態
  • 實務: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2026 號判例:占有人之占有物上請求權,不以占有人有本權為必要
  • 學說:王澤鑑老師:占有保護 = 維護占有秩序 ≠ 保護占有人之權利
  • 歷史:承繼德國民法 BGB §861-§862 占有保護制度,源自羅馬法 possessio 概念

「法律不保護你的權利,法律保護你手上的秩序——§962 的哲學是:先別動手,有爭議去法院告。」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3 樓 D 區的「占有堡壘室」。

房間是一座小城堡,裡面站著各種人——有拿著地契的房東(合法占有),有偷了名畫的小偷(無權占有),還有借了車的朋友(有權占有但非所有人)。

城堡有四面金色盾牌掛在牆上:「推定善意」「推定和平」「推定公然」「推定以所有的意思」——這就是 §944 的四面金盾,保護所有站在城堡裡的人。不管你是誰,只要你「拿著」,你就有這四面盾。想打破?你來舉證! 這四面盾不是裝飾品——它們體現的是立法者的一個深層選擇:在權利歸屬不明時,與其讓原告慢慢舉證,不如推定占有人合法,讓質疑者承擔反證成本。 因為社會秩序等不了你慢慢告。

城門口站著一個士兵(§962)。有人闖進來搶東西——士兵把搶匪推出去:「不管裡面的人有沒有權利,你不能用搶的!去法院告!」小偷在城堡裡偷笑:「連我都被保護了耶。」士兵冷冷地說:「我保護的是占有秩序,不是你這個人。 而且你的城堡一年後就過期了(§963),真正的主人走 §767 永遠不會過期。」

城牆上還有一個鐘——上面刻著「三秒」。有人被搶了東西?你只有「即時」的三秒鐘可以自己搶回來(§960 自力救濟)。過了三秒?乖乖去找法院。立法者的設計意圖藏在這個時限裡——私力救濟的窗口極短,因為國家壟斷暴力才能維持文明。

口訣占有堡壘不問身份——四面金盾(§944推定)+士兵擋門(§962不問本權)+三秒搶回(§960即時)+善意有特權(§952-§954)。「先別動手,去法院告!」就是這制度的全部哲學。


互動教具

占有保護 vs 所有權保護 決策樹

你的東西在別人手上?
│
├── 你有所有權嗎?
│   ├── 是 → §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問本權,無時效)
│   │       同時也可走 → §962(如你曾有占有,一年內)
│   └── 否 → 你曾有占有嗎?
│           ├── 是 → §962 占有物上請求權(不問本權,一年期間)
│           └── 否 → 無法主張占有保護
│
├── 占有被侵奪的當下?
│   ├── 正在發生 → §960 I 自力防禦(即時!)
│   ├── 動產剛被搶 → §960 II 就地/追蹤取回(即時!)
│   └── 已經過了 → 只能走 §962 司法途徑
│
└── 你是善意占有人嗎?(§944推定善意)
    ├── 是 → §952 可使用收益 + §953 責任以所受利益為限 + §954 改良求償
    └── 否(惡意)→ 不得使用收益 + 全額賠償 + 改良不可求償

三大保護機制比較表

比較項目§962 占有物上請求權§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960 自力救濟
前提曾有占有(不問本權)須為所有人占有被侵奪中
本權不問必須有不問
期間一年(§963)無時效限制(通說)即時(秒級)
途徑司法(公力)司法(公力)私力
範圍返還/除去/防止返還防禦/取回
設計邏輯暫時秩序維護終局權利保護緊急例外容許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之保護不問占有人有無本權,占有之事實本身即受法律保護。第 944 條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占有者。

【惟】小前提

查甲向乙借用 A 畫(甲有權占有 ✅,借貸關係)。借期屆滿後甲拒不返還(甲轉為無權占有)。丙趁甲外出擅自將 A 畫取走(甲之占有被侵奪 ✅)。§962 之占有物上請求權不問占有人有無本權——即使甲已無權占有,其占有事實仍受保護。

【故】結論

(1) 甲得依 §962 對丙請求返還 A 畫。甲雖已無權占有,但占有保護不問本權。(2) 乙為 A 畫所有人,如乙曾為 A 畫之直接或間接占有人,亦得依 §962 請求丙返還;同時得依 §767 請求丙返還。(3) 丙不得以甲無權占有為抗辯——§962 保護占有秩序,不問實體權利。丙如認有取回權,應循法律途徑主張。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占有堡壘——四面金盾+士兵擋門+三秒搶回+善意特權(一唸出來,城堡+金盾+士兵+鐘的畫面自動播放)
§944 推定善意+和平+公然+以所有之意思(四面金盾)
§962侵奪→返還;妨害→除去。★不問本權
§960自力救濟=即時!動產就地/追蹤取回
§952-§954善意占有人:可用收益+責任輕+改良求償
vs §767§767問本權;§962不問。§962有一年除斥期間
記憶宮殿3F → D區 → 占有堡壘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自力救濟的時間限制

甲之 A 手錶被乙搶走。甲追趕乙三條街後追上,將 A 手錶奪回。

問:甲之行為是否合法?

解析:乙侵奪甲之占有(動產)。甲依 §960 II 動產被侵奪→得就地或追蹤取回。甲追趕三條街後追上→屬「追蹤取回」之範圍。甲之行為符合自力救濟要件(即時性 ✅),合法。惟如甲隔天才去乙家搶回→已非「即時」→不得自力救濟→只能依 §962 請求返還。

變化題 2:占有保護 vs 所有物返還

甲竊取乙之 A 畫。丙又從甲處竊取 A 畫。

問:甲對丙、乙對丙各得主張何權利?

解析:甲為無權占有人,丙侵奪甲之占有→甲得依 §962 請求丙返還 A 畫(不問本權 ✅)。乙為 A 畫所有人→乙得依 §767 請求丙返還 A 畫(所有物返還 ✅),亦得依 §962 請求返還(如乙曾有占有)。★ 差異:§767 需為所有人(問本權),§962 只要曾有占有(不問本權)。

變化題 3:善意占有人保護

甲善意買受乙之贓物 A 錶(未善意取得,因非由商人處購得)。甲使用 A 錶一年後乙請求返還。甲使用期間 A 錶市價下跌兩萬元。

問:甲應否賠償乙 A 錶價值之減損?

解析:甲為善意占有人(§944 推定善意,不知 A 錶為贓物)。依 §952 善意占有人得為使用收益。依 §953 善意占有人因使用致占有物毀損者,僅以所受利益為限負賠償責任。甲使用 A 錶所受利益=使用利益(相當租金),而非市價下跌全額。如甲所受利益低於兩萬元→甲僅以所受利益為限負責。


相關模塊

你剛學了占有保護——法律先守住「手上拿著」的事實。但如果拿著的人是善意的呢?善意占有 + 交易行為 = 直接取得所有權,連真正的所有人都拿不回去。這就是善意取得的核心邏輯——下一篇告訴你,為什麼「交易安全」可以勝過「真正的主人」→ 善意取得

延伸閱讀

登記才算數: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為什麼不動產物權要登記? 物權有「對世效力」——對所有人都有效。這麼強的效力,需要讓大家都看得到。不動產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記(去地政事務所過戶),動產的公示方法是占有(拿在手上)。沒有登記,物權就不生效力(§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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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有,但誰都不能自己用?公同共有的限制與處分

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差在哪裡? 最大差別:分別共有每人有「應有部分」(比如各1/3),可以自己處分自己那份;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全部人共同擁有全部的東西,任何處分都要全體同意。最常見的公同共有就是繼承遺產——父親過世,遺產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分割前誰都不能單獨賣。

三個人共有一間房:分別共有的管理、處分與分割

什麼是分別共有? 數人按應有部分共有一個物。例如:甲乙丙各持有 A 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權。每個人對「整個物」都有所有權,但受到應有部分的限制——你擁有的不是「哪一間房間」,而是「三分之一的抽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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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善意取得? 你跟一個看起來像主人的人買了東西,付了錢,結果那東西根本不是他的。按照正常邏輯,東西要還給真正的主人。但善意取得制度說:如果你是善意的(真的不知道他沒有處分權),你就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權。真正的主人只能找那個無權處分的人算帳,不能跟你要回東西。

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地上權的成立與存續

什麼是地上權? 地上權是在「別人的土地上」蓋建築物或種植竹木的權利。土地是別人的,但你有權在上面蓋房子——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別人的。

這是我的還給我:§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三合一

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有什麼不同? 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所有權等)而生的權利,不需要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也不需要證明損害。只要你的物權被侵害,就可以主張。債權請求權則需要有契約關係或侵權行為等基礎。

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換人了房子上的債還在嗎?

什麼是抵押權? 「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甲跟銀行借 1000 萬,把房子設定抵押給銀行。甲照常住(占有不變),但不還錢時,銀行可以拍賣房子優先受償。跟質權不同——質權要把東西交給債權人。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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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37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共有、分別共有、占有、強制執行、租賃、訴之變更、闡明義務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2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占有、結婚、繼承、離婚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占有、所有物返還、既判力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8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不動產登記、交付、占有、善意取得、所有物返還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7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交付、侵權行為、占有、所有物返還、損害賠償、買賣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交付、占有、租賃、買賣、買賣不破租賃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5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交付、占有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交付、占有、既判力 104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共有、占有、反訴、損害賠償、消滅時效、舉證責任、重傷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3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交付、占有、支票、期限、無效、當事人適格、舉證責任、買賣、通謀虛偽、附款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6 題 交付、占有、租賃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6 題 侵占、侵權行為、分配、占有、損害賠償、清算、舉證責任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 民事法 / 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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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著就是你的——占有的保護與§944推定效力

口訣: 小偷拿著名畫站在警察面前——警察說:你先拿著,有爭議去法院告!(§962不問本權)+§944推定善意和平=四面金盾+自力救濟=三秒內搶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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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護你的權利,法律保護你手上的秩序——§962 的哲學是:先別動手,有爭議去法院告。」

—— 你拿著就是你的——占有的保護與§944推定效力|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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