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到什麼程度算重傷?§278 重傷罪與 §10 IV 重傷定義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AI 深挖

「重傷不是問『傷得重不重』,而是問『功能還在不在』。住院三個月不一定是重傷,但一隻眼睛看不見就一定是。」

常見問題 FAQ

Q1:打斷一根手指算重傷嗎?
A:不一定。關鍵是「毀敗」vs「嚴重減損」——如果一隻手其他四指功能正常,斷一根手指是「嚴重減損」但未達「毀敗」(一肢機能),實務上多數認定為普通傷害。但如果打斷的是拇指導致該手無法抓握,可能達到毀敗標準(110 台上 2187)。

Q2:§278 重傷罪與 §277 II 傷害致重傷差在哪?
A:關鍵在「故意內容」。§278 是「故意致人重傷」(重傷故意),行為人一開始就以造成重傷為意;§277 II 是「傷害致重傷」(加重結果犯),行為人只有傷害故意,但結果加重到重傷。法定刑差異巨大:§278 I 為 5-12 年,§277 II 為 3-10 年。

Q3:被害人事後復原了,還算重傷嗎?
A:重傷的認定時點是「傷害造成時」,不以事後治療復原為判斷基準。即使後來醫學進步讓功能恢復,行為時已造成毀敗或嚴重減損,仍構成重傷(108 台上 3256)。


體系定位

刑法大廈 2F — 分則擴建區
├── 侵害生命法益:殺人罪群
├── 侵害身體法益 ← 你在這裡
│   ├── §277 普通傷害
│   ├── §278 重傷罪 ★ 本文
│   ├── §279 義憤傷害
│   ├── §280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   ├── §282 加工自傷
│   └── §284 過失致傷/重傷
├── 侵害自由法益:強制、恐嚇
└── 侵害名譽法益:公然侮辱、誹謗

核心連結:重傷罪的地基是 §10 IV 重傷定義——這六款定義橫跨整部刑法,影響 §278(重傷罪)、§277 II(傷害致重傷)、§226(強制性交致重傷)、§332(強盜致重傷)等所有加重結果犯。掌握重傷定義,等於掌握了傷害罪群的分水嶺。


考古題實戰

【經典真題】10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二題(改編)

甲因細故與乙發生口角,甲持鐵棒猛擊乙頭部五下,致乙顱骨骨折、腦出血,經送醫搶救後雖保住性命,但乙右半身永久癱瘓,右手右腳無法活動。試問甲之刑事責任?

【變化題】110 年律師二試改編

甲與乙打架,甲抓起碎玻璃瓶朝乙臉部劃去,致乙臉部留下長達 15 公分之明顯疤痕,經整形手術仍無法完全消除。試分析甲之行為是否構成重傷罪?(提示:注意§10 IV 第 6 款)

【預測題】跨科聯合出題

甲為外科醫師,手術中因重大過失切斷病患乙之視神經,致乙雙眼永久失明。試問:(1) 甲之刑事責任?(2) 乙得向甲及醫院主張何種民事上之請求?


底層邏輯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為什麼不用「傷得多嚴重」來定義重傷?

想像你是立法者,要劃一條線區分「普通傷害」和「重傷」。你可以用兩種標準:

A. 痛苦程度:打得越痛、住院越久 = 越重。
B. 功能損失:身體的某個功能「壞了」= 重傷。

立法者選了 B。為什麼?

因為 A 太模糊了——「很痛」是多痛?「住院很久」是多久?每個法官的標準都不一樣,法律會變成「看法官心情」。

B 是可客觀驗證的:眼睛看不看得見、耳朵聽不聽得到、手腳能不能動——這些都有醫學鑑定可以確認。六款重傷的共同邏輯是:機能的毀敗或嚴重減損。不問你痛不痛,問你的身體「功能還在不在」。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害關係人利益重傷定義的制度保護
I(被害人)身體功能完整、遭受永久傷害時獲得相應的法律保護六款明確列舉→確保永久性功能損失被認定為重傷→法定刑大幅提升
We(法秩序)法定刑的合理分級(5年 vs 3年 vs 5年以下)重傷定義是傷害罪群的「分水嶺」→確保刑罰與損害程度成正比
They(被告/社會大眾)明確的構成要件→可預測性六款列舉 + 第六款概括→兼顧明確性與靈活性。被告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構成重傷

84 年修法的關鍵轉折:「嚴重減損」的擴張

原來的法條只有「毀敗」(功能完全喪失),修法後加入「嚴重減損」(功能大幅衰退但未完全喪失)。

為什麼擴張? 因為只認「完全喪失」太窄了——一隻眼睛從 1.0 降到 0.01,幾乎等於失明,但在舊法下因為「還看得到一點光」而不算重傷。這對被害人極不公平。

頓悟點:重傷定義的演進史告訴我們一個殘酷的事實:法律永遠在追趕現實。84 年的修法不是因為立法者變聰明了,而是因為有太多被害人在舊標準下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每一次修法背後都是一群人的眼淚。

五維串聯

  • 條文§10 IV(定義)→ §278(重傷罪)→ §277 II(傷害致重傷)→ 整部刑法所有「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
  • 立法理由:84 年修法增列「嚴重減損」,擴大重傷範圍,理由為「保護被害人身體機能之完整性」
  • 判決實務:108 台上 3256(嚴重減損的定義)、110 台上 2187(拇指毀敗與一肢機能的關係)
  • 學者見解:林山田:第六款概括條款應限縮解釋,避免過度擴張重傷範圍
  • 比較法:德國 StGB §226 重傷罪採類似六款列舉結構,但在「重大永久毀容」上更明確

核心知識

一、§10 IV 重傷定義——六款列舉

重傷類型具體內容實務要點
1毀敗/嚴重減損一目二目之視能一眼或雙眼失明、視力極度減退矯正後視力仍極低(0.01以下)= 毀敗
2毀敗/嚴重減損一耳二耳之聽能一耳或雙耳失聰、聽力極度減退須經耳鼻喉科鑑定分貝閾值
3毀敗/嚴重減損語能、味能、嗅能無法言語、喪失味覺或嗅覺部分喪失須達「嚴重」程度
4毀敗/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一隻手或腳完全或大幅喪失功能拇指毀敗可能 = 一肢毀敗(爭議)
5毀敗/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喪失生殖能力包含男女,不以已婚為要件
6其他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概括條款毀容、永久性疤痕、精神障礙

二、「毀敗」與「嚴重減損」的實務標準

傳統見解(限縮說):僅「毀敗」(完全喪失)才算重傷。

現行通說+實務(擴張說):「毀敗」+「嚴重減損」均屬重傷。
– 理由:84 年修法增列「嚴重減損」,明確立法意旨在擴大重傷範圍
– 108 台上 3256:「所謂嚴重減損,係指機能雖未完全喪失,但已減損至對日常生活造成顯著障礙之程度」

三、§278 重傷罪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傷害行為(與§277同)
  結果:重傷結果(§10 IV 六款)
  因果+歸責:行為與重傷結果間具有條件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重傷故意(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 關鍵:行為人對「造成重傷結果」有認知+意欲或容任
  → 區分重點:對重傷結果的認知程度(vs 僅有傷害故意)

四、重傷故意的推認(實務判斷標準)

法院綜合考量以下因素推認重傷故意:
1. 行為工具:用刀、鐵棒、槍械 → 較易推認重傷故意
2. 攻擊部位:頭部、眼睛、要害 → 較易推認
3. 攻擊次數與力道:反覆猛擊 → 較易推認
4. 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深仇大恨 vs 偶發口角
5. 行為後態度:繼續攻擊 vs 立即停手送醫

五、§278 各項整理

內容法定刑
I使人受重傷5 年以上 12 年以下
II因而致人於死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III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5 年以上 12 年以下(得減)

易混淆概念對照

比較項目§278 重傷罪§277 II 傷害致重傷§277 I 普通傷害
主觀要件重傷故意傷害故意 + 加重結果過失傷害故意
結果重傷(§10 IV)重傷(§10 IV)普通傷害
法定刑5-12 年3-10 年5 年以下
判斷關鍵行為人主觀認知加重結果有無預見可能傷害程度
未遂有罰(§278 III)無獨立未遂(本罪為結果犯)無罰
考試重點故意內容推認與§278區分重傷認定門檻
比較項目毀敗嚴重減損輕微減損
定義功能完全喪失功能大幅衰退功能部分降低
法律效果重傷 ✓重傷 ✓(通說+實務)非重傷
實例一眼全盲一眼視力剩 0.01一眼視力從 1.0 降到 0.6
底層邏輯紅燈全滅紅燈閃爍紅燈微弱但亮著

VIVID 認知定錨

你走進急診室,刺鼻的消毒水味道衝進鼻腔。地板上畫著一條醒目的鮮紅色粗線——「斷骨線」。斷骨線旁邊掛著一個牌子:「跨過這條線,就不只是打架——是毀掉一個人的功能。

急診分流護理師站在線旁,手持一把六色扇形量尺。但量尺上面不只有刻度——每把量尺的底部都刻著一行小字:「問的不是痛不痛,是功能還在不在。

第一把量尺是眼球型的,護理師往傷患眼前一晃——瞳孔不反射光線,量尺發出刺耳的「嗶——」聲,紅燈亮起:「一目毀敗,跨越紅線!」傷患被推過斷骨線,送進紅色區域。旁邊另一個傷患,一眼視力剩 0.01——紅燈閃爍:「嚴重減損!也跨線!」但第三個傷患,視力從 1.0 降到 0.6——紅燈微弱但亮著:「還沒跨線,黃色區域,§277。」

六把量尺依序上場:眼球、耳朵、嘴巴(語能味嗅)、手腳(一肢機能)、生殖器(你不由自主雙腿一夾),最後一把是碎鏡子——照出臉上永遠不會消失的疤痕(第六款:重大不治難治)。

每個跨過斷骨線的傷患,胸前都被貼上一張紅色貼紙「§278 — 5 年起跳」。沒跨線的,胸前是黃色貼紙「§277」。

你注意到紅色區域裡有兩排座位:左排寫著「我就是要讓你重傷」(§278 重傷故意),右排寫著「我只是要打你但你傷太重了」(§277 II 傷害致重傷)。兩排的人最後都到了重傷區,但左排的人刑度更重——因為故意的惡性更高。

口訣急診紅線六把尺,眼耳嘴腿生殖碎鏡子。問的不是痛不痛,是功能還在不在。跨線五年起步算,毀敗全滅嚴減閃。


互動教具

重傷認定決策樹

傷害造成了結果
    │
    ▼
結果是否屬於 §10 IV 六款之一?
    │
    ├── ① 視能毀敗/嚴重減損?
    ├── ② 聽能毀敗/嚴重減損?
    ├── ③ 語能/味能/嗅能毀敗/嚴重減損?
    ├── ④ 一肢以上機能毀敗/嚴重減損?
    ├── ⑤ 生殖機能毀敗/嚴重減損?
    ├── ⑥ 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 六款都不符合 → §277 I 普通傷害(5年以下)
    │
    └── 符合其中之一 → 重傷 ✅
        │
        ▼
    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什麼?
        │
        ├── 重傷故意(一開始就要致重傷)
        │   → §278 I 重傷罪(5-12 年)
        │
        ├── 傷害故意(只想打人但結果重傷)
        │   → §277 II 傷害致重傷(3-10 年)
        │   → 須有加重結果的預見可能性
        │
        └── 殺人故意(想殺人結果只重傷)
            → §271 II 殺人未遂
            → 比 §278 更重

按-惟-故模板

精簡版(150 字,考場速寫)

【按】 刑法 §278 I 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傷,依 §10 IV 第 4 款,係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惟】 甲持鐵棒猛擊乙頭部五下致乙右半身永久癱瘓,右手右腳均無法活動,已達「毀敗二肢機能」之程度。且甲持鐵棒反覆猛擊頭部要害,依行為工具、攻擊部位及次數判斷,應認甲具有重傷之不確定故意。

【故】 甲成立 §278 I 重傷罪。

完整版(400 字,高分寫法)

【按】 刑法 §278 I 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客觀上須有傷害行為致生重傷結果,主觀上須具重傷故意。所謂重傷,依 §10 IV 列舉六款情形,其中第 4 款為「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所謂「嚴重減損」,依實務見解(108 台上 3256),係指機能雖未完全喪失,但已減損至對日常生活造成顯著障礙之程度。

又 §278 重傷罪與 §277 II 傷害致重傷之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重傷故意。實務上就重傷故意之推認,綜合考量行為工具、攻擊部位、攻擊次數與力道、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及行為後態度等因素判斷。

【惟】 本案甲持鐵棒(危險工具)猛擊乙頭部(人體要害)達五下(反覆攻擊),致乙顱骨骨折、腦出血,經搶救後右半身永久癱瘓,右手右腳無法活動。就客觀面,乙右手右腳功能完全喪失,已達 §10 IV 第 4 款「毀敗二肢以上機能」之重傷程度。就主觀面,甲持鐵棒猛擊頭部要害多達五下,以其行為工具之危險性、攻擊部位之要害性及攻擊次數之反覆性觀之,至少應認甲對造成重傷結果具有「容任其發生」之間接故意。

【故】 甲之行為該當 §278 I 重傷罪之構成要件。如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阻卻事由,甲應成立 §278 I 重傷罪。


一試選擇題陷阱

陷阱 1:重傷 ≠ 重大傷害

一試常見選項:「甲打斷乙三根肋骨,住院兩個月,成立重傷罪。」
破解:住院時間長 ≠ 重傷。重傷必須符合 §10 IV 六款之一。肋骨骨折如未毀敗機能,不構成重傷。問的是功能,不是痛苦。

陷阱 2:§278 未遂犯有罰

選項:「甲以重傷故意持刀砍乙,但乙及時閃避僅受輕傷,甲不成立犯罪。」
破解:§278 III 明定未遂犯罰之。甲有重傷故意但結果僅輕傷,成立 §278 III 重傷未遂。

陷阱 3:事後治癒不影響重傷認定

選項:「乙的眼睛經手術後視力恢復正常,故甲不成立重傷罪。」
破解:重傷認定以行為時為準,事後治療復原不影響既遂認定(108 台上 3256)。


口訣速記

「急診紅線六把尺,眼耳嘴腿生殖碎鏡子」

解碼:急診 = §278 重傷罪的門檻;紅線 = 斷骨線(跨線 = 重傷);六把尺 = §10 IV 六款;眼(一目二目視能)、耳(聽能)、嘴(語能味嗅)、腿(一肢機能)、生殖(生殖機能)、碎鏡子(重大不治難治=第六款概括條款)。

「毀敗全滅嚴減閃,跨線五年起步算」

解碼:毀敗 = 功能全滅(紅燈全熄);嚴減 = 嚴重減損(紅燈閃爍);跨線 = 跨越斷骨線 = 構成重傷;五年 = §278 I 法定刑 5 年以上。

底層邏輯壓縮:「問的不是痛不痛,是功能還在不在」——六款定義的共同核心。


零秒思考訓練

【基礎題】3 分鐘

甲因不滿乙欠債不還,持小刀刺乙左眼,致乙左眼失明。試問甲成立何罪?

提示路徑:左眼失明 → §10 IV 第 1 款「毀敗一目之視能」→ 重傷 ✓ → 持刀刺眼 → 重傷故意 ✓ → §278 I

【進階題】5 分鐘

甲乙打架,甲推乙一把,乙倒地撞到石頭,致乙脊椎受傷、下半身永久癱瘓。試問甲之罪責?

提示路徑:推一把 = 傷害行為 → 下半身癱瘓 = 毀敗二肢機能 = 重傷 → 但推一把有重傷故意嗎?→ 僅推一把、攻擊力道輕微 → 認定傷害故意而非重傷故意 → §277 II 傷害致重傷(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須有預見可能性 → 推人可能跌倒受傷 → 有過失 → §277 II 成立

【挑戰題】8 分鐘

甲持木棒毆打乙全身,致乙多處骨折,送醫後醫師丙手術過程中因重大過失切斷乙神經,致乙一腿永久癱瘓。試分析甲、丙之刑事責任。

提示路徑:甲 → 重傷故意?持木棒毆打全身,可能認有重傷故意(間接故意)→ 但一腿癱瘓是丙的過失造成 → 因果關係中斷問題 → 客觀歸責:丙的重大過失是否為異常介入因素?→ 丙:§284 過失致重傷 → 甲:若因果中斷 → §278 III 重傷未遂(結合骨折傷勢另論§277 I)


跨科連結矩陣

連結科目連結考點連結方式
刑法總則因果關係客觀歸責重傷結果的因果認定與介入因素判斷
刑法總則過失犯§277 II 加重結果犯的過失判斷
刑法分則傷害罪殺人罪傷害→重傷→致死的三層升級體系
刑法分則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致重傷的刑責減免
民法侵權行為§184重傷的民事損害賠償(§193 勞動能力喪失)
刑事訴訟鑑定重傷程度的法醫鑑定程序

相關模塊

下一步你該想的問題:如果甲只有傷害故意,但乙不只重傷——乙死了。甲成立什麼罪?這就是加重結果犯的「雙層結構」——底層故意+上層過失。翻開 加重結果犯,看看「竹籤」是怎麼把兩層蛋糕串起來的。

延伸閱讀

侵占 vs 背信:你拿走的是「別人的東西」還是「壞了別人的事」?

侵占和竊盜有什麼不同? 竊盜 = 拿「不在你手上」的東西(破壞他人持有)。侵占 = 把「已經在你手上」的東西據為己有(易持有為所有)。關鍵差異:行為前財物在誰手上?

偽造文書罪的「足生損害」:沒有人受害也犯法?

Q1:什麼是偽造文書?跟「說謊」有什麼差別?

先打一拳結果死了:傷害致死 vs 殺人未遂的故意認定難題

傷害致死和殺人怎麼區分? 核心只有一件事:行為人有沒有殺人故意。打人的時候心裡想的是「讓他受傷」→ 傷害致死(§277 II)。想的是「讓他死」或「死了也無所謂」→ 殺人罪(§271)。同樣的行為、同樣的結果,罪名卻天差地別,全看腦袋裡想什麼。

放火燒自己的房子也犯罪?放火罪三階體系與燒燬認定全攻略

Q1:放火燒自己的東西也犯法?

關起來不讓走:剝奪行動自由與妨害自由罪的界線

什麼是剝奪行動自由? §302: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核心就是讓被害人「走不了」——鎖門、綁起來、用威嚇讓人不敢離開,只要行動自由被剝奪且有持續性,就可能成立。

詐騙集團為什麼判這麼重?加重詐欺三款事由與車手爭議

為什麼要有加重詐欺罪? 因為詐騙集團太猖獗。普通詐欺(§339)最重才五年,對組織性詐騙根本嚇阻不了。103 年增訂 §339-4 加重詐欺罪,刑度拉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且不得易科罰金。

性自主的刑法保護:強制性交罪的違反意願要件演變

強制性交罪保護的是什麼? 保護的是性自主權——每個人決定是否、何時、與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行為的自由。法律要保護的不是「貞操」,而是「決定自由」。

恐嚇取財 vs 強盜 vs 詐欺:三罪三角區域的精準判斷

恐嚇取財和強盜怎麼分? 都是用「壓力」讓人交出財物,差別在壓力的程度。強盜:暴力/脅迫到不能抗拒——被害人沒有選擇(紅燈)。恐嚇取財:使人心生畏懼——被害人雖然害怕,但還有選擇餘地(黃燈)。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83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27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不溯及既往、不能未遂、不起訴、交互詰問、代理、侵占、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協商程序、告訴乃論、和解、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無效、犯意聯絡、猥褻、監察人、竊盜、竊錄、管轄、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繼承、繼承人、羈押、背信、自白、自首、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非常上訴 113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侵入住居、共同正犯、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放火、殺人、縱火、重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1 題 公務員懲戒、定性、構成要件效力、法規命令、訴訟權、重傷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和解、慰撫金、損害賠償、過失、重傷 109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具結、強盜、重傷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侵入住居、幫助犯、收購、教唆、正當防衛、毀損、重傷、防衛過當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務員懲戒、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合併、告訴乃論、妨害電腦、委任、幫助犯、強制執行、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犯意聯絡、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精神障礙、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白、自首、行使偽造、行為分擔、親權、詐欺、詰問、調解、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刑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能未遂、不自證己罪、不起訴、交付、代理、侵占、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再審、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反訴、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毒樹果實、沒收、注意義務、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誹謗、責任能力、賄賂、辯護人、送達、過失、重傷、隱私權、離婚 105 刑法與刑訴 第 3 題 共同被告、未遂、殺人、殺人未遂、重傷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傳聞證據、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加工、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因果歷程錯誤、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支票、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湮滅證據、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繼承、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董事、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詐欺、誤想防衛、誹謗、調解、變更起訴法條、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共有、占有、反訴、損害賠償、消滅時效、舉證責任、重傷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一試刑法 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例外、傳聞證據、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自由、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拒絕證言、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湮滅證據、準強盜、猥褻、直接故意、竊盜、簡式審判、結婚、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藏匿人犯、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訴願、詐欺、詰問、誹謗、責任能力、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非常上訴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1 刑法與刑訴 第 4 題 幫助犯、重傷 101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證、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加重竊盜、合併、和解、商標、委任、婚姻無效、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拒絕證言、搶奪、撤回告訴、教唆、教唆犯、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洗錢、湮滅證據、準強盜、準抗告、無效、監聽、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自由心證、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詐欺、詰問、辯護人、迷信犯、過失、遺棄、重傷 100 一試刑法 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侵占、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幫助犯、干預、平等原則、強盜、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搶奪、撤回告訴、放火、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竊盜、管轄、緊急避難、羈押、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董事、詐欺、詰問、辯護人、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故意、隱私權、非常上訴
⚔️ 刑事法 / 刑法分則
中頻

打到什麼程度算重傷?§278 重傷罪與 §10 IV 重傷定義

口訣: 急診室斷骨線——品管天秤秤左邊「身體完整性」右邊「國家刑罰介入的門檻」,六色量尺=六款重傷,跨過紅線=重傷=5年起跳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重傷不是問「傷得重不重」,而是問「功能還在不在」。住院三個月不一定是重傷,但一隻眼睛看不見就一定是。」

—— 打到什麼程度算重傷?§278 重傷罪與 §10 IV 重傷定義|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刑事法?

從犯罪論體系到刑訴實務,用底層邏輯串聯所有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