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刑法刑訴拆解:看到多被告題的瞬間你該做什麼?
常見問題
刑法考試最常見的致命失誤是什麼?
漏人漏罪。114年的刑法題有多個行為人(甲乙丙),每人可能觸犯2-3個罪名。漏了任何一個被告的任何一個罪名,就是白白送分。讀完題目的第一件事不是動筆,而是在題目紙旁邊列一張「人×罪」清單。
刑訴和刑法的答題思維差在哪?
刑法問「他有沒有罪」(實體歸責),刑訴問「證據能不能用」(程序正義)。刑訴的核心邏輯是先程序後實體:程序違法 → 證據排除 → 影響定罪。
體系定位
實戰演練系統
├── 考古題拆解
│ ├── 114年二試
│ │ ├── 憲法行政法
│ │ ├── 民法民訴
│ │ ├── ★ 刑法刑訴 ← 你在這裡
│ │ ├── 公司法
│ │ └── 保險法證交法
│ └── ...
└── 模擬與衝刺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7 樓 → A 區 → 114年檔案櫃 → 刑事組資料夾(紅色封面,上面印著骷髏頭)。
考古題實戰
第一題:多被告共犯題(刑法・25分)
零秒反應觸發器:看到「甲乙共同…」→ 立刻拿出人罪清單 → 左邊列人名、右邊列可能罪名 → 逐一跑三段論
爭點地圖:
1. 甲的罪名:逐一三段論(客觀→主觀→違法→有責)
2. 乙的罪名:逐一三段論
3. 共犯關係:§28共同正犯/§29教唆/§30幫助
4. 共犯過剩:超出犯意聯絡範圍的行為如何歸責?
5. 競合處理:§55想像競合 vs §50數罪併罰
常見失分:
– 漏了某個被告 → 整塊分數沒了
– 三段論跳過違法性 → 扣3分
– 競合完全沒處理 → 扣3-5分
– 共犯過剩只寫一說 → 扣2-3分
第二題:阻卻違法/未遂/錯誤論(刑法・25分)
零秒反應觸發器:看到「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誤認」→ 啟動「構成要件→阻卻違法→有責性」的精細操作
爭點地圖:
1. 正當防衛§23四要件:現在不法侵害、防衛行為、防衛意思、必要性
2. 防衛過當:§23但書→減輕或免除
3. 未遂§25:著手認定、障礙未遂vs中止未遂§27
4. 錯誤論: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因果偏離
第三題:強制處分合法性(刑訴・25分)
零秒反應觸發器:看到「搜索/扣押/羈押」→ 啟動「令狀原則→例外→違法效果→救濟」四步
爭點地圖:
1. 令狀原則(§128法官保留)
2. 有無例外:附帶搜索§130/同意搜索§131-1/緊急搜索§131
3. 違法效果:§158-4權衡法則四因素
4. 毒樹果實理論
5. 救濟途徑
第四題:證據法則(刑訴・25分)
零秒反應觸發器:看到「供述/筆錄/自白」→ 啟動「傳聞判斷→例外→自白法則→證明力」
爭點地圖:
1. 是否為傳聞(§159)
2. 例外(§159-1~159-5逐一檢驗)
3. 自白法則§156:任意性+補強法則
4. 違法取得→§158-2/§158-4排除
5. 證明力評價
底層邏輯
出題者的設計思維:為什麼刑法永遠考多被告、刑訴永遠考證據排除?
如果你只看到「甲乙丙各犯什麼罪」,你只看到了表面。出題者設計多被告題的真正目的,是測試你的系統思維——能不能在一個複雜事實中,像法官一樣,對每個人的每個行為做出獨立判斷,然後精確連結它們之間的共犯關係。
為什麼「人罪清單」是生死分水嶺? 因為刑法的計分方式是「按人按罪」配分。出題者設計一題多被告,就是刻意增加「遺漏」的機率。你漏了一個被告的一個罪名,不是扣一點分——是整塊分數蒸發。列清單不是技巧,是生存策略。
刑法與刑訴的雙軸設計。114年出題者在刑法考「實體歸責」(誰犯了什麼罪),在刑訴考「程序正義」(證據能不能用)。這不是巧合——二試刑事法 200 分的命題邏輯就是:實體和程序是一體兩面。你可以用完美的三段論證明被告有罪,但如果關鍵證據是違法取得的→排除後可能無罪。出題者反覆考這個張力:法律追求真實(實體正義)和法律保障人權(程序正義)之間的永恆拉扯。
共犯過剩為什麼是高分爭點? 因為它考的不是記憶力,而是法律推理能力。甲乙約好傷害丙,甲失控殺了丙——乙要不要為死亡結果負責?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出題者想看的是你能不能展示正反兩面的推理:肯定說(客觀可預見→乙負責)vs 否定說(超出犯意→乙不負責),然後給出你的立場和理由。只寫一說=你沒有法律推理能力=低分。
出題者設計多被告題不是在考你記得幾個罪名——而是在考你能不能像法官一樣,對每個人、每個行為做出獨立的法律判斷,然後精確地連結它們之間的共犯關係。
五維串聯:
– 條文:§28(共同正犯)↔ §29/§30(教唆/幫助)↔ §55(想像競合)↔ §50(數罪併罰)
– 立法理由:§28「共同實行」的文字採功能性犯罪支配理論,目的在於讓分工犯罪中每個環節的人都承擔正犯責任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多數見解採「客觀可預見性」判斷共犯過剩的歸責——如果加重結果在一般人經驗法則中可預見,即使超出犯意聯絡,仍可歸責
– 學者見解:林鈺雄教授主張共犯過剩應嚴格限於犯意聯絡範圍;黃榮堅教授則從客觀歸責角度分析可預見性
– 歷史版本:刑訴法§158-4的權衡法則是 2003 年增訂,立法者有意在「真實發現」和「人權保障」之間建立比例原則式的衡量機制——不是非黑即白的排除,而是個案權衡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翻開刑法考卷,上面密密麻麻寫著「甲持刀…乙在門口…丙開車…」——
你深吸一口氣,從口袋掏出一張巨大的透明清單板(像科幻電影裡的全息投影),板上分成兩欄:左邊是人名(甲、乙、丙),右邊是空格。你拿起一支紅色雷射筆,「茲茲茲」在每個人名旁邊寫下所有可能的罪名——每寫一個,清單板就發出「叮」一聲,像超商結帳。每一聲「叮」都是一個得分點——漏一聲就漏一塊分數。
寫完清單,你從甲開始:想像甲站在你面前的被告席上,你拿出一個三層漏斗(三段論漏斗)——
– 第一層(客觀+主觀):把甲的行為倒進去,事實像沙子一樣往下漏——有些被濾網攔住(不該當),有些通過(該當)。你不是在記法條,你是在用法條過濾事實。
– 第二層(違法性):通過的沙子掉到第二層——這層有一個寫著「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彈簧門,如果彈開就被擋住(阻卻違法)
– 第三層(有責性):最後漏到底部的收集盒——盒子蓋上印著「有罪」兩個大字
你聽到沙子嘩啦啦落下的聲音,聞到舊木頭法庭的味道。每處理完一個罪名,清單板上就亮起一個綠色勾勾。全部勾完→處理共犯(連線)→處理競合(合併)→交卷。
口訣:人罪清單——先列人、再列罪、逐一過漏斗。每聲「叮」是一個得分點,漏一聲就漏一塊分數。
互動教具:刑法答題 SOP 清單
拿到刑法題後的 5 分鐘標準作業流程:
Step 0:讀題(2分鐘)
├─ 畫人物關係圖
├─ 標記每個人的每個行為
└─ 標記時間軸(先後順序影響因果和共犯)
Step 1:列人罪清單(1分鐘)
├─ 左欄:所有行為人(甲/乙/丙...)
├─ 右欄:每人可能觸犯的罪名
└─ 檢查:有沒有漏人?有沒有漏罪?
Step 2:逐人跑三段論(每人2-3分鐘)
├─ 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主觀)
├─ 違法性(有無阻卻事由?)
├─ 有責性(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 未遂/中止(如未既遂)
Step 3:共犯處理(2分鐘)
├─ §28 共同正犯 →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 §29 教唆犯 / §30 幫助犯
├─ 共犯過剩 → 正反兩說+表態
└─ 共犯從屬性
Step 4:競合處理(1分鐘)
├─ 一行為→§55 想像競合(從重處斷)
├─ 數行為→§50 數罪併罰
└─ 接續犯?集合犯?
Step 5:刑訴題 SOP
├─ 證據能力 → 傳聞?→例外?→排除?
├─ 強制處分 → 令狀?→例外?→違法效果?
└─ 自白 → 任意性?→補強?
按-惟-故模板(共同正犯示範)
【按】大前提
按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之成立,須具備(1)犯意聯絡——行為人間有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聯絡;(2)行為分擔——各行為人就犯罪之實行有功能性之分擔。依功能性犯罪支配理論(通說),共同正犯各自分擔犯罪實行之一部,就犯罪整體均負正犯之責,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惟】小前提
查甲與乙事前謀議搶劫丙之便利商店(犯意聯絡 ✓),甲負責持刀進入店內威脅取財,乙負責在門口把風,二人就犯罪之實行各有功能性分擔(行為分擔 ✓)。乙之把風行為雖非直接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犯罪遂行不可或缺之助力,依功能性犯罪支配理論,仍具共同正犯之犯罪支配。
【故】結論
甲、乙就加重強盜罪(§330)成立共同正犯(§28),依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均應就強盜犯行負正犯之責。
口訣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VIVID 觸發器 | 人罪清單(人名×罪名的透明清單板) |
| 刑法SOP | 列清單 → 每人每罪跑三層漏斗 → 共犯 → 競合 |
| 三層漏斗 | 客觀主觀 → 違法性 → 有責性 |
| 刑訴SOP | 令狀→例外→違法效果→救濟 / 傳聞→例外→自白→排除 |
| 底層邏輯 | 實體正義(有罪?)vs 程序正義(證據能用?)的永恆拉扯 |
| 記憶宮殿 | 7F → A區 → 114年檔案櫃 → 紅色刑事資料夾 |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共犯過剩
甲乙謀議傷害丙,甲動手毆打時因情緒失控竟將丙打死。乙對丙之死亡是否負共同正犯之責?
零秒反應:人罪清單亮燈!甲:傷害致死§277 II;乙:共同傷害§28+§277 I,但死亡結果超出犯意聯絡→共犯過剩→乙對加重結果有無預見可能性?
解析:甲乙犯意聯絡僅及於傷害。甲致丙死亡→甲成立傷害致死罪(§277 II)。乙就死亡結果→爭點在「預見可能性」:(1)肯定說:拳頭打頭部→客觀可預見死亡→乙亦負§277 II;(2)否定說:超出犯意→乙僅§277 I 共同正犯。管見:視具體暴力程度判斷。
變化題 2:違法搜索+證據排除
警察未持搜索票即進入嫌疑人住宅搜索,查獲毒品。該毒品有無證據能力?
零秒反應:令狀原則(§128)→ 無搜索票→ 有無例外?→ 均無 → 違法搜索 → §158-4權衡四因素 → 情節重大+故意規避+侵害住居→傾向排除。
變化題 3:傳聞例外
A於審判外向警察所為之陳述,能否作為認定B犯罪之證據?
零秒反應:A的警詢筆錄=傳聞(§159)→ 例外?→ §159-2:與審判中不符+有特信性→可為證據。但須具備「先前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二要件。
相關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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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階層審查體系 — 三層漏斗的完整操作手冊
-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共犯過剩的深入分析
- 傳聞法則 — §159-1 到 §159-5 的完整判斷樹
- 正當防衛四要件 — 彈簧門什麼時候會彈開?
- 想像競合-從重處斷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怎麼處理
下一步該讀什麼? 如果你列完人罪清單後在「共犯過剩」那一步遲疑了——你需要的不是更多練習,而是理解共犯歸責的底層邏輯。去讀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那篇會用一個搶銀行的場景讓你徹底搞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邊界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