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換人了房子上的債還在嗎?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抵押權?
你跟銀行借 1000 萬買房,把房子「設定抵押」給銀行。你照常住(占有不移轉),但不還錢時,銀行可以拍賣你的房子優先受償。這是最常見的擔保物權——全台灣有房貸的人,每一個都活在抵押權裡。

房子賣了,銀行的抵押權還在嗎?
在。 不管你把房子賣給誰、轉手幾次,銀行的抵押權永遠跟著那棟房子。買到的人拿到的是一間「帶著抵押權的房子」。這就是追及效力——銀行不在乎房子在誰手上,反正拍賣權照舊。

這對買房的人公平嗎?
公平。因為抵押權必須「登記」——你去地政事務所查謄本,一清二楚。你買之前查了,看到上面有抵押權還買,那是你自己的選擇。你沒查就買,那是你自己的風險。這就是登記制度的設計智慧:追及效力很強,但登記讓它透明。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D區(物權)

擔保物權:
├── ★ 追蹤標記室(普通抵押權)★ ← 你在這裡
│   ├── 四大效力(追及/優先受償/從屬性/不可分性)
│   ├── 實行(拍賣)
│   ├── 物上保證人
│   └── §866 抵押 vs 租賃
├── 最高限額抵押權(→ 放寬從屬性的變體)
├── 質權(移轉占有的擔保)
└── 留置權(法定擔保)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D 區(物權)→ 追蹤標記室。走進這個房間,你看到每一棟房子模型的屋頂都裝著一盞紅綠燈——那不是交通信號,是銀行的標記:「這裡的債還沒還完。」

上游:這棟房子怎麼設定抵押?→ 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公信(登記是追及效力的正當性基礎)
下游:追及效力的變體?→ 最高限額抵押權(放寬從屬性但追及效力照舊)
交叉:追及效力 vs 租賃權?→ 買賣不破租賃(先設定者先保護)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以 A 屋為其向乙銀行借款 1000 萬元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甲又將 A 屋出租予丙(抵押權設定後成立之租賃)。其後甲將 A 屋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丁。甲屆期未還款。

問:(1) 乙銀行得否對 A 屋聲請拍賣?(2) 丙之租賃對拍定人是否繼續存在?(3) 若甲之友人戊以其 B 屋為甲設定抵押(物上保證人),戊清償後法律關係如何?

先想 30 秒再往下看——你的直覺答案是什麼?

直覺陷阱:很多考生在第 (1) 題猶豫——「房子都賣給丁了,銀行還能拍嗎?」如果你猶豫了,恭喜你踩到了這題最核心的考點:追及效力。房子賣掉了,抵押權跟著走。銀行當然能拍。丁買到的那一刻,就承受了這個抵押權。


核心知識

抵押權的本質: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860

甲跟銀行借錢買房。銀行要保障——如果甲不還錢呢?兩個選擇:要甲把房子交出來住銀行那(質權),或者讓甲繼續住但在房子上做個「標記」(抵押權)。

立法者選了後者。為什麼?因為如果借個錢就要搬出去,沒人敢借錢買房——整個房貸市場就不存在了。抵押權的設計,就是為了讓「借錢」和「用房子」可以同時發生。

四大效力

一、追及效力——物權的對世效力展現

甲把 A 屋賣給丙。銀行的抵押權消滅了嗎?不會。 因為抵押權是物權,物權的核心特徵就是「對世效力」——它對抗所有人,不只對抗設定的那個人。

這不是立法者的「特別恩惠」,是物權的邏輯必然:如果一個物權會因為所有權移轉就消滅,那它根本不是物權——它就只是一個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約定。

實務上(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938 號),法院一再確認: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係物權之當然效力。抵押物縱經讓與第三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二、優先受償——排隊有先後

拍賣所得怎麼分?不是大家平分,是按「順位」排隊:

執行費用(最優先)→ 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 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 … → 普通債權人

這就是為什麼銀行放貸時要確認自己是「第一順位」——排在前面的先拿,後面的可能拿不到。

三、從屬性——主人走哪,狗走哪(§870

抵押權不能脫離主債權獨立存在。甲跟銀行的借款債權是「主人」,抵押權是「狗」——主人消滅了(債務清償),狗跟著消滅;主人轉讓了(債權讓與),狗跟著走(抵押權隨同移轉)。

§870 明文: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這條的意思就是——你不能只賣狗不賣主人,也不能只賣主人不帶狗。

四、不可分性——還一半不算數

借了 1000 萬,還了 500 萬。抵押權會「縮小一半」嗎?不會。在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前,抵押權擔保的是整棟房子。還了 999 萬,那最後 1 萬還沒還,抵押權照樣存在於整棟房子上。

效力範圍(§862):抵押權「吃」多大?

抵押權不只及於房子本身。§862 規定效力還擴及:附合物(增建部分)、從物(設定時已存在者,如固定式冷氣)、從權利、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實行後)、以及保險金(§881 物上代位——抵押物毀損時,保險金代替抵押物成為擔保標的)。

實行:§873 拍賣與 §873-1 流抵禁止

債務人不還錢,抵押權人怎麼辦?§873 給了路:聲請法院拍賣。但立法者畫了一條紅線——§873-1 流抵禁止:設定抵押時,不得約定「不還錢房子就歸你」。

為什麼?想像一下:甲急需用錢,房子市值 2000 萬,跟地下錢莊借 500 萬。錢莊說:「不還錢房子就是我的。」甲在走投無路時簽了。這就是 §873-1 要防止的——弱勢債務人被迫簽下暴利條款

但注意:如果是在實行之後(已屆清償期未清償),雙方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抵償。因為此時債務人已經清楚知道房子的價值和自己的處境,不再是「被迫」的。

物上保證人:用自己的房子替別人的債務擔保(§860「第三人」)

甲借錢,但甲的好朋友戊用自己的 B 屋替甲設定抵押。戊就是「物上保證人」——不是債務人,但承擔了房子被拍賣的風險。

戊如果為避免 B 屋被拍而替甲清償,依 §879 取得代位權:戊可以站在銀行的位置,向甲追討。如果同時還有人保(保證人),修法後物保與人保之間按比例分擔——立法者認為,替人背債的風險應該公平分攤。

§866 抵押權 vs 租賃:先來後到的殘酷規則

這是考試的經典衝突場景——

先抵押後租賃(§866):甲先設定抵押給銀行,之後才把房子租給丙。銀行拍賣時,丙的租賃「不得對抗」抵押權人。丙必須搬走。殘酷但邏輯清楚——抵押權在先,銀行的信賴不能被後來的租賃架空。

先租賃後抵押:甲先租給丙,之後才設定抵押。此時丙的租賃依 §425 買賣不破租賃(拍賣準用),租約對拍定人繼續存在。丙不用搬。邏輯同樣清楚——租賃在先且有公示(占有中),銀行設定抵押時早就看得到。

一句話誰先設定,誰先受保護。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抵押權制度要解決一個根本矛盾:借錢的人需要繼續使用擔保物,借出錢的人需要確保能拿回來。

如果要求借款人把房子交給銀行才能借錢(像質權那樣),結果是:沒有人能用貸款買房住。如果不提供任何擔保,結果是:沒有銀行敢放貸。

抵押權就是這個矛盾的解法——你繼續住你的房子,但房子上有一個所有人都看得見的標記(登記),告訴全世界:這裡有一筆債還沒還完。

追及效力是這個設計的核心骨幹。如果抵押權會因為所有權移轉就消滅——想像一下:甲跟銀行借 1000 萬,設定抵押,然後把房子用 100 元賣給自己的人頭。銀行的抵押權消滅了。整個擔保制度瞬間崩潰。 沒有銀行會接受這種風險,房貸市場不復存在,一般人再也買不起房。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債務人/設定人)繼續使用抵押物、保留處分自由不移轉占有即可融資、可以賣房(但帶著抵押權)處分後抵押權不消滅,買受人可能壓價
I’(買受人/第三取得人)買到乾淨的不動產可查登記簿知悉抵押權狀態須承受既有抵押權,或要求賣方先塗銷
We(交易市場/社會)不動產交易安全、融資管道暢通登記公示制度讓所有人都能查增加交易前的查證成本
They(金融秩序/國家)擔保制度穩定、金融體系信用基礎追及效力確保擔保不被架空某些情況下犧牲第三人利益(如後租賃的承租人)

立法者的妥協:追及效力必須「很強」(否則擔保無意義),但透過登記公示讓它「很透明」(否則對第三人不公平)。這就是「最不壞」的平衡——追及效力保護了債權人的信賴,登記制度保護了第三人的知情權。

體系因果

  • 上游:追及效力的正當性建立在「登記」之上——因為抵押權必須登記(§758),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查知。拿掉登記制度,追及效力就變成對第三人的暗算。
  • 下游:追及效力牽動整個強制執行法的拍賣制度——因為抵押權不因移轉消滅,所以拍賣程序才能運作;也牽動 §866 的抵押權 vs 租賃規則——因為追及效力太強,所以需要明確規定後設定的租賃不能對抗。
  • 如果拿掉追及效力:債務人可以隨時把房子賣給人頭逃避擔保 → 銀行不敢放貸 → 房貸市場崩潰 → 不動產交易量萎縮 → 一般人只能全額買房。一條法律原則的消失,牽動的是整個社會的融資結構。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860(定義)、§862(效力範圍)、§866(抵押 vs 租賃)、§870(從屬性)、§873(實行)、§873-1(流抵禁止)、§879(物上保證人代位)
立法理由96 年物權編修正:§873-1 流抵禁止的增訂理由——「為保護債務人免於弱勢地位簽訂暴利條款」;§879 修法——物保與人保按比例分擔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938 號:「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係物權之當然效力。抵押物縱經讓與第三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學者見解謝在全《民法物權論》:擔保物權之通有效力包括追及效力、優先受償、從屬性、不可分性——四者構成完整的擔保架構
比較法德國 BGB §1147(抵押權實行)採「容忍判決」模式;日本民法 §369-§372 抵押權架構類似但不採登記公信原則——追及效力的正當性基礎不同

Quotable Unit

抵押權不是鎖住房子的鐵鏈——是綁在房子上的紅綠燈,告訴所有人:這裡有人的債還沒還完。追及效力不是銀行的特權,是讓整個房貸制度能存在的底層架構。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想像一個巨大的不動產交易廣場。每一棟待售的房子模型都在展示台上旋轉。

有些房子的屋頂上裝著一盞紅綠燈——紅燈閃爍時,所有路過的人都看得到:「這棟房子上面有抵押權。」這盞紅綠燈不是鎖——它不阻止你買這棟房子。你完全可以買下來。但你買下來的那一刻,紅綠燈跟著你走。它不會因為換了主人就熄滅。

甲把帶著紅綠燈的 A 屋賣給丙,丙賣給丁,丁賣給戊——紅綠燈始終在屋頂上閃爍(聽覺:嗶——嗶——嗶——)。銀行坐在監控中心,螢幕上顯示 A 屋的位置:「追蹤中。不管在誰手上。

甲不還錢。銀行按下一個按鈕——「§873 實行!」法院的拍賣槌從天而降(咚!),A 屋被拍定。這時候有一個租客丙從 A 屋裡跑出來:「我有租約!」法官翻了翻記錄:「你的租約是抵押權設定之後才簽的。§866——先來後到,你是後來的。請搬走。

但如果丙的租約是在抵押權之前就存在的呢?法官會說:「先來後到。你的租賃在先,§425 買賣不破租賃——你不用搬。」

這盞紅綠燈的設計智慧在於:它不限制任何人的自由(你可以買、可以賣、可以租),但它讓所有人都能看見風險。追及效力不是暴力,是透明。

口訣跑不掉的紅綠燈(紅綠燈 = 登記公示的追及效力 → 不限制交易但標記風險 → 先設定先保護 → §873 拍賣 → §866 先來後到)

VIVID 自檢
1. 場景傳遞了什麼底層邏輯?→ 追及效力的正當性來自「透明」(登記公示),不是來自「強制」
2. 不懂法律的人能理解嗎?→ 能。紅綠燈 = 看得見的警示標記,人人都懂
3. 口訣壓縮的是底層邏輯還是法條?→ 底層邏輯——「跑不掉」指追及效力,「紅綠燈」指透明性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抵押權為物權,具有追及效力,抵押物縱經移轉予第三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938 號判決參照)。又依同法第 866 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成立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於實行抵押權時,該等權利對於抵押權設定後第三人,不生效力。復依§870,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具有從屬性

【惟】小前提

查甲以 A 屋為其向乙銀行之借款 1000 萬元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 ✅),嗣後將 A 屋出租予丙(抵押權設定後之租賃 → §866 適用),其後將 A 屋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丁(所有權移轉),甲屆期未清償借款(清償期屆至未清償 ✅)。

【故】結論

一、依抵押權之追及效力,A 屋雖已移轉登記於丁,乙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受影響。乙銀行得依§873 聲請法院拍賣 A 屋,就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丁取得之 A 屋仍負擔該抵押權,於拍定後始塗銷。

二、丙之租賃係於乙之抵押權設定之後成立,依§866 規定,於實行抵押權拍賣時,丙之租賃權對拍定人不繼續存在。丙應遷讓交付。

三、戊為物上保證人,以 B 屋供甲之債務為抵押擔保。戊如清償甲之債務,依§879 得於清償之限度內,代位行使乙銀行對甲之債權及其擔保物權。如同時有保證人者,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間依修法後之規定按比例分擔。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物上保證人代位(基礎)

甲向乙銀行借款 1000 萬。甲之友人戊以其 B 屋為甲設定抵押(物上保證人)。甲屆期未還,戊為避免 B 屋被拍,代甲清償 1000 萬元。

問:戊得向何人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戊是物上保證人,不是債務人。代為清償後,依 §879 取得代位權——站在乙銀行的位置,取得乙對甲的債權及擔保。戊得向甲求償 1000 萬元。如甲另有保證人丙(人保),物保與人保依修法後規定按比例分擔。教訓:幫朋友做物保不是白幫——你清償了,法律給你追回的權利。

變化題 2:先租後抵——§866 反面(進階)

甲先將 A 屋出租予乙(租期 3 年),半年後甲以 A 屋向丙銀行設定抵押。甲屆期未還,丙聲請拍賣,丁拍定取得 A 屋。

問:乙之租賃對丁是否繼續存在?

解析:先來後到!租賃在先、抵押在後——§866 的射程範圍是「先抵後租」,本題是反面情形。乙的租賃依 §425 買賣不破租賃(拍賣準用),租約對拍定人丁繼續存在。乙不用搬。丙銀行設定抵押時,乙已經在占有中(公示),丙銀行早該知道有租賃存在。

變化題 3:流抵約款無效(爭議)

甲以 A 屋(市值 2000 萬)向乙借款 500 萬,設定抵押時約定:「甲屆期不還款,A 屋直接歸乙所有。」

問:此約定效力如何?

解析:§873-1 流抵禁止——設定時約定「不清償即歸抵押權人」→無效。立法理由很直接:設定時債務人通常處於急需用錢的弱勢地位,可能被迫接受暴利條款(500 萬借款換 2000 萬房子)。但注意區分:實行後(已屆清償期未清償),雙方可以協議以物抵債——因為此時債務人已清楚知道自身處境和房子的價值,不再是「被迫」的。§873-1 保護的不是「不能以物抵債」這件事,而是「不能在弱勢時被逼簽暴利條款」這件事。

變化題 4:追及效力 + 多次轉手(綜合)

甲以 A 屋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乙銀行(借款 1000 萬)。甲將 A 屋出售予丙,丙再出售予丁,丁再出售予戊。所有移轉均完成登記。甲屆期未清償。

問:乙銀行得否對 A 屋聲請拍賣?戊之法律地位如何?

解析:不管轉手幾次,追及效力都在。A 屋從甲→丙→丁→戊,乙的抵押權始終存在於 A 屋上。乙得依 §873 聲請拍賣。戊雖為現在的所有人,但取得的是「帶著抵押權的 A 屋」——乙拍賣後,戊喪失所有權。戊如不知有抵押權(但依登記制度,理論上「查了就知道」),只能循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互動教具

教具 1:抵押權四大效力對照表

效力內容保護誰一句話
追及效力抵押物移轉→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人(債權人)房子換人了,債照追
優先受償拍賣價金按順位分配先順位的抵押權人排隊先來先拿
從屬性主債權消滅→抵押權消滅債務人(不會無故被追)主人走了狗也走
不可分性未全部清償→抵押權不縮小抵押權人(完整擔保)還 99% 也不算還完

教具 2:§866 先後順序決策樹

問:拍賣後承租人是否需要搬走?
│
├── 租賃成立在「抵押權設定之前」?
│   ├── 是 → §425 買賣不破租賃 → 租約繼續 → 不用搬
│   └── 否(租賃成立在抵押權設定之後)
│       └── §866 → 租賃不得對抗抵押權 → 拍定後租約不存在 → 搬走
│
結論口訣:先設定先保護。先租→租贏。先抵→抵贏。

教具 3:人保 vs 物保比較表

比較項人保(保證人)物保(物上保證人)
擔保範圍保證人的全部財產特定不動產
風險全部財產可能被執行最多失去該不動產
清償後代位求償主債務人§879 代位求償主債務人
多人分擔修法後按比例分擔修法後按比例分擔
與抵押權的關係無抵押權有抵押權(物權)

相關模塊

  • ← 前一篇:公同共有——多人共有的物權關係
  • → 下一篇:最高限額抵押權——放寬從屬性的抵押權變體,追及效力照舊但擔保的債權不確定,怎麼平衡?
  • 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公信——登記是追及效力的正當性基礎,沒有登記制度,追及效力就是暗算第三人
  • 買賣不破租賃——§866 的反面情境,同樣的「先來後到」邏輯,不同的結果
  • 保證債務——人保 vs 物保的比較,§879 修法後的分擔規則是常考點

還沒結束——最高限額抵押權放寬了從屬性(擔保的債權可以不確定),但追及效力不變。這帶來一個新問題:如果連「到底擔保多少錢」都不確定,追及效力還能正當化嗎?→ 翻到最高限額抵押權找答案。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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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動產物權要登記? 物權有「對世效力」——對所有人都有效。這麼強的效力,需要讓大家都看得到。不動產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記(去地政事務所過戶),動產的公示方法是占有(拿在手上)。沒有登記,物權就不生效力(§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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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還給我:§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三合一

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有什麼不同? 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所有權等)而生的權利,不需要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也不需要證明損害。只要你的物權被侵害,就可以主張。債權請求權則需要有契約關係或侵權行為等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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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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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委任、抵押權、詐欺、買賣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公同共有、共有、應繼分、抵押權、期限、毀損、繼承、繼承人、過失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8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借名登記、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法人、清算、繼承、繼承人、董事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共有、抵押權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2 商法 第 3 題 抵押權、期限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共有、抵押權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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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換人了房子上的債還在嗎?

口訣: 跑不掉的紅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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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不是鎖住房子的鐵鏈——是綁在房子上的紅綠燈,告訴所有人:這裡有人的債還沒還完」

—— 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換人了房子上的債還在嗎?|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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