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特殊規則:出資轉讓與股東退出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你跟兩個朋友一起開了一家有限公司。三年後你們鬧翻了,你想退出——卻發現根本走不掉。

為什麼走不掉?因為你的「出資額」不是股份,不能隨便賣。你要轉讓給外人,需要另外兩個股東「過半數同意」(§111)。如果他們不同意,法律說:「不同意的人應自己指定受讓人」。但如果他們既不同意也不指定呢?→視為同意。但實際操作中,誰願意買一家三個老闆在吵架的小公司的出資?這就是有限公司的結構性困境。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差在哪?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則自由轉讓(§163),你想走隨時賣股票就好。有限公司重視「人的結合」——你跟誰一起開公司很重要,所以不能隨便帶外人進來。這是設計選擇,不是制度缺陷。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A區(公司法)

公司類型體系:
├── 法人格獨立與有限責任(共通基礎)
├── 股份有限公司(資合色彩強)
│   ├── 股份自由轉讓(§163)
│   └── 完整治理架構(董事會+監察人)
├── ★ 有限公司(人合+資合)★ ← 你在這裡
│   ├── 出資額代替股份
│   ├── §111 轉讓需全體過半同意
│   ├── 組織簡單(無董事會)
│   └── 退出困難
├── 閉鎖性公司(有限公司加強版)
│   └── 彈性更大(勞務出資/特別股)
└──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極少用)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A 區(公司法)→ 家族客廳。這是一個溫馨但封閉的空間——家人們圍坐在沙發上,外人要進來必須家人舉手投票同意。出去也不容易——門口沒有「不服氣出口」。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律師二試商法(改編)

A有限公司有甲(60%)、乙(25%)、丙(15%)三名股東。甲欲將全部出資轉讓予丁(非股東)。乙同意,丙反對但未指定受讓人。

問:(1) 甲之轉讓是否合法?(2) 丙反對的效果?(3) 若甲轉讓予乙(股東間),是否需同意?

106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有限公司有甲、乙二名股東(各50%)。甲欲退出公司,乙不同意甲轉讓予外人,亦不願自行受讓甲之出資。

問:(1) 甲有何退出管道?(2) 有限公司有無收買請求權制度?(3) 甲得否聲請法院裁定解散?


核心知識

有限公司(§98-113):

基本特徵:
├── 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
├── 不發行股份:只有出資額
├── 人合+資合:兼具兩性(偏人合)
├── 組織簡單:無須董事會
└── 股東人數:一人以上即可

組織架構:
├── 股東:
│   ├── 出資額代替股份
│   ├── 一人一表決權(原則)
│   │   章程可依出資比例
│   └── 全體股東=最高意思機關
├── 董事:
│   ├── 由股東中選任(§108)
│   ├── 一人或數人
│   ├── 不設董事會
│   └── 對外代表公司
└── 不設監察人:
    ├── 股東自行監督
    └── 不執行業務股東有查核權

★ 出資轉讓(§111):
├── 對外轉讓:
│   ├── 須經全體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   ├── 不同意者應指定受讓人
│   ├── 不指定→視為同意
│   └── 比股份有限公司嚴格得多
├── 股東間轉讓:
│   ├── 股東間轉讓→不需同意
│   └── 通知公司即可
├── 法定移轉:
│   ├── 繼承:當然繼承
│   ├── 強制執行:法院拍賣
│   └── 不受§111限制
└── 與股份有限比較:
    ├── 股份有限→§163自由轉讓
    └── 有限→§111限制轉讓

決議方式:
├── 一般決議: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書面可)
├── 特別決議:全體股東3/4以上同意
│   └── 例:變更章程/合併/解散
└── vs 股份有限:有限以「人數」計/股份有限以「股數」計

股東退出機制:
├── 出資轉讓→找到受讓人
├── 聲請法院解散(§11)→10%以上
├── 無收買請求權制度(§317不適用)
└── ★ 退出困難→有限公司的結構性缺點

有限 vs 股份有限:
┌──────────┬──────────┬──────────┐
│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  │
├──────────┼──────────┼──────────┤
│ 出資     │ 出資額   │ 股份     │
│ 轉讓     │ 過半同意  │ 自由轉讓 │
│ 組織     │ 簡單    │ 完整     │
│ 決議     │ 人數計   │ 股數計   │
│ 監察     │ 無      │ 監察人   │
│ 退出     │ 困難    │ 賣股即可 │
│ 性質     │ 人+資合  │ 資合     │
└──────────┴──────────┴──────────┘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有限公司的轉讓限制制度要回答一個根本問題:「跟誰一起做生意」這件事,法律要保護到什麼程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邏輯是「資合」——誰出錢都一樣,重要的是資本。所以股份自由轉讓,誰持股無所謂。但有限公司的邏輯是「人合」——你跟誰合夥很重要。想像你跟好朋友一起開一家小咖啡店(有限公司),某天你發現合夥人把他的持份賣給了你最討厭的人——你還想繼續合作嗎?

§111 的設計邏輯就是:在「資本自由流動」和「人際信任保護」之間,有限公司選擇了後者。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益方立場法律回應
I(想退出的股東)投資了卻走不掉,資金被鎖住,想賣卻需要別人同意§111 但書:不同意者應指定受讓人,逾期不指定→視為同意。給退出一個「保底機制」
We(留下的股東)不想跟陌生人一起經營,人合信任是公司的根基§111 本文:全體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轉讓需要「家人投票」=保護人際信任
They(交易安全/第三人)有限公司的債權人和交易對手需要知道「誰在經營」出資轉讓後需向主管機關登記,確保外部可查

核心張力:退出自由 vs 人合信任。§111 的巧妙之處在於它設計了一個遞進機制

  1. 第一關:全體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 如果通過,直接轉讓
  2. 第二關:不同意者應指定受讓人 → 你有權反對,但你得「負責任地反對」
  3. 第三關:不指定→視為同意 → 如果你既不同意又不找人,那你的反對毫無意義

這個三關設計的底層邏輯是:反對必須是「建設性的反對」,不能是「我就是不讓你走」的耍賴

退出困境的制度缺陷

但§111 解決的是「轉讓給外人」的問題,沒有解決「根本沒人想買」的問題。一家兩個股東各持 50%、天天在吵架的小公司,外面誰想接手?§111 的「視為同意」在理論上保障退出權,但實際上——你有權賣,但找不到買家,這個權利就是空的。

有限公司沒有§317 的收買請求權,不像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股東可以要求公司買回股份。最後的手段只剩§11 聲請法院裁定解散——但那是把整個公司炸掉,不是一個人的退出方案。

「有限公司就像一個沒有逃生門的家族客廳——進來需要家人同意,想離開卻沒有人幫你開門。這就是人合公司的代價。」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5 樓 A 區的「家族客廳」。

客廳裡擺著一張大圓桌,桌上放著一盤水果(出資額)。三個家人——甲(拿最大的西瓜)、乙(拿蘋果)、丙(拿橘子)圍坐在桌旁。門口掛著一塊牌子:「有限公司:家人的聚會」。

突然門鈴響了——外人丁站在門口想進來。甲起身說:「我要把我的西瓜給他!」但桌上的規矩牌寫著:「§111:帶外人進來,全體其他家人過半數舉手同意!

為什麼需要家人同意?因為這不是股市交易——這是一家三個人肩並肩在經營的小公司。你突然帶進一個陌生人,可能破壞所有人的工作默契。§111 保護的不是「佔股比例」,而是「一起做事的信任」。

乙舉起右手:「我同意!」丙雙手抱胸:「我反對!」裁判數人頭——乙+丙=2人,舉手1人=50%→過半?此處需注意「過半」的精確含義(超過1/2,50%恰巧不算)。但裁判轉向丙:「你反對?那你自己去找一個替代人選!不找→視為同意!」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設計?因為反對必須是建設性的——你不能只會說不要,你得提出替代方案。丙一臉不情願但找不到人,最後紅旗自動降下。丁走進客廳坐下。(聽覺:門鈴的叮咚聲 + 舉手的啪啪聲 + 裁判的哨聲)

甲再看了看乙:「如果我要把西瓜給你呢?」牌子另一面寫著:「股東間轉讓→免投票,直接遞!」因為乙本來就是家人,不存在「帶外人進來」的信任問題。(觸覺:西瓜的圓潤重量感)

客廳的另一面牆上掛著一張醒目的紅色警告牌:「⚠️ 本客廳沒有逃生門(無§317收買請求權)——想離開?自己找人接手!找不到?只能聲請法院把整個客廳拆了(§11解散)!」甲看了一眼,打了個寒顫——這就是選擇有限公司的代價,進來容易,出去難。(視覺:紅色警告牌的刺眼光芒 + 牆上沒有門的壓迫感)

口訣家族客廳——帶外人要舉手(§111:保護的是信任不是佔股)、不舉手就自己找人(建設性反對)、不找→視為同意、家人間直接遞(免投票)、沒有逃生門(人合的代價)


互動教具

§111 出資轉讓決策樹

甲要轉讓出資
│
├── 轉讓給誰?
│   │
│   ├── 外人(非股東)
│   │   └── 須經全體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   │       ├── 過半同意 → 轉讓成立 ✅
│   │       └── 未過半
│   │           ├── 不同意者指定受讓人 → 轉讓成立(改找該人)✅
│   │           └── 不同意者未指定 → 視為同意 → 轉讓成立 ✅
│   │
│   ├── 其他股東(股東間)
│   │   └── 不需同意,通知公司即可 ✅
│   │
│   └── 法定移轉(繼承/強制執行)
│       └── 不受§111限制 ✅
│
└── 但如果根本找不到買家?
    ├── 有限公司無§317收買請求權 ✗
    ├── 聲請法院裁定解散(§11)→ 需持股10%以上
    └── 退出困難 = 有限公司的結構性缺陷

人合 vs 資合光譜

特徵← 人合(信任導向)資合(資本導向)→
公司類型無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閉鎖性 → 股份有限公司
轉讓限制全體同意 → 過半同意(§111) → 章程限制 → 自由轉讓(§163)
退出難度極難 → → 中等 → 容易
決議計票人頭 → 人頭 → 彈性 → 股數
典型場景夫妻店 → 家族企業 → 新創 → 上市公司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公司法§111 規定,有限公司股東非經全體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不同意之股東有指定受讓人之義務,逾期不指定視為同意。股東間轉讓則不受此限制。有限公司之出資轉讓較股份有限公司嚴格,兼具人合公司之特徵。

【惟】小前提

查A有限公司有甲(60%)、乙(25%)、丙(15%)三名股東。甲欲將全部出資轉讓予丁(非股東)。全體其他股東為乙、丙二人。乙同意(1人),丙不同意(1人)。1/2=50%→是否達過半?此處2人中1人同意=50%,恰為半數,未達過半 ❌(過半=超過1/2,50%不算)。

【故】結論

以嚴格解釋「過半數」為超過二分之一,1/2=50%未達過半,甲之轉讓不成立。學說上有認50%即達過半者,惟嚴格解釋仍為通說。惟丙不同意應指定受讓人,若丙未指定→視為同意,則視為2人均同意→甲得轉讓。最終結論取決於丙是否指定受讓人。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家族客廳——帶外人舉手、不舉手找人、家人間直接遞、沒逃生門
底層邏輯口訣§111 保護的是「一起做事的信任」,不是佔股比例。反對必須是建設性的反對
§111轉讓需全體其他股東過半同意
不同意應指定受讓人→不指定視為同意
股東間股東間轉讓不需同意(家人直接遞)
退出無§317收買請求權→退出困難(人合代價)
決議人數計(非出資額計)
記憶宮殿5F → A區 → 家族客廳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股東間轉讓

A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三股東。甲欲將出資全部轉讓予乙。

問:是否需經其他股東同意?

解析:§111但書→股東間轉讓不受限制→不需其他股東同意→通知公司即可。→家人之間遞水果,不用投票。為什麼股東間不用同意?因為§111 保護的是「不讓陌生人進來」——乙本來就是股東,不是陌生人。但要注意:轉讓後可能導致A有限公司只剩乙、丙兩人(甲退出),股東結構改變。

變化題 2:繼承出資額

A有限公司股東甲死亡,甲之子丁為唯一繼承人。

問:丁是否當然取得股東資格?是否需經§111同意?

解析:繼承=法定移轉→不受§111限制→丁當然繼承甲之出資額,無須其他股東同意。→這是法律強制的家人變動,不是「帶外人進來」的自願行為。但這裡有一個有趣的張力:有限公司強調人合信任,但繼承人可能是一個其他股東完全不認識的人——法律在「繼承權保障」和「人合信任」之間,選擇了前者。

變化題 3:退出困境(挑戰)

A有限公司有甲、乙二股東。甲欲退出但乙不同意轉讓予外人,甲也找不到其他股東願意受讓。

問:甲有何救濟?

解析:有限公司無§317收買請求權→甲不能要求公司收買。甲的選擇:(1)說服乙→但乙就是不讓 (2)乙不同意但未指定受讓人→視為同意→但還是找不到買家 (3)聲請法院裁定解散(§11,需持股10%以上)→但解散是殺手鐗,代價太大(公司消滅=兩敗俱傷) (4)繼續忍耐。→客廳沒有逃生門,這就是有限公司的結構性困境。→這個困境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人合公司的固有代價:你當初選擇了「跟特定的人一起做事」,就必須接受「離開這群人」不容易。


相關模塊

有限公司的退出困境讓很多創業者裹足不前。但如果你既想要有限公司的組織簡便,又想要更多彈性(比如勞務出資、特別股設計、更靈活的股東退出機制),2015 年新增的「閉鎖性公司」就是為你設計的。它是有限公司的「加強版」,但彈性背後也有新的代價。到底多了哪些彈性、犧牲了什麼?答案在閉鎖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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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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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商法 第 1 題 合併、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會、董事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3 商法 第 1 題 代理、有限公司、無效、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商法 第 1 題 分配、有限公司、監察人、董事、董事長、違約金 112 商法 第 2 題 人壽保險、受益人、強制執行、有限公司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商法 第 1 題 合併、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11 商法 第 2 題 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董事 111 商法 第 3 題 債權讓與、合併、損害賠償、有限公司、注意義務、獨立董事、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 111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平等原則、廢止、有限公司、比例原則、營業自由、行政罰、行政處分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商法 第 1 題 加工、有限公司、監察人、董事、董事長、買賣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9 商法 第 1 題 合併、有限公司、法人、獨立董事、股東會、董事 109 商法 第 3 題 公司設立、損害賠償、有限公司、條件、法人、私募、董事、董事長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8 商法 第 1 題 有限公司、股東會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商法 第 1 題 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商法 第 1 題 公開收購、收購、有限公司、條件、注意義務、獨立董事、私募、董事、董事長 106 商法 第 2 題 人壽保險、受益人、有限公司 106 商法 第 3 題 支票、有限公司、無效、背書、董事、董事長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5 商法 第 2 題 共有、有限公司、繼承、繼承人、董事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商法 第 1 題 合併、委任、有限公司、無效、營業秘密、獨立董事、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04 商法 第 4 題 交付、善意取得、支票、有限公司、背書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3 商法 第 2 題 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2 商法 第 1 題 損害賠償、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 102 商法 第 2 題 有限公司、監察人、董事、董事長 102 商法 第 5 題 投資人保護、損害賠償、有限公司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商法 第 1 題 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1 商法 第 2 題 有限公司、期限、監察人、董事、董事長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0 商法 第 1 題 收購、有限公司、董事 100 商法 第 2 題 代理、有限公司、無效、無權代理、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0 商法 第 5 題 有限公司、條件、法人、短線交易、私募、董事、董事長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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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特殊規則:出資轉讓與股東退出

口訣: 家族客廳——要帶外人進來必須家人過半舉手,不舉手的要自己去找替代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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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就像一個沒有逃生門的家族客廳——進來需要家人同意,想離開卻沒有人幫你開門。這就是人合公司的代價。」

—— 有限公司的特殊規則:出資轉讓與股東退出|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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