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發明能申請專利嗎?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判斷
常見問題
專利要滿足什麼條件才能核准?
三個條件,一個比一個嚴格:(1) 產業利用性——你的發明能在產業上使用嗎?(永動機不行);(2) 新穎性——有沒有人在你之前做過一樣的?(有的話你就遲了);(3) 進步性——就算沒人做過一模一樣的,但做出來很簡單的話也不行(要有技術門檻)。
我在論文發表了研究成果,還能申請專利嗎?
看時間。如果是「出於本意」公開的,你有 12 個月的優惠期(§22 III)可以亡羊補牢。超過 12 個月就喪失新穎性,來不及了。所以正確順序是:先申請專利,再發論文。
新穎性和進步性到底差在哪?
新穎性問「有沒有一樣的?」——在先前技術中找到完全相同的東西,就沒新穎性。進步性問「差異夠不夠大?」——就算跟先前技術不完全一樣,但差異太小、業界人士「顯而易知」能想到,就沒進步性。新穎性是「有沒有」,進步性是「難不難」。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F區(智財館)
專利取得要件體系:
├── 專利法概論與三種專利(專利的基礎骨架)
├── ★ 專利海關(三大要件)★ ← 你在這裡
│ ├── 第一關:產業利用性(§22 I 前段)
│ │ └── 最低門檻——能不能用?
│ ├── 第二關:新穎性(§22 I)
│ │ ├── 喪失新穎性四事由
│ │ ├── 優惠期(§22 III)12個月
│ │ └── 擬制喪失新穎性(§23)
│ └── 第三關:進步性(§22 II)
│ ├── 通常知識者+顯而易知
│ └── 輔助判斷因素
├── 專利侵權與均等論(拿到專利後的戰場)
└── 不予專利事項(§24:動植物/手術/公序良俗)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F 區(智財館)→ 專利海關。海關設有三道閘門,依序排列,每一道比前一道更窄更難通過。只有三關全過才能拿到「專利護照」。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甲研發一種新型態太陽能電池,於 114 年 1 月在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甲於 114 年 10 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審查委員引用甲自己的論文作為先前技術,認為缺乏新穎性。
問:(1) 甲之論文發表是否導致喪失新穎性?(2) 甲得否主張優惠期?(3) 如甲之論文係於 113 年 1 月發表,結論有無不同?
你可能第一反應是:「自己的論文怎麼會算先前技術?我又不是在抄別人的。」——但專利法不管你是誰寫的。任何在申請日之前被公眾知悉的技術,都是先前技術。 你自己公開的也算。這就是為什麼優惠期的設計如此關鍵——立法者知道學者常常先發論文再想到專利,所以給了 12 個月的緩衝。但超過 12 個月?對不起,這筆交易的時效已過。
113 年律師二試(改編)
乙申請一種「利用特定溫度梯度處理廢水的方法」之發明專利。審查委員引用兩件先前技術:文獻 A 揭露「溫度梯度處理有機廢棄物」,文獻 B 揭露「廢水處理的化學方法」。審查委員認為將 A 的溫度梯度技術應用到 B 的廢水處理領域,對該領域通常知識者而言「顯而易知」,故不具進步性。
問:(1) 審查委員之組合方式是否合法?(2) 乙得如何主張具進步性?(3) 若乙能證明此方法解決了廢水處理業界 20 年未解決的技術瓶頸,對結論有何影響?
115 年預測題
丙公司開發一款 AI 驅動的醫療診斷系統,能透過分析患者的 CT 影像自動判讀肺部腫瘤。丙申請發明專利,審查委員質疑:(a) AI 演算法是否屬「利用自然法則」之發明?(b) 類似的 AI 診斷技術已有多篇論文。
問:(1) AI 演算法發明的專利適格性?(2) 如何在 AI 發明中主張進步性?(3) 是否觸及 §24 「人類診斷方法」的不予專利事項?
核心知識
三大要件 + 新穎性深度 + 進步性深度
═══ 第一關:產業利用性(§22 I 前段)═══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
├── 「產業」= 廣義(製造業/農業/服務業/醫藥業等)
├── 「利用」= 可重複實施(reproducible)
├── 最低門檻——絕大多數發明都能通過
├── 排除:
│ ├── 純粹理論(量子力學公式本身)
│ ├── 純粹美學創作(→去申請著作權)
│ ├── 違反自然法則(永動機、點石成金)
│ └── 不可能實施之發明
└── 實務上很少以此駁回
(主戰場在新穎性和進步性)
═══ 第二關:新穎性(§22 I)═══
「申請前未見於先前技術」
★ 先前技術(prior art)的範圍:
├── ①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
│ ├── 包含國內外一切語文
│ ├── 期刊/論文/專利公報/網路文獻
│ └── 公開日以「可被公眾取得」為準
├── ② 申請前已公開實施
│ ├── 已在國內外公開使用
│ ├── 展覽/銷售/示範
│ └── 秘密使用不算(未向公眾揭露技術內容)
├── ③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
│ ├── 演講/廣播/口頭揭露
│ └── 只要使技術內容處於公眾可得知狀態
└── 判斷方式:逐一比對(one-to-one)
├── 拿一件先前技術 vs 申請案
├── 技術特徵完全相同→缺乏新穎性
└── 不可以組合多件先前技術判斷新穎性!
(組合是進步性的判斷方式)
★ 優惠期(§22 III)——亡羊補牢條款:
├── 適用情形: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出於本意公開
├── 期間:公開後 12 個月內申請仍有新穎性
│ └── 2013年修正:6個月→12個月
├── 目的:保護發明人(先發論文也來得及申請)
├── 限制:
│ ├── 必須主動聲明(申請時應敘明事實)
│ ├── 超過12個月→不可回復,喪失新穎性
│ └── 不影響第三人的優先權利
└── 重要:先申請再發表才是最安全的做法
★ 擬制喪失新穎性(§23):
├── 情境:A先申請→A後公開→B在A公開後申請
├── B的申請案被A的先申請案「擬制」擋住
├── 即使A尚未核准,只要先申請+後公開
├── B就不能取得相同發明的專利
├── 與真正的新穎性差異:
│ └── A的申請案在B申請時尚未公開
│ 但法律「擬制」為已公開
└── 目的:避免同一發明重複授予專利
═══ 第三關:進步性(§22 II)═══
「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
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 進步性判斷三步驟(Graham test 變體):
Step 1:確定先前技術的範圍
├── 可組合多件先前技術(vs 新穎性只能逐一比對)
├── 不限同一技術領域(鄰近領域亦可)
└── 以申請日前的技術水準為基準
Step 2:確定通常知識者(PHOSITA)
├──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 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的虛擬人物
├── 不是天才也不是白痴
├── 了解該領域的常識+教科書+基本文獻
└── 能以合理邏輯組合/修改先前技術
Step 3:判斷是否「顯而易知」(obvious)
├── 通常知識者看到先前技術→能否輕易想到申請案?
├── 「能」→ 缺乏進步性 → 不予專利
├── 「不能」→ 具進步性 → 可核准
├── 禁止「事後諸葛」(hindsight bias):
│ └── 不能看到申請案後回頭說「這很簡單啊」
│ 必須站在申請日當時的角度判斷
└── 判斷時可考慮:
├── 先前技術是否有教示(teaching)
├── 先前技術是否有建議(suggestion)
└── 先前技術是否有動機(motivation)
→ TSM test(教示-建議-動機 測試法)
★ 輔助判斷因素(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 ① 長期未解決的需求(long-felt need)
│ └── 業界多年未解的問題被你解決→有進步性
├── ② 商業上的成功(commercial success)
│ └── 市場反應熱烈→間接證明技術貢獻
├── ③ 他人的失敗(failure of others)
│ └── 很多人試過但失敗→你成功=不簡單
├── ④ 克服技術偏見(overcoming prejudice)
│ └── 業界認為此路不通→你證明可以
└── ⑤ 意想不到的效果(unexpected results)
└── 效果超出預期→不是「顯而易知」
這些輔助因素不是決定性的,但可以扭轉局勢
═══ 審查流程(發明專利)═══
申請 → 形式審查(有無齊備文件)
→ 早期公開(申請後18個月,§37)
→ 請求實體審查(3年內,§38)
→ 第一關:產業利用性 ── 通常都過
→ 第二關:新穎性 ── 搜尋先前技術比對
→ 第三關:進步性 ── 最常戰場
→ 核駁先行通知(§46)→ 申請人答辯/修正
→ 核准 or 核駁
→ 不服 → 再審查 → 訴願 → 行政訴訟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專利制度的本質不是獎勵天才——是一筆交易。
想像你在一個沒有專利法的世界。你花了十年研發出一種革命性的電池技術。你有兩個選擇:公開讓全世界使用,但你一毛錢都拿不到;或者死守秘密,但技術只能由你一個人慢慢利用,社會也無法受益。
立法者看到這個困局,設計了一筆交易:你公開你的技術,讓社會知道怎麼做;社會給你 20 年的獨佔權利(§52)。 專利制度的終局不是保護發明人——是加速社會的技術進步。獨佔只是手段,公開才是目的。
三道海關(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就是社會在驗貨:你拿來交易的東西,值不值得社會給你 20 年獨佔?
- 產業利用性:你的東西至少得是「真的能用的」——永動機、純理論不值得交易
- 新穎性:你的東西必須是「社會還不知道的」——已經公開的技術,社會為什麼要付你獨佔的代價?
- 進步性:你的東西必須是「業界想不到的」——如果隨便一個工程師都做得到,這筆交易對社會不划算
三道關卡嚴格遞進的邏輯,就是社會對這筆交易的品質管控越來越嚴格。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 利益主體 | 要什麼 | 得到什麼 | 犧牲什麼 |
|---|---|---|---|
| I(發明人) | 研發投入的回報、獨佔市場利潤 | 20 年專利權(§52)、排他權(§58) | 必須公開技術內容(說明書充分揭露,§26) |
| We(社會/產業) | 技術知識共享、產業創新加速 | 所有專利文獻公開可查、專利到期後人人可用 | 20 年內被排除在外、可能面臨更高的產品價格 |
| They(國家/智財局) | 技術進步驅動經濟、國際競爭力 | 專利文獻資料庫成為國家技術資產 | 審查成本、需平衡獨佔與自由競爭 |
立法者的妥協:三道海關就是立法者在「鼓勵創新」和「避免獨佔濫用」之間找到的平衡點。門檻太低→垃圾專利氾濫,產業被專利叢林(patent thicket)窒息;門檻太高→發明人不想申請,技術回歸秘密,社會什麼也學不到。三道遞進的海關,就是立法者認為「最不壞」的品質過濾機制。
體系因果
- 上游:專利制度建立在財產權保障(憲法§15)的基礎上。沒有財產權的憲法根基,專利獨佔就沒有正當性。同時,先申請主義(§31)決定了誰能先通過海關——「誰先到就是誰的」,推動發明人盡早公開技術
- 下游:三道海關的標準直接影響專利侵權(§96)的攻防——進步性認定越寬,核准專利越多,侵權訴訟越頻繁。也影響強制授權(§87)的觸發條件——當專利權人不實施時,國家可以強制授權他人使用
- 如果拿掉三道海關:任何東西都能拿到專利→「專利蟑螂」(patent troll)大量囤積無意義的專利→真正的創新者反而被專利叢林圍堵→社會技術進步停滯。三道海關的存在不是在刁難發明人,是在保護整個創新生態系
制度比較
專利三要件的「嚴格遞進」設計,在世界主要法域高度一致——這本身就說明了這個設計的合理性:
| 法域 | 產業利用性 | 新穎性 | 進步性 |
|---|---|---|---|
| 台灣(§22) | 可供產業上利用 | 申請前未見先前技術 | 非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 |
| 美國(35 USC) | 實用性(utility, §101) | 新穎性(novelty, §102) | 非顯而易知(non-obvious, §103) |
| 歐盟(EPC) | 產業利用性(Art.57) | 新穎性(Art.54) | 進步性(inventive step, Art.56) |
| 日本(特許法) | 產業上利用可能性(§29 I) | 新規性(§29 I 各號) | 進步性(§29 II) |
跨法域洞察:全世界的專利法都走同一條路——從「能不能用」→「有沒有人做過」→「難不難做出來」。這不是巧合,是因為「公開換獨佔」這筆交易的驗貨邏輯放諸四海皆準。
Quotable Unit
「專利制度不是獎勵天才,是跟發明人做一筆交易:你公開技術,社會給你 20 年獨佔——三道海關就是社會在驗貨。」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F 區的專利海關,三道巨大的鋼鐵閘門橫亙在一條筆直的走廊上,每道閘門上方閃爍著紅色警示燈。走廊入口的牌子上寫著一行小字:「這不是障礙賽,這是交易所——你用公開換獨佔,我們在驗貨。」
你的發明裝在一個透明的玻璃箱裡——所有人都能看到裡面的構造。你推著玻璃箱走向第一道閘門。一個慵懶的海關人員打了個哈欠,低頭看了一眼你的箱子:「能量產嗎?」你點頭。「不是永動機吧?」你搖頭。他揮揮手,閘門「嗡」一聲開了:「產業利用性通過,下一關。」這關寬到一台卡車都開得過——幾乎沒人被擋在這裡。為什麼這麼寬?因為社會只是在確認你帶來的「貨」是真實的、可以用的,僅此而已。(聽覺:閘門升起的機械嗡鳴聲)
第二道閘門窄了一半。一台巨大的X 光機擋在面前,旁邊站著一個戴著厚鏡片的檢查員。他把你的玻璃箱推進 X 光機,螢幕上開始瘋狂跑出全世界的論文、專利公報、網路文獻——他在搜尋有沒有一模一樣的東西。螢幕上閃出一篇日本論文:「87% 相似!」你冒冷汗。檢查員瞇眼比對:「⋯⋯不完全一樣,你多了一個散熱模組。新穎性通過。」閘門開了,但只開了一半。你在牆上看到一張告示:「你自己發表過的論文也算先前技術!除非在 12 個月優惠期內!」旁邊用紅筆劃了一個大大的圈。為什麼自己的論文也算?因為一旦公開,技術就進入公共領域——社會不需要再用 20 年獨佔來「買」已經免費的東西。(視覺:X 光螢幕上密密麻麻的搜尋結果。觸覺:冷汗滑過後頸)
第三道閘門窄到只容一人側身通過。閘門前坐著一個面無表情的面試官——他就是「通常知識者」,這個領域的普通工程師。他翻著你的資料,然後抬頭問了一句話:「這東西,隨便一個工程師看到那篇日本論文,能不能輕易做出來?」你愣住了。他把日本論文和另一篇德國文獻拼在一起:「A 的散熱原理 + B 的電池結構 = 你的發明。組合起來顯而易知嗎?」——這就是進步性最核心的驗貨問題:如果一個普通工程師輕鬆就能想到,社會為什麼要付你 20 年獨佔的代價?你趕緊掏出一疊數據:「業界 20 年沒人解決這個散熱問題!我們的良率提升了 300%!」面試官的眉頭終於動了一下:「長期未解決需求⋯⋯意想不到的效果⋯⋯」他慢慢站起來,把閘門的鑰匙遞給你:「進步性通過。」(嗅覺:閘門開啟時擠出的機油味。味覺:你因緊張咬破嘴唇的鐵鏽味——血的味道)
三道閘門全過,走廊盡頭是一間金光閃閃的房間,桌上放著一本「專利護照」。但護照封面的小字寫著:「有效期限:20 年。期滿後,這項技術屬於全人類。」——這才是整筆交易的終局。
口訣:「能用嗎、有過嗎、難不難——三道海關驗貨,公開換獨佔」
VIVID 自檢:
1. 場景傳遞了什麼底層邏輯?→ 專利制度是「公開換獨佔」的交易,三道海關是社會的品質驗貨
2. 不懂法律的人看得懂利益衝突嗎?→ 海關驗貨的場景人人理解——你要進口「獨佔權」,海關當然要檢查你的「貨」值不值得
3. 口訣壓縮的是底層邏輯還是法條內容?→ 「公開換獨佔」是底層邏輯,不是法條摘要
易混淆概念對照
新穎性 vs 進步性(最高頻混淆!)
| 比較項目 | 新穎性(§22 I) | 進步性(§22 II) |
|---|---|---|
| 核心提問 | 有沒有一模一樣的? | 差異夠不夠大? |
| 比對方式 | 逐一比對(one-to-one):一件先前技術 vs 申請案 | 組合比對(mosaic):多件先前技術可組合 |
| 判斷主體 | 客觀事實(有或沒有) | 通常知識者的主觀判斷 |
| 判斷標準 | 先前技術中有無相同者 | 對通常知識者是否顯而易知 |
| 難度 | 較容易判斷(像不像) | 較難判斷(難不難) |
| 交易邏輯 | 社會已經有的東西,不需要再用獨佔來「買」 | 太容易做到的東西,社會用 20 年獨佔來買太貴了 |
| 比喻 | 海關 X 光機掃描(有沒有違禁品) | 面試官提問(你有沒有真本事) |
一句話區分:新穎性是「有沒有人做過一樣的」,進步性是「做出來難不難」。新穎性像查戶口(有你沒你),進步性像考試(及格不及格)。
優惠期 vs 擬制喪失新穎性
| 比較項目 | 優惠期(§22 III) | 擬制喪失新穎性(§23) |
|---|---|---|
| 法條 | §22 III | §23 |
| 情境 | 自己公開後想回頭申請 | 別人先申請、後公開,擋住你 |
| 效果 | 公開後 12 個月內仍可申請 | 先申請案公開後,後申請案不得取得專利 |
| 對象 | 申請人本人的公開行為 | 他人的先申請案 |
| 交易邏輯 | 給你最後一次完成交易的機會 | 別人已經先完成這筆交易了 |
| 白話 | 給你 12 個月亡羊補牢的機會 | 別人排在你前面,你就出局 |
一句話區分:優惠期是「自己搞砸了還有救」,擬制喪失新穎性是「別人搶先了你就沒戲」。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選擇題速寫)
【按】發明專利須具備產業利用性(§22 I 前段)、新穎性(§22 I)及進步性(§22 II)。進步性指非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惟】查乙之廢水處理方法雖可由文獻 A+B 組合推導,但解決業界 20 年未解技術瓶頸,屬長期未解決需求之輔助因素。【故】乙之發明具進步性,應核准專利。
完整版(450 字,申論題)
【按】大前提
按專利法 §22 I 規定,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未見於先前技術(新穎性),且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進步性),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進步性之判斷,應以先前技術整體觀之,由該領域通常知識者之角度,判斷申請案是否「顯而易知」(obvious)。進步性之輔助判斷因素包含長期未解決之需求、商業成功、他人之失敗、克服技術偏見等。
又 §22 III 規定,出於申請人本意公開者,自公開之日起 12 個月內申請,不喪失新穎性(優惠期)。
【惟】小前提
查甲之太陽能電池係於 114 年 1 月在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屬出於本意之公開。甲於 114 年 10 月申請(距公開 9 個月),在 12 個月優惠期內(§22 III ✅)。甲應於申請時敘明公開事實並檢附證明文件。審查委員引用甲自己之論文作為先前技術,因優惠期之適用,該論文不得作為否定新穎性之引用文獻。
就進步性而言,甲之新型態太陽能電池若能解決業界長期未解之技術瓶頸(例如轉換效率突破),即屬輔助判斷因素中之「長期未解決需求」,可佐證其具進步性。
【故】結論
(1) 甲之論文發表在優惠期 12 個月內,不導致喪失新穎性。(2) 甲得主張 §22 III 優惠期,應於申請時聲明。(3) 若甲之論文係於 113 年 1 月發表(距申請已超過 12 個月),則優惠期已過,喪失新穎性,不得取得專利。→ 教訓:先申請再發表才是最安全的做法。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新穎性判斷可以「組合」先前技術
出題模式:審查委員引用兩件先前技術的組合,認定申請案缺乏「新穎性」。
陷阱選項:「將文獻 A 與文獻 B 組合判斷,申請案不具新穎性」
正解:❌ 新穎性只能逐一比對(one-to-one),不能組合多件先前技術。組合比對是進步性的判斷方法。如果兩件文獻各自都跟申請案不一樣,那新穎性就沒問題——問題在進步性。這是最常出的陷阱。
陷阱 2:優惠期「6 個月」的過時記憶
出題模式:發明人在學術期刊發表後 8 個月申請專利,問是否喪失新穎性。
陷阱選項:「優惠期為 6 個月,已超過故喪失新穎性」
正解:❌ 2013 年修法後優惠期從 6 個月延長為 12 個月(§22 III)。8 個月在 12 個月內,不喪失新穎性。考古題目和舊教材常用「6 個月」,要注意法條已修正。
陷阱 3:擬制喪失新穎性 = 真的喪失新穎性
出題模式:A 先申請但尚未公開,B 後申請相同發明,A 於 B 申請後才公開。問 B 是否具新穎性。
陷阱選項:「A 尚未公開,B 仍具新穎性」
正解:❌ §23 擬制喪失新穎性——A 雖在 B 申請時尚未公開,但 A 先申請且後來公開了。法律「擬制」A 的申請案為已知技術,B 不具新穎性。→ 目的是防止同一發明重複授予專利。不能因為「當時還沒公開」就覺得沒事。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三道海關驗貨,公開換獨佔」 |
| 三大要件 | ① 產業利用性 ② 新穎性 ③ 進步性 |
| 法條 | §22 I(產業+新穎)、§22 II(進步)、§22 III(優惠期12月)、§23(擬制喪失) |
| 新穎性判斷 | 逐一比對(one-to-one)→ 先前技術有無相同者 |
| 進步性判斷 | 組合比對 → 通常知識者 → 顯而易知? |
| 關鍵區分 | 新穎性=有沒有 / 進步性=難不難 |
| 優惠期 | 12 個月(2013修正,舊法6個月是陷阱) |
| 輔助因素 | 長期未解/商業成功/他人失敗/克服偏見/意外效果 |
| 核心公式 | 產業利用性(寬門)→ 新穎性(X光機)→ 進步性(面試官)→ 專利護照 |
| 記憶宮殿 | 5F → F區 → 專利海關(三道閘門) |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三要件判斷
甲聲稱發明了一種「透過冥想改變天氣的方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
問:本案可否取得專利?應以何要件駁回?
解析:在第一關就被擋下。(1) 產業利用性——「冥想改變天氣」不利用自然法則,且不可能實施(無法重複再現),欠缺產業利用性。(2) 不需要進入新穎性和進步性的判斷。→ 第一關雖然寬鬆,但也不是什麼都能過——永動機、超自然現象、違反物理定律的東西統統擋在門外。回到交易邏輯:連「真的能用」都做不到的東西,社會為什麼要用 20 年獨佔來買?
進階題:優惠期計算
乙教授於 114 年 3 月 15 日在國際研討會發表論文揭露其發明 X。乙於 115 年 2 月 20 日申請發明專利。審查委員以乙自己的論文為先前技術駁回。
問:乙得否主張優惠期?
解析:計算:公開日 114.03.15 → 優惠期 12 個月 → 截止日 115.03.15。乙於 115.02.20 申請→距公開 11 個月又 5 天→在 12 個月內 ✅。乙得主張 §22 III 優惠期,但須於申請時敘明公開事實並提出證明。→ 若乙於 115.03.16 才申請→超過 12 個月→喪失新穎性,無法回復。差一天就天差地遠。
挑戰題:進步性的深度攻防
丙申請一種「將石墨烯應用於鋰電池負極材料」之發明專利。審查委員引用三件先前技術:文獻 A 揭露石墨烯的導電特性、文獻 B 揭露鋰電池負極材料的傳統製法、文獻 C 揭露碳奈米管用於電池負極的研究。審查委員認為「以石墨烯取代碳奈米管用於鋰電池負極,對通常知識者顯而易知」。丙主張:(a) 業界 15 年來試過但失敗;(b) 其電池容量為傳統方法的 3 倍;(c) 已獲三家國際電池大廠採購訂單。
問:丙如何主張具進步性?審查委員之判斷有無「事後諸葛」之嫌?
解析:(1) 審查委員組合 A+B+C 判斷進步性→方法合法(進步性可組合比對)。但須檢驗組合的動機——文獻 C 是碳奈米管不是石墨烯,審查委員「以石墨烯取代碳奈米管」的推論是否有先前技術的教示?→ 可能有事後諸葛之嫌(看到申請案後才覺得理所當然)。
(2) 丙的三項抗辯全部是輔助判斷因素:①業界 15 年試過失敗→他人之失敗(failure of others) ✅;②容量 3 倍→意想不到的效果(unexpected results) ✅;③三家大廠訂單→商業成功(commercial success) ✅。三個輔助因素齊備→強烈指向具進步性。
(3) 結論:丙之發明應具進步性。審查委員在缺乏明確教示(teaching)的情況下直接組合三件文獻,有事後諸葛之嫌。配合三項輔助因素,應認定丙之發明非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核准專利。
互動教具
專利三要件決策樹
你的發明能拿到專利嗎?
[發明提出]
↓
能在產業上重複實施嗎?
├── 否 → ❌ 缺產業利用性(永動機/純理論/超自然)
└── 是 → 進入第二關
↓
先前技術中有完全相同的嗎?(逐一比對)
├── 有 → 自己公開的嗎?
│ ├── 是 → 12 個月優惠期內?(§22 III)
│ │ ├── 是 → 新穎性保留 → 進入第三關
│ │ └── 否 → ❌ 喪失新穎性,無法回復
│ └── 否 → ❌ 缺新穎性
└── 無 → 有先申請案擬制擋住嗎?(§23)
├── 有 → ❌ 擬制喪失新穎性
└── 無 → 進入第三關
↓
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做出來嗎?
├── 能 → 有輔助因素可翻盤嗎?
│ ├── 有(長期未解/商業成功/他人失敗/克服偏見/意外效果)
│ │ → ✅ 具進步性 → 核准專利
│ └── 無 → ❌ 缺進步性
└── 不能 → ✅ 具進步性 → 核准專利
三種智財權的「門檻」對照
| 比較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
|---|---|---|---|
| 需要審查嗎? | 需要(三道海關) | 需要(識別性審查) | 不需要(創作完成即取得) |
| 核心門檻 | 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 識別性(§18) | 原創性(§3) |
| 交易邏輯 | 公開技術 ↔ 20年獨佔 | 標識來源 ↔ 10年可續展 | 創作表達 ↔ 終身+50年 |
| 為什麼門檻不同? | 技術知識對社會最有價值→驗貨最嚴 | 識別功能→確認不混淆即可 | 表達本身不排斥他人→門檻最低 |
跨科連結 + 相關模塊
跨科出現方式
- 行政法(行政處分):專利核准/駁回=行政處分→不服可提訴願、行政訴訟(行政程序法§92)
- 行政法(行政救濟):專利舉發=撤銷行政處分→涉及信賴保護原則
- 民法(不當得利):專利被撤銷後,原專利權人收取的授權金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 憲法(財產權):專利權受憲法§15 財產權保障,強制授權(§87)涉及比例原則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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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財法總論與無體財產權——專利在智財權家族中的定位
- 商標法基礎與識別性——商標的識別性 vs 專利的新穎性:兩者看似都在問「有沒有人用過」,但判斷邏輯完全不同
- 著作權基礎——著作權不需要過三道海關,創作完成即取得。為什麼?因為表達不像技術那樣需要「公開換獨佔」的交易
- 行政處分撤銷——專利撤銷的行政法基礎
- 一般侵權行為-184前段——侵害專利權的民法請求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