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 🎯 二試命題核心

騙人不一定是詐欺:詐欺罪的施術行為與財產損害五環鏈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說謊就是詐欺嗎?
不一定。你在夜市跟朋友吹牛說自己月入百萬,沒人會告你詐欺。詐欺罪需要一條完整的五環因果鏈:施用詐術 → 使人陷於錯誤 → 為財產處分 → 造成財產損害 + 不法所有意圖。五環缺一不成立——說謊但沒造成財產損害,頂多是道德問題,不是刑法問題。

詐欺和竊盜的差別?
一句話:你自己把東西交出去的,叫詐欺;別人偷偷拿走的,叫竊盜。 詐欺最弔詭的地方在於——被害人是「自願」交付的(雖然這個「自願」建立在謊言之上)。竊盜是違反你的意思,詐欺是操縱你的意思。這個區別決定了整個構成要件的走向。


體系定位

🌳 財產犯罪體系——按「被害人意思自由」排列
├── 竊盜(§320)→ 完全違反意思(你不知道東西被拿走了)
├── 詐欺(§339)← 你在這裡 → 意思被操縱(你「自願」交付,但被騙了)
│   ├── 普通詐欺取財(§339 I)
│   ├── 詐欺得利(§339 II)
│   ├──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339-1)→ 機器不能被騙的替代條文
│   └── 加重詐欺(§339-4)→ [加重詐欺-三人以上共犯]
├── 恐嚇取財(§346)→ 意思受壓制(你害怕,但還有選擇)
└── 強盜(§328)→ 意思完全壓制(你完全不能抗拒)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H 區(財產犯罪)→ 詐欺五環鏈。推開門,你走進一座華麗的魔術劇場,舞台上五道聚光燈從左到右依次亮起。

體系洞察:注意這四種犯罪的排列邏輯——從左到右,被害人的意思自由被侵害的程度越來越嚴重。竊盜是背後偷襲,詐欺是正面操縱,恐嚇是言語威脅,強盜是暴力壓制。法律的刑度也因此遞增:竊盜最輕五年、詐欺五年、恐嚇取財七年、強盜五年以上。立法者用刑度的階梯,丈量被害人意思自由被壓制的程度。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在網路上販賣健康食品,宣稱「經臨床實驗證明可治癒癌症」。乙信以為真,花 10 萬元購買。該產品實際價值僅數百元且無任何療效。事後乙發現真相,提告。

問:甲是否成立詐欺罪?請逐一分析五環鏈。

先想三十秒。你的直覺答案是什麼?大多數人會說「當然成立,這不就是騙人嗎?」——沒錯,但考試不考你的直覺,考的是你能不能用五環鏈的框架,逐環論證每個要件都成立。少論證一環,分數就少一截。


核心知識

詐欺五環鏈(§339 I)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個構成要件形成一條不可斷裂的因果鏈:

①施用詐術 →②陷於錯誤 →③財產處分 →④財產損害 +⑤不法所有意圖

🔴術 → 🟡錯 → 🟢分 → 🔵損 → 🟣意
       因果      因果      因果
    (詐術導致   (錯誤導致  (處分導致
     錯誤)     處分)     損害)

五環必須完整串接,缺一不成立。

各環節詳解

🔴 第一環:施用詐術

核心概念:製造或維持他人的錯誤認知。詐術不一定是「說謊」——沉默不說也可能構成。

積極詐術:
├── 虛構事實(說不存在的東西存在)
│   例:宣稱健康食品可治癒癌症
├── 隱匿事實(隱瞞重要資訊)
│   例:知道房屋是凶宅卻不告知買方
└── 歪曲事實(把事情說得不一樣)
    例:將仿冒品包裝成正品販售

消極詐術(不作為詐欺):
├── 前提:有法律上的告知義務
├── 例:賣車知道引擎有重大瑕疵卻不說
└── 關鍵:義務來源→法令、契約、先行行為、誠信原則

❌ 不構成詐術的情形:
├── 單純沉默(無告知義務時)
├── 社交性誇大(「我家祖傳秘方」)
├── 商業吹噓(「世界最好吃的牛肉麵」)→ 一般人不會當真
└── 對方明知虛假仍交易 → 欠缺因果關係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46 年台上字第 260 號判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

🟡 第二環:陷於錯誤

核心概念:被害人因詐術而產生或維持錯誤認知。

✅ 成立的情形:
├── 因為詐術才產生錯誤 → 詐術與錯誤間有因果關係
├── 半信半疑仍交付 → 仍可能成立(錯誤認知只要是主要原因即可)
└── 維持既有錯誤 → 利用他人既有的誤解不加澄清(有告知義務時)

❌ 不成立的情形:
├── 對方本來就知道真相 → 沒有「陷於」錯誤
├── 對方根本沒聽到/看到你的詐術
├── 對方基於自己的判斷交付(與詐術無因果關係)
└── ⚠️ 機器不能「陷於錯誤」→ §339 不適用
    → 對機器施術:投假幣、偽造感應卡→走§339-1「不正利用收費設備」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7號)

🟢 第三環:財產處分

核心概念:被害人基於錯誤認知,自願做出導致財產減少的行為。

處分行為的類型:
├── 給付金錢(付款、匯款)
├── 交付財物(交出物品)
├── 提供服務或利益(§339 II 詐欺得利)
└── 設定/移轉權利(簽契約、過戶)

關鍵要素:
├── 「自願」是核心 — 被害人有處分意思
│   → 被強迫的 ≠ 詐欺,是強盜或恐嚇取財
├── 處分的「意識」— 被害人知道自己在做處分行為
│   → 不知道東西被拿走 = 竊盜,不是詐欺
└── ⚠️ 處分人不一定是財產所有人
    → 三角詐欺:被騙者 ≠ 受損者
    例:甲騙秘書乙「老闆丙要你匯10萬給我」
    → 被騙者=乙,受損者=丙
    → 通說要求乙對丙的財產有「處分權限或地位」

🔵 第四環:財產損害

核心概念:被害人的整體財產因處分行為而減少。

判斷方式(整體財產說 Gesamtvermögen):
├── 對價型:給付與對價「顯不相當」
│   例:花10萬買價值數百元的假藥 → 差額即損害
├── 目的落空型:錢花了但目的完全沒達成
│   例:捐款給假慈善機構 → 捐款目的落空=損害
└── 使用可能性降低型:取得之物無法正常使用
    例:買到無法上路的事故車

⚠️ 對價相當 → 可能無財產損害 → 不成立
例:甲冒充A品牌賣B品牌,但B品牌品質、價格均與A相當
→ 整體財產未減少 → 財產損害有爭議
→ 學說爭議:「個人目的落空說」vs「客觀經濟說」

學說爭議:「客觀經濟說」認為只要對價客觀相當就無損害;「個人目的落空說」(較有力)認為被害人基於特定目的交付,目的落空本身就是損害。實務多採折衷立場。

🟣 第五環:不法所有意圖

核心概念:行為人主觀上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

主觀超過要素(不需要實際取得):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判斷時點:行為時(不是事後)
│   → 借錢時打算還 → 事後還不出來 ≠ 詐欺
│   → 借錢時就沒打算還 → 成立詐欺
├── 「不法」→ 無法律上原因
│   → 自認有權取得(如主張債權)→ 可能欠缺不法性
└── 只是想「暫時」使用 → 可能欠缺永久排除意思
    → 但使用後毀損/不歸還 → 仍可能成立

五環斷裂:四種「不成立詐欺」的典型

斷裂點1(🔴→🟡):有詐術但對方沒被騙
→ 甲騙乙「這是真鑽石」,乙是珠寶鑑定師一眼看穿
→ 乙沒有陷於錯誤 → 不成立(至多未遂)

斷裂點2(🟡→🟢):被騙了但沒有處分財產
→ 甲騙乙「你中了大獎」,乙很開心但還沒付任何費用
→ 沒有財產處分行為 → 不成立(至多未遂)

斷裂點3(🟢→🔵):處分了但沒有財產損害
→ 甲冒充B商家賣東西,但品質跟B一樣好、價格一樣
→ 客觀對價相當 → 整體財產未減少 → 不成立(有爭議)

斷裂點4(🟣缺):有損害但行為人沒有不法意圖
→ 甲借錢時真心想還,後來因故還不出來
→ 借款時無不法所有意圖 → 不成立(民事債務不履行)

底層邏輯

立法目的:為什麼「被騙自願交付」也要處罰?

如果被害人是「自願」把東西交出去的,為什麼法律還要介入?答案藏在「自願」這兩個字裡——被操縱的自願,不是真正的自願

立法者設計§339,是在回應一個根本問題:交易社會的信賴基礎。現代社會運作仰賴人與人之間的資訊對等——你告訴我這是真貨,我才付真貨的價格。一旦有人系統性地利用資訊不對等來掏空他人財產,整個交易信賴就會崩塌。

詐欺罪保護的不只是個別被害人的財產,更是整個社會的交易信賴機制

I / We / They 利益衡量

角色利益法律怎麼平衡
I(被害人)財產安全 + 意思決定自由§339 保護的核心法益:個人財產 + 意思決定自由不受操縱
We(交易社會)市場信賴機制 + 交易安全五環鏈的嚴格要求 = 不輕易動用刑罰,只在因果鏈完整時才介入
They(國家)維護社會秩序 + 避免過度刑罰化§339-1 補充立法 = 機器不能被騙但仍需規範;§339-4 加重 = 回應集團化犯罪

核心取捨:立法者選擇了「五環鏈」這個嚴格結構,意思是——不是每個謊言都該入罪。只有當謊言真的讓人因此掏出錢來真的造成財產損害的時候,刑法才介入。這是刑法謙抑性的體現:商業吹噓、社交謊言、對方自己不查證——都不是刑法該管的事。

體系因果

§339 處在財產犯罪的中心位置,向上游和下游延伸出一整條制度鏈:

§339 的上下游因果:
                    ↑ 刑度輕
§320 竊盜 ─── 違反意思 ─── 破壞持有
§339 詐欺 ─── 操縱意思 ─── 利用信賴
§346 恐嚇 ─── 壓制意思 ─── 利用恐懼
§328 強盜 ─── 消滅意思 ─── 利用暴力
                    ↓ 刑度重

→ 被害人意思自由受侵害越深,刑度越重
→ 這就是財產犯罪體系的「設計邏輯」

如果把§339 從體系中抽掉會怎樣?所有「騙人交付」的行為就只剩民事救濟(§92撤銷意思表示 + §184損害賠償)。但民事救濟有一個致命弱點——被害人要自己打官司、自己舉證、自己花時間和錢。對付詐騙集團,個別被害人根本不是對手。所以立法者用刑罰來嚇阻——這是效率考量,不只是正義考量。

制度比較

法域詐欺罪設計特色
台灣 §339五環鏈 + 財產損害必要嚴格因果鏈,保護交易信賴
德國 §263 StGB四要件(同台灣但更精細)明確要求「Vermögensverfügung」(財產處分)+ 整體財產說
日本 §246欺罔行為→錯誤→交付結構類似但不要求「財產損害」→ 射程更廣
美國各州Wire fraud / Mail fraud聯邦法用「通訊手段」切入,州法定義各異

設計啟示:台灣採德國模式,要求完整的五環因果鏈。這是立法者的選擇——寧可放掉一些「有騙但沒造成實際損害」的行為,也不要過度擴張刑罰範圍。日本不要求財產損害,結果是詐欺罪的打擊面更廣,但也更容易入罪。

五維串聯

維度詐欺罪的具體表現
條文§339 I「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五環鏈的法律文字表現
立法理由保護個人財產法益 + 意思決定自由 + 交易安全(社會法益的附帶保護)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46台上260(五環鏈標準)、97台上6727(機器不能被騙)、107台上1066(施術認定)
學者見解林鈺雄:詐欺罪保護法益含「意思決定自由」;許澤天:財產處分的「自損本質」是區分詐欺與竊盜的關鍵
歷史演變24年舊刑法→88年增訂§339-1(收費設備)→103年增訂§339-4(加重詐欺,回應詐騙集團化)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買了一張票,走進 H 區的「詐欺五環鏈劇場」。

舞台上站著一位穿燕尾服的魔術師,頭上戴著閃亮的高帽,帽沿寫著大大的「§339」。他對著台下滿場的觀眾說:「各位,今晚的表演分為五幕。每一幕都成功,你們才會心甘情願地把錢掏出來。少了任何一幕——魔術就失敗了。

🔴 第一幕「術」:魔術師從帽子裡掏出一張閃閃發光的假鈔,揮舞著說:「這是真金白銀!」——他在製造幻覺。你聞到帽子裡飄出的古龍水味道,看到假鈔反射的刺眼金光。這就是「施用詐術」。

🟡 第二幕「錯」:台下的觀眾瞪大眼睛,嘴巴張成O型:「哇,真的是金子耶!」——觀眾被幻覺吞噬了。你聽到周圍此起彼伏的讚嘆聲。這就是「陷於錯誤」。但如果觀眾席裡坐著一個珠寶鑑定師,他翻了個白眼——沒被騙的人 = 第二環斷裂

🟢 第三幕「分」:魔術師伸出手,語氣溫柔地說:「要見證更大的奇蹟,只需要把你的皮夾放到這個魔術箱裡。」觀眾自己動手,親手把皮夾放進去——沒人強迫他,他自願的。你感受到皮夾離開手掌時,掌心微微發涼。這就是「財產處分」——詐欺最弔詭的本質:被害人親手把自己的東西交出去

🔵 第四幕「損」:「啪!」魔術箱打開——皮夾裡的錢消失了,只剩一張寫著「感謝光臨」的紙條。觀眾的臉從期待變成驚愕。你摸到空皮夾的皮革觸感,涼的。這就是「財產損害」。

🟣 第五幕「意」:魔術師轉身,燕尾服內襯赫然繡著一顆黑心,嘴角露出冷笑。他從來就沒想還你的錢——從第一幕開始,他的目的就是你的皮夾。這就是「不法所有意圖」。

舞台旁邊站著一位檢察官,手持巨型剪刀。 他走到第二幕和第三幕之間,「喀嚓」一剪——後面的幕布全部垮下來。他對觀眾說:「只要五幕中任何兩幕之間的線被我剪斷,這場魔術就是失敗的——詐欺不成立。

這個場景傳遞的底層洞察:詐欺的本質不是「騙」——是讓你用自己的手,把自己的東西交出去。魔術師從不碰你的皮夾,他只操縱你的認知。這正是詐欺與竊盜的根本區別:竊盜是小偷動手,詐欺是你自己動手。五幕缺一,表演就不成立,因為因果鏈必須從「騙」一路連到「損」。

口訣術錯分損意——五個字,五幕戲。唸出來,舞台上魔術師拉開布幕的畫面自動播放。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詐欺成立(典型考題)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完整因果鏈:(一)施用詐術;(二)使人陷於錯誤;(三)被害人基於錯誤為財產處分;(四)造成財產損害;(五)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五環缺一不成立(最高法院 46 年台上字第 260 號判例參照)。

【惟】小前提

查甲在網路宣稱健康食品「經臨床實驗證明可治癒癌症」,實際無任何療效(①施用詐術 ✅——虛構療效,屬積極詐術之虛構事實類型)。乙信以為真,對產品療效產生錯誤認知(②陷於錯誤 ✅——甲之詐術與乙之錯誤間具因果關係)。乙基於錯誤認知,支付 10 萬元購買(③財產處分 ✅——自願給付金錢)。產品實際價值僅數百元,乙支出 10 萬元與所獲對價顯不相當(④財產損害 ✅——整體財產減少約 99,500 元)。甲明知無療效仍收取 10 萬元,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⑤不法所有意圖 ✅)。

【故】結論

甲之行為該當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成立詐欺取財罪

模板二:詐欺不成立(因果鏈斷裂)

【按】大前提

(同上。)

【惟】小前提

查甲冒充 B 品牌官方商店在網路販售商品。乙以為係 B 品牌產品而購買,支付 3,000 元。惟甲寄出之商品雖非 B 品牌,品質與 B 品牌相當、市價亦為 3,000 元。甲確有施用詐術(①✅——冒充品牌),乙亦因此陷於錯誤(②✅——品牌認知錯誤),並基於錯誤為財產處分(③✅——付款 3,000 元)。惟乙所獲商品之客觀經濟價值與支付金額相當,依整體財產說,乙之整體財產未減少(④財產損害 ❌——對價相當,第四環斷裂)。

【故】結論

甲之行為因欠缺財產損害要件,不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惟甲冒用 B 品牌名義,可能另涉商標法第 95 條、第 97 條等相關規定。

延伸提醒:若採「個人目的落空說」,乙特別想要 B 品牌產品(例如收藏限量款),則目的落空本身可能構成財產損害——此為學說爭議,考場上宜兩說並陳。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進階):三角詐欺

甲打電話給 A 公司秘書乙,模仿 A 公司老闆丙的聲音,說:「有一筆緊急匯款,你立刻從公司帳戶匯 50 萬到某某帳戶。」乙信以為真,從公司帳戶匯出 50 萬元。

問:甲對誰成立詐欺?被騙者是誰?受損者是誰?

解析:五環逐環檢驗——🔴甲假冒老闆(詐術 ✅)→ 🟡乙陷於錯誤(✅)→ 🟢乙處分公司財產(✅,乙身為秘書有處分公司帳戶的權限/地位)→ 🔵丙(公司)受有 50 萬損害(✅)→ 🟣甲有不法意圖(✅)。

這是三角詐欺的經典型態:被騙者 = 乙(秘書),受損者 = 丙(公司)。關鍵在第三環——乙對丙的財產必須有處分權限或處分地位,否則不是三角詐欺,而可能構成間接正犯利用乙竊取丙的財產(走竊盜路線)。甲成立§339 I 詐欺取財罪。

變化題 2(觀念題):機器不能被騙

甲用偽造的悠遊卡搭捷運,成功通過閘門搭乘。

問:甲是否成立詐欺罪?

解析:捷運閘門是機器。機器沒有「認知能力」,不能產生錯誤認知 → 🟡第二環「陷於錯誤」根本不適用 → §339 詐欺罪不成立。

但立法者在 88 年增訂了§339-1:「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甲以偽造悠遊卡通過閘門 = 以不正方法使用收費設備 → 成立§339-1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

底層邏輯:§339-1 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補上「機器不能被騙」這個法律漏洞。在自動化交易時代,「被騙者」可能根本不是人——立法者必須因應科技變遷調整規範工具。

變化題 3(爭議題):借錢不還 = 詐欺?

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聲稱「三個月內一定還」。甲借錢時確實打算還錢,但後來因投資失敗無力償還。

問:甲是否成立詐欺?如果甲一開始就沒打算還呢?

解析

情境一(真心想還):甲借款時打算還錢 → 🟣第五環「不法所有意圖」在行為時不存在 → 不成立詐欺。事後還不了 = 民事債務不履行(§227),不是刑事詐欺。判斷時點是「借款當時」,不是「還不出錢的時候」。

情境二(根本沒想還):甲一開始就知道自己不可能還、根本沒打算還 → 借款行為本身就是「施用詐術」(以「會還錢」的虛假承諾騙取金錢)→ 五環完整 → 成立§339 I 詐欺取財罪。

考場關鍵:債務不履行 vs 詐欺的分界線,就在「行為時的主觀意圖」。這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爭點——檢方必須證明被告在借款時就已經沒有還款意思


互動教具

財產犯罪四罪比較表

比較面向詐欺 §339竊盜 §320恐嚇取財 §346強盜 §328
被害人意思自願交付(被操縱)不知道被拿走害怕而交付不能抗拒而交付
行為手段詐術(資訊操縱)竊取(秘密進行)恐嚇(威脅)強暴脅迫(暴力)
財物移轉被害人自己交出行為人自己拿走被害人被迫交出被害人被壓制後交出
財產損害必要(五環之一)不以損害為必要必要必要
意思自由受害程度中(被操縱但仍「自願」)無(根本不知道)高(害怕但有選擇)極高(完全壓制)
法定刑上限5 年5 年7 年5 年以上

五環鏈斷裂決策樹

🔴 有施用詐術嗎?
├── 否 → 不成立詐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或民事責任)
└── 是 ↓

🟡 對方有陷於錯誤嗎?
├── 否 → 不成立(對方是機器→§339-1;對方識破→至多未遂)
└── 是 ↓

🟢 對方有做出財產處分嗎?
├── 否 → 不成立(至多未遂)
└── 是 ↓
    ├── 處分人 = 受損人 → 一般詐欺
    └── 處分人 ≠ 受損人 → 三角詐欺(檢查處分權限)

🔵 有財產損害嗎?
├── 否 → 不成立(對價相當/目的未落空)
└── 是 ↓

🟣 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嗎?
├── 否 → 不成立(民事債務不履行/暫時使用)
└── 是 → ✅ 成立 §339 詐欺罪

相關模塊

下一步:你已經掌握了詐欺罪的基本型五環鏈。但 103 年後,立法者增訂了§339-4——當詐欺集團化運作、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法律的回應是把刑度從零售價拉到批發價。去看加重詐欺,理解為什麼車手明明只是「跑腿」,卻可能被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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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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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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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委任、抵押權、詐欺、買賣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加重結果犯、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正當防衛、詐欺、電腦犯罪 111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撤回告訴、簡式審判、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買賣、辯護人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傳聞證據、具結、拒絕證言、收賄、監聽、緘默權、詐欺、辯護人、通訊監察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侵占、竊盜、背信、詐欺、電腦犯罪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強盜、搶奪、準強盜、竊盜、詐欺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4 題 偽造私文書、具結、想像競合、竊盜、行使偽造、詐欺、詰問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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