駭進別人電腦犯什麼罪?§358-§363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全解析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FAQ

Q1:猜對別人密碼登入帳號算「入侵」嗎?
A:算。§358 的「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是獨立的行為態樣,不以「破解」為要件。只要你「無故」(沒有正當理由)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即便密碼是猜到的、被告知的、甚至是對方生日,都構成 §358。重點不在密碼取得方式,而在「無故」使用。

Q2:妨害電腦使用罪跟妨害秘密罪差在哪?
A:保護法益不同。§315-1 妨害秘密保護的是「個人秘密」(隱私權),§358 保護的是「電腦安全」(電腦系統的完整性與不被入侵的權利)。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兩罪想像競合:例如入侵他人電腦偷看私密照片,既侵入電腦(§358)又窺視秘密(§315-1)。

Q3:DDoS 攻擊構成什麼罪?
A:DDoS(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使目標伺服器癱瘓無法正常運作,該當 §360「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如果同時植入惡意程式控制殭屍電腦,還可能另構成 §358 入侵及 §362 製作/散布惡意程式。


體系定位

刑法大廈 2F — 分則擴建區(第36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 §358 入侵電腦或設備罪
├── §359 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 §360 干擾電腦或設備罪
├── §361 加重妨害電腦使用罪(公務機關)
├── §362 製作/散布惡意程式罪
└── §363 告訴乃論(§358-§360)
    ★ 本文涵蓋全章六條

核心連結:本罪章是 92 年新增的「數位時代專章」,填補傳統財產犯罪(竊盜、毀損、詐欺)在數位領域的處罰漏洞。因為「電磁紀錄」不是有體物(§323 已刪除將電磁紀錄視為動產的規定),所以需要獨立罪章保護。記住這個立法理由,就理解了為什麼要有第 36 章。


底層邏輯

為什麼傳統竊盜罪管不了數位犯罪?

92 年以前,一個人駭進你的電腦偷走你所有客戶資料,刑法幾乎拿他沒辦法。為什麼?

因為竊盜罪(§320)要求「竊取他人之動產」——動產是有體物。電磁紀錄是一串 0 和 1,你「複製」了一份走,原件還在原處。你拿到了東西,對方並沒有「失去」東西。這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竊取」。

毀損罪(§354)也管不了——你「刪除」一個檔案,但檔案不是「物」,§354 的「毀棄損壞他人之物」保護的是有體物的完整性。

這就是立法者在 92 年不得不新增第 36 章的原因:數位世界的「鎖」(密碼、防火牆)和物理世界的「鎖」(門鎖、保險箱)保護的東西本質相同,但傳統刑法的構成要件卡在「有體物」這個前提上,完全失靈。

利害關係人利益本罪章的回應
I(電腦使用者)電腦系統不被入侵、資料不被竊取或破壞§358 保護「系統安全」、§359 保護「資料完整」、§360 保護「系統運作」
We(社會/數位經濟)數位環境的信賴基礎——沒有人願意在隨時可能被駭的環境下進行電子商務§361 加重公務機關(公共信賴)、§362 獨立處罰惡意程式製造(預防性保護)
They(行為人)行為類型明確化——不能用傳統竊盜「類推」處罰數位行為(罪刑法定)六個條文精確定義三種行為模式:入侵/竊改/癱瘓

六條法律的設計邏輯:三道防線

理解了「為什麼需要這章」,六個條文的排列就有了邏輯:

  • 第一道防線:§358(入侵) = 闖入。你的電腦是你的「數位住宅」,未經同意闖入就是犯罪,不需要造成損害(行為犯)
  • 第二道防線:§359(竊改) = 偷東西/搞破壞。進去之後拿走、刪除或竄改資料,需致生損害(結果犯)
  • 第三道防線:§360(癱瘓) = 放火燒房子。讓整個系統無法運作

傳統刑法用牆保護財產,妨害電腦使用罪用防火牆保護數據——物理世界的鎖換成了密碼,但闖入就是闖入。

為什麼 §358 入侵是行為犯、§359 是結果犯?

§358(三年)比 §359(五年)輕。立法者的思考:「闖進去」和「闖進去偷東西」不一樣。光是闖入就處罰,是因為你的電腦安全本身值得保護(就像§306 侵入住居,闖入就犯罪)。但「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造成的損害更大,所以加重處罰且要求實害結果。


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項目§358 入侵電腦§315-1 妨害秘密§354 毀損罪
保護法益電腦安全隱私權財產權
行為客體電腦/設備個人秘密他人之物
行為入侵窺視/竊錄毀棄/損壞
有體物要件不以有體物為限不以有體物為限須為有體物
數位檔案適用✓(如私密照)(刪檔案非毀損)
告訴乃論✓(§363)✓(§319)✓(§357)
比較項目§358 入侵電腦§359 取得電磁紀錄§360 干擾電腦
行為核心侵入系統竊取/刪改資料癱瘓系統
類比傳統犯罪侵入住居(§306)竊盜/毀損(§320/§354)毀損(§354)
法定刑3 年以下5 年以下3 年以下
損害要件不以損害為要件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典型行為破解密碼登入複製/刪除/竄改檔案DDoS 攻擊、植入病毒

考古題實戰

【經典真題】10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改編

甲為某公司離職員工,離職後利用在職期間記住的系統管理員帳號密碼,遠端登入公司伺服器,下載客戶資料庫(含 5 萬筆個人資料)後,將伺服器中的原始資料全部刪除。試問甲之刑事責任。

【變化題】112 年律師二試改編

甲為程式設計師,因與前女友乙分手心生不滿,利用乙告知過的 Apple ID 帳號密碼登入乙的 iCloud,下載乙的私密照片後,上傳至社群媒體。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提示:同時涉及§358、§359、§315-1、個資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可能適用)

【預測題】AI 時代新型態

甲開發一款 AI 聊天機器人程式,該程式會自動蒐集使用者輸入的對話內容(含個人資料、帳號密碼),並將資料回傳至甲架設的伺服器。已有 1,000 名使用者安裝使用。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提示:注意§362 製作散布惡意程式)


核心知識

一、電磁紀錄的定義——§10 VI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這個定義涵蓋:硬碟檔案、記憶體資料、雲端儲存、電子郵件、資料庫、手機 APP 資料等。

二、六個條文逐條解析

§358 入侵電腦或設備罪

行為: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結果: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法定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性質:行為犯(入侵即既遂,不以取得資料為要件)

三種行為態樣
1.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猜測、竊取、被告知均可)
2. 破解電腦保護措施(破解防火牆、繞過驗證機制)
3. 利用系統漏洞(SQL injection、零日漏洞利用)

§359 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行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結果: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法定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
性質:結果犯(須致生損害)

三種行為態樣
1. 取得(複製、下載、截取)
2. 刪除(抹除、覆蓋)
3. 變更(竄改、偽造)

§360 干擾電腦或設備罪

行為: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結果: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法定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典型:DDoS 攻擊、勒索軟體加密、植入病毒癱瘓系統

§361 加重妨害電腦使用罪

對象:對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358-§360
效果: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告訴乃論:否(公訴罪)
典型:駭入政府網站、癱瘓公務系統

§362 製作/散布惡意程式罪

行為: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
      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
行為二:散布上開程式(也罰)
法定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
性質:預備犯的獨立處罰(製作即罰,不以實際使用為要件)
告訴乃論:否(公訴罪)

§363 告訴乃論

§358、§359、§360 之罪——告訴乃論。
但 §361(公務機關加重)、§362(惡意程式)——非告訴乃論

三、與傳統犯罪的對應關係

傳統犯罪數位對應罪章
侵入住居(§306)入侵電腦(§358)妨害電腦使用
竊盜(§320)取得電磁紀錄(§359)妨害電腦使用
毀損(§354)刪除/干擾(§359/§360)妨害電腦使用
偽造文書(§210)變更電磁紀錄(§359)妨害電腦使用
詐欺(§339)利用電腦詐欺(§339-3)詐欺罪章(非本章)

四、§358 vs §339-3 的區分

  • §358 入侵電腦:保護「電腦安全」→ 入侵即成立
  • §339-3 利用電腦詐欺:保護「財產」→ 須以不正方法使電腦做財產處分
  • 入侵電腦後轉帳 → §358 + §339-3 想像競合

VIVID 視覺定錨

你盯著一面巨大的電腦螢幕,突然——螢幕一閃,變成全黑。「黑螢幕」。空氣中傳來硬碟卡卡轉動的聲音(聽覺),你的手指在鍵盤上冰冷的觸感讓你一陣寒意(觸覺)。

這就是 92 年以前立法者的處境——數位犯罪在眼前發生,法律螢幕卻一片漆黑,什麼工具都沒有。

然後黑幕上慢慢浮現六個紅色圖標,排成兩排三列,像手機桌面的 APP 圖示——這是立法者點亮的六盞燈:

第一排左邊是一把鑰匙(§358 入侵)——鑰匙代表「門」。你的電腦有門(密碼),闖入就犯罪,就像闖入別人家(§306)。碰一下:「3 年以下」。為什麼入侵本身就要罰?因為你的「數位住宅」值得被保護,不需要等到東西被偷了才算犯罪。

第一排中間是一隻手掌抓住檔案夾(§359 取得/刪除/變更)——進門之後動了東西。碰一下:「5 年以下」——最重的基本犯。為什麼比入侵重?因為進去還偷東西/搞破壞,傷害更大。

第一排右邊是一顆炸彈(§360 干擾)——不偷東西,直接炸掉整個系統。DDoS = 炸彈。碰一下:「3 年以下」。

第二排左邊是一面國旗盾牌(§361 公務機關加重)——盾牌裂了,政府被駭,加重二分之一。第二排中間是一座病毒工廠(§362 製作惡意程式)——造武器就犯罪,不用等你用。第二排右邊是一張告訴狀(§363)——紅筆圈了「358、359、360 告訴乃論」,361、362 打叉(公訴罪)。

你站在黑螢幕前默唸:鑰匙闖門、手掌偷改、炸彈癱瘓——六盞紅燈,就是數位世界的刑法牆。


互動教具

數位犯罪行為→罪名快速對照決策樹

行為人做了什麼?
│
├─ 闖入系統(輸入帳密/破解/利用漏洞)
│   └─ §358 入侵電腦(3年)── 行為犯,闖入即成立
│       ├─ 對象是公務機關?→ §361 加重 1/2
│       └─ 進去之後做了什麼?
│           ├─ 什麼都沒做 → 僅 §358
│           ├─ 複製/下載/刪除/竄改資料 → + §359(5年)
│           └─ 癱瘓系統 → + §360(3年)
│
├─ 沒闖入,但直接癱瘓系統(如外部 DDoS)
│   └─ §360 干擾電腦(3年)── 不需要先入侵
│
├─ 製作/散布專用於入侵的程式
│   └─ §362 惡意程式罪(5年)── 造武器就犯罪
│
└─ 用電腦做不正財產處分(轉帳等)
    └─ §339-3 利用電腦詐欺(非本章)

§358-§363 六罪速查表

條文罪名核心行為類比刑度行為/結果犯告訴乃論
§358入侵電腦闖入系統§306侵入住居3年行為犯
§359竊改電磁紀錄取得/刪除/變更§320竊盜/§354毀損5年結果犯
§360干擾電腦癱瘓系統§354毀損3年結果犯
§361加重(公務機關)犯§358-360對公務加重1/2同上
§362惡意程式製作/散布預備犯獨立處罰5年行為犯
§363告訴乃論規定§358-360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考場速寫)

【按】 刑法 §358 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59 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 甲以離職前記住之帳密遠端登入公司伺服器,該當「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358);甲進而下載客戶資料庫並刪除原始資料,該當「取得」及「刪除」電磁紀錄(§359),致公司喪失 5 萬筆客戶資料之損害。

【故】 甲成立 §358 入侵電腦罪及 §359 取得刪除電磁紀錄罪,二罪數罪併罰。

完整版(400 字,高分寫法)

【按】 刑法 §358 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與不受侵入之權利,為行為犯,入侵即既遂,不以取得資料為要件。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正當理由。

§359 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結果犯,須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電磁紀錄,依 §10 VI,係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方式所製成,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惟】 本案甲為離職員工,已無使用公司系統之權限,其利用在職時記住之帳號密碼遠端登入公司伺服器,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該當 §358。

甲進入伺服器後,下載 5 萬筆客戶資料(「取得」電磁紀錄),並刪除伺服器中原始資料(「刪除」電磁紀錄)。公司因此喪失完整客戶資料庫,已「致生損害」,該當 §359。

又甲入侵行為與取得刪除行為雖具時間上之關聯,惟 §358 保護電腦安全、§359 保護電磁紀錄完整性,保護法益不同,且行為態樣有別(入侵 vs 取得刪除),應論以數罪。

【故】 甲成立 §358 入侵電腦罪及 §359 取得刪除電磁紀錄罪,依 §50 數罪併罰。另甲之行為如涉及個人資料,另可能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 §41 之罪(意圖損害他人而非法蒐集個資)。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刪除電腦檔案 = 毀損罪

選項:「甲刪除乙電腦中的重要檔案,構成刑法 §354 毀損罪。」
破解:電磁紀錄不是有體物,不適用 §354 毀損罪(92 年修法已刪除 §323 將電磁紀錄視為動產的規定)。刪除檔案應適用 §359。

陷阱 2:§358 入侵須「致生損害」

選項:「甲入侵乙的電腦但只是逛了一圈沒做任何事,因未致生損害故不構成 §358。」
破解:§358 是行為犯,入侵即既遂,不以致生損害為要件。「致生損害」是 §359 和 §360 的要件,不是 §358 的要件。

陷阱 3:§362 惡意程式罪是告訴乃論

選項:「§362 製作惡意程式罪為告訴乃論。」
破解:§363 明定告訴乃論僅限 §358、§359、§360。§361(公務機關加重)和 §362(惡意程式)是公訴罪


口訣速記

「黑螢幕六紅燈,鑰匙手掌炸彈行」

解碼:黑螢幕 = VIVID 觸發(法律空白被點亮);六紅燈 = §358-§363 六個條文;鑰匙 = §358 入侵(闖門);手掌 = §359 取得刪除變更(偷改);炸彈 = §360 干擾(癱瘓)。底層邏輯:物理世界的牆→數位世界的防火牆,闖入就是闖入。

「三五八入侵三年收,三五九竊檔五年囚」

解碼:三五八 = §358,入侵電腦,3 年以下;三五九 = §359,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5 年以下(罪章中最重的基本犯)。為什麼 §359 更重?因為闖進去還偷東西/搞破壞,傷害更大。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3 分鐘

甲猜到前同事乙的 Email 密碼,登入乙的信箱閱讀所有郵件但未下載或刪除任何內容。試問甲之刑責。

提示路徑:猜到密碼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 登入信箱 = 入侵他人電腦設備 → §358 入侵電腦罪 → 僅閱讀未取得刪除 → §359 不成立(未取得/刪除/變更)→ 但可能另構成 §315-1 窺視秘密

【進階題】5 分鐘

甲因不滿公司解雇,在離職前在公司系統中植入一個「邏輯炸彈」程式,設定在甲離職後 30 天自動刪除公司所有財務資料。30 天後程式啟動,財務資料全部消失。試分析甲之刑事責任。

提示路徑:植入邏輯炸彈 = 預謀行為 → 程式啟動後刪除資料 = §359 刪除電磁紀錄 → 致生公司損害 → §359 成立 → 另外,製作邏輯炸彈程式 = §362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程式 → §362 成立 → 二罪數罪併罰

【挑戰題】8 分鐘

甲開發一款手機 APP「超級清理大師」,聲稱可以清理手機空間,實際上會在背景偷偷上傳使用者通訊錄、照片及定位資料至甲的伺服器。已有 10 萬人下載安裝。試分析甲涉及的所有刑事責任。

提示路徑:APP 偷上傳 = 取得他人電磁紀錄(§359)→ 致 10 萬人損害 → §359 成立 → APP 以詐術誘騙安裝 = 利用系統權限取得 → §358?→ 使用者自行安裝但不知實際功能 = 欠缺真實同意 = 無故 → 製作該 APP = §362 製作惡意程式?→ 此 APP 專供竊取資料 = §362 成立 → 個資法 §41: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非法蒐集個資 → 成立 → 多罪競合分析


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科目連結考點連結方式
刑法分則妨害秘密§358 入侵 vs §315-1 窺視的保護法益區分與競合
刑法分則毀損罪電磁紀錄不適用毀損罪(非有體物)
刑法分則詐欺罪§339-3 利用電腦詐欺 vs §359 取得電磁紀錄
刑法分則偽造文書§220 II 電磁紀錄以文書論 + §359 變更
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41非法蒐集個資的刑事責任(可與§359競合)
智財法著作權法入侵電腦竊取著作物的著作權法責任

你現在掌握了數位世界的六道刑法防線。但有一個問題還沒解決:如果行為人入侵電腦後用取得的資料去詐騙,§359 和 §339-3 怎麼競合?答案在詐欺罪裡——那裡有一張完整的財產犯罪競合地圖。

相關模塊

延伸閱讀

侵占 vs 背信:你拿走的是「別人的東西」還是「壞了別人的事」?

侵占和竊盜有什麼不同? 竊盜 = 拿「不在你手上」的東西(破壞他人持有)。侵占 = 把「已經在你手上」的東西據為己有(易持有為所有)。關鍵差異:行為前財物在誰手上?

偽造文書罪的「足生損害」:沒有人受害也犯法?

Q1:什麼是偽造文書?跟「說謊」有什麼差別?

先打一拳結果死了:傷害致死 vs 殺人未遂的故意認定難題

傷害致死和殺人怎麼區分? 核心只有一件事:行為人有沒有殺人故意。打人的時候心裡想的是「讓他受傷」→ 傷害致死(§277 II)。想的是「讓他死」或「死了也無所謂」→ 殺人罪(§271)。同樣的行為、同樣的結果,罪名卻天差地別,全看腦袋裡想什麼。

放火燒自己的房子也犯罪?放火罪三階體系與燒燬認定全攻略

Q1:放火燒自己的東西也犯法?

關起來不讓走:剝奪行動自由與妨害自由罪的界線

什麼是剝奪行動自由? §302: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核心就是讓被害人「走不了」——鎖門、綁起來、用威嚇讓人不敢離開,只要行動自由被剝奪且有持續性,就可能成立。

詐騙集團為什麼判這麼重?加重詐欺三款事由與車手爭議

為什麼要有加重詐欺罪? 因為詐騙集團太猖獗。普通詐欺(§339)最重才五年,對組織性詐騙根本嚇阻不了。103 年增訂 §339-4 加重詐欺罪,刑度拉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且不得易科罰金。

性自主的刑法保護:強制性交罪的違反意願要件演變

強制性交罪保護的是什麼? 保護的是性自主權——每個人決定是否、何時、與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行為的自由。法律要保護的不是「貞操」,而是「決定自由」。

恐嚇取財 vs 強盜 vs 詐欺:三罪三角區域的精準判斷

恐嚇取財和強盜怎麼分? 都是用「壓力」讓人交出財物,差別在壓力的程度。強盜:暴力/脅迫到不能抗拒——被害人沒有選擇(紅燈)。恐嚇取財:使人心生畏懼——被害人雖然害怕,但還有選擇餘地(黃燈)。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85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5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加重結果犯、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正當防衛、詐欺、電腦犯罪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侵占、竊盜、背信、詐欺、電腦犯罪
⚔️ 刑事法 / 刑法分則
中頻

駭進別人電腦犯什麼罪?§358-§363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全解析

口訣: 黑螢幕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傳統刑法用牆保護財產,妨害電腦使用罪用防火牆保護數據——物理世界的鎖換成了密碼,但闖入就是闖入。」

—— 駭進別人電腦犯什麼罪?§358-§363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全解析|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刑事法?

從犯罪論體系到刑訴實務,用底層邏輯串聯所有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