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受傷能要錢嗎?慰撫金請求的條件與計算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什麼情況可以請求慰撫金?為什麼精神受傷也「值錢」?
你去醫院縫傷口,有人會質疑你花錢看醫生嗎?不會。因為身體受傷需要治療,天經地義。但如果有人散布你的私密照片,你夜夜失眠、無法上班——這個傷,看不見,卻同樣需要救濟。§195 I 列舉了七種受保護的人格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以及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時也受保護。§194 則讓不法致死案件的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請求慰撫金。甚至連違約造成精神損害(§227-1),例如醫療事故,也能請求。立法者的意思很清楚:你的尊嚴不是免費的

慰撫金的金額怎麼算?為什麼同樣的傷,不同法院判的金額差很多?
因為精神痛苦不像骨折,沒辦法照 X 光。法官用五個維度來「量測」你的傷——被害人身分地位、加害人經濟能力、侵害情節的惡劣程度、被害人精神痛苦程度、雙方經濟狀況(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23 號判決)。這不是法官「隨便判」,而是因為精神損害的本質就抗拒精確量化——立法者選擇了不完美的正義,而非完美的放任


體系定位

3F 民法
└── 債編各論
    └── 侵權行為
        ├── §184:一般侵權行為(→ 前提:先成立侵權)
        ├── §185:共同侵權行為
        ├── §192-§193:財產上損害賠償
        │   ├── §192:侵害生命權之財產損害(殯葬費/扶養費)
        │   └── §193: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損害(醫療費/工作損失)
        └── §194-§195: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你在這裡
            ├── §194:侵害生命權 → 近親慰撫金
            └── §195:侵害人格權 → 本人慰撫金
                ├── I 前段:七種列舉人格權(不須情節重大)
                ├── I 中段:其他人格法益(須情節重大)
                ├── II:專屬權性質(不得讓與/繼承)
                └── III:身分法益準用

    ╔═══════════════════════════════════════╗
    ║ 加碼:§227-1 債務不履行慰撫金          ║
    ║ 違約也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準用§195)    ║
    ╚═══════════════════════════════════════╝

記憶宮殿定位:3F 民法 → 債編各論區 → 「精神療傷診所」。門口掛著一個巨大的心碎天秤——法官站在天秤中央,一手捧著碎裂的紅心(精神損害),一手放砝碼(五個酌定因素),試圖讓天秤平衡。天秤永遠微微傾斜——因為金錢永遠無法完全量化尊嚴,但至少它在嘗試。


考古題實戰

【114年 司律二試 民法相關】(改編自深偽影像題)

甲為報復前女友乙,利用 AI 深偽技術(Deepfake)將乙的臉部合成至色情影片中,上傳至社群媒體。影片被瘋傳,三天內觀看次數超過十萬。乙發現後精神崩潰,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無法正常工作三個月。

問:乙得否向甲請求慰撫金?請求依據為何?法院應如何酌定金額?

你以為的答案:深偽是新技術,法律可能還沒跟上——所以乙可能求償無門?

法律的答案:完全相反。§195 I 的「其他人格法益」條款就是立法者預留的彈性空間。深偽影片同時侵害乙的名譽權(社會評價被貶損)、隱私權(私密肖像被公開)和肖像權(其他人格法益)。只要「情節重大」——十萬次觀看、PTSD、三個月無法工作,這個門檻輕鬆跨過。§195 的概括條款設計,讓 1929 年的法條能處理 2024 年的 AI 犯罪。 這就是立法者的遠見。


核心知識

一、慰撫金三大條文——三扇門,同一個目的

慰撫金的條文散落在三處,但它們回答的是同一個問題:精神受了傷,法律能做什麼?

條文場景誰能請求入場門檻
§195 I人格權被侵害被害人本人列舉七權 = 直接進;其他法益 = 須「情節重大」
§194被害人被殺死了近親(父母/子女/配偶)限定三種身分,一個都不能多
§227-1違約造成人格權侵害被害人本人準用 §195,打破「契約不賠精神」的傳統

二、§195 I 的保護範圍——列舉 + 概括的雙層設計

這裡有一個精巧的立法技術:列舉保護核心,概括保護邊界

七種列舉人格權(直接請求,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

人格權典型侵害為什麼被列舉
身體毆打、傷害最基本的物理完整性
健康致病、慢性傷害身體功能的持續性保護
名譽誹謗、公然侮辱社會評價 = 社會生存基礎
自由拘禁、脅迫行動自主 = 人之為人的前提
信用散布不實經濟訊息經濟人格的保護
隱私偷拍、洩漏個資私領域自主權
貞操性侵害、性騷擾性自主決定權

其他人格法益(須「情節重大」才能請求):
肖像權: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照片(AI 深偽屬此類)
姓名權:冒用他人姓名
生活安寧:持續騷擾、跟蹤
居住安寧:噪音、振動
遺族感情:挖掘墓地、侮辱遺體

「情節重大」的判斷標準:侵害手段是否惡劣、侵害持續時間、損害擴散範圍、被害人主觀痛苦程度。這個門檻的存在不是刁難被害人——是防止每一次輕微不快都變成訴訟。

三、§194 近親慰撫金——被害人已死,痛苦留給最親的人

條文:「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請求權人(限定列舉,不能擴張)
– 父母(含養父母) ✅
– 子女(含養子女) ✅
– 配偶 ✅
–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孫子女 ✗(不在列舉內

為什麼限定這三種身分?立法者的考量是:死亡悲痛波及的範圍可以無限延伸,但損害賠償必須有邊界。父母、子女、配偶是最核心的情感圈——再往外擴張,因果關係會變得難以證明,制度會失控。

四、§227-1 債務不履行慰撫金——2000 年的突破

傳統民法有個根深蒂固的觀念:契約責任只賠財產損害,不賠精神損害。這個觀念在醫療事故面前被打得粉碎——手術失誤讓你終身殘障,你的痛苦不值得賠償,就因為你跟醫院簽了契約?

2000 年增訂的 §227-1 打破了這堵牆:債務不履行致人格權侵害者,準用 §195

典型案例
– 醫療契約:手術失誤致永久殘障 → 除財產損害外,另得請求慰撫金
– 旅遊契約:旅行社安排危險行程致旅客受傷 → 慰撫金
– 安養契約:安養機構疏於照護致住民跌倒重傷 → 慰撫金

五、慰撫金酌定五因素——法官的五個砝碼

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23 號判決確立了酌定標準:

#因素法官在問什麼為什麼重要
被害人身分地位「你在社會上是什麼角色?」社會評價基礎不同,精神損害的影響不同
加害人經濟能力「你賠得起多少?」判了天價但執行不了 = 空判
侵害情節「你幹了什麼?有多惡劣?」惡意深偽 vs 過失碰撞,懲罰力度該不同
精神痛苦程度「你有多痛?」核心:慰撫金存在的直接理由
雙方經濟狀況「判多少才不會讓任一方破產或覺得太輕?」衡平正義的最終校正

六、慰撫金的專屬性(§195 II)——你的痛苦不能賣

原則:慰撫金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
不得讓與:你不能把「我的精神痛苦」賣給討債公司
不得繼承:你死後,你的精神痛苦不會「傳」給繼承人

例外(只有兩種情形下,專屬性解除):
1. 已依契約承諾(如和解約定了具體金額)
2. 已經起訴(進入司法程序 = 請求權已具體化)

這個設計的邏輯是:精神痛苦是高度個人的,只有你自己知道有多痛。但如果你已經決定行使權利(起訴或和解),那請求權就從「抽象的痛苦」變成了「具體的債權」——這時候它可以流通了。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核心難題

精神損害賠償面對一個根本性的矛盾:金錢無法復原精神。你被誹謗後的夜夜失眠,不會因為收到 50 萬元就消失。那為什麼法律還要用金錢來賠精神損害?

因為立法者面對的選項只有兩個:
A:不賠 → 加害人可以免費踐踏你的尊嚴。你被偷拍、被誹謗、被深偽,法律拍拍你的肩膀說「抱歉,精神不值錢」
B:用不完美的金錢來賠 → 至少加害人付出了代價,至少被害人得到了某種形式的認可

立法者選了 B——不是因為 B 完美,是因為 A 更不可接受。 慰撫金的本質不是「給痛苦標價」,而是「讓加害人用金錢承認:你的尊嚴是有重量的」。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被害人)尊嚴被修復、痛苦被承認金錢補償(不完美但有意義的承認)必須證明「情節重大」(概括條款門檻)
We(社會)人格尊嚴被集體肯認為有價值慰撫金制度宣示「精神不是免費的」司法資源用於量化「不可量化」的東西
They(國家/司法)嚇阻侵害人格權 + 實現矯正正義法官酌定權讓個案正義成為可能法官承擔「量化痛苦」的不可能任務

立法者的妥協:§195 用「列舉 + 概括」的雙層設計來平衡。七種核心人格權直接保護(不需要「情節重大」),因為身體、自由、名譽這些東西,被侵害一次就值得賠。而其他人格法益加了「情節重大」門檻——不是不保護,是避免每一次不愉快都變成精神損害訴訟。這是在被害人保護和訴訟資源之間的精算。

體系因果

  • 上游:慰撫金以 §184 侵權行為成立為前提。如果侵權不成立,慰撫金無所附麗。而 §18 人格權保護是更上游的根本規範——§195 是 §18 在損害賠償面的具體落實
  • 下游§217 與有過失同樣適用於慰撫金——如果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慰撫金可以被減少。§195 II 的專屬性規則影響繼承法上的遺產計算
  • 如果拿掉 §195:身體傷害只能拿到醫藥費和工作損失(§193),精神痛苦一毛都拿不到。被誹謗、被偷拍、被跟蹤的人——零救濟。§195 的存在,讓法律從「只保護你的錢包」進化到「也保護你的尊嚴」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195 I(本人慰撫金)、§194(近親慰撫金)、§227-1(債務不履行慰撫金)
立法理由繼受德國 §253 BGB,但德國只限身體/健康/自由/性自主;我國 §195 採列舉+概括,保護範圍更寬。2000 年增訂 §227-1,突破「契約責任不賠精神損害」的傳統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51 台上 223(酌定五因素)、47 台上 1221(斟酌一切情形)、104 台上 2365(居住安寧為其他人格法益)
學者見解王澤鑑:慰撫金三功能——填補(損害填補)、慰藉(精神安慰)、嚇阻(預防功能);孫森焱:強調衡平原則在酌定中的核心角色
歷史演變1929 年制定 §195 時僅列舉人格權 → 1999 年修法增加「其他人格法益」概括條款 + 身分法益 → 2000 年增訂 §227-1 打通契約責任精神損害賠償

Quotable Unit

慰撫金不是給痛苦標價,是讓加害人用錢承認:你的尊嚴不是免費的。


★ VIVID 認知定錨 ★

場景:心碎天秤——法官量測尊嚴的重量

走進 3F 精神療傷診所。門口不是掛紅十字,是掛一座巨大的金色天秤

天秤的左邊托盤上,放著一顆碎裂的紅色水晶心臟——裂痕深深淺淺,從裂縫裡滲出的不是血,是透明的液體(淚水)。心臟表面刻著七道傷痕,每道傷痕旁邊標了一個字:「身、健、名、自、信、隱、貞」。在七道傷痕之外,還有一塊模糊的區域用紅色虛線圈住,寫著「其他」——那裡的傷痕要夠才會被量到(情節重大)。

天秤的右邊,法官站在旁邊,手裡拿著五個不同大小的砝碼,正一個一個往右托盤放:

  • 第一個砝碼刻著「你是誰」(被害人身分地位)——一個大學教授被誹謗和一個匿名素人被誹謗,心碎的社會重量不同
  • 第二個砝碼刻著「他多有錢」(加害人經濟能力)——判了一億但對方口袋空空,天秤會翻倒
  • 第三個砝碼最重,刻著「他幹了什麼」(侵害情節)——放上去的瞬間,天秤猛烈傾斜,碎心噴出更多淚水
  • 第四個砝碼刻著「你有多痛」(精神痛苦程度)——法官拿著聽診器貼在碎心上,聽裂痕的震動頻率
  • 最後一個小砝碼刻著「大家口袋」(雙方經濟狀況)——最後的微調校正

五個砝碼放完,天秤終於穩住在某個角度——但它永遠不會完全平衡。碎心那邊永遠比砝碼重一點點。法官嘆了口氣,在判決書上寫下一個數字。

碎心旁邊掛著一個小牌子:「本心臟專屬主人,不得轉讓」——除非主人已經起訴或已經跟人約好了。

場景傳遞的底層邏輯:天秤永遠無法完全平衡 = 金錢永遠無法完全量化精神損害。但有天秤總比沒天秤好——沒有天秤,碎心就只能放在地上被人踩過。

五感:碎心滲出淚水的微涼觸感、砝碼放上金屬托盤的沉重「噹」聲、診所裡消毒水和鐵鏽(血腥)混合的氣味、法官白袍上的繡金天秤標誌在燈光下閃爍。


口訣速記

核心口訣:「心碎天秤,五砝量痛,專屬一人」

口訣片段觸發什麼底層邏輯對應法條
心碎天秤金錢量化尊嚴的不完美正義§195 I 慰撫金的本質
五砝量痛法官用五因素衡量不可量化之物酌定五因素(51台上223)
專屬一人痛苦是個人的,不能交易§195 II 專屬權

七種人格權口訣:「身健名自信隱貞」

唸法:「康好聲,」——七道刻在碎心上的傷痕。

酌定五因素口訣(五個砝碼)

  • 第一砝碼:「你是誰」(身分地位)
  • 第二砝碼:「他多有錢」(加害人經濟)
  • 第三砝碼:「他幹了什麼」(侵害情節)——最重的那個
  • 第四砝碼:「你有多痛」(精神痛苦)
  • 第五砝碼:「大家口袋」(雙方經濟)

口訣壓縮的不是法條內容,是底層邏輯:天秤 = 不完美但必要的正義量測工具。想到「心碎天秤」,你就會想到:金錢量化不了尊嚴,但不量化更糟。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195 I 侵害人格權慰撫金

【按】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慰撫金之酌定,應斟酌被害人之身分地位、加害人之經濟能力、侵害之情節、被害人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

【惟】 惟查甲利用 AI 深偽技術將乙之臉部合成至色情影片,上傳社群媒體,觀看次數逾十萬次,致乙之名譽權隱私權遭受嚴重侵害,且乙之肖像權(屬其他人格法益)亦遭侵害,情節重大。乙因此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無法正常工作三個月,精神痛苦甚鉅。審酌乙為○○職業、甲之經濟狀況、深偽影片傳播範圍及社會影響,以及乙精神上所受痛苦程度,認甲應賠償乙非財產上損害。

【故】 故乙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甲賠償慰撫金,為有理由。

模板二:§194 近親慰撫金

【按】 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4條定有明文。此項請求權之主體以法條列舉之近親為限,不得類推適用於其他親屬。

【惟】 惟查甲不法侵害乙致死,乙之配偶丙、子女丁均因乙之死亡而承受極大精神痛苦。丙與乙結婚○年、感情深厚;丁為乙之未成年子女,頓失父/母依靠,精神上之傷痛不言可喻。審酌丙、丁之身分地位、與被害人之關係密切程度、甲之經濟能力及侵害情節等一切情形,認丙、丁得請求慰撫金。

【故】 故丙、丁依民法第194條規定得各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模板三:§227-1 債務不履行慰撫金

【按】 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此為立法者於2000年增訂,突破契約責任不賠精神損害之傳統限制。

【惟】 惟查甲醫院與乙訂有醫療契約,醫師丙於手術中因疏失致乙永久殘障,乙之身體權健康權因甲之債務不履行而遭受侵害。依§227-1準用§195 I 之規定,乙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審酌乙因永久殘障所受身心痛苦、甲醫院之經濟規模及醫療疏失之情節,慰撫金之酌定應從重。

【故】 故乙得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1項,請求甲賠償慰撫金。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一:基本慰撫金(暖身)

甲毆打乙致乙骨折住院一個月,醫療費 20 萬元,工作損失 10 萬元。乙另請求慰撫金 30 萬元。

問:乙之各項請求有無理由?

解析
1. 醫療費 20 萬:§193 I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損害 → 有理由
2. 工作損失 10 萬:§193 I 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 有理由
3. 慰撫金 30 萬:§195 I 侵害身體權(列舉人格權)→ 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 → 有理由
4. 金額酌定:甲之經濟能力、乙住院一個月之痛苦、骨折嚴重程度
5. 關鍵區分:身體是列舉人格權 → 直接適用 §195 I 前段 → 不須論證「情節重大」
6. 結論:三項請求均有理由。財產損害(§193)與非財產損害(§195)可併行請求。

變化題二:近親慰撫金 + 請求權人範圍(進階)

甲酒駕撞死乙。乙之配偶丙、成年子女丁、乙之母親戊、乙之兄弟己分別請求慰撫金。

問:何人得請求?何人不得?為什麼?

解析
1. §194 請求權人:限定列舉——父母、子女、配偶
2. 丙(配偶)→ ✅ 得請求——§194 明文列舉
3. 丁(子女)→ ✅ 得請求——§194 明文列舉(不分成年未成年)
4. 戊(母親)→ ✅ 得請求——§194 列舉「父、母」
5. 己(兄弟)→ ✗ 不得請求——不在 §194 列舉範圍
6. 頓悟點:己可能比丁更傷心(手足情深),但法律不看誰最痛——看誰在名單上。這就是「限定列舉」的殘酷邊界:立法者用清晰的邊界換取制度的可操作性
7. 結論:丙、丁、戊得依 §194 請求慰撫金;己不得請求

變化題三:債務不履行 + 專屬性(實戰)

甲美容診所與乙訂立美容手術契約。手術失誤致乙面部留下永久疤痕。乙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訴訟進行中乙車禍死亡。乙之繼承人丙問:可否繼承乙的慰撫金請求權?

問:(1) 乙之慰撫金請求依據為何?(2) 丙得否繼承?

解析
1. 乙的請求依據:§227-1 準用 §195 I → 債務不履行致身體權侵害
2. 面部永久疤痕 = 身體權侵害 → 列舉人格權 → 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
3. 專屬性問題:§195 II 原則上慰撫金請求權為一身專屬,不得繼承
4. 但! 例外:「已經起訴」→ 乙在訴訟進行中死亡 = 已起訴 → 專屬性解除
5. 結論:(1) 乙依 §227-1 準用 §195 I 請求慰撫金有理由;(2) 因乙已起訴,依 §195 II 但書,慰撫金請求權得由丙繼承
6. 如果乙尚未起訴就死亡 → 專屬權未解除 → 丙不得繼承 → 這是考場上最容易掉進去的陷阱


互動教具

教具一:慰撫金三大條文決策樹

被害人受了精神損害
│
├─ Q1:侵害行為是什麼性質?
│   ├─ 侵權行為(§184成立)
│   │   ├─ 被害人還活著
│   │   │   └─ → §195 I 本人慰撫金
│   │   │       ├─ 列舉七權 → 直接適用
│   │   │       └─ 其他法益 → 須「情節重大」
│   │   └─ 被害人死了
│   │       ├─ 近親(父母/子女/配偶)→ §194 近親慰撫金
│   │       └─ 非近親(兄弟/朋友)→ ✗ 不得請求
│   └─ 債務不履行(違約)
│       └─ 致人格權受侵害 → §227-1 準用 §195
│
├─ Q2:金額怎麼定?
│   └─ 法官酌定五因素(51台上223)
│       ① 身分地位 ② 加害人經濟 ③ 侵害情節
│       ④ 痛苦程度 ⑤ 雙方經濟
│
└─ Q3:可以讓與/繼承嗎?
    ├─ 原則:不可(§195 II 專屬權)
    └─ 例外:已約定 or 已起訴 → 可以

教具二:慰撫金 vs 財產損害併行請求對照表

侵害類型財產損害(可以量化)非財產損害(慰撫金)法條依據
傷害身體醫療費 + 工作損失(§193)精神痛苦慰撫金(§195 I)兩者併行
致人於死殯葬費 + 扶養費(§192)近親精神痛苦(§194)兩者併行
醫療違約手術費退還 + 修復費用(§227)身心痛苦(§227-1 準用 §195)兩者併行
誹謗名譽商業損失(§184 I 前段)名譽權慰撫金(§195 I)兩者併行

一句話結論:財產損害賠你的錢包,慰撫金賠你的心——法律同時照顧兩邊。

教具三:§195 列舉 vs 概括——保護強度對照

列舉七權其他人格法益
保護對象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肖像/姓名/生活安寧/居住安寧等
門檻不須情節重大情節重大
為什麼有差核心人格權,被侵害一次就值得賠邊界模糊,需要門檻防止浮濫
立法智慧列舉 = 確定性高、保護強概括 = 彈性高、適應新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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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關聯為什麼你該接著看
一般侵權行為 §184 前段慰撫金以侵權行為成立為前提不懂 §184 五要件,§195 無所附麗
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時慰撫金為連帶債務範圍多人共同侵害人格權,誰該賠多少?
損害賠償計算慰撫金 = 非財產上損害,與財產損害併行計算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計算邏輯完全不同
與有過失§217 與有過失適用於慰撫金被害人自己有過失時,慰撫金可以被減少——多少?
人格權保護§18 是 §195 的上游根本規範§195 是 §18 在損害賠償面的具體落實

Zeigarnik 鉤子:你已經知道慰撫金「怎麼給」了。但如果被害人自己也有錯呢?與有過失會告訴你,法律如何在「加害人該賠」和「被害人自己也有責任」之間再做一次天秤衡量。另外,如果侵害行為是由多人共同為之(例如幾個人一起散布謠言),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規則會讓你看到另一場利益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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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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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和解、慰撫金、損害賠償、過失、重傷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4 題 慰撫金、損害賠償、送達、過失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5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公然侮辱、反訴、慰撫金、抵銷、損害賠償、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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