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人害你,誰該賠?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常見問題
兩個人一起害我,我可以只找其中一個要全額嗎?
可以。而且這正是 §185 最核心的設計——你不需要管「誰出力多少」。連帶的意思是:你挑最有錢的那個人,要求他一個人賠全部,剩下的讓加害人自己去內部分帳。被害人不是帳房,不該替加害人算帳。
共同侵權行為一定要有「合謀」嗎?
不用——這是最常見的誤解,也是考試陷阱。通說採客觀關連共同說:只要數人的行為在客觀上互相關連共同,造成同一損害,就成立 §185 I。想像一下:甲超速撞乙車,乙車失控再撞丙——甲乙之間毫無聯繫,但丙的傷是他們「一起造成」的,丙不該因為他們沒商量就只能個別求償。
不知道是誰害的,怎麼辦?
§185 III 共同危險行為就是為這個設計的:不能確定是誰幹的,那所有參與危險行為的人一起扛。想逃?你自己證明不是你。舉證責任倒過來,保護的是被害人。
體系定位
3F 民法
└── 債編各論
└── 侵權行為
├── §184 I 前段:故意過失侵害權利
├── §184 I 後段:故意以背善良風俗之方法
├── §184 II:違反保護他人法律
├── §185:共同侵權行為 ⭐ 你在這裡
│ ├── I 前段:共同加害行為
│ ├── I 後段:造意人+幫助人
│ └── III:共同危險行為
├── §186-§191-3:特殊侵權行為
└── §192-§198:損害賠償範圍
你在體系中的位置:§184 是侵權法的「紅綠燈」——一個人闖紅燈撞到人,賠。§185 解決的是下一個問題:一群人一起闖紅燈撞到同一個人,怎麼賠? 答案是:不讓被害人自己去拆帳,而是讓加害人「先賠再追」。
記憶宮殿定位:3F 民法 → 債編各論區 → 走到「共同犯案連坐室」。門口停著一輛逃獄用的廂型車,三個搶匪坐在裡面互相指責「都是你的錯」。銀行行員只需要抓住開車的那個——錢是一起搶的,帳由你們自己分。
考古題實戰
【113年 司律二試 民法(二) 第二題】(改編)
甲、乙、丙三人共同承租中古車賣場,約定各自銷售所有之中古車,自負盈虧。乙、丙趁甲出國旅遊期間,共同盜賣甲所有之A車,得款250萬元,乙分得150萬元、丙分得100萬元。甲返國後發現,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乙、丙連帶賠償250萬元。乙、丙抗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追加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問:甲請求乙、丙連帶返還不當得利250萬元,有無理由?
停下來想30秒再往下看。
你的直覺是什麼?既然侵權行為是連帶的,不當得利應該也是連帶的吧?
法律的答案是:不。 這裡藏著一個精妙的區分——§185 的連帶責任是侵權法的特別規定,專門解決「損害不可分」的問題。但不當得利的邏輯完全不同:每個人「不當」得到多少就返還多少,乙得150萬、丙得100萬,他們的「得利」是可以分開的。損害不可分 → 連帶;得利可分 → 各自返還。 這不是法條細節,是兩個制度的底層邏輯根本不同。
核心知識
一、§185 三款架構
| 款項 | 類型 | 要件 | 效果 |
|---|---|---|---|
| I 前段 | 共同加害行為 |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 連帶損害賠償 |
| I 後段 | 造意人+幫助人 | 造意或幫助他人侵權 | 視為共同行為人 → 連帶 |
| III | 共同危險行為 |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 | 連帶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倒置) |
二、共同加害行為(§185 I 前段)——最常考
三個人一起搶銀行。一個開車、一個搶錢、一個把風。銀行損失500萬,被害銀行需要自己去算「開車值多少、搶錢值多少、把風值多少」嗎?當然不用。損害是一整塊的,三個人一起扛。
這就是 §185 I 前段的核心邏輯。
核心爭議:是否需要意思聯絡?
| 學說 | 內容 | 採否 |
|---|---|---|
| 主觀共同說 | 需有意思聯絡(共同故意) | ✗ 少數說 |
| 客觀關連共同說 | 各行為在客觀上互相關連共同,造成同一損害結果 | ✅ 通說+實務 |
最高法院67台上1737:「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且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即已足,不以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為什麼通說不要求意思聯絡?因為從被害人的角度看,「他們有沒有商量」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我的損害是他們一起造成的,我不該因為他們沒商量就只能各別求償」。
因果關係要件的重要變更——66年例變1決議
這個決議是理解 §185 的鑰匙:
變更前:每個加害人的行為都必須「個別」跟損害有因果關係。這意味著被害人要逐一證明「甲的行為造成了我的傷、乙的行為也造成了我的傷」——如果有一個人的因果關係證不了,那個人就逃脫了。
變更後(現行):只要數人的行為「整體」構成損害的共同原因即可。被害人不需要把損害拆開來,逐一對應每個加害人。
為什麼要改? 因為舊見解讓被害人面對一個幾乎不可能的舉證任務。想像三個人同時向你潑水,你全身濕透——你怎麼證明「甲潑的水佔30%、乙的水佔50%、丙的水佔20%」?你不可能。立法者(透過判例變更)認識到:要求被害人拆分不可分的損害,是一種制度性的殘忍。
四要件(客觀關連共同說):
- 數人(二人以上)
- 各人行為均具備 §184 侵權要件(各人個別成立侵權行為)
- 行為在客觀上互相關連共同
- 造成同一不可分之損害
三、造意人與幫助人(§185 I 後段)
搶銀行的例子裡,除了開車的、搶錢的、把風的,還有一個人——坐在家裡打電話說「去搶那間銀行」的人。他沒出現在現場,但沒有他的指令,整件事不會發生。
造意人:教唆、指使他人為侵權行為者。需有故意(通說)。不以直接教唆為限,間接促成亦可。
幫助人:協助他人為侵權行為者。提供工具、資訊、場所等。須對侵權行為有認識。
效果:視為共同行為人 → 連帶責任。「視為」二字的法律意義:本來不是共同行為人(因為沒直接加害),但法律擬制他跟直接加害人地位相同。
四、共同危險行為(§185 III)
三個獵人同時向草叢開槍,一顆子彈擊中路人。不知道是誰的子彈。
如果沒有 §185 III,路人必須自己證明「是甲的子彈打到我的」——在子彈無法辨識的情況下,路人永遠拿不到賠償。這公平嗎?三個人同時做了危險的事,結果傷害發生了,卻因為「不知道是誰」就沒人需要負責?
§185 III 的設計:舉證責任倒置。不是被害人證明是誰幹的,而是每個危險行為人自己證明「不是我」。證不了?全體連帶賠。
要件:
1. 數人均有實施危險行為
2. 其中一人或數人造成損害
3. 不能確定何人為實際加害人
五、連帶責任的法律效果
對外關係(被害人 vs 加害人)
被害人的武器:任挑一個,要求全額。一人賠完,債消滅,被害人不得再向其他人請求。連帶債務規定(§272–§280)全部適用。
對內關係(加害人之間的求償)
賠完的人不是冤大頭——§281 給了他一把「求償鞭」:超過自己應分擔部分的範圍內,可以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分擔比例依過失比例或約定,無法判斷時平均分擔。
六、§185 vs §184 的關係
一個被忽略但致命的重點:§185 不是獨立的請求權基礎。 它是「責任連結規定」——把數人各自的 §184 責任「升級」為連帶責任。
§184:個別侵權行為成立(前提)
↓
§185 I 前段:客觀關連共同 → 連帶
§185 I 後段:造意/幫助 → 視為共同行為人 → 連帶
§185 III:不知何人為加害人 → 全體連帶 + 舉證倒置
考場上的常見錯誤:直接跳到 §185 卻沒先檢驗 §184——就像蓋房子不打地基。請求權基礎永遠是 §184,§185 只是把地基上的獨棟改建成連棟。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185 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不是「如何懲罰一群壞人」——而是一個更根本的分配正義問題:當損害無法拆分時,這個拆分不能的風險應該由誰承擔?
想像你被三個人毆打住院,醫藥費100萬。法官問你:「甲打你的哪一拳造成了多少錢的傷?」你怎麼回答?你不可能回答。你只知道三個人一起打你,你住院了。
如果法律要求你回答這個問題才能獲得賠償——你幾乎永遠拿不到完整的賠償。你可能只能證明「甲至少打了你一拳」然後拿到三分之一的賠償,剩下三分之二就是你自己吞。
立法者認為這是不可接受的。損害不可分的風險,應該由製造損害的人承擔,不是由承受損害的人承擔。 這就是 §185 連帶責任的根本邏輯。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 利益主體 | 要什麼 | 得到什麼 | 犧牲什麼 |
|---|---|---|---|
| I(被害人) | 完整的損害賠償,不想替加害人分帳 | 任挑一人要全額,舉證負擔大幅降低 | 無(被害人在此制度中被完整保護) |
| I(加害人) | 只賠自己造成的部分 | 先賠全額後可向其他人求償(§281) | 可能先墊付超過自己份額的賠償——但這是你參與加害的代價 |
| We(社會) | 侵權威懾、交易安全 | 共同加害的成本提高→降低集體侵權誘因 | 加害人個別公平性被犧牲 |
| They(國家) | 司法效率、訴訟經濟 | 被害人一案解決→避免多數訴訟+判決矛盾 | 需處理加害人間的內部求償訴訟 |
立法者的妥協:在「加害人的個別公平」和「被害人的完整救濟」之間,立法者選擇了後者。理由很簡單——加害人是「製造問題的人」,被害人是「承受問題的人」。把風險分配給製造問題的人,比分配給承受問題的人,在倫理上更站得住腳。而加害人的個別公平並沒有被完全犧牲——§281 的內部求償權就是補償機制。
體系因果
- 上游:§184 是個別侵權的成立要件。沒有 §184,就沒有 §185。如果某個加害人的行為不符合 §184 的要件(例如無過失),他就不是「共同行為人」——連帶鏈條上少一環。
- 下游:連帶責任成立後,適用 §272-§280 連帶債務規定。賠償範圍依 §213-§216 計算。被害人有與有過失時,§217 仍然適用。
- 如果拿掉 §185:被害人必須逐一證明每個加害人各造成多少損害,然後分別起訴——在損害不可分的情況下,這等於讓被害人「贏了訴訟卻拿不到賠償」。連帶責任制度的消失,會讓「多人加害」變成一個被害人幾乎無法突破的舉證障礙。
五維串聯
| 維度 | 內容 |
|---|---|
| 條文 | §185 I(共同加害+造意幫助)、§185 III(共同危險)、§272-§280(連帶債務) |
| 立法理由 | 源自德國 §830 BGB,採加害人團體責任思維:數人共同行為造成損害,整體行為為損害原因,強化被害人保護 |
| 判決實務 | 最高法院67台上1737(客觀關連共同說)、66年例變1(因果關係從個別→共同原因)、55台上1798 |
| 學者見解 | 王澤鑑:客觀關連共同即足,不以意思聯絡為必要;孫森焱:共同危險行為之因果關係推定為「法律上推定」非「事實上推定」 |
| 歷史演變 | 原 §185 II 為共同危險行為,修正後改列 §185 III,內容未變;66年例變1把因果關係舉證門檻從「個別因果」降為「共同原因」,是被害人保護的分水嶺 |
Quotable Unit
共同侵權的本質不是懲罰合謀——是因為當損害無法拆開,讓被害人自己去分,比讓加害人互相追,殘忍一萬倍。
VIVID 認知定錨:搶銀行車隊
場景
三個搶匪搶了一間銀行。甲負責開車,乙負責衝進去搶錢,丙在門口把風。銀行損失500萬。
銀行經理報警後,警察抓到了甲——因為他的車拋錨在逃跑路上。銀行經理走到甲面前:「500萬,你一個人賠。」
甲崩潰:「我只是開車的!錢是乙搶的!」
銀行經理冷冷地說:「你們三個人的行為造成了我的損失。這500萬是一整塊——我沒辦法把它拆成『開車值多少、搶錢值多少、把風值多少』。所以你先賠我全部,然後你自己去找乙和丙要回他們的份。你們自己的帳,自己去算。」
甲付完500萬後,拿著收據衝去找乙和丙:「你們兩個的份呢!」
這時候,門外傳來一個聲音——丁,那個打電話指揮整件事的幕後老闆,正準備溜走。法官一聲令下:「教唆的也是共同行為人! 丁先生,你也跑不掉。」
這個場景同時傳遞了三個底層邏輯:
1. 連帶責任的本質 = 損害不可分 → 被害人不需要幫加害人拆帳
2. 「先賠再追」= 風險從被害人移到加害人
3. 造意人 = 沒出現在現場,但「視為」共同行為人
口訣速記:「搶銀行車隊——抓到一個賠全部,自己去追同伴」
| 口訣片段 | 觸發的底層邏輯 | 對應法條 |
|---|---|---|
| 搶銀行車隊 | 損害是一整塊的,不可分 | §185 I 前段 |
| 抓到一個賠全部 | 被害人任挑一人要全額(連帶) | §185 + §273 |
| 自己去追同伴 | 內部求償權(先賠再追) | §281 |
| 幕後老闆也跑不掉 | 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 §185 I 後段 |
| 不知道誰的子彈?全部人扛 | 共同危險 + 舉證倒置 | §185 III |
自檢:這個口訣壓縮的是什麼?不是「§185 有三款」——而是「損害不可分時,風險應該由製造損害的人承擔」這個底層邏輯。搶銀行車隊的畫面,讓你記住的不只是法條,是法條背後的正義直覺。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共同加害行為(§185 I 前段)
【按】 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依客觀關連共同說(通說及實務),各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互相關連共同,均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即已足,不以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決參照)。但各行為人個別均須具備 §184 之侵權行為要件。
【惟】 惟查乙、丙共同盜賣甲所有之A車,二人之行為在客觀上互相關連共同:乙負責聯繫買家、丙負責交付車輛,共同造成甲喪失A車所有權之同一不可分損害。乙、丙個別行為均構成 §184 I 前段之侵權行為(故意侵害甲之所有權),且行為間有客觀關連共同性。
【故】 故乙、丙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 §185 I 前段規定,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得向乙或丙任一人請求損害賠償250萬元之全額。
模板二:造意人+幫助人(§185 I 後段)
【按】 按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造意人,係指教唆他人為侵權行為者;所謂幫助人,係指協助他人為侵權行為者。造意人及幫助人雖未直接為加害行為,然法律將其視為共同行為人,令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惟】 惟查丁教唆乙、丙盜賣甲之A車,丁雖未直接參與盜賣行為,然其教唆行為促使乙、丙實施侵權行為,屬 §185 I 後段之造意人,應視為共同行為人。
【故】 故丁與乙、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模板三:共同危險行為(§185 III)
【按】 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即共同危險行為,其立法目的在於:因不能確定實際加害人,為保護被害人,令全體危險行為人負連帶責任,並將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倒置——由各危險行為人證明其行為與損害間無因果關係,始能免責。
【惟】 惟查甲、乙、丙三人同時向同一方向投擲石塊,一顆石塊擊中路人丁之頭部致傷。因無法辨識係何人所擲之石塊擊中丁,屬「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之情形,應適用 §185 III 共同危險行為之規定。甲如欲免責,須自證其所擲之石塊未擊中丁。
【故】 故甲、乙、丙對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甲如無法證明其行為與丁之損害間無因果關係,不能免責。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一:基本共同侵權——客觀關連共同(暖身)
甲駕車超速撞上乙車,乙車失控再撞上路邊行人丙,丙受重傷。甲乙之間並無任何聯繫。
問:丙可否依 §185 I 請求甲、乙連帶賠償?
解析:
1. 甲:超速撞乙 → §184 I 前段侵權成立(過失侵害丙之身體權)
2. 乙:失控撞丙 → 關鍵:乙是否有過失?遭撞後失控能否歸責?
3. 如乙有過失(如未保持安全距離致無法應變)→ 甲乙行為客觀關連共同 → §185 I 前段 → 連帶
4. 如乙無過失 → 乙不成立 §184 → §185 I 前提不滿足 → 甲單獨負責
5. 要旨:客觀關連共同不需意思聯絡,但每個人必須個別成立侵權行為——這是門檻。
變化題二:共同危險+舉證倒置(進階)
甲、乙、丙三名工人在頂樓施工,同時拋下廢棄磚塊,一塊磚頭砸中路人丁。無法確認是誰拋下的磚塊擊中丁。
問:丁應如何主張?甲可否免責?
解析:
1. 三人同時拋磚 → 不能知孰為加害人 → §185 III 共同危險行為
2. 效果:三人連帶賠償,舉證責任倒置
3. 甲欲免責 → 須自證其所拋之磚塊未擊中丁
4. 如甲能證明其拋磚方向與丁位置完全相反且物理上不可能擊中 → 可免責
5. 要旨:§185 III 的設計精髓——不是「你有罪推定」,而是「你們都做了危險的事,在無法確定誰害的情況下,全體扛,各自想辦法自清」
變化題三:共同侵權 vs 不當得利——連帶的邊界(實戰)
乙、丙共同盜賣甲之A車得250萬元,乙分得150萬、丙分得100萬。甲依侵權行為請求乙丙連帶賠償250萬元,但已罹於時效。甲改依不當得利請求。
問:甲請求乙、丙連帶返還不當得利250萬元,有無理由?
解析:
1. 侵權行為:§185 I → 連帶賠償250萬。但已罹時效(§197),乙丙得拒絕
2. 不當得利:§179 → 乙無法律上原因受利150萬,丙受利100萬
3. 決勝點:不當得利請求權非連帶!§185 只規範侵權行為的連帶,不能類推適用到不當得利。理由:不當得利看的是「各人得利多少」——得利是可分的,跟侵權的「損害不可分」邏輯完全不同
4. 乙丙各按實際所得返還:乙返150萬、丙返100萬
5. 要旨:連帶 ≠ 萬用膠。§185 的連帶建立在「損害不可分」的邏輯上。當基礎從「損害」換成「得利」時,這個邏輯就不適用了——因為得利是可以分開算的
互動教具
教具一:§185 三款速查決策樹
你被多人害了,怎麼適用 §185?
① 知道是誰幹的嗎?
├── 不知道 → §185 III 共同危險行為(全體連帶 + 舉證倒置)
└── 知道 → 進入 ②
② 他們直接動手了嗎?
├── 都直接動手 → 行為客觀關連共同嗎?
│ ├── 是 → §185 I 前段(共同加害 → 連帶)
│ └── 否 → 各自獨立侵權,不適用 §185
└── 有人沒動手但教唆/幫忙 → §185 I 後段(視為共同行為人 → 連帶)
教具二:共同侵權 vs 連帶債務 vs 不當得利——連帶適用範圍對照表
| 共同侵權(§185) | 連帶債務(§272) | 不當得利(§179) | |
|---|---|---|---|
| 連帶? | ✅ 連帶 | ✅ 連帶 | ❌ 各自返還 |
| 根據 | §185 明文規定 | 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 無連帶依據 |
| 邏輯 | 損害不可分 → 風險移給加害人 | 當事人約定或法律政策 | 得利可分 → 各按所得返還 |
| 內部求償 | §281 超過自己份額可追 | §281 同左 | 無(各自獨立) |
| 考試陷阱 | 常跟不當得利混考 | — | 不能類推 §185 的連帶 |
教具三:跨科同構——民法§185 vs 刑法§28
| 民法 §185 共同侵權 | 刑法 §28 共同正犯 | |
|---|---|---|
| 核心邏輯 | 損害不可分 → 全體連帶賠償 | 行為分擔+全部責任 |
| 意思聯絡 | 不需要(客觀關連共同即可) | 需要(共同行為決意) |
| 效果 | 連帶損害賠償 | 論以共同正犯(全部既遂) |
| 差異原因 | 民法保護被害人→放寬要件 | 刑法罪刑法定→嚴格認定 |
| 同構洞察 | 兩者都是解決「多人行為→一個結果」的歸責問題,但民法偏保護被害人,刑法偏保障被告 |
相關模塊連結
| 模塊 | 關聯 | 你會學到什麼 |
|---|---|---|
| 一般侵權行為-184前段 | §185 以 §184 為前提——先確認個別侵權成立才有共同問題 | 侵權行為五要件——§185 的地基 |
| 連帶債務 | §185 連帶責任的法律基礎 = §272-§280 連帶債務規定 | 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對內求償如何運作 |
| 損害賠償計算 | 共同侵權的損害範圍如何計算 | §213-§216 的完整損害賠償體系 |
| 與有過失 | 共同侵權時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217),怎麼處理? | 過失相抵的適用方式——連帶金額先扣與有過失比例 |
| 消滅時效 | §197 侵權行為時效 vs 不當得利時效——113年考題的核心交叉 | 為什麼考生必須同時檢驗侵權+不當得利兩條路 |
你已經掌握了「多人害你」的連帶賠償邏輯——但如果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呢?甲乙丙共同侵權造成丁受傷 100 萬,但丁自己也有 30% 的過失。連帶金額是先扣過失比例(70 萬連帶),還是先連帶再扣(100 萬連帶後各自扣)?這兩種算法差距巨大,考場上算錯直接扣分。→ 與有過失 有完整的計算邏輯和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