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編各論 🎯 二試命題核心

房客不繳房租:租賃關係的成立、終止與押金返還爭議

莊東碩 Dean ·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AI 深挖

常見問題

租賃契約有什麼特別?為什麼不能像買賣一樣處理?
你買了一台車發現有問題,可以退貨——「解除」契約,雙方回到原點。但你租了房子住了三個月,能「假裝從來沒住過」嗎?不能。你用了水電、佔了空間、鄰居看你進進出出。租賃是繼續性契約,時間不可逆,所以法律只允許「終止」(向後失效),不允許「解除」(溯及消滅)。這不是技術細節——這是整個租賃制度的底層邏輯。

房客不繳房租,房東可以直接換鎖趕人嗎?
不行。 這可能是所有房東最想知道的答案,但法律的回答很明確:你是房主沒錯,但租約存續期間,房客對這個空間有合法的使用權。直接換鎖、斷水斷電是違法的自力救濟。房東必須走法定程序:催告→定期限→通知終止→必要時起訴→強制執行。為什麼法律「偏袒」房客?因為住所攸關生存,法律保護的不是個別房客——是「居住安定性」這個社會利益。


體系定位

3F 民法樓 → C區(債編各論)

租賃制度:
├── ★ 房東房客對峙室 ★ ← 你在這裡
│   ├── 成立要件(§421-§422)
│   ├── 雙方義務(§423/§432/§438)
│   ├── 終止事由(§440/§443等)
│   ├── 押金(土地法§99-1)
│   └── 默示更新(§451)
└── 換房東通行證室(買賣不破租賃§425)
    └── 所有權移轉,租賃不受影響

記憶宮殿位置:法律大廈 3 樓(民法樓)→ C 區(債編各論)→ 房東房客對峙室。走進去,你看到一個十字路口——不是一間房間,而是一條路的交叉點。房東是駕駛(財產權),房客是行人(居住權),中間站著一個交通警察(法律),手上舉著紅綠燈。


考古題實戰

113 年司法官二試民法(改編)

甲將 A 屋出租予乙,月租金 2 萬元,租期 2 年,押金 4 萬元。乙自第 6 個月起連續 3 個月未繳租金。甲以存證信函催告乙於 15 日內繳清,乙逾期仍未繳。租期屆滿後乙繼續居住,甲未表示反對,半年後甲要求乙搬走。

問:(1) 甲得否終止租約?(2) 押金如何處理?(3) 租期屆滿後法律關係為何?

你的直覺可能是:甲是房東,乙欠錢不付,當然可以立刻趕走。但法律的答案更精緻——它在問:甲有沒有先給乙一個機會?催告的期限合不合理?期滿後甲為什麼沉默了半年?這些「程序」不是官僚,是法律在確保居住安定性不被輕易打破。


核心知識

租賃的成立:合意就夠了

兩個人走進一間空屋。一個說「月租兩萬租給你」,另一個說「好」。租賃契約就成立了(§421)。

不需要書面、不需要公證、不需要蓋章——這是諾成契約。但有一個例外:不動產租期超過 5 年的,要用書面(§422),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立法者的考量很實際:短期租房是日常小事,強制書面徒增交易成本;但超過五年的長期承諾,雙方都需要白紙黑字的確定感。

租金是租賃的必要之點——沒有租金,那叫使用借貸(§464),不叫租賃。

雙方義務:不對等的設計

租賃雙方的義務不是「你給錢我給房」這麼簡單。立法者刻意設計了不對等的負擔——出租人的義務比承租人重。

出租人義務(偏重保護承租人):
– ① 交付租賃物並持續保持合用狀態(§423)——不是交鑰匙就結束
– ② 修繕義務(出租人負擔)——漏水是房東的事,不是房客的事
– ③ 瑕疵擔保(§424——有危害安全之瑕疵→承租人得終止)
– ④ 不干擾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義務(偏重保護租賃物):
– ① 給付租金——唯一的對價義務
– ② 依約定方法使用(§438——違反→出租人得終止)
– ③ 保管義務(§432——善良管理人注意)
– ④ 返還租賃物(期滿時)
– ⑤ 通知義務(修繕需要、第三人侵害等)

為什麼不對等?因為出租人掌握結構性優勢——他擁有房子,承租人依賴房子。法律用更重的義務去平衡這種不對等。

租賃的終止事由:五把鑰匙

租賃只能「終止」,不能「解除」。以下是出租人可以終止的五種情形——每一種都要求出租人先「敲門」再「開門」:

① 期限屆滿(§450 I)
定期租賃→期滿自動終止。但小心§451 默示更新(下詳)。

② 不定期租賃的終止(§450 II)
任一方得隨時終止,但不動產須提前一個月通知。

③ 承租人租金遲付(§440)——最重要
這是考試最愛考的終止事由。三步走:
1.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
2. 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
3. 期限內未付→得終止

土地法§100 加碼:不動產租賃須積欠達2 個月以上

為什麼要催告?為什麼不能一欠就終止?因為租金遲延可能只是暫時的困難,立法者用催告程序給承租人最後一次機會。如果一欠就能終止,居住安定性就是一句空話。

④ 違約使用(§438)
承租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例如住宅用途卻開工廠)→經催告仍不改正→得終止。

⑤ 未經同意轉租(§443 II)
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出租人得終止。這裡不需要催告——因為信任已經被破壞。

承租人的終止權
– 出租人不修繕(§430)
– 租賃物有危害安全之瑕疵(§424)

§451 默示更新:沉默的代價

定期租賃期滿後,承租人繼續住著,出租人什麼都沒說——過了一段時間,法律視為雙方同意繼續。這就是默示更新

四個要件:
1. 定期租賃期滿
2. 承租人繼續使用
3. 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即」= 合理期間(通說:數日至一週)
4. → 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

效果:原約定條件繼續適用,但保證人之責任消滅(§453 類推,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2221 號)。

為什麼法律要「懲罰」沉默的房東?因為承租人在期滿後繼續居住是有成本的——他放棄了找其他住處的機會、搬了家具進去。如果房東可以在三個月後突然說「我本來就不想續租」,承租人的信賴利益完全無法保護。默示更新保護的是合理信賴

押金:一個精密的平衡裝置

押金不是「預付租金」,是擔保承租人義務的保證金(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387 號)。

土地法§99-1:上限 2 個月租金,超過部分得抵作租金。

終止時的處理順序
1. 先扣欠繳租金
2. 再扣超越正常使用的損害賠償
3. 餘額→應返還承租人
4. 出租人不返還→不當得利

關鍵區分:正常使用的磨損(牆壁稍微泛黃、地板輕微刮痕)不是「損害」——承租人依§432 盡善良管理人注意即可,自然折舊由房東承擔。


底層邏輯:立法者為什麼這樣設計?

立法者的設計思考

租賃法的核心問題不是「房東和房客誰比較重要」——而是「住」這件事本身有多重要

住所不只是一個空間,它是人的基本生存條件、家庭的穩定基礎、社會秩序的最小單位。一個社會如果大量的人隨時可能被趕出住所,這個社會的穩定性就會崩潰。立法者深知這一點,所以租賃法的設計哲學是:房東的財產權必須讓步給居住安定性——但讓步有邊界

這個邊界在哪裡?在「房客違反基本信任」的時候。不繳租金(§440)、違約使用(§438)、未經同意轉租(§443)——這些都是承租人先打破了雙方的合作基礎。即使如此,法律仍然要求出租人先催告(§440、§438),給承租人最後一次補救的機會。唯一不需要催告的是違法轉租——因為信任一旦被第三人介入,就不可能靠補救挽回。

利益衡量:I / We / They

利益主體要什麼得到什麼犧牲什麼
I(房東)財產收益最大化、隨時收回房產的自由收取租金、終止權(但須走程序)不能直接驅離、須容忍催告程序、押金上限 2 月
We(房客/社會)居住安定性、不被任意驅離的安全感催告程序保護、默示更新、押金返還請求權須按時繳租、遵守使用規範、善良管理人注意
They(國家)社會安定、減少流浪人口、降低居住糾紛訴訟成本租賃關係穩定→社會穩定、糾紛有規則可循限制房東的財產自由權(立法干預私法自治)

立法者的妥協:租賃法是一個「傾斜的天秤」——略微偏向承租人,因為居住安定性的社會價值大於個別房東多收一個月押金的私人利益。但這個傾斜有底線:承租人如果違反基本信任(不繳租、違法轉租),保護機制就會啟動「倒數計時」(催告程序),最終讓出租人取回控制權。

體系因果

  • 上游:債編通則的給付遲延(§229以下)→ 租金遲付是給付遲延的具體化。但§440 是特別規定,排除一般給付遲延的解除權(§254),因為繼續性契約不能溯及消滅。
  • 下游買賣不破租賃(§425)→ 房子賣了,租約繼續。這是居住安定性的延伸——如果所有權移轉就能消滅租賃,房東只要把房子「過戶」給自己人就能繞過所有程序保護。
  • 如果拿掉租賃法的程序保護:房東可以一欠租就趕人、一不爽就換鎖→租屋市場變成弱肉強食→弱勢承租人永遠在搬家→社會安定成本暴增。德國的經驗證明了這一點——德國 BGB §535 以下對承租人的保護更強(解約限制更嚴、租金漲幅管控),結果是德國有全歐洲最穩定的租屋市場。

Quotable Unit

租賃法的本質不是保護房東也不是保護房客——是保護「住」這件事本身。因為一個人可以沒有房產,但不能沒有住所。


VIVID 認知定錨

場景:你走進 C 區的「房東房客對峙室」——但它不是一間房間,而是一個繁忙的十字路口

路口的一邊是房東甲,開著一輛豪車(財產權),引擎轟轟作響——他有權在自己的路上加速(§765 所有權)。另一邊是房客乙,推著嬰兒車過馬路(居住安定性)——嬰兒車裡裝的不是嬰兒,是他全部的生活:鍋碗瓢盆、床鋪棉被、孩子的書包。

路口中間站著一個交通警察(租賃法),手上舉著紅綠燈。

綠燈(§421 成立):甲乙合意,乙推著嬰兒車安全通過路口,在馬路對面住下來。甲收到通行費(租金),乙得到安全通行的空間。雙方共存。

黃燈(§451 默示更新):綠燈倒數結束了(租期屆滿),乙還站在路中間沒走。警察看看甲——甲什麼都沒說。五秒、十秒、三十秒……警察聳聳肩:「你不說,我當你同意他繼續走。」綠燈重新亮起,但這次沒有倒數計時(不定期租賃)。

紅燈(§440 催告):乙連續三個月沒付通行費了。警察舉起紅燈——但不是直接攔截!警察先拿起大聲公喊:「注意!你欠費三個月了!15 天內補繳,否則我要攔你了!」(催告+相當期限)。15 天過了,乙還是沒付。警察才走過去:「請靠邊停,你的通行權到此為止。」(終止=向後失效,乙之前走過的路不用退回來)。

角落還有一個保險箱(押金)。乙進入路口前存了兩個月通行費進去。現在被攔了,警察打開保險箱——先扣欠費,有損壞再扣修繕費,剩下的退還給乙。保險箱上刻著四個字:「擔保,非罰」。

這個場景傳遞的底層邏輯:紅綠燈不是為了趕行人走,是為了讓車和人能共存。租賃法不是保護房東或房客任何一方——是建立一套規則,讓財產權和居住權在同一個空間裡不會互相碾壓。催告就是紅燈前的黃燈——先警告,再行動。因為讓一個人突然失去住所,比讓房東多等 15 天,社會代價大得多。

口訣紅綠燈不是趕人走(租賃法 = 共存規則。催告 = 先警告後行動。保護的不是誰,是「住」的安定性)


按-惟-故模板

【按】大前提

按民法第 440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支付,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蓋租賃為繼續性契約,其消滅以「終止」(向後失效)為原則,與一般契約之「解除」(溯及消滅)不同。又§451 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默示更新)。再者,押金之性質為擔保承租人債務之履行,於租賃關係消滅後,出租人應返還押金餘額(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387 號)。

【惟】小前提

查甲將 A 屋出租予乙,月租金 2 萬元。乙自第 6 個月起連續 3 個月未繳租金(租金遲延 ✅,積欠 6 萬元,已逾土地法§100 所定 2 個月標準)。甲以存證信函催告乙於 15 日內繳清(催告 ✅,相當期限 ✅),乙逾期仍未繳(期限內不為支付 ✅)。甲之終止權已具備全部要件。另租期屆滿後乙繼續居住,甲未即表示反對(§451 默示更新 ✅),轉為不定期租賃。

【故】結論

(1) 甲得依§440 I 終止租賃契約,乙應遷讓返還 A 屋及給付積欠租金 6 萬元。(2) 押金 4 萬元依其擔保性質,先抵充積欠租金,不足部分 2 萬元乙仍應清償。(3) 租期屆滿後因§451 默示更新轉為不定期租賃,甲如欲終止應依§450 II 提前一個月通知(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2221 號參照)。


口訣速記

項目內容
VIVID 觸發器紅綠燈不是趕人走(一唸出來,十字路口的場景自動播放——車(財產權)和人(居住權)共存的規則)
底層邏輯壓縮租賃法保護的是「住」本身→財產權讓步給居住安定性→但讓步有底線(違反信任→催告→終止)
§440 三步走遲延→催告(黃燈)→不繳→終止(紅燈)——先警告後行動
§451 默示更新沉默 = 同意→期滿繼續住+房東不說話→不定期租賃
押金本質擔保非罰→上限 2 月→扣欠租+損害→退餘額
記憶宮殿3F → C區 → 房東房客對峙室(十字路口)

零秒思考訓練

變化題 1:默示更新——「即」的邊界

甲乙租約期滿。乙繼續住在 A 屋。甲在期滿後第 3 天寫信說「請搬走」。

問:是否成立默示更新?

解析:§451 要求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即」是什麼意思?通說認為應在數日至一週內表示(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2221 號參照)。甲在期滿後第 3 天即表示反對→尚在合理期間→不成立默示更新→乙應搬走。

進階思考:如果甲是期滿後 2 個月才說呢?太慢了→默示更新已成立→甲乙已轉為不定期租賃→甲不能要求乙立刻搬走,須依§450 II 提前一個月通知終止。立法者的訊息很清楚:房東,你要嘛早說,要嘛就承擔沉默的後果。

變化題 2:違法轉租——信任一旦碎裂

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屋轉租給丙。甲得知後很生氣。

問:甲的權利?丙的地位?

解析:乙未經甲同意轉租 = 違法轉租(§443 I)→ 甲得依§443 II 終止甲乙租約。注意兩個重點:

第一,甲是終止「甲乙」的租約,不是直接對丙主張。丙的佔有權源來自乙,乙的租約一旦終止,丙就失去合法佔有的基礎。

第二,違法轉租不需要催告就能終止——這跟§440 不同。為什麼?因為§440 處理的是「暫時付不出錢」,催告給承租人補救機會。但轉租是把整個住所交給第三人,信任已經碎裂,無法透過催告修復。

變化題 3:押金的精密計算

甲乙租約期滿,乙遷出。A 屋牆壁有正常使用的輕微磨損,廚房水龍頭被乙撞壞(修繕費 8,000 元)。乙積欠最後一個月租金 2 萬元。押金 4 萬元。

問:甲應返還多少押金?

解析:按順序扣除——
1. 欠繳租金 20,000 元 ✅(可扣)
2. 水龍頭修繕 8,000 元 ✅(超越正常使用的損害,可扣)
3. 牆壁輕微磨損 ❌(正常使用折舊,不可扣——§432 善良管理人注意的範圍內)

40,000 – 20,000 – 8,000 = 12,000 元→甲應返還乙 12,000 元。

頓悟點:很多房東以為「房子有任何損耗就能扣押金」——但法律區分的是正常使用 vs 超越正常使用。牆壁泛黃是住了兩年的自然結果,跟水龍頭被撞壞完全不同。押金是「擔保」不是「罰金」——它擔保的是承租人違反義務的部分,不是房子自然老化的成本。


互動教具

終止事由決策樹

房東想終止租約?
│
├── 房客欠租?
│   ├── 積欠達2個月以上?(土地法§100)
│   │   ├── 是 → 催告+定相當期限(§440)
│   │   │        → 期限內仍不繳 → ✅ 得終止
│   │   │        → 期限內繳清 → ❌ 不得終止
│   │   └── 否 → ❌ 未達標準,不得終止
│   │
├── 房客違約使用?(§438)
│   ├── 催告改正
│   │   ├── 改正 → ❌ 不得終止
│   │   └── 不改正 → ✅ 得終止
│   │
├── 房客違法轉租?(§443)
│   └── ✅ 得直接終止(不需催告)
│
├── 定期租賃期滿?(§450)
│   ├── 承租人已搬走 → 自然終止
│   └── 承租人繼續住 → 檢查§451默示更新
│       ├── 房東立即反對 → 不成立 → 房客應搬
│       └── 房東未即反對 → 成立 → 轉不定期
│
└── 不定期租賃?(§450 II)
    └── 提前一個月通知 → ✅ 得終止

解除 vs 終止 對照表

比較項目解除(§254 以下)終止(§440 以下)
適用契約一次性契約(買賣等)繼續性契約(租賃、僱傭)
效力方向溯及既往(回到原點)向後失效(過去不變)
已為給付互負回復原狀義務(§259)已履行部分不受影響
生活比喻退貨——假裝沒買過停止續訂——過去的雜誌不用退
考試陷阱寫成「解除租約」→ 直接扣分必須寫「終止租約」
底層邏輯給付可回復→允許溯及時間不可逆→只能向後

相關模塊

  • ← 前一篇:權利瑕疵擔保 — 買賣的瑕疵擔保,跟租賃的瑕疵處理(§424)有什麼不同?
  • → 下一篇:買賣不破租賃 — 房子賣了,租約為什麼還在?§425 是居住安定性的終極防線
  • 契約解除權 — 為什麼租賃不能「解除」只能「終止」?解除 vs 終止的區分是考場必考
  • 給付遲延 — §440 是給付遲延在租賃中的特別規定,排除了一般解除權
  • 損害賠償計算 — 終止後的損害怎麼算?押金不夠扣怎麼辦?

Zeigarnik 鉤子:你已經知道租約怎麼終止了。但如果房東在租約存續中把房子賣了——租約會消滅嗎?直覺說「房子換了主人,租約當然結束」。但法律的答案正好相反:§425 買賣不破租賃,讓租約跟著房子走。為什麼法律要保護一個「跟新房東完全沒有契約關係的房客」?→ 買賣不破租賃

延伸閱讀

故意過失害人賠:一般侵權行為(§184 I 前段)的五要件

什麼是侵權行為? 有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你的權利,你可以要求他賠償。這是法律保護「不被傷害」的最後一道防線——不管認不認識、有沒有契約,只要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你的權利,就要賠。

白拿的吐出來:不當得利的要件、類型與返還範圍

什麼是不當得利? 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導致他人受有損害——就要把利益吐出來。核心精神:不讓任何人「不勞而獲」。民法 §179 是法定之債的第二大類型,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契約關係,也不需要有故意過失。

員工闖禍老闆賠:§188 僱用人責任的連帶賠償與內部求償

員工上班闖禍,老闆一定要賠嗎? 幾乎一定。§188 規定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老闆雖然理論上可以舉證「選任監督已盡注意」來免責,但實務上幾乎不可能成功——形同無過失責任。理由:老闆從員工工作獲利,就應承擔風險。

一群人害你,誰該賠?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兩個人一起害我,我可以只找其中一個要全額嗎? 可以。§185 I 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的意思就是——你可以挑任何一個人要求賠全額,他再去跟其他共同加害人求償。

管家的三件事:§528 委任關係的義務與信賴終止

委任和僱傭有什麼不同? 委任是處理「事務」(§528),僱傭是提供「勞務」(§482)。委任重視事務處理的結果和過程,僱傭重視勞務本身。最大差別:委任可以無償,僱傭一定有報酬。

招牌砸頭狗咬腿:§191 工作物所有人與§190 動物占有人的推定過失

建築物招牌砸傷人,找誰負責? 找工作物的所有人(§191)。這是推定過失——所有人要自己證明「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才能免責。證明不了就負責。

精神受傷能要錢嗎?慰撫金請求的條件與計算

什麼情況可以請求慰撫金? §195 I 列舉了七種人格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被侵害而情節重大者。另外,§194 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請求慰撫金。§227-1 則是債務不履行(違約)也可以請求慰撫金——比如醫療事故造成精神痛苦。

工程做壞了要重做還是賠錢?承攬瑕疵的修補、減價與解除

承攬和買賣的瑕疵擔保有什麼不同? 買賣是「買現成的東西」,承攬是「請人完成一件工作」。最大差別:承攬有修補優先——定作人必須先催告承攬人修補,修不了才能走減價、損賠、解除。買賣則沒有修補這一步。

讀完這篇,但考場上怎麼用?

選一個 AI,3 分鐘拆解考點、爭點與答題策略

已有 85 位讀者用 AI 延伸這篇文章

點擊後提示詞自動複製到剪貼簿

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提示詞已複製 ·

在新頁面輸入框按 ⌘V MacCtrl+V Win 即可貼入

📊 本考點歷年出題

共 38 次出題,點擊前往考古題頁面

114 民法民訴(二) 第 1 題 共有、分別共有、占有、強制執行、租賃、訴之變更、闡明義務 114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借名登記、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處分權主義、行為能力、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酒駕、陳述意見、離婚 114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保險代位、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公開收購、共有、分配、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重大消息、離婚 11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商標、善意取得、地上權、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強制執行、得撤銷、慰撫金、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留置權、確認之訴、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董事、裁判離婚、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陳述意見、離婚 113 一試公法 交付、人格權、人身自由、代理、假處分、停止執行、債權讓與、公共設施、公務員懲戒、再審、告訴乃論、國家承認、國家賠償、國際私法、地方自治、外國判決、大學自治、委任、定性、工作權、廢止、強制執行、情事變更、憲法法庭、承攬、提審、撤銷訴訟、收養、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條約、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營業自由、直接故意、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贈與、過失、違憲宣告、酒駕、間接故意、附款、陳述意見、領海 113 一試刑法 一行為不二罰、不作為、不起訴、交互詰問、交付、代理、侵占、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停止執行、偵查不公開、偽證、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傳聞證據、傷害致死、公然侮辱、共同正犯、具結、利益衝突、加工、加重竊盜、加重詐欺、區分所有、告訴乃論、和解、地方自治、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委任、專利、平等原則、強制性交、強盜、想像競合、憲法法庭、扣押、承攬、拒絕證言、搜索、搜索票、搶奪、收賄、放火、教唆、教唆犯、數罪併罰、期待可能性、未遂、殺人、毀損、沒收、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洗錢、犯意聯絡、猥褻、租賃、竊盜、竊錄、管轄、管轄權、簡式審判、結婚、緩起訴、縱火、羈押、肇事逃逸、自白、自首、舉證責任、董事、藏匿人犯、行政罰、行政處分、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被害人承諾、親權、訴願、詐欺、詐欺脅迫、詰問、誹謗、變更起訴法條、賄賂、贈與、辯護人、過失、重傷、間接正犯、離婚、非常上訴 112 憲法與行政法 第 2 題 租賃、繼承、訴訟參加、訴訟權 112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因果關係、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未遂、條件、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因管理、無效、無權代理、物權法定、瑕疵擔保、監察人、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附款、離婚 112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兩公約、公共設施、公同共有、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合併、國家賠償、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委任、學術自由、定性、工作權、平等原則、平等權、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有限公司、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比例原則、法人、法律明確性、法規命令、注意義務、海洋法、準據法、無效、確認訴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緩起訴、繼承、繼承人、羈押、聽證、股東會、董事、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隱私權、離婚 111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婚生推定、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收養、放火、既判力、暫時處分、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表見代理、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1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保險利益、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公司設立、公司面紗、公開收購、共有、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和解、地上權、執行名義、委任、庫藏股、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揭穿公司面紗、損害賠償、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法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關係企業 110 商法 第 2 題 和解、條件、毀損、留置權、租賃、買賣 110 刑法與刑訴 第 2 題 毀損、沒收、租賃、管轄、辯護人 110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借名登記、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期限、條件、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留置權、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處分權主義、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買賣不破租賃、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10 一試商法 交付、代位權、代理、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分配、利益衝突、加工、匯票、占有、危險增加、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條件、法人、法人格、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票據保證、私募、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羈押、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能力、詐欺、買賣、通謀虛偽、過失 109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人身自由、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妨害自由、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闡明義務、陳述意見、離婚 109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停止執行、偽造票據、債務人異議之訴、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條件、毀損、法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政罰、買賣、贈與、送達、過失 109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交付、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公序良俗、共有、再審、分配、判斷餘地、利益衝突、受益人、喪失繼承、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契約準據法、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扣押、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政府資訊公開、教唆、教唆犯、條約、比例原則、沒收、法人、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法律行為、法規命令、準據法、無效、監聽、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羈押、聽證、與有過失、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言論自由、訴訟權、訴願、詐欺、課予義務訴訟、財產權、買賣、辯護人、送達、過失、遺囑、附款、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民法 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交付、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偽證、債權讓與、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支票、收養、期限、法人、法律行為、清算、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與有過失、董事、表見代理、裁判離婚、親權、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限定繼承、陳述意見、離婚 108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內線交易、內部人、公司設立、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再審、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合併、和解、執行名義、委託書、強制執行、所有物返還、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無效、犯意聯絡、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租賃、竊盜、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行為分擔、行為能力、訴願、買賣、送達、過失 107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溯及既往、不起訴、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夫妻財產、契約解除、委任、婚姻無效、定性、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無權代理、營業秘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縱火、繼承、繼承人、董事、裁判離婚、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辯論主義、送達、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離婚 107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代理、代表權、侵占、侵權行為、保險代位、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分配、匯票、占有、受益人、和解、執行名義、委任、委託書、庫藏股、廢止、強制執行、忠實義務、扣押、抵押權、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本票、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股份轉讓、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產保險、買賣、送達、過失、陳述意見、離婚 106 民法民訴(一) 第 2 題 交付、占有、租賃、買賣、買賣不破租賃 106 一試民法 不作為、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喪失繼承、地上權、執行名義、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收養、既判力、最高限額抵押、本票、條件、權利瑕疵、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特留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與有過失、行為能力、親權、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違約金、遺囑、遺產分割、酒駕、重傷、限定繼承、離婚 106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公司設立、分配、匯票、占有、合併、和解、善意取得、執行名義、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教唆、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法人、法律行為、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火、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複保險、證交法、買賣、送達、過失 105 民法民訴(一) 第 1 題 交付、權利瑕疵、瑕疵擔保、租賃、買賣 105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序良俗、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分配、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平等原則、強制執行、得撤銷、情事變更、意思表示、慰撫金、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撤銷權、收養、既判力、期限、毀損、法人、法律行為、注意義務、消滅時效、無效、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精神障礙、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肇事逃逸、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之變更、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連帶債務、過失、遺囑、遺棄、酒駕、重傷、陳述意見、離婚 104 一試民法 交付、代理、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侵權、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占有、反訴、合併、同時履行抗辯、和解、善意取得、地上權、契約解除、委任、強制執行、得撤銷、性侵、意思表示、慰撫金、應繼分、扣押、扶養義務、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既判力、有限公司、期限、無效、無權代理、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舉證責任、行為能力、裁判離婚、訴訟參加、訴訟標的、調解、買賣、贈與、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遺產分割、重傷、附合、離婚 103 一試民法 不當得利、交付、代理、代表權、侵權行為、假扣押、假處分、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加工、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地上權、委任、婚姻無效、強制執行、得撤銷、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支票、收養、既判力、期限、未遂、本票、法人、法律行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監察人、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管轄、結婚、給付不能、繼承、繼承人、股份轉讓、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行為能力、訴訟標的、訴訟權、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違約金、遺囑、遺棄、遺產分割、陳述意見、離婚 103 一試商法 不動產執行、交付、人壽保險、代理、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共有、再審、分配、加工、動產執行、匯票、危險增加、合併、執行名義、委託書、少數股東、強制執行、扣押、抵押權、抵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毀損、法人、法人格、注意義務、無效、獨立董事、監察人、短線交易、私募、租賃、第三人異議之訴、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財報不實、買賣、送達、過失 103 一試公法 一般給付訴訟、不溯及既往、人格權、人身自由、侵權行為、信賴保護、信賴原則、假處分、停止執行、公務員懲戒、共同訴訟、再審、反致、合併、國家責任、國家賠償、地方自治、執行名義、大學自治、夫妻財產、委任、平等原則、廢止、強制執行、憲法法庭、損害賠償、撤銷訴訟、收賄、政府資訊公開、期限、條件、條約、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法人、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海洋法、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維也納條約法、繼承、繼承人、羈押、著作權、行政執行、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罰、行政處分、行政規則、行為能力、親權、言論自由、訴訟標的、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誹謗、財產權、送達、過失、遺囑、陳述意見、隱私權、領海 102 民法民訴(一) 第 6 題 交付、占有、租賃 102 一試民法 交付、侵占、債權讓與、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共有、再審、分配、占有、危險負擔、反訴、受益人、合併、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撤銷權、撤銷訴訟、支票、收養、未遂、本票、條件、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背書、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訴訟權、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重傷 102 一試商法 交付、人壽保險、代位權、公開收購、分配、匯票、危險增加、受益人、合併、善意取得、因果關係、庫藏股、得撤銷、損害賠償、支票、收購、有限公司、期限、本票、條件、毀損、注意義務、消滅時效、準據法、無效、監察人、私募、租賃、股東會、背書、董事、董事長、過失、遺囑、關係企業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4 題 代理、抵銷、租賃、違約金 101 民法民訴(一) 第 5 題 條件、租賃、著手 101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處分、偽證、公同共有、共同被告、共有、再審、區分所有、占有、反訴、和解、喪失繼承、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所有物返還、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最高限額抵押、期限、條件、正當防衛、毀損、沒收、法人、消滅時效、清算、無效、瑕疵擔保、當事人適格、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給付遲延、繼承、繼承人、股東會、與有過失、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詐欺、調解、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過失、遺囑、闡明義務 100 一試民法 交付、人格權、代表權、假扣押、公同共有、共同訴訟、共有、具結、再審、分別共有、分配、加工、占有、反訴、合併、和解、地上權、夫妻財產、委任、婚姻無效、得撤銷、從屬性、意思表示、應繼分、所有物返還、扣押、承攬、抵押權、抵銷、拋棄繼承、損害賠償、收養、期限、毀損、法人、消滅時效、無效、瑕疵擔保、租賃、管轄、管轄權、結婚、繼承、繼承人、自由心證、舉證責任、董事、董事長、處分權主義、訴之合併、詐欺、財產權、買賣、贈與、送達、通謀虛偽、過失、遺囑、附合
📜 民事法 / 債編各論
高頻

房客不繳房租:租賃關係的成立、終止與押金返還爭議

口訣: 紅綠燈不是趕人走

lawlawman.com

截圖此卡片分享到社群

「租賃法的本質不是保護房東也不是保護房客——是保護『住』這件事本身」

—— 房客不繳房租:租賃關係的成立、終止與押金返還爭議|莊東碩 Dean

想從頭系統化掌握民事法?

從債法總論到家事事件,用體系思維打通民法脈絡。