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二試命題核心

股東會的召集瑕疵:召集程序不合法的決議效力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股東會決議有瑕疵怎麼辦?
分三個層次:(1)程序有問題 → 得撤銷(§189,30日內起訴);(2)內容違法 → 無效(§191,永久主張);(3)根本不算會議 → 不成立(隨時主張)。越嚴重,制裁越重——因為法律對「民主正當性」的保護是分級的。

誰有權召集股東會?
原則是董事會§171)。例外:監察人(§220)、少數股東(§173,3%持股一年 + 法院許可)。無召集權人擅自召集 → 決議不成立(最嚴重的瑕疵)——因為沒有合法召集人,就像沒有裁判的比賽,根本不具備比賽資格。

為什麼程序瑕疵只是「得撤銷」,而不是直接無效?
因為立法者在「保護未被通知股東」和「維護法律安定性(已依決議行動的第三人)」之間做了妥協。如果所有程序瑕疵都直接無效,公司經營會陷入癱瘓——這就是 §189 但書存在的理由。


體系定位

5F 商法樓 → A區(公司法)

股東會決議瑕疵體系:
├── ★ 瑕疵會議室(召集瑕疵+三層次)★ ← 你在這裡
│   ├── 1F 得撤銷(§189)── 程序瑕疵
│   ├── 2F 無效(§191)── 內容違法
│   └── 3F 不成立 ── 根本欠缺要件
├── 股東會決議無效vs撤銷(深入比較)
├── 少數股東權(§173自行召集)
├── 監察人與審計委員會(§220召集權)
└── 董事忠實義務(公司治理上游)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5 樓(商法樓)→ A 區(公司法)→ 瑕疵會議室。走進去,眼前是一座三層樓的小法院——1F 掛黃旗、2F 掛紅旗、3F 什麼都沒掛,因為那場比賽根本不存在。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商法(改編)

A 公司大股東甲(非董事)以個人名義寄發通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解任全體董事。少數股東乙未收到通知。

問:(1) 該決議效力如何?(2) 如果是董事會召集但漏未通知乙,效力有無不同?(3) 乙的救濟途徑為何?

先別急著看答案——你的直覺告訴你什麼?「甲是大股東,他出的錢最多,當然有權召集吧?」如果你這樣想,恭喜你,你踩進了公司法最經典的陷阱:出資多寡 ≠ 召集權限。公司是組織體,不是甲的客廳。


核心知識

三層次決議瑕疵

公司法把股東會決議瑕疵分成三個等級,每個等級的嚴重程度不同,法律效果也完全不同:

第一層:得撤銷(§189)——程序出了問題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股東得在決議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具體包括:通知期間不足(常會 20 日 / 臨會 10 日,§172)、漏未通知部分股東、通知事項記載不全、召集地點不合理、表決權數計算錯誤、未讓股東充分討論、利害關係股東未迴避(§178)、委託書不合法。

重要的是 §189 但書:「但撤銷之原因,僅屬程序上之欠缺且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對決議無影響者,法院得駁回之。」這是 2001 年增訂的條文,立法者的用意很明確——不是每一個程序小瑕疵都值得推翻整個決議。例如:漏通知持股 0.1% 的小股東,但決議是 95% 壓倒性通過 → 法院可以不撤銷。

撤銷之訴的特徵:原告限於股東、被告為公司、性質為形成之訴、判決具對世效力。撤銷前決議暫時有效。

第二層:無效(§191)——內容違法

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 → 自始無效,任何利害關係人得隨時主張,不受期間限制。典型情形:決議分配超過可分配盈餘(違 §232)、決議剝奪股東固有權利、決議內容違反公序良俗、以顯不相當對價處分重要資產。

性質為確認之訴——法院不是「讓決議無效」,而是「確認決議本來就無效」。

第三層:不成立(判例法)——根本不算會議

這一層沒有法條明文規定,是最高法院在 70 年台上字第 2235 號判例中確立的:根本欠缺股東會決議成立要件 → 決議不成立。包括:無召集權人召集(最常考)、無出席之事實(虛構紀錄)、完全未通知某股東使其毫不知情、未經任何表決程序。

不成立的決議 = 自始不存在,任何利害關係人得隨時提起確認之訴

召集程序要件

召集權人是整個制度的門檻:
董事會(§171)→ 原則召集權人
監察人(§220)→ 董事會不能或不為時的補充
少數股東(§173)→ 持續持有 3% 一年以上 + 向法院聲請許可
清算人 → 清算階段

通知期間:股東常會 20 日前(§172 I)、臨時會 10 日前(§172 II)、公開發行公司加長為 30 日 / 15 日。

決議門檻

類型出席門檻同意門檻適用情形
普通決議已發行股份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一般事項
特別決議已發行股份 2/3出席過半數同意章程變更/合併/解散/重要資產處分
假決議(§175)未達半數但已達 1/3出席 2/3 同意出席不足時的備案機制 → 須公告 + 一個月內重開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股東會是公司的「國會」——所有重大決策(選任董事、分派股利、修改章程)都在這裡做成。問題是:一群利益不一致的人,怎麼做出對公司「最好」的決定?

答案是民主程序。立法者的終局不是「確保做出完美決策」,而是「確保做決策的過程具備正當性」——因為在利益多元的公司裡,沒有人能事先判定什麼結果是「正確」的,只能確保過程是公平的。

這就是為什麼股東會瑕疵被分成三層,而不是一刀切「有瑕疵就無效」:

第一層的程序瑕疵只給「黃牌」(得撤銷),是因為程序出了小問題,但決策本身可能仍然反映多數股東的意志。立法者不願意為了保護程序純潔性,就推翻一個實質上正當的決議——這對已經依據決議行動的善意第三人太不公平了。所以給 30 天的猶豫期:你覺得不公平就來告,超過 30 天不告就算了。

第二層的內容違法給「紅牌」(無效),是因為不管程序再怎麼完美,多數決不能拿來做違法的事。100 個股東一致同意把公司資產白送董事長?不行。民主有邊界,這個邊界就是法律。

第三層的不成立給「黑牌」,是因為連「比賽」都不存在——沒有合法裁判(召集權人),你在球場上踢了 90 分鐘也不算比賽。這不是程序有瑕疵的問題,是根本沒有程序的問題。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個別股東)參與決策的機會、表決權被尊重§189 撤銷之訴 + 不成立之訴30 日除斥期間(程序瑕疵必須及時主張)
We(公司整體 + 善意第三人)法律安定性、決議不被輕易推翻§189 但書排除輕微瑕疵 + 30 日除斥期間嚴重瑕疵(無效/不成立)無期間限制
They(國家 / 交易秩序)公司治理透明、資本市場信賴三層制裁體系維持公司決策的民主正當性須容忍部分瑕疵決議在 30 日後被「治癒」

立法者的妥協:三層次制度的精妙之處在於——它不是「保護股東」vs「保護公司」的二選一,而是根據瑕疵嚴重程度分級處理。輕微程序瑕疵 → 給股東追訴權但設時限(保護法律安定性);內容違法 → 永久無效(法律不容許多數暴力);根本不成立 → 徹底否認(連裁判都沒有的比賽不值得討論)。這是「最不壞」的方案,因為一刀切地讓所有瑕疵都無效,公司會癱瘓;一刀切地讓所有瑕疵都只能撤銷,法律會被架空。

體系因果

  • 上游:公司治理架構(董事會、監察人、股東會的三權分立)→ 召集權的歸屬反映了「誰有權啟動決策機制」的制度設計
  • 下游:決議效力影響公司對外交易的安全性 → 善意第三人信賴保護 → 登記制度(如董事變更登記)的效力
  • 如果拿掉這套制度:任何人都能召集股東會、任何決議都不能被挑戰 → 大股東可以利用程序操縱排除小股東 → 公司治理的民主正當性瓦解 → 投資人不敢投資 → 資本市場萎縮

Quotable Unit

股東會瑕疵的三層樓,本質是法律對「民主正當性」的分級保衛——程序不公平是小過、內容違法是犯規、連會都不該開就是根本沒這場比賽。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瑕疵會議室,眼前是一座「三層法院」——每一層都有一個穿著黑袍的裁判,手裡拿著不同顏色的牌子。

1F 黃牌法庭(得撤銷):法庭裡,一場辯論正在進行。股東乙衝進來大喊:「你們通知太晚了!我來不及看資料!」黃牌裁判仔細看了一下時鐘——「嗯,的確晚了 3 天才通知。程序瑕疵成立。」但裁判沒有直接宣判,而是舉起黃牌說:「給你 30 天,覺得不公平就來上訴。如果 30 天內你不來,這場比賽的結果就定了。」為什麼不直接判無效?因為裁判心裡想的是:「雖然通知晚了,但投票結果是 85:15,就算乙準時到場投反對票也改變不了結果——為了這個小瑕疵推翻整場比賽,對其他 85 個股東太不公平了。」這就是 §189 但書的設計邏輯:保護法律安定性,不讓小瑕疵癱瘓大決策。

2F 紅牌法庭(無效):上了二樓,氣氛完全不同。紅牌裁判臉色鐵青——因為他看到的決議內容是:「以 100 元把公司 100 億資產賣給董事長」。裁判二話不說舉起紅牌:「內容違法!§191 永久無效!不管幾個人投票同意都一樣!」為什麼這麼嚴重?因為民主有邊界——100 個人一致同意做違法的事,還是違法的事。多數決不能凌駕法律。紅牌永遠不會褪色,這場比賽的結果從頭到尾就是無效的。

3F 黑色空庭(不成立):上到三樓,你推開門——裡面空空如也。沒有裁判、沒有法庭、沒有計分板。牆上只掛著一行字:「本場比賽不存在。」因為大股東甲以個人名義召集股東會(甲既不是董事會也不是監察人),就像一個路人走進足球場說「我宣布比賽開始」——你可以踢 90 分鐘、可以進 10 個球,但這不是比賽。沒有合法的召集權人 = 沒有合法的會議 = 決議自始不成立。

口訣三層法院——黃牌小過(30 天上訴)、紅牌犯規(永久無效)、黑場不存在(根本沒比賽)

VIVID 自檢:這個場景傳遞了什麼底層邏輯?→ 三層樓的高度 = 瑕疵嚴重度 = 制裁力度,而且每一層裁判的「心裡想的」就是立法者的利益衡量。不懂法律的人看這個場景,也能理解「為什麼有些瑕疵嚴重有些不嚴重」。口訣壓縮的不是法條內容(不是「§189 + §191 + 不成立」),而是底層邏輯(小過 / 犯規 / 沒比賽 = 正當性的三個等級)。


按-惟-故模板

題型一:無召集權人召集 → 不成立

【按】 按公司法 §171 規定,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例外情形僅有監察人(§220)及經法院許可之少數股東(§173)。依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2235 號判例意旨,非有召集權之人所為之召集,欠缺股東會決議成立要件,其決議應為不成立

【惟】 查 A 公司大股東甲(非董事)以個人名義召集股東臨時會。甲非 §171 之董事會、非 §220 之監察人、亦非 §173 經法院許可之少數股東,無召集權。此非召集程序之瑕疵(§189),亦非決議內容違法(§191),而係根本欠缺股東會決議成立要件——猶如無裁判之比賽,自始不具備有效會議之前提。

【故】 該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為不成立,自始不存在法律上之效力。任何利害關係人得隨時提起確認決議不成立之訴,不受 §189 之 30 日除斥期間限制。

題型二:程序瑕疵(漏未通知)→ 得撤銷

【按】 按公司法 §189 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撤銷之原因僅屬程序上之欠缺且其違反事實非屬重大,對決議無影響者,法院得駁回其訴(§189 但書)。

【惟】 查 A 公司董事會合法召集股東常會,惟漏未通知持股 5% 之股東乙,違反 §172 通知義務。董事會為合法召集權人,非「無召集權」之情形,故非「不成立」而係召集程序違法。至是否適用 §189 但書:乙持股 5% 非屬微量,其缺席可能影響討論品質及表決結果,難謂「對決議無影響」,不宜適用但書

【故】 乙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以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訴請撤銷該決議(形成之訴)。逾期未訴者,撤銷權消滅,決議確定有效。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三層法院——黃牌小過、紅牌犯規、黑場不存在(一唸出來,三層樓 + 裁判的利益衡量自動播放)
底層邏輯壓縮瑕疵三層次 = 民主正當性的分級保衛(程序公平 → 內容合法 → 會議存在)
§189程序瑕疵 → 黃牌 → 30 日撤銷(但書:輕微+無影響=法院可駁回)
§191內容違法 → 紅牌 → 永久無效(多數決的邊界=法律)
不成立欠缺要件 → 黑場 → 不存在(70 台上 2235 判例)
召集權人董事會(§171) / 監察人(§220) / 少數(§173, 3%+1年+法院許可)
通知常會 20 日 / 臨會 10 日(公開發行 30/15 日)
門檻普通(過半+過半) / 特別(2/3+過半) / 假決議(1/3+2/3→重開)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漏未通知——但書的攻防(基礎)

A 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常會,因作業疏失漏未通知持股 5% 之股東乙。決議以 85% 同意通過。

問:決議效力如何?是撤銷還是不成立?

解析:召集權人 = 董事會 = 合法 → 有召集權,不是不成立。但漏未通知乙 = 召集程序違法 → §189 得撤銷。是否適用 §189 但書(非重大且無影響)?乙持股 5% 且決議 85% 通過 → 即使乙出席反對,不影響結果 → 可能適用但書排除撤銷。但如果乙是反對派的關鍵人物 → 可能影響討論過程 → 不適用但書。關鍵:但書的「對決議無影響」不僅看表決結果,還要看討論過程是否可能因漏通知而失真(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516 號意旨參照)。

變化題 2:假決議的起死回生(進階)

A 公司股東常會,出席股份僅佔 40%(未過半數但超過 1/3)。出席者以 2/3 多數通過某議案。

問:此決議效力如何?能否補救?

解析:普通決議需出席過半數 → 40% 不足。但 §175 假決議提供了補救機制:出席未達半數但已達 1/3 + 出席 2/3 同意 → 可做成假決議 → 須公告通知各股東 → 一個月內再開股東會 → 如再次出席過半數同意 → 決議成立。如果未依 §175 程序再開 → 假決議不生效力。注意:假決議是立法者為了「效率」做的讓步——與其讓一場出席率不夠的會議完全白開,不如給一次機會重來。

變化題 3:監察人的補充召集權(進階)

A 公司董事會因董事互告陷入僵局,無法召開股東會。監察人丙主動召集股東臨時會。

問:丙有無召集權?決議效力?

解析:§220 規定監察人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自行召集股東會。董事會僵局 = 「董事會不能為召集」的情形 → 丙有召集權 → 決議有效。但注意:監察人的召集權是補充性的 → 只有在董事會不能或不為召集時才行使。如果董事會正常運作 → 監察人不得擅自召集。此外,監察人召集時仍須遵守 §172 通知期間等程序規定。

變化題 4:三層次的邊界判斷(爭議)

A 公司董事會合法召集股東會,通知程序完備。會議中,出席 80% 的股東以 70% 同意通過「將公司唯一廠房以市價 1/10 賣給董事長甲」。

問:此決議是「程序瑕疵得撤銷」還是「內容違法無效」?

解析:召集程序合法、門檻充足 → 不是程序瑕疵(§189)。但決議內容是以顯不相當對價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給董事長(利益衝突交易),實質上掏空公司 → 違反公司法 §185(重大資產處分須特別決議,且此處有 §178 利害關係股東迴避問題)、可能違反 §23 董事忠實義務。此為內容違法 → §191 無效。關鍵區分:「程序怎麼開的」= §189 問題;「決議內容是什麼」= §191 問題。本題的瑕疵不在「怎麼開會」,而在「決定了什麼」。


互動教具

教具 1:決議瑕疵三層次判斷決策樹

股東會決議有瑕疵?
│
├─ 有合法召集權人嗎?(§171/§220/§173)
│  │
│  ├─ 否 → 【不成立】(黑牌)
│  │        確認之訴,無期間限制
│  │
│  └─ 是 → 決議「內容」違法嗎?(§191)
│     │
│     ├─ 是 → 【無效】(紅牌)
│     │        確認之訴,無期間限制
│     │
│     └─ 否 → 「程序」有瑕疵嗎?(§189)
│        │
│        ├─ 是 → 瑕疵重大且影響決議嗎?
│        │  │
│        │  ├─ 是 → 【得撤銷】30日內起訴
│        │  │
│        │  └─ 否 → §189但書排除(法院駁回)
│        │
│        └─ 否 → 決議有效 ✅

教具 2:三層次速查比較表

比較項目黃牌:得撤銷(§189)紅牌:無效(§191)黑牌:不成立(判例)
瑕疵類型程序(怎麼開的)內容(決定了什麼)要件(有沒有這場會)
嚴重程度
效力撤銷前暫時有效自始無效自始不存在
主張期間30 日除斥期間無限制無限制
訴訟類型形成之訴確認之訴確認之訴
原告適格股東任何利害關係人任何利害關係人
典型事由通知不足、表決錯誤違法分配、掏空資產無召集權人、虛構紀錄
立法者考量法律安定性 > 程序純潔法律 > 多數暴力沒有程序就沒有民主
但書救濟有(輕微+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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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個問題:如果決議被撤銷了,已經依據決議行動的善意第三人怎麼辦?→ 股東會決議無效vs撤銷 會告訴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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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商法 第 1 題 合併、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會、董事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3 商法 第 1 題 代理、有限公司、無效、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商法 第 1 題 合併、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9 商法 第 1 題 合併、有限公司、法人、獨立董事、股東會、董事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8 商法 第 1 題 有限公司、股東會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7 商法 第 1 題 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07 商法 第 2 題 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股東會、董事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5 商法 第 1 題 庫藏股、期限、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4 商法 第 1 題 合併、委任、有限公司、無效、營業秘密、獨立董事、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04 商法 第 5 題 代理、條件、法人、私募、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3 商法 第 1 題 決議瑕疵、法律行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101 商法 第 1 題 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0 商法 第 2 題 代理、有限公司、無效、無權代理、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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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的召集瑕疵:召集程序不合法的決議效力

口訣: 三層樓法院——黃牌小過、紅牌退場、黑牌根本沒你這場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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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瑕疵的三層樓,其實是法律對『民主正當性』的保衛戰——程序不公平只是小過,內容違法是犯規,連會都不該開就是根本沒這場比賽」

—— 股東會的召集瑕疵:召集程序不合法的決議效力|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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