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共犯·競合 🎯 二試命題核心

一顆子彈兩條命:想像競合從重處斷的適用邏輯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是競合?
你辛辛苦苦跑完三階層(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確認行為人成立了好幾個罪。然後呢?全部罰?還是挑一個最重的罰?競合就是解題的最後一步——決定「怎麼罰」。

想像競合 vs 數罪併罰,一句話分清楚?
想像競合:一個行為惹出多條罪 → 只罰最重的那條。
數罪併罰:多個行為各自犯罪 → 每條都罰,合併執行。
關鍵就一個字:行為是「一」還是「多」。

為什麼想像競合不是全部都罰?
因為你只做了一件事。立法者認為,國家不能假裝你做了兩件事來加重處罰——這叫「禁止雙重評價」。但立法者也沒天真到讓輕罪徹底消失,所以釋字第 775 號設了科刑限制:輕罪的最低刑度仍然有效。


體系定位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F 區(競合)→ 競合分流室。
你剛從 A-E 區走出來,手上拿著確認成立的多張罪名卡片。現在要決定:這些罪名怎麼「結算」?

刑法總則
├── A區-構成要件(客觀+主觀)
├── B區-違法性
├── C區-罪責
├── D區-未遂
├── E區-共犯
└── F區-競合 ← 你在這裡
    ├── 法條競合(不真正競合)
    │   ├── 特別關係
    │   ├── 補充關係
    │   └── 吸收關係
    ├── 想像競合(§55 前段)← ★ 本篇 ★
    │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 從重處斷
    ├── 實質競合/數罪併罰(§50-51)
    │   └── 數行為各自成立犯罪 → 合併處罰
    └── 不罰的前後行為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對乙開一槍,子彈貫穿乙後擊中站在乙後方的丙。乙死亡,丙受重傷。

問:甲之行為如何論處?是想像競合還是數罪併罰?

先想三秒鐘:甲做了幾件事?

你可能直覺反應:「兩個人受害,所以兩個行為?」——錯。甲只扣了一次板機。這就是想像競合的經典陷阱:結果有兩個,但行為只有一個。

解題思路:

  1. 行為數判斷:甲只有「一次扣下板機」的動作,自然觀察上為不可分割的一行為
  2. 罪名判斷
    – 對乙:殺人既遂罪(§271 I)——甲對乙有殺人故意,乙死亡,構成要件該當、違法且有責。
    – 對丙:重傷罪(§278 I)——子彈貫穿後擊中丙,甲對丙至少有未必故意(預見子彈可能穿透傷及他人,仍不違反其本意),丙受重傷,構成要件該當、違法且有責。
  3. 競合判斷:一行為(一次射擊)觸犯數罪名(殺人既遂 + 重傷)→ 想像競合(§55 前段)→ 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
  4. 科刑限制:依釋字第 775 號意旨,輕罪(重傷罪)之最低本刑仍形成量刑下限,法官不得量處低於重傷罪最低本刑之刑度。

頓悟點:這題的關鍵不在法條有多複雜,而在你能不能看穿——「結果數 ≠ 行為數」。兩個被害人、兩條罪名,但行為人只做了一件事。這正是想像競合存在的全部理由。


核心知識

一、想像競合的要件(§55 前段)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十五個字,拆成三個要件:

要件一:一行為。 行為人在自然觀察下只做了一件不可分割的事。一次扣板機、一次引爆、一次猛踩油門衝上人行道——這些都是「一行為」。判斷標準是「自然觀察法」:一般人從外部觀察,會不會認為這是單一的、不可分割的行為?

要件二:觸犯數罪名。 這個「一行為」同時踩到了多條法規的紅線。而且每條罪名都必須獨立成立——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三階層各自跑一遍。

  • 同種想像競合:觸犯相同罪名多次(一槍殺兩人 = 兩個殺人罪)
  • 異種想像競合:觸犯不同罪名(一槍殺人又毀牆 = 殺人罪 + 毀損罪)

要件三:從一重處斷。 法定刑最重的那條罪勝出,但輕罪不是「消失」——依釋字第 775 號,輕罪的最低本刑仍然是量刑的地板。

二、「一行為」的判斷——申論最常踩的坑

「一行為」還是「數行為」?這個判斷直接決定走想像競合還是數罪併罰。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2306 號裁定確立了判斷標準:以自然意義之行為觀察,如行為人係基於一個行為決意、在時空密接之情況下實行,且該行為在客觀上具有不可分割性者,即屬一行為。

情形判斷理由
一槍射穿兩人一行為一個動作,多個結果
開車衝上人行道撞傷三人一行為行為在時空上完全重疊
先打人再偷東西數行為時間可切割,行為決意不同
持續吸毒中另犯傷害灰色地帶需個案判斷(實務傾向從嚴認定)

三、法條競合 vs 想像競合——最容易混淆的區分

兩者都是「一行為」配「多條法規」,但本質完全不同:

法條競合是法條之間的邏輯包含——殺人罪邏輯上已經包含傷害致死罪的全部要件,所以只是「看起來」有多條法規適用,實際上只有一條是對的,其他全部排斥。

想像競合是多條罪名各自獨立成立,沒有邏輯包含關係——殺人罪和毀損罪保護完全不同的法益,無法互相吸收,所以是「真的」同時觸犯多罪,只是因為行為人只做了一件事,立法者才給他「從重處斷」的優惠。

實際影響的關鍵差異:法條競合,輕罪完全蒸發;想像競合,輕罪還在判決書上,它的最低刑度可能成為量刑下限。這個差異在釋字第 775 號之後變得格外重要。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想像一個場景:甲一腳踢翻桌上的花瓶,花瓶砸碎的同時碎片割傷了坐在旁邊的乙。甲做了幾件事?任何正常人都會說:一件。 但結果有兩個——毀損(花瓶)和傷害(乙)。

如果法律硬要把這「一腳」拆成「兩個行為」分別處罰,就等於國家在撒謊:明明是一件事,卻假裝是兩件事來多罰你一次。這違反了刑法最根本的原則之一——禁止雙重評價(Doppelverwertungsverbot):同一個事實基礎,不能被評價兩次。

這個原則源自德國法上的「想像競合」(Idealkonkurrenz)概念:當行為人以一行為實現多數構成要件時,雖然每個罪名都獨立成立,但在科刑上只能評價一次。§55 前段就是這個原則的立法表達。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行為人)只做一件事就只被罰一次從重處斷(不被當兩件事罰)仍須承擔最重的那條罪
We(被害人/社會)每一個被害法益都被看見輕罪不消失——科刑限制保底無法對每條罪分別宣告刑
They(國家)正當行使刑罰權評價了所有被侵害的法益不能用「加總處罰」來報復行為人

立法者的妥協:§55 前段的設計是一個精巧的平衡——行為人只做了一件事,所以只受一次刑罰評價(尊重禁止雙重評價);但社會不能容忍輕罪被害人的法益被完全忽視,所以釋字第 775 號補上了「科刑限制」這道保險——輕罪的最低本刑成為量刑地板。

這不是對犯罪的寬容,是對國家權力的克制。

體系因果

  • 上游:想像競合的前提是每個罪名都必須獨立成立(跑完三階層)。如果上游的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沒通過,罪名不成立,根本進不了競合判斷。
  • 下游:想像競合直接決定量刑。從重處斷選了哪條罪,就決定了法定刑的上下限。科刑限制又進一步收窄法官的裁量空間。
  • 如果拿掉 §55 前段:行為人一槍打傷兩人,就得承受兩次完整刑罰——這等於國家把「一個事實」拆成「兩個事實」來處罰,刑罰權的正當性基礎就崩壞了。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55 前段:「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立法理由一行為一評價原則(禁止雙重評價),源自德國 Idealkonkurrenz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108 台上大 2306(一行為判斷標準);釋字第 775 號(輕罪科刑限制)
學者見解林鈺雄:一行為之認定應以「自然觀察法」為標準;許澤天:想像競合之本質為「科刑上一罪」
歷史版本2005 年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連續犯,想像競合成為僅存的「裁判上一罪」類型,地位大幅提升

Quotable Unit

「想像競合不是打折——是立法者說:你只做了一件事,我不能假裝你做了兩件事來罰你。」


VIVID 認知定錨

你走進「競合分流室」,正中央擺著一座巨大的正義天秤。

左邊秤盤上放著一塊石頭,石頭上刻著兩個名字——「殺人罪」和「重傷罪」。但注意:石頭只有一塊。 因為行為人只做了一件事。

天秤右邊站著一個穿法袍的人——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他想把石頭拆成兩塊分別放上去,好讓天秤傾斜更多。但天秤底座突然亮起紅色警告燈,機械音播報:

「警告:禁止雙重評價。一塊石頭不能當兩塊秤。啟動從重處斷程序。」

天秤開始秤量那「一塊石頭」上兩個罪名的重量。殺人罪那面沉了下去——因為法定刑最重。「取殺人罪!」 但你仔細看,石頭上「重傷罪」那個名字並沒有被擦掉。石頭下方有一條細繩連著地板上的刻度尺,繩子上掛著一塊小牌子:「我的最低刑度仍然有效。」

天秤不砍繩——從重處斷選了殺人罪,但重傷罪那條繩子沒被剪斷,它的最低本刑仍然拉住了量刑的下限。

觸發口訣:天秤不砍繩
「天秤」= 一塊石頭(一行為)不能拆成兩塊罰(禁止雙重評價)
「不砍繩」= 輕罪仍在,科刑限制是那條沒被剪斷的繩子
一聽到「天秤不砍繩」→ 禁止雙重評價的利益衝突 → 從重處斷 + 科刑限制 → 想像競合全套邏輯到齊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55 條前段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所謂「一行為」,係指行為人基於一個行為決意,在自然觀察下屬於一個不可分割之行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2306 號裁定參照)。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時,各罪名均須獨立判斷其構成要件該當、違法且有責,最後依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論處。又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時,輕罪之最低本刑仍具有科刑限制之功能,法院不得量處低於輕罪最低本刑之刑度。

【惟】小前提

查甲持槍朝乙射擊一發子彈,致乙死亡、丙受重傷。甲以一個射擊行為(① 一行為——自然意義上之一個動作),同時造成乙死亡(成立殺人既遂罪 §271 I)與丙重傷(成立重傷罪 §278 I)。兩罪名均獨立成立(② 觸犯數罪名——雖同屬生命身體法益但被害人不同,為異種想像競合)。殺人罪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重於重傷罪之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應從殺人罪處斷。惟依釋字第 775 號意旨,量刑不得低於重傷罪最低本刑五年有期徒刑。

【故】結論

甲所犯殺人既遂罪與重傷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55 前段),應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一:同種想像競合

甲在鬧區引爆一枚炸彈,造成 A、B、C 三人死亡。問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零秒拆解:
– 行為數:一次引爆 = 一行為
– 罪名數:三個殺人既遂罪(§271 I)×3,被害人不同,各罪獨立成立 = 數罪名
– 競合類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 同種想像競合(§55 前段)
– 法律效果:三個殺人罪法定刑相同,仍從一重處斷,論以一個殺人罪。但量刑時三個被害人之事實可作為加重量刑因素。

變化題二:法條競合 vs 想像競合的判斷

甲持刀殺乙,乙受傷後不治死亡。甲之殺人行為同時構成殺人罪(§271)與傷害致死罪(§277 II)。這是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

零秒拆解:
– 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針對的是同一被害人、同一法益侵害結果
– 殺人罪為故意殺人,傷害致死罪為傷害故意 + 加重結果(死亡)。兩者在構成要件上有特別關係(殺人罪的主觀要件包含且超過傷害致死罪)。
– 結論:法條競合(特別關係),優先適用殺人罪,傷害致死罪完全排斥。
區分關鍵:法條競合看的是「法條間有沒有邏輯包含」;想像競合的前提是「數罪名各自獨立、互不包含」。

變化題三:想像競合的科刑限制(釋字第 775 號)

甲酒駕撞死乙。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185-3 I,法定刑三年以下)與過失致死罪(§276,法定刑五年以下)。法院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過失致死罪處斷,擬量處有期徒刑六月。有無問題?

零秒拆解:
– 過失致死罪(五年以下)重於不能安全駕駛罪(三年以下),從一重之過失致死罪處斷,正確。
– 但依釋字第 775 號,輕罪(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最低本刑具有科刑限制功能。
–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本刑為二月(刑法 §33 第三款)。而過失致死罪之最低本刑同為二月。
– 本題中量處六月,高於兩罪之最低本刑,無違反科刑限制
但若輕罪最低本刑高於重罪最低本刑(例如輕罪有「三年以上」之規定),則量刑不得低於輕罪最低本刑——此為釋字第 775 號之核心意旨,也是想像競合中「天秤不砍繩」的具體展現。


互動教具

競合三叉路決策樹

遇到多個罪名同時成立時,用以下三步判斷走哪條路:

Q1:法條之間有「邏輯包含關係」嗎?
│
├─ YES → 法條競合(輕罪完全排斥,不在判決書上出現)
│
└─ NO → Q2:行為人做了幾件事?
         │
         ├─ 一行為 → 想像競合(§55 前段,從重處斷,輕罪科刑限制仍有效)
         │
         └─ 數行為 → 數罪併罰(§50-51,分別宣告、合併執行)

三種競合完整對照表

法條競合想像競合數罪併罰
行為數一行為一行為數行為
罪名關係法條間有邏輯包含各自獨立,互不包含各自獨立
處理方式只適用一個法條從一重處斷合併處罰
輕罪命運完全蒸發仍在(科刑限制)分別宣告
法條依據學說建構§55 前段§50-51
底層邏輯法條選擇問題禁止雙重評價數行為數評價

相關模塊

還想知道什麼? 法條競合和想像競合的灰色地帶,在實務上不斷產生新的爭議——特別是 2005 年刪除牽連犯、連續犯後,很多原本用牽連犯處理的案型被迫「重新分類」到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下一篇數罪併罰與接續犯會接著處理「數行為」的情形,補齊競合論的完整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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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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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20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想像競合、放火、殺人、竊盜、縱火、間接故意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想像競合、未遂、竊盜、贈與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4 題 偽造私文書、具結、想像競合、竊盜、行使偽造、詐欺、詰問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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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顆子彈兩條命:想像競合從重處斷的適用邏輯

口訣: 天秤不砍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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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不是打折——是立法者說:你只做了一件事,我不能假裝你做了兩件事來罰你」

—— 一顆子彈兩條命:想像競合從重處斷的適用邏輯|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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