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家的三件事:§528 委任關係的義務與信賴終止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你把家裡的鑰匙交給一個人,不是因為他手藝好、不是因為他便宜——是因為你信任他。這把信任的鑰匙,就是整個委任制度的起點。

常見問題

委任和僱傭有什麼不同?
委任是處理「事務」(§528),僱傭是提供「勞務」(§482)。委任重視事務處理的結果和過程,僱傭重視勞務本身。最大差別:委任可以無償,僱傭一定有報酬。

委任和承攬有什麼不同?
承攬是「完成工作」=結果導向(§490),委任是「處理事務」=過程導向(§528)。承攬人不完成就沒報酬;受任人只要盡心處理就算盡責。

為什麼律師可以「隨時被炒」?
因為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是委任關係(§528),而委任建立在信賴之上。§549 賦予雙方「隨時終止」的權利——不需要理由,不需要過錯。信任一旦破裂,強迫繼續沒有意義。這是整部民法中最尊重人際信任的條文。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C區(債編各論)

委任關係體系:
├── §528 定義(處理事務+允為處理)
├── 受任人義務
│   ├── §535 注意義務(有償善管/無償自己)
│   ├── §537 親自處理(原則親自/例外代理)
│   ├── §540 報告義務(隨時+結束報告)
│   └── §541 交付義務(金錢物品+權利移轉)
├── 委任人義務(§546)
│   ├── 費用預付(I)
│   ├── 費用償還(II)
│   └── 損害賠償+債務代償(III)
├── 終止
│   ├── §549 隨時終止(雙方均可)
│   └── §550 當然終止(死亡/破產)
└── ★ 你在這裡 ★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C 區(債編各論)→ 管家聽命室。房間裡一位老管家站在大宅門口,手上拿著一張任務單和一本小帳冊,面前是委任人(主人)。


考古題實戰

109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委任乙代為出售 A 屋,約定報酬十萬元。乙以甲之名義出售 A 屋予丙,收取價金五百萬元。乙遲遲不將價金交付甲,亦未報告處理情形。甲催告後乙仍置之不理。

問:(1) 甲得主張何種權利?(2) 甲得否終止委任?(3) 終止後效果如何?


核心知識

委任關係完整體系:

★ 一、委任的定義與特色(§528):
├── 定義: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
│   └── 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特色:
│   ├── 處理「事務」(非結果/非勞務本身)
│   ├── 不以有報酬為必要(可無償)
│   ├── ★ 信賴關係為基礎
│   └── 以委任人利益為依歸
└── vs 承攬/僱傭:
    ├── 承攬=結果(§490)
    ├── 僱傭=勞務(§482)
    └── 委任=事務(§528)

★ 二、受任人三大義務:
├── ① 親自處理(§537):
│   ├── 原則:受任人應親自處理事務
│   ├── 例外:經委任人同意/依習慣/非得已
│   │   →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   └── 理由:信賴關係→委任人信的是「你」
├── ② 報告義務(§540):
│   ├── 委任人得隨時請求報告
│   ├── 事務處理完畢→報告顛末
│   └── ★ 最重要的附隨義務
├── ③ 交付義務(§541):
│   ├── §541 I:因處理事務所收取之
│   │   金錢/物品/孳息→交付委任人
│   ├── §541 II:以自己名義取得之權利
│   │   → 移轉於委任人
│   └── §541 III:金錢未交付→應付利息
└── 注意義務(§535):
    ├── 有償委任:善良管理人注意
    ├── 無償委任: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 ★ 無償≠不用負責,只是標準較低

★ 三、委任人義務(§546):
├── §546 I:費用預付
│   └── 處理事務所需費用→應預付
├── §546 II:費用償還+利息
│   └── 受任人支出之必要費用+利息
├── §546 III:
│   ├── 債務代償:受任人因處理事務所負債務
│   │   → 委任人應代為清償
│   └── 損害賠償:受任人因處理事務受損害
│       → 委任人賠償(不可歸責受任人)
└── 報酬(約定時):
    └── 有約定→給付報酬

★ 四、委任的終止:
├── §549 隨時終止:
│   ├── ★ 當事人任何一方
│   ├── 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 不需要理由
│   └── 理由:信賴一破裂=關係不必維持
├── §549 II 不利時期終止的賠償:
│   ├── 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
│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但因不可歸責事由→不賠
├── §550 當然終止:
│   ├── 委任人死亡
│   ├── 受任人死亡
│   ├── 委任人或受任人破產
│   └── ★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除外
└── vs §511 承攬任意終止:
    ├── §549:雙方都能終止
    ├── §511:只有定作人能終止
    └── 理由:委任=信賴,承攬=結果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

委任制度的設計核心只有兩個字:信賴

當你把「處理事務」這件事託付給另一個人,你交出去的不是一個工作訂單,而是一份對人的信任。這跟承攬完全不同——承攬人你不認識也沒關係,只要蓋出來的房子品質好就行;但委任人選的是「這個人」,不是「這個能力」。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害關係人利益風險
I(受任人)獲得報酬或信任(無償也有社會關係利益)代人處理事務,承擔過失責任
We(委任人+受任人)社會分工效率——不是每件事都能自己做資訊不對稱:受任人知道的比委任人多
They(交易安全/第三人)委任+代理制度讓法律行為更靈活第三人需信賴受任人的權限範圍

體系因果——為什麼每個義務都指向信賴?

§537 親自處理:信任是對「人」的,不是對「事」的。你信的是「你的律師」,不是「隨便一個律師」。所以原則上不能轉託。

§540 報告義務:信任會被資訊不對稱腐蝕。受任人掌握的資訊比委任人多——如果不隨時報告,委任人就像把錢交給黑箱。報告義務是維持信任的機制

§541 交付義務:「因處理你的事而收到的東西,全部歸你。」這不是道德要求,是忠實義務的財產法展現。受任人的地位是工具,不是受益人。

§549 隨時終止:這是整個委任制度中最有哲學深度的條文。立法者說:信賴無法強制。 一旦你不再信任對方,法律不會逼你繼續把鑰匙放在他手上。這種「隨時終止權」在契約法中非常罕見——買賣不能隨時終止、租賃不能隨時終止,唯獨委任可以。因為委任的基礎不是交換,是信任。

Quotable Unit:「委任的本質不是做事,是信任。信任破裂的那一刻,任何技術義務都失去意義——所以法律給了雙方最大的自由:隨時走人。」

五維串聯:
條文:§528(定義)→ §537/§540/§541(受任人三義務)→ §549(隨時終止)
立法理由:委任以信賴為基礎,故受任人負忠實義務(報告+交付+親自處理),信賴破裂時任一方得解消關係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093 號:「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賦予當事人任意終止權。」
學者見解:邱聰智教授指出,委任契約之隨時終止權為「形成權」,不需對方同意,一經行使即生效力
歷史脈絡:羅馬法 mandatum 制度即以信賴(fides)為核心,無償為原則——現代民法保留了「可無償」的設計,正是信賴優先於交換的體現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你走進 3 樓 C 區的「管家聽命室」。

大宅門口站著一位穿燕尾服的老管家(受任人),主人(委任人)把一張寫著「處理事務」的任務單交給他——但注意,主人不是在交工作,而是在交一把刻著自己名字的鑰匙(信賴)。管家恭敬地接過鑰匙,別在胸口。

接著管家做了三件事,每一件都在兌現那把鑰匙背後的承諾:

第一件——親自辦(§537):管家親自出門辦事,旁邊有個實習生想幫忙,管家搖頭:「主人信的是,不是你。這把鑰匙上刻的是我的名字。」——信任是對「人」的,轉託等於背叛。

第二件——隨時報告(§540):管家掏出一本小帳冊,每辦一步就寫一行報告,還打電話給主人:「稟報!A 屋已售出,價金五百萬已收。」——資訊不對稱會腐蝕信任,報告義務就是把黑箱變成玻璃盒。

第三件——收的錢全吐出來(§541):管家把信封裡的五百萬雙手奉上桌,一毛不留。連路上撿到的利息也吐出來。「因為處理您的事收到的,全是您的。我只是經手人,不是受益人。」

突然主人一拍桌子:「你居然跟隔壁老王喝酒洩漏我的事!我不信任你了!」——主人伸手把管家胸口的鑰匙拔下來(§549 隨時終止),「啪」地扔在桌上。不需要理由,不需要證明你哪裡做錯了——信任消失了,就是消失了。

管家也不甘示弱:「你選在我剛幫你投標的前一天炒我?不利時期終止要賠!」(§549 II)

口訣管家三件事——親自辦(§537)、隨時報(§540)、收的錢全吐(§541)=三張信任票據;信賴破裂→拔鑰匙走人(§549),但選錯時間拔要付代價


互動教具:委任 vs 承攬 vs 僱傭 決策樹

你要別人幫你做什麼?
│
├─ 完成一個「成果」(蓋房子、修車)
│   → 承攬(§490)
│   → 重結果:不完成=不給錢(§505)
│   → 只有定作人能終止(§511)
│
├─ 處理一件「事務」(賣房子、打官司)
│   → 委任(§528)
│   → 重過程:盡心就算盡責
│   → 雙方隨時可終止(§549)
│   → 基礎=信賴
│
└─ 提供「勞務」本身(上班打工)
    → 僱傭(§482)
    → 重勞務:做多久給多久的錢
    → 一定有報酬

判斷不了?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中途做不下去,你在意的是什麼?」
→ 在意「成果沒完成」= 承攬
→ 在意「事情沒人接手」= 委任
→ 在意「沒人上班」= 僱傭

受任人義務 vs 委任人義務 對照表

面向受任人(管家)義務委任人(主人)義務
核心邏輯忠實+信賴回報保護+費用負擔
親自/費用§537 親自處理(信任對人)§546 I 預付費用
報告/償還§540 隨時報告顛末§546 II 償還必要費用+利息
交付/代償§541 交付金錢物品權利§546 III 代償債務+賠損害
注意標準§535 有償=善管/無償=自己事務不適用(委任人不做事)
違反後果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受任人得終止+請求賠償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540 條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第 541 條第 1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同條第 2 項規定,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第 549 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惟】小前提

查甲委任乙代為出售 A 屋(委任處理事務 ✅),約定報酬十萬元(有償委任 ✅)。乙以甲之名義出售 A 屋予丙,收取價金五百萬元(因處理事務收取金錢 ✅)。乙遲遲不交付價金,亦未報告處理情形(違反 §541 交付義務 + §540 報告義務 ✅)。甲催告後乙仍置之不理。

【故】結論

(1) 甲得依 §541 I 請求乙交付所收取之價金五百萬元,並依 §541 III 請求遲延利息。甲另得依 §540 請求乙報告事務處理之顛末。(2) 甲得依 §549 隨時終止委任契約。(3) 終止後乙之交付義務仍存在(§541),甲如因乙之遲延交付受有損害,得另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賠償。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管家三件事——親自辦、隨時報、吐錢;信賴破裂→拔鑰匙走人(一唸出來,管家奉上信封+主人拍桌拔鑰匙的畫面自動播放)
§528委任=處理事務(非結果/非勞務)
§535有償=善管注意;無償=自己事務注意
§537/§540/§541親自辦 / 隨時報 / 收的全吐
§546委任人:預付費用+償還+代償債務+賠損害
§549任一方隨時終止(不利時期要賠)
§550死亡/破產→當然終止
底層邏輯一切義務都指向信賴——報告防止資訊不對稱腐蝕信任,親自處理防止信任對象偷換,交付義務確保受任人是經手人不是受益人
記憶宮殿3F → C區 → 管家聽命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注意義務

甲無償委任乙代管 A 屋。乙疏於巡視,致 A 屋遭竊。

問:乙應負何種責任?

解析:甲乙為無償委任→乙之注意義務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535)。如乙對自己的房子也會這麼疏忽→乙不負責。如乙對自己的房子會定期巡視→乙未達自己事務注意程度→有過失→應依 §544 負損害賠償責任。無償≠不負責,只是標準比較低。

變化題 2:不利時期終止

甲委任律師乙為其出庭。開庭前三天甲突然通知乙終止委任。乙已準備完畢。

問:甲終止是否合法?乙得否請求賠償?

解析:§549 規定任一方得隨時終止→甲終止合法。但開庭前三天終止=不利於乙之時期(乙已投入準備成本且無法另接其他案件)→依 §549 II 甲應賠償乙因終止所生之損害(已投入之準備時間成本、預期報酬等)。但如甲有不可歸責事由(如甲重病住院),則不負賠償責任。

變化題 3:複委任

甲委任乙處理事務。乙未經甲同意,將事務轉託丙處理。丙處理不當致甲損害。

問:乙是否應負責?

解析:§537 規定受任人應親自處理。乙未經甲同意亦無習慣或不得已之事由→乙擅自轉託丙=違反親自處理義務。丙處理不當所生之損害,乙應負全部責任(等同自己處理不當)。如經甲同意轉託丙→乙僅就丙之選任及監督負責(§538)。


相關模塊

  • ← 前一篇:承攬風險與報酬——承攬是結果導向,委任是信賴導向。兩者的終止權差異(§511 vs §549)是考試最愛比較的點
  • → 下一篇:無因管理——有授權就是委任,沒授權卻幫忙就是無因管理。但問題來了:如果無因管理管得太好,管理人能不能請求報酬?答案可能讓你意外
  • 承攬瑕疵
  • 代理權授與與範圍——委任是內部基礎關係,代理是外部效果歸屬。考試喜歡問:「委任終止後,代理權是否消滅?」
  • 民事法完全指南

你已經理解了委任的信賴本質。但當一個人未受委任卻自告奮勇幫你處理事務時,法律該怎麼處理這種「好心的陌生人」?無因管理的規則完全反轉了委任的邏輯——下一篇告訴你為什麼

延伸閱讀

故意過失害人賠:一般侵權行為(§184 I 前段)的五要件

什麼是侵權行為? 有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你的權利,你可以要求他賠償。這是法律保護「不被傷害」的最後一道防線——不管認不認識、有沒有契約,只要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你的權利,就要賠。

白拿的吐出來:不當得利的要件、類型與返還範圍

什麼是不當得利? 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導致他人受有損害——就要把利益吐出來。核心精神:不讓任何人「不勞而獲」。民法 §179 是法定之債的第二大類型,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契約關係,也不需要有故意過失。

員工闖禍老闆賠:§188 僱用人責任的連帶賠償與內部求償

員工上班闖禍,老闆一定要賠嗎? 幾乎一定。§188 規定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老闆雖然理論上可以舉證「選任監督已盡注意」來免責,但實務上幾乎不可能成功——形同無過失責任。理由:老闆從員工工作獲利,就應承擔風險。

一群人害你,誰該賠?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兩個人一起害我,我可以只找其中一個要全額嗎? 可以。§185 I 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的意思就是——你可以挑任何一個人要求賠全額,他再去跟其他共同加害人求償。

招牌砸頭狗咬腿:§191 工作物所有人與§190 動物占有人的推定過失

建築物招牌砸傷人,找誰負責? 找工作物的所有人(§191)。這是推定過失——所有人要自己證明「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才能免責。證明不了就負責。

精神受傷能要錢嗎?慰撫金請求的條件與計算

什麼情況可以請求慰撫金? §195 I 列舉了七種人格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被侵害而情節重大者。另外,§194 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請求慰撫金。§227-1 則是債務不履行(違約)也可以請求慰撫金——比如醫療事故造成精神痛苦。

工程做壞了要重做還是賠錢?承攬瑕疵的修補、減價與解除

承攬和買賣的瑕疵擔保有什麼不同? 買賣是「買現成的東西」,承攬是「請人完成一件工作」。最大差別:承攬有修補優先——定作人必須先催告承攬人修補,修不了才能走減價、損賠、解除。買賣則沒有修補這一步。

颱風吹走半成品誰哭:§508 承攬風險分配與§511 任意終止

承攬的報酬什麼時候可以請求? 原則是「完成工作」才能請求報酬(§505)。承攬是結果導向——你答應蓋好一棟房子,蓋到一半不算完成,拿不到錢。這跟委任(過程導向)不同。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98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57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委任、抵押權、詐欺、買賣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具結、委任、管轄、行使偽造、詰問、責任能力、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委任、羈押、辯護人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代理、委任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商法 第 1 題 合併、委任、有限公司、無效、營業秘密、獨立董事、股東會、董事、董事長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交付、代理、委任、本票、舉證責任、送達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委任、羈押、辯護人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 民事法 / 債編各論
中頻

管家的三件事:§528 委任關係的義務與信賴終止

口訣: 老管家接過任務單——親自辦(§537)+隨時報告(§540)+收的錢全吐出來(§541);主人一拍桌子信賴破裂→任何一方隨時走人(§549),但不利時期走人要賠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委任的本質不是做事,是信任。信任破裂的那一刻,任何技術義務都失去意義——所以法律給了雙方最大的自由:隨時走人。」

—— 管家的三件事:§528 委任關係的義務與信賴終止|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民事法?

從債法總論到家事事件,用體系思維打通民法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