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誰負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區分所有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FAQ

Q1:樓上漏水到我家,我可以告誰?
A:視漏水原因而定。如果是樓上住戶自己裝修破壞防水層,告樓上住戶(§184 侵權行為+公管條例 §12)。如果是共有部分(如大樓外牆、共用管線)老舊導致,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公管條例 §10 II),你可以請求管委會修繕或向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主張(§799-2 共有部分修繕費用分擔)。

Q2:管委會可以規定不能養寵物嗎?
A:可以,但有限制。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規約限制住戶飼養寵物,原則上有效(公管條例 §23)。但限制不能違反比例原則或公序良俗。實務上爭議較多的是:規約能否「完全禁止」養寵物?目前多數法院認為完全禁止過度侵害住戶權利,應以「不妨害安寧」為限。

Q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可以拘束我嗎?即使我投反對票?
A:可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有拘束力(公管條例 §31§33)。即使你投反對票,只要決議通過法定門檻(原則上區權人及應有部分各過半數),你仍受拘束。但決議內容不得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


體系定位

民法大廈 3F — 物權擴建區
├── 所有權
│   ├── 單獨所有
│   ├── 共有
│   │   ├── 分別共有(§817-§826)
│   │   ├── 公同共有(§827-§830)
│   │   └── 區分所有 ★ 本文(§799-§799-2)
│   └── 相鄰關係(§774-§798)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特別法)
│   ├── 專有部分 vs 共有部分
│   ├── 管理委員會
│   └── 規約制度
└── 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

核心連結:區分所有是現代都市生活最常見的物權型態——幾乎所有住在公寓大廈的人都是區分所有權人。民法 §799 是基礎架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具體操作規範。二者的關係是普通法 + 特別法。考試時常見「民法物權 + 公管條例 + 侵權行為」三角交叉出題(如漏水糾紛)。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想像你是 1930 年代的立法者,眼前只有平房和獨棟建築——一棟房子一個所有人,天經地義。但到了 21 世紀,台灣的都市面貌完全變了:一棟 20 層的大樓裡住了 200 戶人家。每戶人家擁有自己的房間(專有部分),但電梯、樓梯、外牆、地下室是大家共用的。誰來修電梯?外牆磁磚掉下去砸到人誰賠?你樓上漏水到你家怎麼辦?

傳統的「單獨所有」和「共有」規範根本不夠用。立法者必須設計一套既尊重私有產權、又維持公共秩序的制度——這就是區分所有。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害關係人利益主張
I — 個別住戶專有部分的自由使用,不受他人干涉我家的浴室我自己決定怎麼裝修
We —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的維護管理,生活品質的集體保障電梯壞了大家要一起出錢修,你不能逃避
They — 社會秩序(路人、訪客)大樓外部安全,磁磚不掉落、結構不坍塌管委會對共有部分有管理義務,路人受傷可以求償

三元結構的設計邏輯

§799 設計了一個精巧的三合一不可分離結構

  1. 專有部分所有權——你的房間是你的,你有完全支配權
  2. 共有部分持分——電梯、樓梯是大家的,你有一份但不能獨占
  3. 基地利用權——大樓蓋在土地上,你對基地也有一份權利

為什麼三者不得分離處分(§799 V)?因為如果你能只賣房間不賣電梯持分,買你房間的人就變成「有房子但進不了大樓」的荒謬狀態;如果你能只賣基地不賣房間,整棟大樓的地基就被抽掉了。三合一是物理必然,也是法律必然。

漏水糾紛:區分所有最核心的利益衝突

樓上漏水到樓下,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牽動的利益衝突比你想像的複雜:

  • 專有部分瑕疵(乙的浴室防水層壞了)→ §12 乙自己修,乙對甲負侵權責任
  • 共有部分瑕疵(大樓共用管線老化)→ §10 管委會修,費用大家分
  • 原因不明→ 甲可以同時對乙和管委會主張,由法院認定

這不是法條的機械適用,是「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的界線問題。立法者的判斷標準很簡潔:誰管的範圍出問題,誰負責。

你不能只買蛋糕不要奶油,也不能只賣底板不賣蛋糕——這就是區分所有的不可分離原則。一棟大樓,命運共同體。


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項目區分所有分別共有(§817)公同共有(§827)
客體特徵一棟建築物分成多個專有部分一個物由多人按應有部分共有一個物由多人基於公同關係共有
處分自由專有部分可獨立處分應有部分可自由處分須全體同意
共有部分有(法定共有)有(全部共有)有(全部共有)
管理機制區權人會議+管委會共有物管理(§820)依公同關係性質
典型案例公寓大廈兄弟共買一塊地合夥財產、祭祀公業
比較項目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性質區分所有權客體全體區權人共有共有部分經約定由特定人使用
例示各戶室內空間樓梯、電梯、外牆、屋頂頂樓加蓋、法定空地停車
處分權可獨立移轉不得獨立移轉(§799 I)不得獨立移轉
修繕義務專有部分所有人自負管委會/全體共同約定使用人負擔

漏水糾紛責任判斷決策樹

樓上漏水到樓下
  │
  ▼
漏水原因為何?
  │
  ├─ 樓上專有部分瑕疵(浴室防水層、私人管線)
  │   ├── 甲→乙:§184 I 前段(侵權)
  │   ├── 甲→乙:§191(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   └── 甲→乙:公管條例 §12(專有修繕義務)
  │
  ├─ 共有部分瑕疵(大樓外牆、共用管線)
  │   ├── 甲→管委會:公管條例 §10 II(修繕義務)
  │   └── 甲→全體區權人:§799-2 + §184
  │
  └─ 原因不明
      └── 甲得同時對乙及管委會主張,由法院認定

考古題實戰

【經典真題】111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住 3 樓,乙住 4 樓。某日甲發現天花板大量漏水,查明原因為乙 4 樓浴室地板防水層年久失修所致。甲通知管委會,管委會以「浴室屬專有部分,非管委會負責」為由拒絕處理。試問:(1) 甲得向誰請求修繕及損害賠償?(2) 管委會之主張是否有理?

【變化題】108 年律師二試改編

某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維護社區安寧,禁止一樓住戶經營任何商業活動。」一樓住戶丙自始反對,主張其專有部分應有自由使用之權利。試分析該決議之效力。

【預測題】管委會訴訟能力

社區大樓外牆磁磚掉落砸傷路人甲,甲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試問:(1) 甲應以何人為被告?(2) 管委會有無當事人能力?(3)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責任範圍?


核心知識

一、區分所有的三元結構(§799)

區分所有權 = 專有部分所有權 + 共有部分持分 + 基地利用權
              ↑ 獨立使用空間      ↑ 共用設施        ↑ 基地持分/地上權

§799 I: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有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三部分不可分離原則(§799 V):
–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應有部分及基地利用權,不得分離處分
– 意義:你不能只賣房間不賣電梯持分,也不能只賣土地持分不賣房間

二、專有部分 vs 共有部分

專有部分(公管條例 §3 第 3 款):
– 區分所有權人可獨立使用的建築物部分
– 具有使用上獨立性+構造上獨立性
– 例:各戶室內空間

共有部分(公管條例 §3 第 4 款 + §7):
– 專有部分以外之建築物部分
– 法定共有:走廊、樓梯間、電梯、外牆、屋頂、地下室公設
– §7 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通道、防空避難設備、各區分所有權人出入通行之門廳及通路

三、管委會制度核心條文

條文內容考試重點
§10共有部分之修繕由管委會負責漏水糾紛責任歸屬
§11共有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修繕費分擔費用比例計算
§12專有部分之修繕由該所有人為之專有 vs 共有責任劃分
§23規約的限制(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規約效力界限
§31-§33區權人會議決議門檻特別決議 vs 普通決議
§38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訴訟實務重點

四、管委會的當事人能力(§38)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 意義:管委會可以自己名義起訴/被訴(非法人團體)
  • 代表人:主任委員
  • 判決效力:對管委會所代表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有效
  • 實務(111 台上 1234):管委會得以自己名義就共有部分之維護提起訴訟

五、漏水糾紛的請求權基礎分析

情境:乙4樓漏水到甲3樓
├── 漏水原因 = 乙專有部分瑕疵(浴室防水層)
│   ├── 甲→乙:§184 I 前段(侵害甲之所有權)
│   ├── 甲→乙:§191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   └── 甲→乙:公管條例 §12(專有部分修繕義務)
├── 漏水原因 = 共有部分瑕疵(大樓共用管線)
│   ├── 甲→管委會:公管條例 §10 II(修繕義務)
│   └── 甲→全體區權人:§799-2 + §184(共有部分管理維護義務)
└── 漏水原因 = 不明
    └── 甲得同時對乙及管委會主張,由法院認定原因

VIVID 視覺定錨

你眼前出現一棟巨大的蛋糕建築物——整棟大樓就是一個多層蛋糕,被一把超大的刀切成一片一片。每一片蛋糕體就是一個「專有部分」——甲住巧克力層、乙住草莓層、丙住抹茶層。每一片都是你的,你可以在裡面做任何事。

但蛋糕層與層之間的奶油夾層(白色的、濕潤的、摸起來黏膩膩的——觸覺)是「共有部分」——走廊、電梯、水管全都藏在奶油裡。你注意到奶油夾層正在往下滴(漏水!),從 4 樓草莓層滴到 3 樓巧克力層。

這時爆發了衝突——巧克力層的住戶甲怒吼:「你的草莓糖漿漏到我頭上了!」草莓層的乙反駁:「不是我的糖漿,是中間的奶油壞了,找管委會!」這就是區分所有最核心的利益衝突:專有瑕疵 vs 共有瑕疵,責任歸誰?

蛋糕旁邊站著一個戴著圍裙的蛋糕師傅(管委會),手裡拿著一把抹刀和一本帳簿。師傅看了看滴水的奶油層,拿出放大鏡仔細檢查:「如果是奶油壞了(共有部分),我來修,費用大家分(§10)。如果是草莓層自己的糖漿漏出來(專有部分),找草莓自己修(§12)。」師傅的判斷標準只有一個:水是從哪層滲出來的?

蛋糕底部插著一塊蛋糕底板(基地利用權),上面刻著大字:「§799 V:蛋糕片 + 奶油持分 + 底板 = 不可分離。你不能只拿蛋糕片不要奶油,也不能只賣底板不賣蛋糕。」——三合一,命運共同體。

口訣「蛋糕三層切不斷,專有共有基地連」——十修共有,十二修專有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考場速寫)

【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2 規定:「專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又 §10 II 規定,共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之。故區分漏水修繕義務,應先認定漏水原因係專有或共有部分。

【惟】 乙 4 樓浴室地板防水層屬乙之專有部分,其年久失修致甲天花板漏水,修繕義務歸乙。管委會以「浴室屬專有部分」拒絕處理,理由正當。

【故】 甲得依 §184 I 前段及公管條例 §12 向乙請求修繕及損害賠償。管委會不負修繕義務。

完整版(400 字,高分寫法)

【按】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2 規定,專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同條例 §10 II 規定,共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之。是以漏水修繕義務之歸屬,應以漏水原因是否源於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為斷。

又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有維護義務,如因維護不當致他人受損害,依民法 §184 I 前段,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惟】 查本案漏水原因為乙 4 樓浴室地板防水層年久失修。浴室地板防水層位於乙之專有部分範圍內(4 樓室內地板構造),非屬共有部分。依公管條例 §12,專有部分之修繕由該所有權人為之,乙有修繕防水層之義務。乙怠於修繕致甲之 3 樓天花板漏水受損,已侵害甲之所有權,構成民法 §184 I 前段侵權行為。

就管委會之主張部分,管委會依公管條例 §10 II 僅就共有部分負修繕義務。本案漏水原因既為乙專有部分之防水層瑕疵,非共有部分之管線或結構問題,管委會主張「浴室屬專有部分,非管委會負責」,於法有據。

【故】 甲得依民法 §184 I 前段及公管條例 §12 向乙請求修繕浴室防水層,並請求因漏水所受損害之賠償(如天花板修復費用、傢俱損壞等)。管委會拒絕處理之主張有理,不負修繕義務。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專有部分可以獨立於共有部分單獨處分

選項:「區分所有權人得將其專有部分之所有權單獨移轉,而保留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
破解:§799 V 不可分離原則——專有、共有、基地利用權三者不得分離處分。

陷阱 2:管委會無當事人能力

選項:「管委會非法人,不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
破解:公管條例 §38 明定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可以自己名義起訴/被訴。

陷阱 3:外牆可以約定為專用部分

選項:「區分所有權人得以規約約定大樓外牆為特定住戶之專用部分。」
破解:公管條例 §7 列舉不得為約定專用之共有部分,外牆屬之(連通數專有部分之構造體),不得約定專用。


口訣速記

「蛋糕三層切不斷,專有共有基地連」

解碼:蛋糕 = 區分所有建築物;三層 = 三元結構(專有部分 + 共有部分持分 + 基地利用權);切不斷 = §799 V 不可分離原則;專有共有基地連 = 三者必須一起處分。

「十條管委修共有,十二條自己修專有」

解碼:十條 = 公管條例 §10(管委會負責共有部分修繕);十二條 = §12(區權人自己負責專有部分修繕)。漏水糾紛判斷的核心公式。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3 分鐘

某社區大樓屋頂平台因防水層老化嚴重漏水,致頂樓住戶甲室內嚴重積水。甲請求管委會修繕,管委會以經費不足為由拖延。試問甲之救濟途徑。

提示路徑:屋頂平台 = 共有部分 → 公管條例 §10 II 管委會有修繕義務 → 經費不足不是免責事由 → 甲得訴請管委會為修繕 + 請求損害賠償

【進階題】5 分鐘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 3/4 出席、2/3 同意之門檻決議通過「社區規約增訂:一樓不得經營餐飲業」。一樓住戶乙原本經營小吃店,主張該決議侵害其財產權。試分析該決議效力。

提示路徑:公管條例 §23 規約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 限制專有部分用途 = 對所有權的限制 → 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如有正當理由(油煙、噪音、公共衛生)且未完全禁止商業使用 → 可能有效 → 但如無正當理由而全面禁止 → 可能過度限制

【挑戰題】8 分鐘

社區大樓外牆磁磚掉落砸傷路人甲,造成甲骨折住院。試分析:(1) 甲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2) 請求權基礎為何?(3) 各被告間之內部分擔關係?

提示路徑:外牆 = 共有部分 → (1) 被告:管委會(§38 有當事人能力)+ 全體區權人 → (2) 請求權基礎:§191 I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推定過失)→ 管委會代表全體區權人 → (3) 內部分擔:全體區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799-2 + §10 修繕義務延伸)


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科目連結考點連結方式
民法物權共有區分所有是共有的特殊型態
民法物權所有權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基礎
民法物權相鄰關係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相鄰關係適用
民法債編侵權行為漏水糾紛的§184請求權基礎
民事訴訟共同訴訟管委會代表訴訟 vs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行政法建築法規違建的行政處分與區分所有交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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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學會了「一棟大樓裡的物權戰爭」——專有 vs 共有,個人 vs 集體。但如果漏水不是從樓上來的,而是從隔壁那棟大樓的地基滲過來呢?這時候不是區分所有的問題了,而是相鄰關係(§774 以下)——兩棟建築物之間,所有權的邊界到底在哪裡?在 相鄰關係 裡,你會發現「所有權的限制」比你想的更多,尤其當你的權利和鄰居的權利正面碰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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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有什麼不同? 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所有權等)而生的權利,不需要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也不需要證明損害。只要你的物權被侵害,就可以主張。債權請求權則需要有契約關係或侵權行為等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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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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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區分所有、買賣
📜 民事法 / 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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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誰負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區分所有

口訣: 切蛋糕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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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只買蛋糕不要奶油,也不能只賣底板不賣蛋糕——這就是區分所有的不可分離原則。一棟大樓,命運共同體。」

—— 樓上漏水誰負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區分所有|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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