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木頭我的釘子誰的桌子?§811 附合、混合、加工全解析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FAQ

Q1:我用自己的木材在別人的土地上蓋了房子,房子是誰的?
A:別人的。§811 規定動產附合於不動產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你的木材(動產)附合於他人土地(不動產),房子歸土地所有人。但你不是白做工——§816 規定你可以依不當得利向土地所有人請求返還。

Q2:添附跟善意取得差在哪?
A:完全不同的制度。善意取得(§801)是「從無權處分人手中取得所有權」;添附(§811-§814)是「兩個以上的物結合在一起無法分離,重新決定所有權歸屬」。善意取得處理的是「交易對象搞錯」,添附處理的是「東西黏在一起分不開」。

Q3:我把別人的布料加工成衣服,衣服是誰的?
A:要看加工增加的價值。§814 規定,加工物的所有權原則歸材料所有人,但如果「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則加工物歸加工人所有。如果你是頂級設計師,一塊 100 元的布料被你做成價值 10 萬元的高級訂製服,衣服歸你,但你要依 §816 返還布料價值。


體系定位

民法大廈 3F — 物權擴建區
├── 所有權之取得
│   ├── 基於法律行為:買賣、贈與 + 交付/登記
│   ├── 非基於法律行為
│   │   ├── 善意取得(§801)
│   │   ├── 先占(§802)
│   │   ├── 拾得遺失物(§803)
│   │   ├── 添附 ★ 本文
│   │   │   ├── 附合(§811 不動產 / §812 動產)
│   │   │   ├── 混合(§813)
│   │   │   └── 加工(§814)
│   │   └── 時效取得(§768-§772)
│   └── 不當得利返還(§816 → §179)
└── 共有(§817-§831)

核心連結:添附是民法處理「物的合體」問題的規則——當兩個以上的物結合到「分離會毀損或花費過鉅」的程度,法律必須重新決定所有權歸屬。這是效率優先於原始所有權的立法政策:與其強行拆開毀損價值,不如讓一方取得所有權,另一方用不當得利取回經濟價值。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選擇「效率」而不是「公平」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想像你是立法者,面前有一個案例:甲用自己的木材在乙的土地上蓋了房子。現在怎麼辦?

你有三個選擇:
1. 拆掉房子,木材還甲 → 房子毀了,社會財富淨損失
2. 房子歸甲,土地使用權另談 → 但甲可能是故意侵占
3. 房子歸乙(土地所有人),甲拿錢 → 房子保住了,甲不吃虧

立法者選了第三條路。為什麼?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害關係人利益添附制度的回應
材料所有人(I)我的東西被別人拿去用了!我要拿回來!§816 不當得利返還=「東西拿不回來,但錢拿得回來」
社會整體(We)拆開來兩敗俱傷,社會財富淨減少§811-§814 維持合體狀態=「保存經濟價值」
取得所有權者(They)我得到了別人的東西,但也不是白拿§816 你得到所有權,但要吐出價額

頓悟點:添附制度是民法中少數明確選擇效率優先於所有權絕對保護的制度。一般來說,所有權是絕對的(§765:「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但當「物的合體」使得「恢復原狀會毀損更多價值」時,法律退讓了——它不堅持把東西還給原主,而是讓經濟效率的邏輯接管,用§816 不當得利做為平衡機制。

「添附的本質不是『誰搶到東西』,而是『拆開來兩敗俱傷,不如讓一方拿走再用錢算帳』——這是法律選擇效率而非正義的罕見時刻。」

五維串聯

條文(§811-§816)
  ↕
立法理由(經濟效率 > 所有權絕對性)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65號: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而為其重要成分,
   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
學者見解(謝在全:添附制度之核心在於
  「社會經濟利益之維護」)
  ↕
制度比較(德國BGB§946-§951:
  同採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原則+不當得利返還,
  但德國無「顯逾」之彈性標準)

§816 的平衡機制——安全網設計

立法者很聰明:他知道讓一方失去所有權會很痛,所以設了一張安全網——

添附發生 → 一方取得所有權
         → 另一方失去所有權
         → 但失去的人不是白吃虧
         → §816:「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
              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 法律效果 = 所有權換成金錢債權
         → 同時 §184 侵權可以競合(故意/過失使用他人之物)

這就像保險理賠:你的車被撞毀了,車拿不回來,但你拿到了一筆賠償金。§816 就是添附制度的「保險理賠條款」。


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項目附合(不動產§811)附合(動產§812)混合(§813)加工(§814)
結合方式動產附著於不動產動產附著於動產動產混合不可識別對他人動產施加工作
所有權歸屬不動產所有人主物所有人或共有價值較高者或共有原則材料人,例外加工人
分離可能性不能分離或分離費過鉅不能分離或分離費過鉅不能識別或識別費過鉅加工後成新物
典型案例建材蓋在他人土地上他人零件裝進你的車你的米混進我的米用他人木材做家具
立法邏輯不動產價值恆大於動產主物=經濟核心無法識別=無法分割創造價值者應受保護
比較項目添附善意取得先占
本質物的結合交易信賴保護無主物歸屬
前提兩個以上的物結合從無權處分人受讓無主動產
善意要件不需要需要(善意信賴)不需要
法律效果一方取得 + 不當得利返還受讓人取得先占人取得

考古題實戰

【經典真題】110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未經乙同意,使用乙所有之高級木材製作一張精美桌子,該桌子市價 20 萬元,木材原價 3 萬元。試問:(1) 桌子之所有權歸屬?(2) 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3) 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變化題】106 年律師二試改編

甲將自己的建材搬到乙的土地上,未經乙同意蓋了一間小屋。嗣後甲因資金週轉困難,將小屋以 50 萬元出售予不知情的丙。試問:(1) 小屋所有權歸屬?(2)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3) 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預測題】混合型複合考題

甲經營榨油廠,因員工疏失將客戶乙寄放的 100 公斤高級橄欖(價值 5 萬元)與甲自己的 200 公斤普通橄欖(價值 2 萬元)混合榨成橄欖油,已不能分離。試分析該橄欖油的所有權歸屬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


核心知識

一、添附三態樣

(一)附合(Accession)

1.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811)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之所有權。

  • 要件:(1) 動產與不動產結合 (2) 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3) 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費過鉅
  • 例:建材蓋在他人土地上、油漆塗在他人牆上、樹苗種在他人土地上
  • 所有權歸屬:一律歸不動產所有人(不問價值大小)

2. 動產附合於動產(§812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但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 原則:按價值比例共有
  • 例外:有主物者歸主物所有人單獨所有
  • 主物判斷標準:經濟上為主要地位者(如引擎裝在車上,車是主物)

(二)混合(Commixture)——§813

§813 準用 §812 之規定。

  • 定義: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費過鉅
  • 與附合差異:附合 = 物理結合但仍可辨識各部分;混合 = 完全無法辨識
  • 例:你的米混進我的米、你的油混進我的油
  • 所有權歸屬:準用 §812(按價值共有 / 主物歸主物所有人)

(三)加工(Specification)——§814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 原則:歸材料所有人
  • 例外:加工增值顯逾材料價值 → 歸加工人
  • 「顯逾」:通說認為加工價值須遠超材料價值(非僅略多)
  • 例:用他人 100 元木頭做成 10 萬元藝術品 → 歸加工人

二、§815 附合加工同時發生

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 意義:添附導致原所有權消滅 → 該動產上的質權、留置權等也消滅
  • 擔保物權人的保護:依 §816 不當得利或物上代位

三、§816 不當得利返還——添附的平衡機制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 這是添附制度的「安全網」:讓喪失所有權的人不至於血本無歸
  • 返還範圍:以受損害人所失利益為準(通常為材料或勞力的客觀價值)
  • 與 §184 競合:如添附行為同時構成侵權(故意或過失使用他人之物),可同時主張

四、添附 vs 不當得利 vs 侵權的三角關係

甲用乙的木材做桌子(未經同意)
├── §814 加工:桌子歸誰?→ 看增值比例
├── §816:失所有權者得請求不當得利
└── §184:甲未經同意使用乙之物 → 侵權行為損賠
    → 二者可競合(擇一或同時主張)

VIVID 視覺定錨

你走進一間混亂的工作坊,桌上放著三管巨大的黏合劑,每管都有不同顏色:

紅色黏合劑貼著「附合」標籤。你看見工人把一塊木板(動產)用紅膠黏在一面水泥牆上(不動產)——「嘶——」黏合劑發出融化聲(聽覺),木板和牆壁合為一體,再也拔不下來。牆壁的主人走過來拍拍牆:「§811,你的木板現在是我的牆了。」木板主人欲哭無淚,手裡只剩一張 §816 不當得利收據。為什麼牆主贏?因為拆下來木板碎了牆也壞了——法律寧可讓牆主多拿,也不要兩敗俱傷。這就是效率邏輯。

藍色黏合劑貼著「混合」標籤。桌上兩袋米——一袋寫著「甲的米」,一袋寫著「乙的米」。有人把藍膠擠進兩袋米裡攪拌——「嘩啦啦」米粒翻滾混在一起(聽覺),再也分不出哪粒是誰的。旁邊立了一個秤,寫著:「§813 按價值比例共有。」分不出來=沒辦法還原=只能按比例分——混合的核心是「識別不能」。

金色黏合劑貼著「加工」標籤。你看見一位雕刻大師拿起一塊粗糙的石頭(別人的),用金膠沾手(觸覺——金膠溫溫黏黏的),開始雕刻。粗石頭逐漸變成一尊價值連城的雕像。石頭主人衝過來要搶,大師擋住:「§814 但書——我的手藝值一百萬,你的石頭值一百塊。雕像歸我,石頭錢還你。」加工的但書保護的是「創造價值的人」——立法者認為,毀掉一個藝術家的創造比犧牲材料所有權更不划算。

三管黏合劑用完後都被丟進標著「§816 不當得利」的回收桶——不管誰拿走了東西,都要把錢吐出來。這就是安全網。

口訣「三管膠黏分不開,紅附藍混金加工。拆開兩敗俱傷→不如一方拿走用錢算。八一六回收桶,誰拿東西誰吐錢。」


互動教具:添附類型判斷決策樹

問題:兩個以上的物結合/混合/加工了。所有權歸誰?

Step 1:結合方式是什麼?
├── 動產+不動產 → §811 附合(不動產)→ 歸不動產所有人
├── 動產+動產(仍可辨識各部分)→ §812 附合(動產)
│   ├── 有主物嗎?→ 有 → 歸主物所有人
│   └── 無主物 → 按價值比例共有
├── 動產+動產(完全無法辨識)→ §813 混合
│   └── 準用 §812(按價值共有 / 主物歸主物人)
└── 對他人動產施加工作 → §814 加工
    ├── 加工增值「顯逾」材料?→ 是 → 歸加工人
    └── 否 → 歸材料所有人

Step 2:失去所有權的人怎麼辦?
└── §816 不當得利返還 + §184 侵權(如有故意/過失)
    → 可競合主張

Step 3:原動產上有擔保物權嗎?
├── 有 → §815 擔保物權消滅
└── 擔保物權人 → §816 不當得利 或 物上代位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考場速寫)

【按】 民法 §814 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又 §816 規定,因添附受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

【惟】 甲使用乙之木材(價值 3 萬元)製作桌子(市價 20 萬元),加工增值 17 萬元顯逾材料 3 萬元,該當 §814 但書,桌子所有權歸加工人甲。

【故】 桌子歸甲所有。乙得依 §816 準用 §179 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木材價額 3 萬元。

完整版(400 字,高分寫法)

【按】 民法 §814 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本條係基於經濟效率之考量,使添附後之物歸於能發揮最大效用者所有。所謂「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通說認為加工價值須遠超材料價值。

又 §816 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此為添附制度之利益衡平機制,使喪失所有權者得請求經濟上之補償。另 §815 規定,動產所有權因添附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惟】 本案甲未經乙同意,使用乙所有之木材(價值 3 萬元)製作桌子(市價 20 萬元)。加工所增之價值為 17 萬元(20 萬 – 3 萬),顯逾材料價值 3 萬元(增值比約 5.7 倍),該當 §814 但書「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桌子所有權應歸加工人甲。

就乙之權利部分,乙因甲之加工行為喪失木材所有權,受有損害,得依 §816 準用 §179 向甲請求返還木材價額 3 萬元。另甲未經乙同意使用乙之木材,亦構成侵權行為(§184 I 前段),乙得擇一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就甲之權利部分,甲依 §814 但書原始取得桌子所有權,無須向乙請求。

【故】 桌子歸甲所有。乙得依 §816 不當得利向甲請求 3 萬元,或依 §184 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二者得擇一行使。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按價值比例共有

選項:「甲之建材附合於乙之土地,甲乙按建材與土地之價值比例共有。」
破解:§811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一律歸不動產所有人,不按價值共有。按價值共有是 §812 動產附合於動產的規則。

陷阱 2:加工物一律歸材料所有人

選項:「加工於他人動產者,加工物一律歸材料所有人。」
破解:§814 但書:加工增值「顯逾」材料價值者,歸加工人。不是「一律」。

陷阱 3:添附後原權利仍存在

選項:「甲之動產因添附喪失所有權,但甲對該動產設定之質權仍然存在。」
破解:§815 明定動產所有權因添附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質權消滅。


口訣速記

「三管膠黏分不開,紅附藍混金加工」

解碼:三管膠 = 添附三態樣;紅 = 附合(紅膠黏牆,§811/§812);藍 = 混合(藍膠攪米,§813);金 = 加工(金膠塑像,§814)。「分不開」= 添附的共同前提:非毀損不能分離。

「八一六回收桶,誰拿東西誰吐錢」

解碼:八一六 = §816 不當得利返還;回收桶 = 三管膠用完都進回收桶(所有添附都適用 §816);誰拿東西誰吐錢 = 取得所有權的人要返還價額給失去所有權的人。

「拆開兩敗俱傷→不如一方拿走用錢算」

解碼:添附制度的底層邏輯——效率優先於所有權絕對保護。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3 分鐘

甲將自己的油漆塗在乙的房屋外牆上。試問油漆的所有權歸屬?

提示路徑:油漆(動產)附合於房屋(不動產)→ §811 → 不動產所有人乙取得油漆所有權 → 甲得依 §816 向乙請求不當得利

【進階題】5 分鐘

甲將乙所有的 100 公升 A 品牌紅酒與甲自己的 200 公升 B 品牌紅酒混合裝瓶,已不可能分離。A 品牌每公升 2,000 元,B 品牌每公升 500 元。試分析混合後紅酒的所有權歸屬。

提示路徑:混合(§813 準用 §812)→ A 品牌價值 20 萬、B 品牌價值 10 萬 → 無明顯主物 → 按附合時價值比例共有 → 乙占 2/3、甲占 1/3 → 或認 A 品牌價值較高為主物→乙單獨取得?→ 需看是否「可視為主物」

【挑戰題】8 分鐘

甲竊取乙的高級大理石(價值 50 萬元),加工雕成雕像(市價 200 萬元)後出售予善意之丙。試分析:(1) 雕像原始所有權歸屬?(2) 丙是否取得所有權?(3) 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提示路徑:(1) §814 但書:加工增值 150 萬顯逾材料 50 萬 → 歸甲(加工人)→ 但甲是竊取 → 有無影響?→ 通說:添附規定不問善惡意,仍依 §814 判斷 → 歸甲 → (2) 甲有處分權出售予丙 → 丙取得所有權 → (3) 乙依 §816 不當得利 + §184 侵權 + §767?→ §767 所有權已因添附消滅 → 只能 §816 + §184


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科目連結考點連結方式
民法物權所有權非基於法律行為的所有權取得體系
民法物權善意取得添附取得 vs 善意取得的根本差異
民法債編不當得利§816 是添附制度的平衡機制
民法債編侵權行為未經同意使用他人之物的侵權責任
民法物權動產擔保交易§815 添附消滅擔保物權的影響
強制執行查封效力查封物因添附消滅的處理

相關模塊

你剛學完添附的「效率優先」邏輯——法律寧可讓一方拿走東西再用錢算帳。但如果那個「拿走東西」的人根本不是合法持有者呢?當無權處分人把東西賣給不知情的買家,法律又選擇了另一種「效率」——善意取得。同樣是犧牲原所有人的利益,添附保護的是「物的經濟價值」,善意取得保護的是「交易安全」。兩種效率,哪個更根本?善意取得

延伸閱讀

登記才算數: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為什麼不動產物權要登記? 物權有「對世效力」——對所有人都有效。這麼強的效力,需要讓大家都看得到。不動產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記(去地政事務所過戶),動產的公示方法是占有(拿在手上)。沒有登記,物權就不生效力(§758)。

四種交車法:§761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為什麼交付這麼重要? 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761)。沒交付,所有權就沒有移轉。但「交付」不只是把東西拿給對方——法律設計了四種方式來對應不同情境。

大家一起有,但誰都不能自己用?公同共有的限制與處分

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差在哪裡? 最大差別:分別共有每人有「應有部分」(比如各1/3),可以自己處分自己那份;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全部人共同擁有全部的東西,任何處分都要全體同意。最常見的公同共有就是繼承遺產——父親過世,遺產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分割前誰都不能單獨賣。

三個人共有一間房:分別共有的管理、處分與分割

什麼是分別共有? 數人按應有部分共有一個物。例如:甲乙丙各持有 A 屋三分之一的所有權。每個人對「整個物」都有所有權,但受到應有部分的限制——你擁有的不是「哪一間房間」,而是「三分之一的抽象比例」。

你拿著就是你的——占有的保護與§944推定效力

占有是權利還是事實? 占有是「事實」,不是「權利」。你拿著一個東西、住在一間房子裡,就是占有。不管你有沒有權利——小偷偷來的東西,小偷也在占有。法律先保護這個事實狀態,權利問題留給法院。

偷來的東西能變成你的嗎?善意取得制度的信賴保護

什麼是善意取得? 你跟一個看起來像主人的人買了東西,付了錢,結果那東西根本不是他的。按照正常邏輯,東西要還給真正的主人。但善意取得制度說:如果你是善意的(真的不知道他沒有處分權),你就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權。真正的主人只能找那個無權處分的人算帳,不能跟你要回東西。

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地上權的成立與存續

什麼是地上權? 地上權是在「別人的土地上」蓋建築物或種植竹木的權利。土地是別人的,但你有權在上面蓋房子——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別人的。

這是我的還給我:§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三合一

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有什麼不同? 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所有權等)而生的權利,不需要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也不需要證明損害。只要你的物權被侵害,就可以主張。債權請求權則需要有契約關係或侵權行為等基礎。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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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不當得利、代位權、承攬、附合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0 商法 第 1 題 加工、有限公司、監察人、董事、董事長、買賣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8 商法 第 2 題 內線交易、加工、董事、董事長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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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木頭我的釘子誰的桌子?§811 附合、混合、加工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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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的本質不是『誰搶到東西』,而是『拆開來兩敗俱傷,不如讓一方拿走再用錢算帳』——這是法律選擇效率而非正義的罕見時刻。」

—— 你的木頭我的釘子誰的桌子?§811 附合、混合、加工全解析|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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