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就是你的?著作權的成立、類型與保護期間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2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著作權需要登記嗎?
不需要。台灣著作權法§10:「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寫完的那一秒,著作權就自動生效——不需要向任何機關登記、不需要標示©符號、不需要花一毛錢。這叫「創作保護主義」,全世界主流國家都一樣(TRIPS 要求)。

我的想法被別人寫出來了,能告他嗎?
不能。著作權法§10-1:「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你想到一個小說情節不算,你寫出來才算。兩個人各自獨立寫出類似的故事,都有各自的著作權。

國家考試的題目有著作權嗎?
沒有。§9第5款明確排除「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所以你影印考古題練習完全合法——但補習班老師的「解題」有著作權,因為那是老師自己的「表達」。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F區(智財館)

著作權法體系:
├── 智財總部(總論)── 四大法比較框架
├── ★ 著作權室(成立+內容)★ ← 你在這裡
│   ├── §3 著作定義
│   ├── §5 十大類型
│   ├── §9 七種排除
│   ├── §10 創作保護主義
│   ├── §10-1 表達/思想二分法
│   ├── §15-17 著作人格權(三種)
│   ├── §22-29 著作財產權(十種)
│   └── §30-34 保護期間
├── 合理使用法庭 ── §44-63個別規定+§65四要素
├── 侵害救濟室 ── §84-90民事+§91-93刑事
└── 數位著作實驗室 ── 網路侵權+科技保護措施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F 區(智財館)→ 著作權室。這個房間的門非常特別——你不用鑰匙,只要在門前的桌上「寫下任何東西」,門就自動鎖上,上面亮起「©已保護」的霓虹燈。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甲大學教授撰寫一本法學教科書,由 A 出版社出版。甲與 A 約定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 A。出版後,B 補習班未經同意,將該書部分內容重製為講義。

問:(1) 著作人格權歸誰?著作財產權歸誰?(2) 甲得否禁止 A 出版社修改書名?(3) 誰有權對 B 補習班主張侵權?

先停下來想三十秒:如果甲把「全部著作權」讓給 A,甲手上還剩什麼?

直覺告訴你「全部讓出去就什麼都沒了」——但法律說:不對。著作人格權是焊在你骨頭上的東西,你「讓不出去」。這個反直覺的設計背後,是立法者一個深思熟慮的價值判斷:創作者和作品之間的人格連結,比任何交易都重要。

110 年律師二試(改編)

甲公務員奉派起草一份行政規則草案。甲認為該草案包含其獨到見解,主張享有著作權。

問:(1) 該行政規則草案是否為著作?(2) §9排除的範圍為何?(3) 甲之見解部分可否獨立受保護?

115 年預測:AI 生成著作物

甲使用 AI 繪圖工具,輸入提示詞「一隻穿西裝的貓在法庭辯論」,AI 自動生成一張圖片。甲以該圖片作為其著作並主張著作權。

問:(1) AI 生成之圖片是否符合§3之「著作」定義?(2) 甲是否為著作人?(3) 如甲對 AI 生成結果進行大量修改編輯,結論是否不同?


核心知識

一、著作的定義與成立

一個作品要得到著作權保護,必須過三道關卡。想像一個守門員站在著作權室門口,他逐項檢查你的「入場資格」:

第一關:你是人類嗎?

§3 I (1):「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核心是「人類精神創作」——猴子拿到相機自拍的照片不算(美國 Naruto 案),AI 自動生成的圖片不算(經濟部智慧局 2023 年函示:純 AI 生成非著作,人類有創作性介入才算)。為什麼堅持「人類」?因為著作權的底層邏輯是保護「人的創作勞動」,機器沒有勞動,也沒有需要被激勵的創作意願。

第二關:你有原創性嗎?

原創性(Originality)= 獨立創作 + 最低程度之創作性。注意,原創性不等於新穎性——你不需要寫出世界上從未有過的東西,你只需要「自己寫的」(非抄的)且有「一丁點創意」。電話簿按姓氏排列?美國 Feist 案告訴你:純事實的機械編排沒有原創性。但如果你用獨特的分類方式重新整理——那就有了。

第三關:你屬於文學/科學/藝術/學術嗎?

這一關幾乎不擋人。法院廣義解釋,從詩歌到程式碼、從建築設計到舞蹈編排,幾乎所有精神創作都過得去。

過三關的獎勵——§10 創作保護主義: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完成那一秒就受保護,不需登記、不需標示©、不需公告。這跟專利法完全不同——專利要你花錢申請、等審查、可能被駁回。著作權?寫完就是你的。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是:如果每個創作者都必須先去登記才有保護,90% 的創作會在還沒走到登記處之前就被抄走了。 交易成本太高會扼殺創作。

最重要的邊界——§10-1 表達/思想二分法:

「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這是著作權法最精妙的設計之一。推理小說用「雙胞胎兇手」這個情節?這是思想——不保護。但你用具體的文字、對話、情節鋪排寫出這個故事?這是表達——保護。為什麼?因為如果連「想法」都壟斷,人類的知識交流就會被凍結。同一個 idea 可以有一百種不同 expression——這才是創作的本質。

二、著作類型(§5 十大類)

§5 I 列舉了十大類著作,但這是例示規定,不是限制列舉:

#類型典型案例
語文著作小說/論文/詩/演講稿
音樂著作曲譜/歌詞
戲劇舞蹈著作劇本/舞蹈編排/默劇
美術著作繪畫/雕塑/書法
攝影著作照片/照相著作
圖形著作地圖/科技圖/建築設計圖
視聽著作電影/動畫/MV
錄音著作錄音帶/CD/數位錄音
建築著作建築設計/建築模型
電腦程式著作原始碼/目的碼

§5 II 授權主管機關得增訂類型——所以 NFT 藝術品、元宇宙中的虛擬建築,都可能在既有框架下被歸入。

三、不受保護的客體(§9 七排除)

有些東西就算有原創性,法律也刻意不保護——因為公共利益比創作者利益更重要:

#排除客體例子排除理由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法條/判決書/行政規則法律是全民共有財產
官方翻譯物或編輯物官方翻譯的法條彙編同上延伸
標語及通用符號/公式/數表「加油!」/數學公式公共領域工具
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純事實報導(非評論)資訊流通的公共利益
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國考題、學測題教育資源公共化

一試最愛考的陷阱:「法院判決有無著作權?」→ 沒有(§9①)。但「學者對判決的評釋文章」→ (那是學者自己的「表達」)。區分關鍵:誰寫的——政府機關寫的 = §9 排除;私人寫的 = 受保護。

四、著作人格權(三種)

著作人格權的核心性質:一身專屬,不得讓與、不得繼承、不得拋棄(§21,通說)。

權利法條內容白話
公開發表權§15決定是否公開及方式你有權讓作品永遠藏在抽屜裡
姓名表示權§16署名/不署名/筆名你有權決定讀者看到誰的名字
禁止不當修改權§17禁止歪曲/割裂/竄改別人不能把你的嚴肅論文改成搞笑版

著作人死後:§18 規定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由配偶/子女等請求救濟(§86)。

五、著作財產權(十種)

著作財產權的核心性質:可讓與(§36)、可授權(§37)、可繼承——是創作者的「經濟武器」。

十種權利:重製(§22)、公開口述(§23)、公開播送(§24)、公開上映(§25)、公開演出(§26)、公開傳輸(§26-1)、公開展示(§27)、改作/編輯(§28)、散布(§28-1)、出租(§29)。

兩個特殊歸屬規則

職務著作(§11):受雇人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人 = 受雇人(原則),著作財產權 = 雇用人(原則)。意思是:你在公司寫的程式碼,你是作者,但公司擁有賣錢的權利。契約可以另約定。

出資著作(§12):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著作人 = 受聘人(原則),著作財產權 = 受聘人(原則),出資人得依約定或出資目的利用。注意和§11的反轉:出資關係比僱傭關係鬆,所以法律把更多權利留給創作者。

六、保護期間

著作類型保護期間法條
自然人著作生存期間 + 死後 50 年§30
共同著作最後死亡者死後 50 年§30
別名/不具名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32
法人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未發表:創作完成後 50 年)§33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公開發表後 50 年(未發表:創作完成後 50 年)§34

期間屆滿 → 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任何人可自由使用。著作人格權則依通說永久存續。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著作權法要解決一個根本矛盾:創作需要激勵,但知識需要流通。

如果沒有著作權,創作者的心血可以被任何人免費複製——沒有人願意花一年寫一本書,如果別人可以花一分鐘把它印出來賣。但如果著作權太強、太久、太廣,知識就被鎖死在少數人手裡——後人無法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整個社會的知識進步會停滯。

立法者的終局不是「保護創作者」——而是用保護創作者的方式來促進整個社會的文化發展。著作權法§1 開宗明義:「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注意順序:保障著作人是手段,促進文化發展才是目的。

這就是為什麼著作權有期限(50 年後歸公共領域)、有排除(§9 公文考試題不保護)、有合理使用(§65)——每一個「限制」都是立法者在「創作激勵」和「知識流通」之間校準天平。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創作者)創作心血不被白嫖、靠創作養活自己自動取得保護(§10)、享有人格權和財產權、可授權收費不能壟斷「思想」本身(§10-1)、保護有期限(§30)
We(社會/公眾)自由取用知識、在前人基礎上再創作§9 排除公共利益客體、合理使用制度(§65)、50 年後進入公共領域不能免費複製有著作權的作品
They(國家)促進文化創新、降低交易成本用著作權制度激勵創作→文化多樣性增加;創作保護主義降低登記成本需要建立執法與裁判體系

立法者的妥協:這個制度的精妙之處在於——它同時讓三方都「不完全滿意但都能接受」。創作者想要永久壟斷,但只能拿到生前加死後 50 年。公眾想要免費取用一切,但必須等 50 年。國家想要最少的管理成本,所以選了「創作即保護」而非「登記才保護」——這把百萬件著作權的登記審查成本直接歸零。

體系因果

  • 上游:著作權法建立在人格權理論(大陸法系)和經濟激勵理論(英美法系)兩條思想脈絡之上。人格權理論認為作品是創作者人格的延伸(所以人格權不可讓與),經濟激勵理論認為保護是為了給創作者回報(所以財產權可以交易)。台灣著作權法同時採納了兩者——這就是為什麼「人格權」和「財產權」可以分離歸屬於不同人。
  • 下游:著作權的成立直接牽動合理使用判斷(§65 四要素)、侵害認定(接觸+實質近似)、刑事責任(§91-93)。如果成立要件太寬鬆,下游的侵權訴訟會暴增;如果太嚴格,大量創作失去保護。
  • 如果拿掉著作權法:出版業崩潰(沒人願意投資出版)、音樂產業消失(免費複製讓收費不可能)、軟體開發者失去保護——最終結果是創作量銳減,全社會的文化發展倒退。但如果著作權保護無期限——莎士比亞的作品到今天還要付授權費,整個人類文明的基石會被鎖起來。50 年是「最不壞」的折衷。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10(創作保護主義)+ §10-1(表達思想二分)+ §21(人格權不可讓與)+ §30(保護期間)
立法理由著作權法§1 立法目的:「保障著作人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三者有先後順序但互為制約
判決實務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 52 號判決:原創性判斷「不以前所未見或獨一無二為必要」,重點在「是否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
學者見解蕭雄淋教授主張:表達/思想二分法是著作權法的「憲法」——所有著作權爭議的最終邊界都回到這條線。羅明通教授強調:原創性門檻不宜過高,以免扼殺創作自由
歷史版本1928 年首部著作權法採「註冊主義」(要登記才保護)→ 1985 年修法改採「創作主義」→ 與伯恩公約接軌。這個轉變反映了國際趨勢:降低取得門檻以擴大保護範圍

Quotable Unit

「著作權不是給創作者一道牆,是給創作者一扇門——門內是你的,門外是公共的,鑰匙叫做時間。」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F 區走廊盡頭有一間門上掛著霓虹「©」符號的房間——著作權室。

你在門前的桌上拿起筆,隨手寫下一行字。才落筆第三個字——「喀嚓!」門就自動鎖上了,霓虹燈從暗變亮,閃爍著「§10 已保護」。你甚至沒有轉鑰匙、沒有按按鈕、沒有填表格。旁邊一個拿著專利申請書排隊排了三年的工程師,嫉妒到下巴掉到地上(視覺:下巴真的「啪」一聲掉在地板上彈了兩下)。

為什麼門會自動鎖? 因為如果每個作家都必須先跑去「著作權登記處」排隊,90% 的作品在排隊的路上就被旁邊的人抄走了。自動鎖門 = 立法者把保護的交易成本降到零。這是 1985 年台灣從「註冊主義」改成「創作主義」的核心邏輯。

你走近門看——門是雙面的。正面刻著一張人臉(著作人格權),臉用鏈條焊死在門上,旁邊刻著「§21 不得讓與、不得拋棄」。你用力拉——紋絲不動。為什麼拉不下來? 因為大陸法系認為作品是創作者人格的延伸——你可以賣掉你的房子,但你不能賣掉你的臉。臉上有三個表情:張嘴要說話(公開發表§15)、戴著名牌(姓名表示§16)、皺眉搖頭(禁止竄改§17)。

門的背面是一個錢包造型(著作財產權),錢包拉鏈打開,裡面有十張不同顏色的鈔票——每張代表一種權利。你可以把鈔票抽出來送人(讓與§36),也可以借給別人用(授權§37)。但錢包底部有個洞,鈔票每年會漏出一點——上面印著「§30 死後50年」的倒數器。五十年後,錢包裡空了,所有鈔票飄到大廳地板上,任何人都可以撿(公共領域)。

為什麼鈔票會漏光? 因為立法者認為:激勵創作者的功能在 50 年後已經完成,繼續壟斷只會阻礙後人的再創作。想像如果莎士比亞的後代到今天還在收版稅——《乙乙乙乙乙零零零七》(007)就不會存在,因為每個間諜故事都得先付「冒險故事」的版權費。知識是累積的,時間是鑰匙,到期就開門。

門口還站著七隻巨大的手掌(§9 七排除),手心分別寫著「法律」「公文」「標語」「事實新聞」「考試題」——任何帶著這些標籤的紙張靠近門,就被巨手「啪」一掌拍飛出去。一張考古題飛過來——「啪!」拍出去。一本法條全書飛過來——「啪!」也拍出去。為什麼要拍出去? 因為法律和公文是全民共有的——如果判決書有著作權,人民連法律怎麼被解釋的都無法自由閱讀,法治國家就不成立了。

但一本教授寫的教科書飛過來——七隻手全部收回,門自動打開讓它進去。區別在哪? 法條是國家的「表達」(§9 排除),教授的評釋是「個人的表達」(受保護)。同樣的法律知識,換一個嘴巴說出來,著作權歸屬就翻轉了。

口訣速記

「寫字鎖門臉包手」——寫了就自動鎖門(§10 創作保護主義 = 降低交易成本),門正面是臉(人格權 = 人格延伸不可分離),背面是錢包(財產權 = 經濟激勵可交易),門口七隻手擋路(§9 排除 = 公共利益優先於創作者利益)。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字)

【按】著作權法§10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15-17,一身專屬不得讓與)及著作財產權(§22-29,可讓與授權),兩者得分離歸屬。

【惟】查甲將著作財產權讓與A,依§36讓與有效。惟著作人格權依§21不得讓與,仍歸甲所有。

【故】著作人格權歸甲,著作財產權歸A,侵害財產權應由A主張。

完整版(500字)

【按】大前提

按著作權法§10 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毋須登記。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15)、姓名表示權(§16)、禁止不當修改權(§17),依§21 為著作人一身專屬,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22)、公開傳輸(§26-1)、改作(§28)等十種權利,依§36 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兩者得分離歸屬於不同主體。

【惟】小前提

查甲大學教授撰寫法學教科書,屬語文著作(§5 I (1)),具原創性,於完成時取得著作權(§10 ✅)。甲與 A 出版社約定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 A(§36 ✅)。惟著作人格權依§21 不得讓與,仍歸所有。

(1) 著作人格權歸甲——甲對該書仍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A 出版社擅自修改書名,如致損害甲之名譽,甲得依§17 主張禁止不當修改。

(2) 著作財產權歸 A——B 補習班未經授權重製該書部分內容為講義,侵害重製權(§22)。重製權已讓與 A,故A 有權對 B 主張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甲非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不得主張財產權侵害。

【故】結論

著作人格權歸(一身專屬不得讓與),著作財產權歸A(已全部讓與)。A 修改書名如損害甲名譽→甲得依§17 主張。B 補習班侵害重製權→A 得依§88 請求損害賠償。甲得另依§85 就著作人格權侵害(如 B 未標示作者姓名)請求救濟。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著作認定(基礎)

甲在社群媒體上發表一篇 200 字的食評,描述某餐廳的用餐體驗,文筆生動。乙未經甲同意,全文複製貼上到自己的部落格。

問:甲的食評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乙是否侵權?

解析:甲的食評 = 語文著作(§5 I (1))。雖然只有 200 字,但具有「原創性」(甲以自己的文字表達用餐體驗)✅ + 非§9 排除客體 ✅ → 著作成立 → §10 自動取得著作權。長度不是重點,原創性才是。乙全文複製 = 侵害重製權(§22)。→ 即使是短文,只要有最低限度創作性就受保護。

變化題 2:職務著作歸屬(進階)

甲受僱於 A 報社擔任記者。甲於上班時間採訪撰寫一篇深度報導,A 報社未與甲就著作權歸屬另作約定。

問:(1) 該報導之著作人為誰?(2) 著作財產權歸誰?(3) A 報社得否修改甲之報導標題?

解析:(1) §11 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原則),但契約得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本題無約定 → 著作人 = ✅。(2) §11 同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原則),但得約定歸受雇人。本題無約定 → 著作財產權 = A 報社 ✅。(3) 著作人格權歸甲(§21 不得讓與)→ A 報社修改標題如致損害甲之名譽 → 甲得依§17 主張禁止不當修改。→ 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人,這是§11 的精髓。

變化題 3:AI 生成物的著作權(挑戰)

甲律師使用 AI 工具生成一份法律意見書初稿。甲對初稿進行大量修改——重新組織架構、補充法條引用、修改論述邏輯,最終版本與 AI 初稿差異超過 70%。

問:(1) AI 初稿是否為著作?(2) 甲修改後的版本是否為著作?(3) 甲是否為著作人?

解析:(1) AI 初稿:純 AI 生成非「人類精神創作」→ 依經濟部智慧局見解,不構成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2) 甲大量修改後的版本:甲投入獨立的創作性判斷(架構重組 + 法條補充 + 論述修改)→ 具原創性 ✅ + 人類精神創作 ✅ → 構成著作。(3) 甲為著作人(§10)。→ 關鍵不是「有沒有用 AI」,而是「人類有沒有創作性介入」。修改幅度越大、創作性越高 → 越可能構成獨立著作。這是 115 年可能出現的前沿考點。


易混淆概念對照

著作人格權 vs 著作財產權

比較項目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本質人格延伸(你的「臉」)經濟工具(你的「錢包」)
內容公開發表(§15)/姓名表示(§16)/禁止不當修改(§17)重製/口述/播送/上映/演出/傳輸/展示/改作/散布/出租(§22-29)
讓與性不得讓與、不得繼承(§21)可以讓與、可以授權(§36)
拋棄性不得拋棄(通說)可以拋棄
存續期間著作人生存期間 + 死後永久(通說)有期限(§30-34)
歸屬永遠屬於著作人可能屬於雇用人/出資人(§11/§12)

著作權 vs 專利權(保護客體)

比較項目著作權專利權
保護什麼表達(怎麼寫/畫/說)技術思想(怎麼做/造)
不保護思想本身(§10-1)單純美學創作
取得方式創作即取得(§10)須申請審查核准
重複創作獨立創作各有各的著作權先申請先取得(先申請主義)
典型案例小說、音樂、程式碼手機晶片、新藥配方

一句話區分:著作權管你「怎麼說」,專利管你「怎麼做」——同一個發明,論文有著作權,技術申請專利。

創作保護主義 vs 註冊主義

比較項目創作保護主義(台灣現行)註冊主義(1985年前)
保護起點完成即保護登記後才保護
交易成本趨近零高(要跑機關、付費)
舉證難度較高(需證明完成時間)較低(有登記紀錄)
保護範圍廣(所有完成的著作)窄(只有去登記的才保護)
國際趨勢伯恩公約要求 ✅已被淘汰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9 排除客體的邊界

出題模式:「下列何者受著作權保護?」

常見陷阱:「法院判決的法律見解」→ 不受保護(§9 ①法律/命令/公文)。但「學者對判決的評釋文章」→ 受保護(那是學者自己的表達)。

區分關鍵:誰寫的——政府機關寫的=§9排除;私人寫的=受保護。

陷阱 2:著作人格權的不可讓與性

出題模式:「甲將全部著作權讓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陷阱選項:「甲不再享有任何著作權」——錯!§21 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全部讓與」只能讓與財產權,人格權永遠留在甲身上。

記住:人格權是焊死在門上的臉,你把整個門(財產權)送人,臉還是你的。

陷阱 3:保護期間的起算

出題模式:「自然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何時?」

陷阱選項:「自著作完成後50年」——錯!自然人著作是「生存期間+死亡後50年」(§30),不是完成後50年。「公開發表後50年」是法人著作(§33)和攝影/視聽/錄音著作(§34)的規定。搞混就送分。


跨科連結 + 相關模塊

跨科出現方式

科目出現方式
民法(侵權)著作權=§184 I 前段之「權利」→侵害著作權可主張§184損害賠償,與著作權法§88競合
民法(債編)著作授權契約=債之關係→適用民法債編通則(同時履行抗辯/給付遲延等)
民法(繼承)著作財產權可繼承(§30共同著作以最後死亡者為準);著作人格權不可繼承(§21)
刑法著作權法§91-§93=特別刑法→與刑法§320以下之竊盜/詐欺可能競合→特別法優先
公法著作權法§9排除「憲法/法律/命令/公文」=公共利益考量→與資訊公開/言論自由交錯
憲法著作權保護 vs 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合理使用制度=調和機制(→下一篇)

相關模塊

下一步預告:著作權法最精彩的戰場不在「成立」,而在「限制」。§65 的合理使用四要素測試,本質上是立法者設計的一把「衡平秤」——當創作者的壟斷權和公眾的知識自由正面碰撞時,法院如何在四個維度上逐一校準天平?下一篇帶你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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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具結、拒絕證言、著作權、詰問
💼 商法 / 智慧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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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就是你的?著作權的成立、類型與保護期間

口訣: 自動鎖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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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不是給創作者一道牆,是給創作者一扇門——門內是你的,門外是公共的,鑰匙叫做時間」

—— 寫了就是你的?著作權的成立、類型與保護期間|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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