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編通則 🎯 二試命題核心

違約金約太高怎麼辦?法院酌減的判斷公式與攻防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9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違約金有幾種?差在哪裡?
一個裝修師傅答應三個月完工,結果拖了半年。屋主受了多少損害?很難算。所以雙方事先約好:「遲到一天罰一萬。」——這就是違約金,讓損害賠償變得可預測。兩種。第一種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250 I,推定)——約好的違約金就是全部賠償,不用再證明實際損害多少。第二種是「懲罰性違約金」(§250 II,須特別約定)——除了違約金之外,還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沒講清楚是哪種?法律推定是第一種。

違約金約太高,法院真的會砍嗎?
會。§252 明文規定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而且這是法院依職權判斷,就算你已經把違約金全部付完了,事後還是可以訴請法院酌減,多付的部分依不當得利(§179)請求返還。113年司律二試就直接考這個。

為什麼需要法院介入?雙方不是自己約好的嗎?
因為簽約時的預期和違約時的現實往往差很遠。一份2億的工程合約,約定「逾期每天罰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聽起來合理,但如果工期只延了三天,違約金就是60萬。三天延遲造成60萬損害?未必。違約金的「約定」是在信任充沛的時候做的,酌減的「校準」是在信任破裂後由法院做的——立法者知道,人在簽約時永遠高估自己的理性。


體系定位

3F 民法
└── 債編通則
    └── 債之效力
        ├── 給付遲延(§229-§231)
        ├── 給付不能(§225-§226)
        ├── 不完全給付(§227)
        ├── 損害賠償(§213-§218-1)
        └── 違約金(§250-§253)⭐ 你在這裡
            ├── §250:性質二分(損害預定 vs 懲罰性)
            ├── §251:不履行時違約金之請求
            ├── §252:過高酌減
            └── §253:不適當時法院增減

記憶宮殿定位:3F 民法 → 債編通則區 → 走到最後一間「違約金計量室」。門口有一座巨大天秤,左邊掛著「約定金額」的金磚,右邊掛著「實際損害」的小砝碼,天秤嚴重傾斜——這就是整個制度的核心問題:約定和現實之間的落差。


考古題實戰

【113年 司律二試 民法(一) 第二題 第㈠小題】(改編)

甲機關與乙公司訂立工程契約,約定契約總價 2 億元,乙應於 110 年 2 月 1 日竣工。逾期完工應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逾期違約金。乙逾期完工 80 日,遭甲計罰違約金 1,600 萬元。甲以工程尾款扣抵違約金後,乙主張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起訴請求甲返還經酌減部分之數額。

甲抗辯:違約金已以尾款扣抵而履行完畢,法院不得再為酌減。

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

你的直覺可能是:雙方白紙黑字約好的,而且都付完了,法院憑什麼管?但法律的答案正好相反——§252 是強行規定,存在的目的就是防止「約定不公平」吃掉「實際正義」。已付不是問題——多付的部分依不當得利(§179)退回來。


核心知識

一、違約金的性質二分(§250)

類型損害賠償總額預定(§250 I)懲罰性違約金(§250 II)
認定推定(未約明即屬此)特別約定
效果視為損害賠償總額,不得再請求實際損害違約金 + 另可請求損害賠償
舉證債權人免證損害額損害賠償部分仍需舉證
常見租約「提前解約扣一個月租金」工程契約「逾期罰款」、競業條款

實務判斷:最高法院 62 台上 1394:「違約金之約定,乃賠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二、法院酌減(§252)

條文:「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酌減三要件:

┌─────────────────────────────────────┐
│ 要件 ①:有違約金之約定               │
│ 要件 ②:約定金額「過高」             │
│ 要件 ③:法院依職權認定               │
│         (不以當事人聲明為必要,      │
│          但實務上通常由債務人主張)    │
└─────────────────────────────────────┘

「過高」的判斷標準:

最高法院 79 台上 1612(經典判決):

「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

具體考量因素:

因素說明
債務人一切狀況違約情節輕重、違約期間長短
債權人實際損害與約定金額的差距
社會經濟狀況同類型交易的慣例
契約目的該違約金的嚇阻功能 vs 填補功能
雙方過失是否有與有過失的情形

三、已給付後能否酌減?

通說+實務:肯定

最高法院 102 台上 1330:

「債務人就已給付之違約金,仍得依§252請求法院酌減,就超過相當數額部分,依§179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法理邏輯
1. §252 是強行規定,不因當事人已給付而排除適用
2. 若已付就不能酌減,等於鼓勵債權人先強制扣抵再抗辯 → 有違公平
3. 多付的部分 = 法律上無原因之給付 → §179 不當得利返還

四、兩種違約金都能酌減嗎?

通說:都可以。 §252 未區分違約金性質,損害賠償預定型與懲罰性違約金均得酌減。

但酌減幅度不同:
損害賠償預定型:比對「實際損害」,差距越大酌減越多
懲罰性違約金:法院會保留一定「懲罰功能」,酌減幅度通常較小

比較法觀察:德國 BGB §343 只允許對懲罰性違約金酌減,損害賠償預定型不可酌減。台灣 §252 更保護債務人——兩種都可以酌減。這不是立法者疏忽,而是有意識的選擇:在契約自由和實質公平之間,台灣法略偏向公平。

五、違約金之時效(107年度第3次民庭決議)

爭點:違約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如何起算?是否隨主債權消滅?

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違約金之請求權,並非從權利,其消滅時效應獨立計算,不因主權利之時效消滅而消滅。」

核心見解
1. 違約金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權,不是附隨於主債權的從權利
2. 適用一般消滅時效 §125(15年),而非隨主權利之短期時效消滅
3. 例如:租金請求權適用 §126 之 5 年時效,但租約中約定的違約金請求權並非租金的從權利,其時效仍為 §125 之 15 年

實務影響
– 即使主債權(如租金、報酬)已罹於時效,違約金請求權仍可能獨立存續
– 債權人主張違約金時,不能以「從權利」為由套用主債權的短期時效
– 債務人抗辯時效消滅時,須注意違約金有其獨立的 15 年時效

六、舉證責任分配

事項舉證責任
違約事實債權人
違約金性質為懲罰性主張者(通常為債權人)
違約金過高債務人(提出酌減抗辯者)
實際損害數額視情況(損害預定型:債務人需證明過高;懲罰性:債權人需證明另有損害)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違約金制度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違約之後的損害很難算

你請裝修師傅三個月完工,他拖了兩個月。你的損害是什麼?多付兩個月的臨時住處房租?還是因為不能搬進新家錯失的工作機會?還是每天看著未完工的房子造成的精神痛苦?這些損害有的可以量化,有的根本無法量化,有的在法庭上根本無法證明。

立法者的解法是:讓雙方自己事先說好一個數字。這個數字不必精確反映實際損害——它的功能是讓雙方在簽約時就把「違約的代價」變成一個確定的數字,省去事後漫長的損害計算訴訟。這就是為什麼 §250 I 的損害賠償預定型,債權人可以「免證損害額」直接請求——因為違約金的存在就是為了免掉這個舉證。

但立法者同時看見一個危險:簽約時雙方的議價能力通常不對等。工程發包方是政府機關、營建商是中小企業——「逾期千分之一」是甲方定的格式條款,乙方只能簽名。如果沒有酌減機制,違約金就會變成強勢方壓制弱勢方的工具。§252 的存在不是在否定契約自由——而是在說:契約自由的前提是雙方議價能力大致對等,如果這個前提不存在,法院有權校準。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債權人)確定的損害填補、不必花時間舉證§250 I 免證損害額、懲罰性違約金嚇阻對方不敢違約約定金額過高時會被法院酌減、不能靠格式條款壓死對方
I(債務人)不被不合理的違約金壓垮、付完也能救濟§252 酌減保護、已付也能依 §179 返還多餘部分必須自己舉證「過高」、違約事實無法否認
We(交易社會)契約確定性——簽了就要算數違約金讓損害賠償可預測,降低訴訟成本必須容忍法院介入「修改」雙方的約定(降低契約確定性)
They(國家/法院)實質公平——契約自由不能淪為強凌弱的工具§252 賦予法院職權酌減,不因已付而喪失增加司法審判負擔,每案都要個案判斷「過高」

立法者的妥協:違約金制度是一座橋——橋的這端是「契約自由」(雙方說了算),橋的那端是「實質公平」(不能太離譜)。§252 就是橋上的欄杆——平常你走你的,但如果你要掉下去(違約金高到壓垮債務人),欄杆會擋住你。而且這個欄杆是「強行規定」,不能被任何人拆掉——即使債務人自己已經付了錢。

體系因果

  • 上游給付遲延§229 以下)→ 違約金最常附隨給付遲延發生。沒有違約行為就沒有違約金——所以第一步永遠是確認「違約事實成立」
  • 下游損害賠償計算 → 損害賠償預定型違約金替代了 §216 的損害計算。如果你理解損害賠償計算有多困難(所受損害+所失利益+舉證地獄),就知道違約金的「免證」功能有多珍貴
  • 平行情事變更原則(§227-2)→ 常見混淆:「因為疫情工期延長,違約金能不能減?」答案是看走哪條路——如果契約基礎改變(情事變更),走 §227-2;如果只是約定金額過高(酌減),走 §252。兩者解決的是不同問題
  • 如果拿掉 §252:違約金就只剩「契約自由」,沒有「公平校準」。一份工程契約約定「逾期罰款每日百萬」——沒有酌減的話,延了 30 天就是 3000 萬,可能超過實際損害十倍。債務人只能選擇破產或者根本不敢接案。最終受害的不是債務人個人——是整個交易市場的效率

Quotable Unit

違約金不是懲罰違約的人——是提前為信任買一張保險,讓雙方在簽約時就知道背叛的代價。但保險金額太高時,法院有權說:這張保單不合理。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違約金計量室的天秤風暴

你走進 3F 違約金計量室。門口的場景就讓你明白這間房間在解決什麼問題——

左邊牆壁上掛著兩個巨大的金庫保險箱。第一個標著「」(損害賠償預定),裡面裝滿金幣,箱門敞開,上面寫著一張紙條:「這些就是全部賠償,不用再算了。」第二個標著「」,箱門上了鎖,鎖上刻著四個字:「特別約定」——沒有這把鑰匙,這個金庫根本打不開。

這兩個金庫傳遞的底層邏輯:損害預定型是「預設」(推定),省去舉證的麻煩——雙方事先買好保險;懲罰性是「加碼」(須特別約定),除了保險賠付之外還額外處罰。為什麼法律推定是第一種?因為多數人約違約金的目的是「事先講好一個數字以免打官司」,不是「故意多罰對方一筆」。

房間正中央,一座兩層樓高的黃金天秤。左邊托盤上已經堆了一座「實際損害」的小金幣堆。右邊空空的——

這時,一個營建商踉蹌走進來,背上壓著一座金字塔大小的金磚山(約定違約金 1,600 萬元),金磚上的數字「千分之一×80天」在燈光下閃爍。他把金山放上天秤右邊——「轟——!」天秤傾斜到底,地板龜裂,小金幣飛彈出去叮叮作響。

天秤嚴重傾斜,就是§252存在的理由——約定金額和實際損害之間的差距太大了。如果法律允許這種差距不被校準,強勢方(甲方)就能用格式條款把弱勢方(乙方)壓垮。

法官從法袍裡掏出一把兩公尺長的園藝大剪刀(§252 酌減剪),走向金山。他不是閉著眼亂剪——他先看了看天秤兩邊的差距,然後拿出量尺(三個酌減標準):

喀嚓!」第一刀——一般客觀事實(80天的違約情節嚴不嚴重?)。
喀嚓!」第二刀——社會經濟狀況(同類工程的違約金慣例是多少?)。
喀嚓!」第三刀——當事人所受損害(甲因遲延實際損了多少?)。

金塊碎片嘩啦啦灑滿地,燙得法警跳腳。天秤開始回歸水平。

營建商從口袋裡摸出一疊蓋了「已繳清」紅色大印章的收據,顫抖地說:「法官,我都付完了……」

法官推了推眼鏡:「付完照剪,多的退你——§179 不當得利。」然後語氣嚴肅:「如果已付就不能酌減,等於鼓勵強勢方先把錢扣走再慢慢辯——那 §252 存在的意義就被架空了。」

這個場景傳遞的底層邏輯:(1) 損懲二分 = 兩個金庫,預設開損、要開懲需要鑰匙;(2) 酌減不是否定契約自由,是校準天秤——讓約定和現實之間的差距回到合理範圍;(3) 已付仍得酌減 = 不讓強勢方用「先扣走」的程序優勢壓死弱勢方。

口訣損懲雙金庫,過高法官剪,付完照退不含糊(一唸出來,天秤風暴的場景自動播放——金庫分兩個、剪刀砍三刀、收據照樣退)


口訣速記

口訣片段觸發的底層邏輯對應法條
損懲雙金庫損害預定=免證保險(推定),懲罰=加碼處罰(須約定)§250 I/II 二分
過高法官剪約定和現實差距太大→法院校準→三刀三標準§252 酌減
付完照退不含糊已付不影響酌減→不讓強勢方用程序壓死弱勢方已付→§179返還

性質判斷口訣:「沒講就是賠,有講才加罰」

  • 沒講清楚 → 推定損害賠償預定(§250 I)→ 就是全部賠償額
  • 有特別約定 → 懲罰性(§250 II)→ 違約金 + 另請求賠償

酌減標準口訣:「客觀+經濟+損害,三刀剪到位」

  • 第一刀:一般客觀事實(違約情節)
  • 第二刀:社會經濟狀況(同業慣例)
  • 第三刀:當事人所受損害(差距多大)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違約金性質認定(損害賠償預定 vs 懲罰性)

【按】 按當事人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之違約金,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同條第2項規定,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為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惟】 惟查本件契約第○條約定:「如乙逾期完工,應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違約金」,其文字使用「計罰」一詞,參酌契約目的在於擔保債務之履行而非預定損害賠償總額,且約定按日計算具有督促履約之懲罰功能,應認定為懲罰性違約金

【故】 故甲除請求該違約金外,如能證明另有損害,仍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模板二:違約金酌減(§252)——113年考點

【按】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所謂「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酌定之(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參照)。又違約金之酌減,為法院之職權,不因債務人已為給付而喪失,已給付之違約金如經法院認定過高而酌減者,就超過相當數額之部分,債務人得依不當得利(§179) 規定請求返還(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惟】 惟查乙逾期完工80日,按日以契約總價2億元千分之一計罰,違約金共計1,600萬元。然審酌甲因乙遲延完工所受之實際損害(如另行發包費用、營運損失等),是否確已達1,600萬元之鉅,以及同類型工程之違約金約定慣例、乙之違約情節及給付能力等一切狀況,如認該違約金額顯然過高,法院自得依§252酌減。至甲抗辯違約金業經以尾款扣抵而履行完畢、法院不得再為酌減云云,依前開實務見解,§252為強行規定,不因已給付而排除適用。

【故】 故甲之抗辯無理由。法院得依§252酌減違約金至相當之數額,就甲已扣抵而超過相當數額之部分,乙得依§179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模板三:損害賠償預定型——違約金替代損害賠償

【按】 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之規定,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債權人就債務不履行之損害,以該違約金為限,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惟】 惟查兩造契約約定違約金○○萬元,未特別約定為懲罰性質,依§250 I 推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甲雖主張其實際損害高於約定之違約金,然既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約定之違約金即為損害賠償之總額,甲不得再另行請求超過違約金之實際損害賠償。

【故】 故甲僅得請求約定之違約金○○萬元,逾此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為無理由。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一:基本酌減(暖身)

甲出租房屋予乙,約定租期3年,乙如提前終止契約,應給付違約金30萬元(相當於10個月租金)。乙租滿1年後因工作調動提前解約,甲已收取30萬元違約金。乙主張違約金過高,訴請法院酌減。

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解析
1. 該違約金未約定為懲罰性 → §250 I 推定損害賠償預定
2. 甲實際損害:空屋期租金損失(通常1-3個月)+ 重新招租費用 → 遠低於30萬
3. §252 法院得酌減至相當數額(如3-6個月租金)
4. 已付 → §179 不當得利返還多餘部分
5. 結論:乙之主張有理由

變化題二:懲罰性違約金 + 酌減(進階)

甲公司與乙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乙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同業,違者應付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乙離職3個月後即至同業丙公司任職,甲公司請求500萬元違約金。乙抗辯違約金過高。

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
1. 明確約定「懲罰性」→ §250 II 懲罰性違約金
2. 甲得請求違約金 + 另證明損害賠償
3. 但§252 酌減規定適用於兩種違約金,懲罰性亦得酌減
4. 酌減考量:競業禁止期間(2年)、乙違約期間(僅3個月)、乙任職層級、甲實際損害、乙之經濟能力
5. 結論:法院得酌減,但會保留部分懲罰功能,酌減幅度可能小於損害預定型

變化題三:113年原題型——尾款扣抵後酌減(實戰)

甲機關與乙公司訂立工程契約,總價2億元,約定逾期按日以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違約金。乙逾期80日,甲以工程尾款扣抵違約金1,600萬元後,尚有餘額返還乙。乙起訴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甲返還經酌減部分。甲抗辯:(1)違約金已扣抵完畢,法院不得酌減;(2)按日計罰為雙方合意,乙不得事後反悔。

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判決?

解析
1. 「按日計罰」→ 懲罰性違約金(督促履約目的)
2. 甲抗辯(1):§252為強行規定,不因已給付而排除 → 抗辯無理由
3. 甲抗辯(2):§252為法院職權,當事人合意不排除法院介入 → 抗辯無理由
4. 酌減標準:80日遲延造成的實際損害(另行發包費用、營運損失)vs 1,600萬元
5. 如經酌減為800萬元 → 超過部分800萬元 → 乙依§179請求返還
6. 結論:甲之抗辯均無理由,法院得依§252酌減,乙得請求返還差額


互動教具

教具一:違約金性質判斷決策樹

契約中有「違約金」條款?
│
├── 有特別約定為「懲罰性」?
│   ├── 是 → 懲罰性違約金(§250 II)
│   │        → 違約金 + 另可請求實際損害
│   │        → 酌減時法院保留懲罰功能
│   └── 否 → 推定損害賠償總額預定(§250 I)
│            → 違約金 = 全部賠償
│            → 不得再請求實際損害
│
├── 約定金額過高?
│   ├── 是 → §252 法院得酌減至相當數額
│   │        ├── 已付 → 多付部分依 §179 不當得利返還
│   │        └── 未付 → 直接酌減
│   └── 否 → 依約定金額給付
│
└── 判斷標準:
    ├── 一般客觀事實(違約情節輕重)
    ├── 社會經濟狀況(同業慣例)
    └── 當事人所受損害(約定vs實際的差距)

教具二:§252 酌減 vs §227-2 情事變更——最常混淆的對照

§252 違約金酌減§227-2 情事變更
處理什麼約定違約金「太高」契約基礎「變了」
原因簽約時就不合理 or 損害遠低於約定不可預見的外部事件改變了平衡
誰主張債務人(提出過高抗辯)任一方(受不利益的一方)
法院角色依職權酌減(強行規定)增減給付或終止契約
典型案例工程違約金千分之一太高疫情導致原物料成本暴漲三倍
根本區別約定本身有問題約定沒問題,是世界變了
白話保費太貴,打個折地震把房子震歪了,保單要改

教具三:違約金時效檢查清單

□ 違約金請求權是「獨立的」,不是從權利
□ 適用 §125 一般時效(15年),不隨主債權的短期時效消滅
□ 主債權罹於時效 ≠ 違約金也罹於時效
□ 酌減請求不受除斥期間限制(§252 是法院職權)
□ 已付後請求返還 → §179 不當得利,時效另起算(知悉後15年)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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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解除權 — 解除契約後違約金條款是否存續?通說肯定(§263 違約金不因解除而消滅),這是考試愛考的陷阱
  • 情事變更原則 — §227-2 vs §252 是最常見的混淆:情事變更改的是契約基礎,酌減針對的是違約金過高,兩者解決的問題完全不同
  • 不完全給付 — 不完全給付時的違約金約定同樣適用 §252 酌減

Zeigarnik 鉤子:你已經知道違約金過高法院會酌減。但如果不是違約金太高,而是整個契約的基礎改變了呢?疫情讓原物料漲三倍、戰爭讓物流斷鏈——這時候走的不是 §252,是 §227-2 情事變更。兩條路的入口長得很像,但方向完全不同。你分得清嗎?→ 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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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危險負擔? 雙務契約中,一方的給付因不可歸責的原因不能了(例如地震、雷擊),另一方還要不要付錢?這就是危險負擔。民法採債務人主義(§266):給付不能方自己吞,對方不用付。

你不給我也不給你: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操作與排除

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契約中,你要給我東西,我也要付你錢。如果你不先給我東西,我也可以不付錢——§264 同時履行抗辯權。核心精神:公平交換,誰都不用先冒險。

約好的不做,我要解約:契約解除權的發動條件與回復原狀

什麼是契約解除? 契約解除 = 把已成立的契約「溯及消滅」——就像這個契約從來沒存在過。雙方已經給的東西要還回去(回復原狀),還沒給的就不用再給了。

物價暴漲合約太虧:§227-2 情事變更原則的嚴格五要件

什麼是情事變更原則? 簽約後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繼續照原約履行會「顯失公平」,法院可以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227-2)。但這是「契約應遵守」原則的例外,法院從嚴適用——五個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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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承攬、抵銷、違約金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2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不當得利、反訴、沒收、買賣、違約金、闡明義務 112 商法 第 1 題 分配、有限公司、監察人、董事、董事長、違約金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7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大學自治、授權明確性、期限、法律保留、無效、管轄、行政契約、違約金 106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抵銷、違約金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4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給付遲延、違約金 103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代理、給付遲延、繼承、買賣、贈與、違約金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條約、行政執行、訴願、違約金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4 題 代理、抵銷、租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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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約太高怎麼辦?法院酌減的判斷公式與攻防

口訣: 損懲雙金庫,過高法官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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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不是懲罰違約的人——是提前為信任買一張保險,讓雙方在簽約時就知道背叛的代價」

—— 違約金約太高怎麼辦?法院酌減的判斷公式與攻防|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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