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共犯·競合 🎯 二試命題核心

犯罪賺的錢全部吐出來!沒收新制的完整攻略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沒收是「刑罰」嗎?

這是理解整個沒收新制的鑰匙:不是。 2016年修法後,沒收從「從刑」蛻變為獨立的法律效果。這個轉變的意義有多大?三個字就能說清楚:(1) 就算被告判無罪,違禁物照樣沒收;(2) 就算被告死亡或逃匿,犯罪所得照樣沒收(§40-2 獨立宣告沒收);(3) 沒收有自己的上訴程序,不一定跟主刑綁在一起。人可以跑,錢跑不掉。

犯罪賺的錢,全部要吐出來嗎?

原則上是。§38-1 I:犯罪所得予沒收——注意是「應」不是「得」,法院沒有裁量空間。而且不限被告本人——你把犯罪所得轉給第三人?那個人的也沒收(§38-1 II)。但有個安全閥:§38-2 過苛條款,如果沒收會造成過度侵害,法院可以不沒收。正義要追求,但不能追到人沒飯吃。


體系定位

2F 刑法
└── 總則
    ├── 刑罰論
    │   ├── 主刑(死刑/無期/有期/拘役/罰金)
    │   ├── 從刑(已廢除,2016年前)
    │   └── 沒收(獨立法律效果)⭐ 你在這裡
    │       ├── §38: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       ├── §38-1:犯罪所得
    │       ├── §38-2:過苛條款
    │       ├── §40:沒收之物
    │       └── §40-2:獨立宣告沒收
    └── 競合論

記憶宮殿定位:2F 刑法 → 法律效果區最深處的「沒收黑洞室」。房間中央有一個緩緩旋轉的黑色漩渦(黑洞),牆上掛著三個籃子:「違禁物」「犯罪工具」「犯罪所得」,每個籃子裡的東西都在被黑洞慢慢吸走。


考古題實戰

【112年 司律二試 刑事訴訟法 第二題 第㈢小題】(原題)

一審判決甲有罪,認為應沒收總金額為 2,000 萬元,宣告沒收。甲對論罪部分並無不服,僅就刑度及沒收金額認屬過重、過高,對此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二審審理後,認為應沒收總金額實應為 3,000 萬元,遂就原審沒收部分撤銷改判為 3,000 萬元。

問:此判決是否適法?

先想一想:被告上訴是想要「少一點」,二審卻判「多一點」——直覺上這很不公平吧?但沒收不是「刑罰」——§370 I 的不利益變更禁止保護的是「刑」,沒收既然不是刑,那保護傘罩不罩得到?這就是本題的核心爭議。


核心知識

一、沒收新制全貌(2016年修法 vs 舊制)

2016 年的修法不是「小修」——而是根本性的翻轉。一句話概括:沒收從「犯罪人的懲罰」變成了「犯罪利益的剝奪」。 性質變了,所有的遊戲規則都跟著變。

項目舊制(2016前)新制(2016後)
法律性質從刑獨立法律效果
依附主刑必須有罪判決不以有罪判決為必要
範圍有限(僅犯罪所用/所得之物)擴大(含第三人沒收、追徵)
過苛調節§38-2 過苛條款
核心哲學懲罰犯罪人任何人都不該從犯罪中獲利

二、沒收五大類型

沒收五大類型(黑洞的三隻手+兩個按鈕)
├── ① 違禁物(§38 I)
│   └── 絕對義務沒收,不問屬於誰(毒品、槍枝)
├── ② 供犯罪所用之物(§38 II 前段)
│   └── 屬被告所有者,得沒收(裁量沒收)
├── ③ 供犯罪預備之物(§38 II 後段)
│   └── 屬被告所有者,得沒收(裁量沒收)
├── ④ 犯罪所生之物(§38 II 後段)
│   └── 屬被告所有者,得沒收(裁量沒收)
└── ⑤ 犯罪所得(§38-1)← 最常考!
    ├── 被告之犯罪所得→應沒收(義務沒收)
    ├── 第三人之犯罪所得→應沒收(§38-1 II)
    └── 追徵其價額(§38-1 III)

三、犯罪所得沒收(§38-1)——最常考

§38-1 條文架構:

第 1 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第 3 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的計算:總額 vs 淨額

這是一個讓犯罪者心碎的答案——法律採總額原則,不扣除犯罪成本。

學說計算方式我國通說
總額說犯罪所取得之全部金額,不扣除成本✅ 通說
淨額說扣除犯罪成本後之利潤

最高法院108台上3594:「所謂犯罪所得,依總額原則,應以行為人實際取得之全部金額為計算基準,不予扣除犯罪成本。」

為什麼不扣成本?因為如果犯罪成本可以扣除,等於法律承認犯罪是一種「合法投資」——你投入多少成本就能保留多少。這與「任何人都不該從犯罪中獲利」的核心哲學直接衝突。

四、第三人沒收(§38-1 II)

你把犯罪所得轉給你媽——法院照樣去你媽那裡拿回來。三種情形(口訣:「明知、無償、代做」):

情形說明例子
明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取得甲貪污,妻子乙明知仍收受贓款
無償/顯不相當無償取得或以極低價購入甲贈與犯罪所得予乙
代做犯罪人為第三人利益犯罪甲為公司丙利益詐騙,丙取得利益

五、追徵(§38-1 III)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已滅失、毀損、混合)→ 追徵其價額
  • 不宜執行沒收(比如沒收會損害善意第三人)→ 追徵其價額
  • 追徵 = 用金錢代替原物沒收。白話:你把錢花光了?沒關係,等價金額照付。

六、過苛條款(§38-2 II)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四個安全閥——因為正義追求到底會有一個極限:
1. 過苛之虞:沒收金額與犯罪嚴重性不成比例
2. 欠缺刑法上重要性:金額微小,沒收無實質意義
3.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同上
4. 維持生活條件:沒收後被告全家沒飯吃

七、沒收獨立性(§40-2)

白話:人跑了、人死了、追訴時效過了、判無罪了——犯罪所得照樣沒收。

第 1 項:「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第 3 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這條的存在意義在於:沒收的目的不是懲罰人,而是回復財產秩序。人不在了,財產秩序還在——不正當的利益不因為人跑了就變成正當的。

八、沒收上訴——112年考點

爭議:被告單獨就沒收上訴,二審可否加重沒收金額?

見解理由
肯定說(通說)沒收非刑罰,不適用§370 I 不利益變更禁止;沒收具獨立性,法院應依法宣告正確金額
否定說(少數)類推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保障被告上訴權不受寒蟬效應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2016年沒收修法的核心哲學只有一句話:任何人都不該從犯罪中獲利(Crime should not pay)。

舊制的沒收是「從刑」——必須有罪判決才能沒收。這意味著:如果犯罪者跑了(通緝中)、死了(訴訟停止)、追訴時效過了(不能起訴),他的犯罪所得就永遠安全了。一個貪污犯潛逃海外十年,追訴時效一過,他的贓款就「自動洗白」——這像話嗎?

修法後的沒收是「獨立法律效果」——不需要有罪判決。法律從「懲罰犯罪人」轉向「回復合法財產秩序」。犯罪所得就像被偷走的東西——不管小偷抓不抓得到,東西都該還給主人(社會)。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被告/第三人)財產權保護——不被過度剝奪§38-2 過苛條款保留生活所需;追徵限於「價額」不無限擴張犯罪所得必須全數吐出,連轉移給第三人的也追回
We(被害人/社會)犯罪不應有利可圖總額原則+第三人沒收+追徵=三層保護網,犯罪利益無處可藏必須容忍過苛條款可能讓部分犯罪所得無法沒收
They(國家)合法財產秩序的回復沒收獨立性讓犯罪所得無法因人的消失而「洗白」沒收的執行成本(追蹤金流、第三人程序)

立法者的妥協:三層保護網(犯罪所得沒收+第三人沒收+追徵)幾乎封死了所有逃脫路線——但過苛條款(§38-2)作為安全閥,確保國家的追討不會把人逼到走投無路。這是在「徹底剝奪犯罪利益」和「不製造新的社會問題」之間的平衡。

體系因果

  • 上游:沒收從「從刑」變為「獨立法律效果」,意味著它不再受制於主刑體系。想像競合從重處斷時,沒收不隨主刑→各罪的沒收應分別宣告(→想像競合
  • 下游:沒收獨立性影響了訴訟程序——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訴§455-12)、沒收上訴的獨立性、沒收與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關係
  • 如果拿掉§38-1:犯罪所得只能靠民事訴訟追回(被害人自己告)→舉證責任在被害人→大量犯罪所得無法追回→犯罪的預期利潤暴增→理性犯罪者會更願意鋌而走險

五維串聯

維度內容
條文§38/§38-1/§38-2/§40-2
立法理由2016年修法:(1)不讓犯罪有利可圖(2)回復合法財產秩序(3)沒收獨立於主刑
判決實務108台上3594(總額原則)、107台上1109(追徵價額)
學者見解林鈺雄:沒收新制為「準不當得利」的公法性質;王皇玉:過苛條款體現比例原則
歷史版本舊制=從刑(1935-2016,80年)→新制=獨立法律效果(2016至今)

Quotable Unit

「沒收不是刑罰——人跑了、人死了、判無罪了,犯罪所得照樣吐出來。§40-2 就是這句話的法條版本。」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沒收黑洞室的全面清掃

走進 2F 沒收黑洞室,正中央一個旋轉的黑色漩渦緩緩轉動,發出低沉的「嗡嗡嗡」聲。

黑洞不是隨機吸東西——它有三隻精準的觸手,每一隻都有明確的目標:

  • 第一隻觸手「物」:伸向牆邊的證物架,一把沾血的刀和一袋白色粉末(違禁物+犯罪工具)被吸入黑洞,刀柄最後消失時發出「」一聲。你聞到金屬和粉末的刺鼻味道。
  • 第二隻觸手「得」:伸向被告的保險箱,一堆鈔票和金條被吸得嘩嘩作響,鈔票在空中旋轉飛舞。被告大喊:「那是我賺的!」黑洞冷冷回應:「總額計算,成本不扣。
  • 第三隻觸手「追」:被告口袋已經空了,黑洞伸出手抓住他的銀行卡:「原物沒了?等價金額照追!

黑洞突然擴大——吸力蔓延到門外。被告的太太正抱著一袋現金躲在走廊,黑洞的觸手「」地伸過去:「第三人也跑不掉!明知、無償、代做——三種都吸!

太太哭喊:「那我全家要喝西北風了!」黑洞邊冒出一個紅色按鈕,上面寫「過苛條款——§38-2」。法官走過去按下按鈕,黑洞縮小了一點,吐出一小疊鈔票:「留你生活費。正義要追求,但不追到人沒飯吃。」

然後最離譜的一幕:被告突然消失了(逃匿)——但黑洞完全不受影響,繼續旋轉,繼續吸。牆上亮起一行字:「§40-2:人跑了,錢跑不掉。獨立宣告沒收。

五感:黑洞旋轉的低頻震動(觸覺)、鈔票嘩嘩翻飛(聽覺)、刀柄消失的叮聲(聽覺)、金屬和粉末的刺鼻味(嗅覺)、黑洞觸手冰冷的抓取感(觸覺)。

口訣黑洞吸三寶,第三人也跑不掉,過苛留活路(一唸出來,黑洞三隻觸手+太太被追+法官按按鈕的畫面自動播放 → 帶出邏輯鏈:沒收=剝奪犯罪利益(不是懲罰)→物/得/追三層網→第三人也沒收→過苛條款是安全閥→人跑了錢跑不掉


互動教具

沒收新制五大類型速查表

類型法條義務/裁量範圍口訣
① 違禁物§38 I義務沒收不問屬於誰毒品槍枝→一律吸
② 犯罪工具§38 II 前段裁量沒收屬被告所有殺人的刀→看情況吸
③ 犯罪預備物§38 II 後段裁量沒收屬被告所有買來準備犯罪的→看情況吸
④ 犯罪所生物§38 II 後段裁量沒收屬被告所有偽造文書→看情況吸
⑤ 犯罪所得§38-1義務沒收被告+第三人賺的錢→一律吸

舊制 vs 新制對照表

比較項目舊制(從刑)新制(獨立法律效果)
需要有罪判決?需要不需要
被告跑了?不能沒收照樣沒收(§40-2)
犯罪所得轉移給家人?追不到第三人沒收(§38-1 II)
錢花光了?沒轍追徵價額(§38-1 III)
沒收太嚴厲?沒有緩衝過苛條款(§38-2)
核心哲學懲罰犯罪人剝奪犯罪利益

口訣速記

核心口訣:「黑洞吸三寶,第三人也跑不掉,過苛留活路」

口訣片段觸發畫面對應法條邏輯壓縮
黑洞吸三寶三隻觸手吸「物+得+追」§38 + §38-1 + 追徵三層保護網封死所有逃脫路線
第三人也跑不掉觸手伸向走廊的太太§38-1 II轉移犯罪所得無效
過苛留活路法官按紅色按鈕吐回鈔票§38-2正義追求有極限
人跑錢不跑被告消失但黑洞繼續轉§40-2沒收獨立於有罪判決

第三人沒收口訣:「明知、無償、代做」

  • 明知:知道是犯罪所得還收 → 吸走
  • 無償:白拿/賤買犯罪所得 → 吸走
  • 代做:犯罪人替你犯罪你拿好處 → 吸走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犯罪所得沒收(§38-1)

【按】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之計算,依總額原則,應以行為人實際取得之全部金額為計算基準,不予扣除犯罪成本(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判決參照)。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1 III)。

【惟】 惟查甲因犯○○罪取得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萬元。該犯罪所得屬甲所有,依§38-1 I 規定應予沒收。甲雖主張應扣除犯罪成本○○萬元,然依總額原則,犯罪所得之計算不扣除成本,仍應以全部取得金額為沒收範圍。又該犯罪所得如已不存在(花用殆盡/移轉他人/混合),即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應依§38-1 III 追徵其價額

【故】 故甲之犯罪所得○○萬元應依§38-1 I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模板二:第三人沒收(§38-1 II)

【按】 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應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惟】 惟查甲將犯罪所得○○萬元無償贈與其配偶乙,乙明知該款項為甲之犯罪所得仍予收受,符合§38-1 II 第1款之規定。又乙係以無償方式取得,亦符合同項第2款之規定。依法乙持有之犯罪所得亦應沒收。程序上,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455-12裁定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保障其聽審權。

【故】 故乙所持有之○○萬元犯罪所得應依§38-1 II 宣告沒收,乙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模板三:沒收上訴與不利益變更禁止(112年考點)

【按】 按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已非從刑,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其規範對象為「刑」之量定。沒收既非刑罰,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即生疑義。

【惟】 惟查甲僅就沒收金額過高提起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二審認為沒收金額應為3,000萬元而非1審之2,000萬元,遂撤銷改判。按沒收之目的在於剝奪犯罪利益,非屬刑罰制裁,故§370 I 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不適用於沒收部分。法院應依法宣告正確之沒收金額,不受一審金額之拘束。反對見解雖主張類推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以保障被告上訴權,然此見解與沒收新制之立法意旨不符。

【故】 故二審法院就沒收部分撤銷改判為3,000萬元,尚屬適法(依通說見解)。惟應注意此為有力爭議點,答題時宜兩說併陳並附個人見解。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一:基本犯罪所得沒收(暖身)

甲詐騙被害人乙300萬元,其中100萬元用於購買名牌包(尚存),100萬元匯給女友丙(丙不知情),100萬元已花用殆盡。

問:法院應如何宣告沒收?

解析
1. 甲之犯罪所得300萬元 → §38-1 I 應沒收
2. 名牌包100萬元:犯罪所得變得之物(§38-1 IV)→ 沒收名牌包
3. 匯給丙100萬元:丙不知情→ 不符§38-1 II 第1款(明知);但屬無償取得 → 符合§38-1 II 第2款 → 對丙沒收100萬元
4. 花用殆盡100萬元:不能沒收 → §38-1 III 追徵其價額100萬元
5. 結論:沒收名牌包+對丙沒收100萬元+追徵甲100萬元

變化題二:第三人沒收程序(進階——110年原題型改編)

甲乙共同犯罪,使用丙所有之B挖土機(乙向丙租賃)占用公有土地。一審判甲有罪,併沒收B挖土機。丙主張其為善意出租人,不知甲乙犯罪。

問:(1) 一審沒收B挖土機是否合法?(2) 丙應如何救濟?

解析
1. B挖土機屬丙所有(非被告所有)→ §38 II 限「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不得直接沒收
2. 除非符合§38 III 各款:(a)丙明知供犯罪所用仍提供 (b)丙無正當理由取得
3. 丙為善意出租人 → 不符§38 III 要件 → 沒收B挖土機違法
4. 程序:法院應依刑訴§455-12裁定命丙參與沒收程序 → 丙有陳述意見、上訴權
5. 丙得就沒收部分提起上訴(刑訴§455-27)
6. 結論:一審沒收B挖土機違法,丙得上訴

變化題三:沒收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實戰——112年原題)

一審判甲有罪,沒收2,000萬元。甲僅就刑度及沒收金額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二審認為沒收金額應為3,000萬元,撤銷改判。

問:此判決是否適法?

解析
1. 沒收 = 獨立法律效果 ≠ 刑罰
2. §370 I 不利益變更禁止:「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
3. 「刑」是否包含沒收?
肯定說(少數):類推適用,保護被告上訴權
否定說(通說):沒收非刑罰,不在§370 I 範圍
4. 依通說:二審得宣告3,000萬元 → 判決適法
5. 但刑度部分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拘束(僅沒收不受限)
6. 結論:沒收部分適法(通說),刑度部分仍受§370 I 拘束。答題宜兩說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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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igarnik 鉤子:你剛學了沒收新制——犯罪所得必須全部吐出來,連轉移給第三人的也追回。但有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想像競合),沒收怎麼算?從重處斷的那個罪的沒收算完就好了嗎?不是——因為沒收是「獨立法律效果」,它不跟著主刑走。各罪的沒收應該分別宣告——這個結論就是從你剛學的「沒收獨立性」直接推導出來的。→ 想像競合-從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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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點歷年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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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扣押、搶奪、沒收、竊盜、管轄、精神障礙、緩起訴、陳述意見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不當得利、反訴、沒收、買賣、違約金、闡明義務 112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內線交易、搜索、搜索票、沒收、監聽、緘默權、羈押、背信、董事、董事長、買賣、辯護人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毀損、沒收、租賃、管轄、辯護人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具結、扣押、拒絕證言、收賄、沒收、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詰問、辯護人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刑法與刑訴 第 5 題 拒絕證言、沒收 102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再審、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協商程序、反訴、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客體錯誤、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營業秘密、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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