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的公務員:賄賂罪的對價關係與職務行為認定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賄賂罪保護的不是被害人的財產,而是整個社會對公務員的信任。每一個紅包都在秤一件事:人民對國家的信心值多少錢?」

常見問題

甲是公務員,收了五十萬「辦事費」,但他本來就該核准那件案子——這也算收賄?

很多人的直覺是:他又沒做壞事,錢照收案照辦,有什麼問題?

問題大了。因為賄賂罪保護的不是「那件案子有沒有被正確處理」,而是公務執行的廉潔性——人民相信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你收了錢,即使案子合法核准,人民的信任已經被污染了。

什麼是賄賂罪?
公務員利用職務收受好處。核心判斷:好處和職務行為之間有沒有「對價關係」。

送禮和行賄怎麼區分?
關鍵是對價關係——這個好處和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之間有沒有「你給我好處,我幫你辦事」的交換關係。過年送水果(不與職務掛鉤)不是賄賂。但送五十萬「請多多關照審核案件」就是了。


體系定位

2F 刑法樓 → I區(公務員犯罪)

賄賂罪體系:
├── 收賄方(公務員)
│   ├── §121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7年以下)
│   ├── §122 I 違背職務收賄罪(3-10年)★ 更重
│   └── §123 準受賄罪(未來可能職務)
├── 行賄方(人民)
│   └── §122 II 違背職務行賄
└── ★ 核心要素 ★ ← 你在這裡
    ├── 對價關係(好處 ↔ 職務行為)
    ├── 三態樣:要求/期約/收受
    └── 職務行為:實質影響力說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2 樓(刑法樓)→ I 區 → 紅包秤重室。房間裡有一座天秤,左邊放紅包,右邊放公文。天秤底座刻著:「人民為什麼信任你?因為你不收他的錢。」


考古題實戰

11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為建管處承辦人,負責審核建築執照。乙為建商,因案件在甲手中審理,以紅包五十萬元交予甲,對甲說「多多關照」。甲收受後確實優先處理乙之申請案件(核發建照的程序完全合法)。

問:(1) 甲成立§121或§122?(2) 如甲非建管處承辦人,但甲為建管處主管,利用職位影響力指示下屬優先審核,結論有無不同?(3) 如乙只是在過年時送甲一盒年糕(價值500元),結論有無不同?

三個子問精準覆蓋三個核心爭點:不違背 vs 違背、實質影響力、社交禮儀。讀完底層邏輯再回來答。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合法辦事但收了錢」也是犯罪?

這是賄賂罪最反直覺的地方。很多考生(和很多現實中的公務員)都想:「我把案子合法辦了,收點辛苦費有什麼問題?」

問題在於:賄賂罪保護的法益不是「行政結果的正確性」,而是「公務執行的廉潔性」。

想像一個場景:你去區公所辦身分證。承辦人員笑瞇瞇地說:「三千元,馬上幫你辦好。不給錢?排隊去,等三個月。」——他辦的身分證完全合法,程序完全正確。但你會覺得這個國家正常嗎?

這就是 §121 存在的理由:即使職務行為合法,收了錢就污染了廉潔性。 人民對公務員的信任建立在「他不會因為你給不給錢而區別對待你」這個前提上。收了錢,這個前提就崩塌了。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害關係人利益賄賂罪的制度保護
I(公務員個人)職業操守、不被金錢腐蝕§121 即使合法辦事也罰→從根源防止「收點辛苦費」的正常化
We(國家/法秩序)公務執行的廉潔性和公信力§121(不違背)+ §122(違背)雙層防護→廉潔性是國家運作的基礎設施
They(人民/社會)被公正對待的權利、不被索賄的自由行賄者也受罰(§122 II)→切斷金錢與權力的聯結管道

§121 vs §122 的刑度邏輯:為什麼違背職務更重?

§121 不違背職務(7年以下):
  → 你收了錢,但事情辦得合法
  → 污染的是「廉潔性」(程序正義)
  → 結果是對的,但方法是錯的

§122 違背職務(3-10年,更重):
  → 你收了錢,而且事情辦得違法
  → 污染的是「廉潔性」+「結果正確性」
  → 方法錯,結果也錯
  → 雙重不法 → 刑度更重

頓悟點:§121 的存在證明了一件事——在賄賂罪的世界裡,「結果正確」不能贖回「過程骯髒」。這跟日常生活的直覺完全相反(我們通常只看結果)。但法律的態度是:公務員的廉潔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實質影響力說的政策考量

傳統見解限縮「職務行為」為公務員直接經手的業務。但現代公務體系分工複雜——一個局長不會親自審案子,但他可以打一通電話讓下屬「加速處理」。

實質影響力說的擴張有明確的政策理由:如果只處罰直接經手的人,高層官員永遠不會被追究——因為他們從來不自己動手。 越有權力的人越能影響結果,卻越不直接「經手」→法律漏洞。

五維串聯

  • 條文:§121(不違背職務收賄)→ §122(違背職務收賄)→ §123(準受賄)→ §10 II(公務員定義)
  • 立法理由:賄賂罪章的保護法益從「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演進為「公務執行的廉潔性」(抽象危險犯的結構)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396 號:「對價關係之認定,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合意亦足當之」;99 年台上字第 7078 號確立實質影響力說
  • 學者見解:林鈺雄主張「廉潔性法益」、甘添貴強調對價關係的「交換意思」要件
  • 比較法:德國 StGB §331§334 採更細緻的分類(Vorteilsannahme / Bestechlichkeit),日本刑法分為單純收賄/受託收賄/事後收賄

核心知識

對價關係 + 三態樣 + §121 vs §122

賄賂罪核心:

★ 一、構成要件(以§121為例):
├── ① 公務員身分
│   ├── §10 II 公務員定義
│   ├── 身分犯(只有公務員才能犯)
│   └── 法定職務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 ② 職務上之行為
│   ├── 法令所賦予之職務權限
│   ├── 包含核心職務和附隨職務
│   ├── 不以「已經做了」為限
│   └── ★ 實質影響力說:
│       即使非直接職掌,但利用職務上
│       的實質影響力→也算職務上行為
├── ③ 賄賂或不正利益
│   ├── 賄賂: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物
│   ├── 不正利益:不能金錢計算的利益
│   │   例:性招待、旅遊招待、職位安排
│   └── 排除:正當報酬、社交禮儀
└── ④ ★ 對價關係(核心中的核心)
    ├── 賄賂與職務行為有「交換」聯結
    ├── 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也可以)
    ├── 不以「實際辦了事」為必要
    └── 只要有對價意思就夠

★ 二、三態樣(由輕到重):
├── 要求(主動索取):「你給我五十萬」
├── 期約(雙方約定):「你給我,我就辦」
└── 收受(實際取得):紅包進口袋

★ 三、§121 vs §122:
┌────────────┬────────────────┬─────────────────┐
│            │ §121 不違背    │ §122 違背職務   │
│            │ 職務收賄       │ 收賄            │
├────────────┼────────────────┼─────────────────┤
│ 職務行為   │ 合法(本來就   │ 違法(不該做   │
│            │ 該做/可以做)  │ 卻做了)       │
├────────────┼────────────────┼─────────────────┤
│ 例         │ 收錢後優先審   │ 收錢後放水通   │
│            │ 核(合法)     │ 過不合格案件   │
├────────────┼────────────────┼─────────────────┤
│ 刑度       │ 7年以下        │ 3-10年          │
├────────────┼────────────────┼─────────────────┤
│ 不法內涵   │ 較低(只污染   │ ★ 較高(污染   │
│            │ 廉潔性)       │ 廉潔+結果)    │
└────────────┴────────────────┴─────────────────┘

★ 四、實質影響力說:
├── 不以直接經手承辦為限
├── 利用職務地位的影響力指示他人
│   例:主管指示下屬優先處理
├── 只要能透過職務地位發揮實質影響→就算
└── 實務:最高法院擴張解釋職務行為範圍
    → 政策理由:否則高階官員永遠追不到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2 樓 I 區的「紅包秤重室」。

房間中央有一座巨大天秤。但你先注意到的不是天秤本身,而是天秤底座上刻的一行大字:「人民為什麼信任公務員?因為他不收你的錢。

左邊秤盤上放著一個大紅包(鼓鼓的五十萬現金,紅色在暗室裡特別扎眼),右邊放著一份藍色公文(建築執照審核)。天秤「」的一聲——秤平了!上方亮起紅字:「對價關係成立!好處 ↔ 職務行為!

你湊近看天秤的構造,發現秤平的機制很精妙——不是紅包和公文一樣重,而是它們之間有一條看不見的絲線連著:「你給我好處,我幫你辦事」。那條絲線就是對價關係。如果絲線斷了(送的是年糕但沒提業務),天秤就不會平。

天秤旁邊站著一個穿公務員制服的人(甲),做出三種動作
先是手伸出來(掌心朝上,眼睛看著你):「要求!我要五十萬!」——最醜的姿態,主動索取。
然後和建商握手(眼神對視):「期約!你給我,我就辦!」——達成合意。
最後把紅包收進西裝口袋裡,口袋鼓起一個明顯的方塊:「收受!進口袋了!」——交易完成。

法官拿出兩塊判決牌。第一塊:甲把公文正常蓋章(啪!章印清晰)→ 法官舉牌:「§121 不違背職務!七年以下!你辦得合法,但你收了錢——廉潔已經髒了。」第二塊:甲把公文偷偷改分數(塗改液的刺鼻味道瀰漫)→ 法官舉牌:「§122 違背職務!三到十年!廉潔髒了,結果也歪了——雙重打擊!

口訣紅包公文秤一秤——那條絲線是對價。秤平了就有罪:要求伸手、期約握手、收受進口袋。不違背七年(辦得對但手髒了),違背十年(辦得歪且手更髒)。


互動教具

對價關係判斷決策樹

公務員收到了好處
    │
    ▼
好處與職務行為之間有「交換聯結」嗎?
(那條「你給我好處,我幫你辦事」的絲線存在嗎?)
    │
    ├── 否 → 不成立賄賂罪
    │   ├── 社交禮儀(年糕、水果、未提業務)
    │   ├── 正當報酬(演講費、顧問費有合約依據)
    │   └── 純粹人情(同學聚餐AA不找零)
    │
    └── 是 → 對價關係成立
        │
        ▼
    職務行為合法還是違法?
        │
        ├── 合法(本來就該做/可以做)
        │   → §121 不違背職務收賄(7年以下)
        │
        └── 違法(不該做卻做了/放水通過)
            → §122 違背職務收賄(3-10年,更重)

§121 vs §122 vs 非賄賂 對照表

情境紅包職務行為對價關係結論
收五十萬,優先審核(合法)✅ 50萬✅ 合法處理✅ 收錢辦事§121 不違背職務
收五十萬,放水通過不合格案✅ 50萬❌ 違法處理✅ 收錢違法辦事§122 違背職務
過年送年糕 500元,沒提業務⚠️ 500元❌ 沒有交換意思不成立 社交禮儀
送年糕 500元,暗示「案子關照」⚠️ 500元✅ 暗示辦事✅ 默示對價可能成立 §121
主管打電話讓下屬加速處理✅ 實質影響力§121 實質影響力說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刑法 §121 I 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一)公務員身分;(二)職務上之行為;(三)賄賂或不正利益;(四)賄賂與職務行為間之對價關係。所謂對價關係,係指賄賂之交付係為換取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之對價聯結,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合意亦足當之(104 台上 1396)。

【惟】小前提

查甲為建管處承辦人,負責審核建築執照(①公務員身分 ✅)。審核建築執照為甲之法定職務(②職務上行為 ✅)。乙以紅包五十萬元交予甲(③賄賂 ✅),乙交付之目的係請甲「多多關照」、優先審核其申請案。甲收受後確實優先處理乙之申請→賄賂與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④ ✅)。甲核發建照之程序完全合法(未違背職務),應適用 §121。

【故】結論

甲成立刑法 §121 I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如甲係違法放水核發不合格之建照,則成立 §122 I 違背職務收賄罪。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紅包公文天秤——那條絲線是對價。秤平有罪:伸手/握手/進口袋
底層邏輯壓縮賄賂罪保護的是廉潔性(人民對公務員的信任),不是行政結果的正確性→所以合法辦事但收了錢也是犯罪
核心對價關係=好處與職務行為的交換聯結(那條絲線)
三態樣要求(索取)/期約(約定)/收受(取得)
§121 vs §122不違背7年(手髒了);違背3-10年(手更髒+結果歪了)
實質影響力不限直接經手,有影響力就算→防止高官逃脫
記憶宮殿2F → I區 → 紅包秤重室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實質影響力

甲為建管處主管,不直接承辦審核工作。乙給甲五十萬元,甲打電話指示下屬丙優先處理乙的案件。

問:甲成立賄賂罪嗎?

解析:甲雖非直接承辦人,但甲為主管,對下屬之審核工作具有實質影響力。甲利用職務地位指示下屬→仍屬「職務上之行為」(實質影響力說)→紅包和公文之間那條絲線仍然存在→天秤秤平→對價關係成立→甲成立 §121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如果只罰直接經手的基層公務員,高層永遠不用負責——這就是實質影響力說的政策必要性。

變化題 2:社交禮儀 vs 賄賂

乙為建商,在過年時送甲(建管處承辦人)一盒年糕(價值 500 元),沒有提到任何業務上的事。

問:甲成立收賄罪嗎?

解析:年糕價值 500 元→屬社交禮儀範圍。乙送年糕時未提到任何職務行為→紅包和公文之間沒有那條絲線→天秤不會平→對價關係不存在。社交禮儀不等於賄賂→甲不成立收賄罪。但如果乙在送年糕時暗示「案子幫忙關照一下」→即使金額低,絲線就接上了,天秤可能平→對價關係可能成立。

變化題 3:不正利益

甲為海關關員。走私集團安排甲到高級酒店「招待」(性招待),之後甲在查緝時對走私貨物放水。

問:性招待是否構成賄賂?

解析:性招待屬「不正利益」(不能以金錢計算但具有利益性質)。天秤左邊放的不是紅包,是一張「酒店招待券」——但它仍然有「重量」。性招待與甲放水之間有對價關係→天秤秤平→甲成立 §122 I 違背職務收賄罪(放水=違背職務)。記住:「不正利益」不限金錢,旅遊招待、職位安排、性招待等都可以放上天秤的左邊。


相關模塊

下一個你該想的問題:公務員收了五十萬賄賂,然後把錢轉到太太的帳戶、再買了一棟房子。這筆「髒錢」在法律上怎麼追?這就是洗錢防制法的戰場——翻開 洗錢防制法,你會發現「資金流向」比「犯罪行為」更難追蹤。

訂閱電子報,每週收到 3 個新模塊

延伸閱讀

侵占 vs 背信:你拿走的是「別人的東西」還是「壞了別人的事」?

侵占和竊盜有什麼不同? 竊盜 = 拿「不在你手上」的東西(破壞他人持有)。侵占 = 把「已經在你手上」的東西據為己有(易持有為所有)。關鍵差異:行為前財物在誰手上?

偽造文書罪的「足生損害」:沒有人受害也犯法?

Q1:什麼是偽造文書?跟「說謊」有什麼差別?

先打一拳結果死了:傷害致死 vs 殺人未遂的故意認定難題

傷害致死和殺人怎麼區分? 核心只有一件事:行為人有沒有殺人故意。打人的時候心裡想的是「讓他受傷」→ 傷害致死(§277 II)。想的是「讓他死」或「死了也無所謂」→ 殺人罪(§271)。同樣的行為、同樣的結果,罪名卻天差地別,全看腦袋裡想什麼。

放火燒自己的房子也犯罪?放火罪三階體系與燒燬認定全攻略

Q1:放火燒自己的東西也犯法?

關起來不讓走:剝奪行動自由與妨害自由罪的界線

什麼是剝奪行動自由? §302: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核心就是讓被害人「走不了」——鎖門、綁起來、用威嚇讓人不敢離開,只要行動自由被剝奪且有持續性,就可能成立。

詐騙集團為什麼判這麼重?加重詐欺三款事由與車手爭議

為什麼要有加重詐欺罪? 因為詐騙集團太猖獗。普通詐欺(§339)最重才五年,對組織性詐騙根本嚇阻不了。103 年增訂 §339-4 加重詐欺罪,刑度拉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且不得易科罰金。

性自主的刑法保護:強制性交罪的違反意願要件演變

強制性交罪保護的是什麼? 保護的是性自主權——每個人決定是否、何時、與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行為的自由。法律要保護的不是「貞操」,而是「決定自由」。

恐嚇取財 vs 強盜 vs 詐欺:三罪三角區域的精準判斷

恐嚇取財和強盜怎麼分? 都是用「壓力」讓人交出財物,差別在壓力的程度。強盜:暴力/脅迫到不能抗拒——被害人沒有選擇(紅燈)。恐嚇取財:使人心生畏懼——被害人雖然害怕,但還有選擇餘地(黃燈)。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110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13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具結、扣押、拒絕證言、收賄、沒收、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詰問、辯護人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傳聞證據、具結、拒絕證言、收賄、監聽、緘默權、詐欺、辯護人、通訊監察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 刑事法 / 刑法分則
中頻

收賄的公務員:賄賂罪的對價關係與職務行為認定

口訣: 紅包秤重室的天秤——左邊紅包右邊公文,秤平了=對價關係!但天秤底座刻著真正的問題:「人民為什麼要信任公務員?因為他不收你的錢。」三種動作:伸手(要求)、握手(期約)、收進口袋(收受)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賄賂罪保護的不是被害人的財產,而是整個社會對公務員的信任。每一個紅包都在秤一件事:人民對國家的信心值多少錢?」

—— 收賄的公務員:賄賂罪的對價關係與職務行為認定|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刑事法?

從犯罪論體系到刑訴實務,用底層邏輯串聯所有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