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做壞了要重做還是賠錢?承攬瑕疵的修補、減價與解除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工程做壞了,我能直接不付錢嗎?
你家裝潢漏水,你心裡想的是「我要退錢!」但法律說:等等。你請人做的工作跟你在超商買的罐頭不一樣——罐頭是現成品,壞了直接退貨就好;裝潢裡面有師傅兩個月的勞動、有已經釘進牆裡的材料。所以法律設計了一條規則:先讓師傅回來修§493)。修不好、不修、拒修——這時候你才能走減價、損賠、解除這些「重武器」。這不是在欺負你,是法律在說:毀掉一整件作品之前,先給創造者一次彌補的機會。

承攬和買賣的瑕疵處理有什麼根本差異?
一個字:修補。買賣瑕疵擔保的核心邏輯是「這東西不對,退錢或換一個」。承攬瑕疵擔保多了一整套修補機制——因為承攬的標的是「一件被完成的工作」,裡面有不可逆轉的人力投入。叫師傅重做一面防水牆的成本,遠低於把整間房子拆了重蓋。法律的選擇很務實:能修就修,修不了再算帳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C區(債編各論)

承攬制度全景:
├── 承攬風險與報酬(承攬基礎,§490-§491)
├── ★ 返工修繕室 ★ ← 你在這裡
│   ├── §492 瑕疵定義(什麼算「做壞了」)
│   ├── §493 修補優先(先給機會修)← 核心
│   ├── §494 減價/解除(修不好才走這條路)
│   ├── §495 損害賠償(造成額外損失)
│   └── §498-§501 除斥期間(時限)
├── §495 vs §227 競合(加害給付交叉口)→ [不完全給付]
└── vs 買賣瑕疵擔保(§354-§366)→ [物之瑕疵擔保]

     上游                     本篇                      下游
[物之瑕疵擔保] ─→ 承攬瑕疵(§492-§501)─→ [損害賠償計算]
                       ↕ 競合
               [不完全給付§227]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C 區(債編各論)→ 返工修繕室。推開門,一股工地的水泥味撲面而來——裂開的牆壁、積水的地板、牆上掛著一張比人還大的紅色「修補令」。


考古題實戰

110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委託乙裝修 A 屋,約定報酬 80 萬元。完工交付後,甲發現防水工程嚴重瑕疵,屋內多處漏水。甲定 15 日催告乙修補,乙逾期未修。

問:(1) 甲得主張何種權利?(2) 若 A 屋為新建建築物,甲得否解除契約?(3) 若乙於施工時已知防水材料不合格卻未告知甲,有何不同?

先別急著看答案。你直覺會怎麼答?很多考生第一反應是「漏水太嚴重了,當然可以解除!」——但法律的答案比你想的更有層次。這道題暗藏三個遞進的爭點:修補優先原則(§493)、建築物不得解除(§494但書)、故意不告知的例外(§495 II)。讀完本文,你會知道為什麼法律要設計這麼精密的遞進機制。


核心知識

§492 瑕疵定義:什麼算「做壞了」

承攬人交出的工作不合格,可能踩到五種地雷中的任何一種:

瑕疵類型法源具體場景
約定品質瑕疵§492 I約定用一級磁磚,卻用三級
價值瑕疵§492 I牆面裂縫導致房屋整體貶值
滅失價值瑕疵§492 I結構根本不堪使用
通常效用瑕疵§492 I防水沒做好,下雨就漏水
約定效用瑕疵§492 I約定做隔音牆,結果跟沒隔一樣

跟買賣瑕疵(§354)的定義幾乎一樣。但接下來的處理方式完全不同——因為承攬多了一件買賣沒有的武器:修補

§493-§495 定作人權利體系:遞進式救濟

這套制度的精妙之處在於它不是「挑一個用」,而是有順序的遞進。法律先保護工作的完成,逐步升高到消滅契約:

第一步:催告修補(§493 I)—— 必經程序
定作人發現瑕疵後,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這是所有後續權利的門票——沒走這一步,後面的武器拿不出來。修補方法原則上由承攬人決定(他最懂怎麼修自己做的東西)。

第二步:自行修補 + 費用償還(§493 II)
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可以自己找人修,把帳算到承攬人頭上。

第三步:減少報酬(§494 前段)
做壞了就打折——你做 80 分的工作,就拿 80 分的錢。

第四步:損害賠償(§495 I)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致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得請求損賠。原則上須以§493催告修補為前提(106年第5次民庭決議確認)。

第五步:解除契約(§494 後段)—— 最終武器
只有在瑕疵「重大」且「致不能達使用目的」時才能動用。而且有一道鐵門:建築物之承攬不得解除(§494但書)。

例外中的例外:§495 II 故意不告知
承攬人明知有瑕疵卻故意隱瞞?法律收回對他的保護——定作人無須催告修補,直接跳到損賠和解除。你騙人在先,就沒有「先修」的優待。

除斥期間(§498§501):倒數計時器

工作類型除斥期間起算點法源
一般工作1 年工作交付時§498
建築物/土地工作物5 年工作交付時§498
故意不告知不受限制§500

§499 允許約定延長但不得約定縮短——因為這是保護定作人的最低防線。§501 規定即使工作物因瑕疵滅失,定作人的權利也不消滅。

§495 I 與 §227 II 的競合:96 年第 8 次 + 106 年第 5 次民庭決議

這是承攬瑕疵最重要的進階爭點。一件工作做壞了,定作人同時握有兩把武器:承攬瑕疵擔保(§495 I)和不完全給付損賠(§227)。怎麼用?

96 年第 8 次民事庭決議:二者得競合,定作人得擇一行使。但要區分兩種損害——
瑕疵損害(工作本身的損失):冷氣安裝不良→冷氣本身修復費。§495 I 或 §227 I 均可。
瑕疵結果損害(加害給付):冷氣冷媒外洩→名畫被腐蝕。只能用 §227 II。

106 年第 5 次民事庭決議:§495 I 損賠原則須先催告修補(§493),除非§495 II故意不告知或修補不可能。

實務上的關鍵差異:§495 I 受 §498 除斥期間限制(1年/5年),§227 不受此限。所以定作人主張固有利益損害時,用 §227 II 明顯更有利。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設計「修補優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承攬瑕疵制度要回答一個根本問題:當一件被委託完成的工作出了差錯,法律應該鼓勵修復它,還是鼓勵消滅它?

答案看似顯而易見,但其中的利益拉扯比表面複雜得多。承攬跟買賣有一個根本差異:買賣標的是「現成的東西」,承攬標的是「一件被創造出來的工作」。裝潢師傅花兩個月釘的天花板、水電工佈的整棟管線、建築師設計的結構——這些裡面有不可逆的勞動投入。如果法律允許定作人一發現瑕疵就解除契約、全額退款,等於把兩個月的勞動和已經釘進牆裡的材料全部歸零。

這就是為什麼立法者選擇了修補優先:與其毀掉一整件已完成的工作,不如給創造者一次修復的機會。修補在大多數情況下的社會成本遠低於解除重來。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定作人)沒有瑕疵的完美工作修補機會→減價→損賠→解除的遞進救濟不能「一言不合就退貨」,必須先走修補程序
I(承攬人)保住報酬、保住專業名譽修補的優先機會,用最低代價彌補過錯若故意隱瞞瑕疵(§495 II),失去修補的優待
We(社會)已完成的勞動成果不被浪費建築物不得解除(§494但書)保護社會資源容忍定作人短期內不能「一步到位」解決問題
They(法律)用最小的社會成本解決糾紛遞進式救濟:修補→自行修補→減價→損賠→解除制度複雜度增加(相比買賣的直接解除/減價)

立法者的妥協:修補優先 + 遞進式救濟 + 建築物不得解除,這三條規則組合在一起,畫出一條「最不壞」的平衡線——保護定作人的權益,但用修補作為第一道關卡,避免已投入的社會勞動被輕率地歸零。§495 II 的「故意不告知免催告」則是這條平衡線上的安全閥:你誠實犯錯,法律給你修補的機會;你故意欺騙,法律收回這個保護。

體系因果

  • 上游:物之瑕疵擔保(§354-§366)是買賣版本的瑕疵處理,承攬瑕疵(§492-§501)在此基礎上加入「修補優先」,兩者的差異反映了「買現成品」vs「請人做工作」的根本不同
  • 下游:§495 I 損賠向下連接損害賠償計算(§213 以下),§494 解除向下觸發契約解除的一般效果(§259 回復原狀);但承攬解除的「建築物例外」切斷了建築承攬走向解除的路徑
  • 如果拿掉修補優先:定作人一發現瑕疵就能解除→承攬人承受的風險暴增→承攬報酬必然上漲→最終成本轉嫁回定作人和社會。修補優先看似限制定作人,實際上保護的是整個承攬交易市場的效率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492-§501(承攬瑕疵完整體系)
立法理由繼受德國 BGB §634-§638 的修補優先思想:Nachbesserungsrecht(修補權)是承攬人的核心權利
判決實務96年第8次決議(§495 vs §227競合)、106年第5次決議(§495 I須催告)、83台上3265
學者見解通說認為修補是損賠和解除的前置程序;邱聰智教授強調修補優先體現「履行利益保護」
歷史比較德國2002年債法改革後廢除修補前置要件(Fristsetzung nicht erforderlich),我國仍維持修補優先——兩種選擇反映不同的利益衡量側重

Quotable Unit

承攬瑕疵的修補優先不是偏袒承攬人——是法律說:與其毀掉一整件作品,不如給創造者一次彌補的機會。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C 區的「返工修繕室」。

推開門,一股潮濕的水泥味撲面而來。這是一個正在驗收的工地——地上散落碎磁磚,天花板滴著水,一面牆從上到下裂開一道像蜘蛛網一樣的裂縫。

定作人甲穿著西裝站在漏水中間,皮鞋全濕了,臉色鐵青。他掏出一張比人還大的紅色「修補令」(§493),像法官宣判一樣猛拍在承攬人乙的胸口:「先修再算帳!」——這一拍的衝擊力讓乙向後退了三步。

乙低頭看了修補令,轉身就想跑。甲一把抓住他的衣領:「跑?跑就別怪我拿武器了!」甲轉向牆上的四色武器架——

🔧 藍色扳手(自行修補 §493 II)——「你不修,我找人修,帳算你的。」
💰 黃色計算器(減價 §494)——「做 80 分的工作,拿 80 分的錢。」
📋 綠色帳單(損賠 §495 I)——「漏水毀了我的傢俱,這筆另算。」
💥 紅色炸彈(解除 §494 後段)——「太爛了,整個砍掉重來!」

甲伸手要拿紅色炸彈。突然,牆壁裂開,一條碗口粗的鐵鏈從裂縫裡彈射出來,把炸彈緊緊鎖住!鐵鏈上刻著:「建築物不得解除!§494 但書!」鐵鏈哐啷作響,震得整個工地都在晃。

甲退後一步,終於明白了:這棟建築裡有太多不可逆的勞動和材料,法律寧可修復,也不允許炸掉重來。

他轉身拿起藍色扳手和綠色帳單——一手修,一手記帳。牆角倒數計時器紅色數字閃爍:「1年/建築5年——逾期作廢!

但如果乙一開始就是故意欺騙呢?——畫面突然倒帶。乙施工時偷偷把合格材料換成劣質品,被甲發現了。這時候修補令自動碎裂,四色武器架的鎖全部彈開,鐵鏈也鬆了。甲的眼前浮現三個大字:「§495 II——你騙人,就沒有先修的優待。

這個場景同時傳遞了什麼底層邏輯?
1. 修補令拍在胸口 = 修補優先原則(保護已完成的勞動成果)
2. 四色武器架的順序 = 遞進式救濟(修→自修→減價→損賠→解除)
3. 鐵鏈鎖炸彈 = 建築物不得解除(社會資源的不可逆性)
4. 故意欺騙時鎖全開 = §495 II(誠實犯錯有保護,欺騙就沒有)

口訣先修再算帳——唸出來,修補令拍胸口、四色武器架、鐵鏈鎖炸彈、故意欺騙鎖全開的完整畫面自動播放。這不是法條摘要,而是整套制度的底層邏輯壓縮:法律寧可修復,也不輕易毀掉。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493 條第 1 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必要費用(§493 II)。同法第 494 條規定,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拒絕修補或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大或不致不能達使用目的者,不得解除。又建築物之承攬,不得解除(§494 但書)。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得依前二條行使權利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復依 106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定作人依§495 I 請求損害賠償,原則應先依§493定期催告修補,惟§495 II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修補不可能者,不在此限。

【惟】小前提

查甲委託乙裝修 A 屋,約定報酬 80 萬元。完工交付後發現防水工程嚴重瑕疵致屋內多處漏水(工作瑕疵 ✅)。甲定 15 日期限催告乙修補(定相當期限催告 ✅),乙逾期未修補(不於期限內修補 ✅)。漏水嚴重致多處牆面受損,影響正常居住(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目的 ✅)。乙施工時偷工減料可歸責(可歸責 ✅)。惟裝修工程是否屬§494 但書之「建築物」承攬,通說認為僅裝修部分非建築物本體,仍得解除。

【故】結論

甲得依§494 解除契約並依§495 I 請求乙賠償因瑕疵所生之損害(106年5次決議:已催告修補,程序要件充足)。甲亦得選擇依§493 II 自行修補並向乙請求償還修補費用,或依§494 請求減少報酬。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建築物不得解除(基礎)

甲委託乙建造三層樓房,完工交付後發現屋頂防水嚴重瑕疵導致大面積漏水,催告修補未果。

問:甲得否解除契約?

解析:不行。建築物之承攬→§494 但書不得解除。你腦中的畫面:鐵鏈從牆壁彈射出來,把紅色炸彈鎖死。理由是什麼?建築物裡有鋼筋、水泥、數月的施工勞動——拆了太浪費,整個社會都在為這個決定買單。甲只能走三條路:①§493 II 自行修補+費用償還、②§494 減價、③§495 I 損賠。建築物定作人只有三武器,炸彈被鐵鏈鎖住了。

變化題 2:§495 II 故意不告知(進階)

乙承攬甲之裝修工程。乙施工時明知所用防水材料不合格,卻刻意未告知甲。完工後嚴重漏水。

問:甲得否不經催告修補直接請求損賠?

解析:可以。§495 II 規定,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493 之規定不適用。你腦中的畫面:修補令自動碎裂,所有鎖彈開。法律的邏輯很清楚:修補優先是給「誠實犯錯」的承攬人的保護,你故意欺騙?這個保護收回。甲無須催告修補,直接行使§495 I 損賠 + §494 解除。

變化題 3:承攬瑕疵 vs 不完全給付競合(爭議級)

甲委託乙安裝冷氣,乙安裝瑕疵導致冷媒外洩,甲放在隔壁房間的名畫被冷媒腐蝕毀損。甲的冷氣修復費 3 萬元,名畫損失 200 萬元。

問:甲應如何主張最有利?

解析:區分兩種損害是拿滿分的關鍵。

冷氣修復費 3 萬= 瑕疵損害(工作本身的損失)→ §495 I 或 §227 I 均可主張,擇一行使(96年第8次決議)。

名畫 200 萬= 瑕疵結果損害(加害給付,固有利益侵害)→ 只能用 §227 II。而且 §227 II 不受 §498 除斥期間限制(96年第8次決議),這才是定作人的大絕招。

策略:名畫損害走 §227 II 加害給付→不受 1 年除斥限制→更有利。冷氣修復費走 §495 I 或 §227 I 均可。理解這層區分的考生,比「一律寫§495」的考生至少多拿 5-8 分。


互動教具

教具一:承攬瑕疵救濟決策流程圖

發現瑕疵
    │
    ▼
承攬人是否故意不告知?──是──→ §495 II 免催告
    │                           → 直接損賠/解除
    │否
    ▼
定相當期限催告修補(§493 I)
    │
    ▼
承攬人是否修補?
    │
   ┌┴──────┐
  是│       │否/拒修/不能修
   │       ▼
  解決  ┌───────────────────────┐
        │ 四武器(擇一或併用)    │
        ├───────────────────────┤
        │ ①自行修補+費用(§493 II)│
        │ ②減少報酬(§494前段)    │
        │ ③損害賠償(§495 I)      │
        │ ④解除契約(§494後段)    │
        │   → 瑕疵重大+不達目的  │
        │   → ⚠ 建築物不得解除! │
        └───────────────────────┘

教具二:承攬 vs 買賣瑕疵擔保終極對照表

比較維度買賣(§354-§366)承攬(§492-§501)差異原因
修補請求✗ 無(原則上退/換)有,且為前提(§493)承攬標的含不可逆勞動
減價§359§494相同邏輯
解除§359(顯失公平不得解除)§494(瑕疵重大+不達目的;建築物不得解除建築物的社會成本
損害賠償§360(故意/保證品質才賠)§495(可歸責+催告後)承攬損賠門檻更低
除斥期間§365 通知後6月§498 交付後1年/5年承攬工作通常更複雜
過失要求無過失責任擔保無過失/損賠需可歸責區分擔保責任與損賠責任
與§227競合不特別討論96年第8次決議:可競合、擇一行使承攬瑕疵的除斥期間較短,需要§227作為替代路徑

教具三:§495 I vs §227 II 實務操作對照

比較項目§495 I 承攬瑕疵損賠§227 II 加害給付損賠
保護客體瑕疵損害(工作本身)瑕疵結果損害(固有利益)
催告要件原則須先催告修補(106年5次決議)不以催告修補為前提
除斥期間受§498限制(1年/5年)不受§498限制
歸責要件可歸責於承攬人可歸責於債務人
實務選擇工作本身損害→此路可走固有利益損害→此路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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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eigarnik 鉤子:本篇處理的是「工作做壞了,定作人怎麼救濟」——你拿到了四色武器架。但承攬還有一個反過來的爭點會讓你措手不及:如果是定作人自己提供的材料有問題,導致工作出瑕疵呢?師傅照你給的圖施工,結果你的圖本身就是錯的——這時候風險誰扛?報酬還要不要給?→ 承攬風險與報酬 處理的正是這些把攻守位置對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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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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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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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當得利、代位權、承攬、附合 113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承攬、抵銷、違約金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不當得利、交付、承攬、準據法、買賣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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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做壞了要重做還是賠錢?承攬瑕疵的修補、減價與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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