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撤銷的三種理由:任意撤銷、忘恩撤銷、窮困撤銷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你爸過年答應送你一台車,結果反悔了——你能告他嗎?

多數人的直覺是「答應了就該給」。但法律的回答出乎意料:贈與是所有契約中,法律最不想強制履行的一種。 因為贈與人沒有得到任何對價,用法律去逼一個純粹出於善意的人履行承諾,等於懲罰好心——這是立法者不願意看到的。所以法律給了三條退路:還沒給之前可以反悔(§408)、對方忘恩負義可以追回(§416)、自己快餓死了可以不給(§418)。

撤銷之後,已經送出去的東西要還嗎?

分情況。任意撤銷(§408)只在權利未移轉前有效——東西已經到對方手上就來不及了。但忘恩撤銷(§416)就算已經交付,撤銷後仍得依 §419 準用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窮困抗辯(§418)本質上是「拒絕履行」,不是溯及撤銷——東西還沒給,以後也不用給了。


體系定位

民法債編各論 — 贈與
├── 贈與契約 §406(無償+移轉財產權)
├── 贈與撤銷 ← 你在這裡
│   ├── 任意撤銷 §408(未移轉前)
│   │   └── 例外:公證/道德義務
│   ├── 忘恩撤銷 §416(故意侵害/不扶養)
│   │   └── 期限:知悉後1年 §417
│   └── 窮困抗辯 §418(經濟狀況變更)
│       └── 性質:拒絕履行(非溯及撤銷)
├── 特殊贈與
│   ├── 附負擔贈與 §412
│   ├── 死因贈與 §406
│   └── 定期贈與 §415
└── 返還:§419 準用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B 區(債編)→ 禮物回收站。推開門,到處都是被退回來的禮物,有的還沒拆封,有的被摔壞了。


考古題實戰

【改編題】 甲於母親節承諾贈與其子乙 A 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半年後,乙因細故毆打甲致甲受傷住院。甲怒而主張撤銷贈與。試問:甲得依何規定撤銷?撤銷後法律效果為何?

這題的核心不是「能不能撤銷」——而是「用哪一條撤銷」。A 屋已經移轉登記了,§408 任意撤銷在權利移轉後就失效。但 §416 忘恩撤銷不受這個限制——只要受贈人有忘恩行為,無論財產是否已移轉,贈與人都可以追回。這背後的設計邏輯是什麼?讓我們先看底層邏輯。


底層邏輯

立法者在想什麼?——無償行為的「弱拘束力」設計

所有契約的本質是交換:你給我東西,我給你錢。但贈與什麼都沒交換——它是純粹的單向給予。立法者面對的核心矛盾是:

契約應該被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但強制執行一個無償承諾,等於用法律的強制力去懲罰善意。

這就是為什麼贈與是整部民法中拘束力最弱的契約。立法者的解方是:給贈與人多條退路,但每條退路的寬窄不同,取決於利益衝突的嚴重程度。

I/We/They 利益衡量矩陣

利益主體§408 任意撤銷§416 忘恩撤銷§418 窮困抗辯
I(贈與人)保護意思自由——還沒給就可以反悔保護人格尊嚴——被打被忽視不該還要送禮保護生存權——自己快餓死不該被強制送禮
We(受贈人)期待利益被犧牲(因為無償所以容忍度高)因自身惡行喪失受贈地位(咎由自取)期待利益被犧牲(生存權 > 受贈期待)
They(社會/第三人)交易安全不受影響(未移轉前無第三人問題)維護倫理秩序——社會不容忍忘恩負義防止贈與人落入社會救助——公共成本考量

體系因果:三條路的設計梯度

這三條路不是隨意設計的,而是一個從寬到嚴的梯度系統

  • §408 任意撤銷(最寬):不需要理由,但只限於權利未移轉前。門檻最低、時間窗口最短。因為這時候還沒有任何一方付出實際代價,所以反悔的成本最低。
  • §416 忘恩撤銷(中間):需要忘恩事由(故意侵害/不扶養),但可以溯及已移轉的財產。門檻升高(需舉證忘恩行為),但效力更強。因為受贈人的惡行破壞了贈與的「感情基礎」,法律允許贈與人追回。
  • §418 窮困抗辯(最嚴格的保護):以贈與人的生存需求為理由,但只是「拒絕履行」而非溯及撤銷。因為已交付的財產已經進入受贈人的財產秩序,追回太過嚴厲。

五維串聯

  • 條文:§408(任意)→ §416-417(忘恩+期限)→ §418(窮困)→ §419(返還)
  • 立法理由:贈與無對價 → 拘束力應降低 → 三級退路保護贈與人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990 號認定「故意侵害」不以刑事判決確定為必要
  • 學者觀點:王澤鑑《債法各論》強調窮困抗辯的性質是「拒絕給付」非「溯及撤銷」
  • 制度比較:德國民法 §530 也有忘恩撤銷制度,但法國民法僅限特定犯罪行為

Quotable Unit:「贈與是唯一一種法律鼓勵你反悔的契約——因為無償的善意,不該變成勒住自己脖子的繩索。」


核心知識

一、任意撤銷(§408)

§408 I: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
       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要件:
├── 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
│   ├── 動產:尚未交付
│   └── 不動產:尚未登記
└── 不需要理由

例外不得撤銷(§408 II):
├── 經公證之贈與
├── 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
│   └── 例:扶養父母
└── 為履行所做的贈與

為什麼「經公證」就不能反悔? 因為公證的程序會給贈與人一個「冷靜思考」的機會——經過公證人的說明和確認,法律推定你已經深思熟慮,不是衝動承諾。此時信賴保護的天平向受贈人傾斜。

二、忘恩撤銷(§416)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銷:
├── 對贈與人/其最近親屬/配偶
│   故意侵害
├──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 期限:知悉後一年(§417)

效果:
├── 撤銷後→已交付的要返還
├── 依不當得利(§419)
└── 贈與人死亡→繼承人得撤銷(§417 II)

「忘恩」的本質是什麼? 不只是道德譴責——它是說受贈人的行為徹底摧毀了贈與關係的感情基礎。贈與不像買賣有價金作為法律原因,贈與的法律原因就是「無償給予的善意」。當受贈人反過來傷害贈與人,這個善意基礎就不存在了。

三、窮困抗辯(§418)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
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
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
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
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要件:
├── 贈與約定後經濟顯有變更
├── 因贈與致生計重大影響
├── 或妨礙扶養義務履行
└── 效果:拒絕履行(不是溯及撤銷)

特殊贈與

附負擔贈與(§412):
├── 贈與附有負擔
├── 例:送房子但要照顧我到老
├── 受贈人不履行負擔→得撤銷
└── 撤銷範圍:以負擔價值為限

死因贈與(§406):
├── 以贈與人死亡為生效條件
├── 性質上類似遺贈
├── 適用遺贈或贈與規定→有爭議
└── 通說:適用贈與規定

定期贈與(§415):
├── 定期給付的贈與
├── 因贈與人或受贈人死亡而消滅
└── 例:每月資助學生生活費

互動教具:三種撤銷對照決策樹

你想要回禮物?先走這張決策樹:

禮物已經交到對方手上了嗎?
│
├── 還沒交 ──→ 是否經公證/道德義務贈與?
│               ├── 是 ──→ ❌ 不能任意撤銷
│               │          └── 但可檢查 §416/§418
│               └── 否 ──→ ✅ §408 任意撤銷(不需理由)
│
└── 已經交了 ──→ 受贈人有忘恩行為嗎?
                 │ (故意侵害/不扶養)
                 ├── 有 ──→ 知悉後一年內?
                 │          ├── 是 ──→ ✅ §416 忘恩撤銷
                 │          │          └── §419 不當得利返還
                 │          └── 否 ──→ ❌ 逾期(除刑期限制)
                 └── 沒有 ──→ 你自己快餓死了嗎?
                              ├── 是 ──→ ⚠️ §418 窮困抗辯
                              │          └── 只能拒絕「未履行」部分
                              └── 否 ──→ ❌ 送出去就是對方的了
比較項目§408 任意撤銷§416 忘恩撤銷§418 窮困抗辯
需要理由?不需要故意侵害/不扶養經濟顯變+生計影響
時間限制權利移轉前知悉後 1 年未履行前均可
已交付怎麼辦?不適用(前提是未移轉)可追回(§419 不當得利)不能追回已交付的
性質撤銷權撤銷權拒絕履行抗辯權
例外不適用公證/道德義務贈與無(只要有忘恩事由)無(只要經濟惡化)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推開 3 樓 B 區禮物回收站的門。裡面堆滿了各式各樣的禮物——禮盒、紅包、房子模型、車鑰匙。空氣中瀰漫著拆禮物的紙屑味和膠帶的黏膩味道。

第一幕——任意撤銷:「我還沒放手,不算!」

一個阿伯手上捧著一個巨大的紅色禮盒,正要遞給對面的年輕人。禮盒還差五公分就碰到年輕人的指尖——阿伯突然縮手!「碰」一聲把禮盒藏到背後,蝴蝶結彈開打到自己臉上。「我反悔了!還沒到你手上就不算!」年輕人雙手撲空,臉上的期待凝固成石化表情。這就是 §408 的設計邏輯:權利未移轉前,雙方的交易成本為零,允許反悔不傷害任何人。 但牆上的公證書發著金光嗡嗡震動——如果那個禮盒上蓋了公證印章,阿伯的手就被一條金色鎖鏈綁死,根本收不回來。

第二幕——忘恩撤銷:「你打我?把房子還來!」

角落裡,一個老太太正追著一個年輕男人滿場跑。男人懷裡抱著一棟縮小版的房子(贈與的房屋),老太太一邊追一邊用拐杖在地板上敲出急促的「叩叩叩」聲:「你打我!還不養我!把房子還來!」 她臉上不只是憤怒,更是一種被背叛的心碎——她送出房子的理由是愛,當愛被打碎,房子失去了存在對方手中的正當性。 這就是忘恩撤銷的底層邏輯:贈與的法律原因是善意,善意被摧毀,法律原因消失,返還是不當得利的當然結果。男人被絆倒,房子從懷裡飛出——老太太一把接住。旁邊的時鐘閃著紅色警告:「一年內」——知悉後超過一年不主張,就永遠搶不回來了。

第三幕——窮困抗辯:「我快餓死了,免我一命。」

最後面,一個骨瘦如柴的男人蹲在地上,翻開空錢包——一隻飛蛾「噗」一聲飛出。催債的人拿著合約喊:「你答應送我的車呢?」瘦男人抬起頭,眼眶凹陷:「我連自己都養不活了。」法官走過來看了一眼:「他的生存權比你的受贈期待重要。不用送了。」 但法官補了一句:「如果他之前已經送過一台機車給你,那台不用還——窮困抗辯只能拒絕還沒履行的部分,不能追回已經給出去的。」

口訣搶回禮物——沒送出→任意收回(§408);被打→忘恩追討(§416);快餓死→窮困免送(§418)。這三個情境對應三種利益衝突的強度:無成本反悔 / 善意基礎被摧毀 / 生存權優先。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同法第 417 條規定,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撤銷後依 §419 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

【惟】小前提

查甲贈與 A 屋予其子乙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權利已移轉 → §408 任意撤銷不適用)。乙嗣後對甲施暴致甲受傷(對贈與人故意侵害 ✅,依刑法傷害罪有處罰明文 ✅)。甲於知悉後六個月內主張撤銷(未逾一年除斥期間 ✅)。

【故】結論

甲得依 §416 I ① 撤銷贈與,乙應依 §419 準用不當得利規定將 A 屋所有權返還甲。如乙已將 A 屋轉讓第三人而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搶回禮物(三幕劇:縮手/追討/免送 → 三種利益衝突強度)
§408 任意撤銷未移轉前 → 自由反悔。例外:公證/道德義務(深思熟慮推定)
§416 忘恩撤銷故意侵害/不扶養 → 撤銷+不當得利返還(善意基礎消滅)
§417 忘恩期限知悉後 1 年(除斥期間)
§418 窮困抗辯經濟顯變 → 拒絕履行(生存權 > 受贈期待,非溯及撤銷)
§412 附負擔不履行負擔 → 得撤銷(負擔 = 對價化的贈與)
核心公式無償 → 弱拘束力 → 三級退路(無成本/善意消滅/生存優先)
記憶宮殿3F → B區 → 禮物回收站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任意撤銷的例外

甲經公證贈與 A 車予乙,但尚未交付。甲反悔,主張 §408 撤銷。

問:甲可否撤銷?

解析:§408 I 雖賦予贈與人未移轉前的任意撤銷權,但 §408 II 規定經公證之贈與不得撤銷。公證的功能是確保贈與人經過深思熟慮,此時信賴保護天平傾向受贈人。甲不得主張任意撤銷。但如嗣後乙有 §416 忘恩行為或甲有 §418 窮困情形,仍得以其他事由主張。

變化題 2:附負擔贈與

甲贈與 A 屋予乙,約定乙須照顧甲至終老(附負擔)。乙受贈後拒絕照顧甲。

問:甲之救濟方式?

解析:依 §412,附負擔贈與之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附負擔贈與是「準有償」的——負擔就是隱性對價。甲得撤銷贈與並請求乙返還 A 屋。此外,若乙另有 §416 之忘恩行為(如拒絕扶養即屬不履行扶養義務),甲亦得主張忘恩撤銷。兩者得擇一或併行。

變化題 3:忘恩撤銷的期限與繼承

甲贈與 A 地予其子乙。乙對甲施暴,甲知悉但未主張撤銷。八個月後甲死亡,甲之配偶丙欲撤銷贈與。

問:丙得否撤銷?

解析:依 §417 II,贈與人死亡後,繼承人得行使撤銷權,但以甲之撤銷權尚未消滅為前提(知悉後一年內)。甲知悉後八個月死亡,一年期間尚未屆滿,丙為甲之繼承人,得繼續行使。但須注意:丙行使的是甲的撤銷權(繼承取得),而非丙自身的權利。如甲生前已逾一年未行使,撤銷權消滅,丙不得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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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學會了三種「搶回禮物」的方式——它們的共同前提都是贈與的「無償性」。但如果贈與附了負擔,它到底還算不算無償?當負擔的價值接近甚至超過贈與物的價值時,這份「贈與」本質上已經是買賣了。這個模糊地帶,正是附負擔贈與與買賣的界線要解決的核心問題——而答案會徹底改變你對「無償」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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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3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損害賠償、權利瑕疵、瑕疵擔保、結婚、繼承、買賣、贈與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受益人、合併、和解、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專利、少數股東、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最高限額抵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票據保證、私募、結婚、縱火、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調解、財報不實、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12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作為、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傷害致死、共同正犯、共有、具結、加工、加重詐欺、協商程序、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和解、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電腦、委任、客體錯誤、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忠實義務、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收賄、收購、收養、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未遂、條件、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猥褻、監聽、竊盜、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管轄權、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背信、自白、董事、行使偽造、言論自由、詐欺、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違約金、遺棄、重傷、間接正犯 111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分配、夫妻財產、婚姻無效、無效、結婚、繼承、贈與、遺囑、離婚 111 民法民訴(二) 第 2 題 借名登記、所有物返還、條件、結婚、訴訟標的、贈與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刑法 上訴二審、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入住居、侵權行為、保證人地位、信賴原則、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商標、委任、定性、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得撤銷、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打擊錯誤、拒絕證言、損害賠償、搜索、搶奪、撤回告訴、支票、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法人、注意義務、湮滅證據、準強盜、無效、猥褻、禁止錯誤、竊盜、竊錄、管轄、結婚、緊急避難、緘默權、縱火、羈押、背信、背書、自由心證、自白、行使偽造、被害人承諾、言論自由、詐欺、詰問、誹謗、調解、責任能力、買賣、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隱私權、離婚 110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分配、收養、結婚、繼承、繼承人、贈與、遺囑 110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共同被告、共同訴訟、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管轄、買賣、贈與、通謀虛偽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分配、反致、合併、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干預、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扶養義務、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既判力、期限、條件、條約、構成要件效力、權利瑕疵、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因管理、無效、猥褻、瑕疵擔保、監察人、確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聽證、自衛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刑法 不能未遂、不起訴、中止未遂、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偵查不公開、偽證、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再審、利益衝突、加重竊盜、原因自由行為、告訴乃論、因果關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客觀歸責、客體錯誤、專利、專利侵權、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性侵、想像競合、意思表示、扣押、扶養義務、拒絕證言、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支票、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期待可能性、期限、未遂、條件、殺人、殺人未遂、毀損、沒收、準強盜、無效、猥褻、竊盜、竊錄、等價客體錯誤、管轄、簡式審判、緊急避難、緘默權、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行使偽造、裁判離婚、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詰問、變更起訴法條、責任能力、買賣、贈與、辯護人、送達、通訊監察、過失、遺棄、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陳述意見、離婚、非常上訴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上訴三審、交互詰問、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入住居、侵占、侵權行為、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加重竊盜、合併、告訴乃論、和解、委任、幫助犯、強制性交、強盜、從屬性、性侵、恐嚇取財、想像競合、扣押、接續犯、損害賠償、搜索、搜索票、搶奪、撤回告訴、擄人勒贖、支票、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有限公司、未遂、條件、正當法律程序、正當防衛、殺人、殺人未遂、沒收、法人、法律明確性、湮滅證據、準強盜、犯意聯絡、猥褻、竊盜、緊急避難、緩起訴、羈押、肇事逃逸、背信、自白、舉證責任、著手、行使偽造、訴訟權、詐欺、詰問、誹謗、賄賂、贈與、辯護人、送達、過失、酒駕、重傷、間接正犯、防衛過當、離婚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人身自由、代理、信賴保護、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平交易法、制度性保障、反致、合併、因果關係、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工作權、干預、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授權明確性、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期限、條約、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第三人效力、管轄、管轄權、結婚、聽證、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酒駕、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集會遊行、離婚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交付、地上權、期限、贈與 104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收養、結婚、繼承、贈與 104 刑法與刑訴 第 1 題 想像競合、未遂、竊盜、贈與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代理、給付遲延、繼承、買賣、贈與、違約金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夫妻財產、結婚、贈與、離婚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作為、不利益變更禁止、不溯及既往、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信賴保護、債權讓與、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和解、國家賠償、契約準據法、委任、宗教自由、定性、專利、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扶養義務、承攬、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養、有限公司、本票、條約、正當防衛、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特留分、確認訴訟、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聽證、背書、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能力、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集會遊行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3 題 結婚、繼承、贈與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權利瑕疵、瑕疵擔保、贈與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 民事法 / 債編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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