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應該在哪個法院審?刑事訴訟管轄的土地、事物、牽連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FAQ

Q1:刑事訴訟的管轄和民事訴訟的管轄有什麼不同?
最大差別在於「被告住所」的角色。民事訴訟以「以原就被」為原則(§1 I,被告住所地);刑事訴訟則以「犯罪地」為主要連繫因素(§5 I),被告住所地是補充(§5 II)。因為刑事追訴的核心是「犯罪事實在哪裡發生」,而非「被告住在哪裡」。

Q2:同一個被告犯了好幾件罪,全部一起審嗎?
要看有無「牽連管轄」(§6)或「合併管轄」的問題。一人犯數罪,其一犯罪之管轄法院有管轄權時,其餘犯罪亦得由該法院合併管轄(§6)。但法院也可以依§9裁定移送管轄。牽連管轄的好處是訴訟經濟,壞處是可能造成某法院負擔過重。

Q3:法院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怎麼辦?
依§304,無管轄權之法院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304但書)。管轄錯誤是程序判決,不是實體判決——不影響案件的實質審理結果。


體系定位

刑事訴訟法大廈 2F
└─ G區「分案櫃檯」
   ├─ 事物管轄(§1-§3)——「哪一級法院審」
   ├─ 土地管轄(§4-§5)——「哪一個法院審」
   ├─ 牽連管轄(§6-§7)——「可以合在一起審嗎」
   └─ 管轄競合與移送(§8-§10)——「兩個都可以時怎辦」

上游:法院組織法(法院設置與分級)
下游:起訴(起訴書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
平行:民事訴訟管轄(對照學習)

你站在刑訴大廈 2 樓 G 區的「分案櫃檯」。這是每個案件進入法院的第一站——在這裡,案件被分配到正確的法院。你可能覺得「分案」是瑣事,但背後的邏輯一點都不瑣碎:你被哪個法官審,不能靠運氣,不能靠關係,只能靠法律預先決定。 這就是「法定法官原則」。


考古題實戰

【經典題】109 年司法官:
甲在台北市住所策劃詐騙計畫,透過電話向住在高雄市的被害人 B 施詐,B 在高雄市匯款至甲在台中市開設的人頭帳戶。試分析本案之土地管轄。

【變化題】111 年律師改編:
甲在新北市製造假藥,透過網路賣給全台各地消費者,其中台南市消費者 B 服用後身體不適提出告訴。試分析本案之土地管轄法院為何?如有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應如何決定?

【預測題】:
甲為A上市公司董事(公司設台北),涉嫌在新竹科學園區辦公室內進行內線交易(下單地點在新竹),經紀商位於台北,證交所位於台北,獲利匯入高雄帳戶。又甲同時涉嫌業務侵占A公司資金(犯罪地台北)。試分析:(1)內線交易之土地管轄;(2)業務侵占之管轄;(3)兩罪之牽連管轄。


核心知識

一、事物管轄(審級管轄)

(一) 意義

決定案件由哪一「級」法院審理的管轄。以案件性質和被告身分為標準。

(二) 三級三審制

審級法院管轄範圍法源
第一審地方法院一般刑事案件法組§8
第二審高等法院不服一審之上訴法組§14
第三審最高法院不服二審之上訴(法律審)法組§32

(三) 例外:高等法院第一審管轄

案件類型法源
內亂罪刑訴§3
外患罪刑訴§3
妨害國交罪刑訴§3

二、土地管轄

(一) 犯罪地(§5 I)——首要連繫因素

犯罪地 = 行為地 + 結果地
         │           │
         └─ 行為實施處  └─ 結果發生處

犯罪地的認定(實務見解)
行為地: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實施地
結果地:犯罪結果發生地
繼續犯:犯罪繼續中之地均為犯罪地
網路犯罪:發送地、伺服器所在地、被害人接收地均可能為犯罪地

(二) 被告住居所地(§5 II)——補充連繫因素

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 這是補充規定,確保「找不到犯罪地」時仍有管轄法院。

(三) 不知犯罪地(§5 III)

犯罪地不明時,以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牽連管轄(§6-§7

(一) 一人犯數罪(§6)

一人犯數罪者,得由其一犯罪地之管轄法院合併管轄。

→ 例:甲在台北竊盜、在高雄詐欺 → 台北地院或高雄地院均可合併管轄。

(二) 數人犯一罪(§7)

類型條文說明
共同正犯§7①數人共犯一罪
關聯犯§7②數人同時在同地各別犯罪
牽連犯/相牽連犯罪§7③數人犯罪互相關連(如收受贓物與竊盜)

→ 由其中一人犯罪地之管轄法院合併管轄。

(三) 牽連管轄的限制

法院得依§7但書裁定分離審判——如合併審理有礙公正或訴訟經濟時。

四、管轄競合與移送

(一) 管轄競合(§8

數法院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

→ 先收案的法院優先。但經共同上級法院裁定,得移轉管轄。

(二) 指定管轄(§9、§10)

類型條文適用情形
移送管轄§9 I有管轄權法院認由其他法院審判較適當
指定管轄§9 II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
移轉管轄§10數法院有管轄權,由共同上級法院指定

五、管轄錯誤之效果

(一) §304管轄錯誤判決

無管轄權之法院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 §379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事物管轄錯誤(如應由高等法院一審卻由地方法院審理)→ §379⑥當然違背法令 → 上訴三審得撤銷。

土地管轄錯誤 → §304管轄錯誤判決→移送→程序瑕疵可治癒。

(三) 被告異議權

被告對土地管轄有異議者,應於言詞辯論前聲明(§304準用民訴概念)。如未異議而為言詞辯論,管轄錯誤的瑕疵即被治癒。

六、特殊管轄問題

(一) 網路犯罪管轄

網路犯罪涉及多地(發送地、伺服器所在地、被害人接收地),實務傾向從寬認定犯罪地,賦予較多法院管轄權。

(二) 跨國犯罪管轄

跨國犯罪之管轄依§5犯罪地認定——行為之一部在我國領域內,或結果發生在我國者,我國法院有管轄權(配合刑法§3、§4)。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管轄不是行政分案,是憲法保障

管轄規定看起來像是法院內部的「分案程序」——哪個法院審哪個案子。但背後是一個嚴肅的憲法原則:法定法官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的意思是:在你犯罪之前,法律就已經預先決定了哪個法官會審你的案子。 不是事後由檢察官挑一個「比較容易定罪」的法院起訴,也不是由被告挑一個「比較容易無罪」的法院。一切依法律規定。

為什麼這麼重要?因為如果法院可以「選」,正義就不再是盲目的了——它會偷看、會偏心。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益主體核心利益在管轄制度中的體現
I(被告)公正審判、不被挑法官法定法官原則:案件分配依法律預先決定,不受人為操控
I(被害人)便利訴訟、就近參與犯罪地管轄:在犯罪發生地審理,證據最近、被害人就近
We(司法效率)訴訟經濟、避免重複牽連管轄(§6/§7):一人數罪或數人一罪合併審理,避免矛盾判決
They(國家/法治)管轄明確、法院不搶案繫屬在先(§8):管轄競合時先搶到的法院審,規則簡明

三層管轄的設計邏輯
1. 事物管轄(上下):先決定由哪一「級」法院審——這是垂直分工,保障審級制度
2. 土地管轄(左右):再決定由同一級中的哪一「個」法院審——這是水平分工,追求便利與效率
3. 牽連管轄(串連):最後決定能不能合併審——這是橫向整合,追求訴訟經濟

體系因果與五維串聯

體系上游:法院組織法決定了法院的設置和分級——有了「三級法院」的基礎設施,管轄規定才有分配的對象。

體系下游:管轄確定後→起訴→審判。起訴書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264),管轄錯了,起訴的地基就歪了。

刑事 vs 民事管轄的底層差異:民事訴訟允許合意管轄(§24)和應訴管轄(§25),因為民事是私人紛爭,當事人有處分權。刑事訴訟完全不允許合意管轄——因為刑罰是國家權力,不能讓當事人談條件。

五維串聯
條文:§5(土地管轄/犯罪地)→ §6-§7(牽連管轄)→ §8(繫屬在先)→ §304(管轄錯誤判決)
立法理由:以犯罪地為首要連繫因素,是因為證據在犯罪地最容易調查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對網路犯罪管轄採「從寬認定」,避免出現「無法院管轄」的漏洞
學者見解:學者主張管轄規定應從「法定法官原則」的高度理解,不能當作純程序技術
制度比較:與民訴管轄對照——刑訴無合意管轄/應訴管轄,凸顯刑事管轄的公法強制性格

Quotable Unit:「管轄不是行政分案的瑣事,是法定法官原則的落地——你被哪個法官審,不能靠運氣、不能靠關係,只能靠法律預先決定。」


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面向事物管轄土地管轄
問題由哪一「級」法院審由哪一「個」法院審
決定因素案件性質(罪名/刑度)犯罪地/被告住居所
法源法組§8/§14/§32 + 刑訴§1-§3刑訴§4-§5
可否合意不可(強制管轄)不可(刑訴無合意管轄)
違反效果§379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304管轄錯誤判決→移送
比較面向刑事土地管轄民事土地管轄
首要因素犯罪地(§5 I)被告住所地(民訴§1 I)
補充因素被告住居所(§5 II)特別審判籍(民訴§2以下)
合意管轄不允許允許(民訴§24)
應訴管轄不允許允許(民訴§25)
原則以犯罪地為重以原就被
底層差異公法強制(國家追訴權)私法自治(當事人處分權)

管轄判斷決策樹

收到一個刑事案件
│
├── Step 1:事物管轄(哪一「級」?)
│   ├── 內亂/外患/妨害國交 → 高等法院一審(§3)
│   └── 其他案件 → 地方法院一審(法組§8)
│
├── Step 2:土地管轄(哪一「個」?)
│   ├── 犯罪地(首要)
│   │   ├── 行為地(犯罪行為實施處)
│   │   └── 結果地(犯罪結果發生處)
│   │       → 行為地≠結果地時,兩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   ├── 被告住居所(補充)
│   └── 犯罪地不明 → 被告住居所(§5 III)
│
├── Step 3:牽連管轄(要不要合併?)
│   ├── 一人犯數罪(§6)→ 任一犯罪地法院可合併
│   ├── 數人犯一罪/相牽連(§7)→ 任一人犯罪地法院可合併
│   └── 法院得裁定分離(§7但書)
│
└── Step 4:管轄競合(多個都可以怎辦?)
    └── 繫屬在先優先(§8)
        └── 必要時共同上級法院指定(§10)

VIVID 視覺定錨

你走進分案櫃檯,面前是一張巨大的台灣法院分布地圖,地圖上密密麻麻標著各級法院的位置。但這不是普通的地圖——它是立體的,分成三層,每一層代表一個審級。 櫃檯上放著三盒不同顏色的圖釘

紅色圖釘(事物管轄)——釘在地圖的「上下層」。你拿起紅色圖釘,先決定案件要釘在哪一「層」:底層「地方法院」、中層「高等法院」、頂層「最高法院」。紅色代表嚴肅——因為釘錯層就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379⑥),沒有治癒的機會。圖釘尖端刺入地圖時發出小小的「噗」聲,你感受到紙板的阻力。

藍色圖釘(土地管轄)——釘在同一層的「平面位置」。確定了層級後,你用一根會發光的藍色圖釘釘在犯罪發生的城市。如果犯罪地跨越多個城市(行為地 ≠ 結果地),你就需要釘好幾根藍色圖釘——每一根都在發光,代表每個城市的法院都有管轄權。藍光越多,代表這個案件越「到處都能審」。 備用的小藍釘釘在「被告住所」——比主圖釘小一號,是補充用的。

綠色圖釘(牽連管轄)——一根帶著橡皮筋的綠色圖釘。當同一個被告犯了好幾件罪,分別釘在不同城市時,你拿出綠色圖釘和橡皮筋,把散落的案件「串起來」——橡皮筋拉緊,所有案件被彈向同一根綠色圖釘的位置。橡皮筋就是訴訟經濟——把散落的案件彈到一起審,避免三個法院做三次功。 橡皮筋彈回時發出「啪」的一聲,空氣中有橡膠的氣味。

櫃檯旁邊有一台時鐘,上面寫著「繫屬在先」——兩個藍色圖釘搶同一個案件時,看誰的時鐘先響。先響的法院得到案件。

口訣觸發:「三色圖釘分案忙——紅釘上下定審級(釘錯=違法令),藍釘平面找犯罪地(行為+結果都算),綠皮筋串牽連罪(訴訟經濟),先響時鐘先開庭(繫屬在先)」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字,時間壓力用)

【按】 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之法院管轄。所謂犯罪地,包含行為地及結果地。又同法第6條規定,一人犯數罪者,得由其一犯罪地之管轄法院合併管轄。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依第8條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

【惟】 惟本件犯罪之行為地在○○、結果地在○○,故○○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均有土地管轄權。

【故】 故本案由(繫屬在先之)○○地方法院管轄。

完整版(400字,有時間深論用)

【按】 按刑事訴訟管轄分為事物管轄與土地管轄。事物管轄決定由哪一「級」法院審理,依法院組織法第8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刑訴§3內亂外患由高院一審),刑事第一審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

土地管轄決定由哪一「個」法院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謂「犯罪地」,依實務見解包含行為地(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實施地)及結果地(結果發生地)。此以犯罪地為首要連繫因素之設計,係基於證據保全之便利及法定法官原則之落實。

又同法第6條規定一人犯數罪之牽連管轄:一人犯數罪者,得由其一犯罪地之管轄法院合併管轄。第7條規定數人犯一罪或相牽連案件之合併管轄。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依第8條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必要時得由共同上級法院裁定移轉管轄(§10)。

【惟】 惟查本件犯罪行為,被告在○○(地點A)實施○○行為,其結果發生於○○(地點B)。故地點A之○○地方法院(行為地管轄)及地點B之○○地方法院(結果地管轄)均有土地管轄權。又被告另涉犯○○罪(犯罪地在地點C),依§6牽連管轄,地點C之○○地方法院亦得合併管轄。

【故】 故○○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依§8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如有必要,得由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一:「刑事訴訟也有合意管轄」
→ 錯!刑事訴訟沒有合意管轄(民訴§24才有)。刑事管轄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約定。這是公法強制性格的體現。

陷阱二:「犯罪地只包括行為地」
→ 錯!犯罪地 = 行為地 + 結果地。詐欺案中,施詐地(行為地)和匯款地(結果地)都是犯罪地。

陷阱三:「管轄錯誤一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要區分!事物管轄錯誤 = §379⑥當然違背法令(嚴重,紅色圖釘釘錯層);土地管轄錯誤 = §304管轄錯誤判決移送(可治癒,藍色圖釘釘錯位置)。


口訣速記

三種管轄

紅上下、藍左右、綠串連——三色圖釘分好案

  • 事物管轄 = 紅色圖釘往上下(哪一級法院)
  • 土地管轄 = 藍色圖釘往左右(哪一個法院)
  • 牽連管轄 = 綠色橡皮筋串起來(合在一起審)
  • 管轄競合 = 先響時鐘先開庭(繫屬在先)

犯罪地認定

行為地加結果地,兩地都是犯罪地

核心邏輯:管轄 = 法定法官原則的落地。不是分案瑣事,是憲法保障。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刑事訴訟管轄的三種類型為何?各自決定什麼?
→ 30 秒內回答:(1)事物管轄=哪一級(法組§8/§14/§32);(2)土地管轄=哪一個(§5犯罪地+住居所);(3)牽連管轄=合在一起(§6一人數罪/§7數人一罪)→競合時繫屬在先

【進階題】甲在台北策劃詐騙,電話騙高雄的B,B匯款至台中帳戶。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 60 秒架構:犯罪地=行為地+結果地 → 行為地:台北(策劃+致電)→ 結果地:高雄(B受騙處分財產)+台中(款項入帳)→ 三個地院均有管轄權 → §8繫屬在先者審判

【挑戰題】甲在新北製造假藥,網路銷售全台,台南B服藥不適告訴。甲同時涉嫌在桃園倉庫藏匿毒品。試分析:(1)假藥案管轄;(2)毒品案管轄;(3)牽連管轄可能性。
→ 90 秒完整架構:(1)假藥案:行為地=新北(製造)+全國(網路銷售/郵寄),結果地=台南(B受害)+各地→新北/台南等均有管轄;(2)毒品案:藏匿地=桃園→桃園地院管轄;(3)牽連管轄:§6一人犯數罪→假藥罪+毒品罪→任一犯罪地法院得合併管轄;(4)網路犯罪特殊性:伺服器/下單地/收貨地均可能為犯罪地→管轄權從寬認定


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科目連結主題關聯說明
憲法法定法官原則管轄規定確保「法定法官」——審你的法官由法律預先決定
民訴管轄規定刑事vs民事管轄之比較(合意管轄有無是核心差異)
行政訴訟管轄行政訴訟管轄之特殊性
刑法§3/§4 屬地原則跨國犯罪管轄之前提
刑訴起訴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

你現在知道案件該「去哪裡」審——但有個更根本的問題:即使法院管轄正確,如果被告是在極端壓力下犯罪呢? 槍抵著頭搶銀行的人,和自願搶銀行的人,法律應該同等對待嗎?管轄決定了「哪個法院審」,而 期待可能性 決定了「要不要罰」——前者是程序正義,後者是實體正義,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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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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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扣押、搶奪、沒收、竊盜、管轄、精神障礙、緩起訴、陳述意見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共同被告、共同訴訟、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管轄、買賣、贈與、通謀虛偽 110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毀損、沒收、租賃、管轄、辯護人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具結、委任、管轄、行使偽造、詰問、責任能力、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大學自治、授權明確性、期限、法律保留、無效、管轄、行政契約、違約金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共同訴訟、管轄、訴願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再審、管轄、管轄權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3 題 干預、管轄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不起訴、管轄、緩起訴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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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應該在哪個法院審?刑事訴訟管轄的土地、事物、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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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不是行政分案的瑣事,是法定法官原則的落地——你被哪個法官審,不能靠運氣、不能靠關係,只能靠法律預先決定。」

—— 案子應該在哪個法院審?刑事訴訟管轄的土地、事物、牽連|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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