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原來可以「撤銷」?§988 無效 vs 撤銷 vs 離婚三分法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Q1:結婚怎麼可能「無效」?

你弟弟跟你結婚——聽起來就不對,不需要任何人來告訴你。97 年修法後台灣採「登記婚主義」(§982),結婚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988 規定兩種無效情形:(1) 違反 §983(近親結婚禁止);(2) 違反 §985(重婚禁止)。無效婚自始無效,不需要判決——因為這些不是「瑕疵」,是「禁令」。社會的底線不容討論。

Q2:無效跟撤銷差在哪?

一句話:無效是社會說「不行」,撤銷是當事人說「我後悔了」。核心差別是效力。無效 = 自始不存在,任何人隨時可主張;撤銷 = 婚姻存在但有瑕疵,須由特定人在一定期間內聲請法院撤銷,撤銷前婚姻有效。另一個關鍵差別:撤銷不影響已出生子女的婚生地位(§998),但無效婚的子女原則上為非婚生(但可透過準正或認領取得婚生地位)。

Q3:被騙結婚可以撤銷嗎?

可以。§997 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除斥期間很短:知悉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6 個月內,且自結婚後1 年內必須行使。超過就不能撤了。為什麼期限這麼短?因為婚姻需要安定——如果你被騙了卻三年後才想起來要撤銷,這三年內可能已經生了孩子、買了房子、建立了生活。法律在個人救濟和婚姻安定之間選了一個折中點。


體系定位

民法大廈 3F — 身分法擴建區
├── 婚約(§972-§979)
├── 結婚
│   ├── 實質要件:年齡/意思/親屬限制/重婚禁止
│   ├── 形式要件:登記(§982,97年修法)
│   └── 婚姻效力
│       ├── 有效婚姻
│       ├── 婚姻無效 ★ 本文(§988)
│       ├── 婚姻撤銷 ★ 本文(§989-§997)
│       └── 效力規定(§998-§999)
├── 夫妻財產制
├── 離婚(§1049-§1058)
└── 親子

記憶宮殿位置:3F 民法 → 身分法擴建區 → 婚姻效力室。推開門,你看到一個巨大的商場退貨中心——三個顏色不同的通道擺在你面前。左邊紅色(無效)、中間黃色(撤銷)、右邊綠色(離婚)。每個通道的入口上方都有一塊告示牌,告訴你什麼情況走哪條路。

核心連結:婚姻消滅有三條路——無效、撤銷、離婚。這三條路的「入口條件」不同、「效力」不同、「對子女的影響」不同。考試常考的就是這三分法的完整比較。記住:無效最嚴重(自始不存在)、撤銷居中(向將來消滅)、離婚最溫和(合意或判決消滅)。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乙結婚並辦理登記。嗣發現甲於結婚時尚有配偶丙(甲丙婚姻仍有效存續中)。試問:(1) 甲乙之婚姻效力?(2) 甲乙所生子女丁之身分地位?(3) 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你的直覺可能是:甲乙有登記、有感情、有小孩——怎麼可能無效?但法律不管感情,只管規則:甲有配偶丙→甲乙重婚→§988 自始無效。這不是法官在審判你的感情,是法秩序在維護自己的底線——一夫一妻制是社會結構的基石,不是可以商量的東西

爭點提示:(1) 重婚→§988 自始無效 (2) 無效婚的子女→原則非婚生→甲得認領(§1065)(3) 乙的權利→§184 侵權損賠(甲隱瞞已有配偶)

【109 年律師二試改編】

甲(17 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與乙結婚並辦理登記。甲之父母丙知悉後大怒,欲撤銷婚姻。嗣甲懷孕生下子女丁。試問:(1) 丙得否撤銷甲乙之婚姻?(2) 撤銷後丁之身分地位?

這題的精華在於:撤銷了婚姻,孩子怎麼辦?§998 的答案讓很多人意外——撤銷不溯及既往,所以丁在撤銷前出生,仍為婚生子女。立法者的意思很明確:父母的錯不應該由孩子承擔。


核心知識

一、結婚的要件體系

實質要件

  1. 年齡:男女均滿 18 歲(§980,112 年修正)
  2. 意思:結婚合意
  3. 親屬限制:一定親等內禁婚(§983)
  4.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不得再婚(§985)
  5. 監護限制: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結婚(§984)

形式要件(§982,97 年修法)

  • 登記婚主義: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97 年前:儀式婚主義(公開儀式+二人以上證人)

二、婚姻無效(§988)

無效事由:
  ① 違反 §983(近親結婚)
     →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六親等內血親/旁系五親等內姻親
  ② 違反 §985(重婚)
     → 有配偶者再婚

效力:
  → 自始無效(不待判決)
  → 但實務上通常以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確認
  → 任何人、隨時可主張
  → 無除斥期間

三、婚姻撤銷(§989-§997)

條文撤銷事由除斥期間聲請權人
§989未達法定年齡屆滿18歲前法定代理人/本人/利害關係人
§991監護關係結婚知悉後6月受監護人/法代
§995 前段不能人道知悉後3年他方配偶
§995 後段結婚時意思表示不自由自由回復後6月本人
§997詐欺或脅迫知悉/脅迫終止後6月+結婚後1年被害人

四、撤銷的效力(§998-§999)

§998: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 意義:撤銷前婚姻視為有效(向將來消滅)
子女不受影響——撤銷前出生的子女仍為婚生子女

§999
– I:準用離婚之規定(財產分配、損害賠償、贍養費)
– II:但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五、三分法效力比較表

效力面向無效撤銷離婚
時間效力自始不存在向將來消滅向將來消滅
子女身分非婚生(原則)婚生(§998)婚生
財產處理回復原狀準用離婚(§999)剩餘財產分配
損害賠償§184(侵權)§999 II(特別規定)§1056(離婚損賠)
贍養費不適用準用§1057§1057
姻親關係自始不存在向將來消滅向將來消滅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婚姻消滅的三分法——無效、撤銷、離婚——不是立法者懶得統一成一條路,而是因為三種情況的「嚴重程度」完全不同,需要不同層級的回應

近親結婚和重婚,觸犯的是社會秩序的絕對底線。一夫一妻制、禁止近親婚——這些不是「你們兩個人的事」,是整個社會運作的基礎。所以無效是自動的、絕對的、不需要任何人同意的——法律直接說「這段婚姻從頭到尾不存在」。

未成年結婚、被騙結婚、被脅迫結婚——這些是有瑕疵但不觸及社會底線。17歲結婚不是天理不容,被騙結婚也不是社會秩序的崩壞——問題出在「個人的選擇不夠自由」。所以法律給當事人一個選擇權:你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但這個選擇權有期限——因為婚姻需要安定。如果一段婚姻永遠處於「可能被撤銷」的狀態,對配偶、對子女、對所有依賴這段婚姻的法律關係都是不公平的。

離婚則是最尊重個人意志的——兩個人想散,法律不攔你(協議離婚);一方有重大理由想散,法律幫你處理(判決離婚)。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當事人)退出有瑕疵的婚姻、保護自己不被欺騙/脅迫撤銷權(§989-§997)+ 損害賠償(§999 II)除斥期間很短(6月-1年),逾期就不能撤了
We(家庭/子女)婚姻安定性、子女利益不受父母行為影響§998 撤銷不溯及→子女婚生地位不受影響即使婚姻有瑕疵,在撤銷前仍視為有效
They(國家/社會)法秩序底線:近親+重婚絕對禁止§988 自始無效→不需要任何人主張必須容忍無效婚的子女成為非婚生(但可透過認領補救)

立法者最精巧的設計——§998 撤銷不溯及

從法律邏輯上看,撤銷應該溯及既往(一般法律行為的撤銷都是溯及的)。但立法者在婚姻撤銷上刻意打破了這個邏輯——為什麼?因為子女。

如果撤銷溯及,婚姻自始不存在→婚姻期間出生的孩子都變成非婚生子女。一個 5 歲的孩子,因為父母的婚姻被撤銷,突然在法律上「失去」了婚生身分——這對孩子公平嗎?立法者的回答很明確:不公平。所以撤銷不溯及——過去的就過去了,孩子的身分不因父母的問題而改變。

這是一個典型的「犧牲邏輯一致性以保護弱者」的立法選擇。

體系因果

  • 上游結婚要件(§980-§985)→ 要件的違反程度決定了走哪條路——絕對禁令(近親/重婚)→無效;相對瑕疵(年齡/意思)→撤銷
  • 下游裁判離婚 → 三分法的第三條路,效力最溫和
  • 平行無效 vs 撤銷 vs 效力未定(民法總則)→ 身分行為的無效/撤銷 vs 財產行為的無效/撤銷,規則不完全相同(身分行為撤銷不溯及 vs 財產行為撤銷溯及)
  • 如果拿掉三分法統一成「離婚」:近親結婚也只能透過離婚消滅→如果雙方不離婚,近親婚就永遠有效→法律允許兄妹永遠以配偶身分共同生活→社會秩序的底線被擊穿。無效的存在,就是為了確保有些禁令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就能執行

Quotable Unit

婚姻無效是社會說「這段婚姻不該存在」;撤銷是當事人說「我後悔了」——兩者的差別不在於結果,在於誰有權做這個決定。


VIVID 認知定錨

你走進一間巨大的商場退貨中心。不是普通商場——是「人生商場」,賣的商品是「婚姻契約」。退貨櫃台前有三個通道,每個通道入口上方亮著不同顏色的霓虹燈。

紅色通道「無效」(§988)——入口處站著兩個保安,一左一右,胸前分別掛著牌子:「近親」「重婚」。他們不看你的收據、不問你的理由、不查你的退貨期限——直接把商品(婚姻)從貨架上撤掉。你走進通道,裡面是空的——什麼都沒有。牆壁是白色的,地板是白色的,空氣冰冷。因為無效 = 自始不存在,這段婚姻就像從來沒有被擺上貨架。

為什麼紅色通道不需要收據(判決)就能退? 因為這兩種商品(近親婚、重婚)根本不應該被生產出來。它們觸犯的不是品質問題——是生產禁令。保安不是在幫你退貨,是在糾正一個不該發生的錯誤。

但你回頭看——紅色通道的出口處,一個小孩站在那裡茫然地看著空蕩蕩的通道。他是這段婚姻中出生的。牆上有個小標語:「§1065:認領可以讓他回到家。」——法律雖然否定了婚姻,但沒有遺棄孩子。

黃色通道「撤銷」(§989-§997)——入口處立著一個巨大的計時器,紅色數字在倒數:「6 個月……5 個月 29 天……」滴答滴答的聲音在通道裡回盪(聽覺)。入口旁邊有一排按鈕,每個按鈕對應一種撤銷事由:「未成年」「監護關係」「不能人道」「詐欺」「脅迫」。你要先按對按鈕,計時器才開始——不是隨便誰都能按,也不是隨便什麼時候都能按

你走進去,地板上有一條明顯的黃線——線的左邊牆壁上掛滿了家庭照片、結婚證書、孩子的成績單(婚姻存續期間的一切)。右邊是空白的牆。你踩過那條線的瞬間,身後的照片繼續掛在牆上——§998 撤銷不溯及,過去的不會消失。孩子的照片旁邊寫著:「婚生子女——不因撤銷而改變。

黃色通道傳遞的底層邏輯:撤銷是給當事人的選擇權,但有時間限制(計時器),而且過去的不能抹掉(照片留在牆上)。這是立法者在「個人自由」和「婚姻安定」之間的妥協——你可以後悔,但不能無限期後悔,而且你的後悔不能傷害無辜的孩子。

綠色通道「離婚」(§1049-§1052)——最寬敞最明亮的通道。入口處兩個人手牽手走進去(協議離婚),或者被法官推進去(判決離婚)。出來的時候,兩個人背對背走向不同方向,但中間有一個小孩在猶豫走哪邊(親權酌定)。通道盡頭有一台計算機(剩餘財產分配),嘩嘩嘩吐出一串數字。

三個通道出口匯合在一起,地上鋪著一張大字報:「紅色回到零,黃色踩線斷,綠色好聚散。」

口訣退貨三通道,紅無黃撤綠離好(紅色=無效,保安直接撤貨;黃色=撤銷,計時器倒數中;綠色=離婚,最溫和的散場方式)


口訣速記

口訣觸發的底層邏輯對應知識
退貨三通道,紅無黃撤綠離好三分法的嚴重程度遞減——社會底線/個人瑕疵/自由選擇§988 無效/§989-§997 撤銷/§1049 離婚
九八八無效兩大罪,近親重婚不能回無效只有兩種事由,都觸犯社會絕對禁令§988:§983 近親 + §985 重婚
撤銷踩線不回頭,孩子照片留牆上撤銷不溯及、子女婚生不受影響§998 不溯及既往
六個月倒計時,過期作廢除斥期間很短,逾期不能撤§997 詐欺脅迫 6 月+1 年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考場速寫)

【按】 民法 §985 禁止重婚,§988 第 3 款規定違反 §985 者婚姻無效。無效婚自始不存在,不待判決。

【惟】 甲結婚時尚有配偶丙,甲丙婚姻有效存續中,甲又與乙結婚,違反 §985 重婚禁止。

【故】 甲乙婚姻自始無效。丁之身分依 §1063 推定為婚生子女,惟甲乙婚姻無效則推定失其基礎,丁為非婚生子女,甲得依 §1065 認領。乙得依 §184 向甲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完整版(400 字,高分寫法)

【按】 民法 §985 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988 第 3 款規定違反 §985 者婚姻無效。婚姻無效之效力為自始不存在,不待法院判決即生效力。惟為求法律關係之明確,利害關係人得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就子女身分部分,婚姻無效時,因婚姻自始不存在,於該婚姻中所生子女原則上為非婚生子女。但依 §1065 I,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就財產效果部分,婚姻無效既自始不存在,原則上不適用夫妻財產制。雙方財產關係回復至婚前狀態。無過失之乙得依 §184 侵權行為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惟】 本案甲結婚時尚有配偶丙,甲丙婚姻有效存續中,甲與乙之結婚違反 §985 重婚禁止。依 §988 第 3 款,甲乙之婚姻自始無效。

就子女丁之身分,甲乙婚姻既自始無效,不生 §1063 婚生推定之效力。丁為甲之非婚生子女。惟甲如認領丁(§1065 I),丁即視為婚生子女,溯及出生時發生效力。或乙得代丁提起認領之訴(§1067)。

就乙之權利,甲隱瞞有配偶之事實與乙結婚,侵害乙之身分法益及人格權。乙得依 §184 I 前段及 §195 I 請求甲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故】 甲乙婚姻自始無效。丁為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視為婚生。乙得向甲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3 分鐘

甲乙為表兄妹(旁系四親等血親),於辦理結婚登記。試問甲乙之婚姻效力。

零秒解析:§983 旁系六親等內血親不得結婚 → 表兄妹 = 旁系四親等 → 違反 §983 → §988 婚姻無效。自始不存在。走紅色通道——近親禁令是社會底線,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

【進階題】5 分鐘

甲謊稱自己是醫師(實際為無業遊民),乙信以為真與甲結婚。婚後 8 個月乙發現真相。試問乙得否撤銷婚姻?須在何時行使?

零秒解析:§997 因被詐欺而結婚 → 得撤銷 → 除斥期間:知悉後 6 月 + 結婚後 1 年 → 乙婚後 8 個月發現 → 距結婚未滿 1 年 → 知悉後 6 個月內須行使 → 乙得撤銷。走黃色通道——按下「詐欺」按鈕,計時器開始倒數 6 個月。

【挑戰題】8 分鐘

甲有配偶丙,又與乙結婚(重婚)。甲乙婚姻存續期間生下子女丁。其後甲丙離婚。試分析:(1) 甲乙婚姻效力有無因甲丙離婚而補正?(2) 丁之身分地位?(3) 如乙不知甲已有配偶,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零秒解析
(1) §988 無效為自始不存在,嗣後甲丙離婚不影響(無效不能補正——商品被撤回貨架後,就算你後來補了生產許可也不能把它變回合格品)
(2) 丁為非婚生子女 → 甲得認領(§1065),認領後視為婚生,溯及出生時
(3) 乙善意不知甲已有配偶 → §184 侵權損賠 + §195 精神損賠。注意:§999 準用離婚規定僅限撤銷,無效不準用 §999

頓悟點:很多考生以為「甲丙後來離婚了,甲乙婚姻就變有效了吧?」——不是。無效是自始的、絕對的。你不能回到過去把一個已經被宣告不存在的婚姻「復活」。這就是無效和撤銷最根本的區別:無效沒有「治癒」的可能

【預測題】詐欺結婚新考點

甲隱瞞自己已有愛滋病之事實,與乙結婚。婚後 3 個月乙發現真相,主張被詐欺而請求撤銷婚姻。試分析:(1) 乙之撤銷是否有理由?(2) 應在何期間內行使?(3) 撤銷後甲乙之財產如何處理?

零秒解析
(1) §997 詐欺撤銷 → 甲隱瞞重大健康資訊,足以影響乙之結婚意願 → 構成詐欺 → 有理由
(2) 知悉後 6 月 + 結婚後 1 年 → 乙婚後 3 月發現 → 6 個月內須行使(即婚後 9 月前)
(3) §999 I 準用離婚規定 → 適用剩餘財產分配(§1030-1)→ §999 II 無過失之乙得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婚姻撤銷溯及既往

選項:「婚姻經撤銷者,溯及結婚時失其效力。」
破解:§998 明定撤銷不溯及既往。向將來消滅,撤銷前的婚姻仍視為有效。

陷阱 2:任何人都能聲請撤銷

選項:「婚姻撤銷得由任何利害關係人聲請。」
破解:各撤銷事由的聲請權人不同(§989-§997 各有明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且有除斥期間限制。

陷阱 3:結婚未登記 = 無效

選項:「甲乙結婚未辦理登記,其婚姻無效。」
破解:97 年修法後,未登記 = 不成立(而非無效)。§988 的無效事由限於近親、重婚等。未登記是「婚姻不成立」,與「無效」不同。


互動教具

教具一:婚姻消滅三分法決策樹

婚姻有問題?想結束?
│
├── 違反絕對禁令?(近親§983/重婚§985)
│   └── 是 → §988 婚姻無效
│           → 自始不存在、任何人隨時可主張
│           → 子女:非婚生(可認領)
│           → 財產:回復原狀、§184 侵權
│
├── 有撤銷事由?(年齡/監護/詐欺/脅迫/不能人道)
│   ├── 是 → 在除斥期間內?
│   │   ├── 是 → 聲請法院撤銷(§989-§997)
│   │   │        → 向將來消滅、不溯及
│   │   │        → 子女:婚生地位不受影響(§998)
│   │   │        → 財產:準用離婚(§999)
│   │   └── 否 → 不得撤銷(婚姻有效繼續)
│   └── 否 ↓
│
└── 想離婚?
    ├── 雙方同意 → 協議離婚(§1049)
    └── 一方不同意 → 裁判離婚(§1052)
         → 向將來消滅
         → 子女:婚生不受影響
         → 財產:剩餘財產分配(§1030-1)

教具二:無效 vs 撤銷 vs 離婚——子女影響對照表

無效撤銷離婚
子女身分非婚生(原則)婚生(§998 保護)婚生(不受影響)
為什麼?婚姻自始不存在→推定基礎不在立法者犧牲邏輯一致性,保護無辜孩子婚姻曾經有效→子女當然婚生
補救措施認領(§1065)→視為婚生不需補救(本來就是婚生)不需補救
親權問題非婚生子女→權利義務另定準用離婚親權規定§1055 協議/法院酌定

教具三:撤銷事由除斥期間速查表

事由條文期限記憶口訣
未達法定年齡§98918歲前長大了就不能撤了
監護關係§991知悉6月半年內決定
不能人道§995前知悉3年給你三年想清楚
意思不自由§995後自由回復6月自由了半年內決定
詐欺/脅迫§997知悉6月+結婚1年雙重限制,最嚴格

相關模塊

  • ← 前一篇:夫妻財產制進階 — 不同消滅途徑的財產效果差異:無效回復原狀、撤銷準用離婚、離婚走剩餘分配
  • 結婚要件 — 要件的違反程度決定走哪條路:絕對禁令→無效,相對瑕疵→撤銷
  • 裁判離婚 — 三分法的第三條路:效力最溫和,完全尊重當事人意志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撤銷時準用離婚的財產分配規定,計算方式相同
  • 無效 vs 撤銷 vs 效力未定 — 身分行為 vs 財產行為的撤銷規則差異:身分行為撤銷不溯及(§998),財產行為撤銷溯及(§114)
  • 婚姻與親子準據法 — 涉外婚姻的效力準據法:跨國婚姻先解決「依哪國法判斷無效/撤銷」

Zeigarnik 鉤子:你已經知道婚姻可以無效、可以撤銷。但如果婚姻有效,卻一方想離開另一方不放手呢?§1052 裁判離婚的十款事由,有一款是「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這個概括條款到底能不能用來處理「雙方個性不合但沒有具體過錯」的情況?答案比你想的複雜得多 → 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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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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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分配、夫妻財產、婚姻無效、無效、結婚、繼承、贈與、遺囑、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婚姻無效、結婚、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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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原來可以「撤銷」?§988 無效 vs 撤銷 vs 離婚三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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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是社會說「這段婚姻不該存在」;撤銷是當事人說「我後悔了」——兩者的差別不在於結果,在於誰有權做這個決定」

—— 結婚原來可以「撤銷」?§988 無效 vs 撤銷 vs 離婚三分法|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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