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新型、設計專利到底差在哪?三種專利一次搞懂
常見問題
專利有幾種?差在哪裡?
台灣專利法有三種:發明專利(保護技術思想,20 年)、新型專利(保護物品的形狀構造,10 年)、設計專利(保護視覺外觀,15 年)。但這三組數字不是立法者隨便挑的——背後藏著一套精密的交易邏輯:你公開的技術越深,國家給你的壟斷越長。
新型專利為什麼審查比較快?
因為新型只做「形式審查」,不審查實質內容(新穎性、進步性),所以平均 2-6 個月就核准。但代價是:你要行使權利前,必須先取得「技術報告」(§116),否則將來被撤銷時你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形式審查不是國家偷懶——是因為新型公開的技術含量低,國家得到的少,所以審查投資也相應減少,改用事後機制把關。
我在公司上班時發明的東西,專利歸誰?
看情況。職務上發明(§7):專利申請權歸雇用人(公司),但發明人有姓名表示權和合理報酬。非職務上發明(§8):歸受雇人(你自己),但雇用人有實施權。關鍵是有沒有「利用雇用人資源」和「在職務範圍內」。這套設計的底層邏輯:公司出錢出設備,當然要分一杯羹——但完全剝奪員工的發明誘因,長遠來看對產業創新也是毒藥。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F區(智財館)
專利法體系:
├── 智財法總論與無體財產權(智財權全貌)
├── ★ 專利三殿(三種專利概論)★ ← 你在這裡
│ ├── 發明專利(§21)——技術思想,20年,實體審查
│ ├── 新型專利(§104)——物品形構,10年,形式審查
│ └── 設計專利(§121)——視覺外觀,15年,實體審查
├── 專利要件三階段(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 專利侵權與均等論(文義侵權/均等論)
├── 先申請主義與優先權(§27/§31)
└── 職務發明(§7-§8)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F 區(智財館)→ 專利三殿。三殿並排,各有一道門:左殿寫著「發明 20」,中殿寫著「新型 10」,右殿寫著「設計 15」——數字就是壽命(年),也是這筆交易中國家給你的壟斷期限。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甲公司研發一種新型電池充電技術,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充電方法)及新型專利(充電器構造)。新型專利先核准,甲公司立即發函警告競爭對手乙公司侵權,但未提示技術報告。乙公司抗辯甲不得行使權利。
問:(1) 同一技術可否同時申請發明及新型?(2) 甲未提示技術報告之法律效果?(3) 若技術報告為否定評價,甲之法律風險?
先想想你的直覺答案。大多數考生會直接寫「可以同時申請」、「不能行使權利」——但真正拿高分的答案,要能說出為什麼立法者允許同時申請、為什麼技術報告不是核准要件而是行使要件。這些「為什麼」的答案,在底層邏輯區塊裡。
112 年律師二試(改編)
丙為 A 公司之工程師,利用 A 公司實驗室設備,於下班後研發出一種新型態手機保護殼設計。丙以自己名義申請設計專利並獲核准。A 公司主張該專利應歸公司所有。
問:(1) 本案屬職務上發明或非職務上發明?(2) 專利申請權歸屬?(3) A 公司有無實施權?
115 年預測題
丁設計一款 APP 的使用者介面(UI),包含獨特的圖標排列方式與色彩搭配。丁欲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
問:(1) 丁應申請何種專利?(2) UI 設計能否申請設計專利?(3) 是否有著作權保護的可能?兩者可否並存?
核心知識
一、三種專利定義
想像你走進一間工廠。有人在實驗室裡搞出一種全新的化學配方——那是發明。有人在生產線上把螺絲頭改了個形狀,讓鎖起來更省力——那是新型。有人在設計部門把產品外殼畫得像藝術品——那是設計。三種專利,保護的是創新的三個不同維度。
① 發明專利(§21):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範圍最廣,方法和物品都能保護。新藥配方、AI 演算法、半導體製程——只要是「怎麼做」的技術思想,都歸發明管。但「利用自然法則」這個門檻排除了四類東西:自然法則本身(E=mc² 不是發明)、純數學公式、單純人為規則(遊戲規則)、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② 新型專利(§104):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注意它比發明多了一個限縮——「物品」。改良螺絲頭、折疊式手機架,這些對物品結構的巧妙改動就是新型。新型不保護方法,這是它與發明最關鍵的分水嶺。
③ 設計專利(§121):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關鍵詞是「透過視覺訴求」——用眼睛看得出美感。2013 年修法擴大保護範圍:部分設計(物品局部外觀)、圖像設計(電腦圖標/GUI)、成組設計(一組物品的統一外觀)。
二、審查制度差異
發明專利審查流程(最完整):申請 → 早期公開(18 個月,§37)→ 請求實體審查(§38,3 年內未請求視為撤回)→ 審查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 核駁先行通知 → 答辯/修正 → 核准公告 → 繳年費 → 發證。
新型專利審查流程(最快):申請 → 形式審查(只看說明書格式、圖式、請求項形式,不審新穎性、不審進步性)→ 平均 2-6 個月核准。但這裡有個關鍵配套——新型技術報告(§115-§116):任何人得申請(§115);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前「應」提示(§116);未提示就行使權利,日後專利被撤銷時推定有過失(§117),要對他人損害負賠償責任。技術報告就是新型的「健康檢查報告」。
設計專利審查流程:申請 → 實體審查 → 審查新穎性+創作性(注意:不是「進步性」,是設計版的門檻)→ 核准公告。
三、專利權效力(§58/§136)
專利權的本質是排他權,不是使用權。有專利不代表你可以自由實施——你的專利可能落在別人更上位的專利範圍內。
- 發明/新型(§58):排除他人製造、販賣、使用、進口。方法專利另加排除使用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 設計(§136):排除他人製造、販賣、使用、進口近似之物品外觀。
- 效力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claims)為準。
四、不予專利事項(§24/§124)
§24 排除三類:(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微生物學方法可以);(2)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藥品本身可以——保護物不保護方法);(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五、先申請主義(§31)
同一發明有二以上申請,最先申請者取得專利。同日申請則協議定之,不能協議均不予專利。不問發明先後,只問申請先後。 配套制度:國際優先權 12 個月(§27,WTO 成員國互認)、國內優先權 12 個月(§28)。
六、職務發明(§7-§8)
§7 職務上發明: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 → 專利申請權歸雇用人(公司)→ 發明人有姓名表示權 → 雇用人應給合理報酬。判斷標準:職務範圍+是否利用雇用人資源。
§8 非職務上發明:受雇人於非職務上完成 → 專利申請權歸受雇人(本人)→ 但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實施。受雇人應書面通知雇用人,雇用人 6 個月內未反對,不得主張。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專利法的本質不是「獎勵聰明人」——而是一筆國家與發明人之間的交易。
交易的內容是:你把技術公開給全社會,國家給你一段時間的壟斷。 沒有這筆交易會怎樣?發明人全部選擇保密(商業秘密),技術被鎖在個別企業裡無法流通,後來者必須重複投入研發成本,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被拖慢。專利法用「有限壟斷」這個代價,換取「技術公開」這個利益——是立法者做過成本效益分析後認為最不壞的方案。
理解了這筆交易,三種專利的所有差異就不再需要死背——它們是同一筆交易在不同「公開深度」下的三個版本:
| 專利類型 | 你公開什麼 | 公開深度 | 國家給你多久壟斷 | 國家多認真審查 |
|---|---|---|---|---|
| 發明 | 完整技術思想(方法+物品) | 最深 | 20 年 | 實體審查(最嚴) |
| 新型 | 物品的形狀構造 | 最淺 | 10 年 | 形式審查(最鬆) |
| 設計 | 視覺外觀美感 | 中等 | 15 年 | 實體審查 |
壟斷長度完美對應公開深度——這不是巧合,是設計。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 利益主體 | 要什麼 | 得到什麼 | 犧牲什麼 |
|---|---|---|---|
| I(發明人) | 投資回報、壟斷利潤 | 專利期間內的排他權(製造/販賣/使用/進口) | 必須公開技術細節(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期滿後任何人可用 |
| We(產業/社會) | 技術知識流通、在既有基礎上繼續創新 | 說明書公開後可以學習、專利到期後免費使用 | 壟斷期間不能使用該技術(除非取得授權) |
| They(國家) | 產業升級、國際競爭力、經濟成長 | 技術資料庫持續擴充(每件專利=一篇技術論文)、專利授權稅收 | 行政審查成本、可能產生壟斷的市場扭曲 |
立法者的妥協:壟斷是毒藥也是解藥。太長——市場被壟斷者卡死,後進者無法競爭;太短——發明人收不回研發投資,乾脆保密不公開。20/10/15 年的數字就是立法者在這個張力中找到的平衡點。而形式審查不是偷工減料——新型公開的技術含量低,國家投入大量審查資源的成本效益不合理,改用「先放行、事後追究」的技術報告制度,是更聰明的資源配置。
體系因果
- 上游:專利法的上位概念是「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保護表達)、商標(保護識別性)構成三大支柱。三者共同的底層邏輯是「用有限壟斷鼓勵創新/創作/品牌投資」,但交易標的不同。
- 下游:三種專利的定義直接決定「專利要件三階段」的審查標準——發明審進步性、設計審創作性、新型根本不實審。也決定了「專利侵權」的判斷方式——文義侵權和均等論的適用因專利類型而異。
- 如果拿掉三種專利的區分:所有創新都走同一套審查——小改良(新型)要等 3-5 年才拿到專利,等拿到時市場早已過時;純外觀設計(設計)要證明「進步性」,但外觀美感根本不是技術進步的問題。分三種,是因為創新的本質本來就有三個維度,每個維度需要量身定做的保護機制。
五維串聯
- 條文:§21/§104/§121 定義三種專利;§52/§114/§135 規定權利期間
- 立法理由:專利法立法說明明確指出「以公開換保護」之核心精神;2013 年修法擴大設計專利範圍,立法理由指出「因應現代工業設計之多元發展趨勢」
- 司法實務:釋字第 594 號肯認專利權受憲法§15 財產權保障;智慧財產法院在新型技術報告爭議中多次強調§116 提示義務的重要性
- 學者見解:通說認為專利制度的正當性基礎在於「發明誘因論」(incentive theory)——壟斷不是目的,是手段
- 國際比較:TRIPS 協定§28 規定最低保護標準(排他權內容);美國 2013 年《America Invents Act》從先發明主義轉向先申請主義,與台灣接軌;日本亦有實用新案(≈新型)採形式審查制度
Quotable Unit
「專利法不是獎勵聰明人的勳章,是國家用壟斷換技術公開的一筆交易——你公開的越深,國家給你的壟斷越長。」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專利三殿不是普通的宮殿——它是一間當鋪。
三個發明人走進這間掛著「國家當鋪」招牌的店。櫃檯後面坐著一個戴老花眼鏡的當鋪老闆(國家),旁邊牆上貼著三行大字:「拿技術來換壟斷,公開越深,壟斷越久。」
大哥(發明人)穿著白袍,抱著一疊厚到離譜的研究報告走上來——裡面寫滿了完整的技術思想、方法流程、實驗數據。當鋪老闆仔細翻了每一頁(實體審查),花了三年才看完,然後點點頭:「你交出了全部家底——配方、製程、原理全都公開了。好,我給你二十年壟斷。」大哥拿到一把金色的劍,劍柄刻著「20」。他對後面排隊的人說:「我審得久,但我得到最多。」(視覺:白袍上沾滿咖啡漬和公式,三年的隊伍裡有人頭髮都白了)
二哥(新型發明人)穿藍色工作服,手上捧著一個改良螺絲頭。他走到櫃檯前,當鋪老闆只瞄了一眼說明書的格式:「嗯,格式合格。」根本沒打開來看裡面寫什麼(形式審查)。兩個月就核准了。但老闆遞給二哥一把短劍時,同時在他脖子上掛了一條沉重的鐵鏈——鏈子末端是一本「技術報告」。「你想用這把劍?先拿這本報告出去給人看(§116)。不看就砍人?出事了推定你有過失(§117)。」二哥摸著只刻著「10」的短劍嘆氣:「我審得快,但我得到最少——因為我交出的也最少。」(聽覺:鐵鏈拖地的聲音。觸覺:脖子上的沉重感)
小弟(設計人)穿彩虹圍裙,舉著一支手機殼——上面畫著華麗的曲線,在燈光下折射七彩光芒。當鋪老闆翻看了一下圖稿,審的是「創作性」而非「進步性」——這不是技術突破,而是美感創造。十個月後核准。小弟拿到的劍刻著「15」——比大哥短,因為他公開的是外觀美感不是核心技術;比二哥長,因為他至少通過了實體審查。「我交出的是美,國家覺得值十五年。」(嗅覺:圍裙上的油彩味。味覺:小弟邊等邊吃的彩虹糖)
三人同時回頭看向當鋪牆上的最後一行字:「專利=排他權,不是使用權。有劍不代表你能砍所有人——你的劍可能在別人更大的劍的陰影裡。」
這個場景傳遞的底層邏輯:三種專利的壟斷年限(20/10/15)、審查嚴格度(實審/形審/實審)、技術報告制度——全部是「公開深度決定壟斷長度」這筆交易的邏輯推演。理解了交易,細節自然記得住。
口訣:「當鋪三筆交易——大哥全交換廿年,二哥少交換十年鏈在身,小弟美交換十五年」
口訣觸發的不是法條內容,而是核心邏輯:公開深度 → 壟斷長度 → 審查嚴格度。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選擇題速寫)
【按】專利法規定三種專利:發明(§21,技術思想,20年,實體審查)、新型(§104,物品形構,10年,形式審查)、設計(§121,視覺外觀,15年,實體審查)。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前應提示技術報告(§116)。【惟】查甲公司未提示技術報告即發函警告乙侵權。【故】甲公司未盡§116義務,日後若新型被撤銷,依§117推定有過失,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完整版(450 字,申論題)
【按】大前提
按專利法規定三種專利:發明專利(§21,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權期間 20 年,採實體審查)、新型專利(§104,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10 年,採形式審查)、設計專利(§121,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15 年,採實體審查)。新型專利因僅經形式審查,權利基礎較不穩定。§116 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117 規定未提示技術報告而行使權利,致他人受損害者,推定有過失。
關於同一技術得否同時申請發明及新型,§32 I 規定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者,得為之。但發明核准審定時,新型專利權仍存續者,應擇一(§32 II)。
【惟】小前提
查甲公司就新型電池充電技術,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充電方法)及新型專利(充電器構造),二者保護客體不同(方法 vs 物品構造),分屬不同專利類型,得分別申請,且充電方法僅能以發明專利保護(新型不保護方法)。新型專利先核准後,甲公司未提示技術報告即發函警告乙公司侵權,違反 §116 提示義務。
【故】結論
(1) 甲公司得就充電方法申請發明、充電器構造申請新型,二者保護客體不同,不生 §32 問題。(2) 甲未提示技術報告即行使新型專利權,違反 §116。(3) 若日後該新型專利經舉發撤銷,依 §117 推定甲有過失,甲應對乙因警告函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新型專利「也要實體審查」的錯誤
出題模式:問三種專利的審查方式,選項混淆新型與設計的審查制度。
陷阱選項:「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均採實體審查」
正解:新型採形式審查,設計才是實體審查。用底層邏輯想:新型交出的公開最少,國家投入最少的審查資源(形式審查),改用技術報告事後把關。口訣:「大哥小弟都實審,二哥獨享形式審」。
陷阱 2:專利權期間的起算點
出題模式:問發明專利權期間從何時起算。
陷阱選項:「發明專利自核准公告日起 20 年」
正解:三種專利的期間都是從申請日起算,不是核准日(§52)。為什麼?因為如果從核准日算,審查拖越久你賺越多——這等於懲罰國家審慎審查,獎勵拖延。從申請日算,壟斷期是固定的,審查只會壓縮你能用的時間。
陷阱 3:新型專利可以保護「方法」
出題模式:某人發明一種新的製造方法,問可否申請新型專利。
陷阱選項:「新型專利可保護物品及方法之創作」
正解:新型僅限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不保護方法。要保護方法只能申請發明專利。為什麼新型不保護方法?因為方法的技術含量高、公開深度深——那是大哥(發明)的交易範圍,不是二哥(新型)能處理的。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三種專利分類
以下三項創作,各應申請何種專利?(A) 一種利用奈米技術淨化水質的方法。(B) 一種新型態的折疊式手機支架結構。(C) 一款汽車儀表板的外觀設計。
解析:(A) 淨化水質的方法 → 只能申請發明專利(§21,新型不保護方法)。(B) 折疊式手機支架的構造 → 可申請新型專利(§104,物品之構造),技術層次較高也可申請發明。(C) 儀表板外觀 → 申請設計專利(§121,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判斷核心:保護的是「技術方法」「物品結構」還是「視覺外觀」。
進階題:新型技術報告的法律風險
A 公司取得新型專利後,未申請技術報告即對 B 公司提起侵權訴訟。訴訟中 B 公司舉發 A 的新型專利無效,智慧財產局撤銷該新型專利。B 公司因應訴支出律師費 100 萬元。
問:B 公司得否向 A 公司求償?
解析:(1) A 未提示技術報告即行使權利 → 違反§116。(2) 新型專利遭撤銷 → A 的權利行使自始無據。(3) §117: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行使新型專利權致他人損害者,推定有過失。(4) A 未提示技術報告,加上推定過失 → B 得向 A 請求損害賠償 100 萬元。→ 底層邏輯:形式審查是國家給新型的快速通道,但快速通道的代價就是你自己要做健康檢查(技術報告),不做就出門砍人,出事自己扛。
挑戰題:職務發明的灰色地帶
工程師丙任職於 D 科技公司,負責手機晶片設計。丙於週末在家中使用自購筆電,研發出一種新型散熱結構(與其工作的晶片設計相關但非直接職務內容)。丙以自己名義申請新型專利。D 公司主張為職務上發明。
問:(1) 本案是否為職務上發明?(2) 若為非職務上發明,D 公司有何權利?
解析:(1) 職務上發明(§7)的判斷:①是否在「職務範圍內」——丙的職務是晶片設計,散熱結構與之相關但非直接職務內容 → 灰色地帶。②是否利用雇用人資源——丙用自購筆電在家中研發 → 未利用公司資源。→ 綜合判斷偏向非職務上發明(§8),因職務範圍未直接涵蓋且未使用公司資源。(2) 非職務上發明 → 專利申請權歸丙。但若丙利用了在 D 公司取得的技術經驗 → D 公司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實施該專利(§8 II)。→ 底層邏輯:§7-§8 的設計是在「公司投資保護」和「員工創新誘因」之間找平衡——完全偏向任何一方都會傷害長期創新生態。
互動教具
教具一:三種專利的「交易對照表」
| 發明 | 新型 | 設計 | |
|---|---|---|---|
| 你交出什麼 | 完整技術思想 | 物品形狀構造 | 視覺外觀 |
| 公開深度 | 最深 | 最淺 | 中等 |
| 國家審查投入 | 實體審查(3-5年) | 形式審查(2-6月) | 實體審查(~1年) |
| 國家給你的壟斷 | 20 年 | 10 年 | 15 年 |
| 事後補救機制 | 不需要 | 技術報告(§115) | 不需要 |
| 能保護方法? | 能 | 不能 | 不能 |
讀法:橫著看是三種專利各自的交易條件;縱著看是同一個邏輯在三種深度下的推演。
教具二:「這個創新該申請哪種專利?」決策樹
你的創新是什麼?
├── 是一種「方法」或「製程」?
│ └── YES → 只能申請【發明專利】(§21)
│ (新型和設計都不保護方法)
├── 是一種「物品的形狀/構造/組合」的改良?
│ ├── 技術含量高、想要長期保護?
│ │ └── 申請【發明專利】(20年,實審)
│ └── 技術含量中等、想快速取得?
│ └── 申請【新型專利】(10年,形審,要做技術報告)
└── 是一種「外觀/花紋/色彩」的視覺設計?
└── 申請【設計專利】(§121,15年,實審)
教具三:專利權 vs 著作權根本差異
| 比較項目 | 專利權 | 著作權 |
|---|---|---|
| 取得方式 | 申請+審查+核准(登記主義) | 創作完成自動取得(創作主義) |
| 排他性 | 絕對排他(獨立發明也不行) | 相對排他(獨立創作不侵害) |
| 保護客體 | 技術思想(功能面) | 表達(美感面) |
| 權利期間 | 有限(10-20年) | 著作人生存期+死後50年 |
| 底層邏輯 | 用壟斷換技術公開 | 用保護鼓勵創作表達 |
一句話區分:專利是「我先想到就是我的,你再想到也不行」;著作權是「你自己想到的就是你的,我管不著」。為什麼?因為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同一個問題的最佳解法可能只有一個,不給絕對排他就沒有投資誘因;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同一個主題可以有無限種表達方式,不需要絕對排他。
跨科連結 + 相關模塊
跨科出現方式
- 民法(契約):專利授權契約涉及民法債編的授權/使用許諾,違約時回歸民法處理
- 民法(僱傭):職務發明(§7-§8)與民法§482-§489 僱傭契約交錯——受雇人權益保障
- 公法(行政救濟):專利申請被駁回 → 訴願 → 行政訴訟,涉及行政處分之概念
- 刑法:專利法§97 以下有刑事罰則(仿冒標示等),但專利侵權本身不構成刑事犯罪(與著作權、商標不同!)——這也是交易邏輯的一環:國家選擇用民事排他權而非刑罰來保護專利,因為過度刑罰化會壓抑技術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