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跟誰?§1084 親權行使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FAQ

Q1:離婚後,法院怎麼決定小孩跟誰?

一對夫妻在法庭上撕破臉,彼此指控對方「不適合當父母」。法官低頭看了看卷宗裡那張八歲男孩的照片——他不是在決定誰贏,他是在決定一個孩子的人生。

法院依 §1055-1 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判斷因素包括:子女年齡性別及意願(§1055-1 I 第 1 款)、父母的保護教養能力(第 2 款)、父母是否有阻撓他方會面的「不友善行為」(第 3 款)、各族群文化傳統(第 4 款)、主要照顧者原則(第 5 款)、其他一切情狀(第 6 款)。沒有「媽媽一定贏」的規則,也沒有「有錢就贏」的規則。

Q2:「友善父母原則」是什麼?

§1055-1 I 第 3 款規定的重要判斷因素——法院會考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白話說:誰比較願意讓對方繼續當爸爸/媽媽,誰就比較可能獲得親權。 阻撓對方探視、說對方壞話、帶小孩躲起來都是「不友善行為」,法院會重重扣分。

這背後的邏輯很清楚:孩子需要兩個父母。誰想把對方從孩子的生命中抹去,誰就不適合當主要照顧者。

Q3:沒拿到親權的一方,還能看小孩嗎?

可以。§1055 V 規定,未行使親權之一方有「會面交往權」。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只有在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時,法院才能限制或禁止。這是基本人權,不是「恩賜」。 離婚解除的是夫妻關係,不是親子關係。


體系定位

民法大廈 3F — 身分法擴建區
├── 婚姻(結婚/離婚/婚姻效力)
├── 親子
│   ├── 婚生子女(§1061-§1067)
│   ├── 非婚生子女(§1065-§1070)
│   ├── 收養(§1072-§1083)
│   ├── 親權 ★ 本文
│   │   ├── §1084 親權內容(保護教養義務)
│   │   ├── §1055 離婚親權酌定
│   │   ├── §1055-1 子女最佳利益判斷因素
│   │   └── §1055-2 改定親權
│   └── 監護(§1091-§1113)
├── 扶養(§1114-§1121)
└── 繼承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身分法擴建區 → 親權室。你推開門,看到一座巨大的天秤——左盤坐著爸爸,右盤坐著媽媽。但天秤中間最高處,一個孩子坐在橫桿上,身上閃著金光。法官手裡拿著六顆不同顏色的砝碼,一顆一顆往盤上放。不管天秤怎麼傾斜,孩子始終在最高處不動——因為所有判斷的唯一目標,就是他好不好。

核心連結:親權制度是身分法的心臟——「誰來養小孩」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影響一個孩子一生的決定。§1055-1 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整個親權制度的靈魂:所有規則都服務於這個目標。


考古題實戰

111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乙結婚育有 8 歲兒子丙。甲乙協議離婚,但對丙之親權行使無法達成協議。甲為公司主管,月入 10 萬元但經常出差;乙為家庭主婦,無工作收入但婚後全職照顧丙。甲主張其經濟能力優於乙。

試問法院應如何酌定丙之親權?

你的直覺可能是:「甲月入十萬,乙沒收入,當然甲比較有能力養孩子啊。」

但法院的答案會讓你驚訝。 經濟能力只是六大因素之一,而且在實務上權重並不高(111 台上 1567)。乙全職照顧丙八年,是「主要照顧者」(第 5 款);甲經常出差,能不能親自照顧是個問號。而且——甲的經濟能力可以透過「給付扶養費」來解決,但乙八年陪伴的親子關係不能用錢買。

頓悟點:親權爭奪不是財力比賽。法院真正在問的問題只有一個——誰跟孩子在一起的時候,孩子最安全、最穩定、最快樂?


核心知識

一、親權的內容(§1084§1085

親權 = 保護教養權 + 法定代理權 + 財產管理權
├── §1084 I: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 §1084 II:父母對子女之特有財產有管理權
├── §1086:父母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 §1088:子女之特有財產管理

注意:親權是權利兼義務——不只是「權力」,更是「責任」。拋棄親權=遺棄子女=違法。這是親權制度跟其他民事權利最大的不同:你不能說「我不要了」。

二、離婚後親權的三種決定方式

(一)協議行使(§1055 I)
– 離婚時由父母以書面協議
– 可約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
– 最自由但須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二)法院酌定(§1055 III)
– 協議不成或未為協議 →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酌定
– 判斷標準:§1055-1 子女最佳利益

(三)改定親權(§1055-2
– 離婚後情事變更 → 重新酌定
– 聲請權人:父或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利害關係人
– 須證明「維持原親權酌定不利於子女」

三、§1055-1 子女最佳利益——六大判斷因素

#因素具體考量
1子女年齡、性別、人數及意願滿 7 歲以上應聽取意見
2父母保護教養能力經濟、身心、品行、職業
3友善父母原則是否妨礙他方行使親權
4各族群文化傳統原住民子女文化權
5主要照顧者原則婚姻中誰主要照顧
6其他一切情狀概括條款

實務運用重點(111 台上 1567):
經濟能力不是決定性因素——沒錢但會照顧 > 有錢但不照顧
幼年原則(tender years doctrine)已淡化——不再自動認為幼兒歸母
友善父母權重極高——阻撓探視者常敗訴

四、會面交往權(§1055 V)

  • 未行使親權之一方有權與子女會面交往
  • 法院得酌定方式與期間(定期探視、假日共處等)
  • 限制或禁止:僅在「有妨害子女利益」時(如暴力、虐待)
  • 性質:基本權利+父母天職(非「恩惠」)

五、程序面——家事事件法

條文內容
§104法院得選任程序監理人為子女利益代理
§106法院得囑託社工訪視調查
§10714 歲以上子女得自行表達意願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親權制度在過去兩百年經歷了一場安靜的革命——從「父權」到「子女權利」的典範轉移。

在傳統法律中,親權是「父母的權力」——孩子是附屬品,歸屬於父親(父權優先)。離婚後,孩子像家產一樣被「分配」。但現代法律完全翻轉了這個邏輯:親權的目的不是保護父母的利益,而是保護子女的利益。

立法者面對的困境是:離婚不可能讓孩子有兩個家。把孩子一分為二是不可能的,所以法院必須「選邊站」。但選誰?用什麼標準?如果標準太模糊(「法院看著辦」),當事人會覺得不公平,也容易被偏見左右(例如「幼兒歸母」的刻板印象)。如果標準太僵硬(「一律歸經濟較佳方」),又會忽略個案的複雜性。

§1055-1 的六大因素就是立法者找到的平衡方案——不是一個封閉的公式,而是一個開放的檢查清單。它告訴法官:你必須至少考慮這六個面向,但每個案件中各因素的權重可能不同。這是一個「指導性的彈性標準」——比「法官自由心證」更有紀律,比「僵硬規則」更能因案制宜。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父)繼續跟孩子生活、維持親子關係如為主要照顧者或更友善的一方→可能獲得親權如未獲親權→只有會面交往權;仍須負擔扶養費
I(母)繼續跟孩子生活、維持親子關係同上——法院不以性別為判斷標準同上
We(子女)穩定的成長環境、維持與雙親的關係§1055-1 以其最佳利益為唯一標準;§1055 V 保障與未行使親權方的會面交往無法同時與兩個父母住——這是制度的結構性限制
They(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維護家庭功能家事事件法提供程序監理人+社工訪視→確保法院資訊充足司法成本(每案需個別調查),社工人力有限

立法者的妥協:96 年修法增訂「友善父母」和「主要照顧者」條款,是一個重大的價值宣示——法院不再只看「誰養得起」,更看「誰在照顧」和「誰讓孩子同時保有兩個父母」。這兩個因素的權重在實務中越來越高,本質上反映了一個認知:對孩子來說,穩定的情感依附和完整的親子關係,比物質條件更重要。

體系因果

  • 上游:親權酌定的前提是離婚——婚姻存續中,父母共同行使親權(§1089),不需要法院介入。只有離婚時才面臨「選邊站」的問題。
  • 下游:親權酌定直接牽動扶養義務——未行使親權方仍有扶養義務(§1116-2),法院通常在同一裁定中一併處理扶養費金額。
  • 如果拿掉 §1055-1:法院只能依「一般原則」自由裁量→標準不一、結果不可預測→雙方更激烈爭奪→訴訟變成「比誰更會打官司」而非「誰更適合照顧孩子」→孩子在漫長的訴訟中反覆被拉扯,是最大的受害者。
  • 跨科連結:親權屬於憲法保障的家庭權和人格發展自由→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第 623 號確認國家有保護未成年人之義務→§1055-1 是立法者履行這個憲法誡命的具體制度設計。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1055 I(協議)、§1055 III(法院酌定)、§1055-1 I(六大因素)、§1055-2(改定)、§1055 V(會面交往)
立法理由96 年修法理由:「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明定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應審酌之具體因素」——從「概括條款」走向「具體化指引」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1567 號:「經濟能力僅為考量因素之一,非決定性因素。主要照顧者原則及友善父母原則權重甚高」——確認了實務的價值排序
學者見解林秀雄教授:親權酌定應以「子女本位」為核心,「主要照顧者原則」保護的是孩子的情感依附關係,這是發展心理學的研究結論
比較法英國 Children Act 1989 §1(3)「welfare checklist」——列舉七項因素,與我國六大因素高度對應;德國 BGB §1671——法院「為子女福祉」酌定,但不列舉具體因素(較我國抽象)

Quotable Unit

親權不是給大人的獎品,是給孩子的保護傘。法院不問「誰贏」,只問「孩子好不好」。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家事法庭的天秤

你走進親權室,眼前是一座巨大的金屬天秤——但這不是普通的天秤。左盤站著爸爸,右盤站著媽媽,兩人都伸著手想要夠到天秤中央。中間最高處,一個八歲的男孩坐在橫桿上,雙腿晃啊晃,手裡抱著一個書包——他不是被秤,他是被保護在最高處。

法官從長袍裡拿出六顆不同顏色的砝碼,每顆都發出不同的光芒和聲響:

藍色砝碼「年齡意願」——法官蹲下來看著男孩:「你想跟誰住?」男孩怯生生地用手指指向一邊。你聽到他奶聲奶氣的聲音在法庭迴盪。7 歲以上,法院必須聽他說話。但這顆砝碼不是最重的——因為孩子可能受到一方操控。

綠色砝碼「教養能力」——法官翻開兩份「成績單」:收入、身心狀態、品行、工作時間。甲月入十萬但經常出差;乙沒有收入但全職在家。法官把這顆砝碼放上去——它沒有你想的那麼重。因為錢可以用扶養費解決,但陪伴不能用錢買

紅色砝碼「友善父母」——最重的一顆。法官拿起它時,手臂微微下沉(你聽到「嗡——」的低沉共鳴)。法官問:「誰擋住了另一邊的路?」阻撓探視、說對方壞話、帶孩子躲起來——每一項不友善行為都讓這顆砝碼變更重。因為法院知道:孩子需要兩個父母。誰想把對方從孩子生命中抹去,誰就不配當主要照顧者。

黃色砝碼「文化傳統」——原住民部落的彩色織帶纏繞在砝碼上(你嗅到木頭和泥土的氣息)。文化認同是孩子的根——法院不能因為「城市生活比較方便」就把原住民孩子從部落帶走。

紫色砝碼「主要照顧者」——法官握住這顆砝碼,感覺到上面有粗糙的磨痕(觸覺)——那是長年換尿布、做早餐、接送上學留下的繭。誰的手掌有繭,誰就是主要照顧者。乙八年全職照顧,這顆砝碼穩穩地落在乙的那一邊。

白色砝碼「其他一切」——概括條款,沒有固定的重量,隨案件具體情況變化。

六顆砝碼放上去,天秤緩緩傾斜。但——不管哪邊重,男孩始終坐在最高處不動。天秤量的不是「誰贏」,是「孩子好不好」。

口訣六色砝碼天秤——年能友文照全,紅色最重看友善

年 = 年齡意願 | 能 = 教養能力 | 友 = 友善父母(最重)| 文 = 文化傳統 | 照 = 主要照顧者 | 全 = 其他一切

口訣壓縮的是底層邏輯——不是六款條號,而是「法院用什麼標準決定孩子跟誰」。紅色最重 = 友善父母權重最高 = 誰讓孩子保有兩個父母,誰就贏。


互動教具

教具一:易混淆概念對照表

比較項目親權(§1084)監護(§1091)收養(§1072)
身分基礎天然血親/婚姻法院選定/遺囑指定法院認可
行使人父或母監護人養父母
發生原因出生/認領/收養父母雙亡/無法行使收養合意+法院認可
內容保護教養+法定代理+財產管理保護教養+法定代理同親權
終止子女成年/死亡監護原因消滅終止收養

教具二:離婚後親權決定方式比較

比較項目協議離婚親權(§1055 I)法院酌定親權(§1055 III)改定親權(§1055-2)
時點離婚時協議不成/未協議離婚
決定方式父母自行協議法院裁判法院改定
判斷標準自由協議子女最佳利益子女最佳利益
聲請人一方/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一方/子女/主管機關

教具三:六大因素權重決策樹

法院酌定親權 → 審酌六大因素

Q1:主要照顧者是誰?(§1055-1 I 第 5 款)
├── 一方為主要照顧者 → 該方有利(穩定照顧=情感依附)
└── 雙方均有照顧 → 進入下一個因素 ↓

Q2:友善父母——誰有不友善行為?(§1055-1 I 第 3 款)
├── 一方阻撓探視/說壞話/藏孩子 → 該方極為不利(可能逆轉結局)
└── 雙方均友善 → 進入下一個因素 ↓

Q3:子女意願?(§1055-1 I 第 1 款)
├── ≥7 歲:法院應聽取意見
├── ≥14 歲:意願權重提高(家事§107 可自行表達)
└── <7 歲:參考但不決定 ↓

Q4:教養能力(經濟/身心/品行)→ 綜合判斷
Q5:文化傳統 → 原住民子女特別考量
Q6:其他一切 → 個案彈性

結論:六因素綜合衡量 → 子女最佳利益 → 酌定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考場速寫)

【按】 民法 §1055 III 規定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親權。§1055-1 I 列舉六款判斷因素,核心為「子女最佳利益」。實務重視「主要照顧者原則」及「友善父母原則」,經濟能力非決定性因素(111 台上 1567)。

【惟】 乙婚後全職照顧丙 8 年為主要照顧者(§1055-1 I 第 5 款),甲經常出差難以親自照顧。甲經濟能力雖優但非唯一考量。又無證據顯示乙有不友善行為。

【故】 法院宜酌定親權由乙行使,甲有會面交往權(§1055 V)。

完整版(400 字,高分寫法)

【按】 民法 §1055 III 規定,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酌定時,依 §1055-1 I 應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考量因素包括:(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意願;(2)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3)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有無妨礙他方行使親權之行為(友善父母原則);(4) 各族群文化;(5) 主要照顧者;(6) 其他一切情狀。

按實務見解(111 台上 1567),經濟能力僅為考量因素之一,非決定性因素。反之,「主要照顧者原則」及「友善父母原則」在實務上權重甚高。

【惟】 本案丙現年 8 歲。就主要照顧者部分,乙婚後全職照顧丙達 8 年,為丙出生以來之主要照顧者(§1055-1 I 第 5 款),丙之生活起居、學校事務均由乙處理。就父母教養能力部分,甲雖月入 10 萬元經濟能力較優,惟經常出差難以親自照顧丙(第 2 款)。就子女意願部分,丙已滿 7 歲,法院應聽取其意見(第 1 款)。就友善父母部分,題示雙方均無妨礙他方行使親權之行為。

綜合上開因素,乙為主要照顧者且可全職照顧,較符合丙之最佳利益;甲之經濟能力雖優但無法取代親自照顧之重要性,且甲得以給付扶養費方式補充經濟面。

【故】 法院宜酌定親權由乙行使。甲依 §1055 V 有與丙之會面交往權,法院得酌定會面方式及期間。甲並應依 §1116-2 負擔丙之扶養費用。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經濟能力最好的一方一定拿到親權

選項:「法院酌定親權時,應優先考量經濟能力較佳之一方。」
破解:§1055-1 列舉六款因素,經濟能力只是其中之一,非決定性。主要照顧者原則和友善父母原則權重更高。

陷阱 2:幼兒一律歸母親

選項:「未滿 7 歲之幼兒,法院應酌定由母親行使親權。」
破解:台灣法律已不採「幼年原則自動歸母」。法院仍依 §1055-1 綜合判斷。

陷阱 3:未取得親權就沒有任何權利

選項:「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子女無任何權利。」
破解:§1055 V 保障會面交往權。且未行使親權不影響扶養義務(§1116-2)。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協議後反悔(基礎)

甲乙協議離婚,約定 5 歲女兒丙之親權由甲行使。乙事後反悔,主張自己才是丙的主要照顧者。乙得否推翻協議?

解析:§1055 I 協議原則有效 → 但 §1055-2 允許「改定」→ 乙須證明「維持原酌定不利於子女」。乙如能舉證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甲照顧不周(例如丙成績下降、身心出狀況),法院可能改定由乙行使。但注意:「反悔」本身不是改定的理由——必須有「不利於子女」的具體事實。

變化題 2:不友善行為→改定(進階)

甲乙離婚後親權由甲行使。甲頻繁阻止乙探視丙(如接到乙電話就掛斷、乙來接丙時藉故拒絕)。乙發現後聲請改定親權。

問:(1) 乙之聲請是否有理由?(2) 法院應考量哪些因素?(3) 如丙已 14 歲,丙之意願有何影響?

解析:(1) 甲的行為 = 不友善父母(§1055-1 I 第 3 款:妨礙他方行使親權)。友善父母原則在實務上權重極高——甲的不友善行為可能構成「維持原酌定不利於子女」,乙的聲請有理由。(2) 法院仍須綜合六大因素判斷,但甲的不友善行為會嚴重傾斜天秤。(3) 丙已 14 歲 → 家事事件法 §107 允許丙自行表達意願 → 丙的意見權重顯著提高。

底層邏輯:友善父母原則的殘酷之處在於——你越想獨占孩子,法律越會把孩子從你身邊帶走。因為孩子需要兩個父母,而你正在剝奪這個權利。

變化題 3:手足分離的難題(綜合)

甲乙離婚,育有 15 歲兒子丙及 3 歲女兒丁。丙明確表示想跟爸爸甲住,丁尚無法表達意願。甲經濟能力佳但工作忙碌;乙為全職媽媽主要照顧兩個小孩。法院應如何酌定?能否分開酌定?

解析:這題是最高難度的親權考題——因為它逼法院面對一個制度性的兩難。

丙 15 歲 → §107 可自行表達 → 意願明確想跟甲 → 尊重度高。丁 3 歲 → 無法表達意願 → 依主要照顧者原則乙有利。

能否分開? 實務上有「手足不分離原則」(siblings should not be separated),但這不是絕對規則。如果丙 15 歲的意願明確且有判斷能力,法院可能分開酌定:丙歸甲、丁歸乙。但法院必須特別說理:為什麼分開比不分開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頓悟點:這道題沒有「標準答案」——它測試的是你能不能在兩個衝突的原則(尊重子女意願 vs 手足不分離)之間做出有說理的判斷。這正是 §1055-1 的設計精髓:不是給你答案,是給你思考的框架。


相關模塊

還沒結束——你知道了法院怎麼決定「小孩跟誰」,但離婚後另一個必考問題緊接著來:誰付錢養?付多少?付到什麼時候? 扶養費不只是一個數字,它牽動整個離婚後的經濟結構。翻到扶養義務,看看立法者怎麼在「養得起」和「該養多少」之間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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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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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跟誰?§1084 親權行使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口訣: 六色砝碼天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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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不是給大人的獎品,是給孩子的保護傘——法院不問誰贏,只問孩子好不好」

—— 離婚後小孩跟誰?§1084 親權行使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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