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瑕疵品的全部武器:物之瑕疵擔保的解除/減價/損賠選擇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為什麼賣方明明不知道東西壞了,也要負責?
因為買方根本沒辦法在交易前拆開東西逐一檢查——在這場資訊不對等的賭局中,立法者把品質風險放在「更有能力掌握品質」的那一方身上。這就是瑕疵擔保的核心:無過失責任。不是懲罰賣方,是讓市場能運作。

和不完全給付(§227)到底差在哪裡?
一句話:瑕疵擔保(§354)不問過失、但限時 6 個月;不完全給付(§227)要問過失、但有 15 年。買方的最佳策略是兩個一起主張——先用§354 不需過失的優勢快攻,再用§227 的長時效當保險。

什麼情況下買方「不能」退貨?
兩種情形:(1) 解除顯失公平時(§359 但書,例如一台 120 萬的新車只有 500 元的小刮痕),只能減價不能退;(2) 收到貨沒有從速檢查通知(§356),超過就視為接受。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C區(債編各論)

買賣瑕疵的雙軌救濟:
├── 軌道A:瑕疵擔保(§354-§366)
│   ├── ★ 品管退貨台 ★ ← 你在這裡
│   │   無過失責任|時效短(6個月)|四種武器
│   └── 權利瑕疵擔保室(→ 權利瑕疵擔保.md)
├── 軌道B:不完全給付(§227)
│   需過失|時效長(15年)|涵蓋加害給付
└── 兩軌並行→買方擇優主張(77年第7次決議)

你的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 C 區(債編各論)→ 品管退貨台。這裡處理的是「東西本身有問題」的情形。如果問題不是東西本身而是「權利有瑕疵」(例如買到贓物),隔壁房間是權利瑕疵擔保


考古題實戰

112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向乙購買中古車一部,價金 50 萬元。交付後甲發現引擎有重大瑕疵,修理費預估 20 萬元。甲即通知乙。乙辯稱交車時不知引擎有問題。

問:(1) 甲得主張何種權利?(2) 乙不知瑕疵是否影響責任?(3) 甲另可否主張§227?

你的直覺可能是:「乙真的不知道,讓乙負責好像不公平?」——但法律的答案恰恰相反。讀完下面的底層邏輯,你會理解為什麼「不知道」不是免責的理由。


核心知識

§354 三種瑕疵

物之瑕疵擔保要處理的問題很具體:你花錢買一個東西,拿到手才發現它有問題。§354 把「有問題」拆成三種類型,每一種對應不同的損害面向:

① 價值瑕疵——物的市場價值滅失或減少。你買的房子有壁癌,修得好但市價就是掉了。損害的是「錢」。

② 效用瑕疵——物的功能減損。這又分兩種:「通常效用」(冷氣不製冷——任何冷氣都應該會冷)和「契約預定效用」(約好車行里程 5 萬公里,實際跑了 15 萬——雙方特別約定的標準)。損害的是「用」。

③ 品質瑕疵——不具出賣人保證之品質。賣方拍胸脯說「絕對正品」,結果是仿冒品。損害的是「信賴」。這種情形特別嚴重,所以§360 額外給了買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瑕疵時點§355):瑕疵必須在危險移轉時(通常=交付時)就已經存在。交付後才壞的,是你家的事,不是賣方的責任。舉證責任在買受人。

買受人四武器

發現瑕疵後,買方不是只能生氣——§359、§360、§364 給了四種明確的救濟手段:

武器一:解除契約(§359 本文)——整筆交易打掉重來。車退回去,50 萬拿回來(§259 回復原狀)。這是最強的武器,但有限制:如果解除「顯失公平」(120 萬的車只有 500 元的刮痕),就不能用,只能走武器二。

武器二:減少價金(§359)——不退貨,但價錢要重算。50 萬的車有 20 萬的引擎瑕疵,減到 30 萬。這是形成權,買方單方意思表示就生效。

武器三:另行交付無瑕疵物(§364)——換一個好的來。但這招只有種類之債才能用(買 10 箱蘋果,爛了一箱可以換)。如果是特定物(就那一台中古車),沒得換,只能走一、二、四。

武器四:損害賠償(§360)——這把武器有上鎖,只在兩種情形才打得開:(a)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明知引擎壞了裝不知道),或 (b) 出賣人保證品質但品質不符(拍胸脯說正品結果是仿品)。範圍是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履行利益)。

§356 從速通知 + §365 除斥期間

瑕疵擔保給了買方四種武器,但同時設了兩個時間陷阱,逾時不候:

§356 從速通知——買方收到貨後必須「從速」檢查,發現瑕疵要「立即」通知賣方。怠於通知的後果很殘忍:視為承認,你從此不能再主張瑕疵擔保。6 個月內沒發現也一樣視為承認。唯一例外: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366),不受此限制。

§365 除斥期間——通知賣方之後,解除權和減價請求權必須在 6 個月內行使。注意:這是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不適用中斷規定,過了就徹底消滅。起算點是「通知」,不是「發現」。

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的關係——77 年第 7 次決議

這是考試最愛考的爭議:物之瑕疵擔保到底是獨立制度,還是債務不履行的一種?

最高法院 77 年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給出了答案:兩者是不同制度,各有各的構成要件和規範功能,但買受人可以擇一行使。這就是「請求權競合」的架構——買方不必二選一,可以兩個一起主張。

比較項目§354 瑕疵擔保§227 不完全給付
過失要件不需要需可歸責事由
時效6 個月除斥15 年一般時效
通知義務§356 從速通知無此要求
加害給付不涵蓋§227 II 涵蓋
舉證責任買方證明瑕疵賣方反證無過失
適用範圍限買賣契約所有契約

買方最佳策略:先用§354 快攻(不需過失,門檻低),同時備位主張§227(時效長,保險用)。如果瑕疵還造成了其他損害(例如瑕疵熱水器導致一氧化碳中毒),固有利益的損害只能走§227 II 加害給付。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你走進一個二手車行,看中一台車。你能做什麼?踢踢輪胎、聽聽引擎聲、看看外觀。但引擎內部的裂紋?變速箱的磨損?你根本看不到。

這就是買賣契約的根本困境:買方對商品品質的資訊,永遠比賣方少。經濟學叫它「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而這個不對稱如果不被修正,整個市場都會崩潰——因為買方不敢出價(怕被騙),賣方也賣不出好東西(買方無法區分好壞,所以只願意出爛東西的價格)。這就是 Akerlof 的「檸檬市場」問題。

§354 瑕疵擔保的本質,不是懲罰賣方——而是修正市場的資訊不對稱,讓交易能夠發生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買方)花的錢對得起品質無過失保護——不需證明賣方有錯就能救濟必須從速檢查通知,且只有 6 個月行使期限
I(賣方)不要因為不知道的瑕疵被追殺短時效保護(6個月除斥)+ 從速通知機制篩掉怠惰買方承擔無過失責任——不管知不知道都要負責
We(市場)交易能順利進行,市場不因不信任而萎縮品質保證機制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商品流通極少數無辜賣方被追究(但這是維持市場信任的代價)
They(國家)經濟秩序穩定法定擔保制度取代昂貴的逐筆談判,降低社會交易成本立法與司法的制度維護成本

立法者的妥協:把品質風險放在賣方身上(無過失責任),但同時給賣方兩道護城河——從速通知義務(§356,逼買方趕快檢查,不能坐等)和短除斥期間(§365,6 個月後一切歸零)。這是一個精心設計的對價結構:你要無過失保護的好處?那你就得接受「趕快檢查、趕快主張」的義務。不是天上掉下來的保護傘,是有代價的保護傘。

體系因果

上游:瑕疵擔保建立在「買賣契約」的有償性基礎上——你付了錢,所以你有權期待品質。贈與契約(無償)就沒有瑕疵擔保(§411 例外),因為你沒付錢就不能要求品質。這揭示了一個深層邏輯:擔保責任的強度,與對價的存在成正比

下游:§359 解除契約的效果連到§259 回復原狀(契約解除權.md);§360 損害賠償的計算連到損害賠償體系(損害賠償計算.md);整個瑕疵擔保與§227 不完全給付形成競合架構——兩條平行軌道,買方可以自由切換。

如果拿掉這條法規:買方只剩下§227 不完全給付一條路,必須證明賣方有過失才能救濟。想像你買了一台電腦,主機板有出廠時就存在的暗疵,但賣方確實不知道——在沒有§354 的世界裡,你只能自認倒楣。長期後果:沒人敢買二手商品,市場萎縮,經濟效率下降。

五維串聯

  • 條文:§354(瑕疵定義)→ §355(瑕疵時點)→ §356(從速通知)→ §359(解除/減價)→ §360(損賠)→ §365(除斥)
  • 立法理由:交易安全信賴保護——在資訊不對等的市場中,由掌握較多資訊的賣方承擔品質風險
  • 判決實務:最高法院 77 年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確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競合架構;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2684 號判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法定無過失責任」
  • 學者見解:王澤鑑教授認為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構成要件不同、規範功能有別」;陳自強教授從契約責任一元論出發,主張應統一適用不完全給付體系(參照德國新債法趨勢)
  • 比較法:德國 2002 年債法修正後,§434-§441 BGB 將瑕疵擔保納入債務不履行體系(契約責任一元化)。台灣仍維持雙軌制,但學界已有一元化呼聲

Quotable Unit

瑕疵擔保不是懲罰不小心的賣方——是讓每個掏錢的人都敢相信自己買到的東西值那個價。沒有這份信任,市場連第一筆交易都不會發生。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想像一個巨大的露天市集。數百個攤販賣各種東西,數千個買家在其中穿梭。

但這個市集有個致命問題:沒有人敢買東西

為什麼?因為每個水果都可能是蠟做的,每台手機都可能是空殼,而你在付錢之前根本無法拆開檢查。買家全都抱著錢包站在攤位前,看了又看,不敢伸手。賣家乾瞪眼——連賣好東西的攤販也賣不出去,因為買家分不出誰是真的、誰是假的。

這就是沒有瑕疵擔保的世界——信任崩潰,市場停擺

現在,市集中央出現了一座「品管退貨台」。台上站著一個人,手持公章,大聲宣布規則:

「各位攤販注意!從現在起,不管你知不知道自己賣的東西有問題——只要買家打開發現有問題,你就要負責。」

攤販們嘩然:「我不知道裡面壞了也要賠?」

品管人員指著退貨台上的四個彩色按鈕說:

  • 🔴 紅色(解除):「退貨退錢,回到交易前。但如果問題是小刮痕,紅色按鈕會鎖住。」
  • 🟡 黃色(減價):「東西留著,錢退一部分。」
  • 🟢 綠色(換貨):「給我一個好的。但只有『同款很多件』時才亮。」
  • 🔵 藍色(索賠):「你騙我!你故意不說有問題,或你保證品質但品質不符——額外賠錢。」

但品管人員轉向買家,舉起一面寫著「6」的牌子:

「規則是雙向的。你拿到東西必須趕快檢查,發現問題趕快來按按鈕。通知賣家之後,你只有 6 個月。過了這個數字——」 他把牌子翻過來,背面是空白的——「什麼按鈕都按不了。」

這一刻,整個市集動了起來。買家開始掏錢——因為他們知道出了問題有退路。賣家開始賣力品管——因為他們知道品質出問題要負責。

退貨台旁邊有一扇小門,門上寫著:「§227 通道——需要證明賣方有錯,但你有 15 年的時間。」 聰明的買家兩扇門都走。

這就是物之瑕疵擔保的本質:不是在買賣雙方之間挑邊站——是建立一套遊戲規則,讓市場這個遊戲玩得下去。

口訣「賣方的出廠保固」——一唸出來就想到:賣方承擔品質風險(無過失)、買方必須限時主張(6個月)、市場因此能運作。不是懲罰,是保固。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354 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373 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第 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依最高法院 77 年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 96 年台上字第 2684 號判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法定無過失責任,不以出賣人知悉瑕疵為必要。

【惟】小前提

查甲向乙購買中古車一部,價金 50 萬元。交付後甲發現引擎有重大瑕疵(效用瑕疵——引擎為車輛核心功能,其瑕疵使車輛無法正常運行 ✅),該瑕疵於交付時已存在(§355 危險移轉時 ✅)。甲發現後即通知乙(§356 從速通知義務已盡 ✅)。引擎重大瑕疵嚴重影響車輛使用功能,修理費達車價 40%,解除非顯失公平(§359 但書不適用 ✅)。乙辯稱不知瑕疵,惟瑕疵擔保為法定無過失責任,出賣人主觀認知不影響其擔保義務。

【故】結論

故甲得依§359 前段解除契約,請求乙返還 50 萬元價金並回復原狀(§259)。如甲不欲解除,亦得選擇依§359 請求減少價金至引擎有瑕疵之合理價額。此外,依 77 年第 7 次決議之請求權競合架構,甲另得依§227 主張不完全給付(如能證明乙有可歸責事由),以其 15 年之一般時效為備位主張。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賣方的出廠保固」——保固=無過失品質擔保,有時間限制,是讓市場運作的信任機制
底層邏輯一句話修正資訊不對稱,讓買方敢掏錢、賣方有動力品管
三種瑕疵價值/效用/品質(錢/用/信)
四武器🔴退 🟡減 🟢換 🔵賠(退減換賠)
§360 上鎖條件故意不告知 or 保證品質
§356從速檢查 + 立即通知(怠忽=承認=出局)
§365通知後 6 個月除斥(過了就徹底消滅)
vs §227擔保=不需過失(6月) / §227=需過失(15年) / 加害給付只走§227 II
記憶宮殿3F → C區 → 品管退貨台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解除顯失公平

甲向乙購買新車,價金 120 萬元。交車後發現後照鏡有輕微刮痕,修復費 500 元。甲主張解除契約退車退錢。

問:甲得否解除?

解析:後照鏡輕微刮痕確實構成瑕疵(價值/效用微幅減少),但修復費 500 元 vs 車價 120 萬元——解除將使賣方承受極度不成比例的損失。§359 但書的「顯失公平」正是為這種情境設計的。甲不得解除,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500 元。立法者的邏輯:解除權是最強武器,但最強的武器需要比例原則的約束——用大砲打蚊子,法律不允許。

變化題 2:§360 保證品質 + 損害賠償

甲向乙購買名牌包,乙保證「絕對正品、附原廠證書」。甲付款 8 萬元。三個月後甲送專櫃鑑定,發現是 A 級仿冒品,市價僅 2,000 元。

問:甲可以請求什麼?

解析:乙「保證品質」但品質不符→構成§354 品質瑕疵。甲的武器清單:(1) §359 解除契約取回 8 萬元(仿冒品非小瑕疵,解除非顯失公平);(2) 更關鍵的是§360——乙保證品質→甲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履行利益=正品 8 萬 vs 仿品 2,000 的價差 + 鑑定費等)。§360 是比§359 更強的武器,因為它不只是退貨退錢,而是要賣方賠到「如果品質無瑕疵時買方應得的利益」。三個月送鑑定→§356 發現後通知不算太晚(暗疵不受 6 個月一般檢查限制)。

變化題 3:vs §227 競合——加害給付

甲向乙購買瓦斯熱水器,乙負責安裝。安裝後,因排氣管接口有瑕疵,導致一氧化碳外洩,甲妻丙吸入中毒住院,醫療費 30 萬元。

問:甲、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這題把瑕疵擔保和不完全給付的差異推到極限。熱水器排氣管瑕疵=效用瑕疵,甲可依§354 主張解除/減價。但丙的住院費用是「固有利益」的損害(不是熱水器本身的問題,而是瑕疵「溢出」造成的人身傷害)→ 瑕疵擔保不涵蓋加害給付→ 必須走§227 II 不完全給付的加害給付。甲得依§354 處理熱水器本身的瑕疵,同時依§227 II 請求丙的醫療費。丙本身非契約當事人,需循§227 II + 契約保護第三人效力或§184 侵權體系主張。


互動教具

買方救濟選擇決策樹

發現物有瑕疵
    │
    ├── 是否從速通知?
    │   ├── 否 → 視為承認(§356)→ 喪失一切瑕疵擔保權利
    │   │        例外:賣方故意不告知(§366)→ 仍可主張
    │   └── 是 → 進入武器選擇 ↓
    │
    ├── 瑕疵嚴重程度?
    │   ├── 嚴重(解除非顯失公平)→ 🔴 解除契約(§359)
    │   └── 輕微(解除顯失公平)  → 🟡 減少價金(§359但書)
    │
    ├── 標的物類型?
    │   ├── 種類之債 → 🟢 另行交付(§364)可選
    │   └── 特定物   → 🟢 不可用
    │
    ├── 賣方有無特殊情事?
    │   ├── 故意不告知瑕疵 → 🔵 損害賠償(§360)解鎖
    │   ├── 保證品質不符   → 🔵 損害賠償(§360)解鎖
    │   └── 都沒有         → 🔵 鎖住
    │
    └── 有無固有利益損害?(瑕疵造成人身/財產「溢出」損害)
        ├── 有 → 只能走 §227 II 加害給付(瑕疵擔保不涵蓋)
        └── 無 → §354 + §227 並行主張

瑕疵擔保 vs 不完全給付 vs 承攬瑕疵——三制度對照表

比較維度物之瑕疵擔保(§354)不完全給付(§227)承攬瑕疵(§493)
適用契約限買賣所有契約限承攬
過失要件無過失責任需可歸責事由無過失責任
時效6 個月除斥15 年一般時效§498 1年/§499 5年
通知義務§356 從速通知§493 定期修補催告
加害給付不涵蓋§227 II 涵蓋不涵蓋(走§227)
核心邏輯交易安全信賴債務不履行工作成果擔保
設計目的讓買方敢掏錢讓債務人盡注意義務讓定作人得到預期品質

相關模塊

  • 前一站與有過失——當買方自己也有過失時,瑕疵擔保的賠償如何調整?
  • 下一站權利瑕疵擔保——東西本身沒問題,但「權利」有問題(買到贓物、第三人有抵押權)
  • 最重要的比較不完全給付——§354 vs §227 的請求權競合,考試的永恆命題
  • 解除權的後續效果契約解除權——§359 解除後的§259 回復原狀怎麼走
  • 另一套瑕疵規則承攬瑕疵——同樣是瑕疵,承攬的處理邏輯完全不同

下一步你會被考倒的問題:你現在知道東西壞了怎麼辦。但考場上最毒的題型不是「東西壞了」,而是「東西好好的,但它不是賣方的」。你買了一台車,引擎完美、外觀無瑕——但三個月後有人拿著車籍資料敲你家門說「這台車是我的」。這時候 §354 的四種武器全部失靈,因為問題不在品質,在「血統」。更反直覺的是:物之瑕疵擔保要求你 6 個月內行使,但權利瑕疵給你 15 年——同樣是瑕疵擔保,為什麼時效天差地別?→ 權利瑕疵擔保

延伸閱讀

故意過失害人賠:一般侵權行為(§184 I 前段)的五要件

什麼是侵權行為? 有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你的權利,你可以要求他賠償。這是法律保護「不被傷害」的最後一道防線——不管認不認識、有沒有契約,只要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你的權利,就要賠。

白拿的吐出來:不當得利的要件、類型與返還範圍

什麼是不當得利? 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導致他人受有損害——就要把利益吐出來。核心精神:不讓任何人「不勞而獲」。民法 §179 是法定之債的第二大類型,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契約關係,也不需要有故意過失。

員工闖禍老闆賠:§188 僱用人責任的連帶賠償與內部求償

員工上班闖禍,老闆一定要賠嗎? 幾乎一定。§188 規定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老闆雖然理論上可以舉證「選任監督已盡注意」來免責,但實務上幾乎不可能成功——形同無過失責任。理由:老闆從員工工作獲利,就應承擔風險。

一群人害你,誰該賠?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兩個人一起害我,我可以只找其中一個要全額嗎? 可以。§185 I 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的意思就是——你可以挑任何一個人要求賠全額,他再去跟其他共同加害人求償。

管家的三件事:§528 委任關係的義務與信賴終止

委任和僱傭有什麼不同? 委任是處理「事務」(§528),僱傭是提供「勞務」(§482)。委任重視事務處理的結果和過程,僱傭重視勞務本身。最大差別:委任可以無償,僱傭一定有報酬。

招牌砸頭狗咬腿:§191 工作物所有人與§190 動物占有人的推定過失

建築物招牌砸傷人,找誰負責? 找工作物的所有人(§191)。這是推定過失——所有人要自己證明「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才能免責。證明不了就負責。

精神受傷能要錢嗎?慰撫金請求的條件與計算

什麼情況可以請求慰撫金? §195 I 列舉了七種人格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被侵害而情節重大者。另外,§194 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請求慰撫金。§227-1 則是債務不履行(違約)也可以請求慰撫金——比如醫療事故造成精神痛苦。

工程做壞了要重做還是賠錢?承攬瑕疵的修補、減價與解除

承攬和買賣的瑕疵擔保有什麼不同? 買賣是「買現成的東西」,承攬是「請人完成一件工作」。最大差別:承攬有修補優先——定作人必須先催告承攬人修補,修不了才能走減價、損賠、解除。買賣則沒有修補這一步。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73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80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委任、抵押權、詐欺、買賣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4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共同正犯、判斷餘地、制度性保障、合併、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學術自由、宗教自由、定性、審查密度、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聽證、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離婚 113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損害賠償、權利瑕疵、瑕疵擔保、結婚、繼承、買賣、贈與 113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交付、借名登記、共同被告、意思表示、買賣 113 商法 第 3 題 共有、獨立董事、董事、董事長、買賣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不當得利、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代位、假扣押、偽造文書、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任、少數股東、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獨立董事、瑕疵擔保、監察人、短線交易、給付不能、縱火、繼承、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送達、違約金、遺囑、關係企業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2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不完全給付、契約解除、損害賠償、瑕疵擔保、買賣 112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不當得利、反訴、沒收、買賣、違約金、闡明義務 112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內線交易、搜索、搜索票、沒收、監聽、緘默權、羈押、背信、董事、董事長、買賣、辯護人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撤回告訴、簡式審判、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買賣、辯護人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1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不當得利、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共同被告、分配、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情況判決、意思表示、憲法法庭、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收購、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無效行政處分、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複保險、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不當得利、交付、專利、買賣 110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共同被告、共同訴訟、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管轄、買賣、贈與、通謀虛偽 110 商法 第 1 題 加工、有限公司、監察人、董事、董事長、買賣 110 商法 第 2 題 和解、條件、毀損、留置權、租賃、買賣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0 一試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純正不作為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證、偽造私文書、傳聞法則、內線交易、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具結、再審、分配、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專利、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扣押、搜索、搜索票、搶奪、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本票、正當法律程序、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準強盜、猥褻、監聽、竊盜、簡式審判、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行使偽造、親權、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誤想防衛、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09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不動產登記、交付、善意取得、物權法定、買賣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法人、法律保留、董事、行政處分、訴願、財產權、買賣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8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代理、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分配、受益人、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憲法法庭、授權明確性、損害賠償、撤銷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解釋、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著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離婚 107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不當得利、交付、承攬、準據法、買賣 107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交付、侵權行為、共同侵權、合併、情事變更、給付不能、訴之合併、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買賣、送達 107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交付、侵權行為、占有、所有物返還、損害賠償、買賣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7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兩公約、公同共有、共有、分配、占有、原因自由行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上權、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外國判決、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定性、專利、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想像競合、扣押、承攬、抵押權、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搜索、撤銷訴訟、收養、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留置權、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緩起訴、繼承、繼承人、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責任能力、買賣、送達、過失、酒駕、集會遊行、離婚 106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交付、占有、租賃、買賣、買賣不破租賃 106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一行為不二罰、信賴保護、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行政罰、行政處分、訴願、買賣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權利瑕疵、瑕疵擔保、租賃、買賣 105 商法 第 4 題 交付、支票、背書、買賣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5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占、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債務人異議之訴、內部人、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利益衝突、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竊盜、結婚、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信、背書、與有過失、著手、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送達、過失、離婚 105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起訴、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公序良俗、判斷餘地、占有、商標、國家賠償、國際法法源、地方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干預、平等原則、平等權、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當事人適格、確認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04 商法 第 5 題 代理、條件、法人、私募、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4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代表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說明書、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忠實義務、扣押、承攬、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異議股東、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著手、董事、董事長、行政處分、買賣、送達、過失 104 一試公法 不當得利、交付、信賴保護、假扣押、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分配、制度性保障、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執行名義、委任、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集會遊行、離婚 104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合併、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委任、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盜、得撤銷、想像競合、接續犯、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放火、教唆、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湮滅證據、準抗告、無效、猥褻、監察人、竊盜、管轄、結婚、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著手、董事、董事長、行使偽造、詐欺、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買賣、賄賂、辯護人、過失、遺棄、重傷、陳述意見、非常上訴 103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代理、給付遲延、繼承、買賣、贈與、違約金 103 民法民訴(二) 第 3 題 交付、占有、支票、期限、無效、當事人適格、舉證責任、買賣、通謀虛偽、附款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5 題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公然侮辱、反訴、慰撫金、抵銷、損害賠償、買賣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商法 第 1 題 有限公司、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1 商法 第 5 題 交付、買賣 101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中止未遂、共同正犯、加重結果犯、強盜、教唆、買賣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1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處分、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扣押、損害賠償、支票、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監察人、私募、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詐欺、證券詐欺、買賣、過失、關係企業 101 一試公法 ICJ、一般給付訴訟、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共同訴訟、再審、分配、反致、受益人、合併、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基本權功能、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抵押權、抵銷、損失補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法人格、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猥褻、確認訴訟、竊盜、管轄、管轄權、結婚、著手、董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買賣、送達、過失 100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權利瑕疵、瑕疵擔保、贈與 100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區分所有、買賣 100 民法民訴(一) 第 5 題 條件、買賣 100 商法 第 2 題 代理、有限公司、無效、無權代理、監察人、股東會、董事、董事長、買賣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100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假扣押、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因果關係、委任、委託書、平等原則、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承攬、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準據法、無效、監察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道德風險 100 一試公法 交付、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再審、分配、受益人、國家賠償、夫妻財產、婚姻無效、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得撤銷、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授權明確性、提審、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條約、法人、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聽證、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調解、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附款、隱私權、非常上訴
📜 民事法 / 債編各論
高頻

買到瑕疵品的全部武器:物之瑕疵擔保的解除/減價/損賠選擇

口訣: 賣方的出廠保固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瑕疵擔保不是懲罰賣方——是讓買方在資訊不對等的市場中敢掏錢」

—— 買到瑕疵品的全部武器:物之瑕疵擔保的解除/減價/損賠選擇|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民事法?

從債法總論到家事事件,用體系思維打通民法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