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 🎯 二試命題核心

偷東西的學問:竊盜罪的「竊取」概念與加重竊盜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竊盜罪到底在保護什麼?
保護的是財物的持有(動產的占有),不是所有權。即使東西不是你的,只要你合法持有,別人偷走也成立竊盜。小偷偷走另一個小偷的贓物,一樣是竊盜——因為第一個小偷「持有」那個贓物。

偷騎別人腳踏車繞一圈再還,算不算竊盜?
這叫「使用竊盜」。通說認為不成立竊盜,因為沒有「永久排除他人持有」的不法所有意圖。但如果使用時間過長、物之價值顯著消耗,就可能認定有不法所有意圖了。


體系定位

2F 刑法樓 → H區(財產犯罪)

取得型財產犯罪光譜:
├── 和平取得
│   └── ★ 竊盜(§320)★ ← 你在這裡
│       ├── 普通竊盜(§320 I)
│       ├── 加重竊盜(§321)── 六款加重事由
│       └── 竊佔(§320 II)── 不動產
├── 欺騙取得
│   ├── 詐欺(§339)
│   └── 加重詐欺(§339-4)
├── 暴力取得
│   ├── 搶奪(§325)
│   ├── 強盜(§328)
│   └── 準強盜(§329)
└── 侵吞型
    ├── 侵占(§335/§336)
    └── 背信(§342)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H 區(財產犯罪)→ 竊盜百寶箱。房間裡有一個四層百寶箱和六把鑰匙。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深夜攜帶螺絲起子一支,以破壞門鎖方式進入乙之住宅,竊取乙放在桌上之筆記型電腦一台(價值三萬元)。甲於逃離時被鄰居發現。

問:(1) 甲成立何罪?加重事由有哪些?(2) 如甲只是「借用」乙的電腦兩小時就放回去,結論有無不同?(3) 如甲偷的是乙家的電力(私接電線),可否成立竊盜?


核心知識

§320 四要件 + §321 加重六款 + 使用竊盜

竊盜罪(§320 I):

★ 一、四個構成要件:
├── ① 他人之動產(客觀):
│   ├── 動產:有體物,可移動
│   ├── 他人的:非自己所有或持有
│   ├── 電能視為動產(§323)
│   ├── ❌ 無主物、拋棄物不是「他人之物」
│   └── 注意:「他人」看的是持有,不只是所有
├── ② 竊取行為(客觀):
│   ├── 破壞他人對物的持有(破舊持有)
│   ├── 建立自己對物的新持有(建新持有)
│   ├── 「竊」= 未經同意、違反持有人意思
│   └── 和平、非暴力(暴力→搶奪/強盜)
├── ③ 竊盜故意(主觀):
│   └── 知道是別人的東西,且知道自己在偷
└── ④ 不法所有意圖(主觀超過要素):
    ├── 意圖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 「永久」排除他人的持有
    └── 暫時使用→使用竊盜→通說不成立

★ 二、使用竊盜爭議:
├── 定義:暫時使用,用完就還
├── 通說/實務:原則上不成立竊盜
│   ├── 理由:沒有永久排除他人持有的意思
│   ├── 但使用時間過長→可能有不法所有意圖
│   └── 物之價值顯著消耗→可能有不法所有意圖
├── 例:偷騎腳踏車繞一圈→不成立
├── 例:偷開別人車一個月→可能成立
└── 判斷標準:時間+消耗+返還意思

★ 三、加重竊盜(§321 I)六款:
┌────┬──────────────────────────────────┐
│ 款 │ 加重事由                         │
├────┼──────────────────────────────────┤
│ ①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
├────┼──────────────────────────────────┤
│ ② │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      │
├────┼──────────────────────────────────┤
│ ③ │ 攜帶兇器 ★ 常考                 │
│    │ ├── 客觀上足以威脅生命身體即可  │
│    │ ├── 不以「使用」為必要          │
│    │ └── 螺絲起子、扳手也可能是兇器  │
├────┼──────────────────────────────────┤
│ ④ │ 結夥三人以上                     │
│    │ ├── 三人都在場+犯意聯絡         │
│    │ └── 把風的也算                   │
├────┼──────────────────────────────────┤
│ ⑤ │ 乘火災水災等災害之際            │
├────┼──────────────────────────────────┤
│ ⑥ │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公共運輸內    │
└────┴──────────────────────────────────┘
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竊佔(§320 II):
├── 對象:不動產
├── 例:占用他人土地建屋
└── 和動產竊盜的差別:動產=帶走,不動產=占住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為什麼「偷」要被處罰

想像你是立法者。你面前有一個根本性的問題:人為什麼不能拿別人的東西? 答案不只是「因為那是別人的」這麼簡單。

立法目的:竊盜罪保護的法益是「持有」——不是「所有權」。這個設計看似反直覺,卻極其精妙。如果只保護所有權,那小偷 A 偷了你的手錶,小偷 B 再從 A 手中偷走,B 就不成立竊盜(因為 A 沒有所有權)。結果呢?整個社會的財物秩序崩潰——任何人都可以從「非法持有人」手上搶東西,卻不受處罰。保護持有,本質上是保護整個社會的財產流通秩序。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益主體利益內容竊盜罪的設計回應
I(持有人)對動產的事實上支配不受侵害§320 保護持有,不問持有是否合法
We(社會)財產流通秩序的穩定、人際信任以刑罰嚇阻「和平破壞持有」的行為
They(行為人)行動自由、暫時使用他人物品的需求使用竊盜不罰=留出自由空間;不法所有意圖=門檻限縮

竊盜保護的是「持有」不是「所有」——小偷偷小偷,一樣是竊盜。這不是道德直覺,是制度設計:一旦放任從非法持有人手上搶東西,財產秩序就全面崩盤。

體系因果:和平取財為什麼比暴力取財輕?

竊盜的本質是「和平地破壞持有」。立法者精密地設計了一條取財犯罪的「暴力光譜」:

和平 ←──────────── 暴力程度 ──────────→ 強烈
竊盜(§320)    搶奪(§325)    強盜(§328)    準強盜(§329)
5年以下       6月-5年       5-15年        5-15年

竊盜罪的法定刑最輕(五年以下),因為它只侵害「財產法益」;搶奪以上還侵害「人身安全」。法益侵害越多,刑度越重——這是立法者用刑度梯度告訴你:和平偷比暴力搶好,所以刑罰留了空間。

而加重竊盜(§321)的六款加重事由,每一款都指向同一個邏輯:行為的危險性超越了「單純和平竊取」的範圍。 攜帶兇器(③)隨時可能升級為暴力犯罪;侵入住宅(①)侵害了住居安寧;結夥三人(④)增加了被害人抵抗的困難度。加重=行為的「潛在暴力」已經逼近搶奪的邊界。

五維串聯

維度串聯內容
條文§320 I(普通竊盜)→ §321 I(加重竊盜六款)→ §320 II(竊佔)→ §323(電能視為動產)
立法理由94年修法加入§321 I⑥(交通運輸場所):公共場所人流密集、注意力分散,竊盜風險高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79台上5253:「兇器」=客觀上足以威脅生命身體,不以使用為必要
學者見解林山田:保護法益應為「持有」(Gewahrsam),非所有權,否則無法解釋贓物被竊的情形
歷史演變加重竊盜從原始 4 款擴增為 6 款:⑤災害+⑥交通=因應社會情境的立法回應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2 樓 H 區的「竊盜百寶箱」。

房間中央有一個四層百寶箱,一個穿黑衣的小偷正要打開它。但這個百寶箱不是普通的保險箱——它是整個社會財產秩序的縮影:每一層代表立法者設下的一道門檻。

第一層打開——裡面有一台別人的筆電。小偷的手還沒碰到,筆電旁邊冒出一行字:「這是誰的?看持有,不看所有權!」小偷伸手去拿:「他人動產 ✅!」——即使原本是贓物,持有就受保護。

第二層打開——「嘶」的一聲,筆電從乙的手裡消失(破舊持有),出現在小偷手裡(建新持有):「竊取行為 ✅!」這一聲「嘶」就是重點:和平轉移,沒有暴力——一旦動粗,就不是竊盜,是搶奪或強盜了。

第三層打開——小偷腦袋上方冒出一個思想泡泡:「我知道這是別人的,我就是要偷!」(竊盜故意 ✅)

第四層打開——小偷把筆電塞進自己的袋子裡,拉上拉鏈,然後把拉鏈焊死:「永遠是我的了!」(不法所有意圖 ✅)。但如果拉鏈沒焊死——用一下就還——那就是使用竊盜,拉鏈沒焊死=沒有永久排除=不罰

百寶箱旁邊的牆上掛著六把鑰匙,每把上面刻著一個字:「入、破、刀、眾、災、站」——這是加重竊盜的六款!每把鑰匙代表行為危險性的一次升級。小偷拿起第三把「刀」(攜帶兇器)和第一把「入」(侵入住宅),法官立刻蓋上紅章:「§321 加重竊盜!六月起跳!」因為你帶了刀又闖進人家家裡,和平竊取的底線已經被逼近暴力的邊界。

(聽覺:百寶箱每層打開的「喀嚓」聲。觸覺:拉拉鏈的「唰」一聲+鑰匙冰冷的金屬感+焊死拉鏈的灼熱感)

口訣百寶箱四層——他動、破建、故意、焊死(永據);六把鑰匙——入破刀眾災站。拉鏈沒焊死=使用竊盜=不罰


互動教具

取財犯罪快速鑑別決策樹

行為人取得他人財物 →
│
├── 有使用暴力或脅迫嗎?
│   ├── 是 → 暴力程度?
│   │   ├── 至不能抗拒 → 強盜(§328)
│   │   ├── 趁人不備公然奪取 → 搶奪(§325)
│   │   └── 竊盜後當場暴力 → 準強盜(§329)
│   └── 否 → 取得方式?
│       ├── 未經同意移轉持有 → 竊盜(§320)
│       │   └── 有加重事由?→ §321 加重竊盜
│       ├── 以詐術使對方交付 → 詐欺(§339)
│       └── 已持有之物據為己有 → 侵占(§335)
│
└── 有無不法所有意圖?
    ├── 有(永久據為己有)→ 成立
    └── 無(暫時使用後歸還)→ 使用竊盜,原則不罰

使用竊盜 vs 竊盜:三因素判斷表

判斷因素傾向「使用竊盜」(不罰)傾向「竊盜」(成罰)
使用時間短暫(數分鐘至數小時)長期(數日以上)
物之價值消耗無明顯消耗或耗損價值顯著減損(油、電)
返還意思有具體返還行為或計畫無返還跡象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刑法 §321 I③①規定,犯竊盜罪而攜帶兇器及侵入住宅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竊盜罪之成立須具:(一)客體為他人之動產;(二)有竊取行為(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三)竊盜故意;(四)不法所有意圖。所稱「兇器」,係指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之器具,不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其危險性或實際使用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

【惟】小前提

查甲深夜攜帶螺絲起子一支,以破壞門鎖方式進入乙之住宅,竊取乙之筆記型電腦一台。該電腦為乙所有並持有(①他人之動產 ✅),甲違反乙之意思將電腦取走帶離現場(②破舊持有+建新持有 ✅),甲明知為他人之物仍取之(③竊盜故意 ✅),甲意圖將電腦據為己有(④不法所有意圖 ✅)。甲攜帶之螺絲起子為金屬尖銳工具,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屬「兇器」(§321 I③ ✅)。甲侵入乙之住宅行竊(§321 I① ✅)。

【故】結論

甲成立刑法 §321 I①③加重竊盜罪(侵入住宅+攜帶兇器),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百寶箱四層(他動/破建/故意/焊死)+六把鑰匙(入破刀眾災站)
保護法益持有(占有),不是所有權——保護的是財產流通秩序
竊取破舊持有+建新持有(和平轉移,暴力→升級為搶奪/強盜)
不法所有意圖永久排除他人持有(拉鏈焊死=永據;沒焊死=使用竊盜=不罰)
使用竊盜通說不成立(暫時使用無不法所有意圖)→三因素:時間/消耗/返還
加重六款①入②破③刀④眾⑤災⑥站——每款=危險性升級逼近暴力邊界
記憶宮殿2F → H區 → 竊盜百寶箱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使用竊盜

甲在超商門口看到乙的機車鑰匙忘了拔,甲騎走機車去附近買東西,20 分鐘後騎回原處停好。

問:甲成立竊盜罪嗎?

解析:甲暫時使用→用完返還→有無不法所有意圖?通說:使用竊盜原則上不成立竊盜,因為甲無「永久排除」乙持有的意思。但如果機車油耗了、刮傷了→物之價值有消耗→可能認定有不法所有意圖。本題 20 分鐘且完好歸還→不成立竊盜罪。(VIVID 觸發:拉鏈沒焊死→用完就打開→不罰)

變化題 2:竊取電能

甲私接隔壁乙家的電線,免費使用電力三個月,電費約一萬元。

問:甲成立何罪?

解析:電能依 §323「視為動產」→可成為竊盜客體。甲未經乙同意使用乙的電力(①他人之動產 ✅、②竊取 ✅、③故意 ✅、④不法所有意圖 ✅)→甲成立 §320 I 竊盜罪。立法者特別把「電能」擬制為動產,就是因為能源竊取的社會危害不亞於實體物竊盜。

變化題 3:攜帶兇器的認定

甲帶著自己的瑞士刀(平常露營用)去超商偷飲料。甲全程未掏出瑞士刀。

問:甲是否成立加重竊盜?

解析:瑞士刀客觀上有刀刃,足以對人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屬「兇器」。§321 I③「攜帶兇器」不以「使用」為必要,也不以行為人主觀認識其危險性為必要。甲攜帶瑞士刀竊盜→成立 §321 I③ 加重竊盜罪(攜帶兇器)。為什麼不用「使用」?因為加重的理由是潛在暴力威脅的存在——帶著刀偷東西,隨時可能對被害人動手,這就是立法者要加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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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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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扣押、搶奪、沒收、竊盜、管轄、精神障礙、緩起訴、陳述意見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想像競合、放火、殺人、竊盜、縱火、間接故意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侵占、竊盜、背信、詐欺、電腦犯罪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想像競合、未遂、竊盜、贈與 104 刑法與刑訴 第 5 題 不起訴、未遂、竊盜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強盜、搶奪、準強盜、竊盜、詐欺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竊盜、過失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4 題 偽造私文書、具結、想像競合、竊盜、行使偽造、詐欺、詰問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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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東西的學問:竊盜罪的「竊取」概念與加重竊盜

口訣: 黑衣小偷打開百寶箱四層:①他人動產②破舊建新③偷的故意④永久據為己有——旁邊六把鑰匙=加重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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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保護的是「持有」不是「所有」——小偷偷小偷,一樣是竊盜。」

—— 偷東西的學問:竊盜罪的「竊取」概念與加重竊盜|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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