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賺的錢全部吐出來!沒收新制的完整攻略
常見問題
沒收是「刑罰」嗎?
這是理解整個沒收新制的鑰匙:不是。 2016年修法後,沒收從「從刑」蛻變為獨立的法律效果。這個轉變的意義有多大?三個字就能說清楚:(1) 就算被告判無罪,違禁物照樣沒收;(2) 就算被告死亡或逃匿,犯罪所得照樣沒收(§40-2 獨立宣告沒收);(3) 沒收有自己的上訴程序,不一定跟主刑綁在一起。人可以跑,錢跑不掉。
犯罪賺的錢,全部要吐出來嗎?
原則上是。§38-1 I: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注意是「應」不是「得」,法院沒有裁量空間。而且不限被告本人——你把犯罪所得轉給第三人?那個人的也沒收(§38-1 II)。但有個安全閥:§38-2 過苛條款,如果沒收會造成過度侵害,法院可以不沒收。正義要追求,但不能追到人沒飯吃。
體系定位
2F 刑法
└── 總則
├── 刑罰論
│ ├── 主刑(死刑/無期/有期/拘役/罰金)
│ ├── 從刑(已廢除,2016年前)
│ └── 沒收(獨立法律效果)⭐ 你在這裡
│ ├── §38: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
│ ├── §38-1:犯罪所得
│ ├── §38-2:過苛條款
│ ├── §40:沒收之物
│ └── §40-2:獨立宣告沒收
└── 競合論
記憶宮殿定位:2F 刑法 → 法律效果區最深處的「沒收黑洞室」。房間中央有一個緩緩旋轉的黑色漩渦(黑洞),牆上掛著三個籃子:「違禁物」「犯罪工具」「犯罪所得」,每個籃子裡的東西都在被黑洞慢慢吸走。
考古題實戰
【112年 司律二試 刑事訴訟法 第二題 第㈢小題】(原題)
一審判決甲有罪,認為應沒收總金額為 2,000 萬元,宣告沒收。甲對論罪部分並無不服,僅就刑度及沒收金額認屬過重、過高,對此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二審審理後,認為應沒收總金額實應為 3,000 萬元,遂就原審沒收部分撤銷改判為 3,000 萬元。
問:此判決是否適法?
先想一想:被告上訴是想要「少一點」,二審卻判「多一點」——直覺上這很不公平吧?但沒收不是「刑罰」——§370 I 的不利益變更禁止保護的是「刑」,沒收既然不是刑,那保護傘罩不罩得到?這就是本題的核心爭議。
核心知識
一、沒收新制全貌(2016年修法 vs 舊制)
2016 年的修法不是「小修」——而是根本性的翻轉。一句話概括:沒收從「犯罪人的懲罰」變成了「犯罪利益的剝奪」。 性質變了,所有的遊戲規則都跟著變。
| 項目 | 舊制(2016前) | 新制(2016後) |
|---|---|---|
| 法律性質 | 從刑 | 獨立法律效果 |
| 依附主刑 | 必須有罪判決 | 不以有罪判決為必要 |
| 範圍 | 有限(僅犯罪所用/所得之物) | 擴大(含第三人沒收、追徵) |
| 過苛調節 | 無 | §38-2 過苛條款 |
| 核心哲學 | 懲罰犯罪人 | 任何人都不該從犯罪中獲利 |
二、沒收五大類型
沒收五大類型(黑洞的三隻手+兩個按鈕)
├── ① 違禁物(§38 I)
│ └── 絕對義務沒收,不問屬於誰(毒品、槍枝)
├── ② 供犯罪所用之物(§38 II 前段)
│ └── 屬被告所有者,得沒收(裁量沒收)
├── ③ 供犯罪預備之物(§38 II 後段)
│ └── 屬被告所有者,得沒收(裁量沒收)
├── ④ 犯罪所生之物(§38 II 後段)
│ └── 屬被告所有者,得沒收(裁量沒收)
└── ⑤ 犯罪所得(§38-1)← 最常考!
├── 被告之犯罪所得→應沒收(義務沒收)
├── 第三人之犯罪所得→應沒收(§38-1 II)
└── 追徵其價額(§38-1 III)
三、犯罪所得沒收(§38-1)——最常考
§38-1 條文架構:
第 1 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第 3 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的計算:總額 vs 淨額
這是一個讓犯罪者心碎的答案——法律採總額原則,不扣除犯罪成本。
| 學說 | 計算方式 | 我國通說 |
|---|---|---|
| 總額說 | 犯罪所取得之全部金額,不扣除成本 | ✅ 通說 |
| 淨額說 | 扣除犯罪成本後之利潤 | ✗ |
最高法院108台上3594:「所謂犯罪所得,依總額原則,應以行為人實際取得之全部金額為計算基準,不予扣除犯罪成本。」
為什麼不扣成本?因為如果犯罪成本可以扣除,等於法律承認犯罪是一種「合法投資」——你投入多少成本就能保留多少。這與「任何人都不該從犯罪中獲利」的核心哲學直接衝突。
四、第三人沒收(§38-1 II)
你把犯罪所得轉給你媽——法院照樣去你媽那裡拿回來。三種情形(口訣:「明知、無償、代做」):
| 情形 | 說明 | 例子 |
|---|---|---|
| 明知 |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取得 | 甲貪污,妻子乙明知仍收受贓款 |
| 無償/顯不相當 | 無償取得或以極低價購入 | 甲贈與犯罪所得予乙 |
| 代做 | 犯罪人為第三人利益犯罪 | 甲為公司丙利益詐騙,丙取得利益 |
五、追徵(§38-1 III)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已滅失、毀損、混合)→ 追徵其價額
- 不宜執行沒收(比如沒收會損害善意第三人)→ 追徵其價額
- 追徵 = 用金錢代替原物沒收。白話:你把錢花光了?沒關係,等價金額照付。
六、過苛條款(§38-2 II)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四個安全閥——因為正義追求到底會有一個極限:
1. 過苛之虞:沒收金額與犯罪嚴重性不成比例
2. 欠缺刑法上重要性:金額微小,沒收無實質意義
3.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同上
4. 維持生活條件:沒收後被告全家沒飯吃
七、沒收獨立性(§40-2)
白話:人跑了、人死了、追訴時效過了、判無罪了——犯罪所得照樣沒收。
第 1 項:「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第 3 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這條的存在意義在於:沒收的目的不是懲罰人,而是回復財產秩序。人不在了,財產秩序還在——不正當的利益不因為人跑了就變成正當的。
八、沒收上訴——112年考點
爭議:被告單獨就沒收上訴,二審可否加重沒收金額?
| 見解 | 理由 |
|---|---|
| 肯定說(通說) | 沒收非刑罰,不適用§370 I 不利益變更禁止;沒收具獨立性,法院應依法宣告正確金額 |
| 否定說(少數) | 類推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保障被告上訴權不受寒蟬效應 |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2016年沒收修法的核心哲學只有一句話:任何人都不該從犯罪中獲利(Crime should not pay)。
舊制的沒收是「從刑」——必須有罪判決才能沒收。這意味著:如果犯罪者跑了(通緝中)、死了(訴訟停止)、追訴時效過了(不能起訴),他的犯罪所得就永遠安全了。一個貪污犯潛逃海外十年,追訴時效一過,他的贓款就「自動洗白」——這像話嗎?
修法後的沒收是「獨立法律效果」——不需要有罪判決。法律從「懲罰犯罪人」轉向「回復合法財產秩序」。犯罪所得就像被偷走的東西——不管小偷抓不抓得到,東西都該還給主人(社會)。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 利益主體 | 要什麼 | 得到什麼 | 犧牲什麼 |
|---|---|---|---|
| I(被告/第三人) | 財產權保護——不被過度剝奪 | §38-2 過苛條款保留生活所需;追徵限於「價額」不無限擴張 | 犯罪所得必須全數吐出,連轉移給第三人的也追回 |
| We(被害人/社會) | 犯罪不應有利可圖 | 總額原則+第三人沒收+追徵=三層保護網,犯罪利益無處可藏 | 必須容忍過苛條款可能讓部分犯罪所得無法沒收 |
| They(國家) | 合法財產秩序的回復 | 沒收獨立性讓犯罪所得無法因人的消失而「洗白」 | 沒收的執行成本(追蹤金流、第三人程序) |
立法者的妥協:三層保護網(犯罪所得沒收+第三人沒收+追徵)幾乎封死了所有逃脫路線——但過苛條款(§38-2)作為安全閥,確保國家的追討不會把人逼到走投無路。這是在「徹底剝奪犯罪利益」和「不製造新的社會問題」之間的平衡。
體系因果
- 上游:沒收從「從刑」變為「獨立法律效果」,意味著它不再受制於主刑體系。想像競合從重處斷時,沒收不隨主刑→各罪的沒收應分別宣告(→想像競合)
- 下游:沒收獨立性影響了訴訟程序——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訴§455-12)、沒收上訴的獨立性、沒收與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關係
- 如果拿掉§38-1:犯罪所得只能靠民事訴訟追回(被害人自己告)→舉證責任在被害人→大量犯罪所得無法追回→犯罪的預期利潤暴增→理性犯罪者會更願意鋌而走險
五維串聯
| 維度 | 內容 |
|---|---|
| 條文 | §38/§38-1/§38-2/§40-2 |
| 立法理由 | 2016年修法:(1)不讓犯罪有利可圖(2)回復合法財產秩序(3)沒收獨立於主刑 |
| 判決實務 | 108台上3594(總額原則)、107台上1109(追徵價額) |
| 學者見解 | 林鈺雄:沒收新制為「準不當得利」的公法性質;王皇玉:過苛條款體現比例原則 |
| 歷史版本 | 舊制=從刑(1935-2016,80年)→新制=獨立法律效果(2016至今) |
Quotable Unit
「沒收不是刑罰——人跑了、人死了、判無罪了,犯罪所得照樣吐出來。§40-2 就是這句話的法條版本。」
VIVID 視覺定錨
場景:沒收黑洞室的全面清掃
走進 2F 沒收黑洞室,正中央一個旋轉的黑色漩渦緩緩轉動,發出低沉的「嗡嗡嗡」聲。
黑洞不是隨機吸東西——它有三隻精準的觸手,每一隻都有明確的目標:
- 第一隻觸手「物」:伸向牆邊的證物架,一把沾血的刀和一袋白色粉末(違禁物+犯罪工具)被吸入黑洞,刀柄最後消失時發出「叮」一聲。你聞到金屬和粉末的刺鼻味道。
- 第二隻觸手「得」:伸向被告的保險箱,一堆鈔票和金條被吸得嘩嘩作響,鈔票在空中旋轉飛舞。被告大喊:「那是我賺的!」黑洞冷冷回應:「總額計算,成本不扣。」
- 第三隻觸手「追」:被告口袋已經空了,黑洞伸出手抓住他的銀行卡:「原物沒了?等價金額照追!」
黑洞突然擴大——吸力蔓延到門外。被告的太太正抱著一袋現金躲在走廊,黑洞的觸手「呼」地伸過去:「第三人也跑不掉!明知、無償、代做——三種都吸!」
太太哭喊:「那我全家要喝西北風了!」黑洞邊冒出一個紅色按鈕,上面寫「過苛條款——§38-2」。法官走過去按下按鈕,黑洞縮小了一點,吐出一小疊鈔票:「留你生活費。正義要追求,但不追到人沒飯吃。」
然後最離譜的一幕:被告突然消失了(逃匿)——但黑洞完全不受影響,繼續旋轉,繼續吸。牆上亮起一行字:「§40-2:人跑了,錢跑不掉。獨立宣告沒收。」
五感:黑洞旋轉的低頻震動(觸覺)、鈔票嘩嘩翻飛(聽覺)、刀柄消失的叮聲(聽覺)、金屬和粉末的刺鼻味(嗅覺)、黑洞觸手冰冷的抓取感(觸覺)。
口訣:黑洞吸三寶,第三人也跑不掉,過苛留活路(一唸出來,黑洞三隻觸手+太太被追+法官按按鈕的畫面自動播放 → 帶出邏輯鏈:沒收=剝奪犯罪利益(不是懲罰)→物/得/追三層網→第三人也沒收→過苛條款是安全閥→人跑了錢跑不掉)
互動教具
沒收新制五大類型速查表
| 類型 | 法條 | 義務/裁量 | 範圍 | 口訣 |
|---|---|---|---|---|
| ① 違禁物 | §38 I | 義務沒收 | 不問屬於誰 | 毒品槍枝→一律吸 |
| ② 犯罪工具 | §38 II 前段 | 裁量沒收 | 屬被告所有 | 殺人的刀→看情況吸 |
| ③ 犯罪預備物 | §38 II 後段 | 裁量沒收 | 屬被告所有 | 買來準備犯罪的→看情況吸 |
| ④ 犯罪所生物 | §38 II 後段 | 裁量沒收 | 屬被告所有 | 偽造文書→看情況吸 |
| ⑤ 犯罪所得 | §38-1 | 義務沒收 | 被告+第三人 | 賺的錢→一律吸 |
舊制 vs 新制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舊制(從刑) | 新制(獨立法律效果) |
|---|---|---|
| 需要有罪判決? | 需要 | 不需要 |
| 被告跑了? | 不能沒收 | 照樣沒收(§40-2) |
| 犯罪所得轉移給家人? | 追不到 | 第三人沒收(§38-1 II) |
| 錢花光了? | 沒轍 | 追徵價額(§38-1 III) |
| 沒收太嚴厲? | 沒有緩衝 | 過苛條款(§38-2) |
| 核心哲學 | 懲罰犯罪人 | 剝奪犯罪利益 |
口訣速記
核心口訣:「黑洞吸三寶,第三人也跑不掉,過苛留活路」
| 口訣片段 | 觸發畫面 | 對應法條 | 邏輯壓縮 |
|---|---|---|---|
| 黑洞吸三寶 | 三隻觸手吸「物+得+追」 | §38 + §38-1 + 追徵 | 三層保護網封死所有逃脫路線 |
| 第三人也跑不掉 | 觸手伸向走廊的太太 | §38-1 II | 轉移犯罪所得無效 |
| 過苛留活路 | 法官按紅色按鈕吐回鈔票 | §38-2 | 正義追求有極限 |
| 人跑錢不跑 | 被告消失但黑洞繼續轉 | §40-2 | 沒收獨立於有罪判決 |
第三人沒收口訣:「明知、無償、代做」
- 明知:知道是犯罪所得還收 → 吸走
- 無償:白拿/賤買犯罪所得 → 吸走
- 代做:犯罪人替你犯罪你拿好處 → 吸走
按-惟-故模板
模板一:犯罪所得沒收(§38-1)
【按】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之計算,依總額原則,應以行為人實際取得之全部金額為計算基準,不予扣除犯罪成本(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判決參照)。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1 III)。
【惟】 惟查甲因犯○○罪取得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萬元。該犯罪所得屬甲所有,依§38-1 I 規定應予沒收。甲雖主張應扣除犯罪成本○○萬元,然依總額原則,犯罪所得之計算不扣除成本,仍應以全部取得金額為沒收範圍。又該犯罪所得如已不存在(花用殆盡/移轉他人/混合),即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應依§38-1 III 追徵其價額。
【故】 故甲之犯罪所得○○萬元應依§38-1 I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模板二:第三人沒收(§38-1 II)
【按】 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應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惟】 惟查甲將犯罪所得○○萬元無償贈與其配偶乙,乙明知該款項為甲之犯罪所得仍予收受,符合§38-1 II 第1款之規定。又乙係以無償方式取得,亦符合同項第2款之規定。依法乙持有之犯罪所得亦應沒收。程序上,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455-12裁定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保障其聽審權。
【故】 故乙所持有之○○萬元犯罪所得應依§38-1 II 宣告沒收,乙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模板三:沒收上訴與不利益變更禁止(112年考點)
【按】 按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已非從刑,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其規範對象為「刑」之量定。沒收既非刑罰,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即生疑義。
【惟】 惟查甲僅就沒收金額過高提起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二審認為沒收金額應為3,000萬元而非1審之2,000萬元,遂撤銷改判。按沒收之目的在於剝奪犯罪利益,非屬刑罰制裁,故§370 I 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不適用於沒收部分。法院應依法宣告正確之沒收金額,不受一審金額之拘束。反對見解雖主張類推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以保障被告上訴權,然此見解與沒收新制之立法意旨不符。
【故】 故二審法院就沒收部分撤銷改判為3,000萬元,尚屬適法(依通說見解)。惟應注意此為有力爭議點,答題時宜兩說併陳並附個人見解。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一:基本犯罪所得沒收(暖身)
甲詐騙被害人乙300萬元,其中100萬元用於購買名牌包(尚存),100萬元匯給女友丙(丙不知情),100萬元已花用殆盡。
問:法院應如何宣告沒收?
解析:
1. 甲之犯罪所得300萬元 → §38-1 I 應沒收
2. 名牌包100萬元:犯罪所得變得之物(§38-1 IV)→ 沒收名牌包
3. 匯給丙100萬元:丙不知情→ 不符§38-1 II 第1款(明知);但屬無償取得 → 符合§38-1 II 第2款 → 對丙沒收100萬元
4. 花用殆盡100萬元:不能沒收 → §38-1 III 追徵其價額100萬元
5. 結論:沒收名牌包+對丙沒收100萬元+追徵甲100萬元
變化題二:第三人沒收程序(進階——110年原題型改編)
甲乙共同犯罪,使用丙所有之B挖土機(乙向丙租賃)占用公有土地。一審判甲有罪,併沒收B挖土機。丙主張其為善意出租人,不知甲乙犯罪。
問:(1) 一審沒收B挖土機是否合法?(2) 丙應如何救濟?
解析:
1. B挖土機屬丙所有(非被告所有)→ §38 II 限「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不得直接沒收
2. 除非符合§38 III 各款:(a)丙明知供犯罪所用仍提供 (b)丙無正當理由取得
3. 丙為善意出租人 → 不符§38 III 要件 → 沒收B挖土機違法
4. 程序:法院應依刑訴§455-12裁定命丙參與沒收程序 → 丙有陳述意見、上訴權
5. 丙得就沒收部分提起上訴(刑訴§455-27)
6. 結論:一審沒收B挖土機違法,丙得上訴
變化題三:沒收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實戰——112年原題)
一審判甲有罪,沒收2,000萬元。甲僅就刑度及沒收金額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二審認為沒收金額應為3,000萬元,撤銷改判。
問:此判決是否適法?
解析:
1. 沒收 = 獨立法律效果 ≠ 刑罰
2. §370 I 不利益變更禁止:「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3. 「刑」是否包含沒收?
– 肯定說(少數):類推適用,保護被告上訴權
– 否定說(通說):沒收非刑罰,不在§370 I 範圍
4. 依通說:二審得宣告3,000萬元 → 判決適法
5. 但刑度部分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拘束(僅沒收不受限)
6. 結論:沒收部分適法(通說),刑度部分仍受§370 I 拘束。答題宜兩說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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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igarnik 鉤子:你剛學了沒收新制——犯罪所得必須全部吐出來,連轉移給第三人的也追回。但有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想像競合),沒收怎麼算?從重處斷的那個罪的沒收算完就好了嗎?不是——因為沒收是「獨立法律效果」,它不跟著主刑走。各罪的沒收應該分別宣告——這個結論就是從你剛學的「沒收獨立性」直接推導出來的。→ 想像競合-從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