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偷了五次:數罪併罰 vs 接續犯 vs 集合犯的區分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連續偷了五次,到底該罰幾次?
你的直覺大概是「偷五次當然罰五次」——但法律的答案可能讓你意外。如果這五次偷竊在時間、空間上緊密相連、針對同一個被害人,法律可能把它們「綑成一包」只算一罪。這不是放縱犯罪,而是立法者在「精準評價」和「過度處罰」之間畫的一條線。搞懂這條線畫在哪裡,就是本篇的全部。

連續犯還存在嗎?
94 年修法已經刪除連續犯(舊 §56)。這是台灣刑法史上最重要的修正之一。以前一個月內偷了五次,可能只論一個加重的竊盜罪——等於犯越多、每次的「邊際成本」越低,形同「犯罪優惠方案」。刪除後,原則上每次竊盜各自成罪、數罪併罰。但實務上仍透過「接續犯」處理部分時空密接的情形——所以搞懂接續犯的四要件,就是這個考點的命脈。

判斷順序是什麼?
固定三步:先看接續犯 → 再看集合犯 → 最後數罪併罰。這個順序不是隨意的——它體現了「例外先行」的法律適用邏輯:先排除可以評價為一罪的情形,剩下的才進入數罪併罰。


體系定位

記憶宮殿 2F — F區 — 罪數分揀站
你在刑法大廈二樓(總則),走到 F 區的盡頭,一座巨大的工廠——罪數分揀站。所有犯罪審查走完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之後,最後一道關卡:這些行為算幾罪?怎麼罰?這裡就是終點站。

刑法總則
├── 構成要件(A-B區)
├── 違法性(C區)
├── 罪責(D區)
├── 未遂與共犯(E區)
└── 競合(F區)
    ├──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想像競合-從重處斷]
    └── 罪數分揀站 ★ 你在這裡 ★
        ├── 接續犯 → 包括一罪
        ├── 集合犯 → 包括一罪(趨嚴)
        └── 數罪併罰 → §50-51

為什麼這個位置重要? 罪數判斷是整個犯罪論審查的最後一步。你花了九成篇幅論證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最後如果罪數判斷搞砸了——數罪併罰寫成接續犯、或反過來——前面的努力全部打折。閱卷委員看到罪數判斷錯誤,心裡的評語是:「這個人不懂刑法的全局觀。」


考古題實戰

【111 年改編題】

甲於同一超商連續三日各偷一瓶酒(每次不同時段)。問:甲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一罪或數罪併罰?

先想一想:直覺告訴你——同一個人、同一家店、同樣偷酒——這難道不是「同一件事」嗎?但法律的答案是:不是。 三天、不同時段、每次獨立起意——時間的裂縫足以切斷「行為同一性」。這就是本篇要教你精準判斷的核心爭點。

拆題方向:這題在考接續犯四要件的逐一檢驗。同一犯意(概括竊取意思)✅、同一構成要件(竊盜 §320)✅、同一法益(同一超商財產法益)✅——但「連續三日、不同時段」的時空密接性有無?這是關鍵。實務傾向認為:跨日行為已非密接,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視為接續施行之一行為,應數罪併罰。(詳見下方按-惟-故模板)


核心知識

一、接續犯

一個人在超市裡,三分鐘內從同一個貨架上先拿了一瓶酒、再拿了一包零食、又拿了一條巧克力——你會覺得他「偷了三次」嗎?還是「偷了一次,只是分三下拿」?接續犯處理的就是這個問題:數個行為在時間、空間密接的情況下,基於同一犯意反覆實行同一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整體評價為一罪

四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內容不符合的例子
① 同一犯意包括概括犯意臨時起意再偷一次 → 犯意中斷
② 同一構成要件反覆實行同一罪名的行為先偷再打人 → 不同構成要件
③ 時空密接性時間、地點緊密連接隔週再犯 → 時間中斷
④ 同一法益侵害同一被害人的同一法益偷甲的錢又偷乙的錢 → 不同法益主體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98 台上 3647 號判決):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

二、集合犯

構成要件本身就預設了反覆實行的性質。即使多次實行,也只論一罪。

類型

類型說明現況
營業犯「販賣」本身含有反覆交易性質實務趨嚴,多數已改採數罪併罰
常業犯舊法「以…為常業」的規定95 年修法已刪除

重要趨勢:最高法院近年大幅限縮集合犯的適用。107 年度台上字第 4013 號判決明確指出:販賣毒品行為,每次販賣行為各自獨立成罪,應數罪併罰。這個轉向的背後邏輯和刪除連續犯一模一樣——當「綑在一起算一罪」變成犯罪人的護身符,法律就必須收回這個優惠。考生答題時,務必點出「實務趨嚴」這個態度。

三、數罪併罰

行為人犯了多個罪,分別論罪,合併處罰。這是原則,接續犯和集合犯是例外

適用前提§50):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定應執行刑§51):

情形處理方式
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不超過各刑合計,不超過 30 年,不低於最長刑期)
有期 + 拘役併執行
多數罰金合併計算
一罪死刑/無期不執行他刑
多數拘役不超過 120 日

計算公式:定應執行刑範圍 = 最長宣告刑 ≤ X ≤ 各宣告刑合計(上限 30 年)

例:甲犯三罪,分別宣告 5 年、3 年、2 年 → 應執行刑在 5 年 ~ 10 年之間。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罪數判斷的核心問題不是「怎麼算」——而是「多次犯罪應該得到多少處罰才公平?」 這是一個深層的價值判斷。

94 年刪除連續犯的立法理由寫得很直白:連續犯制度在實務上「不當擴大一罪之範圍」,導致行為人「恃此結合犯罪」。白話翻譯:連續犯變成了一張「犯罪優惠券」——反正偷一次是一罪,偷十次也是一罪(只是加重),那為什麼不多偷幾次?當法律制度本身創造了犯罪誘因,這個制度就必須被消滅。

刪除連續犯後,立法者面對的新問題是:總有些情況下,把數個行為硬拆成數罪也不公平。一個人在同一間店、同一時間、順手多拿了幾樣東西——硬要算三罪數罪併罰,這超過了社會對「一次犯罪行為」的直覺認知。接續犯就是為了填補這個空隙:當行為的「同一性」強到社會觀感上就是一件事,法律尊重這個直覺。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犯罪行為人)不被過度處罰;行為同一性被公平評價接續犯=真正密接的行為得到一罪評價不能再利用連續犯「打折」;數罪併罰是常態
We(被害人/社會)每一次侵害都被獨立評價和追究刪除連續犯後,多次犯罪原則上逐次究責接續犯情形下,密接行為仍可能只算一罪
They(國家/司法)刑罰的比例性——不過輕也不過重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51)提供彈性上限需要個案判斷「時空密接性」等不確定法律概念

立法者的妥協:完全取消「行為綑綁」不可行(會導致荒謬結果:在同一間店同一分鐘拿三樣東西=三罪),完全保留「行為綑綁」也不可行(會變成犯罪優惠方案)。所以立法者的選擇是:砍掉制度性的優惠(連續犯),但保留基於行為本質同一性的例外(接續犯),並且用嚴格的四要件把例外框死。這是「最不壞」的方案。

體系因果

  • 上游:94 年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舊 §56)和牽連犯(舊 §55 後段),是整個罪數制度大重構的起點。刪除這兩個制度後,原本被它們「吸收」的案件全部回流到數罪併罰,所以 §50-51 的重要性暴增。
  • 下游:罪數判斷直接影響定應執行刑的計算。一罪 vs 三罪的差距不是「1 vs 3」那麼簡單——三罪數罪併罰的實際執行刑期,在 §51 的框架下可能遠高於一罪的宣告刑。這就是為什麼接續犯 vs 數罪併罰的認定,對被告的命運影響巨大。
  • 如果拿掉接續犯:同一時間在同一間店順手多拿三樣東西=三罪數罪併罰,這在社會觀感上荒謬到站不住腳。接續犯的存在,是為了讓法律不要違背常識。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50-51(數罪併罰)、舊 §56(連續犯,已刪除)
立法理由94 年修法:「連續犯制度不當擴大一罪範圍,且在實務上產生鼓勵犯罪之乘數效果」
判決實務98 台上 3647(接續犯四要件確立)、107 台上 4013(集合犯限縮)
學者見解林鈺雄:接續犯為「自然的行為單數」之類型,判斷基準在於「社會通念上的行為同一性」;許澤天:集合犯的限縮反映「個別責任原則」的回歸
比較法德國曾有「繼續行為」(Fortsetzungstat)概念,1994 年聯邦最高法院大刑庭(BGHSt 40, 138)亦予廢棄,理由幾乎相同:防止犯罪優惠效果。台灣 94 年修法與德國走了同一條路

Quotable Unit:罪數判斷的本質不是算術,是立法者在「一次嚴懲」和「逐次究責」之間的價值抉擇——而 94 年修法告訴我們,立法者選擇了「逐次究責」作為原則。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罪數分揀站——立法者的正義工廠

閉上眼睛。你穿著藍色工廠制服,站在一條巨大的銀色輸送帶前面。頭頂的日光燈嗡嗡作響,空氣裡有機油和鐵鏽的味道。

牆上掛著一張泛黃的海報,寫著工廠的使命宣言:「每一個犯罪行為,都值得被獨立評價——除非它們本質上就是同一件事。」 這就是這座工廠的核心理念:不過度懲罰,但絕不打折。

犯罪行為像一個個血紅色包裹,從輸送帶上方的投入口「咚、咚、咚」地掉下來。你的任務:判斷哪些包裹「其實是同一件事」應該綑在一起,哪些是「各自獨立的罪」必須分開計價。

輸送帶上有 三道閘門,每個包裹必須依序通過:

第一閘門——「接續犯掃描器」(一台像機場安檢的 X 光機)。包裹滑進去,頭頂「嗶嗶」亮起四盞燈:「同一犯意?」亮!「同一罪名?」亮!「時空密接?」亮!「同一被害人?」亮!——四燈全亮,代表這些行為在社會觀感上「就是同一件事」,機械手臂「唰」地伸出,把包裹綑成一大包,蓋上「一罪」印章。但只要有一盞燈不亮——「嗡——」警報響起,包裹繼續往前滾。這道閘門體現的是立法者對「行為同一性」的尊重:當社會常識認為這就是一件事,法律不應該硬拆。

第二閘門——「集合犯偵測器」(一台貼滿生鏽警告標語的老舊機器)。它曾經是工廠的驕傲——專門處理「販賣」這類天生就是反覆做的罪名。但你低頭一看,機器上用紅色油漆噴了一行字:「嚴格模式 ON——最高法院 107 台上 4013 號說我越來越不能用了」。為什麼?因為毒販們發現了漏洞:販賣十次只算一罪,那為什麼不多賣幾次?當制度變成犯罪者的護身符,制度就必須被廢棄。 果然,幾乎所有包裹都從這台機器的底部漏網滑走。

第三閘門(終點)——「數罪併罰打包機」。前兩關都沒過的包裹全部滾到這裡。一台巨大的打包機張開鋼鐵大嘴,「喀嚓喀嚓」地給每個包裹分別貼上刑期標籤——「5 年」「3 年」「2 年」。每一罪,獨立計價,沒有打折。然後一條粗鐵鍊從天花板垂下來,「嘩啦嘩啦」把所有包裹串起來(定應執行刑)。鐵鍊的末端掛著一塊生鏽銅牌:「總長不超過 30 年」這道閘門體現的是「個別責任原則」:你做了幾件壞事,就承擔幾件的代價——但國家也不會無限制地把你關到死。

你站在輸送帶旁,聽著機器轟隆作響,看著血紅色包裹一個個被分揀。這座工廠的每一道閘門,都是立法者在「公平」和「效率」之間的一次取捨。


口訣速記

核心觸發口訣:分揀輸送帶——不打折,但也不硬拆

一講「分揀輸送帶」,腦中立刻浮現三道閘門,每道閘門對應一個立法者的價值判斷:

口訣觸發畫面底層邏輯
四燈全亮=社會觀感同一行為X 光機四盞燈全亮,包裹綑一起接續犯:當社會常識認為是同一件事,法律尊重這個直覺
生鏽機器=制度信任崩塌第二閘門幾乎報廢,包裹全漏走集合犯趨嚴:制度被濫用就會被收回
鐵鍊串包三十年=責任不能打折鐵鍊串包裹,銅牌寫 30 年數罪併罰:每一罪獨立計價,但有人道上限

按-惟-故模板

題目:甲於同一超商連續三日各偷一瓶酒(每次不同時段)

【按】大前提

按數行為各自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者,依刑法第 50 條應數罪併罰。惟數行為如基於同一犯意,在時空密接之情形下,反覆實行同一構成要件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者,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98 台上 3647),得評價為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94 年修法刪除連續犯(舊 §56)後,實務對接續犯之認定趨於嚴格,非屬接續犯之數行為,應回歸數罪併罰處理。

【惟】小前提

查甲於同一超商連續三日各偷一瓶酒,就接續犯四要件逐一檢驗:①同一犯意——甲基於概括竊取之意思,尚可認定 ✅;②同一構成要件——均為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③同一法益——均侵害同一超商之財產法益 ✅;惟④時空密接性——甲之三次行為分屬不同日期、不同時段,時間間隔已非密接,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謂為接續施行之一行為 ❌。是以,甲之三次竊盜行為不符接續犯之要件。又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並未預設反覆實行之性質,亦不成立集合犯。

【故】結論

甲之三次竊盜行為各自獨立成罪,應依刑法第 50 條規定,予以數罪併罰


零秒思考訓練

【練習 1】不同被害人——接續犯的致命傷

甲在同一條街上,五分鐘內先偷 A 店一包菸,再偷 B 店一瓶水。問:接續犯或數罪併罰?

零秒判斷:不同被害人(A 店 vs B 店)→ 不同法益主體 → 接續犯第四要件「同一法益」不符 → 腦中浮現第一閘門:第四盞燈沒亮 → 包裹繼續滾到第三閘門 → 數罪併罰

時空再密接,被害人不同就過不了第一關——因為立法者保護的是「同一個被害人不被重複評價」的公平性,不是犯罪者「順路」的便利性。

【練習 2】集合犯趨嚴——販毒各自成罪

甲於一個月內先後三次販賣安非他命予不同買家。問:集合犯一罪或數罪併罰?

零秒判斷:販賣毒品 → 直覺想到第二閘門「集合犯偵測器」→ 但機器上噴著「嚴格模式 ON」→ 最高法院 107 台上 4013 號明確指出:販賣毒品每次各自獨立成罪 → 包裹從第二閘門漏網 → 滾到第三閘門 → 數罪併罰

考試答題要點:先提「販賣行為有反覆實行之性質,學說上有主張集合犯者」,再引實務見解「最高法院近年傾向認每次販賣各自成罪」→ 展現你知道爭點但選擇跟實務走。這就是「先亮學說燈、再用實務滅燈」的策略。

【練習 3】定應執行刑計算——爭議邊界

甲犯四罪,分別宣告有期徒刑 8 年、5 年、3 年、2 年,數罪併罰。問:定應執行刑之範圍?

零秒判斷:腦中浮現第三閘門的鐵鍊和銅牌 → 公式:最長刑期 ≤ X ≤ 各刑合計(上限 30 年)→ 最長刑期 = 8 年 → 各刑合計 = 8 + 5 + 3 + 2 = 18 年(未超過 30 年)→ 定應執行刑範圍:8 年 ~ 18 年

如果各刑合計超過 30 年(例如 15 + 12 + 10 = 37),上限就封頂在 30 年。30 年是立法者設定的「人道天花板」——即使你犯了再多罪,國家也不能把你關超過 30 年(死刑和無期徒刑除外)。


互動教具

罪數判斷決策樹

行為人實行了多次行為
│
├─ Step 1:是否為「一行為」?(自然意義的一個動作)
│  ├─ 是 → 想像競合(§55)→ 不在本篇範圍
│  └─ 否(數行為)→ 進入分揀站
│
├─ Step 2:接續犯四要件全部符合嗎?
│  │  □ 同一犯意?
│  │  □ 同一構成要件?
│  │  □ 時空密接?
│  │  □ 同一法益(同一被害人)?
│  ├─ 四項全✅ → 接續犯 = 一罪
│  └─ 任一項❌ → 繼續
│
├─ Step 3:構成要件是否預設反覆實行?
│  ├─ 是(營業犯等)→ 但注意:實務趨嚴(107台上4013)
│  │  ├─ 實務認可 → 集合犯 = 一罪
│  │  └─ 實務否定(多數情形)→ 繼續
│  └─ 否 → 繼續
│
└─ Step 4:數罪併罰(§50)
   └─ 定應執行刑(§51)
      └─ 範圍:最長刑期 ≤ X ≤ 各刑合計(≤30年)

接續犯 vs 集合犯 vs 數罪併罰:三維對照表

比較維度接續犯集合犯數罪併罰
定位例外(行為同一性)例外(構成要件性質)原則
行為數多個但密接多個但預設多個獨立
犯意同一犯意同一犯意各別犯意
被害人必須同一可不同可不同
罪數結論一罪一罪數罪
處罰效果一罪論處一罪論處合併處罰(§51)
實務趨勢嚴格認定更嚴格(幾乎不用)原則適用
底層邏輯尊重社會觀感的行為同一性構成要件本質使然個別責任原則
立法脈絡94年刪連續犯後的替代95年刪常業犯後逐步限縮數罪原則的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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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你已經走完罪數分揀的全流程。但在實戰中,接續犯最常出現在哪個罪名?答案是竊盜。去看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看看分揀站的理論如何在真實案例中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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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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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偷了五次:數罪併罰 vs 接續犯 vs 集合犯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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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數判斷的本質不是算術,是立法者在『一次嚴懲』和『逐次究責』之間的價值抉擇」

—— 連續偷了五次:數罪併罰 vs 接續犯 vs 集合犯的區分|莊東碩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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