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東西跟刪檔案都是毀損嗎?§354 毀損罪與效用減損說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AI 深挖

一、常見問題 FAQ

Q1:把別人的東西藏起來算毀損嗎?
看通說(效用減損說)的認定。毀損不限於物理破壞,只要「減損物之效用」就夠了。把別人的鑰匙丟進水溝(物理上沒壞但找不到=效用歸零)=毀損。把別人的車停到讓他找不到=有爭議(暫時性 vs 永久性效用減損)。

Q2:刪除別人電腦裡的檔案算毀損嗎?
§354 傳統見解可能有困難(電磁紀錄是否為「物」?)。但 §358§363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2003 年增訂)已明文處罰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359)。所以刪檔案走§359 比較精確。

Q3:毀損罪是告訴乃論嗎?
是。§357 規定§352§356 之罪均為告訴乃論。所以被害人不告就不追訴。


二、體系定位

記憶宮殿 2F 刑法樓層 擴建區
├─ 公然侮辱與誹謗(已定位)
├─ 妨害秘密(已定位)
├─ ★ 毀損罪 ← 你在這裡
├─ 偽證罪(下一站)
└─ ...

在分則體系的位置:刑法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352-§357)。保護法益 = 財產權(物的完整性與效用)。


三、底層邏輯

為什麼「砸碎」和「丟進水溝」都叫毀損?

想像你是立法者,你要設計一個保護人民財產的罪名。你的第一直覺是:有人砸了你的東西,就是毀損。但真的這麼簡單嗎?

一個人把你價值五萬的精密儀器拆掉一個關鍵零件(零件本身只值五塊)——儀器看起來完好無損,但完全無法使用了。這算毀損嗎?

如果你的法律只保護「物理完整性」,這個行為就不算毀損。但被害人的損失卻是五萬元。

這就是效用減損說誕生的原因:毀損罪保護的不是「物的外殼」,而是「物對所有人的功能價值」。

利害關係人利益張力
I(物的所有人)物的效用不被減損——不管你是砸碎它、泡水、還是拔掉關鍵零件效用減損說保護範圍廣,但「暫時無法使用」算不算?
We(社會/財產秩序)維護財產權的確定性——別人的東西不能亂碰,就算你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和竊盜區分:純破壞 vs 取走據為己有
They(行為人)罪刑法定——「毀損」的邊界在哪?在名畫上塗鴉算毀損嗎?藏起來算嗎?效用減損說在邊緣案例可能過度擴張

毀損罪的三個設計密碼

密碼一:不需要不法所有意圖。 這是毀損和竊盜/侵占最關鍵的區分。竊盜是「想要別人的東西」,毀損是「不想要但就是要破壞」。立法者的洞察:純粹的破壞衝動和佔有慾是兩回事,都要處罰,但法律評價不同。

密碼二:告訴乃論(§357)。 為什麼?因為毀損罪保護的是「個人財產」,不涉及重大社會法益。被害人自己最知道這個東西對他重不重要。一件對你來說只值 50 元的破杯子被砸了,你可能根本不想浪費時間告。立法者尊重這個判斷。

密碼三:§354 只保護有體物。 刪除電磁紀錄不算毀損——這不是法律漏洞,而是立法者在 92 年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359)另外處理。數位世界和物理世界的保護方式不同,各有專章。

毀損的本質不是「砸碎」,而是「讓東西變得沒用」——鑰匙丟進水溝,物理完好但功能歸零,這就是效用減損說的殺傷力。


四、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項§354 毀損器物§352 毀損文書§353 毀損建築物
客體他人之物(動產/非文書)他人之文書他人之建築物/礦坑/船艦
行為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毀棄/損壞/隱匿毀壞
法定刑2年以下5年以下(較重)6月-5年
加重致人死傷加重(§353 II)
比較項毀損(§354)竊盜(§320)侵占(§335)
核心行為破壞物的效用取走建立新持有易持有為所有
行為人有無取得無(純破壞)有(取走)有(據為己有)
不法所有意圖不需要需要需要

五、考古題實戰

經典考題(110 年二試刑法,改編)

甲與乙發生口角,甲一怒之下將乙停放路邊的機車鑰匙拔走丟進水溝。問甲之刑事責任。

考點定位:鑰匙本身未物理毀損,但丟入水溝=效用歸零=§354「致令不堪用」。甲有無不法所有意圖?無(甲不想要那把鑰匙)→ 非竊盜。

變化考題

甲為洩憤,將乙放在桌上的手機拿起重摔在地,螢幕碎裂但開機仍可使用。問甲成立何罪?

考點定位:螢幕碎裂=物理損壞=§354「損壞」(不需要完全不能用)。效用減損已足。

預測考題

甲進入乙的辦公室,將乙電腦中的重要簡報檔案全部刪除。乙損失客戶。問甲之刑事責任。

考點定位:刪除電磁紀錄→ §359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 vs §354 毀損(電磁紀錄是否為「物」的爭議)→ 優先適用§359


六、核心知識

(一)§354 毀損器物罪的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
① 客體:他人之物(動產,不含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
② 行為態樣(擇一):
   a. 毀棄 — 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
   b. 損壞 — 使物之效用部分減損
   c. 致令不堪用 — 不必物理破壞,使物無法發揮功能即可

主觀構成要件:
① 故意(知悉為他人之物仍予以毀損)
② 不需要不法所有意圖(區別於竊盜/侵占)

(二)「效用減損說」(通說)

通說 = 效用減損說:
毀損不限於「物理上的破壞」,凡使物之效用減損者均屬之。

效用減損的判斷:
├─ 物理破壞 → 當然屬之(砸碎、燒毀)
├─ 化學破壞 → 屬之(在食物中下毒使之不能食用)
├─ 功能喪失 → 屬之(將鑰匙丟進水溝、拔掉機器關鍵零件)
├─ 外觀損毀 → 爭議(在名畫上塗鴉→通說肯定)
└─ 暫時無法使用 → 爭議(藏起來→有人認為不算永久減損)

(三)毀損罪的類型比較

條文客體特色
§352他人文書(含私文書/公文書)加重處罰(文書有公示效力)
§353建築物/礦坑/船艦加重(公共危險性)+ 致死傷結果加重
§354他人之物(動產一般)基本型
§355自己之物但損害債權人間接毀損(保護債權人)
§356公務上掌管之物受公務機關委託保管之物

(四)毀損 vs 竊盜 vs 侵占的區分

判斷流程:
行為人拿到別人的東西後做了什麼?

├─ 拿走+據為己有 → 竊盜§320(原無持有)或 侵占§335(原有持有)
├─ 拿走+純破壞(不想要) → 毀損§354
│   ├─ 有人認為先竊盜再毀損(兩罪競合)
│   └─ 通說:如果目的只是破壞不是取得 → 純毀損
└─ 沒拿走+當場破壞 → 毀損§354

七、VIVID 視覺定錨

閉上眼。你站在一個安靜的客廳裡,茶几上放著一個精美的青花瓷花瓶。

一個人(甲)走進來,抓起花瓶「啪」地砸在地上——碎花瓶的聲音在空氣中炸開(聽覺),碎片飛濺到你腳邊(觸覺:尖銳碎片劃過小腿),空氣中飄散著陶土的粉末味(嗅覺)。地上的碎片拼出三個字:「三五四」——§354 毀損器物。這是最直覺的毀損——物理破壞。

但甲還沒走。他走到角落,拿起一把鑰匙往窗外一丟——鑰匙飛出窗外,「叮噹」掉進外面的水溝。鑰匙本身沒壞,物理上完好無缺。但它再也無法開門了。地上浮現文字:「致令不堪用 = 效用歸零」。你伸手想撈鑰匙——但水溝又暗又臭,摸不到。

這就是效用減損說的精髓:立法者保護的不是「物的外殼」,而是「物對你的價值」。 花瓶碎了是毀損,鑰匙丟了也是毀損——因為結果一樣:東西對你沒用了。

甲轉向書桌上的筆電,打開後快速地按了 Delete 鍵——螢幕上的檔案圖標一個一個消失,像被黑洞吸走。你聽到每個檔案消失時的「嗖」聲。但電腦螢幕最後浮現一個警告:「§354 管不了我!」——數位世界的毀損不走§354(有體物),走§359 妨害電腦使用

口訣碎花瓶三五四,鑰匙丟溝不堪用,刪檔走三五九——效用歸零就是毀


八、互動教具

效用減損判斷檢查清單

物被行為人動了之後:
│
├─ Q1:物理上有破壞嗎?
│   ├─ 有(砸碎/燒毀/刮傷)→ §354 毫無疑問成立
│   └─ 沒有 → 往下走
│
├─ Q2:物的功能/效用有減損嗎?
│   ├─ 全部喪失(鑰匙丟水溝)→ §354「致令不堪用」
│   ├─ 部分減損(拔掉一個零件)→ §354「損壞」
│   └─ 完全沒影響 → 不構成毀損
│
├─ Q3:效用減損是暫時的還是永久的?
│   ├─ 永久(找不回來)→ 成立
│   └─ 暫時(藏起來可以找到)→ 爭議!通說傾向否定
│
├─ Q4:客體是有體物嗎?
│   ├─ 是(實體物品)→ §354
│   ├─ 是文書 → §352(加重)
│   ├─ 是建築物 → §353(加重)
│   └─ 是電磁紀錄 → 非有體物 → §359 妨害電腦使用
│
└─ Q5: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嗎?
    ├─ 有(想據為己有)→ 竊盜§320 或侵占§335
    └─ 無(純破壞)→ 毀損§354

財產犯罪核心區分對照表

判斷要素毀損§354竊盜§320侵占§335背信§342
核心行為破壞效用破壞持有+建立新持有易持有為所有違背任務
不法所有意圖不需要需要需要不需要
原有持有關係不需要不需要需要不需要
損害類型物的效用物的持有物的所有財產整體

九、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

【按】 刑法§354: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通說採效用減損說,不以物理破壞為限。

【惟】 甲將乙之機車鑰匙丟入水溝。鑰匙雖物理上未損壞,但已無法發揮開啟機車之功能,屬「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乙。

【故】 甲成立§354 毀損器物罪。

完整版(400 字)

【按】
一、刑法§354 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通說採效用減損說:毀損不限於物理上的破壞,凡使物之本來效用減損或喪失者均屬之。所謂「致令不堪用」,係指不以毀棄或損壞之方法,而以其他方法使物之效用喪失者。
三、§357 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

【惟】
一、甲與乙發生口角,甲將乙停放路邊之機車鑰匙拔走丟入路旁水溝。
二、客體:機車鑰匙為乙所有之「他人之物」。
三、行為態樣:甲未物理破壞鑰匙,但將其丟入水溝致無法尋回使用,屬「致令不堪用」(效用減損說:鑰匙喪失開啟機車之功能)。
四、足以生損害:乙因此無法騎乘機車,需另行配鑰匙,受有財產上損害。
五、主觀:甲明知為乙之鑰匙仍予以丟棄,具有毀損故意。甲無不法所有意圖(不想要鑰匙),故非竊盜。

【故】 甲成立§354 毀損器物罪。因甲無不法所有意圖,不另成立§320 竊盜罪。§357 告訴乃論,須乙提出告訴。


十、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毀損的客體範圍

  • §354 的客體是「他人之物」但排除文書(§352 處理)和建築物(§353 處理)
  • 選項常把撕毀他人契約書歸為§354 → 應為§352 毀損文書

陷阱 2:不法所有意圖的有無

  • 毀損罪不需要不法所有意圖
  • 如果行為人拿走物品後破壞 → 要看主觀意圖是「取得」還是「純破壞」
  • 竊盜+毀損的競合:偷走後砸毀 → 竊盜(吸收後行為=不罰後行為)

陷阱 3:告訴乃論的例外

  • §354-§356 均為告訴乃論(§357)
  • 但§353 毀損建築物如「致人死傷」→ 非告訴乃論
  • 選項常說「所有毀損罪都是告訴乃論」→ §353 II 加重結果犯除外

十一、口訣速記

花瓶碎地三五四,效用歸零也算毀
鑰匙丟溝不堪用,檔案刪除三五九
純破壞不要意圖,竊盜侵占才需所有

底層邏輯壓縮:毀損保護的是「效用」不是「外殼」,不需要不法所有意圖(這是和竊盜的根本區別),電磁紀錄另走§359。


十二、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

§354 毀損罪的三種行為態樣是什麼?(5 秒回答)

:毀棄(全部喪失)、損壞(部分減損)、致令不堪用(非物理方式使效用歸零)

進階題

甲趁乙不在,在乙新買的白色轎車車身上用鑰匙刮出一個 30 公分的刮痕。車仍可正常行駛。問甲是否成立毀損?

:成立§354。車身外觀被刮傷=物理損壞(損壞),雖可行駛但車之外觀效用(美觀+二手價值)已減損。效用減損說不要求物品完全不能使用。這裡你會看到效用減損說的精髓:立法者保護的不只是「能不能用」,還包括「好不好用」。

挑戰題

甲將乙寄放在甲家的名畫(價值 500 萬),私下帶去拍賣行以 300 萬賣掉。分析甲之行為究竟是侵占、毀損、還是背信?


1. 侵占§335:甲受乙委託保管名畫(持有關係),卻擅自出售據為己有(易持有為所有意圖)→ 成立業務侵占或普通侵占
2. 毀損§354:甲未物理破壞名畫,而是出售 → 不是毀損
3. 背信§342:甲違背受託保管之任務 → 但侵占已涵蓋 → 侵占優先(特別關係)
4. 結論:甲成立§335 侵占罪,不另論毀損或背信

讀到這裡,你掌握了毀損罪的「碎花瓶」邏輯。但有一個邊界問題還在等你:當行為人先偷走東西再砸毀,到底算竊盜還是毀損?這涉及「不罰後行為」和競合理論——答案在竊盜罪的「竊盜與毀損的競合」段落。


十三、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方向模塊關聯考點
→ 刑法竊盜罪毀損 vs 竊盜的不法所有意圖區分
→ 刑法侵占罪持有人處分行為的定性
→ 刑法背信罪深度財產犯罪間的競合
→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359 數位毀損=妨害電腦使用
→ 民法侵權行為總論§184+§196 物的毀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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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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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商法 第 2 題 損害賠償、毀損、縱火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商法 第 2 題 人壽保險、代位權、保險代位、損害賠償、毀損、與有過失、過失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公同共有、共有、應繼分、抵押權、期限、毀損、繼承、繼承人、過失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商法 第 2 題 和解、條件、毀損、留置權、租賃、買賣 110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毀損、沒收、租賃、管轄、辯護人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侵入住居、幫助犯、收購、教唆、正當防衛、毀損、重傷、防衛過當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商法 第 3 題 保險利益、保險契約解除、毀損、財產保險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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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東西跟刪檔案都是毀損嗎?§354 毀損罪與效用減損說

口訣: 碎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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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的本質不是「砸碎」,而是「讓東西變得沒用」——鑰匙丟進水溝,物理完好但功能歸零,這就是效用減損說的殺傷力。」

—— 砸東西跟刪檔案都是毀損嗎?§354 毀損罪與效用減損說|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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