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就跑有多嚴重?§185-4 肇事逃逸修法後的構成要件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FAQ

Q1:110 年修法後,肇事逃逸到底改了什麼?
A:最大改變是把原本的「單一罪名」拆成「雙軌結構」。修法前 §185-4 只有一個條文;修法後分為:第 1 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1-7 年)和第 2 項「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3-10 年),另新增第 3 項「無過失者減免」和第 4 項「無人傷亡之逃逸」。等於從「一刀切」升級為「分層處罰」。

Q2:我沒有任何過失,被別人撞上來,我也要停下來嗎?
A:是的。110 年修法後 §185-4 的行為主體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人,不以對事故有過失為要件。即使你完全無過失,只要涉入交通事故,就有停留現場及救護義務。不過這點在修法過程中有重大爭議(見核心知識第三節)。

Q3:停下來看了一下又走了,算逃逸嗎?
A:看停留的時間和作為。如果只是短暫停留但未留下聯絡方式、未報警、未對傷者提供任何協助就離開,實務上仍認定為「逃逸」(111 台上 4253)。關鍵是有無履行停留、報警、救護三項義務。


體系定位

刑法大廈 2F — 分則擴建區(公共危險罪章)
├── §173-§175 放火罪
├── §176-§177 決水罪
├── §183-§184 交通危險罪
├── §185 妨害公共交通
├── §185-3 不能安全駕駛 ← 姊妹條文
├── §185-4 肇事逃逸 ★ 本文
└── §186-§191 其他公共危險

核心連結:肇事逃逸位於公共危險罪章,保護法益不只是個別被害人的身體法益,更涵蓋公共交通安全秩序——逃逸行為使傷者無法及時獲得救護、事故現場無法保全,危害的是整個交通安全體系。這也是為什麼即使無過失肇事者也有義務停留。


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項目§185-4 I 肇事致傷逃逸§185-4 II 肇事致死/重傷逃逸§185-3 不能安全駕駛
行為肇事 + 逃逸肇事 + 逃逸駕駛行為本身
結果致人傷害致人死亡或重傷不以實害為要件
法定刑1-7 年3-10 年3 年以下(I)/ 10年以下(II/III)
保護法益個人身體+交通秩序個人生命身體+交通秩序公共交通安全
與過失關係不以有肇事過失為要件不以有肇事過失為要件不以造成事故為要件
比較項目§185-4 肇事逃逸§294 遺棄罪§276 過失致死
行為類型逃離現場(作為犯)不為生存必要扶助(不作為犯)過失行為致死(過失犯)
保護法益交通秩序+人身安全生命身體安全生命法益
競合關係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與肇逃想像競合與肇逃想像競合
主觀要件逃逸故意遺棄故意過失

考古題實戰

【經典真題】11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三題(改編)

甲酒後駕車(吐氣酒精濃度 0.35 mg/L),行經十字路口闖紅燈撞上機車騎士乙,乙倒地血流不止。甲下車查看後,因害怕酒駕被查獲,立即駕車逃離現場。乙因失血過多於送醫途中死亡。試問甲之刑事責任。

讀完這個案例,你可能覺得重點是「酒駕」。但仔細想:乙真正死亡的加速因素是什麼?不是撞擊本身——是甲逃走後,乙失去了被及時救護的關鍵時間。這就是肇事逃逸獨立處罰的理由:「逃」這個行為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惡。

【變化題】113 年律師二試改編

甲駕車行駛中,後方機車騎士乙自行摔車撞上甲車後方保險桿。甲從後照鏡看到乙倒地,但認為「不是我的問題」,遂未停車繼續駛離。乙因腦出血未獲及時救治而死亡。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提示:甲對事故無過失,但 110 年修法後仍有停留義務)

【預測題】修法後新論點

甲駕車不慎撞傷行人乙,甲立即停車並撥打 119,但在等待救護車期間,甲因接到公司緊急電話而驅車離去,留下受傷的乙獨自等待。試問甲是否構成 §185-4?(提示:注意修法後第 3 項「逃逸以外之不為救護」規定)


核心知識

一、條文全文(110 年修法後)

為什麼立法者要在 2021 年大幅翻修一條已經存在二十多年的法條?因為大法官說:舊法有三個致命缺陷。

§185-4

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犯前二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IV:第一項及前項前段之規定,於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駕駛人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修法前後對照

項目修法前(88 年版)修法後(110 年版)
條文結構單一條文四項分層
法定刑1-7 年I:1-7年 / II:3-10年 / IV:6月-5年
致傷/致死區分不區分區分(I 致傷 vs II 致死重傷)
無過失減免III 減免其刑
無人傷亡不處罰IV 逃逸仍罰
不為救護未規定修法理由包含但條文文字仍以「逃逸」為核心

三、憲法法庭限縮解釋(原釋字第 777 號 → 憲判字第 8 號脈絡)

釋字第 777 號(108 年)宣告舊法部分違憲——這是肇逃條文歷史上最重要的轉折點:
– 「肇事」語意不清——是否包含無過失?→ 違反法律明確性
– 「逃逸」語意不清——停留多久才不算逃逸?→ 違反法律明確性
– 法定刑 1-7 年——對無過失肇事者過重 → 違反比例原則

110 年修法回應:
1. 增列第 3 項: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回應比例原則疑慮
2. 拆分法定刑:致傷 / 致死重傷 / 無人傷亡三層 → 回應比例原則
3. 但「肇事」仍未限縮為「有過失」 → 學說仍有爭議

四、構成要件解析

(一)行為主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
– 動力交通工具:汽車、機車、電動自行車等(人力腳踏車不算)
– 須為「駕駛人」——乘客不該當

(二)行為情狀:發生交通事故
– 不以駕駛人有過失為要件(110 年修法確認)
– 「交通事故」: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引發之事故
– 包含單方事故嗎?通說肯定(如撞上路邊行人)

(三)行為:逃逸
– 指離開事故現場,使無法確認肇事者身分(111 台上 4253)
– 逃逸的判斷:綜合「離開現場」+「未留聯絡方式」+「未報警」+「未救護傷者」
– 短暫離開後返回 → 是否阻卻「逃逸」?→ 視具體情況判斷

(四)結果:致人傷害(I)或致人死亡、重傷(II)

(五)主觀要件:逃逸故意
– 知悉已發生交通事故+知悉有人受傷(或可能受傷)+決意離開現場
– 不知有人受傷而離開 → 不該當(欠缺故意)

五、競合問題

典型考題常出現肇事逃逸 + 酒駕 + 過失致死/傷三罪競合——這也是為什麼這個考點每次出題都值 15-20 分:

情境:甲酒駕撞傷乙後逃逸,乙死亡
→ §185-3 不能安全駕駛(酒駕行為)
→ §276 過失致死(撞人致死之過失)
→ §185-4 II 肇事致死逃逸(逃離現場)
→ 三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185-4 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不是「你撞了人」——過失致傷已經有 §284,過失致死有 §276它要解決的是「你撞了人之後跑了」這個獨立的惡。

為什麼「跑」本身值得獨立處罰?因為駕駛人逃離現場的那一刻,三件事同時發生:(1) 傷者失去被及時救護的機會——黃金救援時間正在流逝;(2) 事故現場的證據開始消失——責任歸屬變得難以判斷;(3) 所有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感被侵蝕——如果撞了人可以跑、跑了不用負責,誰還敢走在路上?

立法者認為:交通事故是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風險,但「逃」是可以選擇不做的。法律不苛責你捲入事故,但絕對苛責你選擇逃離。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駕駛人)行動自由、避免被追究110年修法:無過失者可減免(§185-4 III)即使無過失,也必須停留現場
We(傷者+社會)傷者被及時救護、事故責任被追究雙軌結構按傷害程度分層處罰不得不承受「違法成本轉嫁為刑度」的粗糙
They(國家)維護交通秩序、確保救護義務被履行法定刑分層+無人傷亡也罰(IV),預防效果提升修法仍未完全回應「無過失=為何有義務」的質疑

立法者的妥協:110 年修法的核心妥協是「保留無過失者的義務,但給出口(第 3 項減免)」。這是比例原則底下的折衷——大法官說舊法太重,立法者不敢完全取消無過失者的義務(怕傷者真的無人救),就設計了減免機制。不完美,但比舊法好。

體系因果

  • 上游過失犯(肇事通常始於過失——理解過失的注意義務標準,才能判斷駕駛人有無過失,進而決定第 3 項減免是否適用)
  • 下游不能安全駕駛(酒駕肇逃是最常見的考題組合——三罪競合是必考考點)
  • 如果拿掉這條法規:只剩過失致傷/死 + 遺棄罪。但遺棄罪的要件更嚴格(需有「無自救力」的認定),且不處罰「沒有造成傷亡但逃跑」的情形。結果:輕微事故逃跑完全不罰,傷者的救護義務在法律上無人承擔。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刑法 §185-4(110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
立法理由110年修法理由明確回應釋字777號三項質疑:法律明確性(拆分致傷/致死)、比例原則(無過失減免+法定刑分層)、處罰範圍(新增無人傷亡逃逸)
判決實務111台上4253號(逃逸的判斷標準)、釋字777號(舊法違憲)、憲判字第8號(合憲性限縮解釋脈絡)
學者見解許恒達教授:無過失肇事者的停留義務仍有違比例原則的疑慮;黃榮堅教授:肇逃的不法核心在「不救護」而非「離開」
歷史版本88年增訂→108年釋字777號宣告部分違憲→110年全面修法

「肇事逃逸的本質不是懲罰肇事——過失致傷已經有 §284 了。它懲罰的是『逃』——因為你的逃離,讓傷者失去被及時救護的機會,讓交通秩序失去被追究的可能。」


VIVID 視覺定錨

深夜的柏油路上,一陣刺耳的煞車尖叫聲劃破寂靜——你看見路面上兩道又黑又粗的輪胎痕,像兩條蛇從碰撞點急速延伸向遠方,痕跡盡頭是一片空蕩蕩的黑暗——車已經跑了。

你蹲下摸那輪胎痕,還是燙的(觸覺)。旁邊散落著一片碎裂的車燈罩和幾顆保險桿螺絲。地上有一攤暗紅色的血跡——傷者已被路人叫的救護車送走,但肇事者不見了。

你突然聽到一個聲音——是傷者在血泊中伸出手的微弱呼喊:「救……救我……」但那雙燙的輪胎痕告訴你:選擇逃離的那個人,已經把這個聲音丟在身後了。 這就是立法者要懲罰的——不是撞擊,是丟下那隻手。

你順著輪胎痕追過去,發現路面上每隔幾公尺就出現一個數字浮標,像計程車跳表一樣不斷跳動:「1年…3年…5年…7年…」——那是法定刑隨著逃離距離不斷攀升。跑得越遠,數字越大。

突然,輪胎痕分叉成兩條路:左邊那條通往一座寫著「致傷」的收費站(1-7 年的藍色招牌),右邊那條通往「致死/重傷」的收費站(3-10 年的紅色招牌)。不管走哪條,出口都被一道巨大的鐵柵欄封住——上面焊著四個大字:「逃不掉的」

鐵柵欄旁邊有一塊告示牌:「110 年新設:就算你沒錯,也要停下來(第 3 項減免)。連沒人受傷你跑了也要罰(第 4 項)。」

口訣觸發器:輪胎痕 → 燙的(剛逃離)→ 血泊中伸出的手(逃=丟下傷者)→ 左藍(致傷 1-7 年)右紅(致死 3-10 年)→ 鐵柵欄「逃不掉的」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考場速寫)

【按】 刑法 §185-4 II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以駕駛人對事故有過失為要件,逃逸係指離開現場致無法確認身分。

【惟】 甲酒駕闖紅燈撞上乙,乙倒地血流不止,甲下車查看後駕車逃離。乙因失血過多死亡。甲知悉事故發生且有人受傷仍決意離開,已該當「逃逸」要件。

【故】 甲成立 §185-4 II 肇事致死逃逸罪。另甲同時成立 §185-3 I 不能安全駕駛罪及 §276 I 過失致死罪,三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完整版(400 字,高分寫法)

【按】 刑法 §185-4 II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保護法益兼及個人生命身體法益及公共交通安全秩序,客觀上須駕駛人於發生致人死亡或重傷之交通事故後逃離現場,主觀上須具逃逸故意——即知悉事故發生且知悉(或可預見)有人受傷而仍決意離去。

按 110 年修法後,本罪不以駕駛人對交通事故之發生有過失為要件,惟同條第 3 項規定,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又所謂「逃逸」,實務見解認為係指行為人離開肇事現場,致使被害人或執法機關無法確認其身分之行為(111 台上 4253)。

【惟】 本案甲酒後駕車闖紅燈撞上機車騎士乙,乙倒地血流不止。甲已下車查看知悉乙受傷嚴重,竟因恐懼酒駕被查獲而駕車逃離。就客觀面,甲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闖紅燈撞上乙屬「發生交通事故」,乙因失血過多死亡為「致人於死」之結果,甲離開現場構成「逃逸」。就主觀面,甲明知撞傷乙仍決意逃離,具逃逸故意。又甲對事故有闖紅燈之過失,無第 3 項減免適用。

【故】 甲該當 §185-4 II 肇事致死逃逸罪。此外,甲酒駕另成立 §185-3 I 不能安全駕駛罪;甲因闖紅燈過失致乙死亡,另成立 §276 I 過失致死罪。上述三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 §55 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 §185-4 II 處斷。


互動教具

§185-4 修法後四項速查表

情形法定刑過失要件減免
I致人傷害而逃逸1-7年不要求
II致人死亡/重傷而逃逸3-10年不要求
IIII或II之無過失者同上無過失減輕或免除
IV無人傷亡之逃逸6月-5年不要求

肇逃三罪競合速判流程

甲酒駕撞人逃逸 →
│
├─ ① 甲有沒有喝酒?
│   └─ YES → §185-3 不能安全駕駛 ✓
│
├─ ② 撞人是過失嗎?
│   └─ YES → §276 過失致死(或§284 過失致傷)✓
│
├─ ③ 有沒有逃跑?
│   ├─ YES + 有人傷 → §185-4 I ✓
│   ├─ YES + 有人死/重傷 → §185-4 II ✓
│   └─ YES + 無人傷亡 → §185-4 IV ✓
│
└─ 三罪成立 → §55 想像競合 → 從一重處斷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無過失肇事者「不用停下來」

選項:「甲駕車時,乙自行摔車撞上甲車,甲對事故無過失,故甲離開現場不構成肇事逃逸。」
破解:110 年修法後,§185-4 不以有過失為要件。無過失者仍有停留義務,但依第 3 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陷阱 2:混淆「動力交通工具」範圍

選項:「甲騎腳踏車撞傷行人乙後逃逸,甲構成 §185-4。」
破解:§185-4 限「動力交通工具」,人力腳踏車不屬之。但電動輔助自行車是否算「動力」,尚有爭議。

陷阱 3:混淆§185-4 與遺棄罪

選項:「肇事逃逸與遺棄罪不得競合,因為保護法益相同。」
破解:§185-4 保護交通秩序+人身安全,§294 遺棄罪保護生命身體。保護法益不同,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口訣速記

「輪胎痕燙手,逃的是救命的手」

解碼:輪胎痕 = 肇事逃逸的 VIVID 觸發;燙手 = 剛逃離;逃的是救命的手 = 底層邏輯壓縮——你不是在逃避撞擊責任,你是在拋棄一隻等待被救的手。

「一百一十年大修,沒錯也停三項減」

解碼:一百一十年 = 110 年修法;大修 = 雙軌結構大幅改動;沒錯也停 = 無過失仍須停留;三項減 = 第 3 項減免其刑。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3 分鐘

甲駕車超速撞傷行人乙後,立即驅車逃離。乙手臂骨折,經送醫後痊癒。試問甲之刑事責任。

提示路徑:超速 = 有過失 → 撞傷乙 = 致人傷害 → 逃離 = 逃逸 → §185-4 I 肇事致傷逃逸(1-7 年)→ 另成立 §284 I 過失致傷 → 想像競合從一重

【進階題】5 分鐘

甲駕車與乙車擦撞,雙方均無人受傷,但甲因趕時間未停車處理逕自離開。試問甲是否構成 §185-4?

提示路徑:無人受傷 → 不該當 §185-4 I(致人傷害)或 II(致死重傷)→ 但 110 年修法新增 §185-4 IV:「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 甲成立 §185-4 IV(6月-5年)

【挑戰題】8 分鐘

甲深夜駕車撞上路邊違停的乙車,乙車內無人,但撞擊力道推動乙車前移撞上行人丙,丙送醫不治。甲以為只是撞到空車而離開現場。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

提示路徑:甲不知有人受傷 → 逃逸故意?→ 甲認知只是撞到空車 → 欠缺「知悉有人傷害」的認識 → 逃逸故意有欠缺 → 但有無預見可能?→ 深夜路邊撞擊可能波及行人,依一般人注意標準可預見 → 若認有間接故意(容認可能傷及他人仍離開)→ §185-4 II → 若認無故意 → 不成立本罪(本罪無過失犯處罰)→ 另論 §276 過失致死


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科目連結考點連結方式
刑法分則不能安全駕駛酒駕肇逃的常見三罪競合(§185-3 + §185-4 + §276)
刑法總則過失犯過失致死傷作為肇事逃逸的前提行為
刑法總則不作為犯肇事後不救護義務的不作為面向
刑法總則因果關係逃逸與死亡結果間的因果認定
憲法比例原則釋字第777號/憲判字第8號合憲性審查脈絡
民法侵權行為§191-2 動力車輛駕駛人侵權推定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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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學了肇事逃逸為什麼獨立處罰「逃」。但如果駕駛人不是逃跑,而是「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在開車」呢?酒駕的不法核心和肇逃完全不同——→ 不能安全駕駛 會讓你看見「駕駛行為本身」成為犯罪的那條邊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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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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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偽造文書、共同正犯、因果歷程錯誤、性自主、教唆、殺人、竊錄、肇事逃逸、間接故意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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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就跑有多嚴重?§185-4 肇事逃逸修法後的構成要件

口訣: 輪胎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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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本質不是懲罰肇事——過失致傷已經有§284 了。它懲罰的是「逃」——因為你的逃離,讓傷者失去被及時救護的機會,讓交通秩序失去被追究的可能。」

—— 撞了就跑有多嚴重?§185-4 肇事逃逸修法後的構成要件|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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