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沒搜索票就翻你書包:有令狀搜索 vs 無令狀搜索五種例外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為什麼搜索需要搜索票?
搜索是國家權力對人民隱私的侵入。憲法保障居住自由和隱私權,國家要搜你的家、翻你的東西,需要經過法官審查核發搜索票——這就是令狀原則(法官保留)。沒有令狀就搜索,原則上是違法的。

有沒有不需要搜索票的例外?
有,法律規定了五種「無令狀搜索」: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同意搜索、人身搜索。但每種都有嚴格的要件限制,不是警察想搜就能搜。


體系定位

🌳 搜索制度
├── 有令狀搜索(原則)
│   ├── 法官核發搜索票(§128)
│   └── 搜索票應記載事項(§128 II)
├── 無令狀搜索(例外)← 你在這裡
│   ├── ① 附帶搜索(§130)
│   ├── ② 逕行搜索(§131 I)
│   ├── ③ 緊急搜索(§131 II)
│   ├── ④ 同意搜索(§131-1)★最常考
│   └── ⑤ 附帶於拘提逮捕之人身搜索
└── 違法搜索 → 證據排除法則(§158-4)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I 區(刑事訴訟)→ 搜索票窗口。窗口旁邊有五條密道。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刑訴(改編)

警員甲以查緝毒品為由前往乙之住處,向乙表示「我們要搜索你的房子」。乙口頭表示「好」。甲未告知乙有拒絕的權利,也未製作書面紀錄。甲進入後在臥室查獲毒品。

問:本件搜索是否合法?查獲之毒品有無證據能力?

直覺上,乙都「同意」了,搜索怎麼會違法?但法律要問的不是「你說了好」,而是「你的好是在完整資訊下自由做出的嗎」。一個不知道自己可以說「不」的人,他的「好」值多少?


核心知識

令狀原則(§128

搜索應用搜索票(法官保留原則)。

為什麼法律要在警察和你的臥室之間硬插一個法官?因為偵查機關有天然的「追訴衝動」——他們的工作就是找到證據。如果讓他們自己決定可不可以搜,就像讓饑餓的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打開冰箱。法官的存在,就是那把冰箱鎖。

搜索票的核心:
├── 由「法官」核發(不是檢察官、不是警察)
├── 應記載:搜索對象、處所、應扣押之物
├── 有效期間
└── 法官審查=事前的司法控制

五種無令狀搜索

① 附帶搜索(§130

時機: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
範圍:被告身體、隨身物品、所在處所
目的:確保安全+防止證據湮滅

⚠️ 限制:
├── 必須是「逮捕的同時」
├── 不能事後補搜
├── 範圍不能超出「立即可控制的區域」
└── 「所在處所」= 逮捕當時被告所在的地方
    (不能拿附帶搜索當藉口搜遍整棟大樓)

② 逕行搜索(§131 I)

三款事由(情況急迫):
├── ① 因逮捕被告或犯嫌有急迫之必要
├── ② 因追緝被告或犯嫌有事實足認其在內
└── ③ 有事實足認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

事後程序:
└── 24小時內陳報法院(事後審查)

vs 有令狀搜索:
有令狀 = 事前審查
逕行搜索 = 事後審查(急迫才能用)

③ 緊急搜索(§131 II)

要件:
├── 檢察官認為情況急迫
├── 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湮滅之虞
├── 先搜索,事後陳報法院核准

⚠️ 法院不核准 → 搜索結果不得作為證據

④ 同意搜索(§131-1)★最常考

同意搜索是考試最愛的考點,因為它最容易出問題——表面上當事人「同意」了,但細看程序往往漏洞百出。

同意搜索四要件:

① 出於自願(voluntariness)
├── 不是被強迫、威脅、利誘
├── 受搜索人有真正的選擇自由
└── 判斷:綜合當時情況
    (人數對比、氣氛、有無壓力)

② 事前告知拒絕權
├── 告知受搜索人「你有權拒絕搜索」
└── ⚠️ 未告知 → 同意的自願性有疑義

③ 書面同意
├── 需有書面紀錄
├── 受搜索人簽名
└── ⚠️ 欠缺書面 → 同意搜索不合法

④ 範圍以同意範圍為限
├── 只同意搜客廳 → 不能搜臥室
├── 隨時可以撤回同意
└── 超出同意範圍 → 該部分違法

⑤ 附帶於拘提逮捕之人身搜索

拘提或逮捕時的人身搜索
├── 確保安全(搜身看有無武器)
├── 保全證據
└── 範圍:身體及隨身物品

違法搜索的效果

違法搜索找到的證據怎麼辦?不是自動排除,而是權衡

§158-4 權衡法則:
├── 權衡因素:
│   ├── 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
│   ├── 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
│   ├── 侵害犯罪嫌疑人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   ├──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   └── 禁止使用證據對預防將來違法取證之效果
└── 人權保障 vs 公共利益的衡量

底層邏輯:為什麼國家不能想搜就搜?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每一次搜索,都是國家權力與個人自由的正面碰撞。國家說:「我要查你家找犯罪證據。」你說:「這是我的家,不准進來。」——誰贏?

如果國家永遠贏 → 人民生活在恐懼中,任何人隨時可能被搜(警察國家)。如果人民永遠贏 → 犯罪者把證據藏在家裡永遠安全(法治崩塌)。令狀原則是立法者找到的「最不壞」的中間點:國家可以搜,但必須先說服一個中立的法官——你有正當理由。

五種例外不是對原則的破壞,而是立法者承認:有些情況下,等法官審查的時間成本太高(證據可能消失、嫌犯可能逃跑)。但每一種例外都有嚴格限制——因為例外越多,原則就越薄弱。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人民)隱私不被任意侵犯、住家不被隨意搜索令狀原則 = 法官事前把關;同意搜索要求告知拒絕權在緊急情況下可能被先搜後審(逕行搜索/緊急搜索)
We(社會)有效追訴犯罪、社會安全五種例外確保急迫情形不會因程序而放跑罪犯權衡法則可能讓部分違法取得的證據被採用
They(國家偵查機關)高效偵查、取得犯罪證據五種無令狀搜索管道 + 權衡法則不自動排除受法官保留原則約束;同意搜索的程序要件增加偵查成本

立法者的妥協:令狀原則是「預設值」,五種例外是「安全閥」。預設值保護人權,安全閥保障偵查效率。同意搜索的四要件設計尤其精巧:你可以放棄保護(同意搜索),但立法者要確定你是在「充分資訊下自由選擇」——這就是為什麼未告知拒絕權 = 同意無效。

體系因果

  • 上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8)、居住自由(§10)、隱私權(§22)→ 令狀原則是這些基本權利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化
  • 下游:違法搜索 → 證據排除法則(§158-4)→ 不當取得的證據可能被排除 → 案件可能因此翻盤
  • 如果拿掉令狀原則:偵查機關可以隨時搜索任何人 → 人民的居住安全形同虛設 →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被掏空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128(令狀原則)、§130-§131-1(五種例外)、§158-4(權衡法則)
立法理由令狀原則源自英美法 Fourth Amendment「不受不合理搜索」的精神,確保國家權力受司法控制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93 台上 664:同意搜索之同意,須出於受搜索人之自由意志,不得有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
學者見解林鈺雄:令狀原則的核心是「法官保留」——由中立第三人(法官)事前審查,而非偵查機關自我授權
歷史演變英國 1765 年 Entick v Carrington 判決確立令狀原則 → 美國 Fourth Amendment (1791) → 我國刑訴法繼受

搜索令狀原則的本質不是保護罪犯——是在國家的偵查飢渴與人民的隱私安全之間,硬生生插進一個法官當裁判。


★ VIVID 認知定錨 ★

場景:搜索票窗口與五條密道

你走進 I 區的「搜索票窗口」。

一面牆上開了一個窗口,窗口上方大大寫著「令狀原則」。窗口後面坐著一位法官——他就是那把「冰箱鎖」,防止飢餓的偵查機關隨便打開你家的門。門口排了一長排穿警察制服的人——他們都得乖乖排隊領搜索票。

為什麼要排隊? 因為每一張搜索票背後,都是一個人的家、一個人的隱私。法官要確認:你有足夠的理由進去嗎?你確定要搜的東西在裡面嗎?你不會順便翻不該翻的東西吧?

但窗口旁邊的牆上有五條密道——法律承認的例外:

  1. 🚪 附帶密道:門上寫著「逮捕時順便搜」
  2. 🏃 逕行密道:門上寫著「追人急迫」,門旁有一個 24 小時倒數計時器
  3. 緊急密道:門上寫著「證據要滅了!」
  4. 🔔 同意密道(最大的門,最常考):門上裝了一個門鈴。但門鈴旁邊有三個條件:「① 你自願按鈴 ② 我告訴你可以不按 ③ 你簽名說願意」。少一個條件,門就打不開。這就是同意搜索的精巧設計——你可以放棄保護,但必須是在知道自己有保護的情況下放棄。
  5. 🤲 人身密道:門上寫著「拘提逮捕順便搜身」

你看到有一位警察想不排隊直接從正門硬闖——「碰!」門鎖住了,螢幕跳出一行紅字:「違法搜索 → §158-4 權衡法則」。

口訣令狀原則五密道(正門 = 令狀原則,五條密道 = 五種例外:附逕急同身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同意搜索違法

【按】大前提

按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令狀原則)。惟同法第 131 條之 1 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同意搜索須具:(一)受搜索人出於自願;(二)執法人員已告知受搜索人得拒絕搜索;(三)同意以書面為之;(四)搜索範圍以同意範圍為限。

【惟】小前提

查警員甲以查緝毒品為由前往乙之住處,向乙表示「我們要搜索你的房子」。乙口頭表示「好」。惟甲未告知乙有拒絕搜索之權利(②告知 ❌),且未製作書面同意紀錄(③書面 ❌)。甲逕行進入乙宅搜索,於臥室查獲毒品。

【故】結論

本件搜索未踐行同意搜索之法定程序(未告知拒絕權、未作書面),不符合 §131-1 之要件,為違法搜索。所查獲之毒品應依 §158-4 權衡法則判斷其證據能力。

模板二:附帶搜索合法

【按】大前提

按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附帶搜索之範圍以逮捕當時被告可立即控制之區域為限。

【惟】小前提

查警員甲於現場逮捕通緝中之被告乙時,當場搜索乙之身體及隨身背包,於背包中查獲毒品安非他命一包。甲於逮捕的同時為之(時機 ✅),搜索範圍為乙之身體及隨身物品(範圍 ✅),未逾越附帶搜索之法定範圍。

【故】結論

本件附帶搜索符合 §130 之要件,為合法搜索。查獲之毒品具有證據能力。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令狀原則五密道(搜索票窗口+法官=冰箱鎖+五條密道)
底層邏輯壓縮法官是插在國家飢渴與人民隱私之間的裁判——偵查機關不能自己決定可不可以搜
原則搜索需搜索票(法官保留)
五種例外附逕急同身(附帶/逕行/緊急/同意/人身)
同意搜索①自願 ②告知拒絕權 ③書面 ④範圍限於同意
違法搜索→§158-4 權衡法則(不自動排除,權衡決定)
記憶宮殿2F → I區 → 搜索票窗口

互動教具

搜索合法性判斷檢查清單

遇到搜索相關題目,依序檢查:

  • [ ] 1. 有搜索票嗎? → 有 → 合法(令狀原則滿足)
  • [ ] 2. 沒有搜索票 → 走哪條密道?
  • [ ] 2a. 逮捕同時搜索?→ 附帶搜索(§130)→ 檢查範圍有無超出
  • [ ] 2b. 急迫追緝/內部犯罪?→ 逕行搜索(§131 I)→ 24hr 陳報了嗎?
  • [ ] 2c. 檢察官認急迫?→ 緊急搜索(§131 II)→ 法院核准了嗎?
  • [ ] 2d. 受搜索人同意?→ 同意搜索(§131-1)→ 四要件逐一檢查
  • [ ] 2e. 拘提逮捕搜身?→ 人身搜索
  • [ ] 3. 如果以上都不符合 → 違法搜索 → §158-4 權衡法則

五種無令狀搜索完整比較

類型要件事後程序法條考試頻率
有令狀法官核發§128★★
①附帶搜索逮捕時+立即可控制範圍§130★★★
②逕行搜索三款急迫事由24hr陳報§131 I★★
③緊急搜索檢察官認急迫+24hr滅證之虞陳報核准(不核准=排除)§131 II★★
④同意搜索自願+告知+書面+範圍§131-1★★★★
⑤人身搜索拘提逮捕時§130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附帶搜索的範圍

警察在甲家門口逮捕甲後,進入甲家搜索三樓臥室(甲被捕時在一樓門口),在三樓找到贓物。

問:此搜索是否合法?

解析:附帶搜索範圍限於被告「立即可控制之區域」。甲在一樓門口被捕 → 三樓臥室非甲當時可立即控制的區域 → 超出附帶搜索範圍 → 此部分搜索違法。三樓找到的贓物應依§158-4權衡法則判斷證據能力。

變化題 2:同意搜索的自願性

六名便衣警察深夜到甲家,告知甲「我們要搜索你家,你同意嗎?」甲在六人包圍下面露恐懼,顫抖地點頭說「好」,並在同意書上簽名。

問:此同意是否出於自願?

解析:即使形式上四要件都有(告知了、書面了),自願性的判斷不看形式看實質。六名便衣警察深夜到場 → 人數對比懸殊 → 氛圍具壓迫性 → 甲面露恐懼、顫抖。一個不知道自己可以說「不」的「好」不算好;一個在恐懼中說出的「好」也不算好。此同意搜索的自願性不足 → 違法搜索

變化題 3:緊急搜索未經核准

檢察官認為情況急迫,指揮警察緊急搜索甲之住處,查獲大量毒品。事後陳報法院,法院審查後認為當時情況不具急迫性,不予核准。

問:查獲的毒品能否作為證據?

解析:§131 II 緊急搜索,事後需陳報法院核准。法院不核准 → 依條文規定,搜索結果不得作為證據 → 查獲的毒品無證據能力。這是緊急搜索獨有的「法院事後否決 = 證據排除」機制——比一般的§158-4權衡更嚴格。


相關模塊

💡 Zeigarnik 鉤子:你現在知道搜索什麼時候合法、什麼時候違法。但違法搜索找到的證據就一定不能用嗎?不一定——台灣不像美國採「自動排除」,而是用§158-4「權衡法則」。什麼情況下法院會「放過」違法取得的證據?→ 證據排除法則 會告訴你,法院在「人權保障」和「真實發現」之間怎麼走鋼索。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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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但可以用:五種傳聞例外的逐條攻破

傳聞證據不是應該排除嗎?為什麼還有例外? 因為如果完全不准用傳聞,很多案子根本查不下去。證人死了、出國了、翻供了——原始陳述者永遠不會再出現在法庭上。法律在「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和「發現真實」之間找平衡點,設了五道例外通道(§159-1 到 §159-5),每一條都有自己的「可信性擔保」理由,不是隨便放行。

他說他聽別人說的:傳聞法則為什麼要排除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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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的供述能拿來定你罪嗎?證據法則的關鍵防線

共同被告說「是他幹的」,這句話能當證據嗎? 不能直接當。大法官釋字582號確立了三道關卡:共同被告的不利陳述要拿來當證據,必須 (1) 經過具結(以證人身分宣誓)、(2) 經過交互詰問(讓你的律師盤問他)、(3) 還需要補強證據(不能只靠他一張嘴)。三道關卡缺一,他說的話就不能定你罪。

判決確定後翻案: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區別和要件

判決確定後還能翻案嗎? 可以,但門檻很高。有兩種「非常救濟」途徑:再審(§420以下)和非常上訴(§441以下)。兩者的目的和功能不同——再審是糾正「事實認定的錯誤」,非常上訴是糾正「法律適用的錯誤」。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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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50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扣押、搶奪、沒收、竊盜、管轄、精神障礙、緩起訴、陳述意見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應考試服公職、搜索、權力分立、法人、訴願、送達 113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具結、扣押、拒絕證言、監聽、詰問、辯護人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內線交易、搜索、搜索票、沒收、監聽、緘默權、羈押、背信、董事、董事長、買賣、辯護人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具結、扣押、拒絕證言、收賄、沒收、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詰問、辯護人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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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沒搜索票就翻你書包:有令狀搜索 vs 無令狀搜索五種例外

口訣: 令狀原則五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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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令狀原則的本質不是保護罪犯——是在國家的偵查飢渴與人民的隱私安全之間,硬生生插進一個法官當裁判」

—— 警察沒搜索票就翻你書包:有令狀搜索 vs 無令狀搜索五種例外|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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