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 🎯 二試命題核心

三個人共有一間房:分別共有的管理、處分與分割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三個人一起買了一間房,誰有權決定怎麼用?
這取決於你想做什麼。想把整棟房子賣掉?三個人都要點頭。想把空房間租出去?過半數同意就行。水管爆了要修?你一個人直接動手,不用等開會。立法者的設計邏輯很清楚:行為對所有權的影響越大,需要的共識越高。

我可以把自己那份賣掉嗎?需要其他人同意嗎?
完全不用。§819 I 明確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你賣的是你自己的 1/3 持分,不影響其他人的權利,就像你賣自己的股份不需要其他股東批准一樣。但如果你想賣掉「整棟房子」,那是動到別人的權利了——需要全體同意(§819 II)。

分別共有跟公同共有差在哪?
分別共有的核心是「份額明確、各有各的」,你知道自己有多少、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部分。公同共有則是「全部綁在一起」,沒有人有獨立的份額可以處分。詳見 → 公同共有


體系定位

🌳 民法物權
├── 所有權
│   ├── 物上請求權 §767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
│   ├── 善意取得 → [善意取得]
│   └── 共有
│       ├── 分別共有 §817-§826 ← 你在這裡
│       │   ├── 應有部分的處分 §819 I — 自由
│       │   ├── 共有物的處分 §819 II — 全體同意
│       │   ├── 管理行為 §820 I — 多數決
│       │   ├── 保存行為 §820 V — 單獨為之
│       │   └── 分割 §823-§824
│       └── 公同共有 §827-§830 → [公同共有]
├── 用益物權(地上權等)
└── 擔保物權
    ├── 抵押權 → [抵押權追及效力]
    └── 最高限額抵押權 → [最高限額抵押權]

記憶宮殿位置: 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C區(物權)→ 共有物會議室。門口掛著三把鑰匙,代表三個共有人各持一把——但打開會議室需要的鑰匙數量,取決於你要做什麼。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屋(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同意,擅自將 A 屋全部出租於丁,租期三年。乙知悉後表示反對。
問:(1) 甲出租 A 屋之效力?(2) 乙丙得主張何種權利?

你的直覺可能是: 出租 = 讓別人使用你的房子 = 很嚴重 = 應該全體同意吧?

法律的答案讓很多考生意外: 出租不是處分,是管理。出租不會讓你失去所有權,租約到期房子還是你的。立法者把它分類為「管理行為」(§820),門檻比處分低——過半數同意就行。但甲一個人(1/3 人數 + 1/3 應有部分)顯然不到過半數,所以這個出租對乙丙不生效力。

拆題思路:

  1. 出租 = 管理行為 → 適用 §820 I → 需過半數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2. 甲一人 = 1/3 人數 + 1/3 應有部分 → 均未達門檻
  3. 效力:對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不是「無效」,注意用語精確度)
  4. 乙丙的救濟:§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對丁)+ §18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對甲)

💡 頓悟點: 為什麼出租不是處分?因為立法者用「行為對所有權的影響是否不可逆」來劃線——賣掉是不可逆的(處分),租出去是暫時的(管理)。這個區分標準,就是分別共有整套制度的底層邏輯。


核心知識

一、分別共有的基本結構(§817

三個朋友合買一棟房子,每人出三分之一的錢。買下來之後,每個人對整棟房子都有所有權,但受到應有部分(1/3)的限制。

關鍵觀念:應有部分不是「物理上你住三樓、我住二樓」,而是一個抽象的比例。你擁有的不是「哪一塊牆壁」,而是「這棟房子的三分之一價值」。王澤鑑教授稱之為「量的限制」——所有權的內容完整(使用、收益、處分都可以),但範圍受比例限制。

二、三種行為的決定門檻

行為類型門檻法條立法邏輯典型例子
處分行為全體共有人同意§819 II不可逆地改變所有權歸屬,影響所有人出售、設定抵押
管理行為過半數人數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應有部分逾 2/3§820 I暫時性安排,不改變所有權,但需多數共識出租、使用規劃
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820 V維護物的價值,拖延只會讓損害擴大修繕漏水、排除侵害

一字之差的致命陷阱: §819 I 的「應有部分」處分是自由的(賣自己的 1/3 持分,不需問人)。§819 II 的「共有物」處分要全體同意(賣整棟房子,每個人都要同意)。考試最愛在這裡挖坑——你處分的到底是「你的份額」還是「大家的東西」?

三、管理行為的 96 年修法突破

96 年修法前,共有物管理也需要全體同意,實務上經常出現「一人反對、全體癱瘓」的僵局。修法後改為多數決(§820 I),並且設計了兩軌門檻:(1) 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2) 應有部分逾 2/3 即可,不計人數。第二軌是為了解決「大股東被小股東綁架」的問題。

四、共有物的分割(§823§824

分割請求權是共有人的基本權利。§823 I: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且此請求權不因時效消滅

例外有三:(1) 法律規定不得分割;(2) 約定不分割(最長 5 年,可續約);(3)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裁判分割三方式(§824):

方式內容適用情境
原物分配實物切割(例如土地分成三塊)物理上可分割,且各部分價值相當
變價分配拍賣後按比例分錢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或價值減損時
混合方式部分原物分配 + 金錢補償差額最常見,兼顧公平與實際

分割效力溯及共有關係開始時(§824-1)——分割後,各共有人就分得部分,溯及為始終單獨所有。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69 號判決強調:法院有裁量權,應以全體共有人利益為最高考量,不受任一共有人聲明之拘束。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分別共有要解決一個根本矛盾:多人共享一個物的所有權,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和意見。 如果什麼事都要全體同意,共有物就會陷入癱瘓(96 年修法前的教訓)。如果什麼事都一個人說了算,其他人的權益就會被踐踏。

立法者的解法是一套梯度治理機制——根據行為對所有權影響的嚴重程度,設定不同的決策門檻。越嚴重的行為,需要越高的共識。這不是隨意設定的,而是在個人效率和集體保護之間,找到一個精密的平衡。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個別共有人)最大限度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應有部分可自由處分(§819 I);隨時可請求分割脫離共有(§823)共有物的處分和管理必須尊重集體決策,不能一意孤行
We(全體共有人集體)共有物不被少數人任意處置,集體利益被保護處分要全票、管理要多數決,少數人無法擅權效率犧牲——特別是處分行為,一人反對就無法進行
They(交易安全/社會秩序)與共有人交易的第三人能信賴交易效力應有部分自由流通,不因共有關係而凍結;分割後溯及效力確保產權明確第三人須承擔查證共有人數及同意範圍的交易成本

立法者的妥協: 最精巧的設計是三級門檻——全票/多數/一票。這不是三個孤立的規則,而是同一條設計原則的三種表現:行為的不可逆性越高,需要的共識越多。 處分(不可逆地喪失所有權)→ 全體同意。管理(暫時性安排)→ 多數決。保存(維護共同利益,拖延只有壞處)→ 一人即可。立法者沒有選擇「一刀切」的懶政方案,而是用梯度設計兼顧效率與保護。

體系因果

  • 上游:分別共有的前提是「所有權」制度——沒有所有權概念就沒有「共有」的必要。§765 所有權的定義(使用、收益、處分)是共有人權限的天花板。
  • 下游:分別共有的應有部分概念直接影響抵押權設定(共有人可以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 → 抵押權追及效力)、善意取得(第三人從無權處分人取得應有部分 → 善意取得)、物上請求權(共有人可以單獨行使 §767 排除侵害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
  • 如果拿掉分別共有制度:多人共有一物將只剩兩個極端——要嘛什麼都要全體同意(癱瘓),要嘛一人做主其餘人認命(暴政)。三級門檻制度的存在,就是為了讓「共有」在現實中能運作。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817-§826(分別共有章)
立法理由96 年修法增訂 §820 I 多數決機制——立法理由明載「舊法全體同意致管理僵局,不利經濟效率,爰參考德國法及日本法改採多數決」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250 號:管理行為的多數決須「明示」同意,沉默不構成同意;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69 號:裁判分割應以全體利益為考量
學者見解王澤鑑:應有部分為「量的限制」,所有權內容完整但範圍受限;謝在全:共有物管理多數決為「團體法思維」在物權法的體現
比較法德國 BGB §1008-§1011(Bruchteilsgemeinschaft):類似結構但管理規定在 §745 BGB;日本民法 §249-§264:同採多數決管理

Quotable Unit

「你的那份隨你賣,但整棟房子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這就是分別共有的全部邏輯。」


★ VIVID 認知定錨:合租公寓的三人治理

想像你和兩個朋友合租一間公寓。你們三人各出了三分之一的錢買下來,產權登記三人共有。

🏠 場景一:甲想賣掉整棟公寓
甲跑去找房仲:「我要賣!」房仲問:「其他兩位呢?」甲說:「他們不用管。」房仲搖頭:「三把鑰匙都不在,我打不開產權移轉的門。」——§819 II 的巨鎖需要全部三把鑰匙同時轉動才能打開。因為賣掉房子是不可逆的,你永遠拿不回來,所以每個人都必須同意。

🗳️ 場景二:甲想把空房間租出去
甲提議:「空著也浪費,租出去吧。」乙說:「好,我同意。」丙還在猶豫——但不用等他了。甲+乙 = 2/3 人數 + 2/3 應有部分,過半數門檻已達。投票機「叮!」一聲吐出租約。因為出租不會讓你失去所有權,租期到了房子還是你們的,所以立法者降低門檻,讓多數人可以決定暫時性的使用安排。

🔧 場景三:半夜水管爆了
凌晨三點,天花板開始漏水。丙從床上跳起來,抓起扳手就修——完全不用叫醒甲和乙。因為水管不修,損害只會越來越大,等到明天開會投票,整個客廳都泡水了。保存行為的「一人即可」設計,就是因為等待的代價比行動更高。

底層邏輯的映射: 三個場景不是三個孤立的規則,而是同一條原則的三種表現——行為對所有權的衝擊越大、越不可逆,法律要求的共識就越高。 賣掉(永久喪失)→ 全票。租出去(暫時安排)→ 多數決。修水管(保護大家)→ 一個人就行。

🏛️ 記憶宮殿定位: 法律大廈 3 樓 C 區,推開「共有物會議室」的門——門口掛著三把鑰匙,會議桌中央放著一棟公寓模型。模型旁邊:巨鎖(全票才開)、投票機(半票即可)、扳手(自己拿就走)。

口訣觸發器:三把鑰匙——「賣房全票、租屋投票、修漏不票」

口訣壓縮的底層邏輯:不可逆性決定門檻高度。三把鑰匙不是「三個規則」,是「一個原則的三個刻度」。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惟】小前提

查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屋(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同意,擅自將 A 屋全部出租予丁。出租為管理行為,依 §820 I 應以過半數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甲僅 1 人(1/3 人數)及 1/3 應有部分,均未達法定門檻。乙知悉後明確表示反對,益徵甲之行為未獲多數決支持。依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250 號判決意旨,管理行為之多數決須以明示方式為之,沉默不構成同意,甲不得主張乙丙未反對即為默示同意。

【故】結論

故甲單獨將 A 屋出租予丁之行為,違反 §820 第 1 項之規定,對其他共有人乙丙不生效力。乙丙得依 §767 第 1 項前段對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丁返還 A 屋之占有;另得依 §184 第 1 項前段對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基礎):應有部分的自由處分

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各三分之一)。甲欲將其應有部分出賣予丁,乙丙反對。甲之出賣是否有效?

解析:

  • 應有部分的處分 ≠ 共有的處分——這是 §819 兩項的核心區辨
  • §819 第 1 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甲賣的是自己的 1/3 應有部分,不是整棟房子。處分自己的份額不影響乙丙的權利
  • 結論:有效。 乙丙無權反對。丁取得 1/3 應有部分,成為新共有人

⚠️ 考場陷阱: §819 I(應有部分→自由)vs §819 II(共有物→全體同意)。底層邏輯:你處分的是「你自己的權利」還是「涉及別人的權利」?前者自由,後者需要共識。


變化題 2(進階):共有物分割方式的選擇

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各三分之一),協議分割不成。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A 地上有乙所建之 B 屋。法院應如何分割?

解析:

  • §824 II:法院裁判分割有三種方式——原物分配、變價分配、混合方式
  • A 地上有乙之 B 屋 → 原物分配時須考量建物坐落位置,避免「地歸一人、屋歸另人」的荒謬結果
  • 法院可能方案:
  • 將 B 屋坐落部分之土地分歸乙,其餘分歸甲丙(+ 金錢補償差額)
  • 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 變價分配(拍賣後分錢)
  • 混合方式:部分原物分配 + 金錢補償(實務最常見)
  • 結論: 法院有裁量權,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利害關係及全體利益(最高 109 台上 2169),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變化題 3(陷阱):不分割約定的效力與期限

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屋,三人約定 10 年內不分割,並辦理登記。第 6 年,甲請求分割,有無理由?

解析:

  • §823 I 但書: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得請求分割
  • §823 II:不分割約定期限不得逾 5 年,逾 5 年者縮短為 5 年
  • 本題約定 10 年 → 依法縮短為 5 年(不是無效,是自動縮短)
  • 第 6 年 → 已超過 5 年期限 → 不分割約定已屆滿
  • 結論:甲之請求有理由。 不分割約定已逾法定上限而屆滿,甲得依 §823 I 隨時請求分割

⚠️ 陷阱辨識: (1) 約定 10 年不是「無效」,是「縮短為 5 年」——立法者尊重意思自治,但設上限。(2) 約定可以「續約」,但每次不得逾 5 年。(3) 分割請求權不因時效消滅,這是為了避免共有人被永久鎖在不願繼續的共有關係中。


互動教具

教具一:三種行為決策門檻對照表

處分 §819 II管理 §820 I保存 §820 V
對所有權的影響不可逆(永久喪失)暫時(可回復)維護(防止損害)
決策門檻全體同意過半數/2/3一人即可
典型行為出售、設定抵押、贈與出租、使用方法決定修繕、排除侵害
門檻邏輯每人的所有權都被永久動到多數人暫時安排,少數服從多數拖延比行動代價更高
違反效果無權處分對未同意者不生效力

教具二:§819 I vs §819 II 快速決策樹

你要處分的是什麼?
│
├── 應有部分(自己的持分)
│   → §819 I:自由處分,不需任何人同意
│   → 例:甲賣自己的 1/3 給丁
│
└── 共有物(整個物)
    → §819 II:全體共有人同意
    → 例:甲乙丙一起賣整棟房子

⚠️ 判斷標準:處分的標的是否涉及其他共有人的權利?
   是 → 全體同意 | 否 → 自由處分

教具三:分割方式選擇矩陣

情境建議方式理由
土地面積大,可均分原物分配各得其所,最直接
土地上有建物混合(原物+金錢補償)避免地屋分離
共有物不可分割(如一輛車)變價分配車切不開,拍賣分錢
各共有人對價值認定差距大變價分配市場價格最客觀

相關模塊

  • ← 前一篇:善意取得——第三人從無權處分人取得應有部分時,善意取得制度如何適用?
  • → 下一篇:抵押權追及效力——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後,分割時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如何處理?
  •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共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行使 §767,是保存行為還是管理行為?
  • 🔗 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公信——應有部分移轉的公示方法
  • 🔗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彈性治理」形成對比的「全體綁定」模式

🔮 下一步預告: 如果共有人在應有部分上設定了抵押權,然後共有物被分割,抵押權跑到哪裡去?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考驗你對「應有部分 = 抽象比例」這個概念理解有多深。→ 抵押權追及效力

延伸閱讀

登記才算數: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為什麼不動產物權要登記? 物權有「對世效力」——對所有人都有效。這麼強的效力,需要讓大家都看得到。不動產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記(去地政事務所過戶),動產的公示方法是占有(拿在手上)。沒有登記,物權就不生效力(§758)。

四種交車法:§761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為什麼交付這麼重要? 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761)。沒交付,所有權就沒有移轉。但「交付」不只是把東西拿給對方——法律設計了四種方式來對應不同情境。

大家一起有,但誰都不能自己用?公同共有的限制與處分

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差在哪裡? 最大差別:分別共有每人有「應有部分」(比如各1/3),可以自己處分自己那份;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全部人共同擁有全部的東西,任何處分都要全體同意。最常見的公同共有就是繼承遺產——父親過世,遺產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分割前誰都不能單獨賣。

你拿著就是你的——占有的保護與§944推定效力

占有是權利還是事實? 占有是「事實」,不是「權利」。你拿著一個東西、住在一間房子裡,就是占有。不管你有沒有權利——小偷偷來的東西,小偷也在占有。法律先保護這個事實狀態,權利問題留給法院。

偷來的東西能變成你的嗎?善意取得制度的信賴保護

什麼是善意取得? 你跟一個看起來像主人的人買了東西,付了錢,結果那東西根本不是他的。按照正常邏輯,東西要還給真正的主人。但善意取得制度說:如果你是善意的(真的不知道他沒有處分權),你就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權。真正的主人只能找那個無權處分的人算帳,不能跟你要回東西。

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地上權的成立與存續

什麼是地上權? 地上權是在「別人的土地上」蓋建築物或種植竹木的權利。土地是別人的,但你有權在上面蓋房子——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別人的。

這是我的還給我:§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三合一

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有什麼不同? 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所有權等)而生的權利,不需要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也不需要證明損害。只要你的物權被侵害,就可以主張。債權請求權則需要有契約關係或侵權行為等基礎。

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換人了房子上的債還在嗎?

什麼是抵押權? 「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甲跟銀行借 1000 萬,把房子設定抵押給銀行。甲照常住(占有不變),但不還錢時,銀行可以拍賣房子優先受償。跟質權不同——質權要把東西交給債權人。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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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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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共有、分別共有、占有、強制執行、租賃、訴之變更、闡明義務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3 商法 第 3 題 共有、獨立董事、董事、董事長、買賣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2 商法 第 3 題 共有、獨立董事、董事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公同共有、共有、應繼分、抵押權、期限、毀損、繼承、繼承人、過失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不當得利、公同共有、共有、當事人適格、繼承、繼承人 105 商法 第 2 題 共有、有限公司、繼承、繼承人、董事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共有、占有、反訴、損害賠償、消滅時效、舉證責任、重傷 104 商法 第 2 題 共有、監察人、董事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共有、抵押權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不當得利、交付、共有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共有、抵押權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民法民訴(一) 第 4 題 交付、共有、繼承、繼承人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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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共有一間房:分別共有的管理、處分與分割

口訣: 三把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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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那份隨你賣,但整棟房子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這就是分別共有的全部邏輯」

—— 三個人共有一間房:分別共有的管理、處分與分割|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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