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可以自由轉讓嗎?股份轉讓限制的三種型態
你是一家公司的發起人,公司剛設立三個月,你就想把股份全賣掉跑路。你衝向出口,結果「砰」一聲——撞上一道鐵門。上面寫著:「§163 II:一年內不得轉讓。」法律不讓你走,因為你還有責任沒扛完。
常見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定可以自由轉讓嗎?
原則上是。§163 規定股份自由轉讓原則,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特徵。但有三種例外限制:法律限制、章程限制、契約限制。
為什麼要限制?
有些情況需要限制:發起人設立後有責任不能馬上跑(法律限制)、閉鎖性公司不想讓外人進來(章程限制)、股東間有協議(契約限制)。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A區(公司法)
股份轉讓體系:
├── §163 自由轉讓原則(大門開著)
├── ★ 轉讓閘門(三種限制)★ ← 你在這裡
│ ├── 鐵門:法律限制(發起人§163II/董事§197I)
│ ├── 木門:章程限制(§163I但書/§356-5閉鎖性)
│ └── 紙門:契約限制(股東協議/優先承購權)
├── 庫藏股(§167-1)── 公司買回
├── 閉鎖性公司 ── 更嚴格限制
└── 有限公司 ── §111出資轉讓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A 區(公司法)→ 轉讓閘門。通道盡頭有三道閘門,分別是鐵做的、木做的、紙做的——材質越硬,違反的後果越嚴重。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公司章程規定「股份轉讓須經董事會同意」。股東甲未經董事會同意,將持股全部轉讓予乙。乙持股票向A公司請求辦理過戶。
問:(1) A公司得否拒絕?(2) 甲乙間轉讓效力如何?(3) 如果是發起人在設立登記後三個月轉讓,效力有何不同?
核心知識
自由轉讓原則 + 三種限制 + 效力比較
股份轉讓體系:
一、自由轉讓原則(§163):
├── 原則:股份得自由轉讓
├── 理由:
│ ├── 促進資本流動
│ ├── 保護投資人退出
│ └── 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質
└── 限制須有正當理由
二、★ 鐵門:法律限制 ★(違反=無效)
├── ① 發起人股份(§163 II):
│ ├── 公司設立登記後一年內不得轉讓
│ ├── 目的:防止發起人逃避責任
│ └── 一年後→自由
├── ② 董事/監察人持股(§197 I):
│ ├── 任期中不得轉讓超過選任時持股1/2
│ ├── 未達最低持股→當然解任
│ └── 確保經營者持續利害關係
├── ③ 員工配股:
│ ├── 限制轉讓期間
│ └── 防止立即套現
└── ④ 公開發行公司特別限制:
├── 內部人轉讓限制
├── 大量轉讓申報(證交法)
└── 公開收購規範
三、★ 木門:章程限制 ★(違反=不得對抗公司)
├── §163 I但書允許章程限制
├── 限制方式:
│ ├── 須經董事會同意
│ ├── 須經其他股東優先購買
│ └── 限制轉讓對象
├── 限制程度:
│ ├── 不得完全禁止轉讓
│ ├── 只能「限制」不能「禁止」
│ └── 違反→甲乙間仍有效/但對公司不生效
├── 閉鎖性公司(§356-5):
│ ├── 章程可更嚴格限制
│ └── 彈性更大
└── 效力:
├── 甲乙間轉讓有效(債權行為)
├── 但公司得拒絕過戶
└── 乙未過戶前不能行使股東權
四、★ 紙門:契約限制 ★(違反=損害賠償)
├── 股東間約定限制轉讓
├── 例:優先承購權、閉鎖期間
├── 債權效力:
│ ├── 僅在當事人間有效
│ ├── 違約→損害賠償
│ └── 但轉讓本身仍有效
└──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轉讓方式:
├── 記名股票:背書轉讓+交付→過戶→對公司生效
├── 無記名股票:交付即移轉
├── 無實體(上市櫃):帳簿劃撥
└── 股單(§161-2):書面讓與+通知公司
三種限制效力比較:
┌──────────┬──────────┬──────────┬──────────┐
│ │ 鐵門 │ 木門 │ 紙門 │
│ │ 法律限制 │ 章程限制 │ 契約限制 │
├──────────┼──────────┼──────────┼──────────┤
│ 效力 │ 強行 │ 對公司有效│ 債權效力 │
│ 違反 │ 無效 │ 不得對抗 │ 損害賠償 │
│ 範圍 │ 法定 │ 章程所定 │ 約定 │
│ 第三人 │ 絕對 │ 相對 │ 不對抗 │
│ 材質 │ 鐵(打不破)│ 木(可繞過)│ 紙(一撕就破)│
└──────────┴──────────┴──────────┴──────────┘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同樣是「限制轉讓」,效力差這麼多?
§163 確立了股份自由轉讓原則——這不是隨便寫的,而是整個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基石。沒有自由轉讓,投資人就沒有退出機制;沒有退出機制,就沒有人願意投資。自由轉讓 = 資本市場的氧氣。
那為什麼要限制?因為三種不同的利益需要保護,而保護的強度取決於利益的公共性。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 利害關係人 | 自由轉讓的好處 | 限制轉讓的理由 |
|---|---|---|
| I(股東/發起人) | 隨時退出、資金流動 | 發起人有設立責任未了結(§163 II)、董事應與公司共存亡(§197 I) |
| We(公司) | 吸引投資 | 維持公司人合性、防止不適合的人進入(章程限制) |
| They(第三人) | 自由取得股份 | 不應受不知情的契約約束(契約限制不對抗善意第三人) |
三道門的效力為什麼不同?——材質 = 利益的公共性
鐵門打不破、木門繞得過、紙門一撕就破——三種材質告訴你一個真理:法律的效力強度取決於它保護的利益有多重要。
鐵門(法律限制→無效):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和制度信賴。發起人一年內不得轉讓,是因為設立過程中的責任(如虛偽出資的賠償)需要有人承擔。這不是你和誰的約定,而是法律對整個公司制度的保護。所以效力最強——絕對無效,連善意第三人都擋不住。
木門(章程限制→不得對抗公司):保護的是公司的團體利益。章程是股東們的共同決定,代表的是公司層面的意思。但章程畢竟不是法律,不能完全否定契約自由——所以設計了一個精巧的折衷:甲乙之間的買賣有效(債權行為自由),但公司可以拒絕過戶(不得對抗公司)。你繞過木門,但木門從後面伸手攔住你。
紙門(契約限制→損害賠償):保護的是當事人間的私人約定。契約只拘束簽約的人,不能影響第三人——這是契約相對性原則。所以效力最弱:你可以撕破紙門走人,但要賠違約金。
體系因果
效力強度的邏輯階梯:
公共利益(法律限制)→ 絕對無效 → 鐵門
↓ 利益公共性下降
團體利益(章程限制)→ 相對無效(不得對抗)→ 木門
↓ 利益公共性再下降
私人利益(契約限制)→ 債權效力(損害賠償)→ 紙門
材質 = 利益層次 = 效力強度
五維串聯
- 條文:§163(原則+但書)→ §163 II(發起人限制)→ §197 I(董事限制)→ §356-5(閉鎖性加強)
- 立法理由:§163 但書允許章程限制的理由是「兼顧公司人合性之需」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認定違反章程限制的轉讓,在當事人間仍為有效(甲乙間的債權行為不受影響)
- 學者見解:通說將三種限制效力以「法律→章程→契約」的強度排序,與法源位階一致
- 制度比較:德國股份法(AktG)§68 允許章程限制轉讓(Vinkulierung),效力設計類似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A 區的「轉讓閘門」通道。
通道裡依序排列著三道閘門,門上分別掛著告示牌——
第一道:鐵門。門是厚實的不鏽鋼,閃著冰冷的金屬光。門上刻著「§163 II:發起人一年內不得通過」「§197 I:董事不得轉讓超過一半」。發起人甲設立公司才三個月就想把股票賣掉跑路——他衝向鐵門,鐵門紋風不動,「砰」一聲把甲彈回來。鐵門上冒出三個大字:「無效!」(聽覺:鐵門被撞擊的轟隆聲 + 彈回來的金屬回響)
為什麼鐵門打不破?因為你的責任還沒扛完。你設立的公司如果有虛偽出資,債權人要找你算帳——你跑了誰負責?公共利益不允許你溜走。
第二道:木門。門是橡木做的,結實但不是不可逾越。門上寫著「章程:須經董事會同意」。股東乙沒經董事會同意就把股票賣給丙——乙和丙手拉手從木門旁邊的縫隙繞過去了(甲乙間轉讓有效),但到了公司櫃台辦過戶時,木門從後面伸出一隻手攔住丙:「§163但書:不得對抗公司!你的名字不會出現在股東名簿上!」丙站在門外,只能乾瞪眼。(觸覺:粗糙橡木門的木紋質感)
為什麼木門可以繞但繞不徹底?因為章程保護的是公司的團體意思——你的買賣是你的自由(債權行為有效),但要不要讓你進公司,是公司的自由(不得對抗)。兩種自由各退一步。
第三道:紙門。門是一張薄薄的和紙,上面寫著「股東協議:優先承購權」。股東丁違反協議把股票賣給第三人——丁一手撕破紙門就走了。紙門碎片飄落,上面寫著:「債權效力:你可以走,但要賠錢。」轉讓有效,但丁要對協議對方賠損害。(視覺:和紙碎片在空中飄散如雪花)
為什麼紙門一撕就破?因為契約只拘束簽約的人——善意第三人從來不知道有這張紙門的存在。你不能用你的私人約定綁住整個世界。
頓悟點:三道門的材質不是隨便選的——鐵=法律(國家強制力)、木=章程(團體自治)、紙=契約(私人約定)。效力遞減的規律完全對應法源位階:法律 > 自治規範 > 契約。記住材質就記住了效力。
口訣:三道閘門擋股票——鐵門無效(公共利益不讓你跑)、木門不對抗(兩種自由各退一步)、紙門賠錢走人(私人約定綁不住第三人)
互動教具
效力判斷快速檢查表
| 情境 | 走哪道門? | 結果 |
|---|---|---|
| 發起人設立 8 個月後賣股 | 鐵門 | 無效。§163 II 一年限制。甲乙間轉讓自始無效。 |
| 章程規定須董事會同意,未取得同意即轉讓 | 木門 | 甲乙間有效,但公司可拒絕過戶。乙無法行使股東權。 |
| 股東協議有禁止轉讓條款,違約轉讓 | 紙門 | 轉讓有效。違約方負損害賠償。善意第三人不受影響。 |
| 董事任期中轉讓超過 1/2 持股 | 鐵門 | 超過部分無效。未達最低持股→當然解任。 |
| 閉鎖性公司章程規定須全體股東 2/3 同意 | 加厚木門 | 效力同章程限制,但§356-5 允許更嚴格的限制範圍。 |
三種限制的完整對比
| 比較維度 | 鐵門(法律) | 木門(章程) | 紙門(契約) |
|---|---|---|---|
| 法源 | 法律強行規定 | 章程自治規範 | 當事人約定 |
| 保護利益 | 公共利益/制度信賴 | 公司團體利益 | 私人約定利益 |
| 違反效力 | 無效(絕對) | 不得對抗公司(相對) | 損害賠償(債權) |
| 善意第三人 | 亦無效 | 公司可拒過戶 | 不受影響 |
| 可否排除 | 不可 | 章程修改 | 合意變更 |
| 記憶材質 | 鐵(打不破) | 木(可繞過) | 紙(一撕就破) |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公司法§163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原則上得自由轉讓。§163 I 但書允許章程得以限制股份轉讓。另法律就特定身分設有轉讓限制(如發起人§163 II、董事§197 I)。違反法律限制之轉讓無效;違反章程限制之轉讓不得對抗公司;違反契約限制→轉讓仍有效,僅負損害賠償。
【惟】小前提
查A公司章程規定「股份轉讓須經董事會同意」。股東甲未經董事會同意,將持股全部轉讓予乙。甲乙間之讓與行為屬債權行為,有效(木門可以繞過)。但違反章程限制(✅),A公司得拒絕對抗——乙不得請求過戶。
【故】結論
A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拒絕辦理過戶。乙在未經過戶前不得對A公司主張股東權利(不得對抗公司)。甲乙間之讓與仍有效,但乙應促使甲先取得董事會同意。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三道閘門——鐵門無效、木門不對抗、紙門賠錢(一唸出來,鐵門砰/木門攔/紙門撕的畫面自動播放) |
| 底層邏輯口訣 | 材質=利益層次=效力強度:公共利益→鐵;團體利益→木;私人利益→紙 |
| 原則 | §163自由轉讓 |
| 鐵門 | 法律限制:發起人一年/董事1/2→違反無效(責任未了不准跑) |
| 木門 | 章程限制:可限制不可禁止→違反不對抗公司(兩種自由各退一步) |
| 紙門 | 契約限制:僅債權效力→違反損害賠償(私約綁不住第三人) |
| 效力 | 鐵>木>紙(材質=效力強度=法源位階) |
| 記憶宮殿 | 5F → A區 → 轉讓閘門 |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發起人轉讓(鐵門)
A公司發起人甲於公司設立登記後第六個月,將全部持股轉讓予乙。
問:該轉讓效力如何?
解析:§163 II 發起人一年內不得轉讓→第六個月=一年內→違反法律限制=鐵門→轉讓無效。即使乙善意不知情亦同(絕對效力)。甲須等到滿一年後始得轉讓。底層邏輯:發起人對公司設立過程的瑕疵(如虛偽出資)負有法定責任,這個責任是公共利益,不能因為你把股票賣了就甩鍋。
變化題 2:閉鎖性公司(加強版木門)
B閉鎖性公司章程規定「股份轉讓須經全體股東2/3同意」。股東丙未經同意即轉讓。
問:效力如何?與一般公司有何不同?
解析:閉鎖性公司§356-5允許章程為更嚴格的限制(全體2/3同意比一般公司的「限制」更嚴)。違反效力同章程限制=木門=不得對抗公司。但閉鎖性公司的木門比一般公司的木門更厚更重(限制範圍更大)。底層邏輯:閉鎖性公司=人合色彩最強的股份有限公司,「誰是股東」對公司來說非常重要,所以立法者允許更大的限制空間。
變化題 3:契約限制 vs 善意第三人(紙門)
甲乙為A公司股東,約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轉讓股份」。甲違約將股份轉讓予不知情之丙。
問:丙能否取得股份?乙的救濟為何?
解析:契約限制=紙門=債權效力→甲丙間轉讓有效 ✅。丙為善意第三人→契約限制不能對抗丙。乙的救濟:向甲主張違約損害賠償。底層邏輯:契約自由的代價是契約相對性——你的約定只拘束你自己,丙完全不知道你和乙之間有什麼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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