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能關太久?羈押的四個要件與替代處分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羈押和判刑有什麼不同?
一個人還沒被判有罪,就被關進看守所——這聽起來像是懲罰,但法律說這不是懲罰。羈押是程序上的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被告逃亡、串證、再犯。關鍵的弔詭在這裡:被告此時還享有無罪推定,法律一邊假設他是無辜的,一邊把他關起來。正因為這個矛盾,羈押的門檻必須極高——四個要件,少一個都不行。

什麼時候可以羈押?為什麼不是法官覺得該關就能關?
因為人身自由是憲法 §8 保障的核心基本權。國家要剝奪一個「還沒被判有罪的人」的自由,必須同時通過四道關卡:犯罪嫌疑重大 + 有羈押原因 + 有羈押必要 + 比例原則。這四道關卡不是程序官僚主義——每一道都是國家權力的自我限制,防止權力被濫用


體系定位

🌳 強制處分體系
├── 對人的強制處分(侵害程度遞增)
│   ├── 傳喚(最輕)
│   ├── 拘提
│   ├── 逮捕
│   ├── 羈押 ← 你在這裡(最嚴厲)
│   │   ├── 一般羈押(§101)
│   │   └── 預防性羈押(§101-1)
│   └── 替代處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
└── 對物的強制處分
    ├── 搜索 → [搜索-有令狀vs無令狀](搜索-有令狀vs無令狀.md)
    └── 扣押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I 區(刑事訴訟)→ 鐵籠四鎖。法院地下室的盡頭,一個巨大的鐵籠,門上掛著四把鎖。

體系關鍵洞察:強制處分是一把雙面刃——國家需要它來追訴犯罪,但每一次使用都在侵蝕被告的基本權利。羈押站在這把刃的最鋒利處:它是合法的「關人」,但對象是一個法律上還被推定為無辜的人。這個矛盾,就是整個羈押法制的設計起點。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刑訴第 2 題(改編)

甲董事長涉嫌賤賣公司土地,淘空資產。5 月 27 日上午 8 時搜索甲辦公室,搜索期間甲被禁止離開、不准使用通訊設備。10 時搜索結束,甲配合至調查站接受詢問。18 時再至地檢署接受訊問,至 28 日凌晨 1 時甲表示疲累、行使緘默權,檢察官當庭逮捕甲。休息後繼續訊問,至 16 時以犯罪嫌疑重大、逃亡之虞聲請羈押。

問:偵查中此一聲請羈押是否合法?應審查哪些要件?

你的直覺可能是:「涉嫌淘空公司,當然該關起來。」但法律不這樣想——「該不該關」和「能不能關」是兩件事。從搜索到逮捕的時間軸、24 小時限制、羈押四要件、疲勞訊問的合法性⋯⋯每一環都必須經得起檢驗。


核心知識

羈押四要件

🔴 要件一:犯罪嫌疑重大(§101 I 柱書)
├── 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犯罪
├── 不以「確定有罪」為必要(≠ 有罪判決的心證程度)
├── 但不能只是「懷疑」——需有具體證據支持
└── 實務標準:「足以令一般人產生合理懷疑」的程度

🟠 要件二:羈押原因(§101 I 三款,至少一款)
├── ①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   例:無固定住所、持有他國護照、曾有逃亡紀錄
│   判斷重點:客觀事實,不能用「可能逃亡」的臆測
├── ② 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
│   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例:共犯未到案、關鍵證人尚未訊問、有毀證前科
│   判斷重點:須有「事實」足認,不是抽象可能性
└── ③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 重罪羈押——有釋字 665 的重大限制(見下節)

🟡 要件三:羈押必要性(§101 I 柱書「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 核心問題:有沒有比羈押更輕的手段可以達到同一目的?
├── 有替代處分可用 → 不能羈押
├── 替代處分不足以保全 → 才能羈押
└── 這就是「最後手段性」——羈押永遠是最後選項

🟢 要件四:比例原則(憲法 §23 + 刑訴§101-2)
├──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相稱
├── 輕微案件不應羈押(竊盜 vs 殺人)
├── 被告個人情況也要考量(年齡、健康、家庭)
└── 法院必須在裁定書中「附理由」說明為什麼非羈押不可

重罪羈押的限制(釋字 665)

這是考場上的高頻爭點。直覺告訴你「罪越重越該關」,但大法官說:不行。

⚠️ §101 I③ 重罪羈押的憲法限制:

釋字第 665 號(2009)核心見解:
├── 重罪羈押不能「只」以重罪為理由
├── 還需要有「相當理由」認為:
│   └── 有逃亡之虞 或 有湮滅證據之虞
├── 重罪是「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
└── 仍需審查羈押必要性和比例原則

邏輯公式:
重罪 + 逃亡/滅證之虞 → 可以羈押 ✅
重罪 alone → 不能羈押 ❌

為什麼?
└── 單以犯罪嚴重性作為羈押依據,
    等於「推定」重罪被告一定會逃亡或滅證,
    →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把「嫌疑人」當「有罪者」對待

替代處分(由輕到重)

羈押的替代處分——能用就不能羈押(§110-§116-2):

① 限制住居(§116-2)→ 住在指定地址
② 限制出境/出海(§116-2)→ 不能離開台灣
③ 定期報到 → 定期到派出所報到
④ 責付(§115)→ 交由特定人(如家屬、律師)監督
⑤ 具保(§110-§113)→ 繳保證金

設計邏輯:五種手段侵害程度不同,
法院必須「由輕到重」嘗試。
只有全部替代處分都不足以保全時,
才能動用最後手段——羈押。

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限制(§108):

偵查中:
├── 初始:二月
├── 延長:一次(二月)
└── 最長:四月(偵查中合計不得超過)

審判中:
├── 一審:三月 × 延長三次 → 最長一年
├── 二審:三月 × 延長三次 → 最長一年
└── 三審:三月 × 延長一次 → 最長六月

⚠️ 期間屆滿 → 應即釋放(§108 IV)
未釋放 → 違法羈押 → 國家賠償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羈押制度這麼「囉嗦」?

一個社會面臨一個根本矛盾:犯罪需要被追訴(公共安全),但人在被定罪之前應該是自由的(無罪推定)

這兩個價值都是對的,但它們互相打架。羈押制度就是立法者在這個張力中找到的「最不壞的平衡」。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角色要什麼最怕什麼
I(被告)人身自由、無罪推定、公平審判被關了才發現是冤枉的
We(社會/被害人)犯罪被追訴、證據被保全、被告出庭受審嫌疑人跑了、證據被毀、再犯傷害更多人
They(國家/法院)順利追訴、司法威信、程序正義權力被濫用、關錯人損害司法信任

立法者的取捨:四要件就是這三方利益的「交集區」。每一個要件都在回答一個問題:

  • 🔴 嫌疑重大 → 確保不是亂關人(保護 I)
  • 🟠 羈押原因 → 確保有具體風險(正當化 We 的需求)
  • 🟡 必要性 → 確保沒有更輕的手段(限制 They 的權力)
  • 🟢 比例原則 → 確保手段與風險相稱(三方平衡的最終防線)

Quotable Unit:「羈押制度的精巧,在於它讓國家有權力關人,同時又把這個權力鎖進四道鎖裡——每一道鎖都是對無辜者的保護。」

體系因果:改一個要件,會發生什麼?

想像一下:如果拿掉「必要性」這把鎖——法官只要認為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就可以直接關人。結果是什麼?

→ 所有有逃亡可能的被告都會被關,即使限制出境就夠了
→ 看守所爆滿(台灣看守所已經超收 20%)
→ 被告的家庭、工作被摧毀——而他可能最終被判無罪
→ 國家賠償案件暴增

這就是體系因果:每一個要件的存在都不是多餘的。拿掉任何一把鎖,整個制度就會向「國家權力」那一端傾斜,無辜推定變成空話。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101(一般羈押)、§101-1(預防性羈押)、§108(期間)、§110-§116(替代處分)
立法理由2014 年修正增訂 §101-2(裁定附理由),回應釋字 665「重罪不等於可以關」的要求
判決實務釋字 665(2009):重罪羈押需兼有逃亡/滅證之虞;釋字 737(2016):偵查中羈押辯護人閱卷權
學者見解林鈺雄:羈押是「暫時性的自由剝奪」,本質上是一種「預支的刑罰」,必須嚴格控制;王兆鵬:羈押審查應採「實質審查」而非形式審查
歷史版本1997 年修法廢除「保安羈押」(無需犯罪嫌疑即可羈押)→ 2009 年釋字 665 限制重罪羈押 → 2014 年增訂 §101-2 裁定附理由 → 2016 年釋字 737 擴大辯護人閱卷權

制度比較

台灣德國美國
羈押原因逃亡/滅證/重罪逃亡/滅證/重罪/再犯逃亡/社區危害
重罪門檻最輕本刑5年+(受釋字665限制)特定重罪無(由法官裁量)
審查程序法官保留法官保留Bail Hearing
替代處分具保/責付/限居等5種類似Bail/Bond 制度發達
設計差異四要件並列式類似但再犯獨立成款重視「社區安全」甚於「程序保全」

→ 比較的意義:台灣的設計更偏向「保全程序」(防止逃亡/滅證),美國更偏向「社區安全」。這反映了不同法律傳統對「羈押目的」的不同理解。


VIVID 認知定錨

你走進法院地下室的最深處。空氣冰冷潮濕,日光燈管閃爍。

走廊盡頭是一個跟人一樣高的巨大鐵籠。籠子裡面空無一人,但四面都是冰冷的鋼條——你伸手摸上去,金屬的寒意直竄手臂。籠門上掛著四把巨型鎖頭,每一把都比你的拳頭大三倍,散發著不同顏色的光:

一位穿著黑色法袍的法官站在籠子前面,左手持著一把巨型天秤。天秤的一端放著一面寫著「追訴犯罪」的鐵牌,另一端放著一面寫著「無辜推定」的鐵牌——兩端在微微晃動,始終無法完全平衡。

法官右手拿出四把鑰匙,逐一檢查每一把鎖:

  • 🔴 紅鎖(最上方):法官把鑰匙插進去,鎖芯裡響起一個聲音:「證據夠嗎?不是猜測,是相當理由。
  • 🟠 橙鎖(第二):鎖芯的聲音:「他會跑嗎?會毀證嗎?你有事實,還是只有恐懼?
  • 🟡 黃鎖(第三):鎖芯的聲音:「限制出境夠不夠?具保夠不夠?你試過了嗎?
  • 🟢 綠鎖(最下方):鎖芯的聲音:「關一個還沒定罪的人,和這件事的嚴重性相稱嗎?

法官每鎖上一把,天秤就微微向「追訴犯罪」那端傾斜。但他說:「四把全鎖上,才能把人關進去。少鎖一把,門就打不開——不,門就不應該打開。因為每一把鎖,保護的是一個可能無辜的人。

🟠橙鎖旁邊釘著一張紅色告示牌(釋字 665):「⚠️ 重罪 ≠ 自動上鎖!罪很重?那又怎樣——如果他不會跑、不會毀證,關他就是在懲罰一個還沒定罪的人。你能接受被這樣對待嗎?」

你注意到鐵籠旁邊有一扇較小的門,門上寫著「替代處分」。走過去一看,門後是一條明亮的走廊,牆上五個房間依序標著:限住居、限出境、定期報到、責付、具保。法官指著這扇小門說:「能走小門解決的事,為什麼要動用鐵籠?

口訣四鎖才能關(國家要關一個還沒定罪的人,必須通過四道自我限制——每一把鎖都在問:你確定嗎?)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羈押成立(一般羈押 + 釋字 665 論證)

【按】大前提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該條所列三款羈押原因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為最嚴厲之強制處分,限制被告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應遵守比例原則最後手段性。又依釋字第 665 號解釋,以同條第 1 項第 3 款重罪為羈押原因者,仍須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不得以犯重罪為唯一理由而羈押。

【惟】小前提

查被告甲涉嫌殺人罪(刑法 §271 I,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現場遺留甲之 DNA 及指紋,犯罪嫌疑重大(🔴 ✅)。甲無固定住所且持有他國護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101 I①);又甲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101 I③),依釋字第 665 號解釋,甲兼有逃亡之虞,非僅以重罪為唯一理由,羈押原因具備(🟠 ✅)。共犯乙尚未到案,有勾串之虞,而具保或限制住居不足以防止逃亡及串證(🟡 必要性 ✅)。甲涉嫌殺人,罪質重大,羈押與案件嚴重性相當(🟢 比例原則 ✅)。

【故】結論

甲符合羈押四要件,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裁定羈押

模板二:重罪但不能羈押(釋字 665 反面論證)

【按】大前提

(同模板一)

【惟】小前提

查被告甲涉嫌殺人罪(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犯罪嫌疑重大。甲為企業家,在台有固定住所、家庭及事業,無前科,無逃亡之客觀事實(護照已繳回、無出境紀錄)。案件偵查已接近完成,共犯均已到案且證據已保全,無串證之虞。依釋字第 665 號,重罪羈押不得僅以犯重罪為唯一理由,尚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甲在台根基深厚,無逃亡事實,證據亦已保全,🟠羈押原因不充分。且以限制出境定期報到即可確保甲到庭受審,🟡替代處分已足

【故】結論

甲雖涉重罪,惟無逃亡或湮滅證據之相當理由,替代處分已足以保全訴訟程序。法院不應羈押,應裁定以限制出境、定期報到等替代處分代之。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四鎖才能關(法官在鐵籠前逐一檢查四把鎖——每一把鎖都在問「你確定嗎?」)
四要件🔴嫌疑重大 + 🟠原因(逃亡/滅證/重罪)+ 🟡必要(最後手段)+ 🟢比例
三款原因①逃亡 ②滅證串供 ③重罪(⚠️ 釋字665限制)
釋字 665 一句話重罪≠自動羈押——沒有逃亡/滅證之虞,就是在懲罰無辜推定的人
替代處分口訣住→境→報→付→保(限住居→限出境→定期報到→責付→具保)
最後手段能走小門(替代處分)就不進鐵籠(羈押)
記憶宮殿2F → I區 → 鐵籠四鎖

互動教具

決策樹:法官的羈押審查流程

犯罪嫌疑重大?
├── ❌ 否 → 不能羈押(駁回聲請)
└── ✅ 是 ↓

有羈押原因?(三款至少一款)
├── ❌ 否 → 不能羈押
├── ✅ ①逃亡之虞 → ↓
├── ✅ ②滅證/串供之虞 → ↓
└── ✅ ③重罪(⚠️ 釋字665)
    └── 兼有逃亡/滅證之虞?
        ├── ❌ 否 → 不能羈押(重罪≠自動關)
        └── ✅ 是 → ↓

有羈押必要?(替代處分不足?)
├── ❌ 替代處分足夠 → 不能羈押,裁定替代處分
└── ✅ 替代處分不足 → ↓

符合比例原則?
├── ❌ 手段過度 → 不能羈押
└── ✅ 相稱 → 裁定羈押 🔒

比較表:羈押 vs 替代處分

羈押替代處分
嚴厲度最嚴厲——完全剝奪人身自由較輕——部分限制自由
適用順序最後手段(替代不足才用)優先適用
要件四要件全部滿足有羈押原因但替代足以保全
期間偵查最長4月 / 審判各審最長1年視情況,較彈性
救濟抗告 / 準抗告 → 準抗告救濟
本質程序保全措施,不是刑罰程序保全的較輕手段

羈押期間速查表

階段初始延長最長合計
偵查中2月×14月
一審3月×31年
二審3月×31年
三審3月×16月

期間屆滿 → 應即釋放(§108 IV)。逾期未釋放 = 違法羈押,被告得聲請國家賠償。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替代處分足夠(基礎)

甲涉嫌加重詐欺(最輕本刑一年以上),犯罪嫌疑重大。甲在台有固定住所、穩定工作,已繳回護照,共犯全部到案且證據已保全。

問:法院應否裁定羈押?

解析:🔴嫌疑重大 ✅。🟠羈押原因:③符合重罪要件(最輕本刑一年以上≥五年?——注意!加重詐欺最輕本刑一年,未達五年門檻,③不成立)。①逃亡:有固定住所、已繳護照 → 逃亡之虞低。②滅證:證據已保全 → 無滅證之虞。🟠三款原因均不充分。且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即可保全 → 替代處分足夠。不應羈押。

變化題 2:預防性羈押(進階)

甲涉嫌連續縱火(公共危險罪),犯罪嫌疑重大。甲前科累累,出獄後三個月內又犯同類案件,且揚言「出去之後還要燒」。

問:甲是否符合預防性羈押要件?

解析:預防性羈押(§101-1)是獨立於一般羈押的制度。要件:①被告所犯為§101-1列舉之特定罪名(含公共危險罪 ✅),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甲前科累累+短期內再犯+公開揚言再犯 → ②成立。注意:預防性羈押的目的不是「保全程序」,而是「預防再犯」——這是它和一般羈押最根本的差異。仍需審查必要性和比例原則。可依§101-1裁定預防性羈押。

變化題 3:羈押期間屆滿(進階)

甲因殺人罪被羈押,偵查中已延長一次(共四月)。四月屆滿時,檢察官尚未起訴。

問:甲應如何處理?

解析:偵查中羈押最長四月(§108 I、II)。期間屆滿未起訴 → 應即釋放(§108 IV)。檢察官不能再延長偵查中羈押。如需繼續追訴,應盡速起訴,在審判中重新聲請羈押。逾期未釋放 = 違法羈押 → 國家賠償。這就是「期間限制」的意義:國家不能無限期關一個還沒定罪的人。

變化題 4:羈押審查程序違法(爭議/114年考題改編)

承考古題:檢察官於 5/28 下午 4 時聲請羈押。但甲從 5/27 上午 8 時搜索開始就被控制行動自由(不准離開、不准通訊),至逮捕時(5/28 凌晨 1 時)已超過 17 小時。

問:甲從搜索開始到逮捕前的這段時間,其法律地位為何?聲請羈押是否合法?

解析:關鍵爭點:搜索期間甲被禁止離開→實質上是否已構成「逮捕」?如果 5/27 上午 8 時搜索開始時甲已喪失行動自由,則實質逮捕時間起算從 8 時開始。依§93 II,檢察官應於逮捕後 24 小時內聲請羈押。從 5/27 上午 8 時到 5/28 下午 4 時 = 32 小時,已超過 24 小時限制 → 聲請羈押程序可能違法。另須審查是否有「疲勞訊問」問題(甲表示疲累後被逮捕、僅休息數小時又繼續訊問)。此題考的不是四要件,而是「程序正當性」——國家的追訴權力受時間限制,不能以時間消磨被告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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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你已經知道國家什麼時候可以「關人」(羈押),但關了之後取得的證據能不能用?→ 讀 證據排除法則,你會發現羈押和證據法的交集,是考場上的高分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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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只有被告上訴,法院能判更重嗎?不利益變更禁止的攻防

什麼是不利益變更禁止? §370 I:「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白話就是——如果只有被告這邊上訴(檢察官沒上訴),二審法官不能判更重。這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上訴權,不然誰敢上訴?

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可以說謊嗎?

被告可以說謊嗎? 可以。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特權——不需要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據,不需要誠實回答。被告說謊不構成偽證罪(偽證罪只適用於「證人」,被告不是證人)。但說謊可能影響法官對被告態度的評價。

檢察官決定不告: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的要件和效力

檢察官可以不起訴嗎? 可以。檢察官是「公訴的把關者」,偵查完畢不一定要起訴。§252 列出十款事由,有任何一款就必須不起訴(絕對不起訴)。§253 則讓檢察官對微罪得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法庭上的攻防:交互詰問的規則與異議權行使

什麼是交互詰問? 法庭上檢驗證人證詞的核心程序。聲請傳喚的一方先「主詰問」(問自己的證人),對方再「反詰問」(質疑對方證人),然後「覆主詰問」和「覆反詰問」。四回合的來回攻防,讓法官看到證詞的全貌。

傳聞但可以用:五種傳聞例外的逐條攻破

傳聞證據不是應該排除嗎?為什麼還有例外? 因為如果完全不准用傳聞,很多案子根本查不下去。證人死了、出國了、翻供了——原始陳述者永遠不會再出現在法庭上。法律在「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和「發現真實」之間找平衡點,設了五道例外通道(§159-1 到 §159-5),每一條都有自己的「可信性擔保」理由,不是隨便放行。

他說他聽別人說的:傳聞法則為什麼要排除傳聞證據

什麼是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是指:不是「親身經歷的人」在法庭上「親口說」的證據,而是「別人轉述的」。例如:證人甲在法庭上說「乙告訴我,他看到被告殺了人」。甲說的內容不是甲自己看到的,是乙轉述給甲的——這就是傳聞。法律上的定義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159 I)。

共同被告的供述能拿來定你罪嗎?證據法則的關鍵防線

共同被告說「是他幹的」,這句話能當證據嗎? 不能直接當。大法官釋字582號確立了三道關卡:共同被告的不利陳述要拿來當證據,必須 (1) 經過具結(以證人身分宣誓)、(2) 經過交互詰問(讓你的律師盤問他)、(3) 還需要補強證據(不能只靠他一張嘴)。三道關卡缺一,他說的話就不能定你罪。

判決確定後翻案: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區別和要件

判決確定後還能翻案嗎? 可以,但門檻很高。有兩種「非常救濟」途徑:再審(§420以下)和非常上訴(§441以下)。兩者的目的和功能不同——再審是糾正「事實認定的錯誤」,非常上訴是糾正「法律適用的錯誤」。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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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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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內線交易、搜索、搜索票、沒收、監聽、緘默權、羈押、背信、董事、董事長、買賣、辯護人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委任、羈押、辯護人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私人不法取證、羈押、證據排除、辯護人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委任、羈押、辯護人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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