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式審判 vs 協商程序:快速結案的兩種路徑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法院一年收多少刑事案件?
光地方法院就超過二十萬件。如果每件都走完整審判程序——交互詰問、嚴格證據調查、言詞辯論——法官會先累死,正義會遲到。被告認罪、案情明確的案件,有必要佔用寶貴的審判資源嗎?

被告認罪之後有什麼選項?
三條快速通道:簡式審判(§273-1,法官簡化程序)、協商程序(§455-2,檢辯談判刑度)、簡易程序(§449,書面審理不開庭)。三條通道速度不同、條件不同、代價也不同——關鍵在於你願意放棄多少程序權利來換取效率。


體系定位

刑事審判程序的案件分流
├── 一般審判程序(完整嚴格)— 大排長龍
├── 簡式審判 §273-1 ← 你在這裡
│   └── 被告認罪 → 簡化證據調查(ETC快速道)
├── 協商程序 §455-2 ← 你也在這裡
│   └── 檢辯合意刑度 → 法院審查判決(VIP談判室)
└── 簡易程序 §449
    └── 書面審理 → 輕刑限定(得來速車道)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H 區(刑事訴訟區)→ 快速通道雙車道室。推開門,眼前是一條高速公路——最左邊大排長龍(一般程序),中間閃著綠燈的是 ETC 快速道,最右邊通往 VIP 談判室。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刑訴(改編)

被告甲因普通竊盜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在法庭上坦承犯行並願意賠償被害人。

問:法院得否裁定進行簡式審判?如檢察官另聲請協商程序,要件為何?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刑事審判有一個不可能三角:正確性、效率、被告權利保護——三者不可能同時最大化。

一般審判程序追求的是正確性和權利保護(交互詰問、傳聞法則、嚴格證據調查),但代價是效率極低。當被告自己說「我做的」,還需要花三個月走完整程序嗎?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讓被告用程序權利換效率——你願意放棄多少權利,就給你多快的速度。這不是剝奪權利,而是賦予選擇權。但為了防止被告被脅迫放棄權利,每條快速通道都設了安全閥。

I/We/They 利益衡量

利益方利益內容簡式審判回應協商程序回應
I(被告)快速結案(減少在途時間和精神壓力)認罪即通過,但仍有言詞辯論保護主動議價,可能獲得較輕刑度
We(司法效率)20萬件案件不能每件都跑完整程序簡化證據調查,節省審判時間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
They(被害人/社會)正義不能因為快就犧牲品質仍要言詞辯論(底線)需徵詢被害人意見(保護被害人)

核心洞察:三條通道的交換邏輯

放棄的權利越多 → 通關越快:

簡式審判:放棄傳聞法則+嚴格證據調查
         保留言詞辯論+上訴權
         → 中速

協商程序:放棄言詞辯論+上訴權
         但獲得刑度議價權
         → 高速(但需要律師)

簡易程序:放棄開庭(書面審理)
         限輕刑
         → 最高速

Quotable:「簡式審判是你認罪換快速通關,協商程序是你和檢察官坐下來談價錢——一個是自動閘門,一個是交易桌。」

五維串聯

  • 條文:§273-1(簡式審判)、§455-2(協商程序)、§449(簡易程序)
  • 立法理由:2003年增訂協商程序,參考美國plea bargaining,兼顧效率與被告權益
  • 實務:協商程序使用率偏低(約10%),主因為必須有辯護人;簡式審判使用率高
  • 學說:有學者批評協商程序的「不得上訴」過於嚴苛,有違訴訟權保障
  • 比較法:美國 plea bargaining 超過90%案件適用;我國協商程序適用率遠低於此

簡式審判程序(§273-1~§273-2)

§273-1 簡式審判:

適用要件:
├──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之旨後
├── 被告仍為有罪陳述
├── 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 排除:死刑/無期/最輕三年以上之罪 ❌

簡化的部分:
├── 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159 不適用)
├── 證據調查程序簡化
├── 不受交互詰問規則之限制
├── 證據不需逐一提示
└── 但仍需踐行言詞辯論(底線!)

協商程序(§455-2~§455-11)

§455-2 協商程序:

適用要件:
├──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
├──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前
├── 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意見後
├── 經被告及辯護人同意
└── 向法院聲請進入協商程序

排除:
├── 死刑/無期/最輕三年以上之罪 ❌
├── 本案係由法院職權送交調解未成立者 ❌
└── 被告無辯護人 ❌(須有辯護人——安全閥!)

協商內容(§455-2 I):
├── 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
├──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 被告支付被害人相當之賠償
├── 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被告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適當事項

法院的角色:
├──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 法院不受協商合意之拘束
│   → 認為不適當可以拒絕
├── 法院接受 → 依合意判決
└── 法院拒絕 → 回復通常程序

判決效力(最重要!):
├── 協商判決原則不得上訴
├── 例外三情形得上訴:
│   ├── ① 協商程序違法
│   ├── ② 判決違反協商合意
│   └── ③ 被告非出於自願
└── 這是被告用上訴權換來的交易

VIVID 視覺定錨

你站在一條車流洶湧的六線高速公路入口——前方是刑事審判的收費站。最左三線大排長龍,喇叭聲此起彼落,每輛車上掛著「一般審判」的牌子,塞了三個月都動不了。

V 具象化:中間車道閃著綠燈——「ETC 快速道:§273-1 簡式審判」。入口有一台體重機,你站上去,螢幕顯示「認罪?是/否」。你按下「是」,柵欄「唰」地升起,車子飛速通過。但體重機旁邊有紅色警示牌:「死刑/無期/最輕三年以上:此通道關閉!

最右邊匝道通往一間掛著水晶吊燈的VIP 談判室,門僮穿燕尾服站在門口,胸口名牌:「§455-2 協商程序」。

I 強化感官:一般車道的喇叭聲吵得太陽穴跳痛(聽覺)。你轉入 ETC 快速道,「嗶——」掃過感應器,涼風從車窗灌進來(觸覺)。瞥見 VIP 談判室窗戶飄出咖啡香(嗅覺)——檢察官和被告正坐在真皮沙發上,各端一杯拿鐵,桌上攤著「刑度菜單」。

V 荒謬化:VIP 門上寫著:「入場須知:①帶律師②被害人沒意見③不是重罪」。被告想一個人進去,門僮伸手擋住:「沒有辯護人不能進 VIP 室——這是為了保護你。

I 互動:你在 VIP 室旁聽。檢察官拿出一張「刑度菜單」:套餐 A:有期徒刑六月+易科罰金。套餐 B:有期徒刑四月+社區服務+賠償。被告和律師討論後選了套餐 B。法官走過來蓋章——協商判決出爐。但法官離開前指著牆上告示:「本餐不設退換(原則不得上訴)。除非被迫點的、或上錯菜。

D 戲劇化:你回頭看——一般車道還在塞車,ETC 的車已經到終點。VIP 被告拿著判決書走出來,臉上是「雖然被判了但至少快」的複雜表情。

關鍵洞察——ETC 快速道(簡式審判)你只需要認罪,但仍要過「言詞辯論」這最後一關,所以你保留上訴權。VIP 談判室(協商程序)你直接和檢察官議價成交,跳過了言詞辯論,但代價是——交易完成,不能反悔(原則不得上訴)。放棄得越多,走得越快,但回頭路也越少。

口訣快速道談判室——ETC=簡式審判(認罪即通行,保留上訴),VIP=協商程序(談價成交,不能上訴)。重罪不能走快速道,VIP 必須帶律師。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一、按刑事訴訟法§273-1 規定,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之旨且被告仍為有罪陳述者,法院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傳聞法則限制),但仍需踐行言詞辯論。

二、按§455-2 規定,同一排除條件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意見後,經被告及辯護人同意,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法院審查協商合意適當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原則不得上訴§455-10)。

【惟】小前提

查被告甲因普通竊盜罪(§320 I,最重五年以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在法庭上坦承犯行(有罪陳述 ✅),且竊盜罪非死刑/無期/最輕三年以上之罪(排除條款不適用 ✅)。就簡式審判:法院告知簡式審判之旨後,甲仍為有罪陳述→法院得裁定簡式審判 ✅。就協商程序:甲已賠償被害人並達成和解,檢察官徵詢被害人意見後,經甲及辯護人同意,聲請進入協商程序→協商合意甲願受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

【故】結論

法院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如選擇協商程序,法院審查合意適當後,得依§455-2 以下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協商判決,判處甲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互動教具:三種簡化程序完整比較

比較項目簡式審判(§273-1)協商程序(§455-2)簡易程序(§449)
比喻ETC 快速道VIP 談判室得來速車道
啟動條件被告認罪檢辯合意檢察官聲請
核心交換認罪換簡化程序上訴權換議價權不開庭換最快速度
言詞辯論需要(底線)可以不要不需要
辯護人不必要必須有(安全閥)不必要
上訴可以原則不行可以
排除重罪死/無期/最輕3年↑死/無期/最輕3年↑限輕刑
速度中速高速最高速
被告放棄傳聞法則+嚴格證據調查言詞辯論+上訴權開庭權利

選擇決策樹

被告認罪了嗎?
├── 否 → 一般審判程序(排隊等)
└── 是 → 是重罪嗎(死刑/無期/最輕3年↑)?
    ├── 是 → 一般審判程序(重罪不能走快速道)
    └── 否 → 有辯護人嗎?
        ├── 有 → 想和檢察官談刑度嗎?
        │   ├── 想 → 協商程序(VIP,但不能上訴)
        │   └── 不想 → 簡式審判(ETC,保留上訴)
        └── 沒有 → 簡式審判(沒律師不能進VIP)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快速道談判室(一唸出來,高速公路 ETC + VIP 談判室的畫面自動播放)
底層邏輯用程序權利換效率——放棄越多,走越快,回頭路越少
簡式審判ETC 快速道=認罪即通行,簡化程序但仍開庭,可上訴
協商程序VIP 談判室=檢辯合意刑度,不用開庭,原則不得上訴
共同排除死刑/無期/最輕三年以上(重罪不能走快速道)
記憶宮殿2F → H區 → 快速通道雙車道室 → ETC + VIP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協商程序的適用(典型)

甲因詐欺罪(§339 I,最重五年以下)經提起公訴。甲願意認罪並賠償被害人。檢察官欲聲請協商程序。

問:協商程序的要件是否具備?

解析:逐項檢查——①非重罪(五年以下 ✅);②檢察官已提起公訴 ✅;③言詞辯論終結前 ✅;④需徵詢被害人意見 ✅;⑤被告及辯護人同意 ✅(注意:甲必須有辯護人!沒律師不能進 VIP 室)。要件具備,法院得進入協商程序。

變化題 2:簡式審判 vs 協商的選擇

甲因傷害罪(§277 I)在法庭上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也沒有辯護人。

問:法院可否進行簡式審判?可否進行協商程序?

解析簡式審判:甲認罪 ✅,傷害罪非死刑/無期/最輕三年以上 ✅,法院告知後甲仍為有罪陳述 ✅ → 可以裁定簡式審判(ETC 不需要律師)。協商程序:甲沒有辯護人 ❌ → 不符 §455-2 要件 → 不能進行協商程序(VIP 門僮擋住了——沒律師不能進)。底層邏輯:協商涉及放棄上訴權,風險更大,所以必須有律師確保被告理解代價。

變化題 3:協商判決能否上訴

甲與檢察官協商後,合意甲願受有期徒刑四月。法院依合意判決。判決後甲反悔,認為刑度太重。

問:甲能否上訴?

解析:協商判決原則不得上訴(§455-10)。例外三情形:①協商程序違法、②判決違反協商合意、③被告非出於自願。甲只是「反悔覺得太重」,不屬於任何例外 → 不得上訴。VIP 的規矩是:菜單你自己選的,價錢你自己談的,律師也同意了——不設退換。這就是用上訴權換議價權的代價。


相關模塊

你現在知道了三條快速通道的交換邏輯——放棄越多,走越快。但有一個問題被刻意迴避了:被告「認罪」到底意味著什麼?如果被告是被誘導認罪的呢?如果認罪不具任意性呢?這不是程序效率的問題,而是 自白法則-任意性與補強 要守住的最後防線。

延伸閱讀

只有被告上訴,法院能判更重嗎?不利益變更禁止的攻防

什麼是不利益變更禁止? §370 I:「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白話就是——如果只有被告這邊上訴(檢察官沒上訴),二審法官不能判更重。這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上訴權,不然誰敢上訴?

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可以說謊嗎?

被告可以說謊嗎? 可以。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特權——不需要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據,不需要誠實回答。被告說謊不構成偽證罪(偽證罪只適用於「證人」,被告不是證人)。但說謊可能影響法官對被告態度的評價。

檢察官決定不告: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的要件和效力

檢察官可以不起訴嗎? 可以。檢察官是「公訴的把關者」,偵查完畢不一定要起訴。§252 列出十款事由,有任何一款就必須不起訴(絕對不起訴)。§253 則讓檢察官對微罪得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法庭上的攻防:交互詰問的規則與異議權行使

什麼是交互詰問? 法庭上檢驗證人證詞的核心程序。聲請傳喚的一方先「主詰問」(問自己的證人),對方再「反詰問」(質疑對方證人),然後「覆主詰問」和「覆反詰問」。四回合的來回攻防,讓法官看到證詞的全貌。

傳聞但可以用:五種傳聞例外的逐條攻破

傳聞證據不是應該排除嗎?為什麼還有例外? 因為如果完全不准用傳聞,很多案子根本查不下去。證人死了、出國了、翻供了——原始陳述者永遠不會再出現在法庭上。法律在「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和「發現真實」之間找平衡點,設了五道例外通道(§159-1 到 §159-5),每一條都有自己的「可信性擔保」理由,不是隨便放行。

他說他聽別人說的:傳聞法則為什麼要排除傳聞證據

什麼是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是指:不是「親身經歷的人」在法庭上「親口說」的證據,而是「別人轉述的」。例如:證人甲在法庭上說「乙告訴我,他看到被告殺了人」。甲說的內容不是甲自己看到的,是乙轉述給甲的——這就是傳聞。法律上的定義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159 I)。

共同被告的供述能拿來定你罪嗎?證據法則的關鍵防線

共同被告說「是他幹的」,這句話能當證據嗎? 不能直接當。大法官釋字582號確立了三道關卡:共同被告的不利陳述要拿來當證據,必須 (1) 經過具結(以證人身分宣誓)、(2) 經過交互詰問(讓你的律師盤問他)、(3) 還需要補強證據(不能只靠他一張嘴)。三道關卡缺一,他說的話就不能定你罪。

判決確定後翻案: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區別和要件

判決確定後還能翻案嗎? 可以,但門檻很高。有兩種「非常救濟」途徑:再審(§420以下)和非常上訴(§441以下)。兩者的目的和功能不同——再審是糾正「事實認定的錯誤」,非常上訴是糾正「法律適用的錯誤」。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84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10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撤回告訴、簡式審判、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買賣、辯護人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 刑事法 / 刑事訴訟法

簡式審判 vs 協商程序:快速結案的兩種路徑

口訣: 快速道談判室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簡式審判是你認罪換快速通關,協商程序是你和檢察官坐下來談價錢——一個是自動閘門,一個是交易桌。」

—— 簡式審判 vs 協商程序:快速結案的兩種路徑|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刑事法?

從犯罪論體系到刑訴實務,用底層邏輯串聯所有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